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八 志一百三十三
◎邦交六
△日本
日本久通中國。明季以寇邊禁互市,清興始復故。康熙十二年,平南王尚可
喜致書於長崎奉行,請通商舶。閩、粵商人往者益眾,雜居長崎市。初有船百八
十艘,後由七十艘迭減至二十餘艘。貨運中國歲限八千貫,置奉行三人譏察之,
榷其稅。然日本方嚴通海之禁,其國人或潛來台灣及各口貿易,事發輒罪之。三
十二年,廣東廣西總督石琳奏,日本船避風至陽江縣。詔資以衣食,送浙江,具
舟遣歸。
雍正六年,浙江總督李衛以日本招集內地人,教習弓矢技藝,製造戰船,慮
為邊患,奏明:“密飭沿海文武營縣,及各口稅關員役,嚴行稽查,水師兵船不
時哨巡,以為有備無患之計。”上覽奏,諭曰:“昔聖祖遣織造烏林達麥爾森陽
為商人,往覘其國。比復命,盛言國小民巽,開洋之舉繼此而起。朕數諭閩、廣
督撫留意考察。聞日本近與朝鮮交親,往來無間。夫安內攘外之策,以固本防患
為先。其體朕前諭無怠。”並頒諭沿海諸省防海。兩廣總督孔毓珣疏請沿海練舟
師、置火器、增炮台,並自赴廈門、虎門諸口巡察。上不欲啟外人疑懼,但令飭
備而已。李衛復奏稱:“日本貿易不能遽絕,請於洋商中擇殷富老成者,立八人
為商總,責其分處稽察,互相繩舉,庶免日久弊生之慮。”報可。乾隆四十六年,
戶部奏請頒江海關則例,定東洋商船出口貨稅律。嘉慶元年,上諭:“日本商人
每遇風暴,漂至沿海,情殊可憫。其令有司送乍浦,附商船歸國。”著為令。
初,日本專主鎖港,通華商而禁西洋諸國。及明治維新,始與各國開港通商。
後以各國鹹在中華互市,同治元年,長崎奉行乃遣人至上海,請設領事,理其國
商稅事。通商大臣薛煥不許。三年,日本商船介英領事巴夏禮以求通。七年,長
崎奉行河津又致書江海關道應寶時,言其國人往來歐洲,時附西舶經行海上,或
赴內地傳習學術,經營商業,皆有本國符,乞念鄰誼保護。許之。
九年,日本遣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齎外務卿書致總理各國事務署,略曰:
“方今文化大開,交際日盛。我近與泰西十四國訂盟。鄰如貴國,宜先通情好、
結和親;而內國多故,遷延至今,信誼未修,深以為憾。茲令前光等詣台下,豫
商通信,以為他日遣使修約之地,幸取裁焉。”前光至天津,三口通商大臣成林、
直隸總督李鴻章達其書總署,議允通商而拒其立約。前光謁鴻章曰:“西人脅我
立約,彼此相距十萬里,尚遣公使、領事遠來保其僑民。中、日唇齒相依,商賈
往還,以無約故,反託外人代理,聽其約束,喪失國權,莫此為甚。今特使人遠
輸誠意,而其來也,西人或交尼之;若不得請,是重吾恥也,前光雖死,不敢奉
命。”鴻章復為請於朝,下廷議。兩江總督曾國藩等疏言:“日本二百年來,與
我無嫌。今援西國之例,詣闕陳辭,其理甚順。自宜一視同仁,請與明定規約,
分條詳列,不載比照泰西總例一語,致啟利益均霑之心。”上韙其議,允前光請,
命總署答書,詔鴻章豫籌通商事。
十年,日本以大藏卿藤原宗臣為專使來聘,命授李鴻章欽差大臣,應寶時、
陳欽副之,與議條款。日使初請照西約辦理。久之,始訂條約十八款,通商章程
三十三款,互遣使臣,設領事,以上海等十五口與日本橫濱等八口通商,而禁其
私入內地,微異西國。諸約既成,宗臣來獻儀物,期來年換約。十一年,日本罷
宗臣官,遣柳原前光詣北洋大臣李鴻章交日本外務卿副島照會,謂來歲與歐西諸
國改修條約,欲酌改所議事件,與歐西一律,豫擬條款請商。鴻章答以去秋甫經
立約,尚未互換,此時遽行改議,殊非信守。特令津海關道陳欽等與商,均俟換
約後照約商辦。
十二年四月,日本使臣副島種臣來京換約,遣其隨員柳原前光、翻譯官鄭永
寧詣總署詢三事:一詢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詢朝鮮諸凡政令,
是否由朝鮮自主,中國向不過問?一詢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擬遣人赴生番處
詰問等語。王大臣等當與辯正。尋命李鴻章為換約大臣,與之互換。副島種臣並
致國書,慶賀大婚及親政大典。時各國因請覲,報可,副島種臣亦請面遞國書,
許之。尋進賀儀方物,答以禮,並給璽書。副島種臣照會,使事畢回國。李鴻章
以日本換約時,其上諭內僅蓋用太政官印,未用國璽,駮令換用。翻譯官鄭永寧
謂:“本國向與西洋各邦換約,均鈐用太政官印。”鴻章謂:“見爾國副本,聲
明鈐用國璽,又上海道抄送總領事井田讓等敕書,亦用國璽。”鄭永寧允回國換
寄。時日本未設駐京公使,交涉事託俄使倭良嘎哩代辦。
十三年三月,日本兵船至廈門,聲稱赴台灣查辦生番。李鴻章致書總署,謂:
“各國興兵,必先有文函知會,因何起釁。台灣生番一節,並未先行商辦,豈得
遽爾稱兵?”既聞美人李讓禮帶領陸軍,又雇美國水師官領兵船,欲圖台灣。李
鴻章復致總署,謂:“此事如果屬實,不獨日本悖義失好,即美人幫助帶兵,雇
商船裝載弁兵軍械,均屬違背萬國公法,且與美約相助調處之意不符。應請美使
遵照公法,撤回李讓禮等,嚴禁商船應雇裝載弁兵。日本既無文函知會,僅將電
信抄送上海道。雲派員往台灣查問,難保不乘我不備,闖然直入閩省,應先派兵
輪水師,往台灣各港口盤查瞭望,另調得力陸軍數千,即用輪船載往鳳山、琅軿
附近一帶,擇要屯紥,為先發計。”乃日本兵船忽犯台灣番社,以兵船三路進攻,
路各五六百人。生番驚竄,牡丹、高士佛、加芝來、竹仔各社鹹被焚。其時尚有
兵輪船泊夏門。於是台灣戒嚴,命船政大臣沈葆楨渡台設防。葆楨密疏聯外交、
儲利器、儲人才、通訊息四事。閩浙總督李鶴年亦陳台灣地利,並遣水路各營分
往鳳山、澎湖等處屯紥。
是月日本攻生番網索、加芝來等社,移兵脅龜仔角社,社番誓不降。帝命福
建布政使潘霨赴台灣會商設防。五月,沈葆楨、潘霨率洋將日意格、斯
恭塞格至台灣,奏陳理諭、設防、開禁等事,皆報可。初八日,潘霨偕台灣
兵備道夏獻綸及洋將日意格、斯恭塞格等,乘輪船由安平出海抵琅軿。詣日營,
晤中將西鄉從道,示以葆楨照會,略云:“生番土地隸中國者二百餘年,sha6*人者
死,律有明條,雖生番豈能輕縱。然此中國分內應辦之事,不當轉煩他國勞師糜
餉。乃聞貴中將忽然以船載兵,由不通商之琅軿登岸。台民惶恐,謂不知開罪何
端,使貴國置和約於不顧?及觀貴中將照會閩浙總督公文,方知為牡丹社生番戕
害琉球難民而起。無論琉球雖弱,侭可自鳴不平。即貴國專意恤鄰,亦何妨照
會總理衙門商辦。乃積累年之舊案,而不能候數日之回文,此中曲直是非,想亦
難逃洞鑒。今牡丹社已殘毀矣,而又波及於無辜之高士佛等社。來文所稱殛其凶
首者,謂何也?所稱往攻其心者,謂何也?幫辦潘布政使自上海面晤貴國柳原公
使,已商允退兵,以為必非虛語。乃聞貴中將仍紥營牡丹社,且有將攻卑南社之
謠。夫牡丹社戕琉球難民者也。卑南社救貴國難民者也。以德為怨,想貴中將必
不其然。第貴中將知會閩浙總督公文,有佐藤利八至卑南番地亦被劫掠之語,誠
恐謠傳未必無因。夫鳧水逃生者,有餘資可劫,天下有劫人之財,肯養其人數月
不受值者耶?即謂地方官所報難民口供不足據,貴國謝函俱在,並未涉及劫掠一
言。貴國所賞之陳安生,即卑南社生番頭目也。所賞之人即所誅之人,貴國未必
有此政體。兩國和誼,載在盟府,永矢弗諼。本大臣敢不開誠布公,以效愚者之
一得,惟高明裁察見覆。”霨復造其營,從道辭以病。霨及獻綸遂遣人
傳各社番目,至者凡十五社,譯傳大意,皆求保護。因諭令具狀,原遵約束,不
敢劫殺。霨等宣示國家德意,加以犒賞。番目等鹹求設官經理,永隸編氓。
霨等因從道不出,將還。從道復來謁,堅以生番非中國版圖為詞。及示以台
灣府志所載生番歲輸番餉之數,與各社所具結狀,日將始婉謝。請遣人附我輪船,
一至上海,致書柳原前光,一請廈門電報本國,暫止添兵。霨等遂返。
初,日本逐牡丹社番踞其地。旋有輪船二先後至,一逕往後山射藔港,
一載兵二百、婦人十餘泊射藔港,攜食物什具農器,及花果草木各種,分植
龜潭、後灣,為久居計。窺我兵力不厚,仍肆要求。沈葆楨請派水師提督彭楚漢
率師來台灣。日旋增兵駐風港。沈葆楨急飭營將王開俊由東港進駐枋藔,以
戴德一營由鳳山駐東港為後應。日人水野遵入豬朥索、高士佛諸社,又自後灣
開道達龜山巔,其風港之營將分駐平埔為援應。因遣其通事彭城中平至琅軿,謁
委員周有基,訊中國四處布兵何意。有基以巡察應之。葆楨照會日將,勸令回兵。
時李鴻章亦深慮台地兵單。及沈葆楨請借撥洋槍隊,即奏以提督唐定奎統軍赴台
灣助防。葆楨亦奏稱:“澎湖為台、廈命脈所關,守備單弱,非大枝勁旅,仍無
以壯民氣而戢戎心。請催迅速前來,庶台、澎氣脈藉以靈通,金、廈諸防亦資鞏
固。”奉旨俞允。潘霨又偕前署鎮曾元福等赴鳳山舊城募土勇,並勵鄉團。
因親履海口之打鼓山等處,踏勘要隘,建立兵柵,以待淮軍分駐。
是月柳原前光入京先謁李鴻章,鴻章遣道員孫士達往答拜,屬以到京後勿言
兵費及請覲兩事。日本又遣大久保利通入京。美領事畢德格復出任調停,說鴻章
仍允照柳原原議三條,並加撫恤賠命。
初,日人劉穆齋在花蓮港遭風,破船失銀,稱社番盜劫。沈葆楨命夏獻綸集
訊其地居人及船戶,查無劫掠失銀之事。惟日人慾從生番租地,給有洋銀,番目
來益不受而止,並繳出日本前給旗物。葆楨因奏言:“日本和約第三條,禁商民
不準誘惑土人;第十四條,約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不準駛入;第二十七條,船隻
如到不準通商口岸私作買賣,準地方官查拿。今台後歧萊地方,中國所轄,並非
通商口岸。此次前赴歧萊之成富清風等,攜遊歷執照,勾引土番,均違和約。現
已確查歧萊各社並無竊盜銀物。其繳出旗、扇各件,當即發交蘇松太道,轉給駐
滬日本領事收回,將遊歷執照追銷。其違約妄為之處,應由彼國自行查辦。並錄
民、番供結,咨呈總署,牒其外務省,轉飭日本領事照章辦理,以弭釁端。”從
