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政要·論赦令》原文及翻譯
貞觀政要
原文:
貞觀七年,太宗謂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為惡,愚人好犯憲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軌之輩。古語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歲再赦,善人喑啞。’凡‘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宄者賊良人’。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又蜀先主嘗謂諸葛亮曰:‘吾周旋陳元方、鄭康成之間,每見啟告理亂之道備矣,曾不語赦。’故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數赦,卒至傾敗。夫謀小仁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絕不放赦。今四海安寧,禮義興行,非常之恩,彌不可數,將恐愚人常冀僥倖,惟欲犯法,不能改過。”
貞觀十年,太宗謂侍臣曰:“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數變法者,實不益道理,宜令審細,毋使互文。”
貞觀十一年,太宗謂侍臣曰:“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周易》稱‘渙汗其大號’,言發號施令,若汗出於體,一出而不復也。《書》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為反。’且漢祖日不暇給,蕭何起於小吏,製法之後,猶稱畫一。今宜詳思此義,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
長孫皇后遇疾,漸危篤。皇太子啟後曰:“醫藥備盡,今尊體不瘳,請奏赦囚徒並度人入道,冀蒙福祐。”後曰:“死生有命,非人力所加。若修福可延,吾素非為惡者;若行善無效,何福可求?赦者國之大事,佛道者,上每示存異方之教耳,常恐為理體之弊。豈以吾一婦人而亂天下法?不能依汝言。”
(節選自《貞觀政要·論赦令》)
譯文/翻譯:
貞觀七年,唐太宗對侍從的大臣們說:“天下無知的人多,聰明的人少,聰明人不會做壞事,無知的人卻屢屢觸犯法律。大凡國家赦免寬恕的恩典,只是惠及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古話說:‘小人的幸運,就是君子的不幸。’‘一再赦宥罪人,好人都不想再發表意見了。’凡是‘保養稂莠之類的雜草,就會傷害到田中的禾苗,將恩惠施予奸邪的人就會傷害好人’。從前‘周文王制定刑罰,對觸犯刑罰的一概不予赦宥’。還有蜀先主劉備曾對諸葛亮說:‘我曾和陳元方、鄭康成往來,常聽到他們講說治亂之道,他們已經講得很齊全了,但從來不曾講到赦宥。’因此諸葛亮治理蜀國,十年不赦,而蜀國大治。梁武帝每年幾次赦宥,終於導致傾覆敗亡。這種謀求小仁的做法,實際上是對大仁的損害,所以我取得天下以來,絕不頒發赦令。如今四海安寧,禮義盛行,特殊的恩典,數不勝數。只怕赦宥會使無知的人常存僥倖之心,只想犯法,而不能改正過錯。”
貞觀十年,唐太宗對侍臣說:“國家的法令,一定要簡約,不可以一個罪名定很多種處罰條令。條款太煩瑣,官員不能夠完全記清楚,反而會生出許多奸詐的事端來,如果要開脫犯人的罪名,有人就會援引從輕的處罰,如果要把罪名硬加到別人頭上,就會用從重的處罰。這對國家的治安非常不利。現在,我們應該仔細審定條款,不要使各條款之間互相牽連。”
貞觀十一年,唐太宗對侍臣們說:“皇帝詔書的格式,如果不固定,恐怕會滋生出許多奸詐行為來。《周易》說‘像出汗一樣發號施令’意思是說皇帝的詔書,像汗水流出身體,一旦發出就不可收回。《尚書》說‘謹慎地下達命令,命令一出就要堅決執行,不可反悔’。漢高祖時,國家並不富裕,蕭何也是由小官起家,可制定出的律令,都整齊劃一。如今我們應仔細思考這個問題,不可輕易頒發詔書,格式也一定要小心審定,讓它有一個固定的形式。”
長孫皇后生了病,日漸危重。皇太子承乾對皇后請求說:“所有的醫藥都用遍了,現在母后的尊體仍不能痊癒,請奏知父皇赦免犯人,超度一些人入道,以求上天保佑母后痊癒。”長孫皇后說:“生死都是命里注定,不是人力所能改變的。如果涵養福氣能延長壽命,那么我向來沒做過壞事;如果做善事都沒有效果,那么又去乞求什麼福分呢?赦免犯人是國家的大事,佛道不過是皇上有意識保留的一種外來宗教罷了。常怕做出有違事理體統的事情,現在怎能因為我一個婦人而亂了國家的法度,不能按你說的辦。”
明君不為至親危害他的國家政權,關懷國家政權甚於關懷至親;不為個人私慾改變法令,尊重法令甚於尊重人君;不因為珍惜貴重的寶物而割讓(分讓)威權,威權比寶物更貴重;不因為愛護老百姓而削弱法律,法律比老百姓更(值得)珍愛。
《貞觀政要·論赦令》
關注字典網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