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九 奏事錄
〈自治平二年六月十一日已後。其曰“追書”者,乃已前事,忘其月日矣。〉
【論孫長卿為台諫所劾事】
孫侍郎長卿罷環慶路總管,拜集賢院學士,為河東都轉運使。台諫交章論列
長卿守邊無狀,宜加降黜。中書以長卿無敗事,昨因朝廷起孫沔於致仕,欲委以
西事,而長卿以歲滿得代,無過可黜。而台諫論奏不已,最後賈中丞二章,六月
十一日進呈。上厲聲曰:“已行之事,何可改易!”臣修奏曰:“臣等不為已行
難改。若朝廷果是除授不當,能用台諫之言改正,足以上彰陛下從諫之聖。至於
臣等能不遂非而服義,改過不吝,聖賢所難,亦是臣等好事。但以長卿除授不為
過當,若曲從台官之言,使彼銜冤受黜,於理豈安?故難行也?”韓公曰:“自
陛下親政已來,台諫所言,施行者少。外人之議,謂致人主有所諫之名者,是臣
等之過。若其言有可行者,臣等豈敢不行?直以長卿無過,難徇言者濫行黜罰耳。”
上皆然之。上又曰:“人言台諫duo6*權。”臣修奏曰:“此則為陛下言者過也。朝
廷置台諫官,專為言事,若使默然,卻是失職。苟以言事為duo6*權,則台諫無職可
供矣。”
【辨蔡襄異議】
蔡侍郎襄,自給事中、三司使,除禮部侍郎、端明殿學士、知杭州。初,上
入為皇子,中外相慶,知大計已定矣。既而稍稍傳雲有異議者,指蔡公為一人。
及上即位,始親政,每語及三司事,便有忿然不樂之色。蔡公終以此疑懼,請出。
既有除命,韓、曾二公因為上言:“蔡襄事出於流言,難以必信。前世人主以疑
似之嫌害及忠良者,可以為鑑也。”臣修亦啟曰:“或聞蔡襄文字尚在禁中,陛
下曾親見之乎?”上曰:“文字即不曾見,無則不可知其必無。”臣修奏曰:
“若無文字,則事未可知。就使陛下曾見文字,猶須更辨真偽。往時夏竦欲陷富
弼,乃先令婢子學石介書字,歲余學成,乃偽作介與弼書,謀廢立事。書未及上,
為言者廉知而發之。賴仁宗聖明,弼得免禍。至如臣,自丁母憂服闋,初還朝時,
有嫉臣者乃偽撰臣一札子,言乞沙汰內官,欲以激怒群閹。是時家家有本,中外
喧傳。亦賴仁宗保全,得至今日。由是而言,陛下曾見文字,猶須更辨真偽,何
況止是傳聞疑似之言,何可為信?”上曰:“官家若信傳聞,蔡襄豈有此命?”
【獨對語〈八月十四日〉】
是日,昭文與西廳趙侍郎皆在告,集賢私忌。臣修獨對崇政殿,進呈文字畢,
斂笏將退。上有所問。〈所問不錄。〉臣修因奏曰:“近聞台諫累有文字,彈奏
臣不合專主濮王之議。上荷陛下保全,知此議非臣所得獨主,台諫文字既悉留中,
言者於是稍息。”上曰:“參政性直,不避眾怨,每見奏事時,或與二相公有所
異同,便相折難,其語更無迴避。亦聞台諫論事,往往面折其短,若似奏事時語。
可知人皆不喜也,今後宜少戒此。”臣修對曰:“臣以愚拙,敢不如聖訓。”上
曰:“水災以來,〈是月三日。〉言事者多雲不進賢。”臣修曰:“近年以來,
進賢之路太狹。此誠當今之患,臣每與韓琦等論議未合。”上曰:“何謂進賢路
狹?中書常所進擬者,其人皆如何?”臣修對曰:“自富弼、韓琦當國以來,十
數年間,外自提刑、轉運,內則省、府之類,選擢甚精,時亦得人,比於往年,
絕不同也。然皆錢穀、刑名強幹之吏,此所謂用材也。如臣所言進賢之路,謂館
職也。”上曰:“如何?”臣修曰:“朝廷用人之法,自兩制選居兩府,〈今學
士、舍人、待制,通謂之兩制。〉自三館選居兩制。是則三館者,輔相養材之地
也。往時入三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此臣所謂太狹也。”上曰:“何謂三路?”