之。命速修安平炮台,及籌辦鐵甲船。續諭:“日本雖未啟兵端,然日久相持,
終非了局。現淮軍續抵鳳山,羅大春業抵蘇澳、滬尾、雞籠等口,調兵扼紥。”
葆楨於是設防益嚴,日人乃謀撤兵。而西鄉從道仍遷延不即退,欲牡丹社賠給兵
費。
柳原前光既至京,先遞照會有“台灣生番為無主野蠻,本不必問之中國”之
語。先請覲見。總署責以:“台灣生番系中國地,不應稱為‘無主野蠻’。迭次
來京,並未與中國商明,何以捏稱中國允許日本自行辦理?”柳原前光答辯。久
之,始議定三條,給撫恤銀十萬,再給修道建房費四十萬兩,定期撤兵付銀,互
換條約。於是大久保往琅軿,命領事福島九成謁沈葆楨陳五事:一,請派人受代;
一,請撤銷兩國大臣來往公文;一,請被害遺骸於收埋處建碑表墓,並許日人以
後登岸掃祭;一,請以後台灣交涉事件,由中國官交廈門領事。葆楨以撫局已成,
允之。惟於登岸掃祭一節,覆以須有領事官鈐印執照,祭畢即歸。遂各遣員交代。
事訖,西鄉從道率兵去。
光緒元年八月,日本署公使鄭永寧牒中國,請補正前約。李鴻章令津、滬兩
道詳議,復將各條逐加查核,因致總署云:“通商章程第二十八款,進出口稅未
便一例,及日本進口稅則第八十三條毼布類,又日入至日出不準開封鎖艙,應行
更正補載等事,可以照準。但換定之約,不便改寫,祗可由總署另給照覆,附刊
章程之後。至鴉片嚴定罰款一條,彼國既有各國貿易通例,或可權宜照辦,無須
補列。查曾國藩預籌日本議約奏內亦云,彼國嚴禁傳教與鴉片,中國犯者即由中
國駐員懲辦,或解回本省審辦,而鄭署使照會末段,華民歸彼地方官照料,是中
國遣理事官一端,實有難再從緩之勢。查橫濱、長崎、神戶三處華民最多,總理
事官駐最要之口,各口即選各幫公正司事,俾為副理事官,遇事妥商辦理,實與
中外大局有裨,應主持早辦。”總署亦以為然。會日使議改章,欲於鴉片進口照
西例加倍嚴罰,李鴻章亦援西例與爭。議久不決。
是秋,日本派使臣帶兵船往朝鮮攻毀炮台,以朝鮮炮擊日船,特遣森有禮為
駐華公使,要求總署發給護照,派人前往,又欲代遞文信。總署堅拒。李鴻章謂
宜由總署致書朝鮮政府,勸其以禮接待,或更遣使赴日本報聘,辨明開炮轟船原
委,以釋疑怨,為息事寧人之計。總署即派辦理大臣往問朝鮮政府。朝鮮政府頗
不原與日本通商往來,而日使森有禮往謁李鴻章,則以高麗非中國屬邦為詞。因
提出條件三:一,高麗以後接待日本使臣;一,日本或有被風船隻,代為照料;
一,商船測量海礁,不要計較。鴻章答以高麗系中國屬國。事既顯違條約,中國
豈能不問,森使急求與高麗通好,鴻章請徐之。
二年八月,始命直隸候補道許鈐身出使日本,擬設理事、副理事各員。日使
森有禮詣李鴻章,謂中國商民向由日本地方官管理。中國若派領事官前往,恐日
本不肯承認。鴻章答以同治十年修好條規第八條雲,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
理事官。茲照約選派理事,日本何能不認?日本自訂約後,在上海、廈門、天津
設立領事,中國無不照約招待。彼此一例,何能稍有區別?森使乃不復言。
是年,日本屯兵琉球。福建巡撫丁日昌以琉球距台北雞籠,水程不過千里,
請統籌全局以防窺伺,報可。三年三月,日本因內亂,來借士乃得槍子百萬,政
府以十萬應之。五月,琉球國王密遣陪臣齎咨赴閩,訴日本阻貢物。閩浙總督何
璟等以聞,並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如璋乃往日本外務寺島宗則商議,並照會其
外務卿,延不答覆。五年正月,日人驅遣琉球官員之在日本者,令回琉球,並派
內務大丞松田往琉球,廢琉球為郡縣,並令改用ji6*元。如璋函報總署,復親往見
其內務卿伊藤博文及外務卿,皆不得要領。時有美前總統格蘭忒者,遊歷來華,
又將有日本之行。鴻章因以琉球事相託,格蘭忒慨然以調處自任。及至日本,以
琉球各島本分三部,商擬將中部歸球立君復國,中、東兩國各設領事保護,其南
部近台灣,為中國屬地,割隸中國,北部近薩摩島,為日本屬地,割隸日本,冀
可息事。而日本總稱琉球為己屬國,改球為縣,系其內政。格蘭忒請另派大員會
商。李鴻章因達總署,請照會日本外務省,請其另派大員來華會商。而日本則欲
中國另派大員前往東京,或如光緒二年在煙臺會議。李鴻章執不許。
會俄因廢約事,與中國肇釁。詹事府左庶子張之洞奏:“俄人恃日本為後路,
宜速聯絡日本。所議商務,可允者早允,但得彼國兩不相助,俄事自沮。”政府
得奏,因徇日使戶璣之請,以南部宮古、八重山二島歸中國,而加入內地通商
照各國利益均霑之條。戶璣又以本國現與西洋各國商議增加關稅、管轄商民兩
事,美國已允,請一併加入條約。總署以日本既與各國商議,俟日本與各國訂定
後,再彼此酌議,暫不並加入約。已定議矣,而右庶子陳寶琛以俄事垂定,球案
不宜遽結,日約不可輕許上言。兩江總督劉坤一、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內閣學
士黃體芳各有建議,皆不果行。八年十二月,李鴻章復與總署議球案,欲就前議
中國封貢議結,仍不決。
十年九月,日本公使榎本武揚請於登州、牛莊二口運豆餅。政府以非條約
所有。李鴻章謂:“同治元年總署徇英使之請,暫弛豆禁,而已開竟難禁止。同
治八年,滬上洋商雇用輪船徑從牛莊裝豆運往長崎,當經總署飭總稅司查禁議罰,
不果。以後豆石漸多流入東洋,旋值中、日訂約,其時豆禁開已十年。日使援例
為請,但允以通商別口買運,至登、牛兩處,仍堅持不許。榎使所請,僅豆餅
一項。中日通商章程載明年限屆滿,兩國方可會商酌改。今尚未訂改期,若婉辭
以緩,至重修商辦,似無不可。如仍嘵瀆,應予通融,聲明原約其餘各款照舊信
守,庶於羈縻之中,仍寓限制之義。”
會朝鮮亂,日本進兵,以保護使館為名,又以中國兵槍傷日本兵為口實,十
一年正月,派參議伊藤博文為全權大臣,來華議事,並遞國書,進謁李鴻章。初
日本敕書內有“議辦前日案件,妥商善後方法”之語,李鴻章以為隱括朝案宗旨。
伊藤開議要求三事:一,撤回華軍;二,議處統將;三,償恤難民。鴻章以撤兵
一節尚可商議,議處統將、償恤難民,力爭不許。函致總署,謂議處、償血卩兩
層,縱不能悉如所請,須求酌允其一。但我軍入宮保護,名正言順,交戰亦非得
已,斷無再加懲處之理。伊藤強請三事皆允,鴻章只允撤兵,並要同撤,伊藤亦
允。吳大澂擬四條,送交伊藤:一,一同撤兵;二,練兵各營,須有中國教習武
弁若干人,定立年限,年滿再行撤回;三,以後朝鮮與日本商民爭端,日本派員
查辦,不得帶兵,中國亦然;四,朝鮮如有內亂,朝王若請中國派兵,自與日本
無涉,事定亦即撤兵,不再留防。伊藤不以為然,自出所擬條款:一,議定將來
中、日兩國永不派兵駐朝;二,前約款仍與中、日兩國戰時之權無乾,若他國與
朝鮮或有戰爭,或朝鮮有叛亂,亦不在前條之例;三,將來在朝鮮如有中、日兩
國交涉,或一國與朝鮮交涉,兩國各派員商辦;四,朝鮮教練兵士,宜由朝鮮選
他國武弁一員或數員教練;五,兩國駐朝兵,於畫押蓋印後四個月限盡撤。鴻章
以伊藤所擬五條,意在將來彼此永不派兵駐朝,辨駮不允。旋奉旨:“撤兵可允,
永不派兵不可允;至教練兵士一節,亦須言定兩國均不派員為要。”鴻章奉旨後,
與伊藤會議,因議將前五條改為三條:一,議定兩國撤兵日期;二,中、日均勿
派員在朝教練;三,朝鮮若有變亂重大事件,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知
照。遂定議,而於議處、償恤仍不許。惟因當時日兵實被我軍擊敗傷亡,鴻章因
牒日本致惋惜,並自行文戒飭官兵,以明出自己意,與國家不相干涉。三月初四
日,立約畫押,是為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十二年五月,日本公使鹽田議修約,李鴻章以為宜緩,因致總署,謂:“日
廷現與歐、美各國改約,應俟彼商定後,我再與議,庶可將西國所訂各款參酌辦
理。又球案亦當並商妥結,免致彼此久存芥蒂。請總署酌奪。”旋因長崎兵捕互
斗案出,暫置未議,而琉球遂屬於日,不複議及矣。
十三年正月,鹽田因崎案已結,請催修約,總署仍令李鴻章核覆。鴻章謂:
“原約分修好條規、通商章程為二。條規首段聲明彼此信守,歷久弗渝。通商章
程第三十二款則聲明現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會商酌改,條規並無可改之
說。至通商章程,大致本與西約無甚懸殊。惟第十四、五款,不準日人運洋貨入
內地、赴內地買土貨,為最要關鍵。當時伊藤與柳原前光為此兩款力爭,鴻章堅
持不改。今日稿第一款內,一曰遵守彼國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國與各與國所締
通商章程,固寓一體均霑之意,實欲將十四、五款刪除,關係甚大,請緩議。”
時日本伊藤博文新秉政,仍欲中國派全權商議,卒不果。
二十年三月,朝鮮東學黨亂作,乞援於中國,中國派兵前往,日本旋亦以兵
往。李鴻章電駐日公使汪鳳藻,與日本政府抗議,日仍陸續出兵。及事平,駐韓
道員袁世凱牒日本駐韓公使大鳥圭介,援約同時撤兵。日本外務省提出三項:一,
中、日兩國兵協同平定韓國內亂;二,亂定後,兩國各設委員於京城,監督財政
及吏治;三,募集公債,以為朝鮮改革經費。總署電令汪鳳藻答覆,略謂朝鮮內
政,應由朝鮮自由改革,不應干預。日本政府覆鳳藻,謂朝鮮缺獨立資格,日本
為鄰邦交誼,不能不代謀救濟。既又提出二條件,謂無論中國政府贊成提案與否,
日本軍隊決不撤回。中國主撤兵再議,日本則要求議定再撤兵,持久不下。
七月,日本遂宣戰,誤擊沈高升英船。時日本寓華商民,屬美領事保護,中
國寓日商民,亦託美保護,美使調停無效。及戰事起,提督葉志超、衛汝貴守平
壤牙山,先潰,左寶貴陣亡,海軍繼敗。於是日軍渡鴨綠江,九連城、鳳凰城、
金州、海城、大連、旅順、蓋平、營口、登州次第失守,又破威海衛,襲劉公島,
