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之四 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欲服
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升,四門博士陽寧居等議:
“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太常卿劉芳議:“案
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
顯。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鹹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世儒多
雲,嫡孫傳重,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
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一廟者,祖禰共廟。《祭法》又
雲庶人無廟’。既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
也。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又鄭玄別變除,雲
為五世長子服斬也。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
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
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且準終德資階,方之士古,
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范罕行。且諸叔見
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
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後疑也。唯有庶人為國君,
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
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異識鹹感,承重主嗣,寧甄寢廟,嫡孫之
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僣妄,不可以語通典。是以《
春秋》譏於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喪服》,《經》雖無嫡孫
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於義可
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
也。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況乃官曆士流,當訓章之運,而
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議:“國子所云,《喪服》
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
專士以上。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戴德《喪服變除》云:
‘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於士。’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且承重者,以
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寢,又其證也。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
《穀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論語》皆有典證,
或是未寤。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穀梁》說卿大夫世位,
則權並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傳》
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尚書》曰:‘世選
爾勞,予不絕爾善。’《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奕世。’《論語》曰:‘興
滅國,繼絕世。’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
明證也,士皆世祿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
目也。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今皇朝《官
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
今,謹如前議。”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義,瞭然無惑。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
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
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
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尚書邢巒
奏依芳議。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可如
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府求上。
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
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
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
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
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禮》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則大祥之
後,喪事終矣。既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
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
禫。鄭玄雲‘中猶間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禮》言:‘祥之
日鼓素琴。’鄭云:‘鼓琴者,存樂也。’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
笙歌。鄭注與《鄭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
樂者,使工為之。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
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若斯之
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記》曰:‘比音而
樂之,及乾戚羽毛謂之樂。’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
至於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間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縞
ma6*衣,大祥之服也。《雜記》注云:‘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
《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志》:趙商問,鄭玄答云:
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徙月而樂。許
猛《釋六征》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
而駁云:‘大祥之後,喪事終矣。’脫如此駁,禫復焉施?又駁云:‘禫中
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若使工奏
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云:‘禫中既得從御職事,求上
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ma6*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
年沒閏,理無可疑。ma6*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
禫祥同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
之。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日。’又《論語》云:‘喪與
其易寧戚。’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又檢王、
杜之義,起於魏末晉初。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
六征三驗,上言於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今服禫
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臣每難鄭失,
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太康中,
許猛上言扶鄭,《釋六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
為失。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王、杜之義,於是敗矣。王、杜
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
寧。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懦生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
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
未可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以中為間,王、杜以
為是月之中。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於必乖聖意。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
見有不同,晉武后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
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聖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
余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而樂府必以乾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
工為之。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義,彌不通矣。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逾月則可矣。爾則大祥之後,
喪事之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龍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就如鄭義,