臣修曰:“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時
進士五人已上及第者,皆入館職,第一人有及第才十年而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及
第者,兩任近十年,方得試館職。而第二人已下,無復得試。是高科一路塞矣。
往時大臣薦舉,隨即召試。今但令上簿,候館閣闕人與試。而館閣人無員數,無
有闕時,則上簿者永無試期。是薦舉一路又塞矣。唯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
老病之人也。此臣所謂進賢之路太狹也。”後數日,上因中書奏事,遂處分,令
擇人試館職。
【御藥陳承禮監造袞冕事〈八月〉】
先是,三司奏:“造作諸物,舊屬少府監、文思院、後苑作紫雲樓下。近年
多別置局,以內臣監作,各爭占工匠。乞一切依舊,歸於有司。”遂依奏。既而
少府監申造袞冕,內批令御藥院陳承禮監造。中書復奏。上以南郊日近,須內臣
庶可辦集。韓、曾二公奏以沖改近降指揮,不若令承禮就少府監作。上意未決。
臣修奏曰:“此是陛下新降指揮。從來所患,朝令夕改。今若依前用承禮監作,
只是移御藥院置局就少府監中耳。如此,何害集事?”上遂曰:“可。”
【內降補僧官〈九月十九日〉】
先朝僧官有闕,多因權要請謁,內降補人。當時諫官、御史累有論列。先帝
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職有闕,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至是,鑒義有闕,中
書已下兩街選一人,未上。而內臣陳承禮以寶相院僧慶輔為請,內降令與鑒義,
中書執奏以為不可。韓、曾二公極陳其事。臣修亦奏曰:“補一僧官,當與不當,
至為小事,何系利害。但中書事已施行,而用內降沖改先朝著令,則是內臣干擾
朝政。此事何可啟其漸?”又奏曰:“宦女近習,自前世常患難於防制。今小事
若蒙聽許,後有大事,陛下必以害政不從。是初欲姑息,而反成怨望,若不絕之
於漸。此一小事,陛下不以為意而從之,彼必自張於外,以謂為上親信,朝政可
回。在陛下目前似一閒事,外邊威勢不小矣。”上遽可中書所奏,令只依條例選
試。臣修又奏曰:“事既不行,彼必有言‘萬事只由中書,官家豈得自由行一事’。
陛下試思,從私請與從公議,孰為得失?”而韓、曾二公亦所陳甚多,上皆嘉納
也。
【又三事】
三司使、給事中蔡襄,除端明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初,上自濮
邸立為皇子,中外欣然無間言。既即位,以服藥故,慈壽垂簾聽政,嘗為中書言:
“仁宗既立皇子,因追思鄂王等,悲傷涕泣。宦官、宮妾,爭相熒惑。而近臣亦
有異議者,可怪者,一二知名人也。”因言執政數人不顧家族以定社稷之計,而
小人幾壞大事。又云:“近臣文字,只在先帝臥床頭,近日已於燒錢爐內焚之矣。”
然莫知為誰也。中書不敢問其姓名,但唯唯而退。已而外人亦稍稍言蔡襄嘗有論
議,尚莫知虛實。既而上疾愈親政,數問襄如何人。一日,因其請朝假,上變色
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穀,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別
用人?”韓公已下共奏曰:“三司事無闕失,罷之無名。今更求一人材識名望過