降提督丁汝昌,海軍艦盡熸。
初,日人志在朝鮮,至是並欲中國割地賠費,指索台灣,又提出四條件:一,
派大員往東洋議約;二,賠兵費五萬萬;三,割旅順及鳳凰城以東地;四,韓為
自主之邦。二十一年正月,命張蔭桓、邵友濂赴日本議和,拒不納,乃再以李鴻
章為全權。鴻章至日本,日本派伊藤博文、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與鴻章會議於
馬關,月餘不決。鴻章旋為日本刺客所傷,又命其子李經芳為全權幫辦,卒訂約
十一款:認朝鮮獨立,割遼南及台灣,賠款二萬萬,且許以內地通商、內河行輪、
製造土貨等事,暫行停戰。
張之洞、劉坤一等聞之,亟電力爭。俄國亦約法、德勸日讓還遼南。日索交
台灣益亟,朝旨命台灣巡撫唐景崧交台,台民洶洶欲變,並引公法力爭。政府不
得已,又因王文韶、劉坤一電阻,乃諭之曰:“新定和約,讓地兩處,賠款二萬
萬,日人堅執非此不能罷兵。連日廷臣來奏,皆以和約為必不可準。目前事機至
迫,和戰兩事,利害攸關,即應主斷。”命直陳。又命李鴻章覆電伊藤展期。鴻
章以原議批准電知,若改約另議,適速其決裂,請暫行批換。乃派道員伍廷芳、
聯元等往煙臺換約。初限期四月十四日。及伍廷芳等至煙臺,日使伊東美久治請
速換約,限十四日申刻。廷芳駮以停戰至十四夜子刻為止,乃聽稍緩。亥刻換訖,
伊東美久治即行。會台灣民變,將劫唐景崧、劉永福守台,別求各國查照公法,
從公剖斷。於是日派水師提督樺山資紀赴台,限日交割。政府乃派李經芳為交付
台灣大臣。經芳之澎湖,與樺山指交於舟次。自是台灣屬日矣。
尋議還遼,日派林董為全權,與李鴻章議商,辯論久不決。嗣定議分為六款:
一,還遼南地;二,償兵費三千萬;三,交款三個月以內撤兵;四,寬貸日本軍
隊占踞之間所有關涉日本之中國臣民;五,漢文、日本文遇有解譯不同之處,以
英文為憑;六,兩國批准自署名蓋印之日起,遂在北京互換。復訂專條,於定議
五日內互相達知,以期迅速。是為中日遼南條約。
先是中日新約第六款所列各條,如蘇州、杭州、重慶、沙市等處添設口岸,
聽其任便往來;第二條,日本輪船得駛入各口搭客運貨;第三條,日本臣民得在
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第四條,日本臣民得在中國製造各項工藝,
又得將各項機器裝運進口,止交進口稅,日本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即照日本運
入中國貨物一體辦理等節:朝廷因損失利權,欲挽救之。又值通商行船章程將開
議,乃命中外臣工籌議。廖壽豐、譚繼洵、鹿傳霖均有論奏,而張之洞言尤切直,
並擬辦法十九條,電總署代奏:“一,寧波口岸並無租界名目,洋商所居地在江
北岸,即名曰洋人寄居之地,其巡捕一切,由浙海關道出費雇募洋人充當。今日
本新開蘇、杭、沙市三處口岸,系在內地,與海口不同,應照寧波章程,不設租
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縱橫四至,名為通商場。其地方人民管轄之權,仍歸中國,
其巡捕、緝匪、修路一切,俱由地方官出資募人辦理,不準日人自設巡捕,以免
侵我轄地之權。二,製造貨物,自系單指通商口岸而言,華文有含混內地之意,
須更正。‘任便’兩字太寬,宜議定限制。三,出示曉諭產貨地方,須先完坐賈
釐捐,方準售賣。無論洋商、華商,一律辦理。日本人在內地購買土貨,只可暫
行租棧存放,不準自行開行,及自向散戶收買,以免奪我產貨地方坐賈釐稅,且
杜華商影射洋票漏釐。四,內地收買土貨,準其租棧暫存,不準購買房地、懸掛
招牌。所買土貨,務須運載出口,不得在內地轉售。洋貨運入內地,須大宗販賣,
不準零售。租棧應給地方公舉費用,須照華民房屋一律攤派。五,日本人在內地
製造土貨,出廠後即完正稅一道,運出通商地界,無論行銷內地及運出外洋,均
須再完半稅一道。六,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第二款所載各項器用食物進口,通商各
口皆準免稅,原為洋商在各口岸自用。若作貨物轉售,應照值百抽五納稅,不得
藉口家用雜物矇混免稅。七,日本輪船不準販運食鹽。八,米穀、銅錢不準販運
出洋。九,jun6*火禁販,非有官買執照,不準進口。十,日本輪船不準拖帶民船,
免致影射漏釐。十一,日本行內河輪船,尺寸大小、時刻早晚,須有限制,以免
傷礙民船。十二,日本輪船隻準到指定口岸裝卸人貨,不準沿途起卸搭載。十三,
內河輪船應收船鈔,須較長江加多,以備修理河道之費。十四,日本人入內地辦
貨賣貨,不準薙髮改為華裝,違者查出即作華人照奸細治罪。十五,雇用華民工
作,須按日給值,聽其自原,不得立約限期,抑勒作工,鞭撻虐待。十六,裝運
機器,製造各物,須無傷民命,方能照準,不得以‘任便’兩字藉口。十七,船
只非日本商人購置,行戶藉日本商資本不得懸掛日本旗,若有冒名包庇,查出即
行充公。十八,製造各廠,如有藏匿犯法華人,一面由地方官知照領事,一面即
派人到廠緝拏,廠主不得袒庇。如廠主確知為好人,須照洋例存銀作保,到審訊
日交出候審。十九,廠內如有華工滋鬧,毀傷機器廠屋,地方官只能辦犯,不能
賠償。若僅罷工細故,應由廠主自行調停,官不與聞。”於是派張蔭桓為全權大
臣,與日本使臣林董議商約。林董交約稿四十款,之洞致總署請駮辯,即由全權
另擬約本與林董議,屢延不決。是年開蘇州商埠,日人慾即行船,總署以租界未
定,稅關未設,行船不便。日本又欲於租界設巡捕、立工程等局,總署援寧波章
程,復不允。
二十二年正月,商約開議,張蔭桓將日使原稿駮刪九款,駮改七款。惟第三
十四款,日本官商財產,遇有辦理案件,均照相待最優之國一律;第三十五款,
日本商民所有事件,均照中國臣民、中國船、中國貨並相待最優之國臣民、船貨
一律相待;第三十六款,他國國家官員、船貨、人民得有利益,日本一律同獲其
美:此三款日本舊約皆不得與各國均霑,不能過拒,乃照英約第二十四款,改作
一條,刪此三款。遂定議。初,馬關約準開四口,本有均照向開海口及內地鎮市
章程辦理之言。中國欲以寧波辦法為程,日本欲取法上海章程專管租界之條,乃
不得不允矣。
是年開四口租界。初開沙市租界,因地窪下,要中國築堤,中國以與各國通
例不符,卻之。又索漢口城外德國租界起沿江之地長三百丈作租界,中國以所索
地在中國興辦鐵路套用限內,不許,惟許在德界千丈以外,偪近鐵路,讓給租界
三百丈。因聲明兩條入條款:“一,偪近鐵路江岸,日本一年須自築堤岸,以資
保障;二,所給界內軌道穿過之處,已為鐵路購用,若干方數內,應仍歸鐵路總
公司管業,兩不相礙”等語。二十四年三月,日使至總署,請沙市租界未定以前,
日商運貨暫免釐金,許之。
是月僑寓沙市湘人,因與招商局起釁,延燒日本領事館,駐沙日領事永瀧訴
於日本公使矢野,要求五事;已,復提四條:一,索賠一萬八千兩;二,以八萬
六千餘兩作沿江堤費,兩國各半;三,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四,界內租地價酌
行核減。張之洞即電總署,謂:“一條索賠一萬八千兩一節,擬允給一萬兩。第
二條以八萬六千餘兩作沿江堤費兩國各半一節,彼此兩益,事屬可行,當照允。
第三條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一節,其租可免,地價未便不給。第四條界內租地價
酌行核減一節,可行,當照允。”案旋結。五月,準中國商民居住日本專界,援
德界例也。六月,駐沙日領事請地價減一半,道路溝渠地價認十分之一,許之。
七月,命派學生遊學日本。十月,日使矢野又請中國南北洋、湖北三處各派武備
學生前往肄業。
二十六年春,拳匪起,連戕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德使克林德,各國皆出
兵。日本福島正安統兵赴津。六月,與各國聯軍攻天津城。七月二十日,入京師。
時政府已特召李鴻章,未至而京師陷,兩宮出狩。日本外部電告李鴻章等維持中
國善後。福島正安請速奕劻返京,奕劻遂有全權大臣之命,與李鴻章同議和。適
盛京將軍增祺與俄擅定暫約,日本外部謂公約未定,不應立私約,俄約應歸公議,
與英、德同。然勸俄訖不應。時禍首已懲辦,公約亦定,朝廷因日本使館書記生
杉山彬被害,特簡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赴日本道歉,所得償款四百五十兆,日
本應得三千七百九十三萬一千兩,惟以俄不退東三省、俄約不歸公議為言。
二十八年三月,日本領事小田切奉其政府命詣張之洞:一,告阻止俄約情形;
二,勸中國收買洋藥;三,勸江、鄂會奏改東三省官制章程;四,欲與中國商人
合開銀行;五,欲與招商局合辦推廣江海輪船。既又談商約三條:一曰美使不原
加稅,日本意與美同;二曰長沙、常德開口岸;三曰米穀出洋。張之洞分別答辨,
並將所言致書商約大臣呂海寰等核議。未幾,日本商稅使日置益、小田切又送新
約十款,大抵皆抽稅、免釐、行輪、開埠、居住、合股等特殊利益。時方議英約,
中國只欲於英約已允者照辦,未允者不允。屢議不行。九月,改派伍廷芳充商約
大臣,並派袁世凱會議。日本於加稅免釐,仍不允如英約加至十二五,僅允值百
抽十,並欲將由日本運進中國之煤炭、棉紗及一切棉貨概不加稅,尤與英約相背。
中國不允。惟第三款川江設施拖攬,第四款內港行輪及修補章程,第七款中、日
商民合股經營,第八款保護商牌,第九款改定國幣,均為英約所有,允之。又於
商牌款內議增保護著作權一事,內港行輪款後議增照會聲明,往來東三省輪船亦系
照內港章程辦理,不能駮拒。此外第五款索開各處口岸,第六款口岸城鎮任便居
住,第九款第二節釐飭度量權衡,第十款請運米穀出口,均駮拒不允。日使內田
康哉赴部晤商,又提出北京開埠、加稅免釐、米穀出口三條,欲在京與張之洞議,
