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一

◎奏議五首
【乞賜度牒糴斛斗準備賑濟淮浙流民狀】
元祐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潁州蘇軾狀奏。臣近因出
城市中,時有挾挈襁褓如流民者。問之,皆雲自壽州來。尋取問得城門守把者,
亦云時有此色人,見淮西提刑司出榜立賞,不許米斛過淮北。因此,體問得士人
南來者皆云:今秋廬、濠、壽等州皆飢,見今農民已煎榆皮,及用糠麩雜馬齒莧
煮食。兼壽州盜賊,已漸昌熾,安豐縣木場鎮打劫施助教家,霍丘縣善鄉鎮打劫
謝解元家,六安縣故鎮打劫魏家,賊徒皆十餘人,或雲二三十人,頗有騎馬者,
器仗甚備。每處贓皆數千貫,申報官司,多不盡實,亦有不申報者。兼潁州界亦
有惡賊尹遇、陳興子、鄭饒、李松等數人,皆老奸逋寇,私立名號,與官吏斗敵,
方欲結集,規相應和。近日雖已敗獲,深恐淮南群盜不止,流入潁河界,縱不能
為大害,但饑民附之,徒黨稍眾,如王沖、管三之流,便不易捕獲。臣又聞淮南
自秋至今,雨雪不足,麥熟不熟,蓋未可知,若麥不熟,必大有饑民。浙西、江
東既非豐熟地分,勢必流徙北來,則潁州首被其患。若流民至潁,而官無以濟之,
則橫屍布路,盜賊群起,必然之勢也。所以須至先事奏乞。若至時元無此事,臣
不敢避張皇過當之罪,若隱而不言,倉卒無備,別成意外之虞,其罪大矣。臣日
夜計慮,勢不可緩。謹具條件如左。
一、勘會本州常平斛斗,見管粳米三萬四千餘石,通紐元糴價每斗計一百一
十八文有畸。綠豆一萬三千餘石,通紐元糴價每斗計七十二文有畸。小麥二萬五
千餘石,通紐元糴價每斗計五十四文有畸。上件三色,並系元糴高價,縱依條量
減出糴,亦未能大段平減市價,兼流民轉徙失所,必無錢收買官米;雖依條許借
貸人戶,又緣流民既非土著,將來無緣催索;又條許常平斛斗召募饑民工役,及
許依乞丐人給米斛,不得過所限之數兩倍。臣今相度,不惟饑民羸弱聚散不常,
難為工役,又緣常平斛斗本法,元只用糶糴以準平市價,若將召募工役及依乞丐
人例給與,則是有出無收,今後常平本錢,日耗不已,有時而盡。臣知杭州日,
為見浙西饑饉,全賴常平糶米,所救活不可勝數。以此知常平官本,只可令增,
不可令耗。屢曾奏乞立法,常平錢米,只許糶糴外,不得支用。雖蒙施行,所有
本州見管常平斛斗,臣終不敢以流民之故,輒乞費用,留以準備來春斛斗翔貴時
出糴,以濟本州百姓。
.貼黃。若蒙行下戶部,不過檢坐常平條貫量減價出糶,及召募饑民工役,
並依乞丐人給米之數行下,皆是空文,無益實事。乞自朝廷詳酌,特賜裁處。
.又貼黃。元豐以前,常用常平錢米召募饑民工役,雖有減耗,卻將官剩息
錢補填。今來常平官本,有出無收,若不立法禁止雜支,則數日而盡,深為可惜。
乞檢會臣前奏施行。
一、勘會本州見管封樁陝西軍兵請受及禁軍闕額粳米三千七百餘石,估定每
斗八十文,小麥三萬三千餘石,估定每斗六十文,綠豆二千一百餘石,估定每斗
五十五文,粟米三百餘石,估定每斗九十文,豌豆五千一百餘石,估定每斗六十
文。淮條,許估定價例出糶。除勘會本州軍糧粳米年計不足,今將轉運司錢兌糴
上件封樁粳米充軍糧外,其餘小麥、綠豆、粟米、豌豆可以奏請擘畫錢物,盡數
兌糴,準備賑濟流民。
.貼黃。所有逐色估定價例,並是在市實直,如蒙施行,乞依今來估定價例
兌買。
右臣伏望聖慈,愍念淮浙累歲災傷,來年春夏必有流民。而潁州正當南北孔
道,萬一扶老攜幼,坌集境內,理難斥遣。若飢斃道路,臭穢薰蒸,民同被災疫
之害。弱者既轉溝壑,則強者必聚為寇盜。欲乞特賜度牒一百道,委臣出賣,將
錢兌買前件小麥、粟米、綠豆、豌豆四色,封樁斛斗,候有流民到州,逐放支給
賑濟。如至時卻無流民,自當封樁,度牒價錢,別聽朝廷指揮。謹錄奏聞,伏候
敕旨。
.貼黃。臣若不預作擘畫陳乞,則倉卒之間,必難應辦。若不密切奏論,至
此聲先馳,則恐引惹饑民,並來本州,官物有限,中路闕絕,則死者必眾,反為
深害。所以今來親書奏狀,貴免泄漏。臣以目昏,書寫不謹,伏乞恕罪。如蒙施
行,乞作不下司文字,付臣措置。