襄者,亦未有。”修奏曰:“襄母年八十餘,多病。況其只是請朝假,不趁起居
耳,日高后便卻入省,亦不廢事。”然每奏事,語及三司,未嘗不變色。襄亦自
雲,每見上,必厲色詰責其職事。其後諒祚攻劫涇原,西邊日有事宜。上遂督中
書以邊事將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選人。韓公等初尚揮解,上意不回,因奏待
其陳乞,可以除移。初傳者多端,或雲上在慶寧已聞蔡異議,或雲上入宮後親見
奏牘尚在。至是因蔡乞罷札子,韓公遂質於上。上曰:“內中不見文字。然在慶
寧,即已聞之。”韓公曰:“事出藹昧,若虛實未明,乞更審察。苟令襄以飛語
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構害善人,人難立矣。”曾公曰:“京師從來善造謗議,
一人造虛,而眾人傳之,便以為實。前世以疑似之言陷害忠良者,非惟臣下被禍,
兼與國家為患。”修曰:“陛下以為此事果有果無?”上曰:“雖不見其文字,
亦不能保其必無。”修曰:“疑似之謗,不唯無跡可尋,就令跡狀分明,猶須更
辨真偽。只如先朝夏竦欲害富弼,令其婢子學石介字型,久之學成,乃偽作介為
弼撰廢立詔草。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又如臣,至和末丁母憂服闋,初至闕下,
小人中有嫉忌臣者,偽撰臣乞沙汰內官奏稿,傳布中外,家家有之,內臣無不切
齒。只判銓得六日,為內臣楊永德以差船事,罷知同州,亦賴仁宗保全。未久,
知其無罪,遂卻留住至今。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偽,況此無跡狀,
陛下幸不致疑。”韓、曾又各進說。上曰:“數家各有骨肉。”〈意謂異議若行,
則執政被禍。〉又曰:“造謗者因甚不及他人?”據此,似聖意未解也。
仁宗既連失褒、豫、鄂三王,遂更無皇子。自至和三年正月得疾,逾時不能
御殿,中外憂恐。既而康復,自是言者常以根本為急,交章論述,每輒留中。故
樞密副使包公拯、今翰林學士范景仁所言尤激切。其餘不為外人所知者,不可勝
數。今樞密富相與昭文韓相亦屢進說。雖余亦嘗因大水言之,在初無採納之意。
如此五六年,言者亦已稍怠。嘉祐六年秋,余自樞庭過東府,忽見內降一封,乃
諫官司馬光言立皇子事。既而知江州呂誨亦有疏論述。昭文與集賢曾公及余晚議,
來日當將上,相顧以為如何。韓公曰:“若上稍有意,即當力贊成之。”曾公與
余偕曰:“此吾儕素所願也。”既而明日奏事垂拱殿,二章讀畢,未及有所啟,
仁宗遽曰:“朕有意多時矣,但未得其人。”余自為校勘,及在諫垣,忝兩制,
迨二十年,每進對,常極從容,至此始聞仁宗自稱朕。既而又左右顧曰:“宗室
中孰為可?”韓公惶恐對曰:“不惟宗室不接外人,臣等不知,此事豈臣下敢議,
當出自聖擇。”仁宗曰:“宮中嘗養二子,小者甚純,然近不惠,大者可也。”
遂啟曰:“其名謂何?”仁宗即道今上舊名,曰名某,今三十歲矣。余等遂力贊
之,議乃定。余等將下殿,又奏曰:“此事至大,臣等未敢施行,請陛下今夕更
思之,臣等來日取旨。”明日,奏事崇政殿,因又啟之。仁宗曰:“決無疑也。”
余等遂奏言:“事當有漸,容臣等商量所除官,來日再奏。”既退,遂議且判宗
正。時今上猶在濮王喪,乃議起復,自大將軍、遙郡團練使除泰州防禦使。來日
將上,仁宗大喜曰:“如此甚好。”二公與余又奏曰:“此事若行,不可中止,
乞陛下斷在不疑。仍乞自內中批出,臣等奉行。”仁宗曰:“此事豈可使婦人知?
