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一 濮議卷二

或問:“罷議之詔有權罷之文。議者謂權罷者,有待之言也。蓋朝廷迫於皇
太后,不得已而罷,故云權罷者,欲俟皇太后千秋萬歲後,複議追崇耳。朝廷之
意果如是乎?”答曰:“此厚誣之一事也。使朝廷果有此意,手詔雖無權字,他
日別議追崇,何施不可,何必先露此意示人?是時台諫方吹毛求疵,以指為朝廷
過失,若君臣果有此意,亦當深謀密計,豈肯明著詔令,以資言者之口?”
問者曰:“然則,何故云權罷?”答曰:“事體自當如此爾。追崇以彰聖君
之孝而示天下也,本無中罷之理,今不得已而罷,當為迤邐之辭,故云權罷集議,
更令禮官徐求典禮者,乃體當如此。此事人所易知,而呂誨等欲恐迫人主,故厚
誣以有待之說也。先帝每語及此事,則不勝其憤,仰天而嘆曰:‘天鑒在上,豈
有此心!’”
或問:“皇太后既已責中書不當議稱皇考,而手書復有稱皇、稱後等事,議
者謂韓琦交結高居簡,惑亂皇太后,請降手書,其稱親、稱皇、稱後,皆非皇太
後本意,果若是乎?”答曰:“手書非皇太后本意,事出禁中,非外人所得知也。
若雲因韓琦使高居簡請降手書,則又厚誣也。何以明之?若手書是韓琦所請,既
降出便合奉行,豈敢卻有沮難,又請上別降手詔也。以此而言,但見韓琦沮止手
書稱皇、稱後二事,不見琦請降手書也。”
問者又曰:“然則,出於上意乎?”答曰:“亦非也。若出於上意,亦當先
諭中書商議,安得絕無一言及之?又若上意果有所主,而中書雖欲不奉行,猶須
再三論列,方可回聖意,豈有韓琦一言,上即從之,略無難色?以此知上意不主
也。”
問者又曰:“然則,稱皇、稱後,是哀、桓之事,中書以為非而不奉行者也。
而呂誨表乃雲‘致主之謀,不恥哀、桓之亂制’者,何謂也?”答曰:“此所以
為厚誣也。且稱親、置園寢及稱皇考,皆是漢宣、光武事,呂誨等指以為哀、桓
之亂制,乃是指鹿為馬爾。以此見其誣罔,何所不至也。據《漢書》,師丹上疏
云:‘定陶恭皇諡號既已前定,義不可復改。’據此,則恭王稱皇,乃師丹許以
為是者,故云不復改爾。昨國家於濮王固自不議稱皇,就使稱皇,亦是師丹所許
者也。”
問者曰:“若此,則師丹當時與漢爭論何事?”答曰:“董宏欲去定陶國號
而止稱恭皇,及欲立廟京師爾。此二事,是師丹所爭也。蓋恭皇之號,常繫於定
陶,則自是於諸侯國稱皇爾,與漢不相干也。若止稱恭皇而不系以國,則有進乾
漢統之漸。又立廟京師,則亂漢宗廟。此師丹不得不爭也。昨濮王既不稱皇而立
廟止在濮園,事無差僣,而呂誨等動以師丹自比,不知朝廷有何過舉,誨等果爭
論何事也?”
問者曰:“誨等所論者稱親也,稱親果是乎?”答曰:“稱親是矣,此乃漢
宣故事也。謹按宣帝之父曰史皇孫。初,丞相蔡義議稱親,謚曰悼,裁置奉邑而
已。其後魏相始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至哀帝時,議毀漢廟不合禮經者,於
是毀悼皇考廟在京師者。是時丞相平晏等百餘人議:曰親,謚曰悼,裁置奉邑,
皆應經義。由是言之,立廟京師則當毀,稱親置奉邑則自合經義也。所謂應經義
者,即《儀禮》雲‘為人後者其父母報’是也。親者,父母之稱也。”
問者曰:“京師廟既毀,而又毀奉明園者,何也?”
答曰:“漢制,宗室諸侯王皆有園,悼皇考自合置園,初名奉明園,置奉邑
三百家可矣。其後增為一千六百家,而改奉明園為縣,則僣天子之制矣,故議毀
之也。今國家追崇濮王,其禮數三而已:稱親一也,置園二也,立廟三也。稱親
則漢儒所謂應經義者也,置園則漢宗室諸侯王之制也,立廟則一品家廟之制也。
如漢諸王廟當在本國,今濮國虛名,無立廟處,故即園而立廟爾。其依經合古,
可以為萬世法也。”
問者曰:“漢儒既以稱親為應經義,又以兩統貳父為非者,何謂也?豈其議
自相矛盾乎?”答曰:“兩議皆是不相矛盾也。其初稱親而置邑也,止在下國,
與漢朝不相干,故不違經義也。及其後立廟於京師,與漢祖宗並立。至元帝時,
議毀親盡之廟,時昭帝既以親未盡不毀,悼皇考亦以親未盡不毀,是則悼皇考與
漢祖宗並為世數,此為兩統貳父也。元帝既上承昭、宣,而又承悼皇考,為世所
謂違離祖統者,其議皆是也。使悼皇考廟在奉明園,而不與漢朝宗廟相干,豈有
兩統貳父之說乎?”
