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歷三
○應天 乾元 儀天曆
步五星
歲星總:七十九萬七千九百三十一、秒五。(《乾元》率二十三萬四千五百
三十五、秒五千七百二十五,《儀天》木星周率四百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七、秒七
千五百六十。)
平合:三百九十八日、八千八百五十七、秒二十八。(《乾元》餘二千五百
五十五、秒八千六百二十五,約分八十七。《儀天》餘八千七百八十七、秒七千
五百六十。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變差:空、秒一十六。(《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四百二十二半,秒母一
萬。《儀天》歲差九十八、秒九千五百。上限二百五度,下限一百六十度、二十
五分、秒六十三。)
熒惑總:一百五十六萬一百五十二、秒三。(《乾元》率四十五萬八千五百
九十二、秒九千一百八十三、十四。《儀天》火星周率七百八十七萬七千一百九
十一、秒一千一百。)
平合:七百七十九日、九千二百二、秒一十八。(《乾元》餘二千七百四、
秒五千九百一十七,約分九十二。《儀天》餘九千二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二
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變差:三、秒空。(《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五。《儀天》歲差
九十八、餘三千八百。上限一百九十六度八十,下限一百六十八度四十五、秒六
十三。)
鎮星總:七十五萬六千三百一十一、秒八十五。(《乾元》率二十二萬二千
三百一十一、秒二千一百六十四、二十。《儀天》土星周率三百八十一萬八千六
百八、秒三千五百。)
平合:三百七十八日、八百六、秒五十一。(《乾元》餘二百三十六、秒八
百三十一,約分八。《儀天》餘八百八、秒三千五百。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
同《應天》。)
變差:五、秒七十九。(《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五百三。《儀天》歲差
一百、秒一千一百,上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秒八十一,下限同上限。)
太白總:一百一十六萬八千二十二、秒四十二。(《乾元》率三十四萬三千
三百三十九、秒一千五百四十七。《儀天》金星周率五百八十九萬七千四百八十
九、秒五千四百。)
平合:五百八十三日、八千九百九十六、秒一十。(《乾元》餘二千六百七
十六、秒一千七百三十五,約分九十一。《儀天》餘九千一百八十九、秒五千四
百。二歷平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再合:二百九十一日、九千四百九十九、秒五。(《乾元》、《儀天》不立
此法。)
變差:二、秒三十六。(《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七百九十八。《儀天》
歲差一百二十、餘八千三百九,上限一百九十七度一十六,下限一百六十八度、
秒六十三。)
辰星總: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六、秒四十二、八十。(《乾元》率八萬八千一
百三十七、秒四千四百一十,八十。《儀天》水星周率一百一十七萬三百八十七、
秒二千八百。)
平合:一百一十五日,八千八百二、秒三十。(《乾元》餘二千五百八十七、
秒二千九十四,約分八十八。《儀天》餘八千八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二歷平
合皆謂之周日,數同《應天》。)
再合:五十七日、九千四百二、秒一十五。(《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變差:三、秒七十八。(《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八。《儀天》