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彩纓以居者,
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衰絰則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
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喪事尚遠日,誠
如鄭義。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於戚之理,合在情責。便以深
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塊之日,於禮憲未允。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
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又龍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
禮,遣還終月。便幸彼味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正如鄭義,
龍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
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太學
博士封祖胄議:“《喪大記》云: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
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
肉,不言不與人樂之。鄭玄云:‘義服恩輕。’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
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於聲
作,明不得也。雖復功德,樂在宜止。”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
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厭絕。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如或不同,子姓之
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國子助教韓神固議:(闕)“夫羽旄可以展
耳目之適,絲竹可以肆游宴之娛,故于樂貴縣,有哀則廢。至若德儉如禮,升降
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間矣。謂威
儀鼓吹依舊為允。”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胄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衷卒
哭,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聖人推情以制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
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而奏樂。大燧一移,衰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
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
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案古雖
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
相感,致存隱惻。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豈大倫之痛,
既殯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眾,聲笳而清路者,
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
未為符合。案《詩》‘雲鐘鼓既設’,‘鼓鍾伐{鼓咎}’,又雲‘於論鼓鍾,於
樂辟雍’。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
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
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鍾公勛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
陳嘉牢於齊殯之時,擊鐘磬於(疑)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國子職兼文
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總議並申,
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秘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
慘切,其於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案鼓吹之制,蓋古之
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勛,乃得備作。方之金石,準之管弦,其
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是以《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
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
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
出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之
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
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
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述理節情,
愚謂為允。”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詔禮官博議。侍中、中書監、
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傳》曰:‘先君余
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記》:‘公子為其母練冠ma6*衣源緣,既葬除之。’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皆謂公侯枝
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擊之於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至如應、
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內主之尊;凡、蔣別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
謂周公制禮而子侄共尊。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后,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
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
未必舍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羅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許載,兩裔藩後,並建
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凶哀宜稱情典。則不應
傍之公第,仍拘先厭。愚謂可遠準《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
後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擬功練之輕悲。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
乖於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寧成過哀,情禮俱允。”時議者不同,詔服
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
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依《禮》大功,
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今太妃既舍六宮之黎,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
母,尊崇一國。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禮有從輕而重,義
包於此。”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君為母三年,
臣則期。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但禮文殘缺,制
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傳》曰:“何以大功?先
君余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
申理。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尋究義例,頗有一途。但公
之庶昆弟,或為王,或為大夫。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余厭共同,可以
奪情相擬。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準諸士矣。議者仍令國
臣從服以期,囂昧所見,未曉高趣。案《不杖章》云:為君之父母、妻、長子、
祖父母。《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
斬。”《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後
期,由君服斬。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
弟,不雲有臣從期。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
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議者見余尊之厭不
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此
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裁逾三時,
臣著疏衰,獨涉兩歲。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
祖父母,其餘不服也。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
所不從,而降一等。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
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議者雲,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於此。
愚謂《服問》所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
此一條耳。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
皇姑。”而《大傳》云: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注》曰:“公子
