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歷十六
○紹興統元 乾道 淳熙 會元歷
演紀上元甲子,距紹興五年乙卯,歲積九千四百二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一。
(《乾道》上元甲子,距乾道三年丁亥,歲積九千一百六十四萬五千八百二十三。
《淳熙》上元甲子,距淳熙三年丙申,歲積五千二百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二。
《會元》上元甲子,距紹熙三年辛亥,歲積二千五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七。)
步氣朔
元法:六千九百三十。(《乾道》三萬。《淳熙》五千六百四十。《會元》
統率三萬八千七百。)
歲周: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八;歲周日:三百六十五、餘一千六百八
十八。(《乾道》期實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三百八,歲周三百六十五、餘七千三百
八。《淳熙》歲實二百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四,歲周日三百六十五、餘一千三百七
十四。《會元》氣率一千四百一十三萬四千九百二十二。)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五百一十四、秒十五。(《乾道》餘六千五百五十
四半。《淳熙》餘一千二百二十二、秒二十五。《會元》餘八千四百五十五半。)
朔實:二十萬四千六百四十七。(《乾道》八十八萬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
十六。《淳熙》一十六萬六千五百五十二、秒五十六。《會元》朔率一百一十四
萬二千八百三十四。)
歲閏:七萬五千三百七十四。(《乾道》三十二萬六千二百九十四、秒八十
八,又有閏限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二十六、秒五十二,月閏二萬七千一百九十一、
秒二十四。《會元》四十二萬九百二十四,又有閏限七十二萬一千九百一十。《
乾道》又有沒限二萬二千四百四十五半。《淳熙》四千四百七、秒七十五。《會
元》三萬二百四十四半。)
朔策:二十九日、餘三萬六千七十七。(《乾道》餘一萬五千九百一十七、
秒七十六。《淳熙》餘三千九百九十二、秒五十六。《會元》餘二萬五百三十四,
約分五十三、秒五。)
望策:十四日、餘五千三百三半。(《乾道》餘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
十八。《淳熙》餘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十八。《會元》餘二萬九千六百一十七。)
弦策:七日、餘二千六百五十一太。(《乾道》餘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九,秒
四十四。《淳熙》餘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十四。《會元》餘一萬四千八百八半。)
中盈分:三千三百二十八、秒三十。(《乾道》一萬三千一百九。《淳熙》
二千四百六十四、秒五十。《會元》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一。)
朔虛分:三千二百五十三。(《乾道》一萬四千八十二、秒二十四。《淳熙》
二千六百四十七、秒四十四。《會元》一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旬周:四十一萬五千八百。漙《乾道》一百八十萬。《淳熙》三十三萬八千
四百、秒一。《會元》二百三十二萬二千。)
紀法:六十。(三歷同。)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以旬周去之,不盡,
總法約之為大余,不滿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
余。(其小余總法退除為約分,即百為母。)
求次氣:置冬至大、小余,以氣策及余秒加之,秒盈秒法從一小余,小余滿
總法從一大余,滿紀法去,命甲子,算外,合得次氣日辰及余秒。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閏余;以減冬至氣積
分,余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余,不
滿為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旬周去之,
不滿,總法約之為大余,不滿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
經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余,以弦策加之,為上弦;累
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望及次月朔經日及余也。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余,以一百八十乘之,秒從之,用減一百二十六萬五
千五百六十九,余以一萬八千一百六十九除之為日,不滿為余。命其氣初日,算
外,即得其氣辰。(凡二十四氣,小餘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求mie6*日:置有滅經朔小余,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為日,不滿為余。命經朔
初日,算外,即得其月mie6*日辰。(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日、餘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乾道》餘二千一百八十四、秒
二十五。《淳熙》餘四百一十、秒七十五。《會元》餘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卦策:六日、餘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乾道》餘二千六百二十一、秒