歲差九十八、秒三十,上限一百八十三度、六十二分,下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
二分、秒六十三。)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加時平合日度分秒:(《乾元》謂之五星平合變日,《儀
天》謂之常合中日中度。)各以星總除元積為總數,不盡者,返減星總,余,半
而進位;又置總數,木、火三之,土如其數,皆百而從之,以元法收之,為天正
冬至後平合日度及分。(《乾元》置歲積分,各以星率去之,不盡,用減星率,
余以五因之,滿元率收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儀天》各以其星周率去歲積分,
不滿者,返減其周率,余以宗法收為日,不盡,退除為分。)
求平合入歷分:(《乾元》謂之入歷,《儀天》謂之推五星常合入歷度分。)
各以其星變差展所求積年,滿三百六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三、秒一十九,去之不
盡,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以減平合日,為入歷度分。(《乾元》以積年乘
星差,以周天策去之,不盡,以元率收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用減平合變日,
為入歷分。《儀天》各置其星歲差,以積年乘之,滿三百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八、
秒九千九百去之,不盡,以宗法收為度,不滿,退收為分。)
求入陰陽變分:在陽末變分以下為入陽曆;以上去之,余為入陰曆。置入陰、
陽曆分,以陰、陽變數去之,不盡,為入陰、陽數及變分。
(《乾元》歲星前限二萬五百五,中限一萬二百四十八,後限一萬六千二十;
熒惑前限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中限六千五百六十四,後限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四;
鎮星前限一萬八千二百六十二,中限九千一百二十六,後限同前限,前、後、中
皆半周天;太白前限一萬九千七百一十六,中限九千八百五十八,後限一萬六千
八百九;辰星前、中、後與鎮星同。又歲星前法一千七百八,後法一千三百三十
四,熒惑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一,後法一千四百三;鎮星、辰星前後法皆一千五百
二十二;太白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三,後法一千四百二。《儀天》各置常合入歷度
分,如在上限末數已下者為增數;以上者減去上限末數下度分,余為入下限減數。
又各置所入上、下限度分,以上、下限度分相近者減之,余為入次限、下限度及
分。)
《乾元》五星辰星陰、陽差分並陰、陽差度並同初、末。入陰陽定分:(《
乾元》謂之入諸歷變分,《儀天》謂之求五星常合入增減定數。)以入變分各減
初變分,余卻以其變下損益率展之,百而一為分;損益次變下陰、陽積為定分。
(《乾元》置平合入歷分,以其星入段前、後限分加減之,如不足,加周天以減
之,余卻依入歷分入初末限;各置其段入歷分,前限以下為在前,以上者去之,
為後限分;在中限以下為初限,以上去之,為末限分;置初、末,以前、後限星
分除之為限數,不滿,為初末限日;各以其限差分約之,為差;初限以加、末限
以減,用加減前、後限度為定度。《儀天》各置常合所入限下度數及分,以其限
下損益率乘之,退一等,以百約之為度,不滿為分,以損益其限下增、減積度及
分。若求諸變增、減定度者,置其變入上下限,準此求之。)
定合積日:(《乾元》謂之求定日,《儀天》謂之求五星定合積日。)日除
陰、陽定分,為二;陽加陰減平合日,為定積日及分。(《乾元》置變日,以前、
後限度前加後減,為定日。《儀天》各置其星常合中日及余,以入歷增減度增者
增之、減者減之,金、水返而加減之,以日躔定差先減後加之,金、水則先加後
減,即得定合積日及分。又《儀天》求入盈縮初末限,皆以半周天為準。)