之妻,為其皇姑。”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廣論所及,
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從
君,不得包於此矣。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
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
彌結今日之疑。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妻為皇姑,既非
待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
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
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
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妻服夫黨,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謂臣
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故見
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
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尋理求途,儻或在此。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
也。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憂,巨創之痛;
臣之為服,從君之義。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於君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
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若
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嬴氏焚坑,《禮經》
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宜
準類以作憲。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於義乃重故也。今
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
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
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各降君、
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
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禮記大傳》雲‘從輕而重’,鄭玄注云‘公子
之妻為其皇姑’。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此則是其例。”詔曰:
“《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
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
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今更無正據,
不可背章生條。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可還從前判,
既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於式乾殿。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
領軍將軍於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殿,
哭踴久之,乃復。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
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
令也。”光與於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並官行事。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
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光等請肅
宗止哭,立於東序。於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太尉光
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御太極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
群官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
於禮之重,喪紀斯極。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至如前賢往
哲,商榷有異。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雖憲章祖
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
下,罔不遵用。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所謂共同
軌文,四海畫一者也。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
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辯答乖殊,證據不
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未聞有皇王垂範,
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比學官雖
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
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
廬,顥則齊期堊室。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
證,據何經典。俄為舛駁,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茲已降,何可紀
極。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
然為則。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
綴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備位喉唇,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具瞻所誚,無所
逃罪。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
學,博議定製,班行天下。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並因事而廣,永為條例。庶
塵岳沾河,微酬萬一。”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
定議。”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
儀,征符月晷,方融壺化,奄至崩殂。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
賴謨謀。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
“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
尊,憑居道法。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經奉
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輒準故式,立儀如別。內外群官,權改常
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
後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
《記》雖雲“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註解,乖異不同。馬融、王肅雲本有三
年之服者,鄭及三重。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玄者少。今請依馬、王諸儒
之議,至尊宜服緦。案《記》:“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鄭注云:“為君服
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至尊也。”今皇太后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
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緦,自余王公百
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
並中代雜論,《記》云:“改葬緦。”鄭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
屍柩,不可以無服,故服緦。”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
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既葬而除。’愚以為允。”詔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
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
光從雍所執。懌謂光曰:“宜以經典為證。”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
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衰
麻在體。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記》云:“朋友之墓,有宿草
焉而不哭。”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子貢云: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
路亦然。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若子之哀,則容一期,
不舉樂也。孔子既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心
喪三年,由此而制。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是則一期之內,
猶有餘哀。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今太后更無別宮,所居
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鼓鍾於宮,聲聞於外,況在內密邇也。君之卿佐,是謂
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今相國雖已
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孝靜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秘凶問。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
堂,服齊衰三月。及將窆,中練。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子彰舉詔,