.又貼黃。臣所奏濠、壽等州災傷盜賊次第,問得皆有本末,非是風傳道路
之言。深慮本路及逐州各有檢放賦稅元未奏陳,致朝廷不信臣言。臣在杭州日,
親見監司州縣,例皆諱言災傷。只如今年蘇、湖水災,可為至甚,而台官賈易等
猶欲根究其事,行遣言者。蘇州積水未退尚土城門,而知州黃履已奏秋種有望。
似此蒙蔽,習以成風。伏望聖慈試采臣言,過作準備,則一方幸甚。
【乞將合轉一官與李直方酬獎狀】
元祐七年正月某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潁州蘇軾狀奏。臣自到任以來,
訪聞得本州舊出惡賊,自元祐二三年間,管三等嘯聚為寇。已而,又有陳欽、鄒
立、尹榮、尹遇等,亦是群黨劫殺,累至以捕盜官吏斗敵。是時,朝廷訪聞以名
捕此等數人,尋已捉獲凌遲處斬,惟尹遇一名漏網得脫,不改前非,結集陳欽之
弟陳興、鄭饒、李松等數人,不住驚劫人戶。尹遇自稱大大王,陳興稱二大王,
鄭饒稱僥三,李松稱管四,鄉村畏攝,不敢言及。縱被劫殺,不敢申報,以致被
殺之家,父母妻子,不敢聲張舉哀。百姓蔡貴、莫諲、董安三人,只因偶然言及
遇等,即時被殺,內董安仍更用尖刀割斷腳筋,其餘割取頭髮,及殺傷者不可勝
數。每次打劫,皆用金貼紙甲,其餘兵仗弓弩並全。累次與捕盜官吏斗敵,內一
次射殺弓手。兼近日壽州界內,強賊甚多,打劫魏家、謝解元、施助教等家,皆
一二十人,白晝騎馬於鎮市中劫人。其尹遇等聞之,即欲商量應和,居民憂懼。
臣度事勢迫切,即差職員監勒捕盜官吏,責限收捕。有汝陰縣尉李直方,素有才
乾,自出家財,募人告緝,知得逐賊窟穴去處。內陳興、鄭饒、李公等,見住壽
州霍丘縣開順場。尹遇一名,在壽州霍丘縣成家步,比陳興等去處更遠二百里。
直方以謂眾賊之中,唯尹遇最為桀黠難捕,又其窟穴離州界最遠,遂分布弓手,
捕捉眾賊。而直方親領弓手五人,逕往成家步捉殺尹遇。直方母年九十六,只有
直方一子。臨去之時,母子泣別,往返五百餘里,騎殺一馬。直方步行百餘里,
裝作販牛小客,既至地頭,眾皆畏懼不前,獨弓手節級程玉等二人與直方持槍大
呼,排戶而入。尹遇驚起,彀弓駕箭欲發,直方徑前親手刺倒,眾弓手皆入,方
始就擒。直方本與弓手分頭捕捉眾賊,內陳興、鄭饒、李松三人以地近故,先九
日獲。獨尹遇一名,以地遠難捕,直方親行,故後九日獲。既獲之後,遠近喜快。
有城廓鄉村人戶六百一十七人,詣臣陳狀,備說逐賊兇惡,多年為害,人不敢言,
若不盡法根勘,萬一減死刺配,即須走回嘯聚,為害轉甚。以此知逐賊桀黠之甚,
眾所憂畏,若不以時捕獲,因之以饑饉,必為王沖、管三之流。而直方以進士及
第,母子二人相須為命,而能以忠義奮激,親手擊刺,以除一方之患,比之尋常
捕盜官,偶然掩獲十數饑寒之民號為劫賊者,不可同日而語矣。彼皆坐該賞典,
而直方不蒙旌異,則忠義膽決方略之臣,無所勸激矣。須至奏陳者。
右檢準《編敕》節文:“諸官員躬親帥眾獲盜一半以上,能分遣人於三十日
內獲餘黨者,通計人數,同躬親法。”今來李直方,為見眾賊之中唯尹遇最為宿
奸老寇,窟穴深遠,眾不敢近,須至躬親出界捕捉,是致後獲。既是尹遇須至躬
行,則陳興等三人須至差人,無由躬親。若使直方先為身謀,即須躬親先往近處,
捕陳興等三人,然後多遣弓手,續於三十日內捕尹遇一名,即卻應得上條,同躬
親法。只緣直方忠義激發,以除惡為先務,而不暇計較恩賞,故躬親出界,專捕
尹遇一名,以致所差弓手,卻先獲陳興等三人,遂與上條不應,於賞格有礙。考
之法意,顯是該說不盡。伏望朝廷詳酌,只緣直方先公後私,致得先後捕獲之數,
不盡應法。欲乞比附上條,通計人數,許同躬親法,為第三等。若下刑部定奪,
則有司須至執文計析毫釐,直方無緣該得第三等恩賞。惟望聖恩體念尹遇等若不
以時捕獲,必為嘯聚群寇,而直方儒者,能捐軀奮命,忠義可嘉,特賜指揮。臣
又慮朝廷惜此恩例,恐今後妄有攀援。勘會臣見今如法合轉朝散郎,情願乞不改
轉,將此恩例與直方,循資酬獎。緣直方母年九十餘,只有一子,因臣督迫,泣
別而行。若萬一為賊所害,使其老母失所,臣豈不愧見僚吏。以此將臣合轉一官
與直方充賞,不惟少酬其勞,亦使臣今後有以使人,不為空言無實者。於臣亦為