二十四。《淳熙》餘四百九十二、秒九十。《會元》餘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土王策:三日、餘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乾道》餘二千三百一十、秒
二十七。《淳熙》餘二百四十六、秒四十五。《會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乾道》二千五百。《淳熙》四百七十。《會元》
三千二百二十五。)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乾道》一千二百五十。《淳熙》二百三十五。
《會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刻法:六百九十三。(《乾道》三百。《淳熙》五百六十四。《會元》三百
八十七。)
秒法:一百八十。(《乾道》三十。《淳熙》、《會元》同一百。《淳熙》
又有月閏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氣、七十二候。(四歷俱與前歷同,此不
載。)
求發斂去經朔日:置天正閏余,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余;滿總
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辰。因求卦候者,各以卦、
候、土王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後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經朔日
辰。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余,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進一位,以刻法而一
為刻,不盡為刻分。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加辰刻
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秒八十七。(《乾道》分一千九十
五萬七千七百一十七、秒五。)
歲差:八十八、秒八十七。(《乾道》四百九、秒五。《淳熙》一萬一千五
百一十三。《會元》軌差五百二十五、秒一十三。)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六十四。(三歷同。)
乘法:五十五。(《乾道》八十七。《淳熙》一百一十九。《會元》一百一
十九。)
除法:八百三十七。(《乾道》一千三百二十四。《淳熙》一千八百一十二。
《會元》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三歷同。
(《乾道》又有象限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九,《淳熙》、《會元》同。
《淳熙》又有乾實三億九百萬七千六百一十三,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分二十五、
秒七十二。《會元》半周天度同、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表略)
求每月盈縮分,朔、弦、望入氣朏朒定數,赤道宿度,冬至赤道日度,赤
道宿積度入初末限,二十八宿黃道度,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二十四氣加時黃
道日度,二十四氣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太陽入
宮日時刻及分。(法同前歷,此不載。)
步月離
轉周分:一十九萬九百五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八十二萬六
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一十五萬五千四百七、秒九千七百
四十。《會元》轉率一百六萬六千三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轉周日:二十七、餘三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餘一
萬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餘三千一百二十七、秒九千七
百四。《會元》餘三萬一千四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朔差日:一、餘六千七百六十三、秒七千四百三十七。(《乾道》餘二萬九
千二百八十、秒二百五。《淳熙》餘五千五百四十、秒五千八百六十。《會元》
餘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秒二千六百一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三百三、秒五千。
弦策:七、餘二千六百五十一、秒七千五百。(《乾道》餘一萬一千四百七
十九、秒四千四百。《淳熙》餘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千四百。《會元》一萬四
千八百八、秒五十。)
七日:初數六千一百五十八,約分八十九;末數七百七十二,約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數五千三百八十七,約分七十八;末數一千五百四十三,約分二
十二。
二十一日:初數四千六百一十五,約分六十七;末數二千三百一十五,約分
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數三千八百四十三,約分五十五;末數空。
以上秒母一萬。
以下秒母一百。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三歷同。)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三歷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三歷秒二十九。)
