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帝紀第三
◎孝閔帝
孝閔皇帝諱覺,字陀羅尼,太祖第三子也。母曰元皇后。大統八年,生於同
州官舍。九歲,封略陽郡公。時有善相者史元華見帝,退謂所親曰:“此公子有
至貴之相,但恨其壽不足以稱之耳。”魏恭帝三年三月,命為安定公世子。四月,
拜大將軍。
十月乙亥,太祖崩,丙子嗣位太師、大冢宰。十二月丁亥,魏帝詔以岐陽之
地封帝為周公。庚子,禪位於帝。詔曰:“予聞皇天之命不於常,惟歸於德。故
堯授舜,舜授禹,時其宜也。天厭我魏邦,垂變以告,惟爾罔弗知。予雖不明,
敢弗龔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舊典,禪位於周,庸布告遐邇焉。”使大宗伯
趙貴持節奉冊書曰:“咨爾周公,帝王之位弗有常,有德者受命,時乃天道。予
式時庸,荒求於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終舊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久怫
於天道而不歸有德歟。時用詢謀,僉曰公昭考文公,格勛德於天地,丕濟生民。
洎公躬,又宣重光。故玄象徵見於上,謳訟奔走於下,天之歷數,用實在焉。予
安敢弗若。是以欽祗聖典,遜位於公。公其享茲大命,保有萬國,可不慎歟。”
魏帝臨朝,遣民部中大夫、濟北公元迪致皇帝璽紱。固辭。公卿百辟勸進,太史
陳祥瑞,乃從之。是日,魏帝遜於大司馬府。
元年春正月辛丑,即天王位。柴燎告天,朝百官於路門。追尊皇考文公為文
王,皇妣為文後。大赦天下。封魏帝為宋公。是日,槐里獻赤雀四。百官奏議云:
“帝王之興,罔弗更正朔,明受之於天,革民視聽也。逮於尼父,稽諸陰陽,雲
行夏之時,後王所不易。今魏歷告終,周室受命,以木承水,實當行錄,正用夏
時,式遵聖道。惟文王誕玄氣之祥,有黑水之讖,服色宜烏。”制曰可。以大司
徒、趙郡公李弼為太師,大宗伯、南陽公趙貴為太傅、大冢宰,大司馬、河內公
獨孤信為太保、大宗伯,柱國、中山公護為大司馬。以大將軍寧都公毓、高陽公
達奚武、武陽公豆盧寧、小司寇陽平公李遠、小司馬博陵公賀蘭祥、小宗伯魏安
公尉遲迥等並柱國。壬寅,祠圓丘。詔曰:“予本自神農,其於二丘,宜作厥主。
始祖獻侯,啟土遼海,肇有國基,配南北郊。文考德符五運,受天明命,祖於明
堂,以配上帝,廟為太祖。”癸卯,祠方丘。甲辰,祠太社。初除市門稅。乙巳,
祠太廟。丁未,會百官於乾安殿,班賞各有差。戊申,詔曰:“上天有命,革魏
於周,致予一人,受茲大號。予惟古先聖王,罔弗先於省視風俗,以求民瘼,然
後克治。矧予眇眇,又當草昧,若弗尚於達四聰、明四目之訓者,其有聞知哉。
有司宜分命方別之使,所以巡撫。五教何者不宣,時政有何不便;得無脩身潔己,
才堪佐世之人,而不為上所知;冤枉受罰,幽辱於下之徒,而不為上所理;孝義
貞節,不為有司所申;鰥寡孤窮,不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豐約,賦役繁省,
災厲所興,水旱之處,並宜具聞。若有年八十已上,所在就加禮餼。”辛亥,祠
南郊。壬子,立王后元氏。乙卯,詔曰:“惟天地草昧,建邦以寧。今可大啟諸
國,為周藩屏。”於是封太師李弼為趙國公,太傅趙貴為楚國公,太保獨孤信為
衛國公,大司寇于謹為燕國公,大司空侯莫陳崇為梁國公,大司馬、中山公護為
晉國公,邑各萬戶。辛酉,祠太廟。癸亥,親耕籍田。丙寅,於劍南陵井置陵州,
武康郡置資州,遂寧郡置遂州。二月癸酉,朝日於東郊。乙亥,改封永昌郡公廣
為天水郡公。戊寅,祠太社。丁亥,楚國公趙貴謀反,伏誅。詔曰:
朕文考昔與群公洎列將眾官,同心戮力,共治天下。自始及終,二十三載,
迭相匡弼,上下無怨。是以群公等用升余於大位。朕雖不德,豈不識此。是以朕
於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冀此一心,平定宇內,各令子孫,享祀
百世。而朕不明,不能輯睦,致使楚公貴不悅於朕,與万俟幾通、叱奴興、王龍
