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之二 志第十一
◎禮四之二
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秘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祀,祀
之大者,莫過禘佩,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恆,
制尊卑,有定體,誠愨著於中,百順應於外。是以惟王創製,為建邦之典;仲尼
述定,為不刊之式。暨秦燔《詩》《書》,鴻籍泯滅。漢氏興求,拾綴遺篆,淹
中之經,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士饋食之篇。而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佩之禮盡
亡。曲台之《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屍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法,備物
之體,蔑有具焉。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考此二書,以
求厥旨。自余經傳,雖時有片記,至於取正,無可依攬。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
學,鹹據斯文,以為朝典。然持論有深淺,及義有精浮,故令傳記雖一,而探意
乖舛。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應靈誕載,玄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
樂宣《韶濩》,六籍幽而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一姬公於洛邑。
陛下睿哲淵凝,欽明道極,應必世之期,屬功成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而
祫趾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享,朝之盛禮。此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
臣聞司(疑)宗初開,致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謹案《王制》曰:‘天
子犆罐、祫趾、祫嘗、祫蒸。’鄭玄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
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
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春秋公羊》魯文二年:‘八月丁
卯,大事於太廟。’《傳》曰:‘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毀廟
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五年而再殷祭。’何休曰:
‘陳者,就陳列太祖前。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其餘孫從王父。父曰昭,
子曰穆。’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
也。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察記傳之文,何、鄭祫趾之義,略
可得聞。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此禮之正也,古之道
也。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太常孔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散騎常侍
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雖孔王異議,六八
殊制,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陛下永惟孝恩,因心即禮,取鄭舍
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六室神祏,外食太祖。明年春享,鹹
禘群廟。自茲以後,五年為常。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
時後祫。此於古為當,在今則煩。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
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
何者?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
聖不聞合享,百辟不睹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
終古,而令徽典缺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臣學不鉤深,
思無經遠,徒閱章句,蔑爾無立。但飲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
塵露。所陳蒙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且先聖久遵,綿代恆典,豈朕沖暗,所宜革
之。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
子參定以聞。”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
佩之設,前代彝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請依前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
實宜爾。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請移仲月,擇吉重聞。
”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圜丘於伊水之陽。乙卯,仍有事焉。
延昌四年正月,世宗崩,肅宗即位。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常
卿崔亮上言:“秋七月應祫祭於太祖,今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
猶別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案《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
群廟。又案杜預亦云,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魏武宣後以太后四年六月崩,
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時行事,而猶未禘。王肅、韋誕並以為今除即吉,故特
時祭。至於禘祫,宜存古禮。高堂隆亦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仰尋太和二十三
年四月一日,高祖孝文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太祖,三年
春禘於群廟。亦三年乃祫。謹準古禮及晉魏之議,並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
祫祭應停,宜待年終乃後祫趾。”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熙平二年三月癸未,太常少卿元端上言:“謹案《禮記》《祭法》:‘有虞
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
禘嚳而郊冥,祖契則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鄭玄註:‘大
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自夏以
下,稍用其姓代之。’是故周人以后稷為始祖,文武為二祧。訖於周世,配祭不
毀。案《禮》,嚳雖無廟,配食禘祭。謹詳聖朝以太祖道武皇帝配圜丘,道穆皇
後劉氏配方澤;太宗明元皇帝配上帝,明密皇后杜氏配地祇;又以顯祖獻文皇帝
配雩祀。太宗明元皇帝之廟既毀,上帝地祇,配祭有式。國之大事,唯祀與戎,
廟配事重,不敢專決,請召群官集議以聞。”靈太后令曰“依請”。於是太師、
高陽王雍,太傅、領太尉公、清河王懌,太保、領司徒公、廣平王懷,司空公、
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中書監胡國珍,侍中、領著作郎崔光等議:“竊以
尚德尊功,其來自昔,郊稷宗文,周之茂典。仰惟世祖太武皇帝以神武纂業,克
清禍亂,德濟生民,功加四海,宜配南郊。高祖孝文皇帝大聖膺期,惟新魏道,
刑措勝殘,功同天地,宜配明堂。”令曰:“依議施行。”
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
之後,於臣始是曾孫。然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德最重,配天郊祀,
百世不遷。而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預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
今七廟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沾出身之敘。校之墳史則不然,
驗之人情則未允。何者?《禮》雲,祖遷於上,宗易於下。臣曾祖是帝,世數未
遷,便疏同庶族,而孫不預祭。斯之為屈,今古罕有。昔堯敦九族,周隆本枝,
故能磐石維城,禦侮於外。今臣之所親,生見隔棄,豈所以楨幹根本,隆建公族
者也。伏見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蔭,至今行之,相傳不
絕。而況曾祖為帝,而不見錄。伏願天鑒,有以照臨,令皇恩洽穆,宗人鹹敘。
請付外博議,永為定準。”靈太后令曰:“付八座集禮官議定以聞。”
四門國小博士王僧奇等議:“案《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
於明堂,以配上帝。’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基,二祧不毀者,旌不朽之
洪烈。其旁枝遠胄,豈得同四廟之親哉?故《禮記婚義》曰:‘古者婦人先嫁三
月,祖廟未毀,教於公宮。祖廟既毀,教於宗室。’又《文王世子》曰:‘五廟
之孫,祖廟未毀,雖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
無能也。’鄭注云:‘赴告於君也。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鄭君別其四廟,理協二祭。而四廟者,在當世服屬之內,可以與於子孫之位,若
廟毀服盡,豈得同於此例乎?敢竭愚昧,請以四廟為斷。”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鄭
氏註:‘昭穆鹹在,謂同宗父子皆來。’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
限親廟四,愚竊疑矣。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於今存者,既身是戚蕃,號為
重子,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記》言: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注》曰:‘實四廟而
言五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玄侍祠,與彼古記,
甚相符會。且國家議親之律,指取天子之玄孫,乃不旁準於時後。至於助祭,必
謂與世主相倫,將難均一。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得齊同。謂宜入廟
