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經部二十四
○禮類存目二
△《批點檀弓》·二卷(兵部侍郎紀昀家藏本)
舊本題“宋謝枋得撰”。枋得字君直,號疊山,信州弋陽人。寶祐四年進士。
宋末為江東制置使。臨安破後,即弋陽起義兵。兵潰後遁跡浦城,元福建行省魏
天佑迫脅送燕京,遂絕食而卒。事跡具《宋史·忠義傳》。是編莫知所自來。明
萬曆丙辰,烏程閔齊伋始以朱墨版刻之。齊伋《序》稱得謝高泉所校舊本,亦不
言謝本出誰氏。書中圈點甚密,而評則但標章法、句法等字,似孫鑛等評書之
法,不類宋人體例。疑因枋得有《文章軌範》,依託為之。又題“楊升庵附註”,
而與慎《檀弓叢訓》復不相同。據齊伋《序》,稱匯《注》、《疏》、《集注》、
《集說》諸書,去其繁而存其要,以著於簡端。則齊伋之所加,非慎原注也。蓋
明季刊本,名實舛互,往往如斯矣。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一卷(通行本)
舊本題“元吳澄撰”。其書以七十二候分屬於二十四氣,各訓釋其所以然。
考《禮記·月令》,本無七十二候之說。《逸周書·時訓解》乃以五日為一候。
澄作《禮記纂言》亦引《唐月令》,分著五日一候之義,然不聞更有此書。其說
以《經》文所記多指北方,非南方之所習見,乃博考《說文》、《埤雅》諸書,
兼訪之於農牧,著為此編。然考證名物,罕所發明。又既以螻蟈為土狗,又載鼯
鼠五技之說,自相矛盾。既以虹為日映雨氣,又引虹首如驢之說,兼采雜書,亦
乖解經之法。疑好事者為之,託名于澄也。
△《檀弓叢訓》·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楊慎撰。慎字用修,號升庵,新都人。正德辛未進士第一,授翰林院修撰。
以諫大禮,謫戍滇中。事跡具《明史》本傳。此本前有慎《自序》,後有永昌張
含《跋》。蓋慎在滇中,采鄭、孔、賀、陸、黃、吳諸家注義,以補陳澔《集
傳》所未備。然如胡寅以檀弓為曾子門人,與子思同纂修《論語》。魏了翁又斷
為子游門人。此書既單行,何得於著書之人略而不敘,但引孔《疏》數言,無所
訂正。又言思為子游之子,《注》復遺之。至大夫遣車五乘,與《周官·典命》
之文不合者,亦未置一語。蓋邊地無書,姑以點勘遣日,原不足以言詁經也。
△《就正錄禮記會要》·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宗周撰。周字維翰,興化人。嘉靖辛卯舉人,官至馬湖府知府。是編於先
王之制、先聖之言多以意斷制,懸定是非。其義皆不考於古,其體亦近於語錄,
頗不雅馴。
△《禮記明音》·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王覺撰。覺,江陰人。《江南通志》作武進人。嘉靖辛丑進士。書末有南
京禮部郎中巴郡劉起宗《跋》,稱溝東王子。溝東蓋其別號也。是書大抵據陳
澔《集說》,專標字音,因書而及其義,因聲而及其形。其所引諸書,刪節詳
略,初無體例,亦間有不著出典者。雖於訂正俗讀,不為無功,要亦鄉塾課蒙之
本而已。
△《禮記集說辨疑》·一卷(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明戴冠撰。冠字章甫,長洲人。以選貢授紹興府訓導。是書所論,凡《曲禮》
六條,《檀弓》九條、《王制》三條、《曾子問》二條、《文王世子》一條、
《禮器》一條、《郊特牲》一條、《內則》五條、《玉藻》二條、《大傳》一條、
《少儀》一條、《喪大記》二條、《祭義》一條、《表記》一條、《緇衣》一條,