平行分: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經弦、望及次朔入轉。(法同前歷,此不載。)
(表略)
(《乾道》又有七日初數二萬六千六百五十九、初約八十九,末數三千三百
四十一、末約一千一;十四日初數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九、初約七十八,末數六千
六百八十一,末約二十三;二十一日初數一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初約六十七,末
數一萬二十二、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數一萬六千六百三十七、初約五十五,
末數空、末約空。《淳熙》七日初數五千一十一,末數六百二十,初約八十九、
末約一千二;十四日初數四千三百八十三、末數一千二百五十七,初約七十八、
末約二十二;二十一日初數三千七百五十五、末數一千八百八十五,初約六十七、
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數三千一百二十七、初約五十五。《會元》七日初數三
萬四千三百九十、安約八十九,末數四千三百一十、末約一十一;十四日初數三
萬八千、初約七十八,末數八千六百二十、末約二十一;二十一日初數二萬五千
七百七十二、初約六十七,末數一萬二千九百二十九、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
數二萬一千四、初約五十五,末數一百六十一。)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朔、弦、望定日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
推月行九道;求九道宿度,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平定入轉,朏朒定數,正交入
氣,正交加時黃道日度,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定朔、弦、望月所在宿度,定
朔夜半入轉,次朔夜半入轉,月晨昏度,朔、弦、望晨昏定程,轉定度,晨昏月,
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天正十一月定朔日晨前夜半平行月,次朔夜半平行
月,定弦、望夜半平行月,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弦、望及後朔定日夜半入轉,定
朔、弦、望夜半月度。(法同前歷,此不載。)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六十三分。(《乾道》分同,秒一十八。《淳熙》、
《會元》同。)
象限:九十一、三十一分。(三歷同,秒九。)
訊息法:一萬二千二百十一。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計八刻二百三十一分。(《乾道》餘一百。《淳熙》
餘一百八十八。《會元》餘一百二十九。)
昏明刻:三百四十六半。(《乾道》餘一百五十。《淳熙》餘二百八十二。)
昏明餘數:一百七十三少。(《乾道》昏明分七百五十。《淳熙》昏明分一
百四十一。《會元》九百六十七半。)
冬至岳台晷景: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岳台晷景:一尺五寸六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六十二日。(分空。)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二十日六十二分。
求每日訊息定數: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晨昏日出、入分及半晝分,
每日距中度,夜半定漏,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更籌辰刻,昏、明度,五更
攢點中星,九服距差日,九服晷景,九服所在晝、夜漏刻。(法與前歷同,此不
載。)
步交會
交終分:一十八萬八千五百八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八十一萬
六千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交實一十五萬三千四百七十六、秒九
千五百四十六。《會元》交率一百五萬三千一百一十二、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終日:二十七、餘一千四百七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餘六千
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餘一千一百九十六、秒九千五百四十二。
《會元》餘八千二百一十三、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中日:一十三、餘四千二百、秒三千二百二十八半。(《乾道》餘一萬八
千一百八十三、秒三十七。《淳熙》餘三千四百一十八、秒四千七百七十一半。
《會元》餘二萬三千四百五十六、秒六千七十。)
朔差:二日、餘二千二百六、秒三千五百四十三。(《乾道》餘九千五百五
十一、秒一千五百六十六。《淳熙》餘一千七百九十五、秒六千五十七。《會元》
餘一萬二千三百二十、秒七千八百六十。)
後限:一日、餘一千一百十三、秒一千七百七十一半。(《乾道》餘四千七
百七十五、秒五千七百八十三。)
前限:十二日、餘三千九十七、秒一千四百五十。(《乾道》餘一萬三千四
百九、秒七千二百三十四。)
望策:十四日、餘五千三百三、秒五十。(《乾道》餘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八、
秒八千八百。《淳熙》餘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千八百。《會元》餘二萬九千六
百三十七。)
