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惑經第四

昔孔宣父以大聖之德,應運而生,生人以來,未之有也。故使三千弟子、七
十門人,鑽仰不及,請益無倦。然則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其間切磋酬對,頗亦
互聞得失。何者?睹仲由之不悅,則矢天厭以自明;答言偃之弦歌,則稱戲言以
釋難。斯則聖人之設教,其理含弘,或援誓以表心,或稱非以受屈。豈與夫庸儒
末學,文過飾非,使夫問者緘辭杜口,懷疑不展,若斯而已哉?嗟夫!古今世殊,
師授路隔,恨不得親膺灑掃,陪五尺之童;躬奉德音,撫四科之友。而徒以研尋
蠹簡,穿鑿遺文,菁華久謝,糟粕為偶。遂使理有未達,無由質疑。是用握卷躊
躇,揮毫悱憤。儻梁木斯壞,魂而有靈,敢效接輿之歌,輒同林放之問。但孔氏
之立言行事,刪《詩》贊《易》,其義既廣,難以具論。今惟摭其史文,評之於
後。
何者?趙孟以無辭伐國,貶號為人;杞伯以夷禮來朝,降爵稱子,虞班晉上,
惡貪賄而先書;楚長晉盟,譏無信而後列。此則人倫臧否,在我筆端,直道而行,
夫何所讓?奚為齊、鄭及楚,國有弒君,各以疾赴,遂皆書卒?夫臣弒其君,子
弒其父,凡在含識,皆知恥懼。苟欺而可免,則誰不願然?且官為正卿,反不討
賊;地居冢嫡,藥不親嘗。遂皆被以惡名,播諸來葉。必以彼三逆,方茲二弒,
躬為梟獍,則漏網遺名;跡涉瓜李,乃凝脂顯錄。嫉惡之情,豈其若是?其所未
諭一也。
又案齊荼野幕之戮,事起陽生。楚靈乾谿之縊,禍由觀從。而《春秋》捐其
首謀,舍其親弒,亦何異魯酒薄而邯鄲圍,城門火而池魚及。必如是,則邾之閽
者私憾射姑,以其君卞急而好潔,可行欺以激怒,遂傾瓶水以沃庭,俾廢爐而爛
卒。斯亦罪之大者,奚不書弒乎?其所未諭二也。
蓋明鏡之照物也,妍媸必露,不以毛嬙之面或有疵瑕,而寢其鑒也;虛空之
傳響也,清濁必聞,不以綿駒之歌時有誤曲,而輟其應也。夫史官執簡,宜類於
斯。苟愛而知其醜,憎而知其善,善惡必書,斯為實錄。觀夫子修《春秋》也,
多為賢者諱。狄實滅衛,因桓恥而不書;河陽召王,成文美而稱狩。斯則情兼向
背,志懷彼我。苟書法其如是也,豈不使為人君者,靡憚憲章,雖玷白圭,無慚
良史也乎?其所未諭三也。
哀八年及十三年,公再與吳盟,而皆不書。桓二年,公及戎盟則書之。戎實
豺狼,非我族類。夫非所諱而仍諱,謂當恥而無恥,求之折衷,未見其宜。其所
未諭四也。
諸國臣子,非卿不書,必以地來奔,則雖賤亦志。斯豈非國之大事,不可限
以常流者耶?如陽虎盜入於讙,擁陽關而外叛,《傳》具其事,《經》獨無聞,
何哉?且弓玉雲亡,猶獲顯記;城邑失守,反不沾書。略大存小,理乖懲勸。其
所未諭五也。
案諸侯世嫡,嗣業居喪,既未成君,不避其諱。此《春秋》之例也。何為般、
野之歿,皆以名書,而惡、視之殂,直雲“子卒”。其所未諭六也。
凡在人倫,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上,皆謂之弒,卿士以上通謂之殺。此《春
秋》之例也。案桓二年,書曰:“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僖十年,又
曰:“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大夫荀息”。夫臣當為殺,而稱及,與君弒同科。苟弒、
殺不分,則君臣靡別者矣。其所未諭七也。
夫臣子所書,君父是黨,雖事乖正直,而理合名教。如魯之隱、桓戕弒,昭、
哀放逐,姜氏淫奔,子般夭酷。斯則邦之孔醜,諱之可也。如公送晉葬,公與吳
盟,為齊所止,為邾所敗,盟而不至,會而後期,並諱而不書,豈非煩碎之甚?