只中書行可也。”余等喜躍稱賀,時六年十月也。命既出,今上再三辭避。有旨,
候服除取旨。至七年二月一日,服除,今上堅臥稱疾,前後十餘讓。至七月,韓
公議曰:“宗正之命始出,則外人皆知必為皇子也。不若遂正其名,使其知愈讓
而愈進,示朝廷有不可回之意,庶幾肯受。”曾公與余皆以為然。及將上今累讓
表,仁宗問如何。韓公未對。余即前奏曰:“宗室自來不領職事,今外人忽見不
次擢此子,又判宗正,則天下皆知陛下將立為皇太子也。今不若遂正其名,命立
為皇子。緣防禦使判宗正,降誥敕,〈御名〉得以堅臥不受。若立為皇子,只煩
陛下命學士作一詔書,告報天下,事即定矣,不由〈御名〉受不受也。”仁宗沉
思久之,顧韓公曰:“如此,莫亦好否?”韓公力贊之。仁宗曰:“如此,則須
於明堂前速了當。”遂降詔書,立為皇子,仍更今名。自議皇子事,凡所奏請,
皆余與西廳趙侍郎自書。其改名札子,余所書也。初擇日旁十字,請仁宗點之,
其最下一字,乃今名也,是仁宗親點,今封在中書。今上自在濮邸,即有賢名。
及遷入內,良賤不及三十口,行李蕭然,無異寒士,有書數廚而已。中外聞者相
賀。
嘉祐八年上元,京師張燈如常歲。歲常以十四日,上晨出,游幸諸宮寺,賜
從臣飲酒,留連至暮而歸。遂御宣德門,與從臣看燈,酒五行而罷。是歲自正初,
上覺體中不佳。十四日,遂不晨出。至晚,略幸慈孝、相國兩寺。御端門,賜從
臣酒,三行止。自是之後,雖日視朝前後殿,而浸若不佳。既而韓蟲兒事稍稍傳
於外,雲去歲臘月,上閒居,見一宮婢汲井,有小龍纏其汲綆而出,以問左右,
皆雲不見。上獨見之,以為異,遂召宮婢視之,乃宮正柳瑤真之私身韓蟲兒也。
其後柳夫人宿直閣中,明日下直,遣蟲兒取夜直坐墩。上獨處閣中,命召而幸之,
遂有娠。蟲兒自雲上已幸我,取我臂上金鋜子一隻,云:“爾當為我生子,以
此為驗。”外人所傳如此。而蟲兒於宮中,亦自道云:“上幸我,有娠。”又言
金鋜子,上與黎伯使藏之矣。黎伯者,上所愛扶侍內臣黎永德也。是月二十七、
八間,春寒微雨,上不御崇政殿,只坐延和,見群臣奏事,而殿中熾爐火,雲聖
體畏風寒。蓋自上臨御四十年,盛暑未嘗揮扇,極寒未嘗御火,至是,始見御前
設爐火也。自是之後,上益不豫,至於大漸。今上即位於柩前,中外帖然,無一
言之異。唯韓蟲兒事籍籍不已,雲大行嘗有遺腹子,誕彌當在八、九月也。九月
十七日,余以服藥,請一日假家居。晚傳內出宮女三人送內侍省勘,並召醫官產
科十餘人、坐婆三人入矣。十九日,入對內東門小殿,簾前奏事,將退,太后呼
黃門索韓蟲兒案示中書。余等於簾前讀之,見蟲兒具招虛偽事甚詳,雲自正月至
今,月水行未嘗止,今方行也。醫官、坐婆軍令狀皆云:“去歲臘月,黎永德奉
使成都未還,不在閣中,而鋜子埋在柳夫人佛堂前閾下。”太后使人監蟲兒至
埋所自掘之,深尺余,得金鐲子一隻,折為三段矣。合之,以比臂上者同。秤之,
各重一兩半,兩鋜重輕又同。信為是矣。因以金鋜俾余等傳看之。太后言問
蟲兒何為作此偽事?雲以免養娘笞捶,庶日得好食耳,蓋自蟲兒言有娠,太后遣
宮人善護之,日給緡錢二千,以市可食物。如此,至其月滿無娠,始加窮詰耳。
余等遂前奏曰:“蟲兒事,外已暴聞。今其偽跡盡露,可以釋中外之疑。在蟲兒
當勿留,庶外人必信也。”太后曰:“固當如是。”既而樞密院奏事簾前,示之
如前。明日,福寧上大行謚冊罷,見入內都知任守忠於廷中,雲蟲兒決臀杖二十,
送承天寺充長發。