莫大之幸,且免後人援例,庶朝廷易為施行。臣不勝大願。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臣所論奏,皆有實狀可以覆按。本合候尹遇等結案了奏聞,又恐朝
廷未盡以臣言為信,更當行下監司體問逐賊兇惡之實,與直方捐軀奮激之狀,故
及逐賊未死聞奏,庶可以覆按施行。僥三是管三火中有名強賊人,管四是管三弟。
此二賊欲得遠近畏服,故詐稱二人姓名。
.又貼黃。奏為汝陰縣尉李直方捕獲強惡賊人,乞依《編敕》第三等酬賞。
候敕旨。
【乞賜光梵寺額狀】
元祐七年二月某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潁州蘇軾狀奏。臣伏見本州潁上
縣白馬村,有梵僧佛陀波利真身塔院舍,約四五十間,元無敕額。父老相傳佛陀
波利本西域僧,唐儀鳳中游五台,禮文殊師利,見老人,令復還西域,取佛頂尊
勝陀羅尼經。佛陀波利用其言,往返數萬里,以永淳中取經而還,至今流布,而
佛陀波利於潁上亡沒,里俗相與漆塑其身,造塔供養,時有光景,頗著靈驗,不
敢具述。臣於諸處見唐人所立《尊勝石幢刊記》本末,與所聞父老之言頗合。今
年正月,大雪過度,農民凍餒無所,祈禱境內諸廟未應。聞父老以佛陀波利為言,
臣即遣人齎香禱請,登時開霽,人情翕然歸向,詣臣陳狀,願乞敷奏,乞一敕額,
庶幾永遠不致廢壞。須至奏乞者。
右謹具如前,欲望聖慈曲從民欲,特賜本院一敕額,如蒙開允,以光梵為額。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薦宗室令畤狀】
元祐七年五月初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潁州蘇軾狀奏。右臣聞之《詩》
曰:“懷德為寧,宗子維城。”宗室之有人,邦家之光,社稷之衛也。周之盛時,
其卿士皆周、召、毛、原,非王之伯叔父,則其子弟也。逮至兩漢,河間、東平
之德,歆、向之文,天下以為口實。而唐之宗室,武略如道宗、孝恭,文章如白
與賀者,不可以一二數;而以功名至宰相者,有九人焉。自建隆以來,累聖執謙,
不私其親,乾國治民,不及宗子,雖有文武異才,終身不試。神宗皇帝實始慨然,
欲出其英髦,與天下共之,故增立教養選舉之法。行之二十年,出入中外,漸就
器使,而未見有卓然顯聞稱先帝意者。夫豈無人?蓋朝廷未有以大聳勸之耳。臣
伏見承議郎僉書潁州節度判官廳公事令畤,事親篤孝,內行純備,博學經史,手
不釋卷,吏事通敏,文采俊麗,志節端亮,議論英發,體兼眾器,無適不宜。臣
嘗見其所著述,筆力雅健,博貫子史,蓋清廟之瑚璉,明堂之杞梓也。使其生於
幽遠,猶當擢用,而況近托肺腑,已蒙試用者乎?伏望聖慈特賜考察,召致館閣,
養其高才,而遂其遠業,以風動宗室,勸示海內,成先帝之意。不以臣人微言輕
而廢其請也。若後不如所舉,臣gan6*伏朝典。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詔四事一處行下狀】
元祐七年五月十六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狀奏。臣聞之孔子曰:
“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夫民既富而教,然後可以即戎,古之所謂善
人者,其不及聖人遠甚。今二聖臨御,八年於慈,仁孝慈儉,可謂至矣。而帑廩
日益困,農民日益貧,商賈不行,水旱相繼,以上聖之資,而無善人之效,臣竊
痛之。所至訪問耆老有識之士,陰求其所以,皆曰:方今民荷寬政,無它疾苦,
但為積欠所壓,如負千鈞而行,免於僵仆則幸矣,何暇舉首奮臂,以營求於一飽
之外哉。今大姓富家,昔日號為無比戶者,皆為市易所破,十無一二矣。其餘自
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積欠。監司督守令,守令督吏卒,文符日至其門,鞭笞日加
其身,雖有白圭、猗頓,亦化為篳門圭竇矣。自祖宗已來,每有赦令,必曰:凡
