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經部三十九
○樂類存目
△《雅樂發微》·八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張敔撰。考明有兩張敔。其一字伯起,合肥人。永樂中貢入太學,除廣東
道監察御史,官至陝西按察使僉事。所著有《京氏易考》,見朱彝尊《經義考》。
此張敔饒州人。朱載堉《律呂精義》第五卷中載有其名。又《明史·陸粲傳》,
載粲《劾張璁·桂萼疏》,有“禮部員外郎張敔假律歷而結知”之語,與此書亦
相合,蓋即其人也。敔論樂大旨,以入聲最低者命為黃鐘,其最高者為應鐘之變
宮。是書自元聲正半律諸法以逮樂器、樂歌、懸圖舞表,分門畢具。後又作《雅
義》三卷附之,六十律、八十四調、十六鍾以及累黍生尺之法無不悉究。其《序》
謂論琴律本之朱子,論笛制本之杜夔,論旋宮本之《周禮》,論鍾釒尃本之《國
語》,於樂制頗有考證。然如論蕤賓生大呂,主《呂覽》、《淮南子》上生之說。
不知律呂相生定法,上生與下生相間,故左旋與右旋相乘。今應鐘既上生蕤賓,
而蕤賓又上生大呂,與上下相生之序極為錯迕。乃先儒已廢之論,殊不足據也。
△《大樂律呂元聲》·六卷、附《律呂考注》·四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李文利撰。文利字乾遂,號兩山,莆田人。成化庚子舉人,官思南府教授。
是書據《呂氏春秋》黃鐘長三寸九分之說,駁司馬遷黃鐘長九寸之誤。《明史·
藝文志》又載黃積慶作《樂律管見》二卷,駁文利之說。考《呂氏春秋·仲夏·
古樂篇》言:“黃帝令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嶰溪之谷,空竅厚均
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
以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
生之。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其《季夏·音律篇》又曰:“黃鐘生林鐘,
林鐘生太蔟,太蔟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
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鍾,夾鍾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
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蔟、夾鍾、姑洗、仲呂、蕤賓
為上,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為下。”是其損益相生,與《史記》同也。
假令以三寸九分為黃鐘,而如其上下相生之法,而三分損益之至於應鐘,止長一
寸八分四釐有奇,何以成聲耶?又案吳韋昭注《國語》曰“黃鐘陽之變”,言陽
氣變而為黃鐘耳,猶《漢志》雲“黃鐘為乾之初九”也,與蕤賓無與也。其言
“黃鐘為管長九寸,徑三分,圍九分”,而又舉蕤賓成數雲“管長六寸三分”,
所以分別黃鐘、蕤賓者,尋文案數,甚為明了。其不以九寸本蕤賓之律而為黃鐘
之變者,亦甚明矣。至《呂覽》先言三寸九分為黃鐘之宮,又雲次制十二筒以比
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則黃鐘之宮非即黃鐘,與《月令》雲六月律中黃鐘之
宮、十一月律中黃鐘者正同也。文利誤解《呂覽》、韋昭之意,而堅執三寸九分
為黃鐘,並以黃鐘之九寸為蕤賓,不亦舛乎?至於以三寸九分起數,循環升降。
自大呂以至蕤賓五陽辰,皆以陽升而進九分。惟黃鐘陽氣尚微,故止進六分。自
林鐘以至黃鐘五陰辰,皆以陰降而退九分。惟林鐘陰氣未盛,故止退六分。夫陰
陽進退,皆由馴致,或多或少,以漸而加,不得進退先以六分而後驟增至九分也。
又五聲生數次第,宮五十,商八十,角九十,徵七十,羽六十,多少之數,毫無
法象。又云:“變宮五十,變徵七十。”二變與正律同數,尤不可解也。其《六
十調圖》雖本《律呂新書》改其次序以從左旋,而每五調之後又列一宮,與《大
司樂》奏歌之說相附;其《雙宮對調圖》則止據奏歌二律分配之:更為牽強矣。
△《六樂說》(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劉績撰。績有《三禮圖說》,已著錄。此其論樂之書也。前有《自序》,
謂蔡氏《律呂新書》不合者多,因以古義求已亡之器,以古器推未言之義,作為
此書。然持論偏執,且多疏略。如云:“七音漢以前但謂之和繆,不能立名。”
又云:“天地自然之聲,每律有極清聲,清多濁少聲。五聲未盡,故又生變徵極
清、變商清多濁少以盡之。”而不取先儒變宮之說。夫變宮之說,漢以前固無有
矣。若變商之說,則《淮南》以後亦無有也,斯亦杜撰之甚者矣。又云:“凡字
能調為他字者為陰聲,不能調為他字者為陽聲,如黃陽荒陰之類。”案字分陰陽
始於周德清《中原音韻》。以聲之高下論之,非謂其能調他聲否也。以字母言之,
則見有陰無陽,疑有陽無陰,即純清、純濁字也。見之陽,疑之陰,雖有聲而無
其字。溪、群二母,則即一聲,而溪陰群陽,自為清濁。劉氏所言,於音韻殊為
隔閡。至於鐘磬等制,多據《博古圖》以變亂古人舊說,尤不可訓矣。
△《古樂經傳》·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湛若水撰。若水有《二禮經傳測》,已著錄。是書《補樂經》一篇,若水
所擬;《古樂正傳》十篇,則錄其門人呂懷之書;《古樂本傳》一篇,即《樂記》
原文;《別傳》一篇,皆《周禮》所言樂事;《雜傳》一篇,《律傳》一篇,則
雜采《孟子》以下及歷代論樂語也。其大旨以論度數為主,以論義理為後。故以
己所作者反謂之經,而《樂記》以下古經反謂之傳。然古之度數,其密率已不可
知。非聖人聲律身度者,何由於百世之下暗與古合,而用以播諸金石管弦之器?
若水遽定為經,未免自信之過矣。
△《樂律纂要》·一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季本撰。本有《易學四同》,已著錄。是書凡十三篇。其論聲氣之源,欲
舍古尺而治以耳,亦不甚取候氣之法。其論律管圍徑,頗以祖沖之密率疑胡瑗三
分四厘六毫有奇之說。其論黃鐘生十一律,以蕤賓生大呂非本法。其論十二律寸
法,以六變律補《鐘律解》之闕。其論正變倍半,駁但用四清聲之非。其論五聲
相生,不取沈括《筆談》。論二變聲,不取杜佑《通典》。後附趙彥肅所傳《開
元詩譜》十二章,則舊文也。本承姚江之學派,其持論務欲掃滌舊文,獨標心得。
至於論禮論樂,亦皆自出新裁。一知半解,雖不無可取,而大致不根於古義。觀
其《自序》,亦言無所師承,以意考究而得之也。
△《蔡氏律同》·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蔡宗兗撰。宗兗字我齋,山陰人。正德丁丑進士,官興化府教授。是書以
《本性》、《稽數》、《候氣》三篇為上卷,以《文聲》、《協律》、《制器》、
《正度量權》四篇為下卷。其《稽數》所據《史記》生鍾分演為圖說,皆人所同
有。其以古人半律當元定蔡氏變律,不如仍古人之名為是。其謂變律之不必增設,
亦似有所見,而未盡其奧。《文聲》一篇,不用二變,古亦有此論。驗之於今,
南曲如此,北曲則必有二變矣,皆其宮調之乙、凡二字也。至謂五聲則有二變,
如樓之梯、堂之階,則殊未協。又以疊字散聲之說而當二變,則益不合矣。《制
器篇》皆古人樂書中所有,而漏略未全。《正度量權篇》亦《律呂新書》之舊文。
其候氣之說,尤拘泥而不驗者也。《協律篇》牽引四聲,究古人歌法。不知近起
水磨腔,乃斤斤於此。前人以平、上、去、入配宮、商、角、徵、羽,分為舌居
中、口開張等說,實於五聲無與,不可混並為一。宗兗雖小變其意,然以公、隆、
麻、禾等韻配十二律,則亦尚沿其誤耳。
△《樂律舉要》·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明韓邦奇撰。邦奇有《易學啟蒙意見》,已著錄。此書為曹溶《學海類篇》
所載。核校其文,乃從邦奇《苑洛志樂》中摘錄十餘條,為立此名也。
△《樂經元義》·八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明劉濂撰。濂有《易象解》,已著錄。是書第一卷曰《律呂篇》,二卷曰
《八音篇》,三卷曰《萬舞篇》,四卷至七卷曰《古詩音調篇》,八卷曰《微言
篇》。其論律呂也,專駁《樂記》與《周禮·大司樂》。其論音調也,謂三百篇
之中宮、商近雅,徵、羽近淫。每篇每章,分出某宮某律,又於其中分列,有和
有亂。其論《頌》,又極駁圜鍾、函鍾。大都自任臆見,無所師承。前有嘉靖二
十九年《自序》,稱上下數千年,閱歷聖哲不知凡幾,皆見不及此。亦傎之甚
矣。
△《樂典》·三十六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黃佐撰。佐有《泰泉鄉禮》,已著錄。是編自一卷至十二卷為《樂均》,
自十三卷至二十一卷為《樂義》,自二十二卷至二十四卷為《大司樂義》,自二
十五卷至三十五卷為《樂記》,三十六卷為《詩樂》。其所重者則尤在《樂均》。
其言律呂之數,以為每律虛三分吹口,黃鐘之管其數七十八,半之為含少,以求
合於《呂氏春秋》黃鐘之宮三寸九分之說。又引《史記·律書》黃鐘、太蔟、姑
洗、林鐘、南呂五律之數,以為虛三分之證。不知《律書》中諸七分字皆為十分
字之訛,司馬貞《索隱》已辨之。而三寸九分亦為四寸五分之訛,近時江永《律
呂闡微》辨之尤詳。佐據此誤本為宗,故其說愈推愈謬。又古者吹律本為無孔之
管,後乃一律一呂,各為一聲。每管設孔備五聲二變之數,兼旋宮換調之法。佐
乃疑為無孔之管氣從下泄,欲每管設孔以為律始,亦殊臆撰。至於解釋經義,往
往支離。若解《大司樂》“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謂黃鐘
七變蕤賓為繆羽,應合大呂。大呂七變函鍾為繆羽,應合太蔟。其圖列黃鐘、大
呂各正聲三調、變聲九調,合為十二調。然謂正聲第一調七聲俱備,第二調則有
變宮而無變徵,第三調則變宮、變徵全無,至變聲第六調則自宮至羽並無角音,
第七調則自宮至商並無羽音,第八調則自宮至徵並無商音,第九調則惟宮之一聲。
夫天下安有一聲而可列為一調者乎?徒為異說而已。《明史》本傳載佐自稱此書
泄造化之秘,殆不然乎!
