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歷四
道體為一,天地之元,萬物之祖也。散而為氣,則有陰有陽;動而為數,則
有奇有偶;凝而為形,則有剛有柔;發而為聲,則有清有濁,其著見而為器,則
有律、有呂。凡禮樂、刑法、權衡、度量皆出於是。自周衰樂壞,而律呂候氣之
法不傳。西漢劉歆、揚雄之徒,僅存其說。京房作準以代律,分六十聲,始於南
事,終於去滅。然聲細而難分,世不能用。歷晉及隋、唐,律法微隱。《宋史》
止載律呂大數,不獲其詳。今掇仁宗論律及諸儒言鐘律者記於篇,以補續舊學之
闕。
仁宗著《景祐樂髓新經》,凡六篇,述七宗二變及管分陰陽、剖析清濁,歸
之於本律。次及間聲,合古今之樂,參之以六壬遁甲。
其一、釋十二均,曰:“黃鐘之宮為子、為神後、為土、為雞緩、為正宮調,
太簇商為寅、為功曹、為金、為般頡、為大石調,姑洗角為辰、為天剛、為木、
為嗢沒斯、為小石角,林鐘徵為未、為小吉、為火、為雲漢、為黃鐘徵,南呂羽
為酉,為從魁、為水、為滴、為般涉調,應鐘變宮為亥、為登明、為日、為密、
為中管黃鐘宮,蕤賓變徵為午、為勝先、為月、為莫、為應鐘徵。大呂之宮為大
吉、為高宮,夾鍾商為大沖、為高大石,仲呂角為太一、為中管小石調,夷則徵
為傳送、為大呂徵,無射羽為河魁、為高般涉,黃鐘變宮為正宮調,林鐘變徵為
黃鐘徵。太簇之宮為中管高宮,姑洗商為高大石,蕤賓角為歇指角,南呂徵為太
簇徵,應鐘羽為中管高般涉,大呂變宮為高宮,夷則變徵為大呂徵。夾鍾之宮為
中呂宮,仲呂商為雙調,林鐘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無射徵為夾鍾徵,黃鐘羽為
中呂調,太簇變宮為中管高宮,南呂變徵為太簇徵。姑洗之宮為中管中呂宮,蕤
賓商為中管商調,夷則角為中管林鐘角,應鐘徵為姑洗徵,大呂羽為中管中呂調,
夾鍾變宮為中呂宮,無射變徵為夾鍾徵。仲呂之宮為道調宮,林鐘商為小石調,
南呂角為越調,黃鐘徵為中呂徵,太簇羽為平調,姑洗變宮為中管中呂宮,應鐘
變徵為姑洗徵。蕤賓之宮為中管道調宮,夷則商為中管小石調,無射角為中管越
調,大呂徵為蕤賓徵,夾鍾羽為中管平調,中呂變宮為道調宮,黃鐘變徵為仲呂
徵,林鐘之宮為南呂宮,南呂商為歇指調,應鐘角為大石調,太簇微為林鐘徵,
姑洗羽為高平調,蕤賓變宮為中管道調宮,大呂變徵為蕤賓徵。夷則之宮為仙呂,
無射商為林鐘商,黃鐘角為高大石調,夾鍾徵為夷則徵,仲呂羽為仙呂調,林鐘
變宮為南呂宮,太簇變徵為林鐘徵。南呂之宮為中管仙呂宮,應鐘商為中管林鐘
商,大呂角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徵為南呂徵,蕤賓羽為中管仙呂調,夷則變宮
為仙呂宮,夾鍾變徵為夷則徵。無射之宮為黃鐘宮,黃鐘商為越調,太簇角為變
角,仲呂徵為無射徵,林鐘羽為黃鐘羽,南呂變宮為中管仙呂宮,姑洗變徵為南
呂徵。應鐘之宮為中管黃鐘宮,大呂商為中管越調,夾鍾角為中管雙角,蕤賓徵
為應鐘徵,夷則羽為中管黃鐘羽,無射變宮為黃鐘宮,仲呂變徵為無射徵。”
二、明所主事,調五聲為五行、五事、四時、五帝、五神、五嶽、五味、五
色,為生數一二三四五、成數六七ba6*九十,為五藏、五官及五星。
三、辯音聲,曰:“宮聲沈厚粗大而下,為君,聲調則國安,亂則荒而危。
合口通音謂之宮,其聲雄洪,屬平聲,西域言‘婆陀力’。(一曰婆陀力。)商
聲勁凝明達,上而下歸於中,為臣,聲調則刑法不作,威令行,亂則其宮壞。開
口吐聲謂之商,音將將、倉倉然,西域言‘稽識’。‘稽識’,猶長聲也。角聲
長而通徹,中平而正,為民,聲調則四民安,亂則人怨。聲出齒間謂之角,喔喔、
確確然,西域言‘沙識’,猶質直聲也。徵聲抑揚流利,從下而上歸於中,為事,
聲調則百事理,亂則事隳。齒合而唇啟謂之徵,倚倚、<口戲><口戲>然,西域言‘沙
臘’。‘沙臘’,和也。羽聲喓喓而遠徹,細小而高,為物,聲調則倉稟實、
庶物備,亂則匱竭。齒開唇聚謂之羽,詡、雨、酗、芋然。西域言‘般瞻’。變
宮,西域言‘侯利箑’,猶言‘斛律’聲也。變徵聲,西域言‘沙侯加濫’,猶
應聲也。”
其四、明律呂相生,祭天地宗廟,配律陽之數,曰:“太空,育五太:太易、
太初、太始、太素、太極也。分為七政,陽數七,所以齊律呂、均節度,不可加
減也。以育六甲,六甲,天之使,行風雹,筴鬼神。為歲日時有善惡,故為九宮。
九者,陽數變化之道也。為四正卦、五行、十乾,陰陽錯綜,律呂相葉,命宮而
商者應,修下而高者降,下生隔八,上生隔六,皆圖於左。”
其五、著十二管短長。
其六、出度量衡,辯古今尺龠。律呂真聲,本陰陽之氣,可以感格天地,在
於符合尺寸短長,宜因聲以定之。因聲定律,則庶幾為得;以尺定聲,則乖隔甚
矣。
初,馮元等上《新修景祐廣樂記》時,鄭保信、阮逸、胡瑗等奏造鐘律,詔
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右司諫高若訥、韓琦,取保信、逸、瑗等鐘律詳考
得失。度等上議曰:“保信所制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而成尺。律管
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空圍九分,容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
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
不合周、漢量法。逸、瑗所制,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制黃鐘之律。今用再
累成尺,比逸、瑗所制,又復不同。至於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區、鬴
亦率類是。蓋黍有圓長、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逸等止用大者,
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鍾、磬。謹詳古今之制,自晉至隋,累黍
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掘地
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故《漢志》有備數、和聲、
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鐘。今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
之法為近。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
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有與實
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詔悉罷
之。
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並保信、逸、瑗所制尺,度等言:
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羨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尺。)《禮記》布
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一寸,《孫子》十厘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
其可適從。《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是時,
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考者。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歷算,有所製作,宜
不凡近。其審度之法云:“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
籍多引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法。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
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是蓋天物之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
概爾。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晉泰始十年,荀勖等校
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勖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
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
尺。當時以勖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載
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
銅尺相合。
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製作,可取則焉。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
之物,罕復存者。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周
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秦之半兩,實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
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暨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
有同者,惟劉歆置銅斛。世之所鑄錯刀並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
泉之類,不聞後世復有兩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
“大泉五十,重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貨布
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
二分,圍好徑二分半。貨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
物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
法度,但當較其首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矣。
