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二

◎奏議八首
【再論積欠六事四事札子】
元祐七年六月十六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札子奏。臣已具積欠
六事,及舊所論四事上奏。臣聞之孟子曰:“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
若陛下初無此心,則臣亦不敢必望此政,屢言而屢不聽,亦可以止矣。然臣猶孜
孜強聒不已者,蓋由陛下實有此心,而為臣子所格沮也。竊觀即位之始,發政施
仁,天下聳然,望太平於期月。今者八年,而民益貧,此何道也?願陛下深思其
故。若非積欠所壓,自古至今,豈有行仁政八年而民不蘇者哉。臣前所論四事,
不為不切,而經百餘日,略不施行。臣既論奏不已,執政乃始奏雲,初不見臣此
疏,遂奉聖旨,令臣別錄聞奏。意謂此奏朝上而夕行,今又二年於此矣。以此知
欠積之事,大臣未欲施行也。若非陛下留意,痛與指揮,只作常程文字降出,仍
卻作熟事進呈,依例送戶部詳看,則萬無施行之理。臣人微言輕,不足計較,所
惜陛下赤子,日困日急,無復生理也。臣又竊料大臣必雲今日西邊用兵,急於財
利,未可行此。臣謂積欠之在戶部者,其數不貲,實似可惜。若實計州縣催到數
目,經涉歲月,積欠之在戶部者累毫,何足以助經費之萬一。臣願聖主特出英斷,
早賜施行。臣訪聞浙西飢疫大作,蘇、湖、秀三州,人死過半,雖積水稍退,露
出泥田,然皆無土可作田塍,有田無人,有人無糧,有糧無種,有種無牛,餓死
之餘,人如鬼臘。臣竊度此三州之民,朝廷加意惠養,仍須官吏得人,十年之後,
庶可完復。《書》曰:“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浙西災患,若於一二年前,
上下疚心,同方拯濟,其勞費殘弊,必不至若今之甚也。臣知杭州日,預先奏乞
下發運司,多糴米斛,以備來年拯濟饑民,聖明垂察,支賜緡錢百萬收糴。而發
運使王覿,堅稱米貴不糴。是年米雖稍貴,而比之次年春夏,猶為甚賤,縱使貴
糴,尚勝於無,而覿執所見,終不肯收糴顆粒,是致次年拯濟失備,上下共知而
不詰問。小人淺見,只為朝廷惜錢,不為君父惜民,類皆如此。淮南東西諸郡,
累歲災傷,近者十年,遠者十五六年矣。今來夏田一熟,民於百死之中,微有生
意,而監司爭言催欠,使民反思凶年。怨嗟之氣,必復致水旱。欲望聖慈救之於
可救之前,莫待如浙西救之於不可救之後也。臣敢昧死請內降手詔云:“訪聞淮
浙積欠最多,累歲災傷,流殍相屬,今來淮南始獲一麥,浙西未保豐凶,應淮南
東西、浙西諸般欠負不問新舊,有無官本,並特與權住催理一年。”使久困之民,
稍知一飽之樂。仍更別賜指揮,行下臣所言六事四事,令諸路安撫鈐轄司推類講
求,與天下疲民,一洗瘡痏,則猶可望太平於數年之後也。臣伏睹詔書,以五月
十六日冊立皇后,本枝百世,天下大慶。《孟子》有言:“《詩》曰:‘古公亶
父,來朝走馬。率西水滸,至於岐下。爰及姜女,聿來胥宇。’當是時也,內無
怨女,外無曠夫。”此周之所以王也。今陛下膺此大慶,猶不念積欠之民,流離
道路,室家不保,鬻田質子,以輸官者乎?若親發德音,力行此事,所全活者不
知幾千萬人。天監不遠,必為子孫無疆之福。臣不勝拳拳孤忠,昧死一言。取進
止。
【論倉法札子】