交率:四十二。(《乾道》八十。《淳熙》六十一。《會元》五百七。)
交數:五百三十五。(《乾道》一千一十九。《淳熙》七百七十七。)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乾道》分七十九、秒四十。《淳熙》
同。《會元》分同、秒四十四。)
交象度:九十度九十四分。(《乾道》分同、秒八十五。《淳熙》同。《會
元》分同、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分。(《乾道》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
十二半。《淳熙》同。《會元》秒四十二。)
陽曆食限:二千七百四十五。(《乾道》一萬四千四百。《淳熙》二千六百
三十。《會元》一萬八千。)
陽曆定法:二百七十四半。(《乾道》一千四百四十。《淳熙》二百六十三。)
陰曆食限:四千五百八十五。(《乾道》一萬八千。《淳熙》三千二百四十。
《會元》二萬二千五百。)
陰曆定法:四百五十八半。(《乾道》三百二十四。)
(《乾道》又有月食限二萬九千一百,《淳熙》五千四百六十,《會元》三
萬六千。《乾道》月食定法一千八百,《淳熙》三百五十六。《乾道》月食既限
一萬一千一百。《淳熙》月食既限一千九百。)
推天正十一月加時入交泛日:求次朔及望入交泛日,定朔、望夜半交泛,次
朔夜半入交泛日,朔、望加時入交常日,朔望加時入交定日,月行陰陽曆,朔、
望加時入陰陽曆積度,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食甚定余,日月食甚入氣,日月
食甚中積、氣差、刻差,日入食限,日入食分,日食泛用分,月入食限,月入食
分,月食泛用分,日月食定用分,日月食虧初、復滿小余,月食既內、外分,日
月食所起,月食更、點定法,月食入更點,日月帶食出入所見分數,日月食甚宿
次。(法同前歷,此不載。)
步五星
五星會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秒九十。
木星終率: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二百三十八、秒三十二。(《乾道》一千一百
九十六萬六千五百八十一、秒五十五。《淳熙》周實二百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一十
五、秒六十五。《會元》周率一千五百四十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四、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九十八、約分八十八、秒七十九。(《乾道》分八十八、秒六十。
《淳熙》約分八十八、秒五十七。《會元》分八十八、秒四十六。)
歲差:六十七、秒九十八。(《乾道》周差一百萬八千八百六十四、秒五十。
《淳熙》一十八萬九千七百四十一、秒六十五。)
伏見度:一十三。
(《乾道》歷率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二百四十九、秒九。《淳熙》二百五萬九
千九百八十一、秒一十。《會元》一千四百一十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六、秒九。《
乾道》歷中度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三、秒二十四。《淳熙》同。《會元》秒八十
六。《乾道》歷策度一十五、分二十一、秒八十五。《淳熙》同。《會元》秒九
十。)
(表略)
○紹興統元 乾道 淳熙 會元歷
演紀上元甲子,距紹興五年乙卯,歲積九千四百二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一。
(《乾道》上元甲子,距乾道三年丁亥,歲積九千一百六十四萬五千八百二十三。
《淳熙》上元甲子,距淳熙三年丙申,歲積五千二百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二。
《會元》上元甲子,距紹熙三年辛亥,歲積二千五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七。)
步氣朔
元法:六千九百三十。(《乾道》三萬。《淳熙》五千六百四十。《會元》
統率三萬八千七百。)
歲周: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八;歲周日:三百六十五、餘一千六百八
十八。(《乾道》期實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三百八,歲周三百六十五、餘七千三百
八。《淳熙》歲實二百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四,歲周日三百六十五、餘一千三百七
十四。《會元》氣率一千四百一十三萬四千九百二十二。)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五百一十四、秒十五。(《乾道》餘六千五百五十
四半。《淳熙》餘一千二百二十二、秒二十五。《會元》餘八千四百五十五半。)
朔實:二十萬四千六百四十七。(《乾道》八十八萬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
十六。《淳熙》一十六萬六千五百五十二、秒五十六。《會元》朔率一百一十四
萬二千八百三十四。)
歲閏:七萬五千三百七十四。(《乾道》三十二萬六千二百九十四、秒八十
八,又有閏限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二十六、秒五十二,月閏二萬七千一百九十一、
秒二十四。《會元》四十二萬九百二十四,又有閏限七十二萬一千九百一十。《
乾道》又有沒限二萬二千四百四十五半。《淳熙》四千四百七、秒七十五。《會
元》三萬二百四十四半。)
朔策:二十九日、餘三萬六千七十七。(《乾道》餘一萬五千九百一十七、
秒七十六。《淳熙》餘三千九百九十二、秒五十六。《會元》餘二萬五百三十四,
約分五十三、秒五。)
望策:十四日、餘五千三百三半。(《乾道》餘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
十八。《淳熙》餘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十八。《會元》餘二萬九千六百一十七。)