欠官物,無侵欺盜用,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伍保人無家業者,並與除放。祖宗亦
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倖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無以為生,雖加鞭撻,終無所得,
緩之則為奸吏之所蠶食,急之則為盜賊之所憑藉,故舉而放之,則天下悅服,雖
有水旱盜賊,民不思亂,此為捐虛名而收實利也。
自二聖臨御以來,每以施捨己責為先務,登極赦令,每次郊赦,或隨事指揮,
皆從寬厚。凡今所催欠負,十有六七,皆聖意所貸矣。而官吏刻薄,與聖意異,
舞文巧詆,使不該放。監司以催欠為職業,守令上為監司之所迫,下為胥吏之所
使,大率縣有監催千百家,則縣中胥徒舉欣欣然,當日有所得,而一旦除放,則
此等皆寂寥無獲矣。自非有力之家,納賂請賕,誰肯舉行恩貸。而積欠之人,皆
鄰於寒餓,何賂之有。其間貧困掃地,無可蠶食者,則縣胥教令通指平人,或雲
衷私擅買,抵當物業,或雖非衷私,而雲買不當價,似此之類,蔓延追擾,自甲
及乙,自乙及丙,無有窮已。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錢,謂之破限。
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蓋無虛日,俗謂此等為縣胥食邑戶。嗟乎,聖人在
上,使民不得為陛下赤子,而皆為奸吏食邑戶,此何道也!商賈販賣,例無現錢,
若用現錢,則無利息,須今年索去年所賣,明年索今年所賒,然後計算得行,彼
此通濟。今富戶先已殘破,中民又有積欠,誰敢賒賣物貨,則商賈自然不行,此
酒稅課利所以日虧,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
窘於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雖無明文指揮,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
敢違者。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於官了無所益,
而民有追擾鞭撻之苦。近日詔旨,凡積欠皆分為十料催納,通計五年而足。聖恩
隆厚,何以加此。而有司以謂有旨,倚閣者方得依十料指揮,余皆並催。縱使盡
依十料,吏卒乞覓,必不肯分料少取。人戶既未納足,則追擾常在,縱分百料,
與一料同。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今知揚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
積欠所壓,日就窮蹙,死亡過半。而欠籍不除,以至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
皆病,公私並困。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臣自潁移揚州,過濠、壽、楚、
泗等州,所至麻麥如雲。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云:
“豐年不如凶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若豐年舉催積欠,
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又所至
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云:“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臣