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札子奏。臣竊謂倉
法者,一時權宜指揮,天下之所駭,古今之所無,新地之猛政也。自陛下即位,
首寬此法,但其間有要劇之司,胥吏仰重祿為生者,朝廷不欲遽奪其請受,故且
因循至今。蓋不得已而存留,非謂此猛政可恃以為治也。自有刑罰以來,皆稱罪
立法,譬之權衡,輕重相報,未有百姓造銖兩之罪,而人主報以鈞石之刑也。今
倉法不滿百錢入徒,滿十貫刺配沙門島,豈非以鈞石報銖兩乎?天道報應,不可
欺罔,當非社稷之利。凡為臣子,皆當為陛下重惜此事,豈可以小小利害而輕為
之哉?臣竊見倉法已罷者,如轉運、提刑司人吏之類。近日稍稍復行,若監司得
人,胥吏誰敢作過,若不得人,雖行軍令,作過愈甚。今執政不留意於揀擇監司,
而獨行倉法,是謂此法可恃以為治也耶?今者又令真、揚、楚、泗轉般倉斗子行
倉法,綱運敗壞,執政終不肯選擇一強明發運使,以辦集其事,但信倉部小吏,
妄有陳請,便行倉法,臣所未喻也。今來所奏,只是申明《元祐編敕》,不過歲
捐轉運司違法所收糧綱稅錢一萬貫,而能使六百萬石上供斛斗,不大失陷,又能
全活六路綱梢數千、牽駕兵士數萬人免陷深刑,而押綱人員使臣數百人保全身計,
以至商賈通行,京師富庶,事理明甚,無可疑者。但恐執政不樂臣以疏外輒議已
行之政,必須卻送戶部,或卻令本路監司相度,多方沮難,決無行理。臣材術短
淺,老病日侵,常恐大恩不報,銜恨入地,故貪及未死之間,時進瞽言,但可以
上益聖德,下濟蒼生者。臣雖以此得罪,萬死無悔。若陛下以臣言為是,即乞將
此札子留中省覽,特發德音,主張施行。若以臣言為妄,即乞並此札子降出,議
臣之罪。取進止。
【論綱梢欠折利害狀】
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狀奏。臣聞唐代宗
時,劉晏為江淮轉運使,始於揚州造轉運船,每船載一千石,十船為一綱,揚州
差軍將押赴河陰,每造一船,破錢一千貫,而實費不及五百貫。或譏其枉費。晏
曰:“大國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創置,須謀經久。船場既興,執事者非一,須有
余剩衣食,養活眾人,私用不窘,則官物牢固。”乃於揚子縣置十船場,差專知
官十人。不數年間,皆致富贍。凡五十餘年,船場既無破敗,饋運亦不闕絕。至
鹹通末,有杜侍御者,始以一千石船,分造五百石船二隻,船始敗壞。而吳堯卿
者,為揚子院官,始勘會每船合用物料,實數估給,其錢無復寬剩,專知官十家
即時凍餒,而船場遂破,饋運不繼,不久遂有黃巢之亂。劉晏以千貫造船,破五
百貫為干係人欺隱之資,以今之君子寡見淺聞者論之,可謂疏繆之極矣。然晏運
四十萬石,當用船四百隻,五年而一更造,是歲造八十隻也。每隻剩破五百貫,
是歲失四萬貫也。而吳堯卿不過為朝廷歲寬四萬貫耳,得失至微,而饋運不繼,
以貽天下之大禍。臣以此知天下之大計,未嘗不成於大度之士,而敗於寒陋之小
人也。國家財用大事,安危所出,願常不與寒陋小人謀之,則可以經久不敗矣。
臣竊見嘉祐中,張方平為三司使,上論京師軍儲云:“今之京師,古所謂陳
留,四通八達之地,非如雍、洛有山河之險足恃也,特恃重兵以立國耳,兵恃食,
食恃漕運,漕運一虧,朝廷無所措手足。”因畫十四策,內一項云:“糧綱到京,
