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之三 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魏自太祖至於武泰帝,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崩,悉依漢魏既葬公除。
唯高祖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崩,將營山陵。九月,安定王休,齊郡王簡,鹹陽王
禧,河南王乾,廣陵王羽,潁川王雍,始平王勰,北海王詳,侍中、太尉、錄尚
書事、東陽王丕,侍中、司徒、淮陽王尉元,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
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等,率百僚詣闕表曰:“上靈不弔,大行太皇太后崩背,
溥天率土,痛慕斷絕。伏惟陛下孝思烝烝,攀號罔極。臣等聞先王制禮,必有隨
世之變;前賢創法。亦務適時之宜。良以世代不同,古今異致故也。三年之喪,
雖則自古,然中代已後,未之能行。先朝成式,事在可準,聖后終制,刊之金冊。
伏惟陛下至孝發衷,哀毀過禮,欲依上古,喪終三年。誠協大舜孝慕之德,實非
俯遵濟世之道。今雖中夏穆清,庶幫康靜,然萬機事殷,不可暫曠,春秋烝嘗,
事難廢闕。伏願天鑒,抑至孝之深誠,副億兆之企望,喪期禮數,一從終制,則
天下幸甚。日月有期,山陵將就,請展安兆域,以備奉終之禮。”詔曰:“凶禍
甫爾,未忍所請。”
休等又表曰:“臣等聞五帝已前,喪期無數,三代相因,禮制始立,名雖虛
置,行之者寡。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
位之禮。於是無改之道或虧,三年之喪有缺。夫豈無至孝之君,賢明之子?皆以
理貴隨時,義存百姓。是以君薨而即位,不暇改年;逾月而即葬,豈待同軌;葬
而即吉,不必終喪。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政術。伏惟陛下以至
孝之性,遭罔極之艱,永慕崩號,哀過虞舜,誠是萬古之高德,曠世之絕軌。然
天下至廣,萬機至殷,曠之一朝,庶政必滯。又聖后終制,已有成典,宗社廢禮,
其事尤大。伏願天鑒,抑哀毀之至誠,思在予之深責,仰遵先志典冊之文,俯哀
百辟元元之請。”詔曰:“自遭禍罰,慌惚如昨,奉侍梓宮,猶悕仿佛。山陵
遷厝,所未忍聞。”
十月,休等又表曰:“臣等頻煩上聞,仰申誠欸,聖慕惟遠,未垂昭亮。伏
讀哀灼,憂心如焚。臣等聞承乾統極者宜以濟世為務,經綸天下者特以百姓為心。
故萬機在躬,周康弗獲申其慕;漢文作戒,孝景不得終其禮。此乃先代之成軌,
近世所不易。伏惟太皇太后睿聖淵識,慮及始終,明誥垂於典策,遺訓備於末命。
聿修厥德,聖人所重;遵承先式,臣子攸尚。陛下雖欲終上達之禮,其如黎元何?
臣等不勝憂懼之誠,敢冒重陳,乞垂聽訪,以副億兆之望。”詔曰:“仰尋遺旨,
俯聞所奏,倍增號絕。山陵可依典冊,如公卿所議。衰服之宜,情所未忍,別當
備敘在心。”
既葬,休又表曰:“奉被癸酉詔書,述遺誡之旨,昭違從之義,遵儉葬之重
式,稱孝思之深誠。伏讀未周,悲感交切。日月有期,山陵即就,伏惟陛下永慕
崩號,倍增摧絕。臣等具位在官,與國休戚,庇心之至,不敢不陳。鹹以為天下
之至尊,莫尊於王業;皇極之至重,莫重於萬幾。至尊,故不得以常禮任巳;至
重,亦弗獲以世典申情。是以二漢已降,逮於魏晉,葬不過逾月,服不淹三旬。
良以叔世事廣,禮隨時變,不可以無為之法,行之於有為之辰。文質不同,古今
異制,其來久矣。自皇代革命,多歷年祀,四祖三宗,相繼纂業。上承數代之故