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常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水旱sha6*人,
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臣竊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下五百人,以
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餘萬虎狼,散在民間,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
乎?臣自到任以來,日以檢察本州積欠為事。內已有條貫除放,而官吏不肯舉行
者,臣即指揮本州一面除放去訖。其餘理合放而於條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權
住催理,聽候指揮。其於理合放而於條有礙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
聖旨,謹件如左。
一、準元祐五年五月十四日敕節文:“應實封投狀承買場務第五界已後,見
欠未納淨利過日錢,亦許比第四界以前三界內一界小數催促。”上件條貫,止為
過界有人承買場務,可以分界,見得最小一界錢數豁除見欠,其間界滿,無人承
買場務,只勒見開沽人認納過日錢數者,即無由分界,見得小數,所以不該上條
除放。朝廷為見無人承買場務,比之有人承買者,尤為敗闕,不易送納,反不該
上條除放,於理不均,故於元祐六年春頒條貫內,別立一條:“諸場務界滿未交
割者,且令依舊認納課例,及過日錢,若委因事敗闕,或一年無人投狀承買,經
縣自陳申州,本州差官,限二十日體量減定淨利錢數,令承認送納,仍具減定錢
數出榜,限一季召人承買。無人投狀,本州再差官減定出榜。限滿,又無人投狀,
依前再減出榜。若減及五分以上,無人投狀,申提刑司差官與本州縣官同共相度,
再減節次,依前出榜。如減八分以上,無人投狀承買,委是難以出納淨利錢,即
所差官與本州縣保明申提刑司審察,保明權倚閣訖奏。自界滿後至倚閣日,見開
沽人,只依減定淨利錢數送納。”臣今看詳,朝廷立此兩條,聖恩寬厚,敕語詳
備,應有人無人承買場務,皆合依條就小送納,無可疑惑。只緣官吏多以刻薄聚
斂為心,又不細詳條貫,所以諸處元只施行逐界通比就小催納指揮,其界滿無人
承買,只依減定淨利錢數送納條貫多不施行。臣細詳上條,既雲“自界滿至停閉
日,見開沽人只依減定淨利錢數送納”,即是分明指定合依臨停閉日減定最小錢
數送納,雖逐次減定錢數不同,緣皆未有人承買,不免更減,終非定數,既已見
得臨停閉日所減定數,豈可卻更追用逐次虛數為定!臣已指揮本州行下屬縣,應
界滿敗闕無人承買場務,系是開沽人承認送納者,並依上條只將臨停閉日所定最
小錢數為額催納,內未停閉已前,有人承買,即依上條,各以當限所減定錢數為
額催納。以上如有欠負,即將已前剩納過錢數豁除。如已納過無欠負者,即給還
所剩,本州已依應施行訖。深慮諸路亦有似此施行未盡處,乞聖旨備錄行下。
一、準元祐五年四月九日朝旨:“應大赦以前,見欠蠶鹽和買青苗錢物,元
是冒名,無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鄰里抱認,或元無頭主,均及干係人者,並特
與除放。”今勘會江都縣人戶積欠青苗錢斛二萬四千九百二十貫石,內四千九百
貫石,系大赦已前欠負逃移,臣已指揮本州,依上件朝旨除放去訖。一千五百二
十五貫石,雖系大赦前欠負,卻系大赦後逃移,未有明文除放,見今無處催理,
不免逐時行下鄉村勘會,虛有搔擾。臣已指揮本州更不行下,欲乞聖旨指揮應大
赦前欠負蠶鹽和買青苗錢,但見今逃移無處催理者,本縣官吏保明,並與除放。
.貼黃。勘會上件朝旨,經隔二年,不為除放,臣今來方始施行。深慮諸州、
軍亦有似此大赦前欠蠶鹽和買青苗錢逃移人戶,合依聖旨除放,而官吏不為施行
者,乞更賜行下免罪改正。
一、檢準《熙寧編敕》:“諸主持倉庫欠折官物買撲場務少欠課利元無欺弊