每歲少欠不下六七萬石,皆以折會償填,發運司不復抱認,非祖宗之舊也。”臣
以此知嘉祐以前,歲運六百萬石,而以欠折六七萬石為多。訪聞去歲,止運四百
五十餘萬石,而欠折之多,約至三十餘萬石。運法之壞,一至余此。又臣到任未
幾,而所斷糧綱欠折干係人,徒流不可勝數。衣糧罄余折會,船車盡於折賣,質
妻鬻子,飢瘦伶俜,聚為乞丐,散為盜賊。竊計京師及緣河諸郡,例皆如此。朝
廷之大計,生民之大病,如臣等輩,豈可坐觀而不救耶?輒問之於吏。(下有闕
文。)乃金部便敢私意創立此條,不取聖旨,公然行下,不惟非理刻剝,敗壞祖
宗法度,而人臣私意,乃能廢格制敕,監司州郡,靡然奉行,莫敢誰何。此豈小
事哉!謹按,一綱三十隻船,而稅務監官不過一員,未委如何隨船點檢得。三十
只船,一時皆遍而不勒留住岸,一船點檢,即二十九隻船皆須住岸伺候,顯是違
條舞法,析文破敕。苟以隨船為名,公然勒留點檢,與兒戲無異。訪聞得諸州多
是元祐三年以來始行點檢收稅,行之數年,其弊乃出。綱梢既皆赤露,妻子流離,
性命不保,雖加刀鋸,亦不能禁其攘竊。此弊不革,臣恐今後欠折不止三十餘萬
石,京師軍儲不繼,其患豈可勝言!
揚州稅務,自元祐三年十月,如行點檢收稅,至六年終,凡三年間共收糧綱
稅錢四千七百餘貫。折長補短,每歲不過收錢一千六百貫耳。以淮南一路言之,
真、揚、高郵、楚、泗、宿六州、軍,所得不過萬緡,而所在稅務專攔因金部轉
運司許令點檢,緣此為奸,邀難乞取,十倍於官。遂致綱梢皆窮困骨立,亦無復
富商大賈肯以物貨委令搭載,以此專仰攘取官米,無復限量,拆賣船板,動使淨
盡,事敗入獄,以命償官。顯是金部與轉運司違條刻剝,得糧綱稅錢一萬貫,而
令朝廷失陷綱運米三十萬餘石,利害皎然。今來倉部並不體訪綱運致欠之因,卻
言緣倉司斗子乞覽綱梢錢物,以致欠折,遂立法令真、揚、楚、泗轉般倉並行倉
法,其逐處斗子,仍只存留一半。命下之日,揚州轉般倉斗子四十人,皆詣臣陳
狀,盡乞歸農。臣雖且多方抑按曉喻,退還其狀,然相度得此法必行,則見今斗
子必致星散,雖別行召募,未必無人,然皆是浮浪輕生不畏重法之人,所支錢米,
決不能贍養其家,不免乞取。既冒深法,必須重賂輕齎,密行交付。其押綱綱梢
等,知專斗若不受賂,必無寬剩,斗面決難了納。即須多方密行重賂,不待求乞
而後行用,此必然之理也。
臣細觀近日倉部所立條約,皆是枝葉小節,非利害之大本。何者?自熙寧以
前,中外並無倉法,亦無今來倉部所立條約,而歲運六百萬石,欠折不過六七萬
石。蓋是朝廷捐商稅之小利,以養活綱梢,而緣路官司,遵守《編敕》法度,不
敢違條點檢收稅,以致綱梢飽暖,愛惜身命,保全官物,事理灼然。臣已取責得
本州稅務狀稱,隨船點檢,不過檢得一船。其餘二十九船,不免住岸伺候,顯有
違礙。臣尋已備坐《元祐編敕》,曉示今後更不得以隨船為名,違條勒令住岸點
檢去訖。其稅務官吏,為準本州及倉部、發運、轉運司指揮非是自擅為條,未敢
便行取勘。其諸州、軍稅務,非臣所管,無由一例行下。欲乞朝廷申明《元祐編
敕》不得勒令住岸條貫,嚴賜約束行下。並乞廢罷近日倉部起請倉法,仍取問金
部官吏不取聖旨擅立隨船一法,刻剝兵梢,敗壞綱運,以誤國計,及發運、轉運
司官吏,依隨情罪施行。庶使今後刻薄之吏,不敢擅行胸臆,取小而害大,得一
而喪百。臣聞東南饋運,所系國計至大,故祖宗以來,特置發運司,專任其責。
選用既重,威令自行。如昔時許元輩,皆能約束諸路,主張綱運。其監司州郡及