入氣盈縮度分:(《乾元》謂之入氣,《儀天》謂之求入盈縮初末限。)置
定積,以常數去之,不盡者,為入氣日分;置入氣日分,如求朔望盈縮術入之,
即得入氣盈縮度分。(《乾元》置定日,以氣策去之為氣數,不盡,為入氣日;
命以冬至,算外,即得入氣日及分。《儀天》各置定合積日,在半周天以下者去
之,余為在縮,乃視在盈縮初限日及約余以下者,便為在盈縮初限;以上者,減
去盈縮初限日約余,為在盈縮末限日及余。)
定合日辰:(《乾元》謂之日辰,《儀天》同《應天》。)以其大、小余加
入氣日,命從甲子,算外,即得所求。(《乾元》、《儀天》以冬至大、小余加
定日,各滿紀法去之,余並同《應天》。《乾元》冬至小余以元率退收,百為母;
又有日躔陰陽度,置其氣陰陽分,如求朔日度分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入月日數:(《儀天》謂之求定合在何月日。)置定合日辰大余,以定朔
大余減之,余命算外,即得所求。(二曆法同。)
定合定星:(《乾元》同。《儀天》謂之求日躔先後定數、求五星定合定度
及分。)各以其星入氣盈縮度分盈加縮減之,又以百除陰、陽定分,為度分;陽
加陰減,皆加減平合,為定星;用加天正黃道日度,滿宿去之,不滿宿,即得所
求。(《乾元》各置其星平合中星,以日躔陰陽度陰減陽加之;又以其星入歷限
度前加後減之,即為其星定合定星。余同《應天》。《儀天》置所入限日下小余,
以其日盈縮率乘,以宗法除為分,以盈縮其日下先後定分,為日躔先後定度及分;
又各置其星常合中度及分,以入限增定度及分增減之。金、水二星增者減,減者
增;又以日躔先後定度及分,木、火、土即先減後加,金、水先加後減其日躔差,
木星二因,退位,火星除二,土星退位,從下加三,金、水倍,用即得定度及分。
余同《應天》。)
歲星入段(亦名入變)
熒惑入段鎮星入段太白入段辰星入段
諸段平日平度:(《乾元》謂之諸星變定積,《儀天》謂之五星諸變中日中
度。)置平合日度,以諸段下平日平度加之,即得所求。(《乾元》各置其星變
日,以所求入歷前加後度前加後減之。其太白辰星夕見變及晨疾變,皆以返用加
減。熒惑晨見變定,置定差,以進一位滿十一除之為定差,各依加減,即得所求;
在留變者,置其變定積,以前變前後度前後減之。其火星三因之,後退者倍之。
《儀天》各置其星常合中日中度及分,以其星諸變段下常加合中日變度加減中星,
即得諸變中日中度及分。)
諸段入歷:(《儀天》謂之求五星諸變入限及增減定度。)置平合入陰陽曆
分,各以逐段陰陽曆分加之,為諸段入歷分。(《乾元》以在諸變歷分中入歷名
曰限變度。《儀天》各置其星常合入歷度分,以其星諸變段下上下限度分累加之,
滿周天去之,余依常合術入之,各得增減定度。其金星在晨疾、晨合、夕見變者,
置增減定度及分,以四乘三除,為金星變定差。其火星在晨見變者,以九乘,增
減定度及分,退一位,為晨星變定差。)
諸段入變分:置入歷分,各以變分去之,余為入變分。求陰陽定分,依平合
術入之。(《乾元》諸段變分在入變前述。《儀天》即同《應天》。)
五星諸段定積曰:(《乾元》謂之求五星諸變定日。)置其入陰陽定分,百
除,為日分;陽減陰減諸段平日。其金水夕見、晨疾返為之定積。其金星晨次、
晨遲,更用盈縮度縮加盈減定積為定。求其入氣月日,如平合術入之。又熒惑前
遲定積,置平合入陰陽曆分,加二萬一千六百七十五,盈三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半
去之。余與見求入陰陽曆同者,更不求之,如不同歷者,即依平合術入,所得,
用加前遲留退、後退留平日為定積,入氣月日如前。又五星定用盈縮差及陰陽定
分:歲熒惑鎮星晨見、夕疾、定合,太白定合、夕見、夕退、再合、晨見及後、
晨疾,皆用盈縮定差,太白定合晨、夕見及後疾,皆用盈縮定差。內歲星後疾不
用盈縮定差,辰星諸段總用盈縮定差盈加縮減。熒惑晨見陰陽定分身外加一,前
疾陽定分再析,各為定分。(《乾元》諸變定日在入變前。《儀天》各置其星入
變中日,以其星所入變限增減定度及分,增者增之,減者減之。其金星定合、夕
見、夕順疾、夕次疾、晨次疾,水星定合、夕見、晨疾變,皆以增減定度及分,
增者減之,減者增之,各得定日。合用日躔差者,乃以日躔先後定差先減後加,
乃為定日及分。其日躔差,金水定合、夕見、晨疾,以日躔差先加後減,乃為定
日及分天之度數。)
定星:(《乾元》謂之求五星諸變定星,《儀天》謂之求五星諸變定度。)