【論孫長卿為台諫所劾事】
孫侍郎長卿罷環慶路總管,拜集賢院學士,為河東都轉運使。台諫交章論列
長卿守邊無狀,宜加降黜。中書以長卿無敗事,昨因朝廷起孫沔於致仕,欲委以
西事,而長卿以歲滿得代,無過可黜。而台諫論奏不已,最後賈中丞二章,六月
十一日進呈。上厲聲曰:“已行之事,何可改易!”臣修奏曰:“臣等不為已行
難改。若朝廷果是除授不當,能用台諫之言改正,足以上彰陛下從諫之聖。至於
臣等能不遂非而服義,改過不吝,聖賢所難,亦是臣等好事。但以長卿除授不為
過當,若曲從台官之言,使彼銜冤受黜,於理豈安?故難行也?”韓公曰:“自
陛下親政已來,台諫所言,施行者少。外人之議,謂致人主有所諫之名者,是臣
等之過。若其言有可行者,臣等豈敢不行?直以長卿無過,難徇言者濫行黜罰耳。”
上皆然之。上又曰:“人言台諫duo6*權。”臣修奏曰:“此則為陛下言者過也。朝
廷置台諫官,專為言事,若使默然,卻是失職。苟以言事為duo6*權,則台諫無職可
供矣。”
【辨蔡襄異議】
蔡侍郎襄,自給事中、三司使,除禮部侍郎、端明殿學士、知杭州。初,上
入為皇子,中外相慶,知大計已定矣。既而稍稍傳雲有異議者,指蔡公為一人。
及上即位,始親政,每語及三司事,便有忿然不樂之色。蔡公終以此疑懼,請出。
既有除命,韓、曾二公因為上言:“蔡襄事出於流言,難以必信。前世人主以疑
似之嫌害及忠良者,可以為鑑也。”臣修亦啟曰:“或聞蔡襄文字尚在禁中,陛
下曾親見之乎?”上曰:“文字即不曾見,無則不可知其必無。”臣修奏曰:
“若無文字,則事未可知。就使陛下曾見文字,猶須更辨真偽。往時夏竦欲陷富
弼,乃先令婢子學石介書字,歲余學成,乃偽作介與弼書,謀廢立事。書未及上,
為言者廉知而發之。賴仁宗聖明,弼得免禍。至如臣,自丁母憂服闋,初還朝時,
有嫉臣者乃偽撰臣一札子,言乞沙汰內官,欲以激怒群閹。是時家家有本,中外
喧傳。亦賴仁宗保全,得至今日。由是而言,陛下曾見文字,猶須更辨真偽,何
況止是傳聞疑似之言,何可為信?”上曰:“官家若信傳聞,蔡襄豈有此命?”
【獨對語〈八月十四日〉】
是日,昭文與西廳趙侍郎皆在告,集賢私忌。臣修獨對崇政殿,進呈文字畢,
斂笏將退。上有所問。〈所問不錄。〉臣修因奏曰:“近聞台諫累有文字,彈奏
臣不合專主濮王之議。上荷陛下保全,知此議非臣所得獨主,台諫文字既悉留中,
言者於是稍息。”上曰:“參政性直,不避眾怨,每見奏事時,或與二相公有所
異同,便相折難,其語更無迴避。亦聞台諫論事,往往面折其短,若似奏事時語。
可知人皆不喜也,今後宜少戒此。”臣修對曰:“臣以愚拙,敢不如聖訓。”上
曰:“水災以來,〈是月三日。〉言事者多雲不進賢。”臣修曰:“近年以來,
進賢之路太狹。此誠當今之患,臣每與韓琦等論議未合。”上曰:“何謂進賢路
狹?中書常所進擬者,其人皆如何?”臣修對曰:“自富弼、韓琦當國以來,十
數年間,外自提刑、轉運,內則省、府之類,選擢甚精,時亦得人,比於往年,
絕不同也。然皆錢穀、刑名強幹之吏,此所謂用材也。如臣所言進賢之路,謂館
職也。”上曰:“如何?”臣修曰:“朝廷用人之法,自兩制選居兩府,〈今學
士、舍人、待制,通謂之兩制。〉自三館選居兩制。是則三館者,輔相養材之地
也。往時入三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此臣所謂太狹也。”上曰:“何謂三路?”