蓋未竟之書也。嘉靖丁未,陸粲刊冠所作《濯纓亭筆記》,附載於末。然筆記為
雜說,而此書究為經解。今仍析為二,各著錄焉。
△《禮記集注》·三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徐師曾撰。師曾有《今文周易演義》,已著錄。是書以陳澔《集說》為
未得《經》義,故別采先儒舊說以為此注。於鄭、賈《注》、《疏》間能體會,
然訾斥《經》文者不一而足。如《曾子問》云:“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
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
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賜服,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師曾謂齊衰、大小
功待除而冠,未為遲,何必因喪而冠?冠禮三加而醮,冠畢而醴,若諸侯大夫服
賜服,不雲三加,安得有醮而無醴?遂指二句為誤,當雲“有冠醴,無冠醮”。
蓋師曾以《儀禮·士冠禮》之三醮一醴並為周人一代之制,故謂三醮之時各有醮,
冠畢而又醴。今《經》文既無三加,則第當有醴,不當有醮。不知周制三加之時
並無三醮,待冠畢而始一醴耳。其三加、三醮乃殷禮,故《經》文次在冠畢而醴
之後,先本朝而後前代也。《士冠禮》鄭《注》、賈《疏》甚明。此《經》因遭
喪殺禮,故改冠後之一醴為一醮,自用周制。師曾不考《注》、《疏》,誤執殷
禮,故有是說。蓋於三《禮》經義未能融合。僅隨文而生義,宜其說之多誤也。
△《禮記日錄》·三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黃乾行撰。乾行字玉岩,福寧人。嘉靖癸未進士,官至重慶府知府。是書
首有嘉靖乙卯鍾一元《序》,言乾行以是經掇科第,拜京秩,膺命相禮衡藩,乃
以公之士類。今觀其書,割裂《周禮》、《儀禮》,散綴於《禮記》之中,不復
別識。與朱子《經傳通解》之例,已大相剌謬。又以國小故實竄入《經》文,混
合為一,尤為龐雜。其注或一節附論一篇,或十餘節附論一篇,多牽引道學語錄,
義皆膚廓。
△《禮記輯覽》·八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徐養相撰。養相,睢陽衛籍,鳳陽人。嘉靖丙辰進士。其書蓋為科舉而設,
不載《經》文,惟以某章某節標目,循文訓釋,不出陳澔之緒論。
△《禮記要旨補》·十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舊本題“戈九疇撰,聞人德行增補”。蔡必大《序》又稱:“古睦守戈公以
聞人先生舊所傳《要旨》版行,先生獨弗是,曰是吾土苴也。因取舊稿改竄補綴,
以備一家之言。”據此,則是書始終出德行手,九疇特刊行之耳,與標題殊相矛
盾。又朱彝尊《經義考》載聞人德行《禮記要旨補》十六卷,又載戈九疇《禮記
要旨》十六卷。戈氏書既載其後,不應聞人氏書先雲補,尤為舛互。此本僅有十
卷,而兼題二人之名。其書乃鄉塾講章,每節下綴以破題,最為猥陋。殆書賈以
二家之言合併竄亂,以成此本歟?明季坊本,其不足信類如此,不足深詰也。九
疇字雨泉,錦衣衛人。嘉靖己未進士。據蔡必大《序》,其官為嚴州府知府。德
行字越望,餘姚人。嘉靖戊戌進士。據呂本《序》,其官乃由翰林外謫。其詳則
均不可考矣。
△《禮記中說》·三十六卷(內府藏本)
明ma6*時6*敏撰。時敏字晉卿,陳留人。隆慶中貢生。是編不載《經》文,但如
坊刻時文題目之式,標某章某節,而敷衍其語氣。其名“中說”者,謂折眾說而
