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爚,字晦伯,建陽人”閱讀答案解析及原文翻譯

劉爚(yue),字晦伯,建陽人。與弟韜仲受學於朱熹、呂祖謙。乾道八年舉進士,調山陰主簿。焓 正版籍,吏不容奸。調饒州錄事,通判黃奕將以事污焓,而己自以贓抵罪去。都大坑冶耿某閔遺骸暴露, 議用浮屠法葬之水火,爚貽書曰:“使死者有知,禍亦慘矣。”請擇高阜為叢冢以葬。
調蓮城令,大修學校,乞行經界。改知閩縣,治以清簡,庭無滯訟,興利去害,知無不為。差通判潭 州,未上,丁父憂。偽學禁興,爚從熹武夷山講道讀書,怡然自適。築雲莊山房,為終老隱居之計。調贛州坑冶司主管文字,,差知德慶府,入奏言:“前者北伐之役,執事者不度事勢,貽陛下憂。今雖從和議,願益恐懼修省,必開言路以廣忠益,必張公道以進人才,必飭邊備以防敵患。”
遷尚左郎官,請節內外冗費以收楮幣。轉對言:“願於經筵講讀大臣奏對反覆問難以求義理之當否與 政事之得失則聖學進而治道隆矣。”乞收拾人才及修明軍政。遷浙西提點刑獄,巡按不避寒暑,多所平反。 有sha6*人而匿權家者,吏弗敢捕,爚竟獲之。
遷國子司業,言於丞相史彌遠,請以熹所著《論語》、《中庸》、《大學》、《孟子》之說以備勸講,正君定 國,慰天下學士大夫之心。奏言:“宋興,《六經》微旨,孔、孟遺言,發明於千載之後,以事父則孝,以 事君則忠,而世之所謂道學也。慶元以來,權佞當國,惡人議己,指道為偽,屏其人,禁其書,學者無所 依鄉,義利不明,趨向污下,人慾橫流,廉恥日喪。乞罷偽學之詔,息邪說,、正人心,宗社之福。”又請 以熹《白鹿洞規>頒示太學,取熹《四書集注》刊行之。
兼工部侍郎。奏:“乞使沿邊之民,各自什伍,教閱於鄉,有急則相救援,無事則耕稼自若,軍政隱然 寓於田裡之間,此非止一時之利也。”請城沿邊州郡、罷遣賀正使。試刑部侍郎,兼職依舊,賜對衣、金 帶,辭,不允。兩請致仕,不允。奏絕金人歲幣,建制置司於歷陽以援兩淮。乞罷瑞慶聖節,謝絕金使。
卒,贈光祿大夫,賜諡文簡。
(《宋史·劉爚傳》有刪改)
4.對文中劃破浪線部分的斷句,正確的一項是:( )
A.願於經筵講/讀大臣奏對/反覆問難以求/義理之當否與政事之得失/則聖學進/而治道隆矣
B.願於經筵/講讀大臣奏對/反覆問難以求/義理之當否與政事之得失/則聖學進/而治道隆矣
C.願於經筵/講讀大臣奏對/反覆問難/以求義理之當否/與政事之得失/則聖學進而治道隆矣
D.願於經筵講讀/大臣奏對/反覆問難/以求義理之當否/與政事之得失/則聖學進而治道隆矣:
5.對下列文中加點詞語的相關內容的解說,錯誤的一項是:( )
A.“浮屠”是梵語音譯,也寫做“佛圖”,本意是佛或佛教徒。文中“浮屠法葬之水火”也就是指佛教提倡水葬、火葬。
B.《六經》即是《詩》《書》《禮》《樂》《易》《春秋》六本儒學經典,相傳是由孔子晚年整理的。
C.“致仕”:交還官職,即退休。古代官員如果是遭到罷免則往往稱為“貶”或“黜”。
D.“諡號”是指朝廷根據官員為官政績和品行賜予稱號,以示嘉獎;如范仲淹賜諡文正,本文中劉煸則賜諡文簡。
6.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概括和分析,正確的一項是:( )
A.步入仕途不久,劉爚調任饒州錄事,但是饒州通判黃奕用不實之言,誣陷劉爚,使劉爚在任期未滿的情況下就不得不背著罪名離任。
B.在擔任潭州通判期間,劉爚一面跟隨老師朱熹講道讀書,一面建議朝廷廣開言路,延攬人才,加強邊備。
C.劉爚認為,南宋慶元以後,奸人當道,他們害怕有人用公義議論自己,因而排斥儒學、迫害儒士,導致社會世風日下,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重拾儒學。
D.兼任工部侍郎後,劉爚提出了許多建議,如在邊境設立州郡、建立援助兩淮的制置司、不再向金人納貢、停止不必要的節慶等,這些建議都被朝廷一一採納。
7.把文中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10分)
(1)改知閩縣,治以清簡,庭無滯訟,興利去害,知無不為。(5分)