弦策:七日、餘二千六百五十一太。(《乾道》餘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九,秒
四十四。《淳熙》餘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十四。《會元》餘一萬四千八百八半。)
中盈分:三千三百二十八、秒三十。(《乾道》一萬三千一百九。《淳熙》
二千四百六十四、秒五十。《會元》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一。)
朔虛分:三千二百五十三。(《乾道》一萬四千八十二、秒二十四。《淳熙》
二千六百四十七、秒四十四。《會元》一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旬周:四十一萬五千八百。漙《乾道》一百八十萬。《淳熙》三十三萬八千
四百、秒一。《會元》二百三十二萬二千。)
紀法:六十。(三歷同。)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以旬周去之,不盡,
總法約之為大余,不滿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
余。(其小余總法退除為約分,即百為母。)
求次氣:置冬至大、小余,以氣策及余秒加之,秒盈秒法從一小余,小余滿
總法從一大余,滿紀法去,命甲子,算外,合得次氣日辰及余秒。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閏余;以減冬至氣積
分,余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余,不
滿為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旬周去之,
不滿,總法約之為大余,不滿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
經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余,以弦策加之,為上弦;累
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望及次月朔經日及余也。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余,以一百八十乘之,秒從之,用減一百二十六萬五
千五百六十九,余以一萬八千一百六十九除之為日,不滿為余。命其氣初日,算
外,即得其氣辰。(凡二十四氣,小餘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求mie6*日:置有滅經朔小余,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為日,不滿為余。命經朔
初日,算外,即得其月mie6*日辰。(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日、餘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乾道》餘二千一百八十四、秒
二十五。《淳熙》餘四百一十、秒七十五。《會元》餘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卦策:六日、餘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乾道》餘二千六百二十一、秒
二十四。《淳熙》餘四百九十二、秒九十。《會元》餘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土王策:三日、餘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乾道》餘二千三百一十、秒
二十七。《淳熙》餘二百四十六、秒四十五。《會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乾道》二千五百。《淳熙》四百七十。《會元》
三千二百二十五。)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乾道》一千二百五十。《淳熙》二百三十五。
《會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刻法:六百九十三。(《乾道》三百。《淳熙》五百六十四。《會元》三百
八十七。)
秒法:一百八十。(《乾道》三十。《淳熙》、《會元》同一百。《淳熙》
又有月閏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氣、七十二候。(四歷俱與前歷同,此不
載。)
求發斂去經朔日:置天正閏余,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余;滿總
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辰。因求卦候者,各以卦、
候、土王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後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經朔日
辰。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余,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進一位,以刻法而一
為刻,不盡為刻分。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加辰刻
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二十六、秒八十七。(《乾道》分一千九十
五萬七千七百一十七、秒五。)
歲差:八十八、秒八十七。(《乾道》四百九、秒五。《淳熙》一萬一千五
百一十三。《會元》軌差五百二十五、秒一十三。)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六十四。(三歷同。)
乘法:五十五。(《乾道》八十七。《淳熙》一百一十九。《會元》一百一
十九。)
除法:八百三十七。(《乾道》一千三百二十四。《淳熙》一千八百一十二。