得其中也。然大旨株守陳澔《集說》,未見其折中者安在。
△《禮記新義》·三十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明湯三才撰。三才字中立,丹陽人。朱彝尊《經義考》敘其書於王翼明、趙
宧光之前,蓋隆慶、萬曆間人也。前有其子道衡《序》。其書與先儒傳注多所牴
牾,如解“純素”謂純字不當讀準;解“負劍辟咡”謂負劍為長者背負童子:
皆不可為訓。惟於名物度數偶有考證,間或可備一解耳。
△《禮記疑問》·十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姚舜牧撰。舜牧有《易經疑問》,已著錄。是書依文訓義,多作語錄之體。
間有新說,則多與《經》義違背。如《曲禮》:“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純
素。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鄭氏《注》:“純,緣也。”《玉藻》曰:“縞
冠玄武,子姓之冠也。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深衣》曰:“具父母,衣純
以青。孤子,衣純以素。”訓最明晰。舜牧乃雲《論語》“麻冕禮也,今也純儉”。
此純字亦將作飾緣解乎?是並字義未及詳考,而漫與鄭、孔為難也。
△《檀弓輯注》·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陳與郊撰。與郊字子野,海寧人。萬曆甲戌進士,官至太常寺少卿。是書
惟解《檀弓》上、下二篇。於鄭《注》全錄,於孔《疏》則刪繁存簡,謂之《疏
略》。其陳澔諸家之說,則分行附書,各略以已意為論斷。所論如《檀弓》名
篇取首二字,不從《正義》非門徒而達禮之說;孔子少孤一條,釋其慎也即如字,
謂必誠必信曰慎,不從鄭氏改慎為引之訓:皆有可取。然於喪禮異同,反無是正,
未免舉小而遺大耳。
△《檀弓述注》·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林兆珂撰。兆珂有《詩經多識編》,已著錄。是書集鄭《注》及諸家之說
而斷以己意。如二三子群居則絰,辨鄭《注》以為朋友之非;速貧速朽取方希古
之言,以為傳者之繆:皆為有見。惟《經》文加以評點,非先儒訓詁之法。如王
廷相論立後笄榛,與王應麟考證蒼梧之類,皆事關《經》義,而轉與論文剩語列
在上方,亦非體例也。
△《禮記通解》·二十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郝敬撰。敬有《周易正解》,已著錄。言《禮記》者當以鄭《注》為宗。
雖朱子掊擊漢儒,不遺餘力,而亦不能不取其《禮注》。蓋他經可推求文句,據
理而談。三《禮》則非有授受淵源,不能臆揣也。敬作此注,於鄭義多所駁難,
然得者僅十一二,失者乃十之ba6*九。如謂“未仕者不稅人”,稅當為襚。“國
君七個,遣車七乘”,個字同介。《月令》“冬祀行”是祀井,非祀道塗之行,
若祀道塗,則祀土矣。又謂“鄉人禓”是袒裼相逐,不讀為陽,鄭訓為強鬼,
非也。又謂“動乎四體”為人之四體,非龜也。凡此之類,有前人已言者,亦有
自立義者,固足以匡鄭氏之誤。至於《曲禮》“蔥處末”,鄭訓為
熟蔥,本自不誤。蓋上文有膾炙、有醯醬。膾為細切之肉,腥細者為膾,炙為炮
肉,皆二物也。蔥分生熟,亦承上二物而來。而敬引“井渫不食”,謂
即渫字,通為屑,蓋蔥屑也。考之《爾雅》、《說文》、《玉篇》、《廣
韻》諸書,古無訓為屑者也。又謂醆酒涚於清,汁獻涚於醆酒,猶明