△《琴瑟譜》·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浩然始末未詳。自稱“廣東瓊州府正樂生員”,殆樂生也。第
一卷言琴瑟之制以及圖說指法。下二卷則各分諸調。浩然能協琴瑟之聲為八音,
嘗譜大成樂奏之廣州學宮,湛若水嘗為作記。其《自序》謂與其子合奏之。蓋以
專門世業,故言之特詳耳。
△《八音摘要》·二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是書凡二十五目。上卷自《歷代樂議》、《旋相為宮議》以下
為十五目。下卷分列八音及舞圖、歌譜為十目。大抵摭拾舊論,如制氏之記其鏗
鏘而已。
△《律呂新書分注圖纂》·十三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許珍撰。珍字時聘,號靜菴,天長人。卷首葉良佩《序》,有“掌教吾庠”
之語。據《太學題名碑》,良珮嘉靖癸未進士,浙江太平人。則珍乃太平學官也。
是編以蔡氏《律呂新書》分前、後二卷,前為《律呂本原》,後為《證辨》,前
後隔越,不便初學,乃以後卷《證辨》分入前卷各章之末,又取《性理大全三注》、
《集鑒》、《補註》諸書分疏於前章各段之下,以便觀覽。大抵依文為訓,無所
發明。
△《簫韶考逸》·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呂懷撰。懷有《周易卦變圖傳》,已著錄。懷律呂之學受之於湛若水,若
水嘗采所論入《古樂經傳》中。是書則又懷與其門人胡采輩問答而作也。其說以
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九均為《韶》之九成,雜引五行、納音以
相配合。其論《韶》舞則仿周人四表之制,以黃、林、太、夾、南、姑、應、蕤、
夷為九成。其論樂器則據《風俗通》笙、柷、鼓、簫、瑟、塤、鍾、磬為八音之
器。卷末又雜錄問答之語。所載十二律積數,繁衍無當。又以陰陽術數之說附會
其間,益雜糅矣。
△《律呂古義》·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呂懷撰。此編前載《總序》,後列《七圖》,分《律本》、《律變》、
《候氣》、《納音》等門,並載《雜說》內、外篇及《答問》數條。其中心統之
說,頗近釋氏。所論亦時多牽合,未能得律呂之本也。
△《律呂分解》·二卷、《律呂發明》·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孫應鰲撰。應鰲有《淮海易談》,已著錄。是書考辨律呂,多出臆斷。如
旋宮之法以十二律相生為次,每調用五聲二變,止得七聲。如通計一均五調所用
之七律,則三十五聲只得十一律。今以黃鐘一均言之,自黃鐘而上,用夷則、夾
鍾、無射、仲呂四律。自黃鐘而下,用林鐘、太蔟、南呂、姑洗、應鐘、蕤賓六
律。並黃鐘為十一律。其不用大呂者,以旋宮之法所不及也。應鰲不解其義,乃
雲大呂助黃鐘宣氣,后妃之象,地道無成,而代有終,故虛而不用。穿鑿殊甚。
其算漢斛銘文之徑,尤為疏舛。嘉量方尺圖,其外方斜即圓徑也。方求斜術,以
方尺自乘倍之,開方得斜,即以之為圓徑。用祖氏密率得圓周,乃不易之法。今
應鰲以徑一圍三最疏之率起算,命斜徑為一尺四寸有奇,周四尺二寸。是以開方
乘除所得之數無一不謬,與祖氏所有徑一一四周三五五密率相去殊遠。乃自雲依
祖氏布算,何也?況即以徑一圍三論之,則斜徑一尺四寸有奇者,周亦不止於四
尺二寸。總之根柢不明,故無往而不牴牾也。
△《舞志》·十二卷(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明張敉撰。敉初名獻翼,有《讀易紀聞》,已著錄。是書凡十二篇。一曰
《舞容》,二曰《舞位》,三曰《舞器》,四曰《舞服》,五曰《舞人》,六曰
《舞序》,七曰《舞名》,八曰《舞音》,九曰《舞什》,十曰《舞述》,十一
曰《舞議》,十二曰《舞例》。大旨以韓邦奇《志樂》為本,而雜引史傳以暢其
旨,頗為詳備。然多闌入後世俗樂,未免雅鄭雜糅。至援《山海經》刑天舞乾戚
之類以證古義,尤為貪多嗜奇,擇焉不精矣。
△《李氏樂書》·十九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李文察撰。文察里貫未詳。嘉靖十七年官遼州同知時,表進此書於朝,詔
授太常寺典簿。其書凡《古樂筌蹄》九卷、《律呂新書補註》一卷、《青宮樂調》
三卷、《典樂要論》三卷、《樂記補說》一卷、《四聖圖解》二卷。文察生平所
學,具見於《古學筌蹄》。大旨本《史記·律書》與《周官·大司樂職》文而自
為之說。《律書》生鍾術,“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
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宮。”文察解之曰:
“上九者,以九為上。尺取九寸,寸取九分,去十而存九之謂也。以下八、七、
六、五、九之數皆自酉而定。蓋酉為寸法,其位當乎十也。商八,太蔟為商,居
寅,自寅數酉當八。羽七,南呂為羽,居酉,酉沖在卯,自卯數酉當七。角六,
姑洗為角,居辰,自辰數酉當六。宮五,黃鐘為宮,居子,自子數酉當十。十者,
二其五也,是亦五焉。徵九,林鐘為徵,居未,未沖在醜,自醜數酉當九。”今
以其言考之,酉為寸法而位居十,已與上九之義不合。八、七、六、五、九之數,
羽酉、徵未皆取沖位,雖可以六陽當位,自得六陰,則居其沖解之,而自宮子至
酉實為十數,不得雲宮五,乃雲十者二其五也。勉強牽合,莫此為甚。《六十調
圖》,率以羽聲起調。如黃鐘宮起南呂,黃鐘徵起姑洗,黃鐘商起應鐘,黃鐘羽
起蕤賓,黃鐘角起大呂之類,皆以羽聲數至黃鐘而止,以合宮五、徵九、商八、
羽七、角六之數。今以黃鐘言之,黃鐘、林鐘、太蔟、南呂、姑洗、應鐘、蕤賓
七律即宮、徵、商、羽、角、變宮、變徵一均之數。黃鐘為宮,則七律自蕤賓止
矣。文察不用黃鐘、林鐘、太蔟三律,而以其南呂羽起調。至蕤賓以下,乃取大
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六律繼之,共得十聲,而合宮五之數。大呂、
夷則等律於黃鐘宮不相干涉,而第十聲之黃鐘亦非黃鐘為宮之原律。至黃鐘徵調,
林鐘為宮,七律以林鐘、太蔟、南呂、姑洗、應鐘、蕤賓、大呂為次。文察不用
林鐘、太蔟、南呂三律,而以其姑洗羽起調。至大呂下,取夷則、夾鍾、無射、
仲呂、黃鐘五律繼之,共得九聲,以合徵九之數。其謬與黃鐘宮同。而更有甚者,
黃鐘宮雖不用黃鐘本律,而有第十聲之變律,猶可言也。黃鐘徵調以林鐘徵為宮,
今棄之不用,而自姑洗至黃鐘九聲並無林鐘之律得命之為宮,而仍名之為黃鐘徵,
是名實錯亂也。《大司樂》三大祀樂天神之樂,文察以黃鐘、林鐘、太蔟、南呂、
姑洗、應鐘、蕤賓、大呂、夷則、夾鍾順行為十奏之次。大呂、蕤賓、應鐘、姑
洗、南呂、太蔟、林鐘、黃鐘、仲呂、無射逆行為十歌之次。姑洗、應鐘、蕤賓、
大呂、夷則、夾鍾為六變之次。六變之樂夾鍾為宮,則黃鐘為羽,起聲在羽之羽,
則為南呂。故一變姑洗,至六變仍得夾鍾,合南呂六變數之,則羽七也。夫《經》
文明言黃鐘為角,太蔟為徵,文察因其不合,則雲黃鐘乃夾鍾羽,在第九奏,為
夷則之角;太蔟乃夾鍾變宮,在第二奏,為林鐘之徵;至姑洗為羽,萬不得通,
乃雲姑洗在夾鍾前一位,乃黃鐘之角;黃鐘乃夾鍾之羽,其氣相關,在第三奏,
為林鐘之羽。夫六十調八十四聲旋宮之法,每一律皆含五聲二變,特以宮調不同,
某律之為某聲,乃一定之次,而不相假借。若彼此移易而仍不可通,亦徒為好異
而已矣。其《律呂新書補註》、《青宮樂調》、《典樂要論》三書,大旨不出乎
此。《樂記補說》,因陳澔之《注》而補之,以發明禮先樂後之,不及於器數。
《四聖圖解》上卷四圖:一為《伏羲先天卦圖》,一為《文王后天卦圖》,一為
《夏禹九疇圖》,一為《箕子洪範圖》。下卷四圖:一曰《用保聖躬》,二曰
《用明聖心》,三曰《用一聖動》,四曰《用直聖政》,更一字不及於樂。據其
《自序》,欲以德政為作樂之本也。然當世宗玄修之日,而引蔡沈之說稱“老彭
得之以養身”云云,毋亦欲希時好乎?
