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二 濮議卷三

【中書請議濮王典禮奏狀】
韓琦等狀奏:伏以出於天性之謂親,緣於人情之謂禮。雖以義制事,因時適
宜,而親必主於恩,禮不忘其本,此古今不易之常道也。伏惟皇帝陛下,奮《乾》
之健,乘《離》之明,擁天地神靈之休,荷宗廟社稷之重。即位以來,仁施澤浹,
九族既睦,萬國交歡。而濮安懿王德盛位隆,宜有尊禮。取下受命先帝,躬承聖
統,顧以大義,後其私恩,慎之重之,事不輕發。臣等忝備宰弼,實聞國論,謂
當考古酌禮,因宜稱情,使有以隆恩而廣愛,庶几上以彰孝治,下以厚民風。臣
等伏請下有司議濮安懿王及譙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合
行典禮,詳處其當,以時施行。
◎附錄
【兩制禮官議狀】
臣等謹按:《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
必以尊服服之。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
言皆如親子也。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
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又“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傳》
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以此觀之,為人後者為之子,不敢
復顧私親。聖人制禮,尊無二上。若恭愛之心分施於彼,則不得專一於此故也。
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
時,取譏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聖朝法。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授立
之策,或出母后,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祗承天地
之意,於宗室眾多之中簡拔聖明,援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
光有天下。濮安懿王雖於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
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臣等愚淺,不達古今,竊以為今
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一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
譙國太夫人、襄國太夫人、仙遊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考之古今,實為宜稱。
【中書進呈札子】
準內降翰林學士王珪等奏“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一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
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譙國太夫人、襄國太夫人、仙遊縣君,亦改封大國太
夫人。考之古今,實為宜稱”者。伏詳王珪等所奏,未見詳定濮安懿王當稱何親?
名與不名?欲乞再下王珪等詳定奏聞。
◎附錄
【兩制禮官再議稱皇伯狀】
臣等參詳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楚王元佐以皇兄詔書不名。仁宗即位,涇王元
儼以皇叔贊拜不名,天聖五年加詔書不名。此國朝崇奉尊屬故事。今濮安懿王,
於仁宗皇帝其屬為兄,於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謹具狀聞奏,伏候敕旨。
【中書請集官再議進呈札子】
準內降翰林學士王珪等狀稱“臣等參詳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楚王元佐以皇兄
詔書不名。仁宗即位,涇王無儼以皇叔贊拜不名,天聖五年加詔書不名。此國朝
崇奉尊屬故事。今濮安懿王,於仁宗皇帝其屬為兄,於皇帝合稱皇伯而不名”者。
臣等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及按令文與《五服年月》敕並雲
“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即出繼之子,
於所繼、所生皆稱父母。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今來王珪等議稱皇
伯,於典禮未見明有引據。伏請下尚書省,集三省、御史台官定議聞奏。
【稱親手詔】
朕面奏皇太后慈旨,為議濮安懿王典禮,久未施行,已降手書付中書。濮安
懿王,譙國太夫人王氏、襄國太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令朕稱親,仍尊濮安
懿王為濮安懿皇,王氏、韓氏、任氏並稱後。朕以方承大統,懼德不勝,稱親之
禮,謹遵慈訓,追崇之典,豈易克當?且欲以塋為園,增置吏卒守衛,即園立廟,
俾王子孫主奉祠事。皇太后諒茲誠懇,即賜允從。宜令中書門下,依此施行。
【奏慈壽宮札子】
二十三日,中使韓和齎到皇太后實封札子一封付中書,為尚書省集議濮王典
禮事。中書檢勘,自皇帝登極後,應皇親尊屬,並各追封加贈,惟有濮王並夫人
為是皇帝本生父母,合下有司檢尋典禮並前代故事,遂具奏請。尋奉聖旨,候過
諒闇,別取旨。近自皇帝釋服從吉,遂再奏乞下兩制以上及太常禮院詳定。尋據
王珪等奏稱,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一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
其尊榮。中書為未見議定合稱何親,再下詳議。續據王珪等議稱皇伯。中書檢詳
《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及令文與《五服年月》敕並雲“為人後者
為所後父斬衰三年系義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系正服”,即出繼之子,於
所繼、所生皆稱父母,是古今禮律明文。其王珪等議稱皇伯,即前代並無典故,
須今奏乞下尚書省集官再議。只是令議合稱呼何親,所有合行尊崇典禮。未曾議
及,今來忽蒙皇太后降出指揮。臣等竊恐是間諜之人,故要炫惑聖聽,離間兩宮,
將前代已行典禮隱而不言,但進呈皇伯無稽之說,欲撓公議。臣等各是先朝舊臣,
若於仁宗承繼大統有礙事體,豈敢妄為,自取眾人之罪?況今來已奉皇帝手詔,
令權罷集議。臣等若不具述前後理道,慮皇太后不知始末兼外廷凡百公議。若皇
太后卻欲親見兩府並百官理會,竊恐有虧聖德,兼臣等限以朝廷規制,亦必不敢
對見。謹具奏聞。謹奏。
【榜朝堂手詔】
朕近奉皇太后慈旨,濮安懿王,令朕稱親,仍有追崇之命。朕惟漢宣帝本生
父稱曰親,又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既有典故,遂遵慈訓,而不敢當追
崇之典。朕又以上承仁考宗廟社稷之重,義不得兼奉其私親,故但即園立廟,俾
王子孫世襲濮國,自主祭祀,遠嫌有別。蓋欲為萬世法,豈皆權宜之舉哉。而台
官呂誨等,始者專執合稱皇伯、進封大國之議。朕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考前
世,並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向自罷議之後,誨等奏促不已,
忿其未行,乃引漢哀帝去恭皇定陶之號,立廟京師,乾亂正統之事。皆朝廷未嘗
議及者,歷加誣詆,自比師丹,意欲搖動人情,炫惑眾聽。以至封還告敕,擅不
赴台,明繳留中之奏於中書,錄傳訕上之文於都下。暨手詔之出,誨等則以稱親
立廟,皆為不當。朕覽誨等前疏,亦云生育之恩,禮宜追厚,俟祥禫既畢,然
後講求典禮,褒崇本親。今反以稱親為非,前後之言,自相牴牾。繼以堯俞等不
顧義理,更相唱和,既撓權而恃眾,復歸過以取名。朕姑務含容,屈於明憲,止
命各以本官補外。尚慮縉紳之間,士民之眾,不詳本末,但惑傳聞。欲釋群疑,
理宜申諭,宜令中書門下俾御史台出榜朝堂,及進奏院遍牒告示,庶知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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