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憤第十一
智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
勁直不能矯奸。人臣循令而從事,案法而治官,非謂重人也。重人也者,無令而
擅為,虧法以利私,耗國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為重人也。智術之士,明察
聽用,且燭重人之陰情;能法之士,勁直聽用,且矯重人之奸行。故智術能法之
士用,則貴重之臣必在繩之外矣。是智法之士與當途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
當途之人擅事要,則外內為之用矣。是以諸侯不因則事不應,故敵國為之訟;
百官不因則業不進,故群臣為之用;郎中不因則不得近主,故左右為之匿;學士
不因則養祿薄禮卑,故學士為之談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飾也。重人不能
忠主而進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燭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凡當途者之於人主也,希不信愛也,又且習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惡,因其
所自進也。官爵貴重,朋黨又眾,而一國為之訟。則法術之士欲幹上者,非有所
信愛之親、習故之澤也;又將以法術之言矯人主阿辟之心,是與人主相反也。處
勢卑賤,無黨孤特。夫以疏遠與近愛信爭,其數不勝也;以新旅與習故爭,其數
不勝也;以反主意與同好爭,其數不勝也;以輕賤與貴重爭,其數不勝也;以一
口與一國爭,其數不勝也。法術之士操五不勝之勢,以歲數而又不得見;當途之
人乘五勝之資,而旦暮獨說於前:故法術之士奚道得進,而人主奚時得悟乎?故
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
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戮於吏誅,必死於私
劍矣。朋黨比周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於重人矣。故其可以攻伐借者,以
官爵貴之;其可藉以美名者,以外權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趨於私門者,不顯於官
爵,必重於外權矣。今人主不合參驗而行誅,不待見功而爵祿,故法術之士安能
蒙死亡而進其說,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門益尊。
夫越雖國富兵強,中國之主皆知無益於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今有
國者雖地廣人眾,然而人主壅蔽,大臣專權,是國為越也。智不類越,而不智不
類其國,不察其類者也。人主所以謂齊亡者,非地與城亡也,呂氏弗制而田氏用
之;所以謂晉亡者,亦非地與城亡也,姬氏不制而六卿專之也。今大臣執柄獨斷
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與亡國同事者,不可存
也。今襲跡於齊、晉,欲國安存,不可得也。
凡法術之難行也,不獨萬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於人有
所智而聽之,因與左右論其言,是與愚人論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賢也,人主於
人有所賢而禮之,因與左右論其行,是與不肖論賢也。智者決策於愚人,賢士程
行於不肖,則賢智之羞而人主之論悖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潔固身,
其智士且以治辯進業。其修士不能以貨賂事人,恃其精潔,而更不能以枉法為治,
則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聽請謁矣。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也,求索不得,貨賂
不至,則精辯之功息,而毀誣之言起矣。治亂之功制於近習,精潔之行決於毀譽,
則修智之吏廢而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決智行,不以參伍審罪過,而聽左右近
習之言,則無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處官矣。
萬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且人臣有大罪,
人主有大失,臣主之利相與異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
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
在朋黨用私。是以國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勢而臣得國,主更
稱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譎主便私也。故當世之重臣,主變勢而得固
寵者,十無二三。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
當死亡也。智士者遠見而畏於死亡,必不從重人矣;賢士者修廉而羞與奸臣欺其
主,必不從重臣矣。是當途者之徒屬,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奸者也。大
臣挾愚污之人上與之欺主,下與之收利,侵漁朋黨,比周相與,一口惑主敗法,
以亂士民,使國家危削,主上勞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
使其主有大失於上,臣有大罪於下,索國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勁直不能矯奸。人臣循令而從事,案法而治官,非謂重人也。重人也者,無令而
擅為,虧法以利私,耗國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為重人也。智術之士,明察
聽用,且燭重人之陰情;能法之士,勁直聽用,且矯重人之奸行。故智術能法之
士用,則貴重之臣必在繩之外矣。是智法之士與當途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
當途之人擅事要,則外內為之用矣。是以諸侯不因則事不應,故敵國為之訟;
百官不因則業不進,故群臣為之用;郎中不因則不得近主,故左右為之匿;學士
不因則養祿薄禮卑,故學士為之談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飾也。重人不能
忠主而進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燭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凡當途者之於人主也,希不信愛也,又且習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惡,因其
所自進也。官爵貴重,朋黨又眾,而一國為之訟。則法術之士欲幹上者,非有所
信愛之親、習故之澤也;又將以法術之言矯人主阿辟之心,是與人主相反也。處
勢卑賤,無黨孤特。夫以疏遠與近愛信爭,其數不勝也;以新旅與習故爭,其數
不勝也;以反主意與同好爭,其數不勝也;以輕賤與貴重爭,其數不勝也;以一
口與一國爭,其數不勝也。法術之士操五不勝之勢,以歲數而又不得見;當途之
人乘五勝之資,而旦暮獨說於前:故法術之士奚道得進,而人主奚時得悟乎?故
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過誣者,以公法而誅之;其
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戮於吏誅,必死於私
劍矣。朋黨比周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於重人矣。故其可以攻伐借者,以
官爵貴之;其可藉以美名者,以外權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趨於私門者,不顯於官
爵,必重於外權矣。今人主不合參驗而行誅,不待見功而爵祿,故法術之士安能
蒙死亡而進其說,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門益尊。
夫越雖國富兵強,中國之主皆知無益於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今有
國者雖地廣人眾,然而人主壅蔽,大臣專權,是國為越也。智不類越,而不智不
類其國,不察其類者也。人主所以謂齊亡者,非地與城亡也,呂氏弗制而田氏用
之;所以謂晉亡者,亦非地與城亡也,姬氏不制而六卿專之也。今大臣執柄獨斷
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與亡國同事者,不可存
也。今襲跡於齊、晉,欲國安存,不可得也。
凡法術之難行也,不獨萬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於人有
所智而聽之,因與左右論其言,是與愚人論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賢也,人主於
人有所賢而禮之,因與左右論其行,是與不肖論賢也。智者決策於愚人,賢士程
行於不肖,則賢智之羞而人主之論悖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潔固身,
其智士且以治辯進業。其修士不能以貨賂事人,恃其精潔,而更不能以枉法為治,
則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聽請謁矣。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也,求索不得,貨賂
不至,則精辯之功息,而毀誣之言起矣。治亂之功制於近習,精潔之行決於毀譽,
則修智之吏廢而人主之明塞矣。不以功伐決智行,不以參伍審罪過,而聽左右近
習之言,則無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處官矣。
萬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且人臣有大罪,
人主有大失,臣主之利相與異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
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
在朋黨用私。是以國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勢而臣得國,主更
稱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譎主便私也。故當世之重臣,主變勢而得固
寵者,十無二三。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
當死亡也。智士者遠見而畏於死亡,必不從重人矣;賢士者修廉而羞與奸臣欺其
主,必不從重臣矣。是當途者之徒屬,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奸者也。大
臣挾愚污之人上與之欺主,下與之收利,侵漁朋黨,比周相與,一口惑主敗法,
以亂士民,使國家危削,主上勞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
使其主有大失於上,臣有大罪於下,索國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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