以合用盈縮定差加減平度分,又以陰陽定分陽加陰減。其金水夕見、晨疾返用為
定星,求宿度,加平合入之。熒惑前遲、後退差度以二百三十六度加前遲定星,
二百五十七度加後退定星,如半周天以下為陽度;以上者去之,余為陰度;前遲
陰陽度在一百一十度以上者,返減半周天,余以五因之,後退入陰陽度在七十四
度以下者,亦五因之,皆滿百為度分,陽減陰加定星,為前遲、後退定星;求宿
度,加平合入之。(《乾元》置其星其變中星,以入歷前後度前加後減之,又合
用陰陽度者,陰減陽加之,為定星;以冬至黃道日度加之,命從斗宿,算外,即
其變所入宿次也。若在留變者,更不求定星也,只用前變定星為留變定星。又熒
惑留差,以一百一十九度減前遲定星,以一百三十四度減後退定星,在一百八十
二度半以下為前,以上者去之為後,置前後度,在七十三度以下為在前,以上者
返減一百八十三度半,余為後度,皆倍之,百除為度,命曰留差度及分也。又前
退定星度,以一百二十三度減前退定星,又以一百三十一度減後退定星,在一百
八十二度半以下者為前,以上者去之為後,視前後度在七十三度以下為前,以上
者返減一百八十二度半為後:皆以倍之,百除為度,即得前後退差度及分也;用
前減後加其段定星為定星。又五星用陰陽度:歲星熒惑鎮星晨見,後疾,夕合;
太白夕見、退,夕合,晨見,後疾,平合皆用日躔、陰陽度,其辰星諸段皆用之。
《儀天》各置其星其變中度及分,以其變入限增減定度及分,增者增之,減者減
之。其金星定合、夕見、夕定度及分,增者減之,減者增之,各得定日、次定日,
各加減訖後,合用日躔先後定差者,以日躔先後定差及分先減後加之,即各得定
度及分。其日躔差,木星定合,五因,半而退位,晨見先二因,退位,後五因,
半而退位;後定疾先差五因,半而退位,定差二因退位;火星定合,身外除二,
晨見先差七因,退位,後差身外除二,後差七因退位;土星定合,退位從下加二,
晨見先差退位,後差從下加三,退位,後差退位;金星定合,二因之,夕見先差
伏倍用,後差從下加三,晨疾伏先差從下加二,後差二因,夕退伏、晨退見六因,
先後退位;水星夕見後差從下加三,先差二因,晨疾先差從下加三,後差倍用,
定合乃用加減次定度為定度,置定度及分,以加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命
從斗宿初度起算,至不滿宿,算外,即得其變加時宿度,其火星前、後退及前遲
變皆為次定星,又置之,以留退定差度及分,增者增之,減者減之,得為前、後
退定度,前遲,置前留定差,以三除之,乃用增減前遲定度也。又火星留差,以
一百二十四半減前遲次定度,又以二百四十六度少加後退定度,若在一百八十二
度六十二分以下為入在增;以上者,以減去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為入在減。置
入在增、減度及分,如在七十二度以下者為上限;以上者,返減一百八十二度六
十二分,余為下限。各置所入上、下限增減度及分,在上限四因之,在下限倍,
身外加三,皆以一百約之為度及分,若在後留者,三因之為定差度及分。又,《
儀天》有火星退定差度及分,以二百四十一度少加前退後次定度,又以一百一十
九度減退次定度及分,余,在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以下者為入在增;以上者,
減去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為入在減。又置入上、下限度分,若在七十二度
以下者為上限,如在七十二度以上者為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為下限。又
置上下限增減度分,在上為度,不滿為分,即各得退定差度及分,其定差,如在
後退者,倍之為定差。又有火星留定日,各置前、後留常中日,前留以前遲變入
限增減定度及分,增者增之,減者減之,各以前、後留定差度及分,增者加之,
減者損之,即得前、後留定日,其增減差通入歷用之。又有火星前、後退定度,
各置前、後變次定度及分,以前、後退定差度及分,如在增者加之,在減者損之,
即得定度及分;置定度及分,以加天正冬至黃道日度及分,命從斗宿初度去之,
至不滿宿,算外,即得退行所在宿度及分也,其增減定度,三除乃用之。)
日率度率:以本段定積減後段定積,為泛日率;以本段定星減後段定星,為