實,俯副兆民之企望,豈伊不懷,理宜然也。文明太皇后欽明稽古,聖思淵深,
所造終制,事合世典。送終之禮既明,遺誥之文載備,奉而行之,足以垂風百王,
軌儀萬葉。陛下以至孝之誠,哀毀過禮,三御不充半溢,晝夜不釋絰帶,永思纏
綿,滅性幾及。百姓所以憂懼失守,臣等所以肝腦塗地。王者之尊,躬行一日,
固可以感徹上靈,貫被幽顯。況今山陵告終,百禮鹹畢,日已淹月,仍不卜練,
比之前世,理為過矣。願陛下思大孝終始之義,愍億兆悲惶之心,抑思割哀,遵
奉終制,以時即吉,一日萬機,則天下蒙恩,率土仰賴。謹依前式,求定練日,
以備祔禫之禮。”詔曰:“比當別敘在心。”
既而,帝引見太尉丕及群臣等於太和殿前,哭拜盡哀,出幸思賢門右,詔尚
書李沖宣旨於王等:“仰惟先後平日,近集群官,共論政治,平秩民務。何圖一
旦禍酷奄鍾,獨見公卿,言及喪事,追惟荼毒,五內崩摧。”丕對曰:“伏奉明
詔,群情圮絕。臣與元等不識古義,以老朽之年,歷奉累聖,國家舊事,頗所知
聞。伏惟遠祖重光世襲,至有大諱之日,唯侍送梓宮者凶服,左右盡皆從吉。四
祖三宗,因而無改。世祖、高宗臣所目見。唯先帝升遐,臣受任長安,不在侍送
之列,竊聞所傳,無異前式。伏惟陛下以至孝之性,哀毀過禮,伏聞所御三食,
不滿半溢。臣等叩心絕氣,坐不安席。願暫抑至慕之情,遵先朝成事,思金冊遺
令,奉行前式,無失舊典。”詔曰:“追惟慈恩,昊天罔極,哀毀常事,豈足關
言。既不能待沒,而朝夕食粥,粗亦支任,二公何足以至憂怖。所奏先朝成事,
亦所具聞。祖宗情專武略,未修文教。朕今仰稟聖訓,庶習古道,論時比事,又
與先世不同。太尉等國老,政之所寄,於典記舊式,或所未悉,且可知朕大意。
其餘喪禮之儀,古今異同,漢魏成事及先儒所論,朕雖在衰服之中,以喪禮事重,
情在必行,故暫抑哀慕,躬自尋覽。今且以所懷,別問尚書游明根、高閭等,公
且可聽之。”
高祖謂明根曰:“朕丁罹酷罰,日月推移,山陵已過,公卿又依金冊,據案
魏晉,請除衰服。重聞所奏,倍增號哽。前者事逼山陵,哀疚頓敝,未得論敘,
今故相引,欲具通所懷。卿前所表,除釋衰麻,聞之實用悲恨。於時親侍梓宮,
匍匐筵几,哀號痛慕,情未暫闋,而公卿何忍便有此言。
何於人情之不足!夫聖人制卒哭之禮,授練之變,皆奪情以漸。又聞君子不
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今則旬日之間,言及即吉,特成傷理。”明根對曰:
“臣等伏尋金冊遺旨,逾月而葬,葬而即吉。故於卜葬之初,因奏練除之事,仰
傷聖心,伏增悲悚。”高祖曰:“卿等鹹稱三年之喪,雖則自古,然中代以後,
未之能行。朕謂中代所以不遂三年之喪,蓋由君上違世,繼主初立,故身襲兗冕,
以行即位之禮。又從儲宮而登極者,君德未沇,臣義不洽,天下顒顒,未知所
傒。故頒備朝儀,示皇極之尊。及後之喪也,因父在不遂,即生惰易之情,踵以
為法。諒知敦厚之化,不易遵也。朕少蒙鞠育,慈嚴兼至,臣子之情,君父之道,
無不備誨。雖自蒙昧,粗解告旨,庶望量行,以免咎戾。朕誠不德,在位過紀,
雖未能恩洽四方,化行萬國,仰稟聖訓,足令億兆知有君矣。於此之日,而不遂
哀慕之心,使情禮俱損,喪紀圮壞者,深可痛恨。”
高閭對曰:“太古既遠,事難襲用,漢魏以來,據有成事。漢文繼高惠之蹤,
斷獄四百,幾致刑措,猶垂三旬之禮。孝景承平,遵而不變。以此言之,不為即
位之際,有所逼懼也。良是君人之道,理自宜然。又漢稱文景,雖非聖君,亦中
代明主。今遺冊之旨,同於前式。伏願陛下述遵遺令,以副群庶之情。杜預晉之
碩學,論自古天子無有行三年之喪者,以為漢文之制,暗與古合。雖叔世所行,
事可承踵,是以臣等慺慺乾謁。”高祖曰:“漢魏之事,與今不同,備如向說。
孝景雖承昇平之基,然由嫡子即位,君德未顯,無異前古。又父子之親,誠是天
屬之重,然聖母之德,昊天莫報,思自殞滅,豈從衰服而已。竊尋金冊之旨,所