者,其產業雖已估計倍納入官,許以所收子利紐計還元欠官錢,數足,即給還或
貼納所欠錢數,相兼收贖,如過十年不贖,依填欠田宅條施行。系十保干係人產
業,雖欠人有欺弊,亦準此。”此乃祖宗令典,雖熙寧新法,亦許準折欠數,數
足便還。只因元豐四年十二月內,兩浙轉運司奏,買撲之人,多是作弊,拖欠合
納課利,須至官司催逼緊急,卻便乞依條將產業在官拘收子利,折還系元抵田產
物業。逐年所出花利微細,卒填所欠官錢不足,看詳買撲場務,並系人戶情願實
封投狀,抱認句當,其課利依條自合逐月送納,即與公人主持倉庫欠折官物陪填
事體不同。今相度欲乞於《編敕》內刪去“買撲場務少欠課利”八字,因此立法,
諸主持官物欠折無欺弊者,其產業估納入官,以所收子利,準折欠數,候足給還,
或貼納錢收贖,如過十年不贖,依填欠田宅法,系十保干係人產業,雖元欠有欺
弊,仍以所估納抵產子利,準折欠數,通計賞足給還抵產,其以前欠負,並準此,
內剩納過錢數,仍給還所剩。
一、準元豐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明堂赦書》節文:“開封府界及諸路人戶,
見欠元豐元年以前夏秋祖稅,並沿納不以分數,及二年以前誤支雇食水利罰夫買
撲場務出限罰錢,並免役及常平息錢,並特與除放。”是時轉運司申中書稱,見
欠丁口鹽錢,及鹽博絹米及和預買綢絹,並系人戶以請官本,不合一例除放。中
書批狀云:勘會赦書內,即無見欠丁口鹽錢並鹽博絹米及和預買綢絹已請官本除
放之文,因此州縣卻行催理。至元豐八年登極赦書,亦是除放兩稅,沿納錢物。
後來尚書戶部仍舉行元豐四年中書批狀指揮,逐年蠶鹽錢絹和預買綢絹等,系已
請官本,並不除放。臣今看詳,內蠶鹽錢絹一事,鹽本至輕,所折錢絹至重。只
如江都縣每支鹽六兩,折絹一尺。鹽六兩,元價錢一十文五分足,絹一尺,價錢
二十八文一分足。其支鹽納錢者,每鹽五斤五兩,納錢三百三十一文八分足,比
元價買鹽每斤二十八文足已多一百八十三文足。又將錢折麥,所估麥價至低。又
有倉省加耗及腳乘之類,一文至納四五文。今來既不除放,即須催納絹麥折色,
所以人戶愈覺困苦。臣今看詳,丁口鹽錢絹既為有官本,難議除放,即合據所支
鹽斤兩實直價錢催納,豈可將折色絹麥上增起錢數盡作官本,顯是於理合放,於
條未有明文。臣已指揮本州,應登極赦前見欠丁口鹽錢及鹽博絹米之類,只據當
時所支官物實直為官本催納,其因折色增起錢數,並權住催理,聽候朝旨。伏望
聖慈特賜指揮,依此除放。
一、準元祐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書》:“應內外欠市易錢人戶,見欠錢二
百實以下,並特與除放。”續準元祐二年二月七日都省批狀:“知鄭州張璪札子
奏,臣伏睹《明堂赦書》節文,諸路人戶,見欠市易錢二百貫以下,並特與除放。”
臣自到州,契勘得本州舊系開封府界管城縣日,本縣市易抵當所,於元豐二年五
月以後,節次準市易上界牒準太府寺牒支降到疋帛散茶,令搭息出賣,其本州自
合依條許人戶用物貨等抵請及見錢變易,本州卻賒賣與人戶,仍不曾結保,致有
二百九十八戶除納外,共拖欠下官錢計一千九百餘貫文。雖契勘得逐戶名下見欠
各只是二百貫以下,本州為是元管句官司違法賒散,不依太府寺搭息出賣指揮,
致人戶亦不曾用物貨抵請,即與市易舊法許人結保賒請金銀物帛見欠官本事體不
同,以此未敢引用赦敕除放。繫上件人戶所欠物帛價錢,本因官吏違法賒過,其
人戶元不知有此違礙。伏望聖慈矜恤,特許依赦除放,庶使貧民均被聖澤。戶部
看詳,住罷賒請,後來違法賒散過錢物,並府界縣分人戶抵當虧本糯米,各與未
罷已前依條賒請事體不同。今勘當難以依赦除放。都省批狀,依戶部所申文。續
準元祐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敕,勘會內外見欠市易非違法賒請人戶,已降指揮,二
百貫文已下除放,其外路系違法者,即不該除放。切緣本因官司違法賒賣,今來
人戶若不量與蠲放,顯見獨不沾恩,須議指揮。十月二十五日奉聖旨,令戶部指
揮,諸路契勘,官私違法除放人戶,許將息罰充折外,見欠錢二十貫文已下者,
