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歷一
曆法尚矣。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其事略見於
《書》。而夏、商、周以三統改正朔,為歷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至漢造歷,
始以八十一分為統母,其數起於黃鐘之龠,蓋其法一本於律矣。其後劉歆又以《
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也。至唐一行始專用大衍之策,則歷術
又本於《易》矣。蓋歷起於數,數者,自然之用也。其用無窮而無所不通,以之
於律、於《易》,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於候天地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
天日月星之行運,以相參合而已。然四時寒暑無形而運於下,天日月星有象而見
於上,二者常動而不息。一有一無,出入升降,或遲或疾,不相為謀。其久而不
能無差忒者,勢使之然也。故為歷者,其始未嘗不精密,而其後多疏而不合,亦
理之然也。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自堯、舜、三代以來,歷未嘗同也。
唐終始二百九十餘年,而歷八改。初曰《戊寅元歷》,曰《麟德甲子元歷》,
曰《開元大衍曆》,曰《寶應五紀曆》,曰《建中正元歷》,曰《元和觀象歷》,
曰《長慶宣明歷》,曰《景福崇玄歷》而止矣。
高祖受禪,將治新曆,東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學,太史令庾儉、丞傅弈薦
之。詔仁均與儉等參議,合受命歲名為《戊寅元歷》。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驗者
有七,曰:“唐以戊寅歲甲子日登極,曆元戊寅,日起甲子,如漢《太初》,一
也。冬至五十餘年輒差一度,日短星昴,合於《堯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
辛卯朔,入蝕限,合於《詩》,三也。魯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春秋命歷序》,
四也。月有三大、三小,則日蝕常在朔,月蝕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
起虛六,符陰陽之始,六也。立遲疾定朔,則月行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七也。”
高祖詔司歷起二年用之,擢仁均員外散騎侍郎。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當蝕,比不效。六年,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
得失。孝孫使算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歷》法詰之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畢見,舉中宿言耳。舉中宿,則余星可知。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
謬乎?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為常準。若堯時星昴昏中,差至
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歲,冬至昏翼中,日應在東井。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
斗極南,去人最遠,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舊有二家。三
大、三小,為定朔望;一大、一小,為平朔望。日月行有遲速,相及謂之合會。
晦、朔無定,由時訊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並
失。若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歷》為通術矣。”
仁均對曰:“宋祖沖之立歲差,隋張胄玄等因而修之。雖差數不同,各明其意。
孝通未曉,乃熱南斗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垂阝傳之過,宿度既差,黃道
隨而變矣。《書》云:‘季秋月朔,辰弗集於房。’孔氏云:‘集,合也。不合
則日蝕可知。’又云:‘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既有先後之差,是
知定朔矣。《詩》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又《春秋傳》曰:‘不書朔,
官失之也。’自後歷差,莫能詳正。故秦、漢以來,多非朔蝕。宋御史中丞何承
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
治歷之本,必推上元,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
散行,不復余分普盡,總會如初。唯朔分、氣分,有可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
三端。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或以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數,
朔名由於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故必須日月相合與至同日者,乃
為合朔冬至耳。”孝孫以為然,但略去尤疏闊者。
九年,復詔大理卿崔善為與孝通等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初,仁均以武
德元年為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及五星皆有加減。至是復用上元積算。其
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貞觀初,直太史李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復詔善為課二家得失,其七條改
從淳風。十四年,太宗將親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風新術,
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歷分日,起於子半。十一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
太史令傅仁均以減余稍多,子初為朔,遂差三刻。”司歷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
等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薄蝕,事皆符合。”
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議,請從淳風。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歷皆以朔日
冬至,於事彌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晦日也。雖癸亥
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從之。十八年,淳風又上言:“仁均歷有三大、
三小,雲日月之蝕,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詔集諸解歷者詳之,
不能定。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
仁均曆法祖述胄玄,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於淳風。然更相出入,
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今所記者,善為所較也。
《戊寅歷》上元戊寅歲至武德九年丙戌,積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歲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閏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萬四千七十五。日法萬三千六。時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氣法九千
四百六十四氣時法千一百八十三。
歲分三百四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五。歲餘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
萬六千八百四十五半。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沒分七萬六千八百一十五。沒法
千一百三。
曆日二十七,歷余萬六千六十四。歷周七十九萬八千二百。曆法二萬八千九
百六十八。餘數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歲得一,為積月。以月法乘積月,如日法得一,為朔積日;
余為小余。
日滿六十,去之;余為大余。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餘二十九、小
餘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餘七、小餘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為
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餘數乘年,如氣法得一,為氣積日。命日如
前,得冬至。加大餘十五、小餘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氣日。加四季之
節大餘十二、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節氣小余,三之,以氣時
法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置冬至小余,八之,減沒分,余滿沒法為日。
加冬至去朔日算,依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得沒日。余分盡為減。加日六十
九、餘七百八,得次沒。
以平朔、弦、望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
分。凡不盡半法已上亦從一。以曆法乘朔積日,滿歷周去之;余如曆法得一,為
日。命日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入曆日及余。次日加一,累而裁之。若以萬四千
四百八十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
加之滿曆日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時所入,加曆日七、余萬一千八十四、小分三
千九百九十五,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朔。