之制,率從議親之條;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
則情理差通。不宜復各為例,令事事舛駁。”
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僕射元暉奏:“臣等參
量琰之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而
不失其倫。’鄭注云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也。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
雲未絕與父子,明崇五屬之稱。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凶之赴,同止四廟。祖
祧雖存,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斯由祖遷於上,見仁親之義疏;宗易
於下,著五服之恩斷。江陽之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廟應四遷,吉
凶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預。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
哀恤斷自緦宗。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此所謂明王相沿,
今古不革者也。”
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
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而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以盛
德不毀。迭遷之義,其在四廟也。《祭統》云:祭有十倫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
焉。‘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
有倫。注云:‘昭穆鹹在,同宗父子皆來。’指謂當廟父子為群,不繫於昭穆也。
若一公十子,便為群公子,豈待數公而立稱乎?《文王世子》雲‘五廟之孫,祖
廟未毀’,雖為有所援引,然與朝議不同。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
悉應預列。既無正據,竊謂太廣。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靈太后令曰:“《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世之屬籍,歷謂先帝之五世。’
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百僚助祭,可得
言狹也!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對於附庸,王族之近,
更疏於群辟。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琰之援據,甚允情理。
可依所執。”
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度支尚書崔亮奏:“謹
案《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不得成禮者幾?孔子曰:四,太廟火、
日蝕、後之喪、雨沾服失容則廢。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若禘
廢朝會,孔子應雲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賀也。鄭玄《禮》注云:‘魯禮,三年
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群廟。’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
年夏五月,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諸侯於平丘,
八月歸,不及於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祫,明十五年春乃禘。《經》
曰:‘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傳》曰:‘禘於武公。’謹案《明堂位》曰:
‘魯,王禮也。’喪畢祫趾,似有退理。詳考古禮,未有以祭事廢元會者。《禮》
雲‘吉事先近日’,脫不吉,容改筮三旬。尋攝太史令趙翼等列稱,正月二十六
日祭亦吉。請移禘祀在中旬十四日,時祭移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祭
則無疏怠之譏,三元有順軌之美。既被成旨,宜即宣行。臣等伏度國之大事,在
祀與戎。君舉必書,恐貽後誚。輒訪引古籍,竊有未安。臣等學缺通經,識不稽
古,備位樞納,可否必陳。冒陳所見,伏聽裁衷。”靈太后令曰:“可如所執。”
初,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而議者或雲五室,或雲九室,頻屬年飢,
遂寢。至是複議之,詔從五室。及元議執政,遂改營九室。值世亂不成,宗配之
禮,迄無所設。
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博士王延
業議曰:
案《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
四廟。鄭玄云:“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
其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
正文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
鄭玄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
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
封君之子也。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
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鄭玄云:“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
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
爾。”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雲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
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
至子孫六。”注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
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
下六世。待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依準前軌,若重
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
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玄孫已後,祀止於
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
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
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
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
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
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皇朝制令,名
準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於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
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
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
曰:“諸侯立五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
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至於禘祫,
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傳》曰:“別子為祖。”《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
君,公孫不得祖諸侯。”鄭說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
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
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於太
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復見
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
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
《曾子問》曰:“廟無虛主。”虛主唯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
《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
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及文王至武王而七。
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
為始君,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謂通文武,若無文
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說云然,鄭玄、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
祧,得並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之立禰廟,頗似成
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假使八世,天子乃
得事七;六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文節不同,
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
禮緯》又云:“諸侯五廟,親四。”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
之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此實殷
湯時制,不為難也。聊復標榜,略引章條。愚戇不足以待大問。
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
太學博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
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並是後世追
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註記,