餘仍歸滬定。時之洞在京,外務部答以不能兩處分議,遂暫停。
十月,漢口因議給比利時界增日本租界。初,日本索租界三百方丈,止允給
一百方丈,留二百方丈備中國公司之用。當時日使言明,日界外地如別有餘地讓
給他國,日本仍須照原議添索二百方丈。茲議給比界中僅餘地約三百丈,擬添給
日本租界一百五十丈,仍畫留約一百五十丈立作華業公司地界,以備中國官商自
用。日本猶爭不許。日本議設兩湖輪船公司,欲華洋合股,不果。是月,撤駐
氵扈日兵。
尋複議約。日使內田康哉與張之洞在京會議,研商數月,始漸就緒。即致總
署,謂我所索允者三事:一,照各國一律加稅;一,查禁違礙書報;一,中國人
民在日本者,極力優待。駮辯刪去者三事:一,請運米穀出口;一,口岸城鎮任
便居住;一,常德府等九處口岸。以要索為抵制者一事:各國護路護館兵隊全撤
後,北京方能開埠。因有益於中國商民,可除積弊,而許其入約者,度量權衡一
款;照滬議原文增改字句者,改定國幣一款,內港行輪一款,川江設施拖攬一款;
因英已有而許其入約定議者,長沙通商一款。餘皆仍照滬議原文。又致外務部及
呂海寰等,謂日約東三省開埠,言明悉照美約文法,惟安東縣改大東溝,緣大東
溝系日本原議所索。嗣增索安東縣,再三商駮,內田始允仍將安東縣刪去。遂定
議,於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滬畫押,是為日本商約。是年與日使議索還前借漢
口大阪馬頭,仍未還。又盛宣懷與日本立漢冶礦石借款契約,數三百萬元,息六
釐,預定三十年還清,不還現銀,以礦價扣還。
三十年,日商三井在漢廠購生鐵一萬六千頓,值日俄戰起,中國慮於局外中
立有礙,擬阻止。會日本領事永瀧來函,謂訂運生鐵,不在戰時禁貨之列,日使
亦來函聲明,作為商工製造之用,不得以禁貨論,遂許運。三十一年,日戰勝俄,
兩國議和,政府令外務部照會日、俄,謂關涉中國之事,若中國不與聞者,中國
將來斷不承認。是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外務部慶親王奕劻與日本大使小村壽太郎、
公使內田康哉訂新約。正約三款:一,凡俄國允讓之利益,中政府悉承諾之;二,
凡中、俄所訂借地造路等項,日本悉照約履行;三,此約簽字即便施行。附約十
二款:一,中國將東三省自行開闢商埠;二、三,撤兵事宜;四,日本允將所占
公私產業,在撤兵前後交還;六、七、八,安奉、南滿鐵道建築事宜;九,另訂
奉天日本租界辦法;十,鴨綠江右岸設中日木植公司;十一、十二,中、日彼此
以最優國相待遇。
三十二年,日人設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並於關東州置都督府,另設領事
五人,總領事駐奉天。安奉鐵道外有間島領土權,撫順炭坑、新法鐵道、營口支
線、新奉、吉長兩鐵道借款諸事,經東三省總督趙爾巽、徐世昌及外務部尚書袁
世凱先後與日使爭議,久不決。
三十三年三月,外務部大臣那桐與日本駐京公使林權助訂中日新奉吉長鐵路
協約七條:一、二,中國以日金一百六十六萬元收買日本所已造之新奉鐵路,其
續造遼河以東一段及自造吉長鐵路需款,均向南滿洲公司籌借半款。三,除還清
期限外,均照山海關內外鐵路借款契約辦理。其主要事務,又開列六條:甲,借
款還清期限,遼河以東十六年,吉長二十五年,限前不得還清;乙,借款以鐵路
產業及進款作保,未還清以前,不得以此作他項借款之抵保物,中國自行籌款建
築他路,與南滿洲公司無涉;丙,借款本息,由中國政府作保,到期爽約,應由
政府代還,或將產業交公司暫管;丁,在借款期內,總工程師套用日本人,並添
派鐵路日帳房一員;戊,如遇軍務、賑務,政府在各路運送兵食,均不給價;己,
各路進款,應存日本國銀行。四,與南滿洲鐵路公司訂立關於遼河以東之借款合
同,及吉長鐵路借款契約。五,中國奉新、吉長鐵路,均應與南滿洲鐵路聯絡,
派員會訂章程。六,借款實收價值,照中國最近與他國借款酌定。此約結後,日
人又要求吉長鐵路延長至延吉廳南境,以與韓國會寧鐵道相聯,且照吉長鐵道例,
於南滿鐵道會社藉資本之半數築之。政府不允,遂成懸案。
三十四年,日使忽提出安奉鐵道案,要求解決。先是滿洲善後協約之附約,
允安奉鐵道仍歸日本經營,改為工商業鐵道,規定自此路竣工日起,以十五年為
限。至是復提議。郵傳部乃派委員與日本委員會勘改良之新路線。日政府又要求
勘定路線即行收買地基。東三省總督錫良祗許按舊線改築,要求日本撤退鐵道守
備兵與警察等事,日本不允,令鐵道會社自由起工,海陸皆作警備。乃命錫良會
同奉天巡撫程德全與日本奉天總領事締結安奉鐵道協約,此宣統元年七月事也。
協約要目如左:一,中國確認前次兩國委員勘定之路線,陳相屯至奉天一段,由
兩國再協定決定;二,軌道與京奉鐵道同樣;三,此約調印之當日,即協定購買
土地及一切細目;四,此約調印之翌日,即行急進工事;五,沿鐵道之中國地方
官,關於施行工事,應妥為照料。
未幾,間島之爭議又起。先是,康熙年間,政府與朝鮮劃定國境,於鴨綠江、
圖們江水源之長白山上樹立界碑,規定西以鴨綠江、東以圖們江為兩國國境。因
圖們江中有江通灘,地面不及二千畝,因地居江間,四面環水,故以“間島”呼
之。此島向屬吉林,惟皇室以長白山一帶為發祥之地,不許人民移居,因之吉林
東部所在人煙稀少,間島愈形荒僻。同治間,朝鮮鍾城歲飢,其民多渡圖們江移
居間島,按年納地租於我國光霽峪經歷署。光緒初年,朝鮮人忽請免納地租,政
府以主權攸關,令朝鮮人退出間島,不果,乃置延吉廳以治之,間島仍準朝鮮人
民居住,按納地租。
日俄戰後,日本伊藤統監命齋藤中佐率兵據之。政府與日使交涉,日使謂光
霽峪以東為東間島,和龍峪一帶為西間島,系兩國未定之界。且謂長白山上界碑
載土門江為界,朝鮮人稱海蘭河為“土門河”,圖們江系豆滿江,非“土門江”,
中、韓國境實為海蘭河。中國以“土門”、“豆滿”、“圖們”均系一音之轉,
圖們江北岸界碑矻立,鑿鑿可據。且光緒十三年,朝鮮王致北洋大臣書,聲明鴨
綠江、豆滿江為兩國境界,是豆滿江即土門江無疑,執不許。至是,日使伊集院
彥吉與外務部尚書梁敦彥重提舊案,締間島條約:一,中、日兩國協約以圖們江
為中、韓兩國國境,其江源地方以界碑為起點,依石乙水為界;二,中國準外國
人居住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等處貿易,日本於此等地方得設定領事
館;三,中國準韓國人民在圖們江北之墾地居住;四,圖們江墾地之韓人,服從
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及裁判,中國官吏於此等韓人與中國人一律待遇,
所有納稅及其他一切行政上處分,亦同於中國人;五,韓人訴訟事件,由中國官
吏按中國法律秉公辦理,日本領事或委員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
行知日領事到堂,如中國有不按法律判斷之處,日領事可請覆審;六,圖們江雜
居區域內韓人之財產,中國地方官視同中國人民財產,一律保護,該江沿岸,彼
此人民得任便往來,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七,中國將吉長鐵道延長至
延吉南邊界,與朝鮮會寧鐵道聯絡,一切辦理與吉長鐵道同;八,本協約調印後,
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於兩月內完全撤退。是約既成,政府以吳祿貞為延
吉邊務大臣。
嗣議五案協約,即新法鐵道,營口支線,撫順、煙臺炭礦,安奉鐵道沿線及
南滿鐵道幹路沿線之礦務是也。新法鐵道者,新民屯至法庫門之鐵道,政府欲借
英款築造此路,以分南滿鐵道之勢力,日本謂系南滿鐵道競爭線,極力抗議。營
口支線者,光緒二十五年東清鐵道會社規定築造旅順、哈爾濱間之鐵道,得設營
口支線,以運送材料,俟鐵道落成後拆去。日俄戰爭後,南滿鐵道歸日本,政府
要求日本拆此支線,日本不允。撫順炭礦,距奉天城東六十里,日公使以此地炭
礦為東清鐵道附屬品,利權應歸日本。政府以炭山在東清鐵道三十里外,不認為
附屬財產,日使不允;並煙臺炭礦均成懸案。因安奉鐵道交涉,定約如下:一,
中國如築新法鐵道時,當先與日本商議;二,中國允日本營口支路,俟南滿鐵道
期限滿,同時交還,並允將該支線延長至營口新市街;三,中國承認日本有開採
撫順、煙臺兩處炭礦之權,日本承認該兩處開採之煤斤納稅與中國,惟稅率應按
照中國他處最輕煤稅之例,另行協定,其礦界及一切章程,亦另委員定之;四,
安奉鐵道沿線及南滿洲鐵道幹路沿線之礦務,除撫順、煙臺外,應按照光緒三十
三年東三省督撫與奉天日本總領事議定之大綱,歸中、日合辦;五,京奉鐵道沿
長至奉天城根一節,日本無異議。自此南滿洲大勢遂一變矣。
吉長、新奉兩路借款細目,旋亦議定。其後錦齊鐵道、渤海漁權與領海、鴨
綠江架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收買日本遼東方面軍用電線及旅順芝罘間海底電
線諸交涉,次第起焉。錦齊鐵道者,即自錦州經洮南至齊齊哈爾之鐵道也。日本
原允中國自修,惟要求昌圖洮南間之鐵道歸日本築造。及滿洲諸協約成,英、美
爭錦齊鐵道借款,迭與中國交涉,事皆中阻。渤海漁業與領海交涉,自光緒三十
二年,中國課關東漁業團漁稅,迭經日本領事要求住關東之日本人有滿洲沿岸漁
業權,日本漁團因避稅,全出距海岸三海里外海面。東督錫良通告日本領事,謂
三海里外之海面系中國領海,應準中國漁業規則課稅。日本領事以三海里外為公
海,反抗之。鴨綠江駕橋,聯絡滿、韓,議定依安奉鐵道契約,十五年後賣還中
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原中國所設,日本占有之,後取供公用,中國抗爭無效。