並與除放。又續準元祐四年正月初十日轉運司牒:“準尚書戶部符,據淮南轉運
司狀,契勘本路市易欠錢,除依條賒借,並元系經官司違法賒欠,已依上項赦敕
朝旨施行外,元有未承元豐四年五月十九日朝旨住罷賒藉以前,並以後有人戶於
市易務差出計置變易句當人等頭下賒借錢物,見欠不及二百貫及二十貫以下,今
詳所降元祐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敕》,止言市易欠錢人戶,見欠二百貫文以下
除放,並元祐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朝旨,亦止言官司違法賒借,見欠二十貫文以下
除放,今來前項人戶,從初徑於市易差出句當人等頭下賒欠,本司疑慮,未敢一
例除放申部者。本部看詳,《明堂赦》雲內外欠市易錢人戶,見欠二百貫以下除
放。及近降朝旨,亦止雲官私違法私放人戶許將息罰充折外,見欠二百貫以下除
放,即無似此窠名明文。今據所申符,本司主者詳此,一依前後所降朝旨施行,
無至違誤。”臣今看詳,元祐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書》,止言“應內外欠市易
務錢二百貫以下,並與除放。”赦文簡易明白,元不分別人戶,於官司請領或徑
於句當人名下分請,亦不拘限。官司依條賒賣,或違法俵散,及有無抵當結保搭
息不搭息之類,但系欠市易務錢二百貫以下者,便合依赦除放,更無疑慮。切原
聖意,蓋為市易務錢,本緣奸臣貪功希賞,設法陷民,赤子無知,為利所罔,故
於即位改元躬祀明堂始見上帝之日,親發德音,特與除放。皇天后土,實聞此言。
當時有識,已恨所放不寬,既知小民為官法所陷,何惜不與盡放,更立二百貫之
限。然是時欠負窮民,無不鼓舞涕泣,銜荷恩德。曾未半年,已有刻薄臣寮,強
生支節,析文破敕,妄作申請,致有上項續降聖旨及都省批狀指揮,應官司違法
賒借者,止放二十貫以下,其於差出句當人名下賒請者,並不除放一文,使宗祀
赦文,反為虛語,非獨失信於民,亦為失信於上帝矣。所系至大,而俗吏小人曾
不為朝廷惜此,但知計析錐刀之末,實可痛愍。臣竊仰料二聖至仁至明,已發德
音,除放二百貫以下,豈有卻詐刻薄臣寮出意阻難追改不行之理?必是當時議者,
以為欠錢之人,詐立私下賒買人姓名,分破錢數,令不滿二百貫,僥倖除放,以
此更煩朝省,別立上項條約,以防情弊,一時指揮,不為無理。今來歲月已久,
人戶各蒙監催枷錮鞭撻,困苦理極,若非本身實欠,豈肯七年被監,不求訴免?
以此觀之,凡今日欠戶,並是實欠,必非私相計會為人分減之人,明矣。伏望聖
慈,特與舉行元祐元年九月六日赦書,應內外欠市易錢人戶,見欠錢二百貫以下,
不以官私違法不違法,及人戶於官司請領或徑於句當人名下分請者,並與除放,
所貴復收窮困垂死之民,稍實宗祀赦書之語,以答天人之意。
一、準元祐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聖旨:“將府界諸路人戶,應見欠諸般欠負,
以十分為率,每年隨夏秋料各帶納一分,所有前後累降催納欠負分料展閣指揮,
更不施行。”臣今看詳上項指揮,明言應見欠諸般欠負並分十料催納,元不曾分
別系與不系因災傷分料展閣之數,聖恩寬大,詔語分明,但系欠負,無不該者。
只因戶部出納之吝,別生支節,謂之申明。其略云:“本部看詳,人戶見催逐年
拖欠下夏秋租稅贓賞課利省房沒官等錢物,若不系因災傷許分料展閣理納之數,
自不該上條。”致尚書省八月三ri6*批狀指揮,依所申施行,即不曾別取聖旨。臣
嘗謂二聖即位已來,所行寬大之政,多被有司巧說事理,務為艱閡,使已出之令,
不盡施行,屯膏反汗,皆此類也。兼檢會元祐敕節文:“諸災傷倚閣租稅,至豐
熟日,分作二年四料送納,若納未足而又遇災傷者,權住催理。”今來元祐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聖旨指揮,雖分為十料,比舊稍寬,又卻(闕)沖改,前後分料展
閣指揮,即雖遇災傷,亦須催納。水旱之民,當年租賦尚不能輸,豈能更納舊欠?
