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志第一

◎志序 歷上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至於楚《書》、
鄭《志》、晉《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後。司馬遷制
一家之言,始區別名題。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於紀傳之外,創立八書。
片文只事,鴻纖備舉。班氏因之,靡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律歷》、
《禮樂》,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
殖》、《平準》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
采孟軻之書,用序《食貨》。劉向《鴻範》,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
墨異部,朱贛博採風謠,尤為詳洽。固並因仍,以為三志。而《禮樂》疏簡,所
漏者多,典章事數,百不記一。《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
紛然莫辨。是故蔡邕於朔方上書,謂宜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坑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劉歆《七略》,
固之《藝文》,蓋為此也。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
堤築之功,勞役天下。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鹹入禮
典。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
志,亦其宜也。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竊以班氏《律歷》,前事已詳,自楊
偉改創《景初》,而《魏書》闕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自魏至宋,
宜入今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
《輿服》,並各立志。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雲別事,旗章服物,
非禮而何?今總而裁之,同謂《禮志》。《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
派別,附之紀傳。《樂經》殘缺,其來已遠。班氏所述,止抄舉《樂記》;馬彪
《後書》,又不備續。至於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
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概見。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
聲舊典,鹹有遺文。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
聲,不先訓以義。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
無一可了。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淫哇
之辭,並皆詳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復記錄。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
熙之元。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升明二年
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聖帝哲王,鹹有瑞命之紀。蓋所以神明寶位,幽
贊禎符,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爰逮
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朱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
也。若夫衰世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亦由明主居上,而
震蝕之災不弭;百靈鹹順,而懸象之應獨違。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
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去來紛擾,無
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
徙江外,幽、並、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
免身於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佇鴻雁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
樹邦邑,思復舊井。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托,邦名邑號,難或詳書。大宋受命,
重啟邊隙,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亡播遷,復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
同名異實。今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注,悉加推討,隨條
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於事為易。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
《宋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
固、馬遷共為一家者也。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淵流
浩漫,非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雖斟酌前史,備睹姘嗤,而愛嗜異
情,取捨殊意,每含豪握簡,杼軸忘餐,終亦不足與班、左並馳,董、南齊轡。
庶為後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
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夫聲有清濁,故協
以宮商;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質有累重,故平以鈞
石。故《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夫
樂有器有文,有情有官。鐘鼓乾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
患,樂之情也;欣喜歡愛,樂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
故能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故曰:“樂者,心之
動也;聲者,樂之象也。”《周禮》曰:“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
祀天神。乃奏太蔟,歌應鐘,舞《鹹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
樂。又曰:“圜鍾為宮,黃鐘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鞀,孤竹之管,雲和之琴
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
而禮矣。”地祇人鬼,禮亦如之。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故黃鐘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
鍾。鍾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故
黃鐘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鐘。林鐘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
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數
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鐘。應鐘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蕤賓之數五
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數五
十,主七月,上生夾鍾。夾鍾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
主九月,上生中呂。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極不生,鐘律不能復相
生。)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鐘,不比於正音,
故為和。(姑洗三月,應鐘十月,不與正音比效為和。和,徙聲也。)應鐘生蕤
賓,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繆。(繆,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
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鐘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
二十四時。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鐘之宮也;庚子,
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黃鐘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
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
八尺而為尋。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匹。匹者,中人
之度也,一匹為制。秋分而禾<禾票>定,(<禾票>,禾穗芒也。)<禾票>定而禾孰。律
之數十二,故十二<禾票>而當一粟,十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
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為丈。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
十二銖而當半兩。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天有四時,以成
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
十斤為一鈞。四時而一歲,故四鈞而一石。”“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
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歷之
數,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云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
戊癸為宮。)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鐘,醜為大呂之屬。)聲以情質,(質,正
也。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聲。)聲
律相協,而八音生。(協,和。)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金、石、匏、
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
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
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
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效則和,否
則占。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
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
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
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歷。孝武之世,置協律之官。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於小黃令焦延壽。其下生、上生,終
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
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
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
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
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
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
冬至而復,陰陽寒暖風雨之占於是生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
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
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
《續漢志》具載其律準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
詔嚴嵩具以準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嵩子學審曉律,
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
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
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靈帝熹平六年,東
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
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
師,故史guan6*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表略)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
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
林鐘,三分益一,上生太蔟。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鐘,然後五聲、
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今上生不及黃鐘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
十八為一分,此則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
三分損一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
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於南事,為六十律,
竟復不合,彌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陽氣
施種於黃鐘,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
假託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雲《前漢志》但載十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馬
彪皆已志之。漢末,亡失雅樂。黃國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
作。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鐘,其聲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
清濁任意。更相訴白於魏王。魏王取玉所鑄鐘,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
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主。
晉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
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
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
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
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調張
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盪俗,饗神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
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
還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
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
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製,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知寫笛造
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於後者也。謹條牒諸律,
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講肄
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
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於經禮,於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
太樂、樂府施行。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
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御府毀。”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
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令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
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諸孔,雖不校試,
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
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余。
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辭曰:“自和
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
魯基、種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
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
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
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鐘磬
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弦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
猶鐘磬,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
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輒令部郎劉秀、鄧昊、
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
“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
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
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
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
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周語》曰:“黃鐘所以宣
養六氣九德也。”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始。”《周禮》載六律六同。
《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纂《律曆志》,亦紀十
二律。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古作,其言亦曰:
“今無能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以五
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了,
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其制云: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周語》
曰:“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主聲調法,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
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正聲
調法,黃鐘為宮,(第一孔。)應鐘為變宮,(第二孔。)南呂為羽,(第三孔。)
林鐘為徵,(第四孔。)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姑洗為角,(笛體中聲。)
太蔟為商。(笛後出孔也。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
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
轉濁也。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正聲調法,
黃鐘為宮,(作黃鐘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
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宮生徵,黃鐘生林鐘也。(以林鐘之律從宮孔下度之,
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徵生商,林鐘生太蔟也。(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
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以南呂律度從角孔下度
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
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從
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附商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
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
雖一部再倍,但令均同。適足為唱和之聲,無害於曲均故也。《周語》曰:匏竹
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者也。)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鐘也。(上句所謂當
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點識之,以應律也。從此點下行度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
也。)變宮生變徵,應鐘生蕤賓也。(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
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
一者也。)下徵調法,林鐘為宮,(第四孔也。本正聲黃鐘之徵。徵清當在宮上,
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者。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南呂為商,(第三孔也。本正聲黃鐘之羽,
今為下徵之商。)應鐘為角,(第二孔也。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當變徵。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聲,故
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
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磑<石蒦>之,則得大呂變徵
之聲矣。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
今為下徵之徵。)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
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
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
中翕聲也,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
清角。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賓為商,(正也。)林鐘為角,
(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鐘為徵,(正也。)黃鐘為羽,(非
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
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鐘也。)短者四之,(其餘十笛,
皆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長短大小不合
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
取其聲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變也。(宮有
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
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
徵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語》
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語》
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周語》曰:“二間
夾鍾,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語》
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語》
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
鍾亦如之。)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語》
曰:“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尺六寸。(《周語》曰:“夷則
所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周語》曰:
“五間南呂,贊陽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周語》曰:“無射
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語》
曰:“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始知後漢
至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
《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釐。
又漢世故鍾,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
甚韻。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散騎侍郎阮鹹譏其聲高,非興國之
音。鹹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鹹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為
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黃鐘箱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十四年,
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
寸六分。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
尺九寸二分。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
尺五寸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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