又日俄戰爭時,日本在南滿洲所設軍用電線,戰局終,應歸中國收買,日本初起
反抗,後始歸中國收買。旅順芝罘之海底電線,系俄國布設,戰時皆斷絕。至此,
日本要求依該海底電線直通芝罘之日本電線局,為中國所拒。卒以距芝罘海岸七
里半以內之一部歸中國,餘盡屬諸日本。其後復有日俄協約之議,於是東三省大
勢又一變矣。
△日本
日本久通中國。明季以寇邊禁互市,清興始復故。康熙十二年,平南王尚可
喜致書於長崎奉行,請通商舶。閩、粵商人往者益眾,雜居長崎市。初有船百八
十艘,後由七十艘迭減至二十餘艘。貨運中國歲限八千貫,置奉行三人譏察之,
榷其稅。然日本方嚴通海之禁,其國人或潛來台灣及各口貿易,事發輒罪之。三
十二年,廣東廣西總督石琳奏,日本船避風至陽江縣。詔資以衣食,送浙江,具
舟遣歸。
雍正六年,浙江總督李衛以日本招集內地人,教習弓矢技藝,製造戰船,慮
為邊患,奏明:“密飭沿海文武營縣,及各口稅關員役,嚴行稽查,水師兵船不
時哨巡,以為有備無患之計。”上覽奏,諭曰:“昔聖祖遣織造烏林達麥爾森陽
為商人,往覘其國。比復命,盛言國小民巽,開洋之舉繼此而起。朕數諭閩、廣
督撫留意考察。聞日本近與朝鮮交親,往來無間。夫安內攘外之策,以固本防患
為先。其體朕前諭無怠。”並頒諭沿海諸省防海。兩廣總督孔毓珣疏請沿海練舟
師、置火器、增炮台,並自赴廈門、虎門諸口巡察。上不欲啟外人疑懼,但令飭
備而已。李衛復奏稱:“日本貿易不能遽絕,請於洋商中擇殷富老成者,立八人
為商總,責其分處稽察,互相繩舉,庶免日久弊生之慮。”報可。乾隆四十六年,
戶部奏請頒江海關則例,定東洋商船出口貨稅律。嘉慶元年,上諭:“日本商人
每遇風暴,漂至沿海,情殊可憫。其令有司送乍浦,附商船歸國。”著為令。
初,日本專主鎖港,通華商而禁西洋諸國。及明治維新,始與各國開港通商。
後以各國鹹在中華互市,同治元年,長崎奉行乃遣人至上海,請設領事,理其國
商稅事。通商大臣薛煥不許。三年,日本商船介英領事巴夏禮以求通。七年,長
崎奉行河津又致書江海關道應寶時,言其國人往來歐洲,時附西舶經行海上,或
赴內地傳習學術,經營商業,皆有本國符,乞念鄰誼保護。許之。
九年,日本遣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齎外務卿書致總理各國事務署,略曰:
“方今文化大開,交際日盛。我近與泰西十四國訂盟。鄰如貴國,宜先通情好、
結和親;而內國多故,遷延至今,信誼未修,深以為憾。茲令前光等詣台下,豫
商通信,以為他日遣使修約之地,幸取裁焉。”前光至天津,三口通商大臣成林、
直隸總督李鴻章達其書總署,議允通商而拒其立約。前光謁鴻章曰:“西人脅我
立約,彼此相距十萬里,尚遣公使、領事遠來保其僑民。中、日唇齒相依,商賈
往還,以無約故,反託外人代理,聽其約束,喪失國權,莫此為甚。今特使人遠
輸誠意,而其來也,西人或交尼之;若不得請,是重吾恥也,前光雖死,不敢奉
命。”鴻章復為請於朝,下廷議。兩江總督曾國藩等疏言:“日本二百年來,與
我無嫌。今援西國之例,詣闕陳辭,其理甚順。自宜一視同仁,請與明定規約,
分條詳列,不載比照泰西總例一語,致啟利益均霑之心。”上韙其議,允前光請,
命總署答書,詔鴻章豫籌通商事。
十年,日本以大藏卿藤原宗臣為專使來聘,命授李鴻章欽差大臣,應寶時、
陳欽副之,與議條款。日使初請照西約辦理。久之,始訂條約十八款,通商章程
三十三款,互遣使臣,設領事,以上海等十五口與日本橫濱等八口通商,而禁其
私入內地,微異西國。諸約既成,宗臣來獻儀物,期來年換約。十一年,日本罷
宗臣官,遣柳原前光詣北洋大臣李鴻章交日本外務卿副島照會,謂來歲與歐西諸
國改修條約,欲酌改所議事件,與歐西一律,豫擬條款請商。鴻章答以去秋甫經
立約,尚未互換,此時遽行改議,殊非信守。特令津海關道陳欽等與商,均俟換
約後照約商辦。
十二年四月,日本使臣副島種臣來京換約,遣其隨員柳原前光、翻譯官鄭永
寧詣總署詢三事:一詢澳門是否中國管轄,抑由大西洋主張?一詢朝鮮諸凡政令,
是否由朝鮮自主,中國向不過問?一詢台灣生番戕害琉球人民,擬遣人赴生番處
詰問等語。王大臣等當與辯正。尋命李鴻章為換約大臣,與之互換。副島種臣並
致國書,慶賀大婚及親政大典。時各國因請覲,報可,副島種臣亦請面遞國書,
許之。尋進賀儀方物,答以禮,並給璽書。副島種臣照會,使事畢回國。李鴻章
以日本換約時,其上諭內僅蓋用太政官印,未用國璽,駮令換用。翻譯官鄭永寧
謂:“本國向與西洋各邦換約,均鈐用太政官印。”鴻章謂:“見爾國副本,聲
明鈐用國璽,又上海道抄送總領事井田讓等敕書,亦用國璽。”鄭永寧允回國換
寄。時日本未設駐京公使,交涉事託俄使倭良嘎哩代辦。
十三年三月,日本兵船至廈門,聲稱赴台灣查辦生番。李鴻章致書總署,謂:
“各國興兵,必先有文函知會,因何起釁。台灣生番一節,並未先行商辦,豈得
遽爾稱兵?”既聞美人李讓禮帶領陸軍,又雇美國水師官領兵船,欲圖台灣。李
鴻章復致總署,謂:“此事如果屬實,不獨日本悖義失好,即美人幫助帶兵,雇
商船裝載弁兵軍械,均屬違背萬國公法,且與美約相助調處之意不符。應請美使
遵照公法,撤回李讓禮等,嚴禁商船應雇裝載弁兵。日本既無文函知會,僅將電
信抄送上海道。雲派員往台灣查問,難保不乘我不備,闖然直入閩省,應先派兵
輪水師,往台灣各港口盤查瞭望,另調得力陸軍數千,即用輪船載往鳳山、琅軿
附近一帶,擇要屯紥,為先發計。”乃日本兵船忽犯台灣番社,以兵船三路進攻,
路各五六百人。生番驚竄,牡丹、高士佛、加芝來、竹仔各社鹹被焚。其時尚有
兵輪船泊夏門。於是台灣戒嚴,命船政大臣沈葆楨渡台設防。葆楨密疏聯外交、
儲利器、儲人才、通訊息四事。閩浙總督李鶴年亦陳台灣地利,並遣水路各營分
往鳳山、澎湖等處屯紥。
是月日本攻生番網索、加芝來等社,移兵脅龜仔角社,社番誓不降。帝命福
建布政使潘霨赴台灣會商設防。五月,沈葆楨、潘霨率洋將日意格、斯
恭塞格至台灣,奏陳理諭、設防、開禁等事,皆報可。初八日,潘霨偕台灣
兵備道夏獻綸及洋將日意格、斯恭塞格等,乘輪船由安平出海抵琅軿。詣日營,
晤中將西鄉從道,示以葆楨照會,略云:“生番土地隸中國者二百餘年,sha6*人者
死,律有明條,雖生番豈能輕縱。然此中國分內應辦之事,不當轉煩他國勞師糜
餉。乃聞貴中將忽然以船載兵,由不通商之琅軿登岸。台民惶恐,謂不知開罪何
端,使貴國置和約於不顧?及觀貴中將照會閩浙總督公文,方知為牡丹社生番戕
害琉球難民而起。無論琉球雖弱,侭可自鳴不平。即貴國專意恤鄰,亦何妨照
會總理衙門商辦。乃積累年之舊案,而不能候數日之回文,此中曲直是非,想亦
難逃洞鑒。今牡丹社已殘毀矣,而又波及於無辜之高士佛等社。來文所稱殛其凶
首者,謂何也?所稱往攻其心者,謂何也?幫辦潘布政使自上海面晤貴國柳原公
使,已商允退兵,以為必非虛語。乃聞貴中將仍紥營牡丹社,且有將攻卑南社之
謠。夫牡丹社戕琉球難民者也。卑南社救貴國難民者也。以德為怨,想貴中將必
不其然。第貴中將知會閩浙總督公文,有佐藤利八至卑南番地亦被劫掠之語,誠
恐謠傳未必無因。夫鳧水逃生者,有餘資可劫,天下有劫人之財,肯養其人數月
不受值者耶?即謂地方官所報難民口供不足據,貴國謝函俱在,並未涉及劫掠一
言。貴國所賞之陳安生,即卑南社生番頭目也。所賞之人即所誅之人,貴國未必
有此政體。兩國和誼,載在盟府,永矢弗諼。本大臣敢不開誠布公,以效愚者之
一得,惟高明裁察見覆。”霨復造其營,從道辭以病。霨及獻綸遂遣人
傳各社番目,至者凡十五社,譯傳大意,皆求保護。因諭令具狀,原遵約束,不
敢劫殺。霨等宣示國家德意,加以犒賞。番目等鹹求設官經理,永隸編氓。
霨等因從道不出,將還。從道復來謁,堅以生番非中國版圖為詞。及示以台
灣府志所載生番歲輸番餉之數,與各社所具結狀,日將始婉謝。請遣人附我輪船,
一至上海,致書柳原前光,一請廈門電報本國,暫止添兵。霨等遂返。
初,日本逐牡丹社番踞其地。旋有輪船二先後至,一逕往後山射藔港,
一載兵二百、婦人十餘泊射藔港,攜食物什具農器,及花果草木各種,分植
龜潭、後灣,為久居計。窺我兵力不厚,仍肆要求。沈葆楨請派水師提督彭楚漢
率師來台灣。日旋增兵駐風港。沈葆楨急飭營將王開俊由東港進駐枋藔,以
戴德一營由鳳山駐東港為後應。日人水野遵入豬朥索、高士佛諸社,又自後灣
開道達龜山巔,其風港之營將分駐平埔為援應。因遣其通事彭城中平至琅軿,謁
委員周有基,訊中國四處布兵何意。有基以巡察應之。葆楨照會日將,勸令回兵。
時李鴻章亦深慮台地兵單。及沈葆楨請借撥洋槍隊,即奏以提督唐定奎統軍赴台
灣助防。葆楨亦奏稱:“澎湖為台、廈命脈所關,守備單弱,非大枝勁旅,仍無
以壯民氣而戢戎心。請催迅速前來,庶台、澎氣脈藉以靈通,金、廈諸防亦資鞏
固。”奉旨俞允。潘霨又偕前署鎮曾元福等赴鳳山舊城募土勇,並勵鄉團。
因親履海口之打鼓山等處,踏勘要隘,建立兵柵,以待淮軍分駐。
是月柳原前光入京先謁李鴻章,鴻章遣道員孫士達往答拜,屬以到京後勿言
兵費及請覲兩事。日本又遣大久保利通入京。美領事畢德格復出任調停,說鴻章
仍允照柳原原議三條,並加撫恤賠命。
初,日人劉穆齋在花蓮港遭風,破船失銀,稱社番盜劫。沈葆楨命夏獻綸集
訊其地居人及船戶,查無劫掠失銀之事。惟日人慾從生番租地,給有洋銀,番目
來益不受而止,並繳出日本前給旗物。葆楨因奏言:“日本和約第三條,禁商民
不準誘惑土人;第十四條,約沿海未經指定口岸,不準駛入;第二十七條,船隻
如到不準通商口岸私作買賣,準地方官查拿。今台後歧萊地方,中國所轄,並非
通商口岸。此次前赴歧萊之成富清風等,攜遊歷執照,勾引土番,均違和約。現
已確查歧萊各社並無竊盜銀物。其繳出旗、扇各件,當即發交蘇松太道,轉給駐
滬日本領事收回,將遊歷執照追銷。其違約妄為之處,應由彼國自行查辦。並錄
民、番供結,咨呈總署,牒其外務省,轉飭日本領事照章辦理,以弭釁端。”從
之。命速修安平炮台,及籌辦鐵甲船。續諭:“日本雖未啟兵端,然日久相持,