問者曰:“父有貳乎?”答曰:“何止貳也。父之別有五,母之別有八,皆
見於經與禮。而父之別曰父也、所生父也、所後父也、同居繼父也、不同居繼父
也。不同居繼父者,父死而母再適人,子從而暫寓其家,後去而異居矣,猶以暫
寓其家之恩,終身謂其人為父。而所生父者,天性之親也,反不得謂之父,是可
謂不知輕重者也。”
問者曰:“父母之名,果不可改乎?”對曰:“能深嫉為後者,尊其父母,
莫如魏明帝也。明帝之詔曰:‘有謂考為皇、稱妣為後者,大臣共誅之。’然則,
稱皇與後,是其所禁,而考妣之各雖明帝不能易也。明帝之不能易,是不可改也。”
問者曰:“所生、所後父之名,徒見於禮文,而今世未嘗用也。今公卿士大
夫至於庶人之家養子為後者,皆以所生父為伯叔久矣。一旦欲用古禮而違世異俗,
其能使眾論不喧乎?”答曰:“禮之廢失久矣。始於閭閻鄙俚之人不知義禮者壞
之,而士族之家因相習見,遂以成風。然國家之典禮則具存也。今士大夫峨冠束
帶,立於朝廷,號為儒學之臣,為天子議禮,乃欲不遵祖宗之典禮,〈謂《開寶
通禮》、《五服年月》等書。〉而徇閭閻鄙俚之弊事,此非臣某之所敢知也。使
臣以此得罪,臣固無慚而不悔也,況所謂以養子所生為伯叔父者,今但行於私家
爾。有司之議禮議律,則未嘗不遵典禮也。方禮官議以濮王來皇伯也,是時王子
融卒。
初,故相王曾之無子也,以其兄子融之子繹為後。及子融之死也,禮官議繹
服所生父齊衰期而心喪三年。夫以子融為所生父,是典禮也;以濮王為伯,是閭
閻之所稱也。兩議並發於一時,而為臣下議則用典禮,為天子議則用閭閻,其任
情顛倒有如此,而人莫與之辨也。”
問者曰:“或謂所生父之名出於《喪服記》,止可為議服,而言其他不可稱
也。果若是乎?”答曰:“律言‘所養父殺其所生父,聽其子告’者,又豈因議
服而言乎?”
問者曰:“禮有明文,而世不用者,何也?”答曰:“聖人以立後為公,不
畏人知,故不諱。不諱,則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小人不知義禮,以養子為私,
畏人知之,故諱其自有父母,欲一心以為我生之子,故唯恐諱之不密也。嘗試論
之曰:古之不幸無子,而以其同宗之子為後者,聖人許之,著之《禮經》而不諱
也。而後世閭閻鄙俚之人則諱之,諱之則不勝其欺與偽也。故其苟偷竊取嬰孩襁
褓之子,諱其父母而自欺,以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則不得其一志盡愛於我,而
其心必二也。而為其子者,亦自諱其所生而絕其天性之親,反視以為叔伯父,以
此欺其九族,而亂其人鬼親疏之序。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愛其父母者。使是子
也能忍而真絕其天性歟,曾禽獸之不若也;使其不忍而外陽絕之,是大偽也。夫
閭閻鄙俚之人之慮於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苟竊欺偽不可以為法者,小人之事也。
惟聖人則不然,以為人道莫大於繼絕,此萬世之通制而天下之至公也,何必諱哉?
所謂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為人後者,必有所生之父,此理之自然也。
其簡易明白,不苟不竊,不欺不偽,可以為通制而公行者,聖人之法也。又以謂
為人後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斬,而所生之親恩有屈於義,故降其服以期。服可
降,父母之名不可諱,故著於《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自三代以
來,有天下國家者,莫不用之。”
問者曰:“以濮王稱親,則於仁宗之意如何?”答曰:“大哉!仁宗皇帝之
至聖至明也!知立後為公,不畏人知而不諱也。故明詔天下曰,是濮安懿王之子
也。然則,濮安懿王者為所生父可知矣。此仁宗先告於天下矣,所謂簡易明白,
不苟不竊,不欺不偽者,聖人之法也。”
問者曰:“議者以謂恭愛之心分施於彼,則不得專一於此也。〈此兩制議稱
皇伯議狀之文也。〉如是,則恭愛可專施於一而不分施於二也。使上之待濮王也,
既不施恭,又不施愛,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不亦過乎?”
答曰:“行路之人,遇其鄉閭之長者與有德者,則必竦然有肅恭之容;遇其
交遊故舊久不相見者,則必欣然有歡愛之語。今遇其所生,而既不施恭,又不施
愛,是不如行路之人也。忍為斯言者,誰乎?君子之為言也,度可行於己,然後
可責於人。今斯人也偶不為人後耳,使其自度為人後,而能以不恭不愛待其父母,
則能忍而為此言也。”
問者曰:“為人後而不絕其所生之恩者,施於臣民可矣。施於國家,而有宗
廟社稷之重,則將乾乎正統,奈何?”答曰:“濮園之稱親立廟,今二歲矣,而
與宗廟朝廷了不相關也。其於正統有何所乾乎?於此足以見言者之誣罔也,復何
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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