以告奪臣子之心令早即吉者,慮遺絕萬機,荒廢政事。群臣所以慺慺,亦懼機務
之不理矣。令仰奉冊令,俯順群心,不敢暗默不言,以荒庶政。唯欲存衰麻,廢
吉禮,朔望盡哀,寫泄悲慕,上無失導誨之志,下不乖眾官所請,情在可許,故
專欲行之。公卿宜審思朕懷,不當固執。至如杜預之論,雖暫適時事,於孺慕之
君,諒暗之主,蓋亦誣矣。孔聖稱‘喪與其易也寧戚’,而預於孝道簡略,朕無
取焉。”
秘書丞李彪對曰:“漢明德馬後,保養章帝,母子之道,無可間然。及後之
崩,葬不淹旬,尋以從吉。然漢章不受譏於前代,明德不損名於往史。雖論功比
德,事有殊絕,然母子之親,抑亦可擬。願陛下覽前世之成規,遵金冊之遺令,
割哀從議,以親萬機。斯誠臣下至心,兆庶所願。”高祖曰:“既言事殊,固不
宜仰匹至德,復稱孝章從吉,不受譏前代。朕所以眷戀衰絰,不從所議者,仰感
慈恩,情不能忍故也。蓋聞孝子之居喪,見美麗則感親,故釋錦而服粗衰。內外
相稱,非虛加也。今者豈徒顧禮違議,苟免嗤嫌而已。抑亦情發於衷,而欲肆之
於外。金冊之意,已具前答,故不復重論。又卒日奉旨,不忍片言。後事遂非,
嘿嘿在念,不顯所懷。今奉終之事,一以仰遵遺冊,於令不敢有乖。但痛慕之心,
事繫於予。雖無丁蘭之感,庶聖靈不奪至願,是以謂無違旨嫌。諸公所表,稱先
朝成式,事在可準。朕仰惟太祖龍飛九五,初定中原,及太宗承基,世祖纂歷,
皆以四方未一,群雄競起,故銳意武功,未修文德。高宗、顯祖亦心存武烈,因
循無改。朕承累世之資,仰聖善之訓,撫和內外,上下輯諧。稽參古式,憲章舊
典,四海移風,要荒革俗。仰遵明軌,庶無愆違。而方於禍酷之辰,引末朝因循
之則,以為前準,非是所喻。”
高閭對曰:“臣等以先朝所行,頗同魏晉,又適於時,故敢仍請。”高祖曰:
“卿等又稱今雖中夏穆清,庶邦康靜,然萬機事廣,不可暫曠。朕以卿苦見逼奪,
情不自勝。尋覽喪儀,見前賢論者,稱卒哭之後,王者得理庶事。依據此文,又
從遺冊之旨,雖存衰服,不廢萬機,無闕庶政,得展罔極之思,於情差申。”
高閭對曰:“君不除服於上,臣則釋衰於下,從服之義有違,為臣之道不足。
又親御衰麻,復聽朝政,吉凶事雜,臣竊為疑。”高祖曰:“卿等猶以朕之未除
於上,不忍專釋於下,奈何令朕獨忍於親舊!論雲,王者不遂三年之服者,屈己
以寬群下也。先後之撫群下也,念之若子,視之猶傷。卿等哀慕之思,既不求寬;
朕欲盡罔極之慕,何為不可?但逼遺冊,不遂乃心。將欲居廬服衰,寫朝夕之慕;
升堂襲素,理日昃之勤。使大政不荒,哀情獲遂,吉不害於凶,凶無妨于吉。以
心處之,謂為可爾。遺旨之文,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衰襲吉。從此而行,
情實未忍;遂服三年,重違旨誥。今處二理之際,唯望至期,使四氣一周,寒暑
代易。雖不盡三年之心,得一終忌日,情結差申。案《禮》,卒哭之後,將受變
服。於朕受日,庶民及小官皆命即吉。內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賁郎已上,及外職
五品已上無衰服者,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衰服者,變從練禮。外臣三月而
除;諸王、三都、駙馬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除凶即吉;侍臣君服斯
服,隨朕所降。此雖非舊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別。”
明根對曰:“聖慕深遠,孝情彌至,臣等所奏,已不蒙許,願得逾年即吉。
既歷冬正,歲序改易,且足申至慕之情,又近遺誥之意,何待期年。”高祖曰:
“冊旨速除之意,慮廣及百官,久曠眾務。豈於朕一人,獨有違奪?今既依次降
除,各不廢王政,復何妨於事,而猶奪期年之心。”
