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 濮議卷一

〈濮議序已載本集卷六十五,今存目刪文。〉
英宗皇帝初即位,既覃大慶於天下,群臣並進爵秩,恩澤遍及存亡,而宗室
故諸王亦已加封贈。惟濮安懿王,上所生父也,中書以為不可與諸王一例,乃奏
請下有司議合行典禮,〈奏狀具別卷。〉有旨宜俟服除,其議遂格。〈音閣。〉
治平二年四月,上既釋服,乃下其奏兩制,雜學士、待制、禮官詳議。翰林學士
王珪等議濮安懿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而已。〈其議狀具別卷。〉中書以為贈
官及改封大國,當降制行冊命,而制冊有式,制則當曰:“某親具官某,可贈某
官,追封某國王。”其冊則當曰:“皇帝若曰,咨爾某親某官某,今冊命爾為某
官某王。”而濮王於上父子也,未審制冊稱為何親,及名與不名。乃再下其議,
而珪等請稱皇伯而不名。〈其議狀具別卷。〉中書據《儀禮·喪服記》雲“為人
後者,為其父母報”,又據開元、開寶《禮》皆雲“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
不杖期,為所後父斬衰三年。”是所生、所後皆稱父母,而古今典禮皆無改稱皇
伯之文。又歷檢前世以藩侯入繼大統之君,不幸多當衰亂之世,不可以為法。唯
漢宣帝及光武盛德之君也,皆稱其父為皇考。而皇伯之稱既非典禮,出於無稽,
故未敢施行。乃略具古今典禮及漢孝宣、光武故事,並錄皇伯之議,別下三省集
官與台官共加詳議。未及集議,而皇太后以手書責中書不當稱皇考,中書具對所
以然,〈其札子具別卷。〉而上見皇太后手書,驚駭,遽降手詔罷議,而追崇之
禮亦寢。後數日,禮官范鎮等堅請必行皇伯之議,其奏留中,已而台官亦各有論
列。上既以皇太后之故,決意罷議,故凡言者一切留中。
上聖性聰睿英果,燭理至明,待遇臣下,禮極謙恭,然而不為姑息。台官所
論濮園事既悉已留中,其言他事不可從者又多寢而不行,台官由此積忿,出怨言,
並怒中書不為施行。中書亦嘗奏云:“近日台官忿朝廷不用其言,謂臣等壅塞言
路,致陛下為拒諫之主。乞略與施行一二事。”上曰:“朝廷當以至公待天下,
若台官所言可行,當即盡理施行,何止略行一二?若所言難行,豈當應副人情,
以不可行之事勉強行之,豈不害事邪?”中書以上語切中事理,不敢更有所請。
上仍問曰:“所言莫有可行而未行者否?”韓琦已下相顧曰:“實無之。”因曰:
“如此則未有。”是時雜端御史數人皆新被擢用,銳於進取,務求速譽,見事輒
言,不復更思職分,故事多乖繆,不可施行。是時京師大雨水,官私屋宇倒塌無
數,而軍營尤甚。上以軍士暴露,聖心焦勞,而兩府之臣相與憂畏,夙夜勞心竭
慮,部分處置,各有條目矣。是時范純仁新除御史,初上殿,中外竦聽所言何事。
而第一札子催修營房,責中書何不速了,因請每一營差監官一員。中書勘會在京
倒塌軍營五百二十座,如純仁所請,當差監官五百二十員,每員當直兵士四人,
是於國家倉卒多事闕人之際,虛破役兵二千人當直,五百員監官。而未有瓦木笆
箔,一併興修未得。其狂率疏繆如此。故於中書聚議時,臣修不覺笑之,而台中
亦自覺其非。後數日,呂大防再言乞兩營共差一官,其所言煩碎不識事體,不可
施行,多類此。而台官不自知其言不可施行,但怨朝廷沮而不行,故呂大防又言
今後台官言事不行者,乞令中書具因何不行報台。其忿戾如此,而怨怒之言漸傳
於士大夫間。台官親舊有戲而激之曰:“近日台官言事,中書盡批進呈訖,外人
謂御史台為進呈院矣。”此語甚著,朝士相傳以為戲笑,而台官益怏怏慚憤,遂
為決去就之計,以謂因言得罪,猶足取美名。
是時人主聖德恭儉,舉動無差失,兩府大臣亦各無大過,未有事可決去就者,
惟濮議未定,乃曰此好題目,所謂奇貨不可失也,於是相與力言。然是時手詔既
已罷議,皇伯、皇考之說俱未有適從,其他追崇禮數又未嘗議及,朝廷於濮議未
有過失,故言事者但乞早行皇伯之議而已。中書以謂前世議禮連年不決者甚多,
此事體大,況人主謙抑,已罷不議,有何過舉可以論列?於是置而不問。台官群
至中書,揚言曰:“相公宜早了此事,無使他人作奇貨。”上亦已決意罷議,故
言者雖多,一切不聽。由是台官愈益愧恥,既勢不能止,又其本欲以言得罪而買
名,故其言惟務激怒朝廷,無所忌憚而肆為誣罔,多引董宏、朱博等事,借指臣
某為首議之人,恣其醜詆。初,兩制以朝廷不用其議,意已有不平,及台憲有言,