諸場務,豈敢非理刻剝邀難?但發運使得人,稍假事權,東南大計,自然辦集,
豈假朝廷更行倉法?此事最為簡要,獨在朝廷留意而已。謹具《元祐編敕》及金
部擅行隨船點檢指揮如左。
一、準元祐《編敕》:“諸綱運船筏到岸檢納稅錢,毋有違限,如限內無故
稽留,及非理搜檢,並約喝無名稅錢者,各徒二年。諸新錢綱及糧綱,緣路不得
勒令住岸點檢,雖有透漏違禁之物,其經歷處,更不問罪,至京下鎖通津門,準
此。”
一、準元祐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尚書金部符:“省部看詳,監糧綱運,雖不得
勒留住岸,若是隨船點檢得委有稅物名件,自合依例饒潤收納稅錢,即無不許納
稅錢事理。若或別無稅物,自不得依例喝免稅錢,事理甚明。”
右謹件如前者。若朝廷盡行臣言,必有五利。綱梢飽暖,惜身畏法,運饋不
大陷失,一利也。省徒配之刑,消流亡賊盜之患,二利也。梢工衣食既足,人人
自重,以船為家,既免折賣,又常修完,省逐處船場之費,三利也。押綱綱梢,
既與客旅附載物貨,官不點檢,專欄無由乞取,然梢工自須赴務量納稅錢,以防
告訐,積少成多,所獲未必減於今日,四利也。自元豐之末,罷市易務、導洛司、
堆垛場,議者以為商賈必漸通行,而今八年,略無絲毫之效,京師酒稅課利皆虧,
房廊邸店皆空,何也?蓋祖宗以來,通許綱運攬載物貨,既免徵稅,而腳錢又輕,
故物貨通流,緣路雖失商稅,而京師坐獲富庶。自導洛司廢,而淮南轉運司陰收
其利,數年以來,官用窘逼,轉運司督迫,諸處稅務日急一日,故商賈全然不行,
京師坐至枯涸。今若行臣此策,東南商賈,久閉乍通,其來必倍,則京師公私數
年之後,必復舊觀。此五利也。臣竊見近日官私例皆輕玩國法,習以成風。若朝
廷以臣言為非,臣不敢避妄言之罪,乞賜重行責罰。若以臣言為是,即乞盡理施
行,少有違戾,必罰無赦,則所陳五利,可以朝行而夕見也。謹錄奏聞,伏候敕
旨。
.貼黃。本州已具轉般倉斗子二十人,不足於用,必致闕誤事理,申乞依舊
存留四十人去訖。其斗子所行倉法。臣又體訪得深知綱運次第,人皆雲行倉法後,
欠折愈多,若斗子果不取錢,則裝發更無斗面,兵梢未免偷盜,則欠折必甚於今。
若斗子不免取錢,則舊日行用一貫者須取三兩貫,方肯收受。然不敢當面乞取,
勢須宛轉託人,減刻隔落,為害滋深。伏乞朝廷詳酌,早賜廢罷,且依舊法。
.又貼黃。臣今看詳,倉部今來起請條約,所行倉法,支用錢米不少。又添
差監門小使臣,支與驛券。又許諸色人告捉構合乞取之人,先支官錢五十貫為賞。
又支系省上供錢二萬貫,召募綱梢。如此之類,費用浩大。然皆不得利害之要。
行之數年,必無所補。臣今所乞,不過減卻淮南轉運司違條收稅一萬貫,使綱梢
飽曖,官物自完,其利甚大。
【乞罷轉般倉斗子倉法狀】
元祐七年八月一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狀奏。右臣近於七月二
十七日具狀奏論綱梢欠折利害,內一事,乞罷真、揚、楚、泗轉般倉斗子倉法,
並乞揚州轉般倉斗子依舊存留四十人。今來揚州轉般倉斗子四十人並曾詣臣投狀,
乞一時歸農。臣雖且抑按曉喻,退還其狀,然體訪得眾情未安,惟欲逃竄,兼訪
聞泗州轉般倉斗子已竄卻一十二人,深慮逐州轉般倉斗子漸次星散,別行召募,
必是費力,兼恐多是浮浪輕犯重法之人,愈見敗壞綱運。其逐一利害,已具前狀。