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乃從薨月。
太祖天賜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歲除大儺之禮,遂耀兵示武。更為制,令步兵陳於
南,騎士陳於北,各擊鐘鼓,以為節度。其步兵所衣,青赤黃黑別為部隊。盾槊
矛戟相次周迴轉易,以相赴就。有飛龍騰蛇之變,為函箱魚鱗四門之陳,凡十餘
法。跽起前卻,莫不應節。陳畢,南北二軍皆鳴鼓角,眾盡大噪。各令騎將六人
去來挑戰,步兵更進退以相拒擊,南敗北捷,以為盛觀。自後踵以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於廟。丙申,高祖臨光極堂,太子入
見,帝親詔之。事在《恂傳》。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群官。詔“比冠子恂,
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近冠恂之禮有三失,
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
此三失,殊以愧嘆。《春秋》,襄公將至衛,以同姓之國,問其季幾,而行冠禮。
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以迎神。昨失作樂。至廟庭,朕以意而行拜禮,雖不
得降神,於理猶差完。司馬彪雲,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
天冠。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
與經何異。諸儒忽司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朝廷之失。冠
禮朕以為有賓,諸儒皆以為無賓,朕既從之,復令有失。孔所云‘斐然成章’,
其斯之謂。”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
尚不知,卿等復何愧。”
正光元年秋,肅宗加元服,時年十一。既冠,拜太廟,大赦改元。官有其注。
輿服之制,秦漢已降,損益可知矣。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後,典禮之
用,故有闕焉。太祖世所制車輦,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今案而書之,以存一
代之跡。
乘輿輦輅:龍輈十六,四衡,轂朱班,繡輪,有雕虬、文虎、盤螭之飾。龍
首銜扼,鸞爵立衡,圓蓋華蟲,金雞樹羽,蛟龍游蘇。建太常十有二游,畫日月
升龍。郊天祭廟則乘之。
乾象輦:羽葆,圓蓋華蟲,金雞樹羽,二十八宿,天階雲罕,山林雲氣、仙
聖賢明、忠孝節義、游龍、飛鳳、朱雀、玄武、bai6*虎、青龍、奇禽異獸可以為飾
者皆亦圖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則乘之。
大樓輦:輈十二,加以玉飾,衡輪雕彩,與輦輅同,駕牛二十。
小樓輦:輈八,衡輪色數與大樓輦同,駕牛十二。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
郊廟,亦乘之。
象輦:左右鳳凰,白馬,仙人前卻飛行,駕二象。羽葆旒蘇,龍旗旌旍麾,
其飾與乾象同。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廟之副乘也。
馬輦、重級,其飾皆如之。繢漆直輈六,左右騑駕。天子籍田、小祀時,則
乘之。
臥輦:其飾皆如之。丹漆,駕六馬。
游觀輦:其飾亦如之。駕馬十五匹,皆白馬朱髦尾。天子法駕行幸、巡狩、
小祀時,則乘之。
七寶旃檀刻鏤輦:金薄隱起。
馬輦:天子三駕所乘,或為副乘。
緇漆蜀馬車:金薄華蟲隱起。
軺軒:駕駟,金銀隱起。出挽解合。
步挽:天子小駕游宴所乘,亦為副乘。
金根車:羽葆,旒,畫輈輪,華首,彩軒交落,左右騑。太皇太后、皇太后、
皇后助祭郊廟,籍田先蠶,則乘之。長公主、大貴、公主、封君、諸王妃皆得乘,
但右騑而已。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鸞輅立乘,畫輈龍首,朱輪繡轂,彩蓋朱裹,龍旌
九游,畫雲楱。皇子封則賜之,皆駕駟。
又有軺車:緇漆,紫幰朱裹,駕一馬,為副乘。
gong6*安車:緇漆,紫蓋朱裹,畫輈,朱雀、青龍、bai6*虎,龍旗八游,駕三馬。
軺車與王同。
候車:與公同。七游,紫蓋青里,駕二馬。副車亦如之。
子車:緇漆,草蠡文,六游,皂蓋青裹,駕一馬。副車亦如之。
(闕)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則乘之。宗廟小祀,乘軺軒而已。至高祖太
和中,詔儀曹令李韶監造車輅,一遵古式焉。
太祖天興二年,命禮官捃采古事,制三駕鹵簿。一曰大架,設五輅,建太
常,屬車八十一乘。平城令、代尹、司隸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僕御從。
輕車介士,千乘萬騎,魚麗雁行。前駕,皮軒、闒戟、芝蓋、雲罕、指南;後殿,
豹尾。鳴葭唱,上下作鼓吹。軍戎、大祠則設之。二曰法駕,屬車三十六乘。平
城令、代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車都尉御。巡狩、小祠則設之。三曰小駕,
屬車十二乘。平城令、太僕奉引,常侍陪乘,奉車郎御。游宴離宮則設之。二至
郊天地,四節祠五帝,或公卿行事,唯四月郊天,帝常親行,樂加鍾懸,以為迎
送之節焉。
天賜二年初,改大駕魚麗雁行,更為方陳鹵簿。列步騎,內外為四重,列檦
建旌,通門四達,五色車旗各處其方。諸王導從在鉀騎內,公在幢內,侯在步槊
內,子在刀盾內,五品朝臣使列乘輿前兩廂,官卑者先引。王公侯子車旒麾蓋、
信幡及散官構服,一皆純黑。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劉騰等奏:“中宮仆刺列車輿朽敗。自昔舊都,
禮物頗異,遷京已來,未復更造。請集禮官,以裁其制。”靈太后令曰:“付尚
書量議。”太常卿穆紹,少卿元端,博士鄭六、劉台龍等議:“案《周禮》王后
之五輅:重翟錫面朱總,厭翟勒面繢總,安車雕面鷖總,皆有容蓋;翟車貝面組
總,有握;輦車,組輓,有翣,羽蓋。重翟,後從王祭祀所乘,厭翟,後從王
賓饗諸侯所乘;安車,後朝見於王所乘;翟車,後出桑則乘;輦車,後宮中所乘。
謹以《周禮》聖制,不刊之典,其禮文尤備。孔子云‘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
也’,以其法不可逾。以此言之,後王輿服典章,多放周式。雖文質時變,輅名
宜存,雕飾雖異,理無全舍。當今聖后臨朝,親覽庶政,輿駕之式,宜備典禮。
臣等學缺通經,叨參議末,輒率短見,宜準《周禮》備造五輅,雕飾之制,隨時
增減。”
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案《周禮》,王后有五輅,重翟以從王祠,厭翟以從
王饗賓客,安車以朝見於王,翟車以親桑,輦車宮中所乘。又《漢輿服志》云:
秦並天下,閱三代之禮,或曰殷瑞山車,金根之色,殷人以為大輅,於是始皇作
金根之車。漢承秦制,御為乘輿。太皇太后、皇太后皆御金根車,加交絡、帷裳,
非法駕則乘紫罽軿車,雲<木虡>文畫輈,黃金塗五末,蓋爪,在右騑,駕三馬。阮
諶《禮圖》並載秦漢已來輿服,亦云:金根輅,皇后法駕乘之,以禮婚見廟;乘
輅,後法駕乘之以親桑;安車,後小駕乘之以助祭;山軿車,後行則乘之;紺罽
軿車,後小行則乘之,以哭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閣輿,後出入閣、
宮中小游則乘之。晉《先蠶儀注》:皇后乘雲母安車,駕六<車鬼>。案周、秦、漢、
晉車輿儀式,互見圖書,雖名號小異,其大較略相依擬。金根車雖起自秦造,即
殷之遺制,今之乘輿五輅,是其象也,華飾典麗,容觀莊美。司馬彪以為孔子所
謂乘殷之輅,即此之謂也。案《阮氏圖》,桑車亦飾以雲母,晉之雲母車即是,
一與周之翟車其用正同。安車既名同周制,又用同重翟。山軿車,案《圖》飾之
以紫。紺罽軿車,雖制用異於厭翟,而實同用。於今入閣輿與輦,其用又同。案
《圖》,今之黑漆畫扇輦,與周之輦車其形相似。竊以為秦減周制,百事創革,
官名軌式,莫不殊異。漢魏因循,繼踵仍舊,雖時有損益,而莫能反古。良由去
聖久遠,典儀殊缺,時移俗易,物隨事變。雖經賢哲,祖襲無改。伏惟皇太后睿
聖淵凝,照臨萬物,動循典故,貽則後王。今輒竭管見,稽之《周禮》,考之漢
晉,采諸圖史,驗之時事,以為宜依漢晉:法駕,則御金根車,駕四馬,加交絡
帷裳;御雲母車,駕四馬,以親桑;其非法駕則御紫罽軿車,駕三馬;小駕則御
安車,駕三馬,以助祭;小行則御紺罽軿車,駕三馬,以哭公主、王妃、公侯夫
人;宮中出入,則御畫扇輦車。案舊事,比之《周禮》,唯闕從王饗賓客及朝見
於王之乘。竊以為古者諸侯有朝會之禮,故有從饗之儀。今無其事,宜從省略。
又今之皇居,宮掖相逼,就有朝見,理無結駟,即事考實,亦宜闕廢。又哭公主
及王妃,《周禮》所無,施之於今,實合事要。損益不同,用舍隨時,三代異制,
其道然也。又金根及雲母,駕馬或三或六,訪之《經禮》,無駕六之文。今之乘
輿,又皆駕四,義符古典,宜仍駕四。其餘小駕,宜從駕三。其制用形飾,備見
圖志。”
司空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尚書右僕射李平、尚書齊王蕭寶
夤、尚書元欽、尚書元昭、尚書左丞盧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劉懋、北主客
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進、三公郎中崔鴻、長兼駕部郎中薛悅、起部郎中
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騎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長兼右外兵郎中鄭
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書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穎、左民郎中張均、
金部郎中李仲東、庫部郎中賈思同、國子博士薛禎、邢晏、高諒、奚延、太學博
士邢湛、崔瓚、韋朏、鄭季期、國子助教韓神固、四門博士楊那羅、唐荊寶、王
令俊、吳珍之、宋婆羅、劉燮、高顯邕、杜靈俊、張文和、陳智顯、楊渴侯、趙
安慶、賈天度、艾僧檦、呂太保、王當百、槐貴等五十人,議以為:“皇太
後稱制臨朝,躬親庶政,郊天祭地,宗廟之禮,所乘之車,宜同至尊,不應更
有製造。《周禮》,魏晉雖有文辭,不辨形制,假令欲作,恐未合古制,而不可
以為一代典。臣以太常、國子二議為疑,重集群官,並從今議,唯恩裁決。”靈
太后令曰:“群官以後議折中者,便可如奏。”
太祖天興元年冬,詔儀曹郎董謐撰朝覲、饗宴、郊廟、社稷之儀。六年,又
昭有司制冠服,隨品秩各有差,時事未暇,多失古禮。世祖經營四方,未能留意,
仍世以武力為事,取於便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始考舊典,以制冠服,百僚六
宮,各有差次。早世升遐,猶未周洽。肅宗時,又詔侍中崔光、安豐王延明及在
朝名學更議之,條章粗備焉。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儀同三司崔光表:“奉詔定五時朝服,案北京及遷都
以來,未有斯制,輒勒禮官詳據。”太學博士崔瓚議云:“《周禮》及《禮記》,
三冠六冕,承用區分,璅玉五彩,配飾亦別,都無隨氣春夏之異。唯《月令》
有青旗、赤玉、黑衣、白輅,隨四時而變,復不列弁冕改用之玄黃。以此而推,
五時之冠,《禮》既無文,若求諸正典,難以經證。案司馬彪《續漢書輿服》及
《祭祀志》云:迎氣五郊,自永平中以《禮讖》並《月令》迎氣服色,因采元始
故事,兆五郊於洛陽。又雲五郊衣幘,各如方色。又《續漢禮儀志》:立春,京
都百官,皆著青衣,服青幘。秋夏悉如其色。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
服,改色隨氣。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
損益從宜。五時之冠,愚謂如漢晉用幘為允。”靈太后令曰:“太傅博學,洽通
多識,前載既綜朝儀,彌悉其事,便可諮訪,以決所疑。”二年九月,太傅、清
河王懌、給事黃門侍郎韋延祥奏:“謹案前敕,制五時朝服,嘗訪國子議其舊式。
太學博士崔瓚等議:‘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斯制因
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宜。五時之冠,
謂如漢晉用幘為允。’尚書以禮式不經,請訪議事,奉敕付臣,令加考決。臣以
為帝王服章,方為萬世則,不可輕裁。請更集禮官下省定議,蒙敕聽許。謹集門
下及學官以上四十三人,尋考史傳,量古校今,一同國子前議。幘隨服變,冠冕
弗改。又四門博士臣王僧奇、蔣雅哲二人,以為五時冠冕,宜從衣變。臣等謂從
國子前議為允。”靈太后令曰:“依議。”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欲服