《會元》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三歷同。
(《乾道》又有象限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九,《淳熙》、《會元》同。
《淳熙》又有乾實三億九百萬七千六百一十三,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分二十五、
秒七十二。《會元》半周天度同、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表略)
求每月盈縮分,朔、弦、望入氣朏朒定數,赤道宿度,冬至赤道日度,赤
道宿積度入初末限,二十八宿黃道度,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二十四氣加時黃
道日度,二十四氣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次,太陽入
宮日時刻及分。(法同前歷,此不載。)
步月離
轉周分:一十九萬九百五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八十二萬六
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一十五萬五千四百七、秒九千七百
四十。《會元》轉率一百六萬六千三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轉周日:二十七、餘三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五百六十三。(《乾道》餘一
萬六千六百三十七、秒七千三百九十五。《淳熙》餘三千一百二十七、秒九千七
百四。《會元》餘三萬一千四百六十一、秒七千三百一十。)
朔差日:一、餘六千七百六十三、秒七千四百三十七。(《乾道》餘二萬九
千二百八十、秒二百五。《淳熙》餘五千五百四十、秒五千八百六十。《會元》
餘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秒二千六百一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三百三、秒五千。
弦策:七、餘二千六百五十一、秒七千五百。(《乾道》餘一萬一千四百七
十九、秒四千四百。《淳熙》餘二千一百五十八、秒一千四百。《會元》一萬四
千八百八、秒五十。)
七日:初數六千一百五十八,約分八十九;末數七百七十二,約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數五千三百八十七,約分七十八;末數一千五百四十三,約分二
十二。
二十一日:初數四千六百一十五,約分六十七;末數二千三百一十五,約分
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數三千八百四十三,約分五十五;末數空。
以上秒母一萬。
以下秒母一百。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三歷同。)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三歷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三歷秒二十九。)
平行分: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經弦、望及次朔入轉。(法同前歷,此不載。)
(表略)
(《乾道》又有七日初數二萬六千六百五十九、初約八十九,末數三千三百
四十一、末約一千一;十四日初數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九、初約七十八,末數六千
六百八十一,末約二十三;二十一日初數一萬九千九百九十八、初約六十七,末
數一萬二十二、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數一萬六千六百三十七、初約五十五,
末數空、末約空。《淳熙》七日初數五千一十一,末數六百二十,初約八十九、
末約一千二;十四日初數四千三百八十三、末數一千二百五十七,初約七十八、
末約二十二;二十一日初數三千七百五十五、末數一千八百八十五,初約六十七、
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數三千一百二十七、初約五十五。《會元》七日初數三
萬四千三百九十、安約八十九,末數四千三百一十、末約一十一;十四日初數三
萬八千、初約七十八,末數八千六百二十、末約二十一;二十一日初數二萬五千
七百七十二、初約六十七,末數一萬二千九百二十九、末約三十三;二十八日初
數二萬一千四、初約五十五,末數一百六十一。)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朔、弦、望定日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
推月行九道;求九道宿度,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平定入轉,朏朒定數,正交入
氣,正交加時黃道日度,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定朔、弦、望月所在宿度,定
朔夜半入轉,次朔夜半入轉,月晨昏度,朔、弦、望晨昏定程,轉定度,晨昏月,
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天正十一月定朔日晨前夜半平行月,次朔夜半平行
月,定弦、望夜半平行月,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弦、望及後朔定日夜半入轉,定
朔、弦、望夜半月度。(法同前歷,此不載。)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六十三分。(《乾道》分同,秒一十八。《淳熙》、
《會元》同。)
象限:九十一、三十一分。(三歷同,秒九。)
訊息法:一萬二千二百十一。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計八刻二百三十一分。(《乾道》餘一百。《淳熙》
餘一百八十八。《會元》餘一百二十九。)