歷行分與次日相減,為行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減去行分六百七十六,
為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時入曆日余,乘所入日損益率,以損益其下積分,
差法除,為定盈縮積分。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入氣積分盈加、縮減之,以
入歷積分盈減、縮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日法,皆為定大小余,命日甲子算外。
以歲分乘年為積分,滿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為度。命以虛六,經斗去分,
得冬至日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減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日度及分。(以
小分法十四約度分為行分。凡小分滿法成行分,行分滿法成度。若注歷,又以二
十六約行分。月星準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日。以行
分法乘朔、望定小余,以九百二十九除為度分,又以十四約為行分。以加夜半度,
為朔、望加時日度。定朔加時,日月同度。望則因加日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
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入曆日余乘行差,滿曆法得一,以進加、退減歷行分,
為行定分。以朔定小余乘之,滿日法得一,為行分。以減加時月度,為朔、望夜
半月度。求次日,加月行定分,累之。
○歲星
率三百七十七萬五千二十三。
終日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後日損所減百二十分。立春
初,日增所加六十分。春分,均加四日。清明畢穀雨,均加五日。立夏畢大暑,
均加六日。立秋初日,加四千八十分。乃日損所加六十七分。入寒露,日增所減
百一十七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八日。
初見,順,日行百七十一分,日益遲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二百九分。
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九十七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
五日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日有分者,以初定見日分加之。若滿行
分法,去之,又增一日。)乃順,初日行六十分,日益疾一分,百一十四日行十
九度四百三十七分。而伏。
○熒惑
率七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二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萬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日損所減五百四十五分。入
大寒,日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入雨水後,均加二十九日。立夏初日,加萬九千
三百九十二分。乃日損所加二百一十三分。入立秋初,依平。入處暑,日增所減
百八十四分。入小雪後,均減二十五日。
初見,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日行百六十三度。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自
百二十八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畢百六十一日。又三日損一,盡百八十
二日,率百七十日行九十二度,畢百八十八日。乃三日益一,盡二百二十七日,
率百八十三日行百五度。又二日益一,盡二百四十九日,率百九十四日行百一十
六度。又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畢三百三十
七日。乃二日損一,盡大雪,復初見。入小寒後,三日去日率一。入雨水,畢立
夏,均去日率二十。自後三日減所去一日,畢小暑,依平,為定日率。若入處暑,
畢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又依所入之氣以減之,為前疾
日度率。若初行入大寒,畢大暑,皆差行,日益遲一分;其餘皆平行。若入白露,
畢秋分,初遲,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別為
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分,續之。以行分法乘度定率,如日定率而一,為平
行分。不盡,為小分。求差行者,減日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為初日行分。
)各盡其日度而遲。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日益遲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
分。(其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度五分。此遲初日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十分之
三十六。)
而留,十三日。(前疾去日者,分日於二留,奇從後留。)乃退,日百九十
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順。後遲,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三十
五分。(此遲在立秋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遲初日加行分
六十七、小分六十分之三十六。)而後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
六度。乃每日損一,盡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損一,盡五
十七日,率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畢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盡百三十日,率
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又二日益一,盡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
又每日益一,盡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盡二百
日,率二百五十七日行百七十九度。又每日益一,盡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
日行百八十九度,畢二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損一,畢大雪,復初。後遲加六度者,
此後疾去度率六,為定。各依冬至後日數而損益之,為後疾日度率。若入立夏,
畢夏至,日行半度,盡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畢大暑,盡四十日,行二
十度(皆去日度率,別為半度之。行訖,然後求平行分,續之。)各盡其日度而
伏。
○鎮星
率三百五十七萬八千二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見,入冬至初日,減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減七十九分。入小寒,
均減九日。乃每氣損所減一日。入夏至初日,均減二日。自後十日損所減一日。
小暑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處暑,均加九日。入白露
初日,加六千二分。乃日損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減七十九分。
初見,順,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
乃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順,日
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率五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
終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入立春,畢立夏,均
加三日。小滿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損所加六十分。入夏至,依平。入
小暑,日增所減六十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小雪初日,減千九百六十
四分。乃日損所減六十六分。
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日益疾
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入大雪畢小滿者,依此。入芒種,十日減一度。入小暑,
畢霜降,均減三度。入立冬,十日損所減一度,畢小雪。皆為定度。(以行分法
乘定度,四十除,為平行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減平行,為初日行分。)平行,
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入雨水後,皆二十一日行
二十一度。入春分後,十日減一。畢立夏,依平。入小滿後,六日減一。畢立秋,
日度皆盡,無平行。入霜降後,四日加一。畢大雪,依平。疾,百七十日行二百
四度。(前順遲減度者,計所減之數,以益此度為定。)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日增所減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清明初日,
減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入芒種,依平。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
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損所減百分。
入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入冬至畢立夏者,依此。入小滿,六日
加一度。入夏至,畢小暑,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減一度。入立秋,畢大雪,
依平。從白露畢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
加平行,為初日行分。入清明,畢於處暑,畢平行。乃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