且案汲冢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
本國,皆無所隱。唯《魯春秋》之記其國也,則不然。何者?國家事無大小,苟
涉嫌疑,動稱恥諱,厚誣來世,奚獨多乎!其所未諭八也。
案昭十二年,齊納北燕伯於陽。“伯於陽”者何?公子陽生也。子曰:“我
乃知之矣”。在側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爾所不知何?”夫
如是,夫子之修《春秋》,皆遵彼乖僻,習其訛謬,凡所編次,不加刊改者矣。
何為其間則一褒一貶,時有弛張;或沿或革,曾無定體,其所未諭九也。
又書事之法,其理宜明。使讀者求一家之廢興,則前後相會;討一人之出入,
則始末可尋。如定六年書“鄭滅許,以許男斯歸。”而哀元年書“許男與楚圍蔡。”
夫許既滅矣,君執家亡,能重列諸侯,舉兵圍國者何哉?蓋其間行事,必當有說。
《經》既不書,《傳》又闕載,缺略如此,尋繹難知,其所未諭十也。
案晉自魯閔公已前,未通於上國。至僖二年滅下陽已降,漸見於《春秋》。
蓋始命行人自達於魯也,而《瑣語》、《晉春秋》載魯國閔公時事,言之甚詳。
斯則聞事必書,無假相赴者也。蓋當時國史,它皆仿此。至於夫子所修也則不然。
凡書異國,皆取來告。苟有所告,雖小必書;如無其告,雖大亦闕。故宋飛六鷁,
小事也,以有告而書之;晉滅三邦,大事也,以無告而闕之。用使巨細不均,繁
省失中,比夫諸國史記,奚事獨為疏闊?尋茲例之作也,蓋因周禮舊法,魯策成
文。夫子既撰不刊之書,為後王之則,豈可仍其過失,而不中規矩者乎?其所未
諭十一也。
蓋君子以博聞多識為工,良史以實錄直書為貴。而《春秋》記它國之事,必
憑來者之辭;而來者所言,多非其實。或兵敗而不以敗告,君弒而不以弒稱,或
宜以名而不以名,或應以氏而不以氏,或春崩而以夏聞,或秋葬而以冬赴。皆承
其所說而書遂使真偽莫分,是非相亂。其所未諭十二也。
凡所未諭,其類尤多,靜言思之,莫究所以。豈“夫子之牆數仞,不得其門”
者歟?將“某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者歟?如其與奪,諸謝不敏。
又世人以夫子固天攸縱,將聖多能,便謂所著《春秋》,善無不備。而審形
者少,隨聲者多,相與雷同,莫之指實,榷而為論,其虛美者有五焉。
案古者國有史官,具列時事,觀汲冢所記,皆與魯史符同。至如周之東遷,
其說稍備;隱、桓已上,難得而詳。此之煩省,皆與《春秋》不別。又“獲君曰
止。”“誅臣曰刺,”“殺其大夫曰殺,”“執我行人”,“鄭棄其師,”“隕
石於宋五。”諸如此句,多是古史全文。則知夫子之所修者,但因其成事,就加
雕飾,仍舊而已,有何力哉?加以史策有闕文,時月有失次,皆存而不正,無所
用心,斯又不可得而殫說矣。而太史公云:夫子“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
子夏之徒,不能贊一辭。”其虛美一也。
又案:宋襄公執滕子而誣之以得罪,楚靈王弒郟敖而赴之以疾亡,《春秋》
皆承告而書,曾無變革。是則無辜者反加以罪,有罪者得隱其辜,求諸勸戒,其
義安在?而左丘明論《春秋》之義云:“或求名而不得,或欲蓋而名彰,”“善
人勸焉,淫人懼焉。”其虛美二也。
又案,《春秋》之所書,本以褒貶為主。故《國語》晉司馬侯對其君悼公曰:
“以其善行,以其惡戒,可謂德義矣。”公曰:“孰能?”對曰:“羊舌肸習於
《春秋》。”至於董狐書法而不隱,南史執簡而累進,又甯殖出君,而卒之猶名
在策書。故知當時史臣各懷直筆,斯則有犯必死,書法無捨者矣。自夫子之修
《春秋》也,蓋他邦之篡賊其君者有三,本國之弒逐其君者有七,莫不缺而靡錄,
使其有逃名者。而孟子云:“孔子成《春秋》,亂臣賊子懼。”無乃烏有之談歟?
其虛美三也。
又案《春秋》之文,雖有成例,或事同書異,理殊畫一。故太史公曰:“孔
氏著《春秋》,隱、桓之間則彰,至定、哀之際則微,為其切當世之文罔,而褒
忌諱之辭也。”斯則危行言遜,吐剛茹柔,推避以求全,依違以免禍。孟子云:
“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其虛美四也。
又案,趙穿殺君而稱宣子之弒,江乙亡布而稱令尹所盜,此則春秋之世,有
識之士莫不微婉其辭,隱晦其說。斯蓋當時之恆事,習俗所常行。而班固云:
“仲尼歿而微言絕。”觀微言之作,豈獨宣父者邪?其虛美五矣。
考茲眾美,征其本源,良由達者相承,儒教傳授,既欲神其事,故談過其實。
語曰:“眾善之,必察焉。”孟子曰:“堯、舜不勝其美,桀、紂不勝其惡。”
尋世之言《春秋》者,得非睹眾善而不察,同堯、舜之多美者乎?
昔王充設論,有《問孔》之篇。雖《論語》群言,多見指摘,而《春秋》雜
義,曾未發明。是用廣彼舊疑,增其新覺,將來學者,幸為詳之。
上一篇:外篇 疑古第三
下一篇:外篇 申左第五
目錄:史通
外篇  惑經第四_史通原文_國學 史部0
外篇  惑經第四_史通原文_國學 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