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舍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
矣。今相國、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世而
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
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
懿立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於高曾。太祖
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鑑也。又
《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
明知當時大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
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
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
又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玄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及
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
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屍,神必有廟,皆
所以展事孝敬,想像平存。上自天子,下逮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
主,惟謂王侯。《禮》云:“重,主道也。”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
“重,未立主之禮也。”《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
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公
羊傳》:“君有事於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
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
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
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
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
云:‘廟皆四栿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
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要須議
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
詔依懌議。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禮官雲套用幣。
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
遂以奏聞。於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據《尚書
召誥》,套用牲,詔遂從之。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
卿盧元明、秘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
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秘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
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
“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
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
徘徊鴟尾。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后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
東門之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準據今廟,宜開四
門。內院南面開三門,余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
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齊
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廟並廚宰,東為廟長廨並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
詔從之。
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秘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祀,祀
之大者,莫過禘佩,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恆,
制尊卑,有定體,誠愨著於中,百順應於外。是以惟王創製,為建邦之典;仲尼
述定,為不刊之式。暨秦燔《詩》《書》,鴻籍泯滅。漢氏興求,拾綴遺篆,淹
中之經,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士饋食之篇。而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佩之禮盡
亡。曲台之《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屍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法,備物
之體,蔑有具焉。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考此二書,以
求厥旨。自余經傳,雖時有片記,至於取正,無可依攬。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
學,鹹據斯文,以為朝典。然持論有深淺,及義有精浮,故令傳記雖一,而探意
乖舛。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應靈誕載,玄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
樂宣《韶濩》,六籍幽而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一姬公於洛邑。
陛下睿哲淵凝,欽明道極,應必世之期,屬功成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而
祫趾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享,朝之盛禮。此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
臣聞司(疑)宗初開,致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謹案《王制》曰:‘天
子犆罐、祫趾、祫嘗、祫蒸。’鄭玄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
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
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春秋公羊》魯文二年:‘八月丁
卯,大事於太廟。’《傳》曰:‘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毀廟
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五年而再殷祭。’何休曰:
‘陳者,就陳列太祖前。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其餘孫從王父。父曰昭,
子曰穆。’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
也。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察記傳之文,何、鄭祫趾之義,略
可得聞。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此禮之正也,古之道
也。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
太常孔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散騎常侍
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雖孔王異議,六八
殊制,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陛下永惟孝恩,因心即禮,取鄭舍
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六室神祏,外食太祖。明年春享,鹹
禘群廟。自茲以後,五年為常。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
時後祫。此於古為當,在今則煩。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
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
何者?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
聖不聞合享,百辟不睹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
終古,而令徽典缺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臣學不鉤深,
思無經遠,徒閱章句,蔑爾無立。但飲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
塵露。所陳蒙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且先聖久遵,綿代恆典,豈朕沖暗,所宜革
之。且禮祭之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
子參定以聞。”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
佩之設,前代彝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請依前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
實宜爾。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請移仲月,擇吉重聞。
”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圜丘於伊水之陽。乙卯,仍有事焉。
延昌四年正月,世宗崩,肅宗即位。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常
卿崔亮上言:“秋七月應祫祭於太祖,今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
猶別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案《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