仁、長孫僧衍等陰相假署,圖危社稷。事不克行,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
究,鹹伏厥辜。興言及此,心焉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
以私情廢之。《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龍仁罪
止一家,僧衍止一房,余皆不問。惟爾文武,鹹知時事。
太保獨孤信有罪,免。甲午,以大司空、梁國公侯莫陳崇為太保,大司馬、
晉國公護為大冢宰,柱國、博陵公賀蘭祥為大司馬,高陽公達奚武為在司寇,大
將軍、化政公宇文貴為柱國。己亥,秦州、涇州各獻木連理。歲星守少微,經六
十日。
三月庚子,會文武百官,班賜各有差。己酉,柱國、衛國公獨孤信賜死。壬
子,詔曰:“浙州去歲不登,厥民饑饉,朕用慜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
免之。兼遣使巡檢,有窮餒者,並加賑給。”癸亥,省六府士員,三分減一。
夏四月己巳,以少師、平原公侯莫陳順為柱國。壬申,詔死罪以下,各降一等。
壬午,謁成陵。乙酉,還宮。丁亥,祠太廟。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將,太白
犯軒轅。己酉,槐里獻白燕。帝欲觀漁於昆明池,博士姜須諫,乃止。秋七月壬
寅,帝聽訟於右寢,多所哀宥。甲辰,月掩心後星。辛亥,祠太廟。熒惑犯東井
北端第二星。八月戊辰,祠太社。辛未,詔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使我
民農,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生,責在於朕。宜從肆眚,與
其更新。其犯死者宜降從流,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甲午,
詔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
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九月庚申,
詔曰:“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下同心所致。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
不沾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改太守為郡守。
帝性剛果,見晉公護執政,深忌之。司會李植、軍司馬孫恆以先朝佐命,入
侍左右,亦疾護之專,乃與宮伯乙弗鳳、賀拔提等潛謀,請帝誅護。帝然之。又
引宮伯張光洛同謀。光洛密白護,護乃出植為梁州刺史,恆為潼州刺史。鳳等遂
不自安,更奏帝。將召群公入,因此誅護。光洛又白之。時小司馬尉遲綱總統宿
衛兵,護乃召綱共謀廢立。令綱入殿中,詐呼鳳等論事。既至,以次執送護第,
並誅之。綱仍罷散禁兵,帝方悟,無左右,獨在內殿,令宮人持兵自守。護又遣
大司馬賀蘭祥逼帝遜位。遂幽於舊邸,月余日,以弒崩。時年十六。植、恆等亦
遇害。及武帝誅護後,乃詔曰:“慎始敬終,有國彝典。事亡如存,哲王通制。
義崇追遠,禮貴尊親。故略陽公至德純粹,天姿秀傑。屬魏祚告終,寶命將改,
謳歌允集,歷數攸歸,上協蒼靈之慶,下昭後祗之錫。而禍生肘腋,釁起蕭牆,
白獸噬驂,蒼鷹集殿,幽辱神器,弒酷乘輿,冤結生民,毒流宇縣。今河海澄清,
氛沴消盪,追尊之禮,宜崇徽號。”遣太師、蜀國公迥於南郊上謚曰孝閔皇帝,
陵曰靜陵。
史臣曰:孝閔承既安之業,應樂推之運,柴天竺物,正位君臨,邇無異言,
遠無異望。雖黃初代德,太始受終,不之尚也。然政由寧氏,主懷芒刺之疑;祭
則寡人,臣無復子之請。以之速禍,宜哉。
孝閔皇帝諱覺,字陀羅尼,太祖第三子也。母曰元皇后。大統八年,生於同
