“顧覬之初為郡主簿。謝晦為荊州”閱讀答案及譯文

顧覬之初為郡主簿。謝晦為荊州,以為南蠻功曹,仍為晦衛軍參軍。愛其雅素,深相知待。時大將軍彭城王劉義康秉權,乃辭腳疾自免歸。在家每夜常於床上行腳,家人竊異之,而莫曉其意。後義康徙廢,朝廷多以異同受禍。復為東遷、山陰令。山陰民戶三萬,海內劇邑,前後官長,晝夜不得休,事猶不舉。覬之理繁以約,縣用無事,晝日垂簾,門階閒寂。自宋世為山陰,務簡而績修,莫能尚也。
元兇弒立,朝士無不移任,唯覬之不徙官。世祖即位。明年,出為湘州刺史,善於蒞民,治甚有績。大明元年,征守度支尚書,領本州中正。二年,轉吏部尚書。四年,致仕,不許。
時沛郡相縣詹賜,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飲酒還,因得病,吐益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死後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視,五藏悉糜碎。郡縣以張忍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駐,事起赦前,法不能決。律傷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並非科例。三公郎劉勰議:“賜妻痛往遵言,兒識謝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謂宜哀矜。”覬之議日:“法移路屍,猶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當以大理為斷,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詔如覬之議。加左軍將軍,出為吳郡太守。
太宗泰始初,四方同反,覬之家尋陽,尋陽王子房加以位號,覬之不受,日:“禮年六十不服戎。以其筋力衰謝非復軍旅之日況年將八十殘生無幾守盡家門不敢聞命。”孔覬等不能奪。時普天叛逆,莫或自免,唯覬之心跡清全,獨無所與。宗甚嘉之。東土既平,以為左將軍、吳郡太守,加散騎常侍。泰始二年,復為湘州刺史,常侍、將軍如故。三年卒,時年七十六。追贈鎮軍將軍,常侍、刺史如故。謚日簡子。
(選自《宋書·顧覬之傳》)
【注】:①弒(shì):封建時代稱臣殺君、子殺父母。②刳(kū):剖開
9.對下列語句中加點詞語的解釋,不正確的一項是
A.莫能尚也 尚:在……之上,比得上
B.善於蒞民 蒞:來到,到達
C.考事原心 原:推究
D.孔覬等不能奪 奪:改變
10.下列各組句子中,加點詞的意義和用法相同的一項是
A.乃辭腳疾自免歸 項伯乃夜馳之沛公軍
B.務簡而績修 備必喜而從命
C.因得病 游於三輔,因人京師
D.尋陽王子房加以位號 作《師說》以貽之
11.下列用“/”給文中畫波浪線部分的斷句 ,正確的一項是
A.以其筋力/衰謝非復/軍旅之日/況年將八十殘生/無幾守盡家門/不敢聞命
B.以其筋力衰謝/非復軍旅之日/況年將八十殘生/無幾/守盡家門/不敢聞命
C.以其筋力衰謝/非復軍旅之日/況年將八十/殘生無幾/守盡家門/不敢聞命
D.以其筋力衰謝/非復軍旅之日/況年將八十殘生/無幾守盡/家門不敢聞命
12.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概括和理解,不正確的一項是
A.顧覬之具有高雅而樸素的風度,深得謝晦賞識;劉義康當權時,他就以腳病的藉口辭官回家,躲過了一劫,後得以起用。
B.顧覬之為官善治理,他先後擔任山陰令及湘州刺史,治理地方都政績顯著,屢得重用。後想辭 官,但沒得到皇帝的應許。