定度率。又置後段甲子,以前段甲子減之,余為距後實日率。《乾元》以前段定
積減後段定積為日率,以其段定星減後段定星為度率。《儀天》各置其段定日定
度,以前段定日定度減之,余者為其段日率、度率。其退行段,置前段定度減之,
余為退行度率。
平行分:(《儀天》謂之求每日平行度及分。)以距後日率除度率,為平行
分。(《乾元》以日率除度率為行分。《儀天》各置其段度率及分,以其段日率
除之,即得其星平行分。)
初末行分:(《儀天》謂之求每段初末日度及分。)置其段平行分,與後段
平行分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平行分,為初、末行分;後多者減平行分為初,
加平行分為末;後少者加平行分為初,減平行分為末。(《乾元》法同。《儀天》
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余為會差,半會差,以加減其段平行分,余
同《應天》。又五星前留一段及後退段,皆加為初、減為末;後留一段及前退段,
皆以半總差減為初、加為末。其總差訊息前後段初、末分,令衰殺等以用總差,
即得前後段初、末行分相應也。)
求日差:以距後日除合差為日差。(《乾元》以日率除合差為日差。《儀天》
置其段總差,以減其日率,一百除之,即為每日差行之分。)
求每日行分:以日差後多者益、後少者損初日行分,為每日行分。(《乾元》、
《儀天》法同。)
求每日星所在:以每日行分順加逆減其星,命如前,即得所求。其木火土水
前、後遲段平行分倍之,前為初,後為末分,各以距後日除,為日差;前遲日損、
後遲日益,為每日行分。(《乾元》以日差累損益初日行分,累加其段宿次,即
得每日星行宿次及分。《儀天》求每日差行度及分,各置其段總差,以減其日率
一日以余之,即為每日差行之分。以每日差分累損益初日行分,為每日行度及分。
初日行分多於末日行分,累損初日行分;少於末日行分,累益初日行分。將其每
日行度及分累加其星初日所在宿次,各得每日所在宿次及分。如是退行段,將每
日行分累減其初日宿次及分,即得退行所在宿度及分。又《儀天》有直求其日星
所在宿次,置其所求日,減一,以乘每日差分,所得為積差,以積差加減初日行
分,初日多於末日減之;末日多於初日加之,即得其日行分;以初日行分並之,
乃半之,為平行分;置平行分,以求日數乘之,為積度及分;以其積度及分加其
星初日宿度,命去之,即其星其日所在宿次及分、如是退行段,以其積度及分減
其星初日宿度,余,為其星所在宿度及分。)
漏刻,《周禮》,挈壺氏主挈壺水以為漏,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所以視
漏刻之盈縮,辨昏旦之短長。自秦、漢至五代,典其事者,雖立法不同,而皆本
於《周禮》。惟後漢、隋、五代著於史志,其法甚詳,而歷載既久,傳用漸差。
國朝復挈壺之職,專司辰刻,署置於文德殿門內之東偏,設鼓樓、鐘樓於殿庭之
左右。其制有銅壺、水稱、渴烏、漏箭、時牌、契之屬:壺以貯水,烏以引注,
稱以平其漏,箭以識其刻,牌以告時於晝,(牌有七,自卯至酉用之,制以牙,
刻字填金。)契以發鼓於夜,(契有二:一曰放鼓。二曰止鼓制以木,刻字於上。)
常以卯正後一刻為禁門開鑰之節,盈八刻後以為辰時,每時皆然,以至於酉。每
一時,直官進牌奏時正,雞人引唱,擊鼓一十五聲,(惟午正擊鼓一百五十聲。)
至昏夜雞唱,放鼓契出,發鼓、擊鐘一百聲,然後下漏。每夜分為五更,更分為
五點,更以擊鼓為節,點以擊鐘為節。每更初皆雞唱,轉點即移水稱,以至五更
二點,止鼓契出,(凡放鼓契出,禁門外擊鼓,然後衙鼓作,止鼓契出亦然,而
更鼓止焉。)五點擊鐘一百聲。雞唱、擊鼓,是謂攢點,至八刻後為卯時正,四
時皆用此法。禁鍾又別有更點在長春殿門之外,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
祥源觀及宗廟陵寢亦皆置焉,而更以鼓為節,點以鉦為節。大中祥符三年,春官
正韓顯符上《銅渾儀法要》,其中有二十四氣晝夜進退、日出沒刻數立成之法,
合於宋朝曆象,今取其氣節之初,載之於左:
殿前報時雞唱,唐朝舊有詞,朱梁以來,因而廢棄,止唱和音。景德四年,
司天監請復用舊詞,遂詔兩制詳定,付之習唱。每大禮、御殿、登樓、入閣、內
宴、晝改時、夜改更則用之,常時改刻、改點則不用。
五更五點後發鼓曰:
朝光發,萬戶開,群臣謁。平旦寅,朝辨色,泰時昕。日出卯,瑞露晞,祥