州官舍。九歲,封略陽郡公。時有善相者史元華見帝,退謂所親曰:“此公子有
至貴之相,但恨其壽不足以稱之耳。”魏恭帝三年三月,命為安定公世子。四月,
拜大將軍。
十月乙亥,太祖崩,丙子嗣位太師、大冢宰。十二月丁亥,魏帝詔以岐陽之
地封帝為周公。庚子,禪位於帝。詔曰:“予聞皇天之命不於常,惟歸於德。故
堯授舜,舜授禹,時其宜也。天厭我魏邦,垂變以告,惟爾罔弗知。予雖不明,
敢弗龔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舊典,禪位於周,庸布告遐邇焉。”使大宗伯
趙貴持節奉冊書曰:“咨爾周公,帝王之位弗有常,有德者受命,時乃天道。予
式時庸,荒求於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終舊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久怫
於天道而不歸有德歟。時用詢謀,僉曰公昭考文公,格勛德於天地,丕濟生民。
洎公躬,又宣重光。故玄象徵見於上,謳訟奔走於下,天之歷數,用實在焉。予
安敢弗若。是以欽祗聖典,遜位於公。公其享茲大命,保有萬國,可不慎歟。”
魏帝臨朝,遣民部中大夫、濟北公元迪致皇帝璽紱。固辭。公卿百辟勸進,太史
陳祥瑞,乃從之。是日,魏帝遜於大司馬府。
元年春正月辛丑,即天王位。柴燎告天,朝百官於路門。追尊皇考文公為文
王,皇妣為文後。大赦天下。封魏帝為宋公。是日,槐里獻赤雀四。百官奏議云:
“帝王之興,罔弗更正朔,明受之於天,革民視聽也。逮於尼父,稽諸陰陽,雲
行夏之時,後王所不易。今魏歷告終,周室受命,以木承水,實當行錄,正用夏
時,式遵聖道。惟文王誕玄氣之祥,有黑水之讖,服色宜烏。”制曰可。以大司
徒、趙郡公李弼為太師,大宗伯、南陽公趙貴為太傅、大冢宰,大司馬、河內公
獨孤信為太保、大宗伯,柱國、中山公護為大司馬。以大將軍寧都公毓、高陽公
達奚武、武陽公豆盧寧、小司寇陽平公李遠、小司馬博陵公賀蘭祥、小宗伯魏安
公尉遲迥等並柱國。壬寅,祠圓丘。詔曰:“予本自神農,其於二丘,宜作厥主。
始祖獻侯,啟土遼海,肇有國基,配南北郊。文考德符五運,受天明命,祖於明
堂,以配上帝,廟為太祖。”癸卯,祠方丘。甲辰,祠太社。初除市門稅。乙巳,
祠太廟。丁未,會百官於乾安殿,班賞各有差。戊申,詔曰:“上天有命,革魏
於周,致予一人,受茲大號。予惟古先聖王,罔弗先於省視風俗,以求民瘼,然
後克治。矧予眇眇,又當草昧,若弗尚於達四聰、明四目之訓者,其有聞知哉。
有司宜分命方別之使,所以巡撫。五教何者不宣,時政有何不便;得無脩身潔己,
才堪佐世之人,而不為上所知;冤枉受罰,幽辱於下之徒,而不為上所理;孝義
貞節,不為有司所申;鰥寡孤窮,不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豐約,賦役繁省,
災厲所興,水旱之處,並宜具聞。若有年八十已上,所在就加禮餼。”辛亥,祠
南郊。壬子,立王后元氏。乙卯,詔曰:“惟天地草昧,建邦以寧。今可大啟諸
國,為周藩屏。”於是封太師李弼為趙國公,太傅趙貴為楚國公,太保獨孤信為
衛國公,大司寇于謹為燕國公,大司空侯莫陳崇為梁國公,大司馬、中山公護為
晉國公,邑各萬戶。辛酉,祠太廟。癸亥,親耕籍田。丙寅,於劍南陵井置陵州,
武康郡置資州,遂寧郡置遂州。二月癸酉,朝日於東郊。乙亥,改封永昌郡公廣
為天水郡公。戊寅,祠太社。丁亥,楚國公趙貴謀反,伏誅。詔曰:
朕文考昔與群公洎列將眾官,同心戮力,共治天下。自始及終,二十三載,
迭相匡弼,上下無怨。是以群公等用升余於大位。朕雖不德,豈不識此。是以朕
於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冀此一心,平定宇內,各令子孫,享祀
百世。而朕不明,不能輯睦,致使楚公貴不悅於朕,與万俟幾通、叱奴興、王龍
仁、長孫僧衍等陰相假署,圖危社稷。事不克行,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