終非了局。現淮軍續抵鳳山,羅大春業抵蘇澳、滬尾、雞籠等口,調兵扼紥。”
葆楨於是設防益嚴,日人乃謀撤兵。而西鄉從道仍遷延不即退,欲牡丹社賠給兵
費。
柳原前光既至京,先遞照會有“台灣生番為無主野蠻,本不必問之中國”之
語。先請覲見。總署責以:“台灣生番系中國地,不應稱為‘無主野蠻’。迭次
來京,並未與中國商明,何以捏稱中國允許日本自行辦理?”柳原前光答辯。久
之,始議定三條,給撫恤銀十萬,再給修道建房費四十萬兩,定期撤兵付銀,互
換條約。於是大久保往琅軿,命領事福島九成謁沈葆楨陳五事:一,請派人受代;
一,請撤銷兩國大臣來往公文;一,請被害遺骸於收埋處建碑表墓,並許日人以
後登岸掃祭;一,請以後台灣交涉事件,由中國官交廈門領事。葆楨以撫局已成,
允之。惟於登岸掃祭一節,覆以須有領事官鈐印執照,祭畢即歸。遂各遣員交代。
事訖,西鄉從道率兵去。
光緒元年八月,日本署公使鄭永寧牒中國,請補正前約。李鴻章令津、滬兩
道詳議,復將各條逐加查核,因致總署云:“通商章程第二十八款,進出口稅未
便一例,及日本進口稅則第八十三條毼布類,又日入至日出不準開封鎖艙,應行
更正補載等事,可以照準。但換定之約,不便改寫,祗可由總署另給照覆,附刊
章程之後。至鴉片嚴定罰款一條,彼國既有各國貿易通例,或可權宜照辦,無須
補列。查曾國藩預籌日本議約奏內亦云,彼國嚴禁傳教與鴉片,中國犯者即由中
國駐員懲辦,或解回本省審辦,而鄭署使照會末段,華民歸彼地方官照料,是中
國遣理事官一端,實有難再從緩之勢。查橫濱、長崎、神戶三處華民最多,總理
事官駐最要之口,各口即選各幫公正司事,俾為副理事官,遇事妥商辦理,實與
中外大局有裨,應主持早辦。”總署亦以為然。會日使議改章,欲於鴉片進口照
西例加倍嚴罰,李鴻章亦援西例與爭。議久不決。
是秋,日本派使臣帶兵船往朝鮮攻毀炮台,以朝鮮炮擊日船,特遣森有禮為
駐華公使,要求總署發給護照,派人前往,又欲代遞文信。總署堅拒。李鴻章謂
宜由總署致書朝鮮政府,勸其以禮接待,或更遣使赴日本報聘,辨明開炮轟船原
委,以釋疑怨,為息事寧人之計。總署即派辦理大臣往問朝鮮政府。朝鮮政府頗
不原與日本通商往來,而日使森有禮往謁李鴻章,則以高麗非中國屬邦為詞。因
提出條件三:一,高麗以後接待日本使臣;一,日本或有被風船隻,代為照料;
一,商船測量海礁,不要計較。鴻章答以高麗系中國屬國。事既顯違條約,中國
豈能不問,森使急求與高麗通好,鴻章請徐之。
二年八月,始命直隸候補道許鈐身出使日本,擬設理事、副理事各員。日使
森有禮詣李鴻章,謂中國商民向由日本地方官管理。中國若派領事官前往,恐日
本不肯承認。鴻章答以同治十年修好條規第八條雲,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
理事官。茲照約選派理事,日本何能不認?日本自訂約後,在上海、廈門、天津
設立領事,中國無不照約招待。彼此一例,何能稍有區別?森使乃不復言。
是年,日本屯兵琉球。福建巡撫丁日昌以琉球距台北雞籠,水程不過千里,
請統籌全局以防窺伺,報可。三年三月,日本因內亂,來借士乃得槍子百萬,政
府以十萬應之。五月,琉球國王密遣陪臣齎咨赴閩,訴日本阻貢物。閩浙總督何
璟等以聞,並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如璋乃往日本外務寺島宗則商議,並照會其
外務卿,延不答覆。五年正月,日人驅遣琉球官員之在日本者,令回琉球,並派
內務大丞松田往琉球,廢琉球為郡縣,並令改用ji6*元。如璋函報總署,復親往見
其內務卿伊藤博文及外務卿,皆不得要領。時有美前總統格蘭忒者,遊歷來華,
又將有日本之行。鴻章因以琉球事相託,格蘭忒慨然以調處自任。及至日本,以
琉球各島本分三部,商擬將中部歸球立君復國,中、東兩國各設領事保護,其南
部近台灣,為中國屬地,割隸中國,北部近薩摩島,為日本屬地,割隸日本,冀
可息事。而日本總稱琉球為己屬國,改球為縣,系其內政。格蘭忒請另派大員會
商。李鴻章因達總署,請照會日本外務省,請其另派大員來華會商。而日本則欲
中國另派大員前往東京,或如光緒二年在煙臺會議。李鴻章執不許。
會俄因廢約事,與中國肇釁。詹事府左庶子張之洞奏:“俄人恃日本為後路,
宜速聯絡日本。所議商務,可允者早允,但得彼國兩不相助,俄事自沮。”政府
得奏,因徇日使戶璣之請,以南部宮古、八重山二島歸中國,而加入內地通商
照各國利益均霑之條。戶璣又以本國現與西洋各國商議增加關稅、管轄商民兩
事,美國已允,請一併加入條約。總署以日本既與各國商議,俟日本與各國訂定
後,再彼此酌議,暫不並加入約。已定議矣,而右庶子陳寶琛以俄事垂定,球案
不宜遽結,日約不可輕許上言。兩江總督劉坤一、出使日本大臣黎庶昌、內閣學
士黃體芳各有建議,皆不果行。八年十二月,李鴻章復與總署議球案,欲就前議
中國封貢議結,仍不決。
十年九月,日本公使榎本武揚請於登州、牛莊二口運豆餅。政府以非條約
所有。李鴻章謂:“同治元年總署徇英使之請,暫弛豆禁,而已開竟難禁止。同
治八年,滬上洋商雇用輪船徑從牛莊裝豆運往長崎,當經總署飭總稅司查禁議罰,
不果。以後豆石漸多流入東洋,旋值中、日訂約,其時豆禁開已十年。日使援例
為請,但允以通商別口買運,至登、牛兩處,仍堅持不許。榎使所請,僅豆餅
一項。中日通商章程載明年限屆滿,兩國方可會商酌改。今尚未訂改期,若婉辭
以緩,至重修商辦,似無不可。如仍嘵瀆,應予通融,聲明原約其餘各款照舊信
守,庶於羈縻之中,仍寓限制之義。”
會朝鮮亂,日本進兵,以保護使館為名,又以中國兵槍傷日本兵為口實,十
一年正月,派參議伊藤博文為全權大臣,來華議事,並遞國書,進謁李鴻章。初
日本敕書內有“議辦前日案件,妥商善後方法”之語,李鴻章以為隱括朝案宗旨。
伊藤開議要求三事:一,撤回華軍;二,議處統將;三,償恤難民。鴻章以撤兵
一節尚可商議,議處統將、償恤難民,力爭不許。函致總署,謂議處、償血卩兩
層,縱不能悉如所請,須求酌允其一。但我軍入宮保護,名正言順,交戰亦非得
已,斷無再加懲處之理。伊藤強請三事皆允,鴻章只允撤兵,並要同撤,伊藤亦
允。吳大澂擬四條,送交伊藤:一,一同撤兵;二,練兵各營,須有中國教習武
弁若干人,定立年限,年滿再行撤回;三,以後朝鮮與日本商民爭端,日本派員
查辦,不得帶兵,中國亦然;四,朝鮮如有內亂,朝王若請中國派兵,自與日本
無涉,事定亦即撤兵,不再留防。伊藤不以為然,自出所擬條款:一,議定將來
中、日兩國永不派兵駐朝;二,前約款仍與中、日兩國戰時之權無乾,若他國與
朝鮮或有戰爭,或朝鮮有叛亂,亦不在前條之例;三,將來在朝鮮如有中、日兩
國交涉,或一國與朝鮮交涉,兩國各派員商辦;四,朝鮮教練兵士,宜由朝鮮選
他國武弁一員或數員教練;五,兩國駐朝兵,於畫押蓋印後四個月限盡撤。鴻章
以伊藤所擬五條,意在將來彼此永不派兵駐朝,辨駮不允。旋奉旨:“撤兵可允,
永不派兵不可允;至教練兵士一節,亦須言定兩國均不派員為要。”鴻章奉旨後,
與伊藤會議,因議將前五條改為三條:一,議定兩國撤兵日期;二,中、日均勿
派員在朝教練;三,朝鮮若有變亂重大事件,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知
照。遂定議,而於議處、償恤仍不許。惟因當時日兵實被我軍擊敗傷亡,鴻章因
牒日本致惋惜,並自行文戒飭官兵,以明出自己意,與國家不相干涉。三月初四
日,立約畫押,是為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十二年五月,日本公使鹽田議修約,李鴻章以為宜緩,因致總署,謂:“日
廷現與歐、美各國改約,應俟彼商定後,我再與議,庶可將西國所訂各款參酌辦
理。又球案亦當並商妥結,免致彼此久存芥蒂。請總署酌奪。”旋因長崎兵捕互
斗案出,暫置未議,而琉球遂屬於日,不複議及矣。
十三年正月,鹽田因崎案已結,請催修約,總署仍令李鴻章核覆。鴻章謂:
“原約分修好條規、通商章程為二。條規首段聲明彼此信守,歷久弗渝。通商章
程第三十二款則聲明現定章程十年重修。)是章程可會商酌改,條規並無可改之
說。至通商章程,大致本與西約無甚懸殊。惟第十四、五款,不準日人運洋貨入
內地、赴內地買土貨,為最要關鍵。當時伊藤與柳原前光為此兩款力爭,鴻章堅
持不改。今日稿第一款內,一曰遵守彼國通商章程,再曰遵守清國與各與國所締
通商章程,固寓一體均霑之意,實欲將十四、五款刪除,關係甚大,請緩議。”
時日本伊藤博文新秉政,仍欲中國派全權商議,卒不果。
二十年三月,朝鮮東學黨亂作,乞援於中國,中國派兵前往,日本旋亦以兵
往。李鴻章電駐日公使汪鳳藻,與日本政府抗議,日仍陸續出兵。及事平,駐韓
道員袁世凱牒日本駐韓公使大鳥圭介,援約同時撤兵。日本外務省提出三項:一,
中、日兩國兵協同平定韓國內亂;二,亂定後,兩國各設委員於京城,監督財政
及吏治;三,募集公債,以為朝鮮改革經費。總署電令汪鳳藻答覆,略謂朝鮮內
政,應由朝鮮自由改革,不應干預。日本政府覆鳳藻,謂朝鮮缺獨立資格,日本
為鄰邦交誼,不能不代謀救濟。既又提出二條件,謂無論中國政府贊成提案與否,
日本軍隊決不撤回。中國主撤兵再議,日本則要求議定再撤兵,持久不下。
七月,日本遂宣戰,誤擊沈高升英船。時日本寓華商民,屬美領事保護,中
國寓日商民,亦託美保護,美使調停無效。及戰事起,提督葉志超、衛汝貴守平
壤牙山,先潰,左寶貴陣亡,海軍繼敗。於是日軍渡鴨綠江,九連城、鳳凰城、
金州、海城、大連、旅順、蓋平、營口、登州次第失守,又破威海衛,襲劉公島,
降提督丁汝昌,海軍艦盡熸。
初,日人志在朝鮮,至是並欲中國割地賠費,指索台灣,又提出四條件:一,
派大員往東洋議約;二,賠兵費五萬萬;三,割旅順及鳳凰城以東地;四,韓為
自主之邦。二十一年正月,命張蔭桓、邵友濂赴日本議和,拒不納,乃再以李鴻
章為全權。鴻章至日本,日本派伊藤博文、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與鴻章會議於