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升,四門博士陽寧居等議:
“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太常卿劉芳議:“案
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
顯。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鹹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世儒多
雲,嫡孫傳重,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禮稽命征》曰:‘天子之元
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一廟者,祖禰共廟。《祭法》又
雲庶人無廟’。既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
也。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又鄭玄別變除,雲
為五世長子服斬也。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
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
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且準終德資階,方之士古,
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范罕行。且諸叔見
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
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後疑也。唯有庶人為國君,
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
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異識鹹感,承重主嗣,寧甄寢廟,嫡孫之
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僣妄,不可以語通典。是以《
春秋》譏於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喪服》,《經》雖無嫡孫
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於義可
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
也。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況乃官曆士流,當訓章之運,而
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議:“國子所云,《喪服》
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
專士以上。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戴德《喪服變除》云:
‘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於士。’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且承重者,以
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雲寢,又其證也。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
《穀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論語》皆有典證,
或是未寤。許叔重《五經異義》雲,今《春秋公羊》、《穀梁》說卿大夫世位,
則權並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傳》
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尚書》曰:‘世選
爾勞,予不絕爾善。’《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奕世。’《論語》曰:‘興
滅國,繼絕世。’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
明證也,士皆世祿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
目也。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今皇朝《官
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
今,謹如前議。”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義,瞭然無惑。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
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
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
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尚書邢巒
奏依芳議。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可如
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府求上。
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
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
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
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
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禮》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則大祥之
後,喪事終矣。既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
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
禫。鄭玄雲‘中猶間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禮》言:‘祥之
日鼓素琴。’鄭云:‘鼓琴者,存樂也。’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
笙歌。鄭注與《鄭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
樂者,使工為之。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
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若斯之
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記》曰:‘比音而
樂之,及乾戚羽毛謂之樂。’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
至於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間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縞
ma6*衣,大祥之服也。《雜記》注云:‘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
《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志》:趙商問,鄭玄答云:
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徙月而樂。許
猛《釋六征》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
而駁云:‘大祥之後,喪事終矣。’脫如此駁,禫復焉施?又駁云:‘禫中
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若使工奏
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云:‘禫中既得從御職事,求上
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ma6*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
年沒閏,理無可疑。ma6*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
禫祥同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
之。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日。’又《論語》云:‘喪與
其易寧戚。’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又檢王、
杜之義,起於魏末晉初。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
六征三驗,上言於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今服禫
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臣每難鄭失,
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太康中,
許猛上言扶鄭,《釋六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
為失。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王、杜之義,於是敗矣。王、杜
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
寧。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懦生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
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
未可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以中為間,王、杜以
為是月之中。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於必乖聖意。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
見有不同,晉武后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
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聖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
余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而樂府必以乾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
工為之。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義,彌不通矣。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逾月則可矣。爾則大祥之後,
喪事之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龍虎欲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就如鄭義,
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彩纓以居者,