光繞。食時辰,登六樂,薦八珍。禺中巳,少陽時,大繩紀。日南午,天下明,
萬物睹。日昳未,飛夕陽,清晚氣。晡時申,聽朝暇,湛凝神。日入酉,群動
息,嚴扃守。
chu6*夜發鼓曰:
日欲暮,魚鑰下,龍韜布。甲夜己,設鉤陳,備蘭錡。乙夜庚,杓位易,太
階平。丙夜辛,清鶴唳,夢良臣。丁夜壬,丹禁靜,漏更深。戊夜癸,曉奏聞,
求衣始。
端拱中,翰林天文鄭昭晏上言:“唐貞觀二年三月朔,日有食之,前志不書
分數、宿度、分野、虧初復末時刻。臣以《乾元歷》法推之,得其歲戊子,其朔
戊申,日所食五分,一分在未出時前,四分出後,其時出在寅六刻,虧在三刻,
食甚在八刻,復在卯四刻,當降婁九度。”又言:“按曆書雲,凡欲取驗將來,
必在考之既往。謹按《春秋》交食及漢氏以來五星守犯,以新曆及唐《麟德》、
《開元》二歷覆驗三十事,以究其疏密。”
日食:
《春秋》,魯僖公十二年春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其年五月庚午朔,去交
入食限誤為三也。文公元年春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其年三月癸巳朔,去交入
食限誤為二也。文公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是月泛交分入食限前。漢
元光元年七月癸未晦,日有食之。今按曆法,當以癸未為八月朔,蓋日食朔、月
食望,自為常理,今雲晦日食者,蓋司歷之失也。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食
之。辛酉亦當為九月朔,又失之。
五星守犯:
後漢永元五年七月壬午,歲星犯軒轅大星。(《麟德》星五度。《開元》張
五度。《乾元》張八度。)
元初三年七月甲寅,歲星入輿鬼。(《麟德》井二十九度。《開元》鬼一度。
《乾元》柳五度。)
後魏大延二年八月丁亥,歲星入鬼。(《麟德》井二十八度。《開元》鬼二
度。《乾元》柳三度。)
正始二年六月己未,歲星犯昴。(《麟德》昴二度。《開元》昴三度。《乾
元》昴四度。)
宋大明三年五月戊辰,歲星犯東井鉞。(《麟德》參四度。《開元》參六度。
《乾元》井初度。)
後漢永和四年七月壬午,熒惑入南斗,犯第三星。(《麟德》箕七度。《開
元》斗一度。《乾元》斗十二度。)
魏嘉平三年十月癸未,熒惑犯亢南星。(《麟德》角六度。《開元》亢五度。
《乾元》亢三度。)
晉永和七年五月乙未,熒惑犯軒轅大星。(《麟德》星七度。《開元》張二
度。《乾元》張二度。)
後魏太常二年五月癸巳,熒惑犯右執法。(《麟德》翼六度。《開元》翼十
二度。《乾元》翼十三度。)
陳天嘉四年八月甲午,熒惑犯軒轅大星。(《麟德》張二度。《開元》張五
度。《乾元》張四度。)
後漢延光三年九月壬寅,鎮星犯左執法。(《麟德》翼十九度。《開元》軫
二度。《乾元》翼五度。)
晉永和十年正月癸酉,鎮星掩鉞星。(《麟德》參六度。《開元》參七度。
《乾元》井三度。)
後魏神瑞二年三月己卯,鎮星再犯輿鬼積屍。(《麟德》井二十八度。《開
元》井三十度。《乾元》柳初度。)
齊永明九年七月庚戌,鎮星逆在泣星東北。(《麟德》危二度。《開元》虛
九度。《乾元》危四度。)
陳永定三年六月庚子,鎮星入參。(《麟德》參七度。《開元》參八度。《
乾元》井二度。)
後漢永初四年六月癸酉,太白入鬼。(《麟德》參五度。《開元》井三十度。
《乾元》鬼初度。)
延光三年二月辛未,太白入昴。(《麟德》晨伏。《開元》昴六度。《乾元》
昴一度。)
魏黃初三年閏六月丁丑,太白晨伏。(《麟德》丁亥晨伏,後十日。《開元》
同,丁丑晨伏。《乾元》十月置閏,七月丁丑晨伏。)
晉鹹康七年四月己丑,太白入輿鬼。(《麟德》柳三度。《開元》鬼一度。
《乾元》柳一度。)
晉永和十一年九月己未,太白犯天江。(《麟德》尾四度。《開元》尾九度。
《乾元》尾十二度。)
漢太始二年七月辛亥,辰星夕見。(《麟德》伏末見。《開元》夕見軫九度。
《乾元》夕見軫九度。)
後漢元初五年五月庚午,辰星犯輿鬼。(《麟德》井二十七度。《開元》井
二十八度。《乾元》井二十九度。)
漢安二年五月丁亥,辰星犯輿鬼。(《麟德》夕見井二十二度。《開元》夕
見鬼二度。《乾元》夕見鬼一度。)
晉隆安三年五月辛未,辰星犯軒轅大星。(《麟德》夕見星五度。《開元》
夕見星三度。《乾元》夕見星五度。)
後魏太和十五年六月丙子,辰星隨太白於西方。(《麟德》張二度。《開元》