C.對待唐賜一案,劉勰認為其妻與子無傷害丈夫和父親的動機,值得哀憐原諒;顧覬之則堅持依法治罪,並得到了皇帝的同意。
D.明帝太始初年,天下大亂,四處zao6*反,尋陽王劉子房要重用顧覬之,而顧覬之嚴格履行當朝規定,擔絕了被授予的爵位和封號。
13.把文言文閱讀材料中加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10 分)
(1)山陰民戶三萬,海內劇邑,前後官長,晝夜不得休,事猶不舉。(5分)
(2)時普天叛逆,莫或自免,唯覬之心跡清全,獨無所與。(5分)
參考答案
“顧覬之初為郡主簿。謝晦為荊州”閱讀答案及譯文
參考譯文
顧覬之最開始做吳郡主簿,謝晦任荊州刺史時,讓顧覬之當他的南蠻功曹,同時兼任他的衛軍參軍。謝晦欣賞他的樸素而高雅的風度,對他倍加重視。王弘請顧覬之當揚州主簿,同時兼任他的衛軍參軍和鹽官令,再當衡陽王劉義季右軍主簿、尚書都官郎,護軍司馬。當時大將軍彭城王劉義康當權,殷景仁和劉湛的矛盾已顯露,顧覬之不想和殷景仁過多接觸,於是以腳病的藉口辭官回家。在家時每天晚上常在床上走來走去,家裡其他人都非常驚異,但不知他為什麼這樣。後來劉義康被貶謫和廢去官爵,朝廷中很多人因為受牽連而遭到懲罰。而顧覬之卻再當東遷縣令和山陰縣令。山陰縣有百姓三萬戶,是海內大縣,前後到任的長官,即使日夜不停地奔波,事情仍然處理不好。顧覬之用簡單的辦法對付繁雜的問題,縣裡因此沒什麼麻煩,他白天把縣衙門門帘放下來,門外寂寞無聲。在宋朝建國以來的所有山陰政務中,這時的事務最少而政績最突出,沒有第二個人能趕上。
元兇劉邵殺文帝自立為皇帝。朝廷人物無不遷官,只有顧覬之沒有變動。孝武帝當了皇帝,顧覬之升為御史中丞。孝建元年(454),外出當義陽王劉昶東中郎長史、寧朔將軍,且代管會稽郡事務。不久又調為右衛將軍,兼領本郡中正。第二年,出外當湘州刺史,他善於管理老百姓,政績斐然。大明元年(457),調為度支尚書,兼任本州中正。大明二年,轉任吏部尚書,大明四年,顧覬之要辭官退休,皇帝沒有同意。
時沛郡相縣人唐賜到鄰村人朱起的母親彭氏家裡喝酒,回來便病了,吐下蠱蟲十多條。死前對他的妻子張氏說:他死後要把他的肚子剖開弄清病的原因。之後張氏親手剖開她丈夫的肚子察看,唐賜的五臟都弄成了碎片。沛郡相縣的官員認為張氏竟做出剖開丈夫的肚子的事情,唐賜的兒子唐副又不阻攔,因為這事發生在大赦之前,法官們不能判決。當時法律規定:傷害死人,判徒刑四年;妻子傷害丈夫,判徒刑五年;兒子不孝順父母,判死刑,都不符合本案的條例。三公郎劉勰認為:“唐賜的妻子悲痛地按丈夫的話去做,他的兒子懂得遜讓也懂得大理,細細體會這事的前後,他們沒有傷害丈夫和父親的動機,我認為應該原諒。”顧覬之認為:“法律規定移動路頭的屍體,也屬不合法,況且是自己的妻子兒女,竟然忍心做一般人所不敢做的事情,對他們不應顧及小的情面,應該按照法律處理,判定唐副的罪行是不孝,張氏是犯法。”詔書同意顧覬之的判決。接著顧覬之升任左軍將軍,出外當吳郡太守。
明帝太始初年,四方各鎮同時反叛。顧覬之家在尋陽,尋陽王劉子房給顧覬之授予爵位名號,顧覬之拒絕了,說:“禮規定年到六十不穿軍裝,只因精力衰退,不再能習慣軍事生活。況且我年將八十,餘年不多,在家裡等死而已,我不敢接受您的任命。”孔覬等人不能說服他。當時全國同時zao6*反,幾乎沒有哪個人不受影響。只有顧覬之立場堅正純貞,叛逆一個也不支持。明帝非常讚賞他。東方平定後,讓他當左將軍,吳郡太守,加官散騎常侍。泰始二年(466),再當湘州刺史,常侍照舊。泰始三年(467)去世,享年七十六歲。死後被追贈為鎮軍將軍,常侍、刺史照舊。諡號稱為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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