群廟。又案杜預亦云,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魏武宣後以太后四年六月崩,
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時行事,而猶未禘。王肅、韋誕並以為今除即吉,故特
時祭。至於禘祫,宜存古禮。高堂隆亦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仰尋太和二十三
年四月一日,高祖孝文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太祖,三年
春禘於群廟。亦三年乃祫。謹準古禮及晉魏之議,並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
祫祭應停,宜待年終乃後祫趾。”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熙平二年三月癸未,太常少卿元端上言:“謹案《禮記》《祭法》:‘有虞
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
禘嚳而郊冥,祖契則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鄭玄註:‘大
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自夏以
下,稍用其姓代之。’是故周人以后稷為始祖,文武為二祧。訖於周世,配祭不
毀。案《禮》,嚳雖無廟,配食禘祭。謹詳聖朝以太祖道武皇帝配圜丘,道穆皇
後劉氏配方澤;太宗明元皇帝配上帝,明密皇后杜氏配地祇;又以顯祖獻文皇帝
配雩祀。太宗明元皇帝之廟既毀,上帝地祇,配祭有式。國之大事,唯祀與戎,
廟配事重,不敢專決,請召群官集議以聞。”靈太后令曰“依請”。於是太師、
高陽王雍,太傅、領太尉公、清河王懌,太保、領司徒公、廣平王懷,司空公、
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中書監胡國珍,侍中、領著作郎崔光等議:“竊以
尚德尊功,其來自昔,郊稷宗文,周之茂典。仰惟世祖太武皇帝以神武纂業,克
清禍亂,德濟生民,功加四海,宜配南郊。高祖孝文皇帝大聖膺期,惟新魏道,
刑措勝殘,功同天地,宜配明堂。”令曰:“依議施行。”
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
之後,於臣始是曾孫。然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德最重,配天郊祀,
百世不遷。而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預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
今七廟之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沾出身之敘。校之墳史則不然,
驗之人情則未允。何者?《禮》雲,祖遷於上,宗易於下。臣曾祖是帝,世數未
遷,便疏同庶族,而孫不預祭。斯之為屈,今古罕有。昔堯敦九族,周隆本枝,
故能磐石維城,禦侮於外。今臣之所親,生見隔棄,豈所以楨幹根本,隆建公族
者也。伏見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蔭,至今行之,相傳不
絕。而況曾祖為帝,而不見錄。伏願天鑒,有以照臨,令皇恩洽穆,宗人鹹敘。
請付外博議,永為定準。”靈太后令曰:“付八座集禮官議定以聞。”
四門國小博士王僧奇等議:“案《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
於明堂,以配上帝。’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基,二祧不毀者,旌不朽之
洪烈。其旁枝遠胄,豈得同四廟之親哉?故《禮記婚義》曰:‘古者婦人先嫁三
月,祖廟未毀,教於公宮。祖廟既毀,教於宗室。’又《文王世子》曰:‘五廟
之孫,祖廟未毀,雖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
無能也。’鄭注云:‘赴告於君也。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
鄭君別其四廟,理協二祭。而四廟者,在當世服屬之內,可以與於子孫之位,若
廟毀服盡,豈得同於此例乎?敢竭愚昧,請以四廟為斷。”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鄭
氏註:‘昭穆鹹在,謂同宗父子皆來。’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
限親廟四,愚竊疑矣。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於今存者,既身是戚蕃,號為
重子,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之事哉?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記》言: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注》曰:‘實四廟而
言五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玄侍祠,與彼古記,
甚相符會。且國家議親之律,指取天子之玄孫,乃不旁準於時後。至於助祭,必
謂與世主相倫,將難均一。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得齊同。謂宜入廟
之制,率從議親之條;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
則情理差通。不宜復各為例,令事事舛駁。”
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僕射元暉奏:“臣等參
量琰之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穆鹹在,而
不失其倫。’鄭注云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也。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
雲未絕與父子,明崇五屬之稱。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凶之赴,同止四廟。祖
祧雖存,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斯由祖遷於上,見仁親之義疏;宗易
於下,著五服之恩斷。江陽之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廟應四遷,吉
凶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預。高祖孝文皇帝聖德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
哀恤斷自緦宗。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此所謂明王相沿,
今古不革者也。”
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
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而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以盛
德不毀。迭遷之義,其在四廟也。《祭統》云:祭有十倫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
焉。‘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
有倫。注云:‘昭穆鹹在,同宗父子皆來。’指謂當廟父子為群,不繫於昭穆也。
若一公十子,便為群公子,豈待數公而立稱乎?《文王世子》雲‘五廟之孫,祖
廟未毀’,雖為有所援引,然與朝議不同。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
悉應預列。既無正據,竊謂太廣。臣等愚見,請同僧奇等議。”
靈太后令曰:“《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世之屬籍,歷謂先帝之五世。’
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百僚助祭,可得
言狹也!祖廟未毀,曾玄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對於附庸,王族之近,
更疏於群辟。先朝舊儀,草創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琰之援據,甚允情理。
可依所執。”
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度支尚書崔亮奏:“謹
案《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不得成禮者幾?孔子曰:四,太廟火、
日蝕、後之喪、雨沾服失容則廢。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若禘
廢朝會,孔子應雲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賀也。鄭玄《禮》注云:‘魯禮,三年
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群廟。’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
年夏五月,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諸侯於平丘,
八月歸,不及於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春,歸祫,明十五年春乃禘。《經》
曰:‘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傳》曰:‘禘於武公。’謹案《明堂位》曰:
‘魯,王禮也。’喪畢祫趾,似有退理。詳考古禮,未有以祭事廢元會者。《禮》
雲‘吉事先近日’,脫不吉,容改筮三旬。尋攝太史令趙翼等列稱,正月二十六
日祭亦吉。請移禘祀在中旬十四日,時祭移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祭
則無疏怠之譏,三元有順軌之美。既被成旨,宜即宣行。臣等伏度國之大事,在
祀與戎。君舉必書,恐貽後誚。輒訪引古籍,竊有未安。臣等學缺通經,識不稽
古,備位樞納,可否必陳。冒陳所見,伏聽裁衷。”靈太后令曰:“可如所執。”
初,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而議者或雲五室,或雲九室,頻屬年飢,
遂寢。至是複議之,詔從五室。及元議執政,遂改營九室。值世亂不成,宗配之
禮,迄無所設。
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博士王延
業議曰:
案《王制》云: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又《小記》云:王者立
四廟。鄭玄云:“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
其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
正文也。《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
鄭玄云:“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
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
封君之子也。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
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鄭玄云:“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
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
爾。”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雲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