只乞朝廷詳酌,先賜施行廢罷轉般倉斗子倉法,及揚州依舊存留轉般倉斗子四十
人為額,仍乞入急遞行下,貴免斗子星散,住滯綱運。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乞罷稅務歲終賞格狀】
元祐七年八月初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狀奏。準元祐三年八
月二十三日敕:“陝西轉運司奏。準敕節文:‘賣鹽並酒稅務增剩監專等賞錢,
更不支給。’本司相度,欲且依舊條支給,所貴各肯用心,趁辦課利。戶部狀欲
依本司所乞,並從元豐賞格,依舊施行。檢會元豐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敕:‘賣鹽
及稅務監官年終課利增額,計所增數給一厘;賣鹽務專副秤子稅務專欄,年終課
利增額,計所增數給半厘。’及檢會元豐賞給‘酒務鹽官年終課利增額,計所增
數給二厘;酒務專匠,年終課利增額,計所增數給一厘’者。”右臣聞之管仲: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今鹽酒稅務監官,雖為卑賤,
然縉紳士人公卿胄子,未嘗不由此進。若使此等不顧廉恥,決壞四維,掊斂刻剝,
與專欄秤匠一處分錢,民何觀焉。所得毫末之利,而所敗者天下風俗、朝廷綱維,
此有識之所共惜。臣至淮南,體訪得諸處稅務,自數年來,刻虐日甚,商旅為之
不行,其間課利,雖已不虧,或已有增剩,而官吏刻虐,不為少衰。詳究厥由,
不獨以財用窘急,轉運司督迫所致,蓋緣有上件給錢充賞條貫,故人人務為刻虐,
以希歲終之賞,顯是借關市之法,以蓄聚私家之囊橐。若朝廷憫救風俗,全養士
節,即乞盡罷上件歲終支賞條貫。仍乞詳察上件條貫於稅務施行,尤為害物,先
賜廢罷。況祖宗以來,元無此格,所立場務增虧賞罰,各已明備,不待此條,方
為勸獎。臣竊見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敕,廢罷諸路人戶買撲土產稅場。命下之日,
天下歌舞,以致深山窮谷之民,皆免虐害。臣既親被詔旨,輒敢仰緣德音,推廣
聖意,具論利害,以候敕裁。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乞歲運額斛以到京定殿最狀】
元祐七年八月五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狀奏。右臣近者論奏江
淮糧綱運欠折利害。竊謂欠折之本,出於綱梢貧困,貧困之由,起於違法收稅。
若痛行此一事,則期年之間,公私所害,十去七八,此利害之根源,而其他皆枝
葉小節也。若朝廷每聞一事,輒立一法,法出奸生,有損無益,則倉部前日所立
斗子倉法,及其餘條約是矣。臣愚欲乞盡賜寢罷,只乞明詔發運使,責以虧贏,
而為之賞罰,假以事權,而助其耳目,則饋運大計可得而辦也。
何謂責以虧贏而為之賞罰?蓋發運使歲課,當以到京之數為額,不當以起發
之數為額也。今者折欠,盡以折會償填,而發運使不復抱認其數,但得起發數足,
則在路雖有萬般疏虞,發運使不任其責矣。今諸路轉運司歲運斛斗,皆以到發運
司實數為額,而發運司獨不以到京及府界實數為額,此何義也?臣欲乞立法,今
後發運司歲運額斛,計到京欠折分毫,以定殿罰,則發運使自然竭力點檢矣。凡