△《雅樂考》·二十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韋煥撰。煥,常熟人。嘉靖中官福建仙遊縣教諭。是書雜引前代論樂之事,
鈔撮成編。前三卷題曰《經書》,皆引《六經》言樂之文,《論語》、《孟子》
亦皆詳載。而《左傳》惟引“初獻六羽”、“季札來聘”二條。《儀禮》則不錄
一字。四卷題曰《諸子》,自太公《六韜》以至《莊子》、《列子》皆取一二條。
五卷為《五聲》,六卷、七卷為《六律》,八卷、九卷為《律制》,十卷至十二
卷為《八音》,十三卷至十六卷為《樂制》,皆剽剟習見之言。十七卷至末皆
明之樂章,並教坊曲令亦載焉。全書無所發明,惟“六羽”條下稱祀孔子當增武
舞耳。
△《律呂正聲》·六十卷(內府藏本)
明王邦直撰。邦直字子魚,即墨人。李維楨《序》以為曾官鹽山縣縣丞。林
增志《序》則以為鉛山縣縣丞。二《序》同時,自相矛盾。考《明世宗實錄》,
實作鹽山,則增志《序》誤也。其書以卦氣定律呂,推步準之《太玄經》,分寸
準之《呂覽》,故大旨主李文利黃鐘三寸九分之說,而獨斜其律,以左律為右律。
又以三分損一、隔八相生截然兩法,而力辨古來牽合為一之非。援引浩繁,其說
甚辨。自漢司馬遷至明韓邦奇諸家,皆有節取,而無一家當其意。蓋邦直當嘉靖
間上書論時政,坐是閒廢,閉戶二十年乃成此書。王士禎《池北偶談》記萬曆甲
午詔修國史,翰林周如砥嘗上其書於史館,蓋亦篤志研思之作也。然維禎《序》
述其欲比孔子自衛反魯,使《雅》、《頌》得所;邦直《自序》亦稱千載之謬可
革,往聖之絕學不患於無繼:則未免過夸矣。
△《律呂正論》·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載堉撰。是書掃除古法,自生新意。謂《史記》稱黃鐘八寸十分一,
乃約十分為寸;《管子》稱九九以是生黃鐘,乃約九分為寸;自京房、劉歆始以
九寸為九十分,以空圍相乘得八百一十分,宋蔡元定祖之:其說皆謬。因創為縱
黍、斜黍、橫黍三等尺圖,謂元定誤以斜黍之積為橫黍之積,故諸律尺度皆謬。
於是每律長短皆列三等新法,以糾其失。又以密術推內外周徑、面冪及積實,而
終之以《琴律圖譜》。大抵皆掊擊前人之說也。以載堉所撰《律呂精義》與是
書相考,是書大呂橫黍律長九寸四分三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則載大呂橫黍律
長九寸四分三厘八毫七絲四忽三微一纖;是書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九毫,
而《律呂精義》載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七微一纖;是書夾鍾
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夾鍾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八毫九
絲六忽四微一纖。其餘絲忽以下,收零作整者甚多。蓋此書為載堉草創之本,
而《律呂精義》後出,其算術與年俱進,故得數不同也。
△《律呂質疑辨惑》(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曰“句曲山人伯勤甫撰”。伯勤者,明鄭世子載堉字也。書中有云:
“《律呂精義》內篇備載各律內外周徑、面冪、積實乘除算術已詳。今恐文煩,
故不細解,只將倍、正、半三十六律內、外徑數開如左。”蓋載堉既為《律呂
精義》,又為此書以約其義也。其說謂前《漢志》度本起於黃鐘之長,黃鐘之長
便是一尺。若外加一寸然後成尺,則不可謂度本起於黃鐘之長矣。故全書俱從黃
鍾長一尺立算,與所謂《律呂精義》及《正論》互相闡發。《千頃堂書目》不著
錄,蓋未之見。今鈔本附於《律呂正論》之後,而以王所用《律呂正論序》冠於
卷端,則二書一時,傳寫裝潢者誤移也。
△《樂經以俟錄》(無卷數,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瞿九思撰。九思有《春秋以俟錄》,已著錄。是編首以十二律衍為十二月
令,摹仿《禮記》之文,頗為蕪雜。其解“用宮逐羽而清角生,引商刻羽而流徵
成”,以為“凡樂調每均自下而上,初律謂之宮,次二謂之商,次三謂之角,次
四謂之徵,次五謂之羽,則五乃羽位,非宮與商之位。因下宮居於羽調之羽位,
似乎以宮逐羽,而宮下間一之陽律即是角,故曰《用宮逐羽而清角生》。以下商
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引商刻羽,而商下間一之陰律即是徵,故曰《引商刻羽而
流徵成》”云云。按“下宮”之名見《國語》伶州鳩所論七律,“下商”之名則
亘古未聞,殆由九思杜撰。又以四清為清宮、清商、清角、清徵,如商調之數少,
宮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正宮;宮調之數少,而商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下宮。
其法以宮與商相較,商與角相較,角與徵、羽莫不皆然。惟羽居五調之末,更無
他調相較以知其孰為正羽,孰為清羽。然宮商、商角、角徵、徵羽既以次相較,
羽調獨不可與宮相較乎?且古人有少羽、繆羽、清羽諸說,《管子》又有倍羽之
律。九思不知凡一律皆有正、倍、半三聲,遂謂羽無清調,誤矣。又論蔡元定
《旋相為宮圖》黃律雖在黃鐘宮調之首,而黃律不在黃鐘羽調之末,不得謂之以
黃鐘起調畢曲。按樂律始終,條理出於自然。起調畢曲必用本律,本屬臆度。蔡
元定以黃、太、姑、蕤、林、南、應為黃律宮者,乃合五聲二變而計之。黃鐘既
在一均之內,自可以為起調畢曲。九思乃分十二律為五段,每調止用五聲,而其
所用者乃長短、大小之次,非相生之律,已屬乖舛。又謂一均以十二律周而復始,
不知五聲二變可以該括萬聲,亦為淺陋。至謂十二律之黃、太、姑、夾等字即為
均腳,尤不知而作矣。
△《律呂解注》·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鄧文憲撰。文憲號念齋,新會人。官晉江縣教諭。是書成於萬曆癸未,全
錄《律呂新書》舊注,所自為詮解者,殊不及十之一。至蔡書《六十調》一圖,
於旋宮之法,已為賅備。文憲又每調各為一圖,附於蔡圖之後,尤徒為繁碎矣。
△《樂經集注》·二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張鳳翔撰。鳳翔有《禮經集注》,已著錄。是書取《春官·大司樂》以下
二十官為《樂經》,謂漢竇公獻古《樂經》,文與《大司樂》合,是其明證。今
以所述二十官之義證之《注》、《疏》,多相符合。惟《大司樂》一官序樂制最
詳,而文亦最奧。鄭注圜鍾為宮以下文,謂天宮夾鍾陰聲,其相生從陽數,其陽
無射。無射上生中呂,中呂與地宮同位,不用中呂上生黃鐘。黃鐘下生林鐘,林
鍾地宮,又不用林鐘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與無射同位,又不用南呂上
生姑洗。其林鐘為宮,黃鐘為宮,相生之例亦然。其義頗奧,故宋元人多不從。
是書於此類要義,多未發明,而徒事牽衍文句,蓋亦無足深取矣。
△《大樂嘉成》·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袁應兆撰。應兆字瑜石,江寧人。崇禎中舉人,官休寧縣教諭。明自洪武
二十六年頒《大成雅樂》於天下,令學官依式製造。然奉行者或舉或不舉,其舉
者或久而廢。故明之季年,休寧學尚不備樂。應兆乃與知縣王佐考核定製,編為
此書。實明一代享祭先師之樂譜,非一縣之樂譜也。
△《古樂義》·十二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明邵儲撰。儲此書《明史·藝文志》不著錄。書中考辨《韶樂》尤詳。大概
據《虞書》“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為堂上之樂,“合止柷敔,笙鏞以間”
為堂下之樂,《簫韶》九成為樂之始終節奏。又據《漢志》“樂歌《九德》”顏
師古《注》“九功之德皆可歌也”之語,以“水火金木土穀惟修”至“勸之以九
歌俾勿壞”,自“天敘有典”至“政事懋哉懋哉”、“自庶頑讒說”至“於否則
威之”,自“股肱喜哉”至“百工熙哉”,自“元首明哉”至“庶事康哉”為
《九德》之歌。據舞蹈宣八風之氣及文始五行舞諸說,推之為《九韶》之舞。不
知經傳所云《韶樂》,本寥寥數語,毫無聲律器數可推。而儲乃敷衍之以為當時
《韶樂》如是。其勉強附會,自不待言。至其論十二律皆具正管正聲,子管子聲,
為二十四律。其十二律衍唱之法,如黃鐘宮衍唱以黃、林、太、南、姑、應為一
均,應、蕤、大、夷、夾為一均,皆用正管。無、仲、黃、林、太一均四律,皆
用正管,獨黃鐘用子管。南、姑、應、蕤、太一均,獨大呂用子管。不知聲音之
道,高下以漸。諸高之中而忽雜一下,或諸下之中而忽雜一高,則律不成律,歌
不成歌。儲侈言《韶樂》,實於尋常聲音之道尚未能辨也。
△《大成樂律》·一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孔貞瑄撰。貞瑄字璧六,號歷洲,晚號聊叟,曲阜人。順治庚子舉人,
官大姚縣知縣。是編乃貞瑄為濟南教授時作。推洞簫七調以明三分損一、上生下
生之旨,尤詳於琴瑟譜。其節奏大概本之闕里廟中。其辨鄭世子瑟以合宮命之別
於旋宮之說有五不可通,頗多訂正。然謂樂亡而求諸俗,至以箏為瑟之遺制,未
免亂鄭聲於雅樂矣。
△《律呂新書衍義》·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呂夏音撰。夏音字大昭,新昌人。雍正丙午舉人。官知縣。是編取蔡元
定之書,更為推闡。凡為說五、圖六。圖後又合附以論及歌訣。其論律呂相生之
次,與元定頗有異同。元定謂六律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者,皆損而
下生。六呂在醜、卯、巳、未、酉、亥六陰辰者,皆益而上生。至蕤賓生大呂,
損而下生,其管只四寸一分八釐三毫。夷則生夾鍾,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六分
六釐三毫。無射生仲呂,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二分八釐六毫。於是謂三呂在陰
無所增損,三呂在陽則用倍數,使與十二月之氣相應。夏音不從,專主《呂氏春