(2)乞使沿邊之民,各自什伍,教閱於鄉,有急則相救援,無事則耕稼自若。(5分)
參考答案
4.D(願於經筵講讀、大臣奏對,反覆問難,以求義理之當否,與政事之得失,則聖學進而治道隆矣。)
5.D(“諡號”應是古代帝王、貴族、大臣或其他有地位的人死後加給的帶有褒貶意義的稱號。)
6.C(A“通判黃奕將以事污爚,而己自以贓抵罪去”原文是說黃奕自己抵罪離職。B劉爚沒有擔任潭州通判,“差通判潭州,未上,丁父憂”;且從師講道於武夷山,建言朝廷則在差知德慶府之後。D“被朝廷一一採納”原文沒有依據。)
7.⑴(劉爚)調任閩縣知縣,他用清明簡要的方針處理事務,使官府中沒有遺留的訴訟案,施行有利之事,去除有害的做法,凡是他了解的事沒有不盡力去做的。(“知閩縣”中“知”1分,狀後“以清簡治”1分,“滯訟”1,大意2分)
⑵請求讓沿邊百姓,各自結成隊伍,在鄉里訓練檢閱,有危險就互相救援,沒有大事時就像往常一樣耕種。(“乞”1分,“什伍”活用動詞1分,“急”活用名詞1分,大意 2分)
參考譯文:
劉爚,字晦伯,建陽人。他和弟弟劉韜仲從學於朱熹、呂祖謙。乾道八年(1172)他被舉薦參加進士考試,調為山陰縣主簿。劉爚糾正戶口冊,不許吏人作惡。他被調為饒州錄事,通判黃奕將誣陷劉爚,而自己卻因貪贓罪被罷官。都大坑冶耿某哀憐那些暴露在外的遺骸,決定用和尚的喪葬法,給他們水葬或火葬,劉爚給耿某寫信說:“假使死者有知,這也是慘禍呀。”請求選擇高地作為墓地埋葬死者。
劉爚調任蓮城縣令,大力興辦學校,請求推行經界法。劉爚調任閩縣知縣,他用清明簡要的方針處理事務,使官府中沒有遺留的訴訟案,推行有利之事,去除有害的做法,凡是他了解的事沒有不盡力去做的。他被差遣為潭州通判,還沒上任,遭父喪。當時開始禁止偽學,劉爚跟從朱熹在武夷山講道讀書,怡然自得。修建雲莊山房,作為養老隱居的地方。劉爚調為贛州坑冶司主管文字,差遣為德慶府知府,劉爚入朝上奏說:“先前興兵北伐,是執政者沒估計好形勢,給陛下帶來憂患。現在雖然和議,希望陛下更加恐懼並修身反省,一定要開言路以便廣納忠言益言,一定要振興公道以便提拔人才,一定要整頓邊備以便防禦敵人。”
他升為尚左郎官,請求節省朝內外冗費來收取紙幣。百官輪次奏事時,他說:“希望陛下在經筵講讀、大臣奏對時,反覆提問,以便求得義理的真諦,以及政事的得失,那么聖人的學說就得到套用而且國家也會興盛了。”他請求搜求人才和修明軍政。升為浙西提點刑獄,他巡察時不避寒暑,平反了很多冤案。有個sha6*人的罪犯藏在一個權貴家中,吏人不敢去逮捕,劉爚卻最終捕獲了罪犯。
劉爚升為國子司業,他對宰相史彌遠說,請求把朱熹所著的《論語》、《中庸》、《大學》、《孟子》的注釋作為勸講的內容,以求糾正君主穩定國家,慰撫天下學者和士大夫的心。劉爚上奏說:“宋朝興起以來,《六經》精深的旨意,孔、孟的古訓,在千年之後得以闡發明確,用它侍奉父輩則孝,侍奉君主則忠,它就是世人所說的道學。慶元以來,權奸當國,怕人們議論自己,就指責道學是偽學,斥退研習道學的人,禁止有關道學的書籍,使學者們無所依從,不能區別義和利,追求嚮往之事也不高尚,人的各種欲望泛濫起來,廉恥之心日益喪失。請罷去關於偽學的詔書,禁止邪說,端正人心,這是國家的福分。”他又請求把朱熹的《白鹿洞規》頒行於太學,把朱熹的《四書集注》印刷頒行。
劉爚兼任工部侍郎。他上奏說:“請求讓沿邊百姓,各自結成隊伍,在鄉里訓練檢閱,有危險就互相救援,沒有大事時就像往常一樣耕種,軍務政事暗暗地寄托在于田地農活之間,這不只是一時的便利。”他請求在沿邊州郡築城、停止派賀正使。被任用為刑部侍郎,仍舊兼職,賜給他對衣、金帶,他全部推辭,皇上不允。兩次請求辭官,也沒被允許。他上奏斷絕給金人的歲幣,在歷陽建制置司以便應援兩淮。請求罷去瑞慶聖節,謝絕金國使臣來朝。
劉爚進封為子爵,暫時代理工部尚書,賜給他衣帶、鞍馬。兼任太子右庶子,仍兼左諭德。他每次給太子講讀到經史中所陳述的聲色嗜欲之戒時,就十分懇切,反覆地講解。去世後,被贈為光祿大夫,他的後代被錄用為官,賜諡號“文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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