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衰絰則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
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喪事尚遠日,誠
如鄭義。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匆,於戚之理,合在情責。便以深
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塊之日,於禮憲未允。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
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又龍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
禮,遣還終月。便幸彼味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正如鄭義,
龍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
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太學
博士封祖胄議:“《喪大記》云: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
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雲飲酒食
肉,不言不與人樂之。鄭玄云:‘義服恩輕。’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
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於聲
作,明不得也。雖復功德,樂在宜止。”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
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厭絕。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如或不同,子姓之
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國子助教韓神固議:(闕)“夫羽旄可以展
耳目之適,絲竹可以肆游宴之娛,故于樂貴縣,有哀則廢。至若德儉如禮,升降
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間矣。謂威
儀鼓吹依舊為允。”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胄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衷卒
哭,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聖人推情以制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
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而奏樂。大燧一移,衰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
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
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義不闕樂。案古雖
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
相感,致存隱惻。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豈大倫之痛,
既殯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眾,聲笳而清路者,
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
未為符合。案《詩》‘雲鐘鼓既設’,‘鼓鍾伐{鼓咎}’,又雲‘於論鼓鍾,於
樂辟雍’。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
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
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鍾公勛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
陳嘉牢於齊殯之時,擊鐘磬於(疑)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國子職兼文
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總議並申,
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秘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
慘切,其於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案鼓吹之制,蓋古之
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勛,乃得備作。方之金石,準之管弦,其
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是以《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
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
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
出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之
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
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
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述理節情,
愚謂為允。”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詔禮官博議。侍中、中書監、
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傳》曰:‘先君余
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記》:‘公子為其母練冠ma6*衣源緣,既葬除之。’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皆謂公侯枝
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擊之於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至如應、
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內主之尊;凡、蔣別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
謂周公制禮而子侄共尊。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后,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
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魏氏已來,雖群臣稱微,然嘗得出臨民土,恐亦
未必舍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羅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許載,兩裔藩後,並建
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凶哀宜稱情典。則不應
傍之公第,仍拘先厭。愚謂可遠準《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
後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擬功練之輕悲。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
乖於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寧成過哀,情禮俱允。”時議者不同,詔服
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
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依《禮》大功,
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今太妃既舍六宮之黎,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
母,尊崇一國。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禮有從輕而重,義
包於此。”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君為母三年,
臣則期。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但禮文殘缺,制
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傳》曰:“何以大功?先
君余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
申理。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尋究義例,頗有一途。但公
之庶昆弟,或為王,或為大夫。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余厭共同,可以
奪情相擬。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準諸士矣。議者仍令國
臣從服以期,囂昧所見,未曉高趣。案《不杖章》云:為君之父母、妻、長子、
祖父母。《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
斬。”《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後
期,由君服斬。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
弟,不雲有臣從期。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
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議者見余尊之厭不
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此
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裁逾三時,
臣著疏衰,獨涉兩歲。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
祖父母,其餘不服也。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
所不從,而降一等。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
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議者雲,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於此。
愚謂《服問》所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
此一條耳。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
皇姑。”而《大傳》云: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注》曰:“公子
之妻,為其皇姑。”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廣論所及,