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勖揆較之詳密,校
之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宋尺
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孫雲,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
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氂。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
舊物也。(晉荀勖所用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和峴謂洛陽為西京,乃唐東
都爾。)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
周、隋之尺。由此論之,銅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有唐享國三百年,其間制
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製垂法,嘗詔
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
且依影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
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遠甚,又逸進《周禮度量
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
影表尺一、校漢錢尺二並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詔度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並太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
下以聞。
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
寸參校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影表尺施用。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
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校定。”詔乃罷之。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
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
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父玉尺,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
氂;三、梁表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尺為
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氂;六、晉後
尺,晉江東用之,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三厘;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
七厘;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氏
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
十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十二、宋氏尺,
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厘;十三、太府寺鐵尺,
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
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七分一厘。太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準尺,比
晉前尺長二分一厘,比梁表尺短一厘;有司天監影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厘,
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
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
庶自言賞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
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
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制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當
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
則律定矣。”直秘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
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厘六毫:是皆以尺
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於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
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蓋累黍為尺,始失之於《隋書》,當時
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嘆曰:‘華夏舊
聲也!’遂傳用之。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
之古樂,制定聲器。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今庶
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
真。”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
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
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
尺比橫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今
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
風俗。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且古
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賞。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
輒異,有擅高下者論之。”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
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迭相為主,衍之成八
十四調。舊以宮、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
以足其數。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音
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詔以其圖送詳定所。庶
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說略矣。
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秘書省校書郎,遣之。鎮為論於執政曰:
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為之也。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古人豈
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於史,以為後世惑乎?殆不然也。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
法是矣。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
之數,無不合之差。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於算法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
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律體本圓。圓積之是也。今律方
積之,則空徑三分四厘六毫,比古大矣。故圍十分三厘八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
二厘,積實亦八百一十分。律體本不方,方積之,非也。其空徑三分,圍九分,
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以一黍而起於尺,與一
千二百黍之起於律,皆取於黍。今議者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其空
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厘六毫,圍十分三厘八毫,
長七十六分二厘之起於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
若以謂工作既久而復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製作之意也。其淹
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鍾、太簇等數律,就令其
律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旬月功可也,又向
淹久而廣費哉?