秋》及《淮南子》之說,謂自子至巳前六辰為陽,皆下生,下生則損。自午至亥
後六辰為陰,皆上生,上生則益。子之生未,一陽生二陰。未之生寅,二陰生三
陽。寅之生酉,三陽生四陰。酉之生辰,四陰生五陽。辰之生亥,五陽生六陰。
午之生醜,一陰生二陽。醜之生申,二陽生三陰。申之生卯,三陰生四陽。卯之
生戌,四陽生五陰。戌之生巳,五陰生六陽。自矜其說為前人未發。然應鐘生蕤
賓,以亥之六陰生午之一陰,與陰陽相生之例不合,終未若元定之書,深有合於
司馬遷、班固諸家古法也。
△《律呂圖說》·九卷(陝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建常撰。建常字仲復,渭南人。是書成於康熙戊辰,自謂殫四十餘年
之功。大抵依蔡氏《律呂新書》次第為之圖說,尤力申候氣之法。歷引《隋志》
及明人韓邦奇、王邦直之說,為之發明。案候氣之說雖詳具於《續漢志》。然隋
開皇九年高祖遣毛爽、蔡子元候氣於普明寺,其法已不能應。其事具詳《隋志》。
即蔡氏所謂多截管以求黃鐘者,亦究未之能得。建常所論,亦泥古而不知變通者
矣。末有王宏撰《後序》,歷稱黃宗羲、梅文鼎、毛奇齡諸家,以為與建常此書
皆不合,其惑滋甚。安得聚諸人於一堂,窮其本而究其變。則亦深有微詞矣。
△《鍾律陳數》·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顧陳垿撰。陳垿字玉亭,太倉人。康熙己酉舉人,官行人司行人。
自孟康、韋昭皆有黃鐘管徑三分圍九分之說,算家以其周徑相求之率於術最疏,
久廢不用。陳垿仍本舊說,以徑三分為生律之數。又云:“即九為寸,律之九,
度之十也,取徑之三十,因九歸得三分又三分分之一,為律生之度。黃鐘管徑三
分又三分分之一,以九還原,即三周十分又三百三十九分分之一十六。以九還原,
為九分又一百一十三分之四十八。”則是徑九分者乃虛立之率,而非實數。其說
與蔡氏約十為九之論合。然圍九之率終為疏舛,即陳垿究不能強解也。《隋書
·律志》載祖沖之密率徑一百一十三周三百五十五。陳垿用此率以算周徑,較
徑三圍九之法為密。如以新率四率比例推之,徑一為一率,周三一四一五九二六
五為二率,徑一百一十三為三率,推得四率之周為三五五九九九九六九四五,比
祖氏三五五密率尾數尚多八位,又陳垿所未知矣。
△《樂經內編》·二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宣猷撰。雜采諸經書言樂之文,排纂成書,無所考正。《自序》又稱
采諸史者謂之《外編》。今《外編》未見,非完書也。
△《律呂新書注》·三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周模撰。模,儀封人。是書成於雍正甲辰。所注皆依文訓義,惟於魯齋
彭氏所算黃鐘圍徑字畫訛舛者,能訂正其失耳。《自序》云:“不得黃鐘則十一
律無由而正。”然不究黃鐘之真度,而徒以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為喜
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等理語解之。此所謂言之可聽,而用之無當者也。
△《賡和錄》·二卷(廣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何夢瑤撰。夢瑤字報之,南海人。雍正庚戌進士。是書恭錄聖祖仁皇帝
《律呂正義》為《述要》上、下二卷。又以所纂蔡氏《律呂新書訓釋》、曹庭棟
《琴學纂要》附入下卷。謹案《正義》所論琴律,據《管子》、《bai6*虎通》諸書
以大弦為倍徵、三弦為宮,與諸家雲一弦為宮者迥異。蔡、曹二書尚仍舊說,夢
瑤依文訓釋,尚未能推闡御製之精微,以糾正流傳之舛誤也。
△《易律通解》·八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光邦撰。光邦,臨海人。雍正中官中書舍人。《易》道陰陽,律呂亦
本陰陽。《易》為天地自然之數,律呂亦本天地自然之數。故推而衍之,其理可
以相通。然《易》不為律作,律亦不為《易》作,無容牽合而一之也。是書引律
以合《易》,以天地五十有五之數畫為三角圖,與算家開方廉率立成之法相類。
所用過揲之數以九八不以九六,策數以五十五不以五十,於律義頗多牴牾。至律
管不用圍徑,又於十二律之外,增小呂、含少二律於無射之後,亦自我作古也。
△《樂律古義》·二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國朝童能靈撰。能靈有《周易剩義》,已著錄。是書謂《洛書》為五音之本,
《河圖》為《洛書》之源。《河圖》圓而為氣,《洛書》方而為體。五音者氣也,
氣凝為體,體以聚氣,然後聲音出焉。蔡氏《律呂新書》沿《淮南子》、《漢書》
之說,誤以亥為黃鐘之實,惟所約寸、分、厘、絲、忽之法,其數合於《史記·
律書》。因取其說為之推究源委,以成是書。夫萬事萬物,不離乎數,故旁牽蔓
引,無不可比附於圖書。而律、歷兩家以數為根,尤易於假借。其文敷衍成理,
然非聖人作樂之本旨也。伶倫制律,何嘗一字及圖書哉?
△《大樂元音》·七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潘士權撰。士權號龍菴,黔陽人。官太常寺博士。是書成於乾隆己丑。
前五卷據琴定樂,大旨本《管子》“下徵之數一百八,下羽之數九十六”、《白
虎通》“弦音離,故首徵”二說而通之。案弦審音,以首弦為下徵,二弦為下羽,
三弦為宮,四、五、六、七為商、角、徵、羽,並附以《儀樂譜》十二篇。圖說
頗繁,然實本欽定《律呂正義》“琴以首弦為下徵”之說,旁為推演。其由琴聲
而推諸樂,與近時江永《律呂新論》所見略同,但不及永書之精密耳。六卷附以
《琴譜》、《曲譜》,七卷附《歷學音調》,類例甚詳。惟合、四、乙、上、尺、
工、凡唐人新法,茲既不取,而又兼以凡字代變宮,乙字代變徵,則矛盾在所不
免矣。
△《律呂新書箋義》·二卷、附《八音考略》·一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羅登選撰。登選,衡山人。是編取蔡元定書為之訓釋,亦有強為之說者。
如《八十四聲圖箋》云:“合為黃鐘古,六為黃鐘清。”本之《宋志》所載《燕
樂字譜》。合、六皆頭管翕聲,非笛色也。《六十調圖箋》云:“今民間俗樂亦
有調法,如用六字調是古清黃鐘調。”不知俗樂以笛色正宮之字定調,頭管之翕
聲為合,是加上字哨吹之而為合。若去哨吹之,則只是上字也。且唐宋時燕樂高
於雅樂三律,以夾鍾清為宮。蔡氏《新書》云:“緊五者夾鍾之清聲,俗樂以為
宮是也。燕樂之黃鐘,其聲當雅樂夾鍾。《新唐書》雲‘宮聲應夾鍾之律’是也。”
然則笛色六字,已非雅樂黃鐘,其非古黃鐘益可知矣。至於書中所引推步算術之
類,尤為牽合。末附《八音考略》一卷,亦無大闡明雲。
△《律呂圖說》·一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紫芝撰。紫芝字鷲山,一字秀山,杭州人。是書首引朱子《鐘律篇》,
次列《黃鐘圖》,自此以下凡三十八圖,以《月建日躔圖》終焉。每圖皆為之說,
大都不出蔡元定、韓邦奇及鄭世子載堉舊說。前有孔毓璣《序》,稱其為學徒
講解“以六律正五音”句著為此書,於四子書中不留纖毫疑義。則亦舉業之緒餘
矣。
△《音律節略考》·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潘繼善撰。繼善號本菴,婺源人。是編首列律呂損益上下相生之法,次
列正半變半諸律長短之法,次列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後列《黃宮七管》至《應
宮七管》十二圖,即《律呂新書》所謂八十四聲,蓋《旋宮譜》也。其中所云本
朱子《儀禮經傳通解》者,乃局於所見而云然。朱子亦考據舊文,非自立新法也。
△《黃鐘通韻》·二卷(翰林院筆帖式都保家藏本)
國朝都四德撰。都四德字乾文,號秋莊,滿洲鑲紅旗人。是書凡十篇:曰
《律度量衡》第一、《五音位次》第二、《六律》第三、《七均》第四、《五音
六律相生》第五、《律呂名義》第六、《律本》第七、《循環為宮》第八、《聲
字》第九、《律數》第十。末又附以《琴圖》,共為上、下二卷。多本蔡元定
《律呂新書》而附益以己意。如《聲字》一篇,於國書十二字頭獨取第一、第二、
第四、第五、第十二章之字,而其餘皆不之及。而五章中又雜取第四章之(■安
■恩)二字以配宮。第五章之(■昂■鞥)二字以配商。第一章之(■阿■額)
二字以配角。第十章之(■敖■歐)二字以配徵。第二章之(■愛讀平聲■額依)
二字以配羽。以上十字,分之配十乾。又取首章之(■依■烏)兩字,共為十二
字,分配十二律,作為橫直方圓之圖,且謂人之言語聲音止此數字。殊不知我國
書十二字頭,整齊肅括,無音不備,無韻不該,非可偏舉其五字頭以為分配也。
據其所論,蓋以此五章可用漢字對音,其餘七章雙聲疊韻為漢文所無,故不用耳。
然國書有二合、三合切音之不同。推其原本,則自首句六字而外,其餘何一非雙
聲疊韻,而謂止於七章而已乎?今以漢文字有無為國音之區別,漢文所有者,則
取配五音十二律,而漢文所無者,概置弗論,是未究國書製作之本也。且字頭十
二,雖曰平列,其實十一章皆以第一章為綱領,而第一章又以第一句為綱領。觀
國語中並無以他字加於(■阿■額■依■鄂■烏)之上者。其偶遇此音,亦以他
字代之。蓋此數字總貫十二章,如臣之有君,子之有母,其體統實為最尊,不宜
與眾音並列。又所列(■阿■愛平聲讀■安■昂■敖)等字反居(■額■額依■
恩■鞥■歐)等字之下,亦多未安。伏稽欽定《國書新語》,即以(■阿)為
陽,以(■額)為陰。以此可見(■阿)之類皆陽位也,(■額)之數皆陰位也。
陰不可以先陽,乃國書之義例,不可以隨章布列矣。至其以五章字頭統詩韻三十
部,雖亦近似,然限以前所拈之數字,亦不足以盡清文之蘊。惟所論清字切音之
法,皆中窾要,為有益於學者耳。
△《樂原》(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囂囂子撰。不著名氏。相其紙色版式,蓋近時人也。首為《總論》一
篇,泛摭聲律身度之常談。書中亦錄《通典》、《玉海》之舊文。其他若謂陽律
有二變,陰律無二變,不知十二律旋相為宮,各有五聲二變,故得八十四聲。若
陰律無二變,則十二律旋宮止得七十二聲矣。又謂吉事用九寸起律,則黃鐘也;
凶事用八寸起律,則大呂也。考《周禮·大司樂》,凡日月食、四鎮五嶽崩、大
傀、異烖、諸侯薨令去樂,從未見有凶事用樂,亦未見先王特別八寸之管為凶事
用者,至《史記》述漢制,始有chui6*簫給喪之語,然豈可以論古樂歟?