馬關,月餘不決。鴻章旋為日本刺客所傷,又命其子李經芳為全權幫辦,卒訂約
十一款:認朝鮮獨立,割遼南及台灣,賠款二萬萬,且許以內地通商、內河行輪、
製造土貨等事,暫行停戰。
張之洞、劉坤一等聞之,亟電力爭。俄國亦約法、德勸日讓還遼南。日索交
台灣益亟,朝旨命台灣巡撫唐景崧交台,台民洶洶欲變,並引公法力爭。政府不
得已,又因王文韶、劉坤一電阻,乃諭之曰:“新定和約,讓地兩處,賠款二萬
萬,日人堅執非此不能罷兵。連日廷臣來奏,皆以和約為必不可準。目前事機至
迫,和戰兩事,利害攸關,即應主斷。”命直陳。又命李鴻章覆電伊藤展期。鴻
章以原議批准電知,若改約另議,適速其決裂,請暫行批換。乃派道員伍廷芳、
聯元等往煙臺換約。初限期四月十四日。及伍廷芳等至煙臺,日使伊東美久治請
速換約,限十四日申刻。廷芳駮以停戰至十四夜子刻為止,乃聽稍緩。亥刻換訖,
伊東美久治即行。會台灣民變,將劫唐景崧、劉永福守台,別求各國查照公法,
從公剖斷。於是日派水師提督樺山資紀赴台,限日交割。政府乃派李經芳為交付
台灣大臣。經芳之澎湖,與樺山指交於舟次。自是台灣屬日矣。
尋議還遼,日派林董為全權,與李鴻章議商,辯論久不決。嗣定議分為六款:
一,還遼南地;二,償兵費三千萬;三,交款三個月以內撤兵;四,寬貸日本軍
隊占踞之間所有關涉日本之中國臣民;五,漢文、日本文遇有解譯不同之處,以
英文為憑;六,兩國批准自署名蓋印之日起,遂在北京互換。復訂專條,於定議
五日內互相達知,以期迅速。是為中日遼南條約。
先是中日新約第六款所列各條,如蘇州、杭州、重慶、沙市等處添設口岸,
聽其任便往來;第二條,日本輪船得駛入各口搭客運貨;第三條,日本臣民得在
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第四條,日本臣民得在中國製造各項工藝,
又得將各項機器裝運進口,止交進口稅,日本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即照日本運
入中國貨物一體辦理等節:朝廷因損失利權,欲挽救之。又值通商行船章程將開
議,乃命中外臣工籌議。廖壽豐、譚繼洵、鹿傳霖均有論奏,而張之洞言尤切直,
並擬辦法十九條,電總署代奏:“一,寧波口岸並無租界名目,洋商所居地在江
北岸,即名曰洋人寄居之地,其巡捕一切,由浙海關道出費雇募洋人充當。今日
本新開蘇、杭、沙市三處口岸,系在內地,與海口不同,應照寧波章程,不設租
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縱橫四至,名為通商場。其地方人民管轄之權,仍歸中國,
其巡捕、緝匪、修路一切,俱由地方官出資募人辦理,不準日人自設巡捕,以免
侵我轄地之權。二,製造貨物,自系單指通商口岸而言,華文有含混內地之意,
須更正。‘任便’兩字太寬,宜議定限制。三,出示曉諭產貨地方,須先完坐賈
釐捐,方準售賣。無論洋商、華商,一律辦理。日本人在內地購買土貨,只可暫
行租棧存放,不準自行開行,及自向散戶收買,以免奪我產貨地方坐賈釐稅,且
杜華商影射洋票漏釐。四,內地收買土貨,準其租棧暫存,不準購買房地、懸掛
招牌。所買土貨,務須運載出口,不得在內地轉售。洋貨運入內地,須大宗販賣,
不準零售。租棧應給地方公舉費用,須照華民房屋一律攤派。五,日本人在內地
製造土貨,出廠後即完正稅一道,運出通商地界,無論行銷內地及運出外洋,均
須再完半稅一道。六,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第二款所載各項器用食物進口,通商各
口皆準免稅,原為洋商在各口岸自用。若作貨物轉售,應照值百抽五納稅,不得
藉口家用雜物矇混免稅。七,日本輪船不準販運食鹽。八,米穀、銅錢不準販運
出洋。九,jun6*火禁販,非有官買執照,不準進口。十,日本輪船不準拖帶民船,
免致影射漏釐。十一,日本行內河輪船,尺寸大小、時刻早晚,須有限制,以免
傷礙民船。十二,日本輪船隻準到指定口岸裝卸人貨,不準沿途起卸搭載。十三,
內河輪船應收船鈔,須較長江加多,以備修理河道之費。十四,日本人入內地辦
貨賣貨,不準薙髮改為華裝,違者查出即作華人照奸細治罪。十五,雇用華民工
作,須按日給值,聽其自原,不得立約限期,抑勒作工,鞭撻虐待。十六,裝運
機器,製造各物,須無傷民命,方能照準,不得以‘任便’兩字藉口。十七,船
只非日本商人購置,行戶藉日本商資本不得懸掛日本旗,若有冒名包庇,查出即
行充公。十八,製造各廠,如有藏匿犯法華人,一面由地方官知照領事,一面即
派人到廠緝拏,廠主不得袒庇。如廠主確知為好人,須照洋例存銀作保,到審訊
日交出候審。十九,廠內如有華工滋鬧,毀傷機器廠屋,地方官只能辦犯,不能
賠償。若僅罷工細故,應由廠主自行調停,官不與聞。”於是派張蔭桓為全權大
臣,與日本使臣林董議商約。林董交約稿四十款,之洞致總署請駮辯,即由全權
另擬約本與林董議,屢延不決。是年開蘇州商埠,日人慾即行船,總署以租界未
定,稅關未設,行船不便。日本又欲於租界設巡捕、立工程等局,總署援寧波章
程,復不允。
二十二年正月,商約開議,張蔭桓將日使原稿駮刪九款,駮改七款。惟第三
十四款,日本官商財產,遇有辦理案件,均照相待最優之國一律;第三十五款,
日本商民所有事件,均照中國臣民、中國船、中國貨並相待最優之國臣民、船貨
一律相待;第三十六款,他國國家官員、船貨、人民得有利益,日本一律同獲其
美:此三款日本舊約皆不得與各國均霑,不能過拒,乃照英約第二十四款,改作
一條,刪此三款。遂定議。初,馬關約準開四口,本有均照向開海口及內地鎮市
章程辦理之言。中國欲以寧波辦法為程,日本欲取法上海章程專管租界之條,乃
不得不允矣。
是年開四口租界。初開沙市租界,因地窪下,要中國築堤,中國以與各國通
例不符,卻之。又索漢口城外德國租界起沿江之地長三百丈作租界,中國以所索
地在中國興辦鐵路套用限內,不許,惟許在德界千丈以外,偪近鐵路,讓給租界
三百丈。因聲明兩條入條款:“一,偪近鐵路江岸,日本一年須自築堤岸,以資
保障;二,所給界內軌道穿過之處,已為鐵路購用,若干方數內,應仍歸鐵路總
公司管業,兩不相礙”等語。二十四年三月,日使至總署,請沙市租界未定以前,
日商運貨暫免釐金,許之。
是月僑寓沙市湘人,因與招商局起釁,延燒日本領事館,駐沙日領事永瀧訴
於日本公使矢野,要求五事;已,復提四條:一,索賠一萬八千兩;二,以八萬
六千餘兩作沿江堤費,兩國各半;三,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四,界內租地價酌
行核減。張之洞即電總署,謂:“一條索賠一萬八千兩一節,擬允給一萬兩。第
二條以八萬六千餘兩作沿江堤費兩國各半一節,彼此兩益,事屬可行,當照允。
第三條專界內道路免價豁租一節,其租可免,地價未便不給。第四條界內租地價
酌行核減一節,可行,當照允。”案旋結。五月,準中國商民居住日本專界,援
德界例也。六月,駐沙日領事請地價減一半,道路溝渠地價認十分之一,許之。
七月,命派學生遊學日本。十月,日使矢野又請中國南北洋、湖北三處各派武備
學生前往肄業。
二十六年春,拳匪起,連戕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德使克林德,各國皆出
兵。日本福島正安統兵赴津。六月,與各國聯軍攻天津城。七月二十日,入京師。
時政府已特召李鴻章,未至而京師陷,兩宮出狩。日本外部電告李鴻章等維持中
國善後。福島正安請速奕劻返京,奕劻遂有全權大臣之命,與李鴻章同議和。適
盛京將軍增祺與俄擅定暫約,日本外部謂公約未定,不應立私約,俄約應歸公議,
與英、德同。然勸俄訖不應。時禍首已懲辦,公約亦定,朝廷因日本使館書記生
杉山彬被害,特簡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赴日本道歉,所得償款四百五十兆,日
本應得三千七百九十三萬一千兩,惟以俄不退東三省、俄約不歸公議為言。
二十八年三月,日本領事小田切奉其政府命詣張之洞:一,告阻止俄約情形;
二,勸中國收買洋藥;三,勸江、鄂會奏改東三省官制章程;四,欲與中國商人
合開銀行;五,欲與招商局合辦推廣江海輪船。既又談商約三條:一曰美使不原
加稅,日本意與美同;二曰長沙、常德開口岸;三曰米穀出洋。張之洞分別答辨,
並將所言致書商約大臣呂海寰等核議。未幾,日本商稅使日置益、小田切又送新
約十款,大抵皆抽稅、免釐、行輪、開埠、居住、合股等特殊利益。時方議英約,
中國只欲於英約已允者照辦,未允者不允。屢議不行。九月,改派伍廷芳充商約
大臣,並派袁世凱會議。日本於加稅免釐,仍不允如英約加至十二五,僅允值百
抽十,並欲將由日本運進中國之煤炭、棉紗及一切棉貨概不加稅,尤與英約相背。
中國不允。惟第三款川江設施拖攬,第四款內港行輪及修補章程,第七款中、日
商民合股經營,第八款保護商牌,第九款改定國幣,均為英約所有,允之。又於
商牌款內議增保護著作權一事,內港行輪款後議增照會聲明,往來東三省輪船亦系
照內港章程辦理,不能駮拒。此外第五款索開各處口岸,第六款口岸城鎮任便居
住,第九款第二節釐飭度量權衡,第十款請運米穀出口,均駮拒不允。日使內田
康哉赴部晤商,又提出北京開埠、加稅免釐、米穀出口三條,欲在京與張之洞議,
餘仍歸滬定。時之洞在京,外務部答以不能兩處分議,遂暫停。
十月,漢口因議給比利時界增日本租界。初,日本索租界三百方丈,止允給
一百方丈,留二百方丈備中國公司之用。當時日使言明,日界外地如別有餘地讓
給他國,日本仍須照原議添索二百方丈。茲議給比界中僅餘地約三百丈,擬添給
日本租界一百五十丈,仍畫留約一百五十丈立作華業公司地界,以備中國官商自
用。日本猶爭不許。日本議設兩湖輪船公司,欲華洋合股,不果。是月,撤駐
氵扈日兵。