星五度。《乾元》張初度。)
端拱二年四月己未,翰林祗候張玭夜直禁中,太宗手詔曰:“覽《乾元歷》
細行,此夕熒惑當退軫宿乃順行,今止到角宿即順行,得非歷差否?”奏曰:
“今夕一鼓,占熒惑在軫末、角初,順行也。據曆法,今月甲寅至軫十六度,乙
卯順行,驗天差二度。臣占熒惑明潤軌道,兼前歲逆出太微垣,按曆法差疾者八
日,此皆上天祐德之應,非曆法之可測也。”至道元年,昭晏又上言:“承詔考
驗司天監丞王睿雍熙四年所上歷,以十八事按驗,所得者六,所失者十二。”太
宗嘉之,謂宰相曰:“昭晏歷術用功,考驗否臧,昭然無隱。”由是賜昭晏金紫,
令兼知歷算。二年,屯田員外郎呂奉天上言:
“按經史年曆,自漢、魏以降,雖有編聯,周、秦以前,多無甲子。太史公
司馬遷雖言歲次,詳求朔閏,則與經傳都不符合,乃言周武王元年歲在乙酉。唐
兵部尚書王起撰《五點陣圖》,言周桓王十年,歲在甲子,四月八日佛生,常星不
見;又言孔子生於周靈王庚戌之歲,卒於周悼王四十一年壬戌之歲,皆非是也。
馬遷乃古之良史,王起又近世名儒,後人因循,莫敢改易。臣竊以史氏凡編一年,
則有一十二月,月有晦朔、氣閏,則須與歲次契約,苟不契約,何名歲次?本朝
文教聿興,禮樂鹹備,惟此一事,久未刊詳。臣探索百家,用心十載,乃知唐堯
即位之年,歲在丙子,迄太平興國元年,亦在丙子,凡三千三百一年矣。虞、夏
之間,未有甲子可證,成湯既沒,太甲元年始有二月乙丑朔旦冬至,伊尹祀於先
王,至武王伐商之年正月辛卯朔,二十有八日戊午,二月五日甲子昧爽。又康王
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朏,王命作冊畢。自堯即位年,距春秋魯隱公元年,
凡一千六百七年;從隱公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七百一十五年;從太甲元
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二千七百三十二年;從魯莊公七年四月辛卯夜常星不見,
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六百八十一年,從周靈王二十年孔子生,其年九月庚戌、
十月庚辰兩朔頻食,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五百四十五年;從魯哀公十六年四月
乙丑孔子卒,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四百七十二年。以上並據經傳正文,用古歷
推校,無不符合,乃知《史記》及《五點陣圖》所編之年,殊為闊略。諸如此事,
觸類甚多,若盡披陳,恐煩聖覽。臣耽研既久,引證尤明,起商王小甲七年二月
甲申朔旦冬至,自此之後,每七十六年一得朔旦冬至,此乃古歷一蔀);每蔀積
月九百四十、積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率以為常,直至《春秋》魯僖公五年正
月辛亥朔旦冬至,了無差爽。用此為法,以推經傳,縱小有增減,抑又經傳之誤,
皆可以發明也。古歷到齊、梁以來,或差一日,更有近歷校課,亦得符合。伏望
聖慈,許臣撰集,不出百日,其書必成。儻有可觀,願藏秘府。”
詔許之。書終不就。
又司天冬官正楊文鎰上言:“新曆甲子,請以百二十年。”事下有司,以其
無所依據,議寢不行。太宗曰:“支幹相承,雖止於六十,儻再周甲子,成上壽
之數,使期頤之人得見所生之年,不亦善乎?”遂詔新曆甲子所紀百二十歲。
國初,有司上言:“國家受周禪,周木德,木生火,則本朝運膺火德,色當
尚赤。臘以戌日。”詔從之。
雍熙元年四月,布衣趙垂慶上書言:“本朝當越五代而上承唐統為金德,若
梁繼唐,傳後唐,至本朝亦合為金德。矧自國初符瑞色白者不可勝紀,皆金德之
應也。望改正朔,易車旗服色,以承天統。”事下尚書省集議,常侍徐鉉與百官
奏議曰:“五運相承,國家大事,著於前載,具有明文。頃以唐末喪亂,朱梁篡
弒,莊宗早編屬籍,親雪國讎,中興唐祚,重新土運,以梁室比羿、浞、王莽,
不為正統。自後數姓相傳,晉以金,漢以水,周以木,天造有宋,運膺火德。況
國初祀赤帝為感生帝,於今二十五年,豈可輕議改易?”又云:“梁至周不合迭
居五運,欲國家繼唐統為金德,且五運迭遷,親承歷數,質文相次,間不容髮,