△《律呂纂要》·二卷(內府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後亦無序跋。分上、下二篇,每篇各十有三說。大意以律
呂之要在辨其聲音之高下、長短,上篇則發明高下之節,下篇則發明長短之度。
似乎近人節錄欽定《律呂正義》以便記誦者也。
──右“樂類”四十二部,二百九十一卷,內四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案:樂為古制,宜遵古法。阮鹹、荀勖之爭不過尺之長短,房庶、范鎮之爭
不過黍之縱橫耳。宋魏漢津以徽宗指節定尺,明李文利以黃鐘為長三寸九分,盡
改古法,皆世衰而邪說作也。今於詭詞新論悉斥不錄,庶不失依永和聲之本旨焉。)
△《雅樂發微》·八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張敔撰。考明有兩張敔。其一字伯起,合肥人。永樂中貢入太學,除廣東
道監察御史,官至陝西按察使僉事。所著有《京氏易考》,見朱彝尊《經義考》。
此張敔饒州人。朱載堉《律呂精義》第五卷中載有其名。又《明史·陸粲傳》,
載粲《劾張璁·桂萼疏》,有“禮部員外郎張敔假律歷而結知”之語,與此書亦
相合,蓋即其人也。敔論樂大旨,以入聲最低者命為黃鐘,其最高者為應鐘之變
宮。是書自元聲正半律諸法以逮樂器、樂歌、懸圖舞表,分門畢具。後又作《雅
義》三卷附之,六十律、八十四調、十六鍾以及累黍生尺之法無不悉究。其《序》
謂論琴律本之朱子,論笛制本之杜夔,論旋宮本之《周禮》,論鍾釒尃本之《國
語》,於樂制頗有考證。然如論蕤賓生大呂,主《呂覽》、《淮南子》上生之說。
不知律呂相生定法,上生與下生相間,故左旋與右旋相乘。今應鐘既上生蕤賓,
而蕤賓又上生大呂,與上下相生之序極為錯迕。乃先儒已廢之論,殊不足據也。
△《大樂律呂元聲》·六卷、附《律呂考注》·四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李文利撰。文利字乾遂,號兩山,莆田人。成化庚子舉人,官思南府教授。
是書據《呂氏春秋》黃鐘長三寸九分之說,駁司馬遷黃鐘長九寸之誤。《明史·
藝文志》又載黃積慶作《樂律管見》二卷,駁文利之說。考《呂氏春秋·仲夏·
古樂篇》言:“黃帝令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嶰溪之谷,空竅厚均
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
以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
生之。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其《季夏·音律篇》又曰:“黃鐘生林鐘,
林鐘生太蔟,太蔟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
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鍾,夾鍾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
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蔟、夾鍾、姑洗、仲呂、蕤賓
為上,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為下。”是其損益相生,與《史記》同也。
假令以三寸九分為黃鐘,而如其上下相生之法,而三分損益之至於應鐘,止長一
寸八分四釐有奇,何以成聲耶?又案吳韋昭注《國語》曰“黃鐘陽之變”,言陽
氣變而為黃鐘耳,猶《漢志》雲“黃鐘為乾之初九”也,與蕤賓無與也。其言
“黃鐘為管長九寸,徑三分,圍九分”,而又舉蕤賓成數雲“管長六寸三分”,
所以分別黃鐘、蕤賓者,尋文案數,甚為明了。其不以九寸本蕤賓之律而為黃鐘
之變者,亦甚明矣。至《呂覽》先言三寸九分為黃鐘之宮,又雲次制十二筒以比
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則黃鐘之宮非即黃鐘,與《月令》雲六月律中黃鐘之
宮、十一月律中黃鐘者正同也。文利誤解《呂覽》、韋昭之意,而堅執三寸九分
為黃鐘,並以黃鐘之九寸為蕤賓,不亦舛乎?至於以三寸九分起數,循環升降。
自大呂以至蕤賓五陽辰,皆以陽升而進九分。惟黃鐘陽氣尚微,故止進六分。自
林鐘以至黃鐘五陰辰,皆以陰降而退九分。惟林鐘陰氣未盛,故止退六分。夫陰
陽進退,皆由馴致,或多或少,以漸而加,不得進退先以六分而後驟增至九分也。
又五聲生數次第,宮五十,商八十,角九十,徵七十,羽六十,多少之數,毫無
法象。又云:“變宮五十,變徵七十。”二變與正律同數,尤不可解也。其《六
十調圖》雖本《律呂新書》改其次序以從左旋,而每五調之後又列一宮,與《大
司樂》奏歌之說相附;其《雙宮對調圖》則止據奏歌二律分配之:更為牽強矣。
△《六樂說》(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劉績撰。績有《三禮圖說》,已著錄。此其論樂之書也。前有《自序》,
謂蔡氏《律呂新書》不合者多,因以古義求已亡之器,以古器推未言之義,作為
此書。然持論偏執,且多疏略。如云:“七音漢以前但謂之和繆,不能立名。”
又云:“天地自然之聲,每律有極清聲,清多濁少聲。五聲未盡,故又生變徵極
清、變商清多濁少以盡之。”而不取先儒變宮之說。夫變宮之說,漢以前固無有
矣。若變商之說,則《淮南》以後亦無有也,斯亦杜撰之甚者矣。又云:“凡字
能調為他字者為陰聲,不能調為他字者為陽聲,如黃陽荒陰之類。”案字分陰陽
始於周德清《中原音韻》。以聲之高下論之,非謂其能調他聲否也。以字母言之,
則見有陰無陽,疑有陽無陰,即純清、純濁字也。見之陽,疑之陰,雖有聲而無
其字。溪、群二母,則即一聲,而溪陰群陽,自為清濁。劉氏所言,於音韻殊為
隔閡。至於鐘磬等制,多據《博古圖》以變亂古人舊說,尤不可訓矣。
△《古樂經傳》·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湛若水撰。若水有《二禮經傳測》,已著錄。是書《補樂經》一篇,若水
所擬;《古樂正傳》十篇,則錄其門人呂懷之書;《古樂本傳》一篇,即《樂記》
原文;《別傳》一篇,皆《周禮》所言樂事;《雜傳》一篇,《律傳》一篇,則
雜采《孟子》以下及歷代論樂語也。其大旨以論度數為主,以論義理為後。故以
己所作者反謂之經,而《樂記》以下古經反謂之傳。然古之度數,其密率已不可
知。非聖人聲律身度者,何由於百世之下暗與古合,而用以播諸金石管弦之器?
若水遽定為經,未免自信之過矣。
△《樂律纂要》·一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季本撰。本有《易學四同》,已著錄。是書凡十三篇。其論聲氣之源,欲
舍古尺而治以耳,亦不甚取候氣之法。其論律管圍徑,頗以祖沖之密率疑胡瑗三
分四厘六毫有奇之說。其論黃鐘生十一律,以蕤賓生大呂非本法。其論十二律寸
法,以六變律補《鐘律解》之闕。其論正變倍半,駁但用四清聲之非。其論五聲
相生,不取沈括《筆談》。論二變聲,不取杜佑《通典》。後附趙彥肅所傳《開
元詩譜》十二章,則舊文也。本承姚江之學派,其持論務欲掃滌舊文,獨標心得。
至於論禮論樂,亦皆自出新裁。一知半解,雖不無可取,而大致不根於古義。觀
其《自序》,亦言無所師承,以意考究而得之也。
△《蔡氏律同》·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蔡宗兗撰。宗兗字我齋,山陰人。正德丁丑進士,官興化府教授。是書以
《本性》、《稽數》、《候氣》三篇為上卷,以《文聲》、《協律》、《制器》、
《正度量權》四篇為下卷。其《稽數》所據《史記》生鍾分演為圖說,皆人所同
有。其以古人半律當元定蔡氏變律,不如仍古人之名為是。其謂變律之不必增設,
亦似有所見,而未盡其奧。《文聲》一篇,不用二變,古亦有此論。驗之於今,
南曲如此,北曲則必有二變矣,皆其宮調之乙、凡二字也。至謂五聲則有二變,
如樓之梯、堂之階,則殊未協。又以疊字散聲之說而當二變,則益不合矣。《制
器篇》皆古人樂書中所有,而漏略未全。《正度量權篇》亦《律呂新書》之舊文。
其候氣之說,尤拘泥而不驗者也。《協律篇》牽引四聲,究古人歌法。不知近起
水磨腔,乃斤斤於此。前人以平、上、去、入配宮、商、角、徵、羽,分為舌居
中、口開張等說,實於五聲無與,不可混並為一。宗兗雖小變其意,然以公、隆、
麻、禾等韻配十二律,則亦尚沿其誤耳。
△《樂律舉要》·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明韓邦奇撰。邦奇有《易學啟蒙意見》,已著錄。此書為曹溶《學海類篇》
所載。核校其文,乃從邦奇《苑洛志樂》中摘錄十餘條,為立此名也。
△《樂經元義》·八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明劉濂撰。濂有《易象解》,已著錄。是書第一卷曰《律呂篇》,二卷曰
《八音篇》,三卷曰《萬舞篇》,四卷至七卷曰《古詩音調篇》,八卷曰《微言
篇》。其論律呂也,專駁《樂記》與《周禮·大司樂》。其論音調也,謂三百篇
之中宮、商近雅,徵、羽近淫。每篇每章,分出某宮某律,又於其中分列,有和
有亂。其論《頌》,又極駁圜鍾、函鍾。大都自任臆見,無所師承。前有嘉靖二
十九年《自序》,稱上下數千年,閱歷聖哲不知凡幾,皆見不及此。亦傎之甚
矣。
△《樂典》·三十六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黃佐撰。佐有《泰泉鄉禮》,已著錄。是編自一卷至十二卷為《樂均》,
自十三卷至二十一卷為《樂義》,自二十二卷至二十四卷為《大司樂義》,自二
十五卷至三十五卷為《樂記》,三十六卷為《詩樂》。其所重者則尤在《樂均》。
其言律呂之數,以為每律虛三分吹口,黃鐘之管其數七十八,半之為含少,以求
合於《呂氏春秋》黃鐘之宮三寸九分之說。又引《史記·律書》黃鐘、太蔟、姑
洗、林鐘、南呂五律之數,以為虛三分之證。不知《律書》中諸七分字皆為十分
字之訛,司馬貞《索隱》已辨之。而三寸九分亦為四寸五分之訛,近時江永《律
呂闡微》辨之尤詳。佐據此誤本為宗,故其說愈推愈謬。又古者吹律本為無孔之
管,後乃一律一呂,各為一聲。每管設孔備五聲二變之數,兼旋宮換調之法。佐
乃疑為無孔之管氣從下泄,欲每管設孔以為律始,亦殊臆撰。至於解釋經義,往
往支離。若解《大司樂》“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謂黃鐘
七變蕤賓為繆羽,應合大呂。大呂七變函鍾為繆羽,應合太蔟。其圖列黃鐘、大
呂各正聲三調、變聲九調,合為十二調。然謂正聲第一調七聲俱備,第二調則有
變宮而無變徵,第三調則變宮、變徵全無,至變聲第六調則自宮至羽並無角音,
第七調則自宮至商並無羽音,第八調則自宮至徵並無商音,第九調則惟宮之一聲。
夫天下安有一聲而可列為一調者乎?徒為異說而已。《明史》本傳載佐自稱此書
泄造化之秘,殆不然乎!