高閭對曰:“昔王孫裸葬,士安去棺,其子皆從而不違,不為不孝。此雖貴
賤非倫,事頗相似,臣敢藉以為諭。今親奉遺令,而有所不從,臣等所以頻煩於
奏。”李彪亦曰:“三年不改其父之道,可謂大孝。今不遵冊令,恐涉改道之嫌。
”高祖曰:“王孫、士安皆誨子以儉,送終之事,及其遵也,豈異今日。改父之
道者,蓋謂慢孝忘禮,肆情違度。今梓宮之儉,玄房之約,明器幃帳,一無所陳。
如斯之事,卿等所悉。衰服之告,乃至聖心卑己申下之意,寧可苟順沖約之旨,
而頓絕創巨之痛。縱有所涉,甘受後代之譏,未忍今日之請。又表稱春秋蒸嘗,
事難廢闕。朕聞諸夫子,‘吾不與祭,如不祭’。自先朝以來,有司行事,不必
躬親,比之聖言,於事殆闕。賴蒙慈訓之恩,自行致敬之禮。今昊天降罰,殃禍
上延,人神喪恃,幽顯同切,想宗廟之靈,亦輟歆祀。脫行饗薦,恐乖冥旨。仰
思成訓,倍增痛絕。豈忍身襲兗冕,親行吉事。”
高閭對曰:“古者郊天,越紼行事,宗廟之重,次於郊祀。今山陵已畢,不
可久廢廟饗。”高祖曰:“祭祀之典,事由聖經,未忍之心,具如前告。脫至廟
庭,號慕自纏,終恐廢禮。公卿如能獨行,事在言外。”
李彪曰:“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今欲廢禮闕樂,臣
等未敢。”高祖曰:“此乃宰予不仁之說,己受責於孔子,不足復言。群官前表,
稱‘高宗徒有諒暗之言,而無可遵之式’。朕惟信暗默之難,周公禮制,自茲以
降,莫能景行。言無可遵之式,良可怪矣。復雲,康王既廢初喪之儀,先行即位
之禮。於是無改之道式虧,三年之喪有缺。朕謂服美不安,先賢有諭;禮畢居喪,
著在前典。或虧之言,有缺之義,深乖理衷。”
高閭對曰:“臣等據案成事,依附杜預,多有未允。至乃推校古今,量考眾
議,實如明旨。臣等竊惟曾參匹夫,七日不食,夫子以為非禮。及錄其事,唯書
七日,不稱三年,蓋重其初慕之心。伏惟陛下以萬乘之尊,不食竟於五日,既御
則三食不充半溢。臣等伏用悲惶,肝腦塗地。躬行一日,足以貫被幽顯,豈宜衰
服三年,以曠機務。夫聖人制禮,不及者企而及之,過之者俯而就之。伏願陛下
抑至慕之情,俯就典禮之重,誠是臣等慺慺之願。”高祖曰:“恩隆德厚,則思
戀自深,雖非至情,由所感發。然曾參之孝,曠代而有,豈朕今日所足論也。又
前表,稱‘古者葬而即吉,不必終禮,此乃二漢所以經綸治道,魏晉所以綱理庶
政’。朕以為既葬即吉,蓋其季俗多亂,權宜救世耳,諒非光治興邦之化。二漢
之盛,魏晉之興,豈由簡略喪禮,遺忘仁孝哉。公卿偏執一隅,便請經治之要,
皆在於斯,殆非義也。昔平日之時,公卿每奏稱當今四海晏安,諸夏清泰,禮樂
日新,政和民悅。蹤侔軒唐,事等虞禹,漢魏已下,固不足仰止聖治。及至今日,
便欲苦奪朕志,使不逾於魏晉。如此之意,未解所由。昔文母上承聖主之資,下
有賢子之化,唯助德宣政,因風致穆而已。當今眾事草創,萬務惟始,朕以不德,
沖年踐祚。而聖母匡訓以義方,詔誨以政事,經綸內外,憂勤億兆,使君臣協和,
天下緝穆。上代以來,何後之功,得以仰比?如有可擬,則從眾議。堯雖棄子禪
舜,而舜自有聖德,不假堯成。及其徂也,猶四海遏密,終於三年。今慈育之恩,
詔教之德,尋之曠代,未有匹擬。既受非常之恩,寧忍從其常式。況未殊一時,
而公卿欲令即吉。冠冕黼黻,行禮廟庭;臨軒設懸,饗會萬國。尋事求心,實所
未忍。”
高閭對曰:“臣等遵承冊令,因循前典,惟願除衰即吉,親理萬機。至德所
在,陛下欽明稽古,周覽墳籍,孝性發於聖質,至情出於自然,斟酌古今,事非
臣等所及。”李彪曰:“當今雖治風緝穆,民庶晏然。江南有未賓之吳,朔北有
不臣之虜,東西二蕃雖文表稱順,情尚難測。是以臣等猶懷不虞之慮。”高祖曰:
“魯公帶絰從師,晉侯墨衰敗寇,往聖無譏,前典所許。如有不虞,雖越紼無嫌,
而況衰麻乎?豈可於晏安之辰,豫念戎旅之事,以廢喪紀哉!”
