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王約傳》原文及翻譯

元史

原文:

王約字彥博。至元十三年,翰林學士王磐薦為從事,既而辟掾中書,除禮部主事。二十四年,拜監察御史。時丞相桑哥銜參政郭佑為中丞時奏誅右丞盧世榮等,故誣以他罪,約上章直佑冤。按治成都鹽運使王鼎不法,罷官除名。出賑河間饑民,均覈有方,全活甚眾。奉詔賑京畿東道饑民,條疏京東利病十事,請發米續賑之,中書①用其言,民獲以蘇。尋以浙民於行省、南台互訟不決,命約訊之。約至杭,二十日而理。
大德十一年,仁宗至自懷州,以安西王與左丞相潛謀為變,命刑曹按責其狀。約曰:“在法,謀逆不必搒掠,竟當伏誅。”監察御史言通州倉米三萬石,因雨而濕。約謂必積氣所蒸,驗且堪用,釋守者罪。京民王氏,仕江南而歿,有遺腹子,其女育之,年十六,乃訴其姊匿貲若干,有司責之急。約視其牘曰:“無父之子,育之成人,且不絕王氏祀,姊之恩居多。誠利其貲,寧育之至今日耶!”改前議而斥之。柴氏初無子,命張氏子後,既得己子,張出為僧,柴之子又歿.僧乃訟家產,詔約詰之。約問曰:“汝出家,既分承汝師衣缽,又何為得柴氏業乎?”僧不能答,遂歸柴氏應後者。至大二年正月,上武宗尊號,及冊皇后,凡典禮儀注,約悉總之如制。仁宗以諸事循軌,大喜,面賜犀帶,力辭;又賜江南所取書籍,亦辭。一日,仁宗西園觀角牴戲,有旨取繒帛賜之。約入,遙見問曰:“汝何為來?”仁宗遽止之。又欲觀徘戲②,事已集而約至,即命罷去,其見敬禮如此。延祐二年,命約巡行燕南山東道。約至衛輝,有毆母置獄者,其母泣訴,言老妾惟此一息,死則一門絕矣。約原其情,杖一百而遣之。天曆元年,文宗踐祚,約入賀,賜宴大明殿,帝勞問甚歡。至順四年二月己酉卒,年八十二。
(節選自《元史·王約傳》,有刪改)
【注】①中書:中書省,元代的最高行政機構。②俳戲:古代的樂舞諧戲。

譯文/翻譯:

王約,字彥博。至元十三年,翰林學士王磐薦舉他任從事,不久又被徵用為中書省掾,授任禮部主事。二十四年,拜監察御史。當時任丞相的桑哥對參政郭佑在任中丞時(曾經)奏請誅殺右丞盧世榮等人之事懷恨在心,所以誣陷他犯有其他的罪過,王約上奏章為郭佑申明冤屈。他查辦了成都鹽運使王鼎的不法之事,將其罷官除名。在外救濟河間饑民,分發救濟物品均勻公平合理,調查災情得法,使很多人保全了性命。奉詔到京畿東道救濟饑民,(他)分條上奏章論述了京東地區的十件利弊之事,請求調運糧米繼續救濟他們,中書省採納了他的建議,百姓們獲得了再生。不久因浙民告狀,行省、南台(意見不同,)相互訴訟,難以定案,命王約負責審理。王約到杭州,只用了二十天就理清了此案。
大德十一年,仁宗自懷州(到京師),因安西王與左丞相陰謀叛亂,命令刑部審查懲治他們的罪行。王約說:“按照法令的規定,犯有謀逆之罪的人不必施刑追問口供,可以直接處死。”監察御史上奏說通州倉庫中的三萬石大米,因漏雨而受潮。王約認為這一定是倉米在長期積存中被濕氣蒸潮的結果,經過檢驗,這些受潮的倉米還能夠食用,於是就免除了管庫官吏的罪。有一位姓王的京城人。在江南任職時去世,留下一個遺腹子,由他的女兒撫養。這個遺腹子十六歲時,就上告他姐姐隱匿了若干家產,有關部門限令其姐在短期內交出這筆財產。王約看了案牘之後說:“把一個沒有父親的孩子養育成人,並且使王氏沒有斷絕子嗣,他姐姐對他有很多的恩澤。假使其姐果然要吞占家產,難道還會把他撫養到現在嗎!”改變了以前的判決而申斥了這個誣告其姐的人。有一位姓柴的人起初因沒有子嗣,過繼張姓的孩子為自己的子嗣,後來姓柴的人生了兒子,姓張的養子就出家為僧了,但柴氏的親子又夭折了,那個出家為僧的養子就抗訴要求繼承柴氏的家產,皇帝下詔令王約審理此案。王約責問說:“你已出家為僧人.就應該繼承你師父的衣缽,又為何來要求繼承柴氏的產業呢?”那個僧人無話可答,於是將柴氏家產判歸柴氏族中應該繼承的人。至大二年正月,上武宗皇帝的尊號,以及冊封皇后,凡是有關典禮的儀式,都是由王約按照典制負責總定。仁宗因為他所辦的各種事務都能遵循法規,非常高興,曾當面賜給王約犀帶,他堅決辭謝;又賜給他從江南所蒐集來的圖書,他也拒絕。一天,仁宗在西園觀看角牴戲,有旨取繒帛等物賞賜給演戲的人。王約入園,遠遠看見去取賞賜的人,便問道:“你來做什麼?”於是仁宗立刻取消了賞賜。又有一次仁宗想看俳戲,諸事都已準備就緒而王約來到,立即命令取消娛樂,他被仁宗尊敬和禮遇就到這種程度。延祐二年,命令王約巡行燕南山東道。王約到達衛輝,有一個人因毆打自己的母親而被逮捕拘押,他的母親流著眼淚來為他講情,訴說老妾只有這一個兒子,若被處死則一門絕嗣。王約根據她的愛子之情,打了他一百杖就釋放了他。天曆元年,文宗登帝位,王約入宮朝賀,皇帝在大明殿賜宴,非常高興地慰勞問候他。至順四年二月己酉去世,終年八十二歲。 
《元史·王約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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