△《琴瑟譜》·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浩然始末未詳。自稱“廣東瓊州府正樂生員”,殆樂生也。第
一卷言琴瑟之制以及圖說指法。下二卷則各分諸調。浩然能協琴瑟之聲為八音,
嘗譜大成樂奏之廣州學宮,湛若水嘗為作記。其《自序》謂與其子合奏之。蓋以
專門世業,故言之特詳耳。
△《八音摘要》·二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是書凡二十五目。上卷自《歷代樂議》、《旋相為宮議》以下
為十五目。下卷分列八音及舞圖、歌譜為十目。大抵摭拾舊論,如制氏之記其鏗
鏘而已。
△《律呂新書分注圖纂》·十三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許珍撰。珍字時聘,號靜菴,天長人。卷首葉良佩《序》,有“掌教吾庠”
之語。據《太學題名碑》,良珮嘉靖癸未進士,浙江太平人。則珍乃太平學官也。
是編以蔡氏《律呂新書》分前、後二卷,前為《律呂本原》,後為《證辨》,前
後隔越,不便初學,乃以後卷《證辨》分入前卷各章之末,又取《性理大全三注》、
《集鑒》、《補註》諸書分疏於前章各段之下,以便觀覽。大抵依文為訓,無所
發明。
△《簫韶考逸》·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呂懷撰。懷有《周易卦變圖傳》,已著錄。懷律呂之學受之於湛若水,若
水嘗采所論入《古樂經傳》中。是書則又懷與其門人胡采輩問答而作也。其說以
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九均為《韶》之九成,雜引五行、納音以
相配合。其論《韶》舞則仿周人四表之制,以黃、林、太、夾、南、姑、應、蕤、
夷為九成。其論樂器則據《風俗通》笙、柷、鼓、簫、瑟、塤、鍾、磬為八音之
器。卷末又雜錄問答之語。所載十二律積數,繁衍無當。又以陰陽術數之說附會
其間,益雜糅矣。
△《律呂古義》·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呂懷撰。此編前載《總序》,後列《七圖》,分《律本》、《律變》、
《候氣》、《納音》等門,並載《雜說》內、外篇及《答問》數條。其中心統之
說,頗近釋氏。所論亦時多牽合,未能得律呂之本也。
△《律呂分解》·二卷、《律呂發明》·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孫應鰲撰。應鰲有《淮海易談》,已著錄。是書考辨律呂,多出臆斷。如
旋宮之法以十二律相生為次,每調用五聲二變,止得七聲。如通計一均五調所用
之七律,則三十五聲只得十一律。今以黃鐘一均言之,自黃鐘而上,用夷則、夾
鍾、無射、仲呂四律。自黃鐘而下,用林鐘、太蔟、南呂、姑洗、應鐘、蕤賓六
律。並黃鐘為十一律。其不用大呂者,以旋宮之法所不及也。應鰲不解其義,乃
雲大呂助黃鐘宣氣,后妃之象,地道無成,而代有終,故虛而不用。穿鑿殊甚。
其算漢斛銘文之徑,尤為疏舛。嘉量方尺圖,其外方斜即圓徑也。方求斜術,以
方尺自乘倍之,開方得斜,即以之為圓徑。用祖氏密率得圓周,乃不易之法。今
應鰲以徑一圍三最疏之率起算,命斜徑為一尺四寸有奇,周四尺二寸。是以開方
乘除所得之數無一不謬,與祖氏所有徑一一四周三五五密率相去殊遠。乃自雲依
祖氏布算,何也?況即以徑一圍三論之,則斜徑一尺四寸有奇者,周亦不止於四
尺二寸。總之根柢不明,故無往而不牴牾也。
△《舞志》·十二卷(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明張敉撰。敉初名獻翼,有《讀易紀聞》,已著錄。是書凡十二篇。一曰
《舞容》,二曰《舞位》,三曰《舞器》,四曰《舞服》,五曰《舞人》,六曰
《舞序》,七曰《舞名》,八曰《舞音》,九曰《舞什》,十曰《舞述》,十一
曰《舞議》,十二曰《舞例》。大旨以韓邦奇《志樂》為本,而雜引史傳以暢其
旨,頗為詳備。然多闌入後世俗樂,未免雅鄭雜糅。至援《山海經》刑天舞乾戚
之類以證古義,尤為貪多嗜奇,擇焉不精矣。
△《李氏樂書》·十九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李文察撰。文察里貫未詳。嘉靖十七年官遼州同知時,表進此書於朝,詔
授太常寺典簿。其書凡《古樂筌蹄》九卷、《律呂新書補註》一卷、《青宮樂調》
三卷、《典樂要論》三卷、《樂記補說》一卷、《四聖圖解》二卷。文察生平所
學,具見於《古學筌蹄》。大旨本《史記·律書》與《周官·大司樂職》文而自
為之說。《律書》生鍾術,“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
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宮。”文察解之曰:
“上九者,以九為上。尺取九寸,寸取九分,去十而存九之謂也。以下八、七、
六、五、九之數皆自酉而定。蓋酉為寸法,其位當乎十也。商八,太蔟為商,居
寅,自寅數酉當八。羽七,南呂為羽,居酉,酉沖在卯,自卯數酉當七。角六,
姑洗為角,居辰,自辰數酉當六。宮五,黃鐘為宮,居子,自子數酉當十。十者,
二其五也,是亦五焉。徵九,林鐘為徵,居未,未沖在醜,自醜數酉當九。”今
以其言考之,酉為寸法而位居十,已與上九之義不合。八、七、六、五、九之數,
羽酉、徵未皆取沖位,雖可以六陽當位,自得六陰,則居其沖解之,而自宮子至
酉實為十數,不得雲宮五,乃雲十者二其五也。勉強牽合,莫此為甚。《六十調
圖》,率以羽聲起調。如黃鐘宮起南呂,黃鐘徵起姑洗,黃鐘商起應鐘,黃鐘羽
起蕤賓,黃鐘角起大呂之類,皆以羽聲數至黃鐘而止,以合宮五、徵九、商八、
羽七、角六之數。今以黃鐘言之,黃鐘、林鐘、太蔟、南呂、姑洗、應鐘、蕤賓
七律即宮、徵、商、羽、角、變宮、變徵一均之數。黃鐘為宮,則七律自蕤賓止
矣。文察不用黃鐘、林鐘、太蔟三律,而以其南呂羽起調。至蕤賓以下,乃取大
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六律繼之,共得十聲,而合宮五之數。大呂、
夷則等律於黃鐘宮不相干涉,而第十聲之黃鐘亦非黃鐘為宮之原律。至黃鐘徵調,
林鐘為宮,七律以林鐘、太蔟、南呂、姑洗、應鐘、蕤賓、大呂為次。文察不用
林鐘、太蔟、南呂三律,而以其姑洗羽起調。至大呂下,取夷則、夾鍾、無射、
仲呂、黃鐘五律繼之,共得九聲,以合徵九之數。其謬與黃鐘宮同。而更有甚者,
黃鐘宮雖不用黃鐘本律,而有第十聲之變律,猶可言也。黃鐘徵調以林鐘徵為宮,
今棄之不用,而自姑洗至黃鐘九聲並無林鐘之律得命之為宮,而仍名之為黃鐘徵,
是名實錯亂也。《大司樂》三大祀樂天神之樂,文察以黃鐘、林鐘、太蔟、南呂、
姑洗、應鐘、蕤賓、大呂、夷則、夾鍾順行為十奏之次。大呂、蕤賓、應鐘、姑
洗、南呂、太蔟、林鐘、黃鐘、仲呂、無射逆行為十歌之次。姑洗、應鐘、蕤賓、
大呂、夷則、夾鍾為六變之次。六變之樂夾鍾為宮,則黃鐘為羽,起聲在羽之羽,
則為南呂。故一變姑洗,至六變仍得夾鍾,合南呂六變數之,則羽七也。夫《經》
文明言黃鐘為角,太蔟為徵,文察因其不合,則雲黃鐘乃夾鍾羽,在第九奏,為
夷則之角;太蔟乃夾鍾變宮,在第二奏,為林鐘之徵;至姑洗為羽,萬不得通,
乃雲姑洗在夾鍾前一位,乃黃鐘之角;黃鐘乃夾鍾之羽,其氣相關,在第三奏,
為林鐘之羽。夫六十調八十四聲旋宮之法,每一律皆含五聲二變,特以宮調不同,
某律之為某聲,乃一定之次,而不相假借。若彼此移易而仍不可通,亦徒為好異
而已矣。其《律呂新書補註》、《青宮樂調》、《典樂要論》三書,大旨不出乎
此。《樂記補說》,因陳澔之《注》而補之,以發明禮先樂後之,不及於器數。
《四聖圖解》上卷四圖:一為《伏羲先天卦圖》,一為《文王后天卦圖》,一為
《夏禹九疇圖》,一為《箕子洪範圖》。下卷四圖:一曰《用保聖躬》,二曰
《用明聖心》,三曰《用一聖動》,四曰《用直聖政》,更一字不及於樂。據其
《自序》,欲以德政為作樂之本也。然當世宗玄修之日,而引蔡沈之說稱“老彭
得之以養身”云云,毋亦欲希時好乎?