究,鹹伏厥辜。興言及此,心焉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
以私情廢之。《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龍仁罪
止一家,僧衍止一房,余皆不問。惟爾文武,鹹知時事。
太保獨孤信有罪,免。甲午,以大司空、梁國公侯莫陳崇為太保,大司馬、
晉國公護為大冢宰,柱國、博陵公賀蘭祥為大司馬,高陽公達奚武為在司寇,大
將軍、化政公宇文貴為柱國。己亥,秦州、涇州各獻木連理。歲星守少微,經六
十日。
三月庚子,會文武百官,班賜各有差。己酉,柱國、衛國公獨孤信賜死。壬
子,詔曰:“浙州去歲不登,厥民饑饉,朕用慜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
免之。兼遣使巡檢,有窮餒者,並加賑給。”癸亥,省六府士員,三分減一。
夏四月己巳,以少師、平原公侯莫陳順為柱國。壬申,詔死罪以下,各降一等。
壬午,謁成陵。乙酉,還宮。丁亥,祠太廟。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將,太白
犯軒轅。己酉,槐里獻白燕。帝欲觀漁於昆明池,博士姜須諫,乃止。秋七月壬
寅,帝聽訟於右寢,多所哀宥。甲辰,月掩心後星。辛亥,祠太廟。熒惑犯東井
北端第二星。八月戊辰,祠太社。辛未,詔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使我
民農,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生,責在於朕。宜從肆眚,與
其更新。其犯死者宜降從流,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甲午,
詔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
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九月庚申,
詔曰:“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下同心所致。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
不沾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改太守為郡守。
帝性剛果,見晉公護執政,深忌之。司會李植、軍司馬孫恆以先朝佐命,入
侍左右,亦疾護之專,乃與宮伯乙弗鳳、賀拔提等潛謀,請帝誅護。帝然之。又
引宮伯張光洛同謀。光洛密白護,護乃出植為梁州刺史,恆為潼州刺史。鳳等遂
不自安,更奏帝。將召群公入,因此誅護。光洛又白之。時小司馬尉遲綱總統宿
衛兵,護乃召綱共謀廢立。令綱入殿中,詐呼鳳等論事。既至,以次執送護第,
並誅之。綱仍罷散禁兵,帝方悟,無左右,獨在內殿,令宮人持兵自守。護又遣
大司馬賀蘭祥逼帝遜位。遂幽於舊邸,月余日,以弒崩。時年十六。植、恆等亦
遇害。及武帝誅護後,乃詔曰:“慎始敬終,有國彝典。事亡如存,哲王通制。
義崇追遠,禮貴尊親。故略陽公至德純粹,天姿秀傑。屬魏祚告終,寶命將改,
謳歌允集,歷數攸歸,上協蒼靈之慶,下昭後祗之錫。而禍生肘腋,釁起蕭牆,
白獸噬驂,蒼鷹集殿,幽辱神器,弒酷乘輿,冤結生民,毒流宇縣。今河海澄清,
氛沴消盪,追尊之禮,宜崇徽號。”遣太師、蜀國公迥於南郊上謚曰孝閔皇帝,
陵曰靜陵。
史臣曰:孝閔承既安之業,應樂推之運,柴天竺物,正位君臨,邇無異言,
遠無異望。雖黃初代德,太始受終,不之尚也。然政由寧氏,主懷芒刺之疑;祭
則寡人,臣無復子之請。以之速禍,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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