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語文文言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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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日光辨偽 《折獄龜鑑》

唐垂拱?①年,羅織?②事起,湖州佐史?③江琛取刺史裴光書,割取其字,輳?④合 成文,以為與徐敬業反書告之。則天差御史往推,光款云:“書是光書,語非光語。”前後 三使?⑤皆不能決。或薦張楚金?⑥能推事,乃令再劾,又不移前款。楚金憂悶,偃臥?⑦ 窗邊,日光穿透,因取反書向日看之,乃見書字補葺?⑧而成,平看則不覺,向日則皆見。 遂集州縣官吏,索水一盆,令琛以書投於水中,字字解散。琛叩頭服罪,敕決?⑨一百,然 後斬之。

【注釋】

① 垂拱——武則天當政時年號之一,公元 685 —— 688 年。

② 羅織——誣陷無罪的人,株連親友同事。

③ 佐史——州縣長官的縣手,輔助正職治理政務。

④ 輳——音湊 ( cu ) ,聚集一起。

⑤ 三使——三次派人。

⑥ 張楚金——唐并州 ( 今太原 ) 人。唐高宗李治時曾任刑部尚書,武后掌權後封為南陽 侯。後被酷吏陷害,流放死於嶺南。他是張道源的'族孫,生平參見《唐書·張道源傳》。

⑦ 偃臥——仰面躺著。偃音演 ( yǎn ) 。

⑧ 修茸——修補。茸音契 ( qì—,用茅草修理房屋。

⑨ ——敕決——皇帝決定

【譯文】

唐代垂拱年間,冤獄大興,很多人遭受陷害。湖州佐史江琛拿到刺史裴光寫的字,裁割 開再拚湊成文,當作裴光同徐敬業串通謀反的書信向上告發。武則天派御史前去追查,裴光 供認:“字是我寫的,但話不是我說的。”前後三次派人都沒有查對清楚。有人推薦張楚金 能辦案子,就讓他去覆核,裴光還是沒有改變過去的供詞。張楚金很發愁,仰臥在窗下,太 陽光射進窗子,他取出反書對著陽光觀看,發現那些字原來是湊補在一起的,平放著看不出 來,對著陽光就看得一清二楚。於是召集州縣的官吏,要來一盆水,命令江琛把反書放進水 中,結果一個字一個字都散開了。江琛叩頭招認了誣陷之罪,按照朝廷的決定杖刑一百,然 後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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