△《雅樂考》·二十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韋煥撰。煥,常熟人。嘉靖中官福建仙遊縣教諭。是書雜引前代論樂之事,
鈔撮成編。前三卷題曰《經書》,皆引《六經》言樂之文,《論語》、《孟子》
亦皆詳載。而《左傳》惟引“初獻六羽”、“季札來聘”二條。《儀禮》則不錄
一字。四卷題曰《諸子》,自太公《六韜》以至《莊子》、《列子》皆取一二條。
五卷為《五聲》,六卷、七卷為《六律》,八卷、九卷為《律制》,十卷至十二
卷為《八音》,十三卷至十六卷為《樂制》,皆剽剟習見之言。十七卷至末皆
明之樂章,並教坊曲令亦載焉。全書無所發明,惟“六羽”條下稱祀孔子當增武
舞耳。
△《律呂正聲》·六十卷(內府藏本)
明王邦直撰。邦直字子魚,即墨人。李維楨《序》以為曾官鹽山縣縣丞。林
增志《序》則以為鉛山縣縣丞。二《序》同時,自相矛盾。考《明世宗實錄》,
實作鹽山,則增志《序》誤也。其書以卦氣定律呂,推步準之《太玄經》,分寸
準之《呂覽》,故大旨主李文利黃鐘三寸九分之說,而獨斜其律,以左律為右律。
又以三分損一、隔八相生截然兩法,而力辨古來牽合為一之非。援引浩繁,其說
甚辨。自漢司馬遷至明韓邦奇諸家,皆有節取,而無一家當其意。蓋邦直當嘉靖
間上書論時政,坐是閒廢,閉戶二十年乃成此書。王士禎《池北偶談》記萬曆甲
午詔修國史,翰林周如砥嘗上其書於史館,蓋亦篤志研思之作也。然維禎《序》
述其欲比孔子自衛反魯,使《雅》、《頌》得所;邦直《自序》亦稱千載之謬可
革,往聖之絕學不患於無繼:則未免過夸矣。
△《律呂正論》·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載堉撰。是書掃除古法,自生新意。謂《史記》稱黃鐘八寸十分一,
乃約十分為寸;《管子》稱九九以是生黃鐘,乃約九分為寸;自京房、劉歆始以
九寸為九十分,以空圍相乘得八百一十分,宋蔡元定祖之:其說皆謬。因創為縱
黍、斜黍、橫黍三等尺圖,謂元定誤以斜黍之積為橫黍之積,故諸律尺度皆謬。
於是每律長短皆列三等新法,以糾其失。又以密術推內外周徑、面冪及積實,而
終之以《琴律圖譜》。大抵皆掊擊前人之說也。以載堉所撰《律呂精義》與是
書相考,是書大呂橫黍律長九寸四分三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則載大呂橫黍律
長九寸四分三厘八毫七絲四忽三微一纖;是書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九毫,
而《律呂精義》載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七微一纖;是書夾鍾
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夾鍾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八毫九
絲六忽四微一纖。其餘絲忽以下,收零作整者甚多。蓋此書為載堉草創之本,
而《律呂精義》後出,其算術與年俱進,故得數不同也。
△《律呂質疑辨惑》(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曰“句曲山人伯勤甫撰”。伯勤者,明鄭世子載堉字也。書中有云:
“《律呂精義》內篇備載各律內外周徑、面冪、積實乘除算術已詳。今恐文煩,
故不細解,只將倍、正、半三十六律內、外徑數開如左。”蓋載堉既為《律呂
精義》,又為此書以約其義也。其說謂前《漢志》度本起於黃鐘之長,黃鐘之長
便是一尺。若外加一寸然後成尺,則不可謂度本起於黃鐘之長矣。故全書俱從黃
鍾長一尺立算,與所謂《律呂精義》及《正論》互相闡發。《千頃堂書目》不著
錄,蓋未之見。今鈔本附於《律呂正論》之後,而以王所用《律呂正論序》冠於
卷端,則二書一時,傳寫裝潢者誤移也。
△《樂經以俟錄》(無卷數,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瞿九思撰。九思有《春秋以俟錄》,已著錄。是編首以十二律衍為十二月
令,摹仿《禮記》之文,頗為蕪雜。其解“用宮逐羽而清角生,引商刻羽而流徵
成”,以為“凡樂調每均自下而上,初律謂之宮,次二謂之商,次三謂之角,次
四謂之徵,次五謂之羽,則五乃羽位,非宮與商之位。因下宮居於羽調之羽位,
似乎以宮逐羽,而宮下間一之陽律即是角,故曰《用宮逐羽而清角生》。以下商
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引商刻羽,而商下間一之陰律即是徵,故曰《引商刻羽而
流徵成》”云云。按“下宮”之名見《國語》伶州鳩所論七律,“下商”之名則
亘古未聞,殆由九思杜撰。又以四清為清宮、清商、清角、清徵,如商調之數少,
宮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正宮;宮調之數少,而商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下宮。
其法以宮與商相較,商與角相較,角與徵、羽莫不皆然。惟羽居五調之末,更無
他調相較以知其孰為正羽,孰為清羽。然宮商、商角、角徵、徵羽既以次相較,
羽調獨不可與宮相較乎?且古人有少羽、繆羽、清羽諸說,《管子》又有倍羽之
律。九思不知凡一律皆有正、倍、半三聲,遂謂羽無清調,誤矣。又論蔡元定
《旋相為宮圖》黃律雖在黃鐘宮調之首,而黃律不在黃鐘羽調之末,不得謂之以
黃鐘起調畢曲。按樂律始終,條理出於自然。起調畢曲必用本律,本屬臆度。蔡
元定以黃、太、姑、蕤、林、南、應為黃律宮者,乃合五聲二變而計之。黃鐘既
在一均之內,自可以為起調畢曲。九思乃分十二律為五段,每調止用五聲,而其
所用者乃長短、大小之次,非相生之律,已屬乖舛。又謂一均以十二律周而復始,
不知五聲二變可以該括萬聲,亦為淺陋。至謂十二律之黃、太、姑、夾等字即為
均腳,尤不知而作矣。
△《律呂解注》·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鄧文憲撰。文憲號念齋,新會人。官晉江縣教諭。是書成於萬曆癸未,全
錄《律呂新書》舊注,所自為詮解者,殊不及十之一。至蔡書《六十調》一圖,
於旋宮之法,已為賅備。文憲又每調各為一圖,附於蔡圖之後,尤徒為繁碎矣。
△《樂經集注》·二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張鳳翔撰。鳳翔有《禮經集注》,已著錄。是書取《春官·大司樂》以下
二十官為《樂經》,謂漢竇公獻古《樂經》,文與《大司樂》合,是其明證。今
以所述二十官之義證之《注》、《疏》,多相符合。惟《大司樂》一官序樂制最
詳,而文亦最奧。鄭注圜鍾為宮以下文,謂天宮夾鍾陰聲,其相生從陽數,其陽
無射。無射上生中呂,中呂與地宮同位,不用中呂上生黃鐘。黃鐘下生林鐘,林
鍾地宮,又不用林鐘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與無射同位,又不用南呂上
生姑洗。其林鐘為宮,黃鐘為宮,相生之例亦然。其義頗奧,故宋元人多不從。
是書於此類要義,多未發明,而徒事牽衍文句,蓋亦無足深取矣。
△《大樂嘉成》·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袁應兆撰。應兆字瑜石,江寧人。崇禎中舉人,官休寧縣教諭。明自洪武
二十六年頒《大成雅樂》於天下,令學官依式製造。然奉行者或舉或不舉,其舉
者或久而廢。故明之季年,休寧學尚不備樂。應兆乃與知縣王佐考核定製,編為
此書。實明一代享祭先師之樂譜,非一縣之樂譜也。
△《古樂義》·十二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明邵儲撰。儲此書《明史·藝文志》不著錄。書中考辨《韶樂》尤詳。大概
據《虞書》“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為堂上之樂,“合止柷敔,笙鏞以間”
為堂下之樂,《簫韶》九成為樂之始終節奏。又據《漢志》“樂歌《九德》”顏
師古《注》“九功之德皆可歌也”之語,以“水火金木土穀惟修”至“勸之以九
歌俾勿壞”,自“天敘有典”至“政事懋哉懋哉”、“自庶頑讒說”至“於否則
威之”,自“股肱喜哉”至“百工熙哉”,自“元首明哉”至“庶事康哉”為
《九德》之歌。據舞蹈宣八風之氣及文始五行舞諸說,推之為《九韶》之舞。不
知經傳所云《韶樂》,本寥寥數語,毫無聲律器數可推。而儲乃敷衍之以為當時
《韶樂》如是。其勉強附會,自不待言。至其論十二律皆具正管正聲,子管子聲,
為二十四律。其十二律衍唱之法,如黃鐘宮衍唱以黃、林、太、南、姑、應為一
均,應、蕤、大、夷、夾為一均,皆用正管。無、仲、黃、林、太一均四律,皆
用正管,獨黃鐘用子管。南、姑、應、蕤、太一均,獨大呂用子管。不知聲音之
道,高下以漸。諸高之中而忽雜一下,或諸下之中而忽雜一高,則律不成律,歌
不成歌。儲侈言《韶樂》,實於尋常聲音之道尚未能辨也。
△《大成樂律》·一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孔貞瑄撰。貞瑄字璧六,號歷洲,晚號聊叟,曲阜人。順治庚子舉人,
官大姚縣知縣。是編乃貞瑄為濟南教授時作。推洞簫七調以明三分損一、上生下
生之旨,尤詳於琴瑟譜。其節奏大概本之闕里廟中。其辨鄭世子瑟以合宮命之別
於旋宮之說有五不可通,頗多訂正。然謂樂亡而求諸俗,至以箏為瑟之遺制,未
免亂鄭聲於雅樂矣。
△《律呂新書衍義》·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呂夏音撰。夏音字大昭,新昌人。雍正丙午舉人。官知縣。是編取蔡元
定之書,更為推闡。凡為說五、圖六。圖後又合附以論及歌訣。其論律呂相生之
次,與元定頗有異同。元定謂六律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者,皆損而
下生。六呂在醜、卯、巳、未、酉、亥六陰辰者,皆益而上生。至蕤賓生大呂,
損而下生,其管只四寸一分八釐三毫。夷則生夾鍾,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六分
六釐三毫。無射生仲呂,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二分八釐六毫。於是謂三呂在陰
無所增損,三呂在陽則用倍數,使與十二月之氣相應。夏音不從,專主《呂氏春
秋》及《淮南子》之說,謂自子至巳前六辰為陽,皆下生,下生則損。自午至亥
後六辰為陰,皆上生,上生則益。子之生未,一陽生二陰。未之生寅,二陰生三
陽。寅之生酉,三陽生四陰。酉之生辰,四陰生五陽。辰之生亥,五陽生六陰。
午之生醜,一陰生二陽。醜之生申,二陽生三陰。申之生卯,三陰生四陽。卯之
生戌,四陽生五陰。戌之生巳,五陰生六陽。自矜其說為前人未發。然應鐘生蕤
賓,以亥之六陰生午之一陰,與陰陽相生之例不合,終未若元定之書,深有合於
司馬遷、班固諸家古法也。