綱運弊害,其略有五。一曰發運司人吏作弊,取受交裝不公。二曰諸倉專斗作弊,
出入斗器。三曰諸場務排岸司作弊,點檢附搭住滯。四曰諸押綱使臣人員作弊,
減刻雇夫錢米。五曰在京及府界諸倉作弊,多量剩取,非理曝揚。如此之類,皆
可得而去也。縱未盡去,亦賢於立空法而人不行者遠矣。
何謂假以事權而助其耳目?蓋運路千餘里,而發運使二人,止在真、泗二州,
其間諸色人作弊侵欺綱梢於百里之外,則此等必不能去離綱運而遠赴訴也,況千
里乎?臣欲乞朝廷選差或令發運使舉辟京朝官兩員為勾當,綱運自真州至京,往
來點檢,逐州住不得過五日,至京及本司住不得過十日,以船為廨宇,常在道路,
專切點檢諸色人作弊,杖以下罪,許決,徒以上罪,送所屬施行。使綱梢使臣人
員等,常有所赴訴,而諸色人常有所畏忌,不敢公然作弊,以歲運到京數足,及
欠折分毫為賞罰。
行此二者,則所謂人存政舉,必大有益。伏望朝廷留念饋運事大,特賜檢會
前奏,一處詳酌施行。臣忝備侍從,懷有所見,不敢不盡。屢瀆天威,無任戰恐
待罪之至。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臣前奏乞舉行《元祐編敕》錢糧綱不得點檢指揮。竊慮議者必謂錢
糧綱既不點檢,今後東南物貨,盡入綱船攬載,則商稅所失多矣。臣以謂不然。
自祖宗以來《編敕》,皆不許點檢,當時不聞商稅有虧。只因導洛司既廢,而轉
運司陰收其利,又自元祐三年十月後來,始於法外擅立隨船點檢一條,自此商賈
不行,公私為害。今若依《編敕》放行,不惟綱梢自須投務納稅,如前狀所論,
而商賈坌集於京師,迴路貨物,無由復入,空綱攬載,所獲商稅必倍,此必然之
理也。
【申明揚州公使錢狀】
元祐七年八月初六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揚州蘇軾狀奏。右臣勘會本州
公使額錢每年五千貫文,除正賜六百貫、諸雜收簇一千九百貫外,二千五百貫並
系賣醋錢。檢會當日初定額錢日,本州醋務,系百姓納淨利課利錢承買,其錢並
歸轉運司。當日以賣醋錢二千五百貫入額錢,即亦是撥系省官錢充數。後來公使
庫方始依新條認納百姓淨利課利等錢承買,逐年趁辦上項額錢二千五百貫。檢準
《編敕》,諸州公使庫,許以本庫酒糟造醋沽賣,即系官監醋務本庫願認納元額
諸般課淨錢,承買者聽其所收醋息錢,並聽額外收使。今契勘醋庫每年酤賣到錢
外,除糟米本分並認納買撲淨利課利錢外,實得息錢,每年只收到一千六七百貫
至二千貫以來,常不及元立額錢二千五百貫之數,更豈有額外收使之理?如此,
即顯是敕條雖許公使庫買撲醋務,而揚州獨無額外得錢之實。竊以揚於東南,實
為都會,八路舟車,無不由此,使客雜還,饋送相望,三年之間,八易守臣,將
迎之費,相繼不絕,方之他州,天下所無。每年公使額錢,只與真、泗等列郡一
般,比之楚州少七百貫。況今現行例冊,元修定日造酒糯米每鬥不過五十文足,
自元祐四年後來,每斗不下ba6*九十文足,本州之費,一切用酒準折,又難為將例
冊隨米價高下逐年增減,兼復累年接送知州,實為頻數,用度不貲,是致積年諸
般逋欠,約計七八千貫。若不申明,歲月愈深,積數逾多,隱而不言,則州郡負
違法之責,創有陳乞,則朝廷有生例之難。雖天下諸郡比之揚州,實難攀援。今
來亦不敢輒乞增添額錢,及蠲放欠負,只乞檢會見行條貫,並當日元定額錢因依,
既是於系省官醋務錢內撥二千五百貫元額錢,即乞逐年更不送納買撲淨利課利錢,