清於舊澤之酒,本以茅泲醴盛於醆,和之以水,加鬱金汁以獻,如今人以水和飲
陳酒之類。舊澤謂舊酒醲厚如膏澤。鄭援《周禮》,謂明酌為事酒,醆酒為盎齊,
清為清酒,汁獻作汁沙,舊澤當作舊醳,皆誤。今詳推鄭義,皆援據精詳,無
可駁詰。敬乃以意更易,徒形臆斷。又謂襲上有衣,不宜又加以裼,多衣則累,
古義不明。不知錦在裘上,上有絅衣,經典分明,何可居今而議古?又謂孚尹,
孚為信,尹為割,鄭作浮筠者非。不知玉之浮光旁達,猶誠信之及人,若第訓孚
為信,則下文固有信字在,豈非重文累句乎?大抵鄭氏之學,其間附會讖文以及
牽合古義者,誠不能無所出入,而大致則貫穿群籍,所得為多。魏王肅之學百倍
於敬,竭一生之力與鄭氏為難,至於偽造《家語》以助申己說。然日久論定,迄
不能奪康成之席也。敬乃恃其聰明,不量力而與之角,其動輒自敗,固亦宜矣。
△《禮記新裁》·三十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童維岩撰。維岩字叔嶷,錢塘人。其書但標舉題目,詮發作法。蓋鄉塾課
本,專為制義而設者。
△《檀弓原》·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姚應仁撰。應仁字安之,徽州人。是編取《檀弓》上、下二篇,刪節陳氏
《集說》,益以諸家評註,而參以已意,亦往往失之臆斷。如“何居”之居,謂
不應音姬,當作何處講,則並不知古義。又“君子有終身之憂,故忌日不樂”,
蓋以喪期有限,而思慕無窮,故於此日戒之終身。而應仁謂一日不足以概終身,
唯曾子不忍食羊棗,謂之日日忌,尤曲說矣。
△《禮記說義集訂》·二十四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楊梧撰。梧字鳳閣,一字嶧珍,涇陽人。萬曆壬子舉人,官青州府同知。
是書不載《經》文,但如時文題目之式,標其首句,而xia6*注曰幾節。大旨以陳
澔《禮記集說》、胡廣《禮記大全》為藍本,不甚研求古義。如鄭《注》釋
“曾子吊於負夏”一條,謂“填池”當作“奠徹”。胡氏詮謂池以竹為之,衣以
青布,所謂池視重霤者。填者縣也,魚以貫之,謂將行也。與鄭大異。而此書但
雲填池當作奠徹,不言本自康成,亦不復考訂同異。又如“孺子<享黃>”一條,
論設撥之制,謂設撥是設定撥榆沈之人。蓋以榆性堅忍,所謂“不剝不木,十年
成穀”者,性沈難轉,故設撥以撥輴。其說本諸陸佃,與鄭《注》讀撥為拂者
迥殊,亦不題出陸名及參校鄭義。凡此之類,不可勝數。蓋鈔撮講章,非一一采
自本書,故不能元元本本,折眾說之得失也。
△《禮記纂注》·三十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湯道衡撰。道衡字平子,丹陽人。萬曆丙辰進士,官至僉都御史,巡撫甘
肅。其父三才,嘗作《禮記新義》三十卷,已著於錄。此本乃道衡居憂之時,自
采陳澔《集說》、徐師曾《集注》,掇其所長,裒為一編,而以己所偶得,附
載書之下方,故名《纂注》。與《新義》截然二書。卷首標題,亦不名《新義》。
而李維楨、胡士容二《序》皆稱曰《禮記纂注新義》,竟合兩書而一之,殊為舛
誤。朱彝尊作《經義考》,但載三才書,而不及此書。殆亦誤以為一也。獨是刊
書之時,道衡尚在,不應不一視維楨、士容之《序》,遽授之梓。此則理所不可
解耳。
△《禮記手書》·十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陳鴻恩撰。鴻恩,黃岡人。萬曆中舉人。此書成於崇禎癸未,乃鄉塾課蒙
之本。