尋複議約。日使內田康哉與張之洞在京會議,研商數月,始漸就緒。即致總
署,謂我所索允者三事:一,照各國一律加稅;一,查禁違礙書報;一,中國人
民在日本者,極力優待。駮辯刪去者三事:一,請運米穀出口;一,口岸城鎮任
便居住;一,常德府等九處口岸。以要索為抵制者一事:各國護路護館兵隊全撤
後,北京方能開埠。因有益於中國商民,可除積弊,而許其入約者,度量權衡一
款;照滬議原文增改字句者,改定國幣一款,內港行輪一款,川江設施拖攬一款;
因英已有而許其入約定議者,長沙通商一款。餘皆仍照滬議原文。又致外務部及
呂海寰等,謂日約東三省開埠,言明悉照美約文法,惟安東縣改大東溝,緣大東
溝系日本原議所索。嗣增索安東縣,再三商駮,內田始允仍將安東縣刪去。遂定
議,於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滬畫押,是為日本商約。是年與日使議索還前借漢
口大阪馬頭,仍未還。又盛宣懷與日本立漢冶礦石借款契約,數三百萬元,息六
釐,預定三十年還清,不還現銀,以礦價扣還。
三十年,日商三井在漢廠購生鐵一萬六千頓,值日俄戰起,中國慮於局外中
立有礙,擬阻止。會日本領事永瀧來函,謂訂運生鐵,不在戰時禁貨之列,日使
亦來函聲明,作為商工製造之用,不得以禁貨論,遂許運。三十一年,日戰勝俄,
兩國議和,政府令外務部照會日、俄,謂關涉中國之事,若中國不與聞者,中國
將來斷不承認。是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外務部慶親王奕劻與日本大使小村壽太郎、
公使內田康哉訂新約。正約三款:一,凡俄國允讓之利益,中政府悉承諾之;二,
凡中、俄所訂借地造路等項,日本悉照約履行;三,此約簽字即便施行。附約十
二款:一,中國將東三省自行開闢商埠;二、三,撤兵事宜;四,日本允將所占
公私產業,在撤兵前後交還;六、七、八,安奉、南滿鐵道建築事宜;九,另訂
奉天日本租界辦法;十,鴨綠江右岸設中日木植公司;十一、十二,中、日彼此
以最優國相待遇。
三十二年,日人設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並於關東州置都督府,另設領事
五人,總領事駐奉天。安奉鐵道外有間島領土權,撫順炭坑、新法鐵道、營口支
線、新奉、吉長兩鐵道借款諸事,經東三省總督趙爾巽、徐世昌及外務部尚書袁
世凱先後與日使爭議,久不決。
三十三年三月,外務部大臣那桐與日本駐京公使林權助訂中日新奉吉長鐵路
協約七條:一、二,中國以日金一百六十六萬元收買日本所已造之新奉鐵路,其
續造遼河以東一段及自造吉長鐵路需款,均向南滿洲公司籌借半款。三,除還清
期限外,均照山海關內外鐵路借款契約辦理。其主要事務,又開列六條:甲,借
款還清期限,遼河以東十六年,吉長二十五年,限前不得還清;乙,借款以鐵路
產業及進款作保,未還清以前,不得以此作他項借款之抵保物,中國自行籌款建
築他路,與南滿洲公司無涉;丙,借款本息,由中國政府作保,到期爽約,應由
政府代還,或將產業交公司暫管;丁,在借款期內,總工程師套用日本人,並添
派鐵路日帳房一員;戊,如遇軍務、賑務,政府在各路運送兵食,均不給價;己,
各路進款,應存日本國銀行。四,與南滿洲鐵路公司訂立關於遼河以東之借款合
同,及吉長鐵路借款契約。五,中國奉新、吉長鐵路,均應與南滿洲鐵路聯絡,
派員會訂章程。六,借款實收價值,照中國最近與他國借款酌定。此約結後,日
人又要求吉長鐵路延長至延吉廳南境,以與韓國會寧鐵道相聯,且照吉長鐵道例,
於南滿鐵道會社藉資本之半數築之。政府不允,遂成懸案。
三十四年,日使忽提出安奉鐵道案,要求解決。先是滿洲善後協約之附約,
允安奉鐵道仍歸日本經營,改為工商業鐵道,規定自此路竣工日起,以十五年為
限。至是復提議。郵傳部乃派委員與日本委員會勘改良之新路線。日政府又要求
勘定路線即行收買地基。東三省總督錫良祗許按舊線改築,要求日本撤退鐵道守
備兵與警察等事,日本不允,令鐵道會社自由起工,海陸皆作警備。乃命錫良會
同奉天巡撫程德全與日本奉天總領事締結安奉鐵道協約,此宣統元年七月事也。
協約要目如左:一,中國確認前次兩國委員勘定之路線,陳相屯至奉天一段,由
兩國再協定決定;二,軌道與京奉鐵道同樣;三,此約調印之當日,即協定購買
土地及一切細目;四,此約調印之翌日,即行急進工事;五,沿鐵道之中國地方
官,關於施行工事,應妥為照料。
未幾,間島之爭議又起。先是,康熙年間,政府與朝鮮劃定國境,於鴨綠江、
圖們江水源之長白山上樹立界碑,規定西以鴨綠江、東以圖們江為兩國國境。因
圖們江中有江通灘,地面不及二千畝,因地居江間,四面環水,故以“間島”呼
之。此島向屬吉林,惟皇室以長白山一帶為發祥之地,不許人民移居,因之吉林
東部所在人煙稀少,間島愈形荒僻。同治間,朝鮮鍾城歲飢,其民多渡圖們江移
居間島,按年納地租於我國光霽峪經歷署。光緒初年,朝鮮人忽請免納地租,政
府以主權攸關,令朝鮮人退出間島,不果,乃置延吉廳以治之,間島仍準朝鮮人
民居住,按納地租。
日俄戰後,日本伊藤統監命齋藤中佐率兵據之。政府與日使交涉,日使謂光
霽峪以東為東間島,和龍峪一帶為西間島,系兩國未定之界。且謂長白山上界碑
載土門江為界,朝鮮人稱海蘭河為“土門河”,圖們江系豆滿江,非“土門江”,
中、韓國境實為海蘭河。中國以“土門”、“豆滿”、“圖們”均系一音之轉,
圖們江北岸界碑矻立,鑿鑿可據。且光緒十三年,朝鮮王致北洋大臣書,聲明鴨
綠江、豆滿江為兩國境界,是豆滿江即土門江無疑,執不許。至是,日使伊集院
彥吉與外務部尚書梁敦彥重提舊案,締間島條約:一,中、日兩國協約以圖們江
為中、韓兩國國境,其江源地方以界碑為起點,依石乙水為界;二,中國準外國
人居住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等處貿易,日本於此等地方得設定領事
館;三,中國準韓國人民在圖們江北之墾地居住;四,圖們江墾地之韓人,服從
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及裁判,中國官吏於此等韓人與中國人一律待遇,
所有納稅及其他一切行政上處分,亦同於中國人;五,韓人訴訟事件,由中國官
吏按中國法律秉公辦理,日本領事或委員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
行知日領事到堂,如中國有不按法律判斷之處,日領事可請覆審;六,圖們江雜
居區域內韓人之財產,中國地方官視同中國人民財產,一律保護,該江沿岸,彼
此人民得任便往來,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七,中國將吉長鐵道延長至
延吉南邊界,與朝鮮會寧鐵道聯絡,一切辦理與吉長鐵道同;八,本協約調印後,
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於兩月內完全撤退。是約既成,政府以吳祿貞為延
吉邊務大臣。
嗣議五案協約,即新法鐵道,營口支線,撫順、煙臺炭礦,安奉鐵道沿線及
南滿鐵道幹路沿線之礦務是也。新法鐵道者,新民屯至法庫門之鐵道,政府欲借
英款築造此路,以分南滿鐵道之勢力,日本謂系南滿鐵道競爭線,極力抗議。營
口支線者,光緒二十五年東清鐵道會社規定築造旅順、哈爾濱間之鐵道,得設營
口支線,以運送材料,俟鐵道落成後拆去。日俄戰爭後,南滿鐵道歸日本,政府
要求日本拆此支線,日本不允。撫順炭礦,距奉天城東六十里,日公使以此地炭
礦為東清鐵道附屬品,利權應歸日本。政府以炭山在東清鐵道三十里外,不認為
附屬財產,日使不允;並煙臺炭礦均成懸案。因安奉鐵道交涉,定約如下:一,
中國如築新法鐵道時,當先與日本商議;二,中國允日本營口支路,俟南滿鐵道
期限滿,同時交還,並允將該支線延長至營口新市街;三,中國承認日本有開採
撫順、煙臺兩處炭礦之權,日本承認該兩處開採之煤斤納稅與中國,惟稅率應按
照中國他處最輕煤稅之例,另行協定,其礦界及一切章程,亦另委員定之;四,
安奉鐵道沿線及南滿洲鐵道幹路沿線之礦務,除撫順、煙臺外,應按照光緒三十
三年東三省督撫與奉天日本總領事議定之大綱,歸中、日合辦;五,京奉鐵道沿
長至奉天城根一節,日本無異議。自此南滿洲大勢遂一變矣。
吉長、新奉兩路借款細目,旋亦議定。其後錦齊鐵道、渤海漁權與領海、鴨
綠江架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收買日本遼東方面軍用電線及旅順芝罘間海底電
線諸交涉,次第起焉。錦齊鐵道者,即自錦州經洮南至齊齊哈爾之鐵道也。日本
原允中國自修,惟要求昌圖洮南間之鐵道歸日本築造。及滿洲諸協約成,英、美
爭錦齊鐵道借款,迭與中國交涉,事皆中阻。渤海漁業與領海交涉,自光緒三十
二年,中國課關東漁業團漁稅,迭經日本領事要求住關東之日本人有滿洲沿岸漁
業權,日本漁團因避稅,全出距海岸三海里外海面。東督錫良通告日本領事,謂
三海里外之海面系中國領海,應準中國漁業規則課稅。日本領事以三海里外為公
海,反抗之。鴨綠江駕橋,聯絡滿、韓,議定依安奉鐵道契約,十五年後賣還中
國。南滿鐵道附屬電線,原中國所設,日本占有之,後取供公用,中國抗爭無效。
又日俄戰爭時,日本在南滿洲所設軍用電線,戰局終,應歸中國收買,日本初起
反抗,後始歸中國收買。旅順芝罘之海底電線,系俄國布設,戰時皆斷絕。至此,
日本要求依該海底電線直通芝罘之日本電線局,為中國所拒。卒以距芝罘海岸七
里半以內之一部歸中國,餘盡屬諸日本。其後復有日俄協約之議,於是東三省大
勢又一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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