李彪對曰:“昔太伯父死適越,不失至德之名。夫豈不懷,有由然也。伏願
抑至慕之心,從遺告之重。臣聞知子莫若父母,聖后知陛下至孝之性也難奪,故
豫造金冊,明著遺禮。今陛下孝慕深遠,果不可奪,臣等常辭,知何所啟。”高
祖曰:“太伯之言,有乖今事,諸情備如前論,更不重敘古義。亦有稱王者除衰
而諒暗終喪者,若不許朕衰,朕則當除衰暗默,委政冢宰。二事之中,惟公卿所
擇。”明根對曰:“陛下孝侔高宗,慕同大舜,服衰麻以申至痛,理萬機以從遺
旨,興曠世之廢禮,制一代之高則。臣等伏尋淵默不言,則代政將曠,仰順聖慕
之心,請從衰服之旨。”
東陽王丕曰:“臣與尉元,歷事五帝,雖衰老無識,敢奏所聞。自聖世以來,
大諱之後三月,必須迎神於西,攘惡於北,具行吉禮。自皇始以來,未之或易。”
高祖曰:“太尉國老,言先朝舊事,誠如所陳。但聰明正直,唯德是依。若能以
道,不召自至。苟失仁義,雖請弗來。大禍三月,而備行吉禮,深在難忍。縱即
吉之後,猶所不行,況數旬之中,而有此理。恐是先朝萬得之一失,未可以為常
式。朕在不言之地,不應如此。但公卿執奪,朕情未忍從,遂成往復,追用悲絕。
”上遂號慟,群官亦哭而辭出。
壬午詔曰:“公卿屢上啟事,依據金冊遺旨,中代成式,求過葬即吉。朕仰
惟恩重,不勝罔極之痛。思遵遠古,終三年之禮。比見群官具論所懷,今依禮既
虞卒哭,克此月二十日受服,以葛易麻。既衰服在上,公卿不得獨釋於下。故於
朕之授變從練,已下復為節降。斷度今古,以情制衷。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粗
申臣子哀慕之深情。欲令百官同知此意,故用宣示。便及變禮,感痛彌深。”
十五年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是日,高祖及從服者仍朝夕臨,始進蔬
食,上哀哭追感不飯。侍中、南平王馮誕等諫,經宿乃膳。甲子罷朝,夕哭。九
月丙戎,有司上言求卜祥日。詔曰:“便及此期,覽以摧絕。敬祭卜祥,乃古之
成典。但世失其義,筮日永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心。今將屈禮厲眾,
不訪龜兆。已企及此晦,寧敢重違冊旨,以異群議。尋惟永往,言增崩裂。”丁
亥,高祖宿於廟。至夜一刻,引諸王、三都大官、駙馬、三公、令仆已下,奏事
中散已上,及刺史、鎮將,立哭於廟庭,三公、令仆升廟。既出,監御令陳服笥
於廟陛南,近侍者奉而升列於堊室前席。侍中、南平王馮誕跽奏請易服,進縞冠、
皂朝服、革帶、黑屨,侍臣各易以黑介幘、白絹單衣、革帶、烏履,遂哀哭至乙
夜,盡戊子。質明薦羞,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無變。高祖薦酌,
神部尚書王諶贊祝訖,哭拜遂出。有司陽祥服如前。侍中跽奏,請易祭服,進縞
冠素紕、白布深衣、麻繩履。侍臣去幘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
儀曹尚書游明根升廟跽慰,復位哭,遂出。引太守外臣及諸部渠帥入哭,次引蕭
賾使並雜客入。至甲夜四刻,侍御、散騎常侍、司衛監以上升廟哭,既而出。帝
出廟,停立哀哭,久而乃還。
十月,太尉丕奏曰:“竊聞太廟已就,明堂功畢,然享祀之禮,不可久曠。
至於移廟之日,須得國之大姓,遷主安廟。神部尚書王諶既是庶姓,不宜參豫。
臣昔以皇室宗屬,遷世祖之主。先朝舊式,不敢不聞。”詔曰:“具聞所奏,尋
惟平日,倍增痛絕。今遵述先旨,建設寢廟,既而粗就。先王制禮,職司有分。
移廟之日,遷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親自行事,不得越局,專委大姓。王諶
所司,惟贊板而已。時運流速,奄及縞制,復不得哀哭於明堂,後當親拜山陵,
寫泄哀慕。”
是年,高麗王死,十二月詔曰:“高麗王璉守蕃東隅,累朝貢職,年逾期賾,
