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語文《之》文言文虛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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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

1.用作代詞

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例: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盡其材,鳴之而不能通其義,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用作助詞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例: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二)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例:宋何罪之有?(《公輸》)

(三)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譯時可省去。例: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愛蓮說》)

(四)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例:頃之,一狼徑去,其一犬坐於前。(《狼》)

3.用作動詞

可譯為去、往、到。例: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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