臣修曰:“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時
進士五人已上及第者,皆入館職,第一人有及第才十年而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及
第者,兩任近十年,方得試館職。而第二人已下,無復得試。是高科一路塞矣。
往時大臣薦舉,隨即召試。今但令上簿,候館閣闕人與試。而館閣人無員數,無
有闕時,則上簿者永無試期。是薦舉一路又塞矣。唯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
老病之人也。此臣所謂進賢之路太狹也。”後數日,上因中書奏事,遂處分,令
擇人試館職。
【御藥陳承禮監造袞冕事〈八月〉】
先是,三司奏:“造作諸物,舊屬少府監、文思院、後苑作紫雲樓下。近年
多別置局,以內臣監作,各爭占工匠。乞一切依舊,歸於有司。”遂依奏。既而
少府監申造袞冕,內批令御藥院陳承禮監造。中書復奏。上以南郊日近,須內臣
庶可辦集。韓、曾二公奏以沖改近降指揮,不若令承禮就少府監作。上意未決。
臣修奏曰:“此是陛下新降指揮。從來所患,朝令夕改。今若依前用承禮監作,
只是移御藥院置局就少府監中耳。如此,何害集事?”上遂曰:“可。”
【內降補僧官〈九月十九日〉】
先朝僧官有闕,多因權要請謁,內降補人。當時諫官、御史累有論列。先帝
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職有闕,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至是,鑒義有闕,中
書已下兩街選一人,未上。而內臣陳承禮以寶相院僧慶輔為請,內降令與鑒義,
中書執奏以為不可。韓、曾二公極陳其事。臣修亦奏曰:“補一僧官,當與不當,
至為小事,何系利害。但中書事已施行,而用內降沖改先朝著令,則是內臣干擾
朝政。此事何可啟其漸?”又奏曰:“宦女近習,自前世常患難於防制。今小事
若蒙聽許,後有大事,陛下必以害政不從。是初欲姑息,而反成怨望,若不絕之
於漸。此一小事,陛下不以為意而從之,彼必自張於外,以謂為上親信,朝政可
回。在陛下目前似一閒事,外邊威勢不小矣。”上遽可中書所奏,令只依條例選
試。臣修又奏曰:“事既不行,彼必有言‘萬事只由中書,官家豈得自由行一事’。
陛下試思,從私請與從公議,孰為得失?”而韓、曾二公亦所陳甚多,上皆嘉納
也。
【又三事】
三司使、給事中蔡襄,除端明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初,上自濮
邸立為皇子,中外欣然無間言。既即位,以服藥故,慈壽垂簾聽政,嘗為中書言:
“仁宗既立皇子,因追思鄂王等,悲傷涕泣。宦官、宮妾,爭相熒惑。而近臣亦
有異議者,可怪者,一二知名人也。”因言執政數人不顧家族以定社稷之計,而
小人幾壞大事。又云:“近臣文字,只在先帝臥床頭,近日已於燒錢爐內焚之矣。”
然莫知為誰也。中書不敢問其姓名,但唯唯而退。已而外人亦稍稍言蔡襄嘗有論
議,尚莫知虛實。既而上疾愈親政,數問襄如何人。一日,因其請朝假,上變色
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穀,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別
用人?”韓公已下共奏曰:“三司事無闕失,罷之無名。今更求一人材識名望過