昏明刻:三百四十六半。(《乾道》餘一百五十。《淳熙》餘二百八十二。)
昏明餘數:一百七十三少。(《乾道》昏明分七百五十。《淳熙》昏明分一
百四十一。《會元》九百六十七半。)
冬至岳台晷景: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岳台晷景:一尺五寸六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六十二日。(分空。)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二十日六十二分。
求每日訊息定數: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晨昏日出、入分及半晝分,
每日距中度,夜半定漏,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更籌辰刻,昏、明度,五更
攢點中星,九服距差日,九服晷景,九服所在晝、夜漏刻。(法與前歷同,此不
載。)
步交會
交終分:一十八萬八千五百八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八十一萬
六千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交實一十五萬三千四百七十六、秒九
千五百四十六。《會元》交率一百五萬三千一百一十二、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終日:二十七、餘一千四百七十、秒六千四百五十七。(《乾道》餘六千
三百六十六、秒六千三十四。《淳熙》餘一千一百九十六、秒九千五百四十二。
《會元》餘八千二百一十三、秒二千一百四十。)
交中日:一十三、餘四千二百、秒三千二百二十八半。(《乾道》餘一萬八
千一百八十三、秒三十七。《淳熙》餘三千四百一十八、秒四千七百七十一半。
《會元》餘二萬三千四百五十六、秒六千七十。)
朔差:二日、餘二千二百六、秒三千五百四十三。(《乾道》餘九千五百五
十一、秒一千五百六十六。《淳熙》餘一千七百九十五、秒六千五十七。《會元》
餘一萬二千三百二十、秒七千八百六十。)
後限:一日、餘一千一百十三、秒一千七百七十一半。(《乾道》餘四千七
百七十五、秒五千七百八十三。)
前限:十二日、餘三千九十七、秒一千四百五十。(《乾道》餘一萬三千四
百九、秒七千二百三十四。)
望策:十四日、餘五千三百三、秒五十。(《乾道》餘二萬二千九百五十八、
秒八千八百。《淳熙》餘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千八百。《會元》餘二萬九千六
百三十七。)
交率:四十二。(《乾道》八十。《淳熙》六十一。《會元》五百七。)
交數:五百三十五。(《乾道》一千一十九。《淳熙》七百七十七。)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十六分。(《乾道》分七十九、秒四十。《淳熙》
同。《會元》分同、秒四十四。)
交象度:九十度九十四分。(《乾道》分同、秒八十五。《淳熙》同。《會
元》分同、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一百八十一度八十八分。(《乾道》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
十二半。《淳熙》同。《會元》秒四十二。)
陽曆食限:二千七百四十五。(《乾道》一萬四千四百。《淳熙》二千六百
三十。《會元》一萬八千。)
陽曆定法:二百七十四半。(《乾道》一千四百四十。《淳熙》二百六十三。)
陰曆食限:四千五百八十五。(《乾道》一萬八千。《淳熙》三千二百四十。
《會元》二萬二千五百。)
陰曆定法:四百五十八半。(《乾道》三百二十四。)
(《乾道》又有月食限二萬九千一百,《淳熙》五千四百六十,《會元》三
萬六千。《乾道》月食定法一千八百,《淳熙》三百五十六。《乾道》月食既限
一萬一千一百。《淳熙》月食既限一千九百。)
推天正十一月加時入交泛日:求次朔及望入交泛日,定朔、望夜半交泛,次
朔夜半入交泛日,朔、望加時入交常日,朔望加時入交定日,月行陰陽曆,朔、
望加時入陰陽曆積度,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食甚定余,日月食甚入氣,日月
食甚中積、氣差、刻差,日入食限,日入食分,日食泛用分,月入食限,月入食
分,月食泛用分,日月食定用分,日月食虧初、復滿小余,月食既內、外分,日
月食所起,月食更、點定法,月食入更點,日月帶食出入所見分數,日月食甚宿
次。(法同前歷,此不載。)
步五星
五星會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秒九十。
木星終率: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二百三十八、秒三十二。(《乾道》一千一百
九十六萬六千五百八十一、秒五十五。《淳熙》周實二百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一十
五、秒六十五。《會元》周率一千五百四十三萬六千八百三十四、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九十八、約分八十八、秒七十九。(《乾道》分八十八、秒六十。
《淳熙》約分八十八、秒五十七。《會元》分八十八、秒四十六。)
歲差:六十七、秒九十八。(《乾道》周差一百萬八千八百六十四、秒五十。
《淳熙》一十八萬九千七百四十一、秒六十五。)
伏見度:一十三。
(《乾道》歷率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二百四十九、秒九。《淳熙》二百五萬九
千九百八十一、秒一十。《會元》一千四百一十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六、秒九。《
乾道》歷中度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三、秒二十四。《淳熙》同。《會元》秒八十
六。《乾道》歷策度一十五、分二十一、秒八十五。《淳熙》同。《會元》秒九
十。)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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