執政不聽。
四年,鎮又上書曰:
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詔以來,
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竊惟樂者,和氣也。
發和氣者,聲音也。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
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
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鍾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
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
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誕降者,天降之也。許慎云:“秬,
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二斛八斗,實皆二米,史
官載之,以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
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
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
此秬黍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
分。今律空徑三分四厘六毫,圍十分二厘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厘八毫,
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厘矣。說者謂四厘六毫為方分,
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雲九十分黃鐘之長者
據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之施於量,則曰黃鐘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
重;施於尺,則曰黃鐘之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
此尺之為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徑九分,
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
厘,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
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羨度
尺,好三寸以為度。”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以為尺,則八
寸、十寸俱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
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
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漢斛尚在,
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
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
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
其重二鈞,聲中黃鐘。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
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鳧氏為鍾: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鍾十分,其鉦
間之,以其一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鍾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
其律之長短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
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
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厘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
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
厘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
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
然後制龠、合、升、斗、鬴、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
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尺律本末未
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
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願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
之所大惑也。儻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
政令不已大乎。
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
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顧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
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
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
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
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
宋興百餘年,司天數改歷,其說曰:“歷者歲之積。歲者月之積,月者日之
積,日者分之積,又推余分置閏,以定四時,非博學妙思弗能考也。夫天體之運,
星辰之動,未始有窮,而度以一法,是以久則差,差則敝而不可用,歷之所以數
改造也。物銖銖而較之,至石必差,況於無形之數哉?”乾興初,議改歷,命司
天役人張奎運算,其術以八千為日法,一千九百五十八為半分,四千二百九十九
為朔,距乾興元年壬戌,歲三千九百萬六千六百五十八為積年。詔以奎補保章正。
又推擇學者楚衍與歷官宋行古集天章閣,詔內侍金克隆監造歷,至天聖元年八月
成,率以一萬五百九十為樞法,得九鉅萬數。既上奏,詔翰林學士晏殊制序而施
行焉,命曰《崇天曆》。曆法曰演紀上元甲子,距天聖二年甲子,歲積九千七百
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上考往古,歲減一算;下驗將來,歲加一算。)
步氣朔
《崇天》樞法:一萬五百九十。
歲周:三百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
歲余:五萬五千五百四十。
氣策:一十五、餘五千三百一十四、秒六。
朔實:三十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
歲閏: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二。
朔策:二十九、餘五千六百一十九。
望策:一十四、餘八千一百四、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五十二、秒九。
中盈分:四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虛分:四千九百七十一。
閏限: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九、秒二十四。
秒法:三十六。
旬周:六十三萬五千四百。
紀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
以樞法約之為大余,不滿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
余。(若以後合用約分,即以樞法退除為分秒,各以一百為母。)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氣策秒累加之,秒盈秒法從小余,小余滿
樞法從大余,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余秒。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朔實去之,不盡為閏余;以減天正
冬至氣積分,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
余,不滿為小余。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
即各弦、望及次朔經日及余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余,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一位,從之,用減歲周,
余滿歲余為日,不滿為余。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其氣沒日日辰。(凡二十四氣
小余滿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為有沒之氣。)
求減日:置有減經朔小余,三十乘之,滿朔虛分為日,不滿為余。命經朔初
日,算外,即為其朔減日日辰。(凡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為有減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餘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餘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餘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余命之,為其氣初候日也;以候策加之,為次
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余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
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諸侯之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之日。
推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日大、小余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
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余,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
七十二候及卦日與《應天》同。
求發斂去經朔:置天正十一月閏余,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余;
滿樞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余,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及余秒。(其餘閏滿
閏限至閏,仍先見定朔大小。其月內無中氣,乃為閏月。)
求卦候去經朔:各以卦、候策及余秒累加減之,(中氣前以減,中氣後以加。)
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及余秒。
求發斂加時:置小余,以辰法除之為辰數,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刻
分。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各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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