及更不用錢收買官糟,庶得賣醋錢相添支用。如此,即積年欠負漸可還償,會藩
事體,不致大段衰削。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勘會本州與杭州事體一般,本州當八路口,使客數倍於杭州。杭州
公使錢七千貫。而本州止有五千貫,顯是支使不足。
.又貼黃。準條,雖許公使庫收遺利。緣本州委無遺利可收,須至奏乞。
【乞罷宿州修城狀】
元祐七年九月某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新除兵部尚書蘇軾狀奏。臣近自淮
南東路鈐轄被召,過所部宿州,體訪得本州見將零壁鎮改作零壁縣,及本州見準
朝旨展築外城兩事,各有利害,既系臣前任部內公事,而改鎮作縣,又系兵部所
管,所以須至奏陳,謹具條件如後。
一、零壁鎮人戶靳琮等,先經本路及朝省陳狀,乞改零壁鎮為縣。卻準轉運
使趙偁狀稱,看詳得元只是本鎮官勢有力人戶,意欲置縣,增添諸般營運,妄有
陳狀。尋準敕依奏,依舊為鎮。後來有轉運使張修等及知州周秩別行奏請,卻欲
置縣,仍取得本鎮人戶狀稱,所有置縣費用,情願自備錢物。致朝廷信憑,許令
置縣。臣今體訪得零壁人戶出辦上件錢物,深為不易。元料置縣用錢四千五十餘
貫,至今年八月終,已納二千八百五十餘貫,其餘未納錢數,認是催納不行,縱
使盡行催納,亦恐使用不足。看詳始議置縣,只為本鎮居民曾被驚劫,及人戶輸
納詞訟,去縣稍遠。然未置縣時,本鎮已有守把兵士八十人,及京朝官一員,專
領本鎮煙火盜賊,別有監務官一員,又已移虹縣尉一員,弓手六十人,在本鎮足
以彈壓盜賊。而本鎮去虹縣六十里,至符離縣一百二十里,至蘄縣一百里,即非
地遠,又至符離縣,各系水路,本不須添置一縣。委只是本鎮豪民靳琮等私自為
計,卻使近下人戶一時出錢,深為不便。
一、宿州自唐以來,羅城狹小,居民多在城外。本朝承平百餘年,人戶安堵,
不以城小為病,兼諸處似此城小人多,散在城外,謂之草市者甚眾,豈可一一展
築外城。近年周秩奏論,過為危語,以動朝廷。意謂恐有盜賊竊據,以斷運路,
遂奏乞展築外城一十一里有餘,役兵及雇夫共五十七萬有餘工,每夫用七十省錢,
召募雇夫及物料,合用錢一萬九千餘貫,約五年畢工。已蒙朝廷支賜抵當息錢一
萬貫,欲取來年春興工。臣體訪得元只是宿州豪民,多有園宅在外,扇搖此說,
官吏不察,遂與奏請。況宿州土脈疏惡,若不有磚砌甃,隨即頹毀,若待五年畢
工,則東城未了,西城已壞,或更用磚,其費不貲。又七十省錢,亦恐召募不行,
官吏避罪,必行差雇,搔擾不細,其間一事,深害仁政。緣今來踏逐外城基地
合起遣人戶大墳墓六千九百所,小者猶不在數。不知本州有何急切利害,而使居
民六千九百家暴露父祖骸骨,費耗擘畫改葬,若家貧無力,便致棄捐,勞費公私,
痛傷存歿,已上並有公案,可以覆驗。
右臣今相度上件改鎮作縣事,系已行之命,兼構築廨宇,略已見功,恐難中
輟。而展城一事,有大害而無小利,兼未曾下手,猶可止罷。欲乞速賜指揮,更
不展築,卻於已支賜一萬貫錢內,量新置縣合用數目,特與支撥修蓋了當。其人
戶未納到錢數,均乞與放免。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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