△《檀弓通》·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徐昭慶撰。昭慶有《考工記通》,已著錄。此編亦取便於初學,體例與所
解《考工記》同。其釋“曾子易簀”一章,謂寢簟無定製,不過大夫華而士朴。
案古制流傳,雖不可悉考,然以席之重數與夫粉純、黼純之異及車旂衣服之別推
之,則大夫、士之簟亦必有辨。既明曰大夫之簟,則簟為大夫之制明矣,不必好
立異說也。
△《禮記意評》·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泰貞撰。泰貞字道子,海鹽人。萬曆丙辰進士,官至監察御史。漢儒說
《禮》,考《禮》之制。宋儒說《禮》,明《禮》之義,而亦未敢盡略其制。蓋
名物度數,不可以空談測也。泰貞此書,乃棄置一切,惟事推求語氣。某字應某
字,某句承某句,如場屋之講試題,非說經之道也。
△《說禮約》·十七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許兆金撰。兆金字丙仲,餘姚人。天啟中貢生,官弋陽縣知縣。是書乃坊
刻講章,於名物制度絕無考證。其注《王制》有曰:“三命玄,再命絺。”考
《周禮》孤四命絺冕,非再命也。如此者比比而是,亦太疏舛矣。
△《禮記敬業》·八卷(江蘇周厚堉家藏本)
明楊鼎熙撰。鼎熙字緝庵,京山人。崇禎庚午舉人。是書專為舉業而作,徑
以時文之法詁經。又刪去《曾子問》、《明堂位》、《喪服小記》、《喪大記》、
《奔喪》、《問喪》、《間傳》、《三年問》、《喪服四制》九篇。宋人《禮部
韻略》,凡字出喪禮者不載,已為紕謬,然未敢刪《經》也。至明代而喪禮不命
題,士子亦遂棄而不讀。如鼎熙輩者,汨於俗學,乃並《經》文去之。時文盛而
經義荒,此亦一驗矣。宋人亦以《檀弓》為喪禮,故“何居”之“居”,《韻略》
不載,楊伯嵒《九經韻補》欲增之。此篇獨有《檀弓》,蓋以坊選古文多錄之,
以為有資於八比,故不敢去也。
△《讀禮記略記》·四十九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朝瑛撰。朝瑛有《周易略記》,已著錄。是書以一篇為一卷,每段之下
附以注,無注亦存《經》文。其研究典物,有裨於實義者僅十之一,餘皆詮釋文
句而已。至於三年一禘、五年一祫之說,謂不可信,考證尤疏。惟前有《三禮總
論》,言異同之故,乃頗有可采。
△《檀弓評》·二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牛斗星撰。斗星字杓司,杭州人。是編每章皆摘錄陳澔《集說》,而以
評語載於上闌,如唐韓愈、宋謝枋得、元吳澄、明楊慎、茅坤諸家悉采入之,而
謝氏之說獨多。
△《禮記提綱集解》·四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邱元復撰。元復字漢標,號嵋庵,諸城人。是書不列《經》文,但如時
文之式,標某章某節題目,隨文衍義,以陳氏《集說》為主。蓋經生揣摩弋獲之
本也。前有李煥章《序》。煥章以淹通名,未必肯序此書,或託名歟?
△《禮記疏略》·四十七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沐撰。沐有《周易疏略》,已著錄。沐於《易》、《詩》、《書》、
《春秋》皆有完書。此《經》則但有《禮運》、《禮器》、《樂記》、《學記》
四篇。其餘乃武進王渭、登封馮五典、上蔡李范世及其從子煓所分注,而沐總
其成。書內又有張燧、張烒所注者,《內則》一篇,則又全用陳澔注。龐雜
湊泊,無復體例。《自序》謂他經皆疏略,《五經》闕一不可。又謂“耄矣倦於
勤,不得已,會同志而屬之以分注”云云。夫詁經本著所心得,何必務取足數乎?