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又《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
至子孫六。”注云:“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
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
下六世。待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依準前軌,若重
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
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玄孫已後,祀止於
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
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
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
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
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
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采地,於皇朝制令,名
準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於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
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
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
曰:“諸侯立五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
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至於禘祫,
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傳》曰:“別子為祖。”《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
君,公孫不得祖諸侯。”鄭說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
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
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於太
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復見
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
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
《曾子問》曰:“廟無虛主。”虛主唯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
《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
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后稷,及文王至武王而七。
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
為始君,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謂通文武,若無文
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說云然,鄭玄、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
祧,得並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之立禰廟,頗似成
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假使八世,天子乃
得事七;六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準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文節不同,
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
禮緯》又云:“諸侯五廟,親四。”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
之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此實殷
湯時制,不為難也。聊復標榜,略引章條。愚戇不足以待大問。
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
太學博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
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並是後世追
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註記,
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舍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
矣。今相國、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世而
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
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
懿立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於高曾。太祖
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鑑也。又
《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
明知當時大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
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
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
又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玄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及
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
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屍,神必有廟,皆
所以展事孝敬,想像平存。上自天子,下逮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
主,惟謂王侯。《禮》云:“重,主道也。”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
“重,未立主之禮也。”《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
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公
羊傳》:“君有事於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云:“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
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
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
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
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
云:‘廟皆四栿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
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要須議
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
詔依懌議。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於社宮。禮官雲套用幣。
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
遂以奏聞。於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據《尚書
召誥》,套用牲,詔遂從之。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
卿盧元明、秘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御史中尉陸操、黃
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秘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
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
“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
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
徘徊鴟尾。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后祔祭儀法》,執事列於廟
東門之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準據今廟,宜開四
門。內院南面開三門,余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
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齊
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廟並廚宰,東為廟長廨並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
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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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德宗本紀二 二十一年乙未第五十一回 薛小妹新編懷古詩 胡庸醫亂用虎狼藥
《紅樓夢》 眾人聞得寶琴將素習所經過各省內的卷三百二十九 列傳第八十八
《宋史》 ○常秩 鄧綰(子洵武) 李定卷一百九十三 表三十三
《清史稿》 ◎部院大臣年表八下 (表略佚文篇
《論衡》第十四回 曹孟德移駕幸許都 呂奉先乘夜襲徐郡
《三國演義》 卻說李樂引軍詐稱李傕、郭汜,來追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宋書》 ◎天文三 晉簡文鹹安元年十卷二 本紀第二
《宋史》 ○太祖二 三年春正月癸酉朔卷七十四 列傳第二十四
《舊唐書》 ○劉洎 馬周 崔仁師(孫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