顯是緣此指揮,反更不易,欲望特降聖旨,應諸般欠負,並只依元祐五年五月二
十六日聖旨指揮,分十料施行。仍每遇災傷,依元祐敕權住催理。內人戶拖欠兩
稅,不系災傷倚閣者,亦分二年作四料送納,未足而遇災傷者,亦許權住催理。
所有戶部申明都省批狀指揮,乞不施行。
.貼黃。議者必謂若如此施行,今後百姓皆不肯依限送納兩稅,僥倖分料。
臣以謂不然。《編敕》明有催稅末限不足分數官吏等第責罰,令佐至沖替,錄事、
司戶與小處差遣,典押勒停,孔目、管押官降資,條貫至重,誰敢違慢。若非災
傷之歲,檢放不盡實者,何緣過有拖欠。若朝廷不恤,須得並催,則人戶惟有逃
移,必無納足之理。
一、臣先知杭州日,於元祐五年九月奏:“臣先曾具奏,朝廷至仁,寬貸宿
逋,已行之命,為有司所格沮,使王澤不得下流者四事。”其一曰:“見欠市易
籍納產業,聖恩並許給還,或貼納收贖。而有司妄出新意,創為籍納、折納之法,
使十有ba6*九不該給贖。”其二曰:“積欠鹽錢,聖旨已許止納產鹽場監官本價錢,
其餘並與除放。而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其三曰:“登極
大赦以前人戶,以產當酒見欠者,亦合依鹽當錢法,只納官本。”其四曰:“元
豐四年,杭州揀下不堪上供和買絹五萬八千二百九十疋,並抑勒配賣與民,不住
鞭笞,催納至今,尚欠八千二百餘貫,併合依今年四月九日聖旨除放。”然臣具
此論奏,經今一百八日,未蒙回降指揮,乞檢會前奏四事,早賜行下。尚書省取
會到諸處,稱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狀。十二月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蘇軾別具聞
奏。臣已於元祐六年正月九日,備錄元狀,繳連奏去訖,經今五百餘日,依前未
蒙施行。復乞檢會前奏,一處行下。
右謹件如前。今所陳六事及前所陳四事,止是揚州、杭州所見。竊計天下之
大,如此六事、四事者多矣。若今日不治,數年之後,百姓愈困愈急,流亡盜賊
之患,有不可勝言者。伏望特留聖意,深詔左右大臣,早賜果決行下。臣伏見所
在轉運、提刑,皆以催欠為先務,不復以恤民為意。蓋函、矢異業,所居使然。
臣愚欲乞備錄今狀及元祐六年正月九日所奏四事,行下逐路安撫鈐轄司,委自逐
司選差轄下官僚一兩人,不妨本職,置司取索逐州見催諸般欠負利名戶眼,及元
欠因依,限一月內具委無漏落,保明供申,仍備錄應系見行欠負敕條,出榜曉示。
如州縣不與依條除放,許詣逐司自陳,限逐司於一季內看詳了絕,內依條合放而
州縣有失舉行者,與免罪改正訖奏。其於理合放而未有明條或於條有礙者,並權
住催理,奏取敕裁,仍乞朝廷差官三五人置局看詳,立限結絕。如此則期年之間,
疲民尚有生望,富室完復,商賈漸通,酒稅增羨,公私寬泰,必自此始也。臣身
遠言深,罪當萬死,感恩徇義,不能默已,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本州近準轉運司牒坐準戶部符:“臣寮上言,去歲災傷人戶,農事
初興,生意稍還,正當惠養,助之蘇息,伏望聖慈許將去年檢放不盡秋稅元只收
三二分已下者,系本戶已是七八分災傷,今來若納錢尚有欠,必是送納不前,乞
特與除放。其餘納錢見欠人戶,亦乞特與減免三分外,若猶有欠,並上二等戶,
如不可一例減放,則並乞特與展限,候今年秋熟,隨秋料送納。”其言至切,尋
蒙聖恩送下戶部。本部卻只檢坐元祐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節文災傷帶納欠負條貫
應破詔旨,其臣寮所乞放免寬減事件,元不相度可否。顯是聖慈欲行其言,而戶
部不欲,雖蒙行下,與不行下同。臣今來所論,若非朝廷特賜指揮,即戶部必無
施行之理。
.又貼黃。臣今所言六事及舊所言四事,並系民心邦本,事關安危,兼其間
逐節利害甚多,伏望聖慈少輟清閒之頃,特賜詳覽。
.又貼黃。準條,檢放災傷稅租,只是本州差官計會令佐同檢,即無轉運司
更別差官覆按指揮。臣在潁州,見逐州檢放之後,轉運司更隔州差官覆按虛實,
顯是於法外施行,使官吏畏憚不敢盡實檢放。近日淮南轉運司為見所在流民倍多,
而所放災傷,多不及五分支破,貧糧有限,恐人情未安,故奏乞法外支給,若使
盡實檢放,流民不應如此之多,與其法外拯濟於既流之後,曷若依法檢放於未流
之前,此道路共知,事之不可欺者也。臣忝居侍從,不敢不具實聞奏。
又貼黃。京司所置局,因令看詳畿內欠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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