襄者,亦未有。”修奏曰:“襄母年八十餘,多病。況其只是請朝假,不趁起居
耳,日高后便卻入省,亦不廢事。”然每奏事,語及三司,未嘗不變色。襄亦自
雲,每見上,必厲色詰責其職事。其後諒祚攻劫涇原,西邊日有事宜。上遂督中
書以邊事將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選人。韓公等初尚揮解,上意不回,因奏待
其陳乞,可以除移。初傳者多端,或雲上在慶寧已聞蔡異議,或雲上入宮後親見
奏牘尚在。至是因蔡乞罷札子,韓公遂質於上。上曰:“內中不見文字。然在慶
寧,即已聞之。”韓公曰:“事出藹昧,若虛實未明,乞更審察。苟令襄以飛語
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構害善人,人難立矣。”曾公曰:“京師從來善造謗議,
一人造虛,而眾人傳之,便以為實。前世以疑似之言陷害忠良者,非惟臣下被禍,
兼與國家為患。”修曰:“陛下以為此事果有果無?”上曰:“雖不見其文字,
亦不能保其必無。”修曰:“疑似之謗,不唯無跡可尋,就令跡狀分明,猶須更
辨真偽。只如先朝夏竦欲害富弼,令其婢子學石介字型,久之學成,乃偽作介為
弼撰廢立詔草。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又如臣,至和末丁母憂服闋,初至闕下,
小人中有嫉忌臣者,偽撰臣乞沙汰內官奏稿,傳布中外,家家有之,內臣無不切
齒。只判銓得六日,為內臣楊永德以差船事,罷知同州,亦賴仁宗保全。未久,
知其無罪,遂卻留住至今。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偽,況此無跡狀,
陛下幸不致疑。”韓、曾又各進說。上曰:“數家各有骨肉。”〈意謂異議若行,
則執政被禍。〉又曰:“造謗者因甚不及他人?”據此,似聖意未解也。
仁宗既連失褒、豫、鄂三王,遂更無皇子。自至和三年正月得疾,逾時不能
御殿,中外憂恐。既而康復,自是言者常以根本為急,交章論述,每輒留中。故
樞密副使包公拯、今翰林學士范景仁所言尤激切。其餘不為外人所知者,不可勝
數。今樞密富相與昭文韓相亦屢進說。雖余亦嘗因大水言之,在初無採納之意。
如此五六年,言者亦已稍怠。嘉祐六年秋,余自樞庭過東府,忽見內降一封,乃
諫官司馬光言立皇子事。既而知江州呂誨亦有疏論述。昭文與集賢曾公及余晚議,
來日當將上,相顧以為如何。韓公曰:“若上稍有意,即當力贊成之。”曾公與
余偕曰:“此吾儕素所願也。”既而明日奏事垂拱殿,二章讀畢,未及有所啟,
仁宗遽曰:“朕有意多時矣,但未得其人。”余自為校勘,及在諫垣,忝兩制,
迨二十年,每進對,常極從容,至此始聞仁宗自稱朕。既而又左右顧曰:“宗室
中孰為可?”韓公惶恐對曰:“不惟宗室不接外人,臣等不知,此事豈臣下敢議,
當出自聖擇。”仁宗曰:“宮中嘗養二子,小者甚純,然近不惠,大者可也。”
遂啟曰:“其名謂何?”仁宗即道今上舊名,曰名某,今三十歲矣。余等遂力贊
之,議乃定。余等將下殿,又奏曰:“此事至大,臣等未敢施行,請陛下今夕更
思之,臣等來日取旨。”明日,奏事崇政殿,因又啟之。仁宗曰:“決無疑也。”
余等遂奏言:“事當有漸,容臣等商量所除官,來日再奏。”既退,遂議且判宗
正。時今上猶在濮王喪,乃議起復,自大將軍、遙郡團練使除泰州防禦使。來日
將上,仁宗大喜曰:“如此甚好。”二公與余又奏曰:“此事若行,不可中止,
乞陛下斷在不疑。仍乞自內中批出,臣等奉行。”仁宗曰:“此事豈可使婦人知?