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從
君,不得包於此矣。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雲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
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
彌結今日之疑。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妻為皇姑,既非
待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
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
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
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妻服夫黨,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謂臣
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故見
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
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尋理求途,儻或在此。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
也。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憂,巨創之痛;
臣之為服,從君之義。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於君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
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若
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嬴氏焚坑,《禮經》
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宜
準類以作憲。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於義乃重故也。今
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
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
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各降君、
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
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禮記大傳》雲‘從輕而重’,鄭玄注云‘公子
之妻為其皇姑’。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此則是其例。”詔曰:
“《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
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
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今更無正據,
不可背章生條。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可還從前判,
既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於式乾殿。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
領軍將軍於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殿,
哭踴久之,乃復。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
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
令也。”光與於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並官行事。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
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光等請肅
宗止哭,立於東序。於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太尉光
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御太極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
群官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
於禮之重,喪紀斯極。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至如前賢往
哲,商榷有異。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雖憲章祖
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
下,罔不遵用。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所謂共同
軌文,四海畫一者也。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
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辯答乖殊,證據不
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未聞有皇王垂範,
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比學官雖
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
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
廬,顥則齊期堊室。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
證,據何經典。俄為舛駁,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茲已降,何可紀
極。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
然為則。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
綴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備位喉唇,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具瞻所誚,無所
逃罪。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
學,博議定製,班行天下。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並因事而廣,永為條例。庶
塵岳沾河,微酬萬一。”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
定議。”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
儀,征符月晷,方融壺化,奄至崩殂。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
賴謨謀。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
“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
尊,憑居道法。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經奉
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輒準故式,立儀如別。內外群官,權改常
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
後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
《記》雖雲“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註解,乖異不同。馬融、王肅雲本有三
年之服者,鄭及三重。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玄者少。今請依馬、王諸儒
之議,至尊宜服緦。案《記》:“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鄭注云:“為君服
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至尊也。”今皇太后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
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緦,自余王公百
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
並中代雜論,《記》云:“改葬緦。”鄭註:“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
屍柩,不可以無服,故服緦。”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
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既葬而除。’愚以為允。”詔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
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
光從雍所執。懌謂光曰:“宜以經典為證。”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
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衰
麻在體。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記》云:“朋友之墓,有宿草
焉而不哭。”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子貢云: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
路亦然。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若子之哀,則容一期,
不舉樂也。孔子既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心
喪三年,由此而制。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是則一期之內,
猶有餘哀。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今太后更無別宮,所居
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鼓鍾於宮,聲聞於外,況在內密邇也。君之卿佐,是謂
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今相國雖已
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孝靜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秘凶問。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
堂,服齊衰三月。及將窆,中練。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子彰舉詔,