△《禮記惜陰錄》·八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徐世沐撰。世沐有《周易惜陰錄》,已著錄。是書合《曲禮》、《檀弓》、
《雜記》各為一篇,刪古本上下之目。《大學》、《中庸》二篇則仍從古本,全
錄以成完書。每篇之首各注其大意,每篇之末各評其得失。所注多襲陳澔之文,
而簡略彌甚。如《月令》:“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穀於上帝,乃擇元辰,天
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世沐釋元日曰上辛,釋元辰曰郊後吉日。
今考《正義》:“甲乙丙丁等謂之日,郊用上辛,故云元日。子醜寅卯等謂之辰,
耕用亥日,故云元辰。”蔡邕《獨斷》曰:“青帝以未臘卯祖,赤帝以戌臘午祖,
白帝以醜臘酉祖,黑帝以辰臘子祖,黃帝以辰臘未祖。”是皆祭之用元辰,與用
元日異者也。今世沐知元日為上辛,而不知元辰之為亥日,但云郊後吉日,是並
未考《正義》也。又《月令》:“令百工審五庫之量。”世沐云:“庫門設此五
庫。”今考《玉海》引《三禮義宗》曰:“因其近庫,即以為名,非即於庫門設
此五庫也。”《周書·作雒篇》“應門庫台元閫”,蓋謂庫門亦為台門之制。
《公羊傳注》:“禮,天子諸侯台門外闕兩觀,諸侯內闕一觀。”此兩觀、一觀
之地,豈遂以為可設五庫乎?又《玉藻》曰:“日中而餕,奏而食。”世沐云:
“疑朝食無樂,至日中餕餘乃用樂勸飫。”今考《膳夫》曰:“王日一舉鼎,十
有二物皆有俎,以樂侑食。卒食,以樂徹於造。”此非謂餕餘之食也,而侑食皆
有樂,故《玉藻》孔《疏》曰:“言餕餘之時,奏樂而食。”餕尚奏樂,即朝食
奏樂可知。此義甚顯,而世沐疑其無樂,疏矣。觀其《自序》,世沐手錄此稿時,
年七十四矣,可謂耄而好學,而其書如是。蓋講學家之談經,類以訓詁為末務也。
△《禮記偶箋》·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萬斯大撰。斯大有《儀禮商》,已著錄。是書與所為《學禮質疑》相表
里,皆欲獨出新義,而多不能自通。如謂《士喪禮》所云乘車、道車、稾車即是
遣車,則士亦有遣車,鄭《注》謂士無遣車誤。又謂牲體不載於遣車。今考《雜
記》:“遣車,疏布輤,四面有章。”《注》:“輤其蓋也。四面皆有章蔽,
以陰翳牢肉。”而《既夕》記薦乘車,鹿淺幦、乾笮、革靾,載旟,纓轡、貝
勒,縣於衡。但稱鹿幦,則僅覆式之章,而無四面之章可知。又凡喪車之有輤
者,《經》文必特著之。《雜記》曰:“其輤有裧,緇布裳帷。”又曰:
“大夫以布為輤。”又曰:“士輤蒲蓆以為裳帷。”其於遣車,亦特著曰布
輤。《士喪禮》經文於乘車詳及幦、笮、靾、旃、及纓轡、貝勒之細,而不
著輤及四面之章,則異於遣車明矣。又《士喪禮》:“乘車載皮弁,道車載朝
服,稾車載蓑笠。”而《雜記》曰:“遣車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載
粻。”蓋載牲兼載粻也,與載皮弁、朝服、蓑笠不同。乃斯大謂遣車載粻
而不載牲,烏知載皮弁、朝服之車又豈容兼載粻乎?又鄭注“置於四隅”,謂
以此遣車置於槨之四隅。故《周禮·巾車》云:“大喪飾遣車。”鄭亦云:“使
人以次舉之,以如墓。”蓋遣車小,故可以人舉之,置諸槨中。即斯大亦信其說。
若《士喪禮》之乘車、道車、稾車,賈《疏》云:“此三車皆當有馬,故有纓、
轡、勒。”則非人力之所能舉而槨之所能容也,與遣車安得合而為一?《檀弓》
曰:“諸侯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是遣車載牲之明證。乃斯
大謂個與介通,七乘、五乘乃視七介、五介之數。今考《雜記》曰:“遣車視牢
具。”《注》:“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遣奠,天子太牢包九個,
諸侯亦太牢包七個,大夫亦太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
據此,則《雜記》所云“牢具”,即《檀弓》所云七個、五個。惟遣車載牢具,
故其數視牢具。其牢具有七個、五個,故《檀弓》有七乘、五乘。斯大乃謂遣車
不載牲,於《檀弓》、《雜