只中書行可也。”余等喜躍稱賀,時六年十月也。命既出,今上再三辭避。有旨,
候服除取旨。至七年二月一日,服除,今上堅臥稱疾,前後十餘讓。至七月,韓
公議曰:“宗正之命始出,則外人皆知必為皇子也。不若遂正其名,使其知愈讓
而愈進,示朝廷有不可回之意,庶幾肯受。”曾公與余皆以為然。及將上今累讓
表,仁宗問如何。韓公未對。余即前奏曰:“宗室自來不領職事,今外人忽見不
次擢此子,又判宗正,則天下皆知陛下將立為皇太子也。今不若遂正其名,命立
為皇子。緣防禦使判宗正,降誥敕,〈御名〉得以堅臥不受。若立為皇子,只煩
陛下命學士作一詔書,告報天下,事即定矣,不由〈御名〉受不受也。”仁宗沉
思久之,顧韓公曰:“如此,莫亦好否?”韓公力贊之。仁宗曰:“如此,則須
於明堂前速了當。”遂降詔書,立為皇子,仍更今名。自議皇子事,凡所奏請,
皆余與西廳趙侍郎自書。其改名札子,余所書也。初擇日旁十字,請仁宗點之,
其最下一字,乃今名也,是仁宗親點,今封在中書。今上自在濮邸,即有賢名。
及遷入內,良賤不及三十口,行李蕭然,無異寒士,有書數廚而已。中外聞者相
賀。
嘉祐八年上元,京師張燈如常歲。歲常以十四日,上晨出,游幸諸宮寺,賜
從臣飲酒,留連至暮而歸。遂御宣德門,與從臣看燈,酒五行而罷。是歲自正初,
上覺體中不佳。十四日,遂不晨出。至晚,略幸慈孝、相國兩寺。御端門,賜從
臣酒,三行止。自是之後,雖日視朝前後殿,而浸若不佳。既而韓蟲兒事稍稍傳
於外,雲去歲臘月,上閒居,見一宮婢汲井,有小龍纏其汲綆而出,以問左右,
皆雲不見。上獨見之,以為異,遂召宮婢視之,乃宮正柳瑤真之私身韓蟲兒也。
其後柳夫人宿直閣中,明日下直,遣蟲兒取夜直坐墩。上獨處閣中,命召而幸之,
遂有娠。蟲兒自雲上已幸我,取我臂上金鋜子一隻,云:“爾當為我生子,以
此為驗。”外人所傳如此。而蟲兒於宮中,亦自道云:“上幸我,有娠。”又言
金鋜子,上與黎伯使藏之矣。黎伯者,上所愛扶侍內臣黎永德也。是月二十七、
八間,春寒微雨,上不御崇政殿,只坐延和,見群臣奏事,而殿中熾爐火,雲聖
體畏風寒。蓋自上臨御四十年,盛暑未嘗揮扇,極寒未嘗御火,至是,始見御前
設爐火也。自是之後,上益不豫,至於大漸。今上即位於柩前,中外帖然,無一
言之異。唯韓蟲兒事籍籍不已,雲大行嘗有遺腹子,誕彌當在八、九月也。九月
十七日,余以服藥,請一日假家居。晚傳內出宮女三人送內侍省勘,並召醫官產
科十餘人、坐婆三人入矣。十九日,入對內東門小殿,簾前奏事,將退,太后呼
黃門索韓蟲兒案示中書。余等於簾前讀之,見蟲兒具招虛偽事甚詳,雲自正月至
今,月水行未嘗止,今方行也。醫官、坐婆軍令狀皆云:“去歲臘月,黎永德奉
使成都未還,不在閣中,而鋜子埋在柳夫人佛堂前閾下。”太后使人監蟲兒至
埋所自掘之,深尺余,得金鐲子一隻,折為三段矣。合之,以比臂上者同。秤之,
各重一兩半,兩鋜重輕又同。信為是矣。因以金鋜俾余等傳看之。太后言問
蟲兒何為作此偽事?雲以免養娘笞捶,庶日得好食耳,蓋自蟲兒言有娠,太后遣
宮人善護之,日給緡錢二千,以市可食物。如此,至其月滿無娠,始加窮詰耳。
余等遂前奏曰:“蟲兒事,外已暴聞。今其偽跡盡露,可以釋中外之疑。在蟲兒
當勿留,庶外人必信也。”太后曰:“固當如是。”既而樞密院奏事簾前,示之
如前。明日,福寧上大行謚冊罷,見入內都知任守忠於廷中,雲蟲兒決臀杖二十,
送承天寺充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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