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鄒炳泰傳》原文及翻譯

清史稿

原文:

鄒炳泰,字仲文,江蘇無錫人。乾隆三十七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纂修四庫全書,遷國子監司業。國學因元、明舊,未立辟雍,炳泰援古制疏請。四十八年,高宗釋奠禮成,因下詔增建辟雍。逾兩年,始舉臨雍禮,稱盛典焉。尋超擢炳泰為祭酒。累遷內閣學士,歷山東、江西學政。嘉慶四年,授禮部侍郎,調倉場,剔除積弊。坐糧廳顏培天不職,劾去之。六年,京察,特予議敘。軍船交糧掛欠,已許抵補,後至者復然。炳泰慮年年積欠,與同官達慶意不合,自具疏奏,詔斥其偏執使氣,鐫級留任。又奏監督輪值宿倉,倉役出入滋弊,宜令於倉外官房居住,從之。十年,擢左都御史,遷兵部尚書,兼署工部,管理戶部三庫。十一年,兼管順天府尹事。十二年,調吏部。十四年,加太子少保。倉吏高添鳳盜米事覺,坐久任倉場無所覺察,褫宮銜,降二品頂戴,革職留任,久乃復之。十六年,署戶部尚書。尋以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
炳泰在吏部久,尤慎銓政。十八年,銓選兵部主事有誤,同官瑚圖禮徇司員議,回護堅執。炳泰力爭日:“吾年已衰,何戀戀祿位?不可使朝廷法自我壞!”自具疏白其故,上韙其言,卒罷瑚圖禮。既而有降革官捐復者二人,準駁不當,侍郎初彭齡論與不合,疏聞,上斥炳泰無定見,鐫級留任。又盜劫兵部主事姚堃於昌平八仙莊,詔以地近京畿,官吏闒閱,不能治盜,罷炳泰兼管府尹事。及教匪林清變起,逆黨多居固安及黃村,追論炳泰在官不能覺察,以中允、贊善降補。尋休致,歸。二十五年,卒。
柄泰自初登第不登權要之門浮沉館職久之始躋卿貳屢掌文衡稱得士立朝不苟仁宗重之而終黜。
(選自《清史稿·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譯文/翻譯:

鄒炳泰,字仲文,江蘇無錫人。乾隆三十七年考中進士,被選為庶吉士,授予編修,編纂修訂《四庫全書》,升任國子監司業。國學沿襲元、明顯得陳舊,沒有設立辟雍(學堂),炳泰援引古制上書請求。四十八年,高宗解說奠基之禮已成,於是下詔增建辟雍。過了兩年,才舉行設立辟雍的儀式,被稱為“盛典”。不久破格提拔炳泰為祭酒。逐漸升任內閣學士,擔任山東、江西學政。嘉慶四年,(鄒炳泰)被授任為禮部侍郎,調任倉場,革除長期以來形成的弊端。因糧廳顏培天不稱職,鄒炳泰被彈劾離開官住。六年,朝廷考核京官,特別把他的政績交相關部門核議、記錄。軍船交糧賒賬,本來已經答應抵償或補交,但後來的人卻只賒賬不償還。炳泰考慮年年累積賒賬,與同官達慶意見不合,自己詳細上書,皇帝下詔斥責其偏執任性,降職留用。他又上奏監督輪流住在倉庫值班,倉庫的管理人員出入的弊端,應該讓在倉庫外的官房居住,皇帝答應了他。十年,提拔為左都御史,升任兵部尚書,兼任代理工部,管理戶部三庫。十一年,兼任管理順天府尹事。十二年,調任吏部。十四年,加授太子少保。倉庫官吏高添鳳盜米的事件被發覺,(鄒炳泰)因久任倉場沒有覺察,被剝奪官職,降二品頂戴,革職留任,很長時間才官復原職。十六年,代理戶部尚書。不久憑藉吏部尚書的身份協助大學士。 
炳泰在吏部時間長,在選拔官吏方面很謹慎。十八年,選拔兵部主事發生了錯誤,同官瑚圖禮順從司員的意見,執意要袒護。炳泰力爭說:“我已年老,為何貪戀官名利祿?不可讓朝廷的法律從我這裡毀壞!”自己上書陳述原因,皇上認為他說得對,最終罷免了瑚圖禮。不久有兩個降級免職又買上官職的人,契約不當,侍郎初彭齡的意見與之不合,奏疏報上去,皇帝斥責炳泰沒有主見,降級留用。又因兵部主事姚堃在昌平八仙莊盜竊掠奪,皇帝下詔因為地近京城周邊地區,官吏品德不好,不能治理盜竊,罷免炳泰兼任管理府尹事務。等到教匪林清發生叛亂,叛賊大多占據固安及黃村,(皇上)追究議論炳泰在任上不能覺察,以中允、贊善的身份降職補任。不久退休回家。二十五年,去世。 
柄泰自從做官以來,不登權貴政要之門,在館職之間升降,好長時間才躋身朝中大官。多次掌管科舉考試,能獲得賢士。在朝堂上一絲不苟,仁宗器重他,而最終罷免了他。 
《清史稿·鄒炳泰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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