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乃從薨月。
太祖天賜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歲除大儺之禮,遂耀兵示武。更為制,令步兵陳於
南,騎士陳於北,各擊鐘鼓,以為節度。其步兵所衣,青赤黃黑別為部隊。盾槊
矛戟相次周迴轉易,以相赴就。有飛龍騰蛇之變,為函箱魚鱗四門之陳,凡十餘
法。跽起前卻,莫不應節。陳畢,南北二軍皆鳴鼓角,眾盡大噪。各令騎將六人
去來挑戰,步兵更進退以相拒擊,南敗北捷,以為盛觀。自後踵以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於廟。丙申,高祖臨光極堂,太子入
見,帝親詔之。事在《恂傳》。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群官。詔“比冠子恂,
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近冠恂之禮有三失,
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
此三失,殊以愧嘆。《春秋》,襄公將至衛,以同姓之國,問其季幾,而行冠禮。
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以迎神。昨失作樂。至廟庭,朕以意而行拜禮,雖不
得降神,於理猶差完。司馬彪雲,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
天冠。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
與經何異。諸儒忽司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朝廷之失。冠
禮朕以為有賓,諸儒皆以為無賓,朕既從之,復令有失。孔所云‘斐然成章’,
其斯之謂。”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
尚不知,卿等復何愧。”
正光元年秋,肅宗加元服,時年十一。既冠,拜太廟,大赦改元。官有其注。
輿服之制,秦漢已降,損益可知矣。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後,典禮之
用,故有闕焉。太祖世所制車輦,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今案而書之,以存一
代之跡。
乘輿輦輅:龍輈十六,四衡,轂朱班,繡輪,有雕虬、文虎、盤螭之飾。龍
首銜扼,鸞爵立衡,圓蓋華蟲,金雞樹羽,蛟龍游蘇。建太常十有二游,畫日月
升龍。郊天祭廟則乘之。
乾象輦:羽葆,圓蓋華蟲,金雞樹羽,二十八宿,天階雲罕,山林雲氣、仙
聖賢明、忠孝節義、游龍、飛鳳、朱雀、玄武、bai6*虎、青龍、奇禽異獸可以為飾
者皆亦圖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則乘之。
大樓輦:輈十二,加以玉飾,衡輪雕彩,與輦輅同,駕牛二十。
小樓輦:輈八,衡輪色數與大樓輦同,駕牛十二。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
郊廟,亦乘之。
象輦:左右鳳凰,白馬,仙人前卻飛行,駕二象。羽葆旒蘇,龍旗旌旍麾,
其飾與乾象同。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廟之副乘也。
馬輦、重級,其飾皆如之。繢漆直輈六,左右騑駕。天子籍田、小祀時,則
乘之。
臥輦:其飾皆如之。丹漆,駕六馬。
游觀輦:其飾亦如之。駕馬十五匹,皆白馬朱髦尾。天子法駕行幸、巡狩、
小祀時,則乘之。
七寶旃檀刻鏤輦:金薄隱起。
馬輦:天子三駕所乘,或為副乘。
緇漆蜀馬車:金薄華蟲隱起。
軺軒:駕駟,金銀隱起。出挽解合。
步挽:天子小駕游宴所乘,亦為副乘。
金根車:羽葆,旒,畫輈輪,華首,彩軒交落,左右騑。太皇太后、皇太后、
皇后助祭郊廟,籍田先蠶,則乘之。長公主、大貴、公主、封君、諸王妃皆得乘,
但右騑而已。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鸞輅立乘,畫輈龍首,朱輪繡轂,彩蓋朱裹,龍旌
九游,畫雲楱。皇子封則賜之,皆駕駟。
又有軺車:緇漆,紫幰朱裹,駕一馬,為副乘。
gong6*安車:緇漆,紫蓋朱裹,畫輈,朱雀、青龍、bai6*虎,龍旗八游,駕三馬。
軺車與王同。
候車:與公同。七游,紫蓋青里,駕二馬。副車亦如之。
子車:緇漆,草蠡文,六游,皂蓋青裹,駕一馬。副車亦如之。
(闕)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則乘之。宗廟小祀,乘軺軒而已。至高祖太
和中,詔儀曹令李韶監造車輅,一遵古式焉。
太祖天興二年,命禮官捃采古事,制三駕鹵簿。一曰大架,設五輅,建太
常,屬車八十一乘。平城令、代尹、司隸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僕御從。
輕車介士,千乘萬騎,魚麗雁行。前駕,皮軒、闒戟、芝蓋、雲罕、指南;後殿,
豹尾。鳴葭唱,上下作鼓吹。軍戎、大祠則設之。二曰法駕,屬車三十六乘。平
城令、代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車都尉御。巡狩、小祠則設之。三曰小駕,
屬車十二乘。平城令、太僕奉引,常侍陪乘,奉車郎御。游宴離宮則設之。二至
郊天地,四節祠五帝,或公卿行事,唯四月郊天,帝常親行,樂加鍾懸,以為迎
送之節焉。
天賜二年初,改大駕魚麗雁行,更為方陳鹵簿。列步騎,內外為四重,列檦
建旌,通門四達,五色車旗各處其方。諸王導從在鉀騎內,公在幢內,侯在步槊
內,子在刀盾內,五品朝臣使列乘輿前兩廂,官卑者先引。王公侯子車旒麾蓋、
信幡及散官構服,一皆純黑。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劉騰等奏:“中宮仆刺列車輿朽敗。自昔舊都,
禮物頗異,遷京已來,未復更造。請集禮官,以裁其制。”靈太后令曰:“付尚
書量議。”太常卿穆紹,少卿元端,博士鄭六、劉台龍等議:“案《周禮》王后
之五輅:重翟錫面朱總,厭翟勒面繢總,安車雕面鷖總,皆有容蓋;翟車貝面組
總,有握;輦車,組輓,有翣,羽蓋。重翟,後從王祭祀所乘,厭翟,後從王
賓饗諸侯所乘;安車,後朝見於王所乘;翟車,後出桑則乘;輦車,後宮中所乘。
謹以《周禮》聖制,不刊之典,其禮文尤備。孔子云‘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
也’,以其法不可逾。以此言之,後王輿服典章,多放周式。雖文質時變,輅名
宜存,雕飾雖異,理無全舍。當今聖后臨朝,親覽庶政,輿駕之式,宜備典禮。
臣等學缺通經,叨參議末,輒率短見,宜準《周禮》備造五輅,雕飾之制,隨時
增減。”
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案《周禮》,王后有五輅,重翟以從王祠,厭翟以從
王饗賓客,安車以朝見於王,翟車以親桑,輦車宮中所乘。又《漢輿服志》云:
秦並天下,閱三代之禮,或曰殷瑞山車,金根之色,殷人以為大輅,於是始皇作
金根之車。漢承秦制,御為乘輿。太皇太后、皇太后皆御金根車,加交絡、帷裳,
非法駕則乘紫罽軿車,雲<木虡>文畫輈,黃金塗五末,蓋爪,在右騑,駕三馬。阮
諶《禮圖》並載秦漢已來輿服,亦云:金根輅,皇后法駕乘之,以禮婚見廟;乘
輅,後法駕乘之以親桑;安車,後小駕乘之以助祭;山軿車,後行則乘之;紺罽
軿車,後小行則乘之,以哭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閣輿,後出入閣、
宮中小游則乘之。晉《先蠶儀注》:皇后乘雲母安車,駕六<車鬼>。案周、秦、漢、
晉車輿儀式,互見圖書,雖名號小異,其大較略相依擬。金根車雖起自秦造,即
殷之遺制,今之乘輿五輅,是其象也,華飾典麗,容觀莊美。司馬彪以為孔子所
謂乘殷之輅,即此之謂也。案《阮氏圖》,桑車亦飾以雲母,晉之雲母車即是,
一與周之翟車其用正同。安車既名同周制,又用同重翟。山軿車,案《圖》飾之
以紫。紺罽軿車,雖制用異於厭翟,而實同用。於今入閣輿與輦,其用又同。案
《圖》,今之黑漆畫扇輦,與周之輦車其形相似。竊以為秦減周制,百事創革,
官名軌式,莫不殊異。漢魏因循,繼踵仍舊,雖時有損益,而莫能反古。良由去
聖久遠,典儀殊缺,時移俗易,物隨事變。雖經賢哲,祖襲無改。伏惟皇太后睿
聖淵凝,照臨萬物,動循典故,貽則後王。今輒竭管見,稽之《周禮》,考之漢
晉,采諸圖史,驗之時事,以為宜依漢晉:法駕,則御金根車,駕四馬,加交絡
帷裳;御雲母車,駕四馬,以親桑;其非法駕則御紫罽軿車,駕三馬;小駕則御
安車,駕三馬,以助祭;小行則御紺罽軿車,駕三馬,以哭公主、王妃、公侯夫
人;宮中出入,則御畫扇輦車。案舊事,比之《周禮》,唯闕從王饗賓客及朝見
於王之乘。竊以為古者諸侯有朝會之禮,故有從饗之儀。今無其事,宜從省略。
又今之皇居,宮掖相逼,就有朝見,理無結駟,即事考實,亦宜闕廢。又哭公主
及王妃,《周禮》所無,施之於今,實合事要。損益不同,用舍隨時,三代異制,
其道然也。又金根及雲母,駕馬或三或六,訪之《經禮》,無駕六之文。今之乘
輿,又皆駕四,義符古典,宜仍駕四。其餘小駕,宜從駕三。其制用形飾,備見
圖志。”
司空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尚書右僕射李平、尚書齊王蕭寶
夤、尚書元欽、尚書元昭、尚書左丞盧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劉懋、北主客
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進、三公郎中崔鴻、長兼駕部郎中薛悅、起部郎中
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騎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長兼右外兵郎中鄭
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書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穎、左民郎中張均、
金部郎中李仲東、庫部郎中賈思同、國子博士薛禎、邢晏、高諒、奚延、太學博
士邢湛、崔瓚、韋朏、鄭季期、國子助教韓神固、四門博士楊那羅、唐荊寶、王
令俊、吳珍之、宋婆羅、劉燮、高顯邕、杜靈俊、張文和、陳智顯、楊渴侯、趙
安慶、賈天度、艾僧檦、呂太保、王當百、槐貴等五十人,議以為:“皇太
後稱制臨朝,躬親庶政,郊天祭地,宗廟之禮,所乘之車,宜同至尊,不應更
有製造。《周禮》,魏晉雖有文辭,不辨形制,假令欲作,恐未合古制,而不可
以為一代典。臣以太常、國子二議為疑,重集群官,並從今議,唯恩裁決。”靈
太后令曰:“群官以後議折中者,便可如奏。”
太祖天興元年冬,詔儀曹郎董謐撰朝覲、饗宴、郊廟、社稷之儀。六年,又
昭有司制冠服,隨品秩各有差,時事未暇,多失古禮。世祖經營四方,未能留意,
仍世以武力為事,取於便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始考舊典,以制冠服,百僚六
宮,各有差次。早世升遐,猶未周洽。肅宗時,又詔侍中崔光、安豐王延明及在
朝名學更議之,條章粗備焉。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儀同三司崔光表:“奉詔定五時朝服,案北京及遷都
以來,未有斯制,輒勒禮官詳據。”太學博士崔瓚議云:“《周禮》及《禮記》,
三冠六冕,承用區分,璅玉五彩,配飾亦別,都無隨氣春夏之異。唯《月令》
有青旗、赤玉、黑衣、白輅,隨四時而變,復不列弁冕改用之玄黃。以此而推,
五時之冠,《禮》既無文,若求諸正典,難以經證。案司馬彪《續漢書輿服》及
《祭祀志》云:迎氣五郊,自永平中以《禮讖》並《月令》迎氣服色,因采元始
故事,兆五郊於洛陽。又雲五郊衣幘,各如方色。又《續漢禮儀志》:立春,京
都百官,皆著青衣,服青幘。秋夏悉如其色。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
服,改色隨氣。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
損益從宜。五時之冠,愚謂如漢晉用幘為允。”靈太后令曰:“太傅博學,洽通
多識,前載既綜朝儀,彌悉其事,便可諮訪,以決所疑。”二年九月,太傅、清
河王懌、給事黃門侍郎韋延祥奏:“謹案前敕,制五時朝服,嘗訪國子議其舊式。
太學博士崔瓚等議:‘自漢逮於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斯制因
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宜。五時之冠,
謂如漢晉用幘為允。’尚書以禮式不經,請訪議事,奉敕付臣,令加考決。臣以
為帝王服章,方為萬世則,不可輕裁。請更集禮官下省定議,蒙敕聽許。謹集門
下及學官以上四十三人,尋考史傳,量古校今,一同國子前議。幘隨服變,冠冕
弗改。又四門博士臣王僧奇、蔣雅哲二人,以為五時冠冕,宜從衣變。臣等謂從
國子前議為允。”靈太后令曰:“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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