△《律呂圖說》·九卷(陝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建常撰。建常字仲復,渭南人。是書成於康熙戊辰,自謂殫四十餘年
之功。大抵依蔡氏《律呂新書》次第為之圖說,尤力申候氣之法。歷引《隋志》
及明人韓邦奇、王邦直之說,為之發明。案候氣之說雖詳具於《續漢志》。然隋
開皇九年高祖遣毛爽、蔡子元候氣於普明寺,其法已不能應。其事具詳《隋志》。
即蔡氏所謂多截管以求黃鐘者,亦究未之能得。建常所論,亦泥古而不知變通者
矣。末有王宏撰《後序》,歷稱黃宗羲、梅文鼎、毛奇齡諸家,以為與建常此書
皆不合,其惑滋甚。安得聚諸人於一堂,窮其本而究其變。則亦深有微詞矣。
△《鍾律陳數》·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顧陳垿撰。陳垿字玉亭,太倉人。康熙己酉舉人,官行人司行人。
自孟康、韋昭皆有黃鐘管徑三分圍九分之說,算家以其周徑相求之率於術最疏,
久廢不用。陳垿仍本舊說,以徑三分為生律之數。又云:“即九為寸,律之九,
度之十也,取徑之三十,因九歸得三分又三分分之一,為律生之度。黃鐘管徑三
分又三分分之一,以九還原,即三周十分又三百三十九分分之一十六。以九還原,
為九分又一百一十三分之四十八。”則是徑九分者乃虛立之率,而非實數。其說
與蔡氏約十為九之論合。然圍九之率終為疏舛,即陳垿究不能強解也。《隋書
·律志》載祖沖之密率徑一百一十三周三百五十五。陳垿用此率以算周徑,較
徑三圍九之法為密。如以新率四率比例推之,徑一為一率,周三一四一五九二六
五為二率,徑一百一十三為三率,推得四率之周為三五五九九九九六九四五,比
祖氏三五五密率尾數尚多八位,又陳垿所未知矣。
△《樂經內編》·二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宣猷撰。雜采諸經書言樂之文,排纂成書,無所考正。《自序》又稱
采諸史者謂之《外編》。今《外編》未見,非完書也。
△《律呂新書注》·三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周模撰。模,儀封人。是書成於雍正甲辰。所注皆依文訓義,惟於魯齋
彭氏所算黃鐘圍徑字畫訛舛者,能訂正其失耳。《自序》云:“不得黃鐘則十一
律無由而正。”然不究黃鐘之真度,而徒以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為喜
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等理語解之。此所謂言之可聽,而用之無當者也。
△《賡和錄》·二卷(廣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何夢瑤撰。夢瑤字報之,南海人。雍正庚戌進士。是書恭錄聖祖仁皇帝
《律呂正義》為《述要》上、下二卷。又以所纂蔡氏《律呂新書訓釋》、曹庭棟
《琴學纂要》附入下卷。謹案《正義》所論琴律,據《管子》、《bai6*虎通》諸書
以大弦為倍徵、三弦為宮,與諸家雲一弦為宮者迥異。蔡、曹二書尚仍舊說,夢
瑤依文訓釋,尚未能推闡御製之精微,以糾正流傳之舛誤也。
△《易律通解》·八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光邦撰。光邦,臨海人。雍正中官中書舍人。《易》道陰陽,律呂亦
本陰陽。《易》為天地自然之數,律呂亦本天地自然之數。故推而衍之,其理可
以相通。然《易》不為律作,律亦不為《易》作,無容牽合而一之也。是書引律
以合《易》,以天地五十有五之數畫為三角圖,與算家開方廉率立成之法相類。
所用過揲之數以九八不以九六,策數以五十五不以五十,於律義頗多牴牾。至律
管不用圍徑,又於十二律之外,增小呂、含少二律於無射之後,亦自我作古也。
△《樂律古義》·二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國朝童能靈撰。能靈有《周易剩義》,已著錄。是書謂《洛書》為五音之本,
《河圖》為《洛書》之源。《河圖》圓而為氣,《洛書》方而為體。五音者氣也,
氣凝為體,體以聚氣,然後聲音出焉。蔡氏《律呂新書》沿《淮南子》、《漢書》
之說,誤以亥為黃鐘之實,惟所約寸、分、厘、絲、忽之法,其數合於《史記·
律書》。因取其說為之推究源委,以成是書。夫萬事萬物,不離乎數,故旁牽蔓
引,無不可比附於圖書。而律、歷兩家以數為根,尤易於假借。其文敷衍成理,
然非聖人作樂之本旨也。伶倫制律,何嘗一字及圖書哉?
△《大樂元音》·七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潘士權撰。士權號龍菴,黔陽人。官太常寺博士。是書成於乾隆己丑。
前五卷據琴定樂,大旨本《管子》“下徵之數一百八,下羽之數九十六”、《白
虎通》“弦音離,故首徵”二說而通之。案弦審音,以首弦為下徵,二弦為下羽,
三弦為宮,四、五、六、七為商、角、徵、羽,並附以《儀樂譜》十二篇。圖說
頗繁,然實本欽定《律呂正義》“琴以首弦為下徵”之說,旁為推演。其由琴聲
而推諸樂,與近時江永《律呂新論》所見略同,但不及永書之精密耳。六卷附以
《琴譜》、《曲譜》,七卷附《歷學音調》,類例甚詳。惟合、四、乙、上、尺、
工、凡唐人新法,茲既不取,而又兼以凡字代變宮,乙字代變徵,則矛盾在所不
免矣。
△《律呂新書箋義》·二卷、附《八音考略》·一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羅登選撰。登選,衡山人。是編取蔡元定書為之訓釋,亦有強為之說者。
如《八十四聲圖箋》云:“合為黃鐘古,六為黃鐘清。”本之《宋志》所載《燕
樂字譜》。合、六皆頭管翕聲,非笛色也。《六十調圖箋》云:“今民間俗樂亦
有調法,如用六字調是古清黃鐘調。”不知俗樂以笛色正宮之字定調,頭管之翕
聲為合,是加上字哨吹之而為合。若去哨吹之,則只是上字也。且唐宋時燕樂高
於雅樂三律,以夾鍾清為宮。蔡氏《新書》云:“緊五者夾鍾之清聲,俗樂以為
宮是也。燕樂之黃鐘,其聲當雅樂夾鍾。《新唐書》雲‘宮聲應夾鍾之律’是也。”
然則笛色六字,已非雅樂黃鐘,其非古黃鐘益可知矣。至於書中所引推步算術之
類,尤為牽合。末附《八音考略》一卷,亦無大闡明雲。
△《律呂圖說》·一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紫芝撰。紫芝字鷲山,一字秀山,杭州人。是書首引朱子《鐘律篇》,
次列《黃鐘圖》,自此以下凡三十八圖,以《月建日躔圖》終焉。每圖皆為之說,
大都不出蔡元定、韓邦奇及鄭世子載堉舊說。前有孔毓璣《序》,稱其為學徒
講解“以六律正五音”句著為此書,於四子書中不留纖毫疑義。則亦舉業之緒餘
矣。
△《音律節略考》·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潘繼善撰。繼善號本菴,婺源人。是編首列律呂損益上下相生之法,次
列正半變半諸律長短之法,次列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後列《黃宮七管》至《應
宮七管》十二圖,即《律呂新書》所謂八十四聲,蓋《旋宮譜》也。其中所云本
朱子《儀禮經傳通解》者,乃局於所見而云然。朱子亦考據舊文,非自立新法也。
△《黃鐘通韻》·二卷(翰林院筆帖式都保家藏本)
國朝都四德撰。都四德字乾文,號秋莊,滿洲鑲紅旗人。是書凡十篇:曰
《律度量衡》第一、《五音位次》第二、《六律》第三、《七均》第四、《五音
六律相生》第五、《律呂名義》第六、《律本》第七、《循環為宮》第八、《聲
字》第九、《律數》第十。末又附以《琴圖》,共為上、下二卷。多本蔡元定
《律呂新書》而附益以己意。如《聲字》一篇,於國書十二字頭獨取第一、第二、
第四、第五、第十二章之字,而其餘皆不之及。而五章中又雜取第四章之(■安
■恩)二字以配宮。第五章之(■昂■鞥)二字以配商。第一章之(■阿■額)
二字以配角。第十章之(■敖■歐)二字以配徵。第二章之(■愛讀平聲■額依)
二字以配羽。以上十字,分之配十乾。又取首章之(■依■烏)兩字,共為十二
字,分配十二律,作為橫直方圓之圖,且謂人之言語聲音止此數字。殊不知我國
書十二字頭,整齊肅括,無音不備,無韻不該,非可偏舉其五字頭以為分配也。
據其所論,蓋以此五章可用漢字對音,其餘七章雙聲疊韻為漢文所無,故不用耳。
然國書有二合、三合切音之不同。推其原本,則自首句六字而外,其餘何一非雙
聲疊韻,而謂止於七章而已乎?今以漢文字有無為國音之區別,漢文所有者,則
取配五音十二律,而漢文所無者,概置弗論,是未究國書製作之本也。且字頭十
二,雖曰平列,其實十一章皆以第一章為綱領,而第一章又以第一句為綱領。觀
國語中並無以他字加於(■阿■額■依■鄂■烏)之上者。其偶遇此音,亦以他
字代之。蓋此數字總貫十二章,如臣之有君,子之有母,其體統實為最尊,不宜
與眾音並列。又所列(■阿■愛平聲讀■安■昂■敖)等字反居(■額■額依■
恩■鞥■歐)等字之下,亦多未安。伏稽欽定《國書新語》,即以(■阿)為
陽,以(■額)為陰。以此可見(■阿)之類皆陽位也,(■額)之數皆陰位也。
陰不可以先陽,乃國書之義例,不可以隨章布列矣。至其以五章字頭統詩韻三十
部,雖亦近似,然限以前所拈之數字,亦不足以盡清文之蘊。惟所論清字切音之
法,皆中窾要,為有益於學者耳。
△《樂原》(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囂囂子撰。不著名氏。相其紙色版式,蓋近時人也。首為《總論》一
篇,泛摭聲律身度之常談。書中亦錄《通典》、《玉海》之舊文。其他若謂陽律
有二變,陰律無二變,不知十二律旋相為宮,各有五聲二變,故得八十四聲。若
陰律無二變,則十二律旋宮止得七十二聲矣。又謂吉事用九寸起律,則黃鐘也;
凶事用八寸起律,則大呂也。考《周禮·大司樂》,凡日月食、四鎮五嶽崩、大
傀、異烖、諸侯薨令去樂,從未見有凶事用樂,亦未見先王特別八寸之管為凶事
用者,至《史記》述漢制,始有chui6*簫給喪之語,然豈可以論古樂歟?
△《律呂纂要》·二卷(內府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後亦無序跋。分上、下二篇,每篇各十有三說。大意以律
呂之要在辨其聲音之高下、長短,上篇則發明高下之節,下篇則發明長短之度。
似乎近人節錄欽定《律呂正義》以便記誦者也。
──右“樂類”四十二部,二百九十一卷,內四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案:樂為古制,宜遵古法。阮鹹、荀勖之爭不過尺之長短,房庶、范鎮之爭
不過黍之縱橫耳。宋魏漢津以徽宗指節定尺,明李文利以黃鐘為長三寸九分,盡
改古法,皆世衰而邪說作也。今於詭詞新論悉斥不錄,庶不失依永和聲之本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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