勤德彌著。今既不幸,其赴使垂至,將為之舉哀。而古者同姓哭廟,異姓隨其方,
皆有服制。今既久廢,不可卒為之衰,且欲素委貌、白布深衣,於城東為盡一哀,
以見其使也。朕雖不嘗識此人,甚悼惜之。有司可申敕備辦。”事如別儀。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於文明太后陵左,終日不絕聲,幕越席為次,侍臣
侍哭。壬申,高祖以忌日哭於陵左,哀至則哭,侍哭如昨。帝二日不御膳。癸酉,
朝中夕三時,哭拜於陵前。夜宿監玄殿,是夜徹次。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
宮。
十九年,太師馮熙薨,有數子尚幼。議者以為童子之節,事降成人,謂為衰
而不裳,免而不絰,又無腰麻繆垂,唯有絞帶。時博士孫惠蔚上書言:“臣雖識
謝古人,然微涉傳記。近取諸身,遠取諸禮,驗情以求理,尋理以推制。竊謂童
子在幼之儀,居喪之節,冠杖之制,有降成人。衰麻之服,略為不異。以《玉藻》
二簡,微足明之,曰:童子之節,錦紳並細。錦即大帶,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錦
紐之紳。此明童子雖幼,已備二帶。以凶類吉,則腰絰存焉。又曰:童子無緦服。
鄭注曰:‘雖不服緦,猶免深衣。’是許其有裳,但不殊上下。又深衣之制,長
幼俱服。童子為服之緦,猶免深衣,況居有服之斬,而反無裳乎?臣又聞先師舊
說,童子常服類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但典無成言,故未敢孤斷,又曰:
聽事則不麻。則知不聽事麻矣。故注曰:‘無麻往給事。’此明族人之喪,童子
有事,貫絰帶麻,執事不易,故暫聽去之,以便其使。往則不麻,不往則絰。如
使童子本自無麻,《禮》腰、首,聽與不聽,俱闕兩絰,唯舉無麻,足明不備,
豈得言聽事則不麻乎?以此論之,有絰明矣。且童子不杖不廬之節,理儉於責
(疑);不裳不絰之制,未睹其說。又臣竊解童子不衣裳之記,是有聞之言。將
謂童子時甫稚齡,未就外傅,出則不交族人,內則事殊長者,餕旨父母之前,往
來慈乳之手,故許其無裳,以便易之。若在志學之後,將冠之初,年居二九,質
並成人,受道成均之學,釋菜上庠之內,將命孔氏之門,執燭曾參之室,而唯有
掩身之衣,無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又女子未許嫁,二十則笄,觀祭祀,納
酒漿,助奠廟堂之中,視禮至敬之處,其於婉容之服,寧無其備。以此推之,則
男女雖幼,理應有裳。但男女未冠,禮謝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祿。無名之服,
禮文罕見。童子雖不當室,苟以成人之心,則許其人服緦之絰。輕猶有絰,斬重
無麻,是為與輕而奪重,非《禮》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又衰傍有衽,以掩
裳際,如使無裳,衽便徒設,若復去衽,衰又不備。設有齊斬之故,而便成童男
女唯服無衽之衰,去其裳絰,此必識禮之所不行,亦以明矣。若不行於己,而立
制於人,是為違制以為法,從制以誤人。恕禮而行,理將異此。”詔從其議。
卷一百八之三  志第十二_魏書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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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之三  志第十二_魏書原文_國學 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