十五度。入冬至後,十日減日度各一。入啟蟄,畢芒種,皆九日行九度。入夏至
後,五日益一。入大暑,依平。入立秋後,六日加一。畢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
五度。入寒露,六日減一。入大雪,依平。順遲,日益遲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
(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見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見伏五十二日。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依平。入立春後,均減三日。入雨水,
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啟蟄、立夏氣內,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晨有
木、火、土、金一星者,亦見。)入小滿,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
入小雪,至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後,日增所減一日。
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百六十九分。入大寒,畢啟蟄,無此遲行。乃
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畢於二十日,日度俱
盡,無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無遲行者,此
疾日減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而晨伏。
夕平見,入冬至後,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依平。入
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見。)
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初見,順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若入小暑,畢處暑,
日減二百三分。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暑後,二日去日及度各一,
畢於二十日,日度俱盡,無此平行。遲,日行百六十九分。(若疾減二百三分者,
即不須此遲行。)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余反以減其率,余如度法得一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
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
月。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各以其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
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訖,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以
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
熒惑、鎮星、辰星皆十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
度及分。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
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順行出
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交限五
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畢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
百五十分。入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自後日損所加千六百五十分。
入芒種,畢夏至,依平。加之滿法,去之。(若朔交入小寒畢雨水,及立夏畢小
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二時已上則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
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
不加氣差。)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入白露,畢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
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減
若不足,加法,乃減之,余為定交分。(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
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余為在內道。
如望差已下,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減交分,余為去後交分。皆三日法約,
為時數。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雖在外道,去交近,亦蝕。在內道,去
交遠,亦不蝕。)
置蝕望定小余。入歷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
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余日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余。十二
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盡,得月蝕加時。約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
退日算上。
置蝕朔定小余。入歷一日,即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
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其內道,春,去
交四時已上入歷,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
一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交
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余。十二乘之,時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
盡,為時余,副之。仲辰半前,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余,以
副為差率。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余,倍法加副,
為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余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余,
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
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若季辰半
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六時已下,依數不加。)皆乘差率,
十四除,為時差。子午半後,以加時余;卯酉半後,以減時余;加之滿若不足,
進退時法:(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得日蝕加
時。
望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
交,去二時;夏則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
減十五,余為月蝕分。
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
時外者,不蝕。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畢寒露,
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交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
蝕。若二時內,及先交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
南方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若去春分三日內,
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
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蝕。各置去
交分。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
八百一十分。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以減去交分,余為不蝕分。
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亦以減望差為定法。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
其不蝕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
加之。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不足減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
一,以減十五,余為日蝕分。
置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
率,副之。以乘所入歷損益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
依其損益。皆損益其副,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
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為復滿。
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_新唐書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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