豈可越數姓之上,繼百年之運?此不可之甚也。按《唐書》天寶九載,崔昌獻議
自魏、晉至周、隋,皆不得為正統,欲唐遠繼漢統,立周、漢子孫為王者後,備
三恪之禮。是時,朝議是非相半,集賢院學士衛包上言符同,李林甫遂行其事。
至十二載,林甫卒,復以魏、周、隋之後為三恪,崔昌、衛包由是遠貶,此又前
載之甚明也。伏請祗守舊章,以承天祐。”從之。
大中祥符三年,開封府功曹參軍張君房上言:“自唐室下衰,土德隤圮,朱
氏強稱金統,而莊宗旋復舊邦,則朱梁氏不入正統明矣。晉氏又復稱金,蓋謂乘
於唐氏,殊不知李昪建國於江南耳。漢家二主,共止三年,紹晉而興,是為水德。
洎廣順革命,二主九年,終於顯德。以上三朝七主,共止二十四年,行運之間,
陰隱而難賾。伏自太祖承周木德而王,當於火行,上繫於商,開國在宋,自是三
朝迄今以為然矣。愚臣詳而辨之,若可疑者。太祖禪周之歲,歲在庚申。夫庚者,
金也,申亦金位,納音是木,蓋周氏稱木,為二金所勝之象也。太宗登極之後,
詔開金明池於金方之上,此誰啟之?乃天之靈符也。陛下履極當強圉之歲,握符
在作噩之春,適宋道之隆興,得金天之正氣。臣試以瑞應言之,則當年丹徒貢白
鹿,姑蘇進白龜,條支之雀來,潁川之雉至。臣又聞當封禪之時,魯郊貢白兔,
鄆上得金龜,皆金符之至驗也。願以臣章下三事大臣,參定其事。”疏奏,不報。
天禧四年,光祿寺丞謝絳上書曰:
臣按古志,凡帝王之興,必推五行之盛德,所以配天地而符陰陽也。故神農
氏以火德,聖祖以土德,夏以木德,商以金德,周以火德。自漢之興,王火德者,
以謂承堯之後。且漢,堯之裔也。五帝之大,莫大於堯,漢能因之,是不墜其緒
而善繼其盛德也。國家膺開光之慶,執敦厚之德,宜以土瑞而王天下,然其推終
始傳,承周之木德而火當其次。且朱梁不預正統者,謂莊宗復興於後。自石晉、
漢氏以及於周,則李昪)建國於江左而唐祚未絕,是三代者亦不得正其統矣。昔
者,秦祚促而德暴,不入正統,考諸五代之際,亦是類矣。國家誠能下黜五代,
紹唐之土德,以繼聖祖,亦猶漢之黜秦,興周之火德以繼堯者也。
夫五行定位,土德居中,國家飛運於宋,作京於汴,誠萬國之中區矣。《傳》
曰:“土為群物主,故曰后土。”《洪範》曰“土爰稼穡,稼穡作甘。”方今四
海給足,嘉生蕃衍,邇年京師甘露下,泰山醴泉涌,作甘之兆,斯亦見矣。矧靈
木異卉,資生於土,千品萬類,不可勝道,非土德之驗乎?
臣又聞之,太祖生於洛邑,而胞絡惟黃;鴻圖既建,五緯聚於奎躔,而鎮星
是主。及陛下升中之次,日抱黃珥;朝祀於太清宮,有星曰含輿,其色黃而潤澤。
斯皆凝命有表,微德攸屬,天意人事響效之大者,則土德之符在矣。是故天心之
在茲,陛下拒而罔受;民意之若是,陛下謙而弗答。氣壅未宣,河決遂潰,豈不
神哉!然則天淵之勃流,水德之浸患,考六府之厭鎮,驗五行之勝剋,亦宜興
土之運,御時之災。伏望順考符應,詳習法度,惟陛下時而行之。
大理寺丞董行父又上言曰:“在昔泰皇以萬物生於東,至仁體乎木,故德始
於木。木以生火,神農受之為火德;火以生土,黃帝受之為土德;土以生金,少
昊受之為金德;金以生水,顓頊受之為水德;水以生木,高辛受之為木德;木以
生火,唐堯受之為火德;火以生土,虞舜傳之為土德。土以生金,夏為金德;金
以生水,商為水德;水以生木,周為木德;木以生火,漢應圖讖為火德;火以生
土,唐受歷運為土德。陛下紹天之統,受天之命,固當上繼唐祚,以金為德,顯
黃帝之嫡緒,彰聖祖之丕烈。臣又按聖祖先降於癸酉,太祖受禪於庚申,陛下即
位於丁酉,天書下降於戊申。庚,金也,申、酉皆金也,天之體也。陛下紹唐、
漢之運,繼黃帝之後,三世變道,應天之統,正金之德,斯又順也。”詔兩制詳
議。既而獻議曰:“竊詳謝絳所述,以聖祖得瑞,宜承土德,且引漢承堯緒為火
德之比,雖班彪敘漢祖之興有五,其一曰帝堯之苗裔。及序承正統,乃越秦而繼
周,非用堯之行。今國家或用土德,即當越唐上,承於隋,彌以非順,失其五德
傳襲之序。又據董行父請越五代紹唐為金德,若其度越累世,上承百代之統,則
晉、漢洎周,鹹帝中夏,太祖實受終於周室而陟於元後,豈可弗遵傳繼之序,續
於遐邈之統?三聖臨御六十餘載,登封告成,昭姓紀號,率循火行之運,以輝炎
靈之曜。茲事體大,非容輕議,矧雍熙中徐鉉等議之詳矣。其謝絳、董行父等所
請,難以施行。”詔可。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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