遂翕然相與為表里。而庸俗中下之人不識禮義者,不知聖人重絕人嗣,凡無子者
明許立後,是大公之道,但習見閭閻俚俗養過房子及異姓乞養義男之類,畏人知
者,皆諱其所生父母,以為當然,遂以皇伯之議為是。台官既挾兩制之助,而外
論又如此,因以言惑眾云:“朝廷背棄仁宗恩德,崇獎濮王。”而庸俗俚巷之人
至相語云:“待將濮王入太廟,換了仁宗木主。”中外洶洶,莫可曉諭。而有識
之士知皇伯之議為非者,微有一言佑朝廷,便指為奸邪。太常博士孫固嘗有議請
稱親,議未及上,而台官交章彈之。由是有識之士皆鉗口畏禍矣。久之,中書商
量,欲共定一酌中禮數行之,以息群論,乃略草一事目進呈,乞依此降詔云:
“濮安懿王是朕本生親也,群臣鹹請封崇,而子無爵父之義,宜令中書門下以塋
為園,即園立廟,令王子孫歲時奉祠,其禮止於如此而已。”乃是歲九月也。〈
忘其日矣。〉上覽之,略無難色,曰:“只如此極好,然須白過太后乃可行,且
少待之。”是時漸近南郊,朝廷事多,台議亦稍中息,上又未暇白太后,中書亦
更不議。及郊禋既罷,明年正月台議復作,中書再將前所草事目進呈,乞降詔。
上曰:“待三兩日間白過太后,便可施行矣。”不期是夕忽遣高居簡就曾公亮宅
降出皇太后手書,雲“濮王許皇帝稱親”,又雲“濮王宜稱皇,三夫人宜稱後”,
與中書所進詔草中事絕異,而稱皇、稱後二事,上亦不曾先有宣諭。從國中書進
呈詔草時,但乞上直降詔施行,初無一語及慈壽宮,而上但云欲白過太后然後施
行,亦不雲請太后降手書。此數事皆非上本意,亦非中書本意。是日韓琦以祠祭
致齋,惟曾公亮、趙概與臣修在垂拱殿門閣子內,相顧愕然,以事出不意,莫知
所為,因請就致齋處召韓琦同取旨。少頃琦至,不及交言,遂同上殿。琦前奏曰:
“臣有一愚見,未知可否?”上曰:“如何?”琦曰:“今太后手書三事,其稱
親一事可以奉行,而稱皇、稱後,乞陛下辭免。別降手詔止稱親,而卻以臣等前
日進呈詔草以塋為園、因園立廟、令王子孫奉祠等事,便載於手詔施行。”上欣
然曰:“甚好。”遂依此降手詔施行。〈手詔具別卷。
初,中外之人為台官眩惑,雲朝廷尊崇濮王,欲奪仁宗正統,故人情洶洶,
及見手詔,所行禮數止於如此,皆以為朝廷處置合宜,遂更無異論。惟建皇伯之
議者猶以稱親為不然,而呂誨等已納告敕,杜門不出,其勢亦難中止,遂專指稱
親為非,益肆其誣罔,言韓琦交結中官蘇利涉、高居簡,惑亂皇太后,致降手書,
又專指臣修為首議之人,乞行誅戮,以謝祖宗。其奏章正本進入,副本便與進奏
官,令傳布。誨等既欲得罪以去,故每對見,所言悖慢,惟恐上不怒也。上亦數
諭中書云:“誨等遇人主,無復君臣之禮。”然上聖性仁厚,不欲因濮王事逐言
事官,故屈意含容久之,至此知其必不可留,猶數遣中使還其告敕,就家宣召。
既決不出,遂各止以本官除外任。蓋濮園之議自中書始初建請,以至稱親立廟,
上未嘗有一言欲如何追崇,但虛懷恭己,一付大臣與有司,而惟典禮是從爾。其
不稱皇伯,欲稱皇考,自是中書執議,上亦無所偏執。及誨等累論,久而不決者,
蓋以上性嚴重,不可輕回,謂已降手詔罷議,故稱伯、稱考一切置而不議爾,非
意有所偏執也。上嘗諭韓琦等云:“昔漢宣帝即位八年,始議追尊皇考。昨中書
所議,何太速也!”以此見上意慎禮,不敢輕議耳,豈欲過當追崇也?至於中書,
惟稱號不敢用皇伯無稽之說,欲一遵典故耳,其他追崇禮數,皆未嘗議及者,蓋
皇伯、皇考稱呼猶未決而遽罷議,故未暇及追崇之禮也。其後所議,止於即園立
廟而已。如誨等廣引哀、桓之事為厚誣者,皆未嘗議及也。初,誨等既決必去之
意,上屈意留之不可得。趙瞻者在數人中尤為庸下,殊不識事體,遂揚言於人云:
“昨來官家但不曾下拜留我耳。”以此自誇,有得色。而呂誨亦謂人曰:“向若
朝廷於台官所言事十行得三四,使我輩遮羞,亦不至決去。”由是言之,朝廷於
濮議豈有過舉,逐台官豈是上本意,而誨等決去,豈專為濮議邪?士大夫但見誨
等所誣之言,而不知濮事本末,不究誨等用心者,但謂以言被黜,便是忠臣,而
爭為之譽。果如誨等所料,誨等既果以此得虛名,而薦誨等者又欲因以取名。夫
揚君之惡而彰己善猶不可,況誣君以惡而買虛名哉!嗚呼,使誨等心跡不露而誣
罔不明,先帝之志不諭於後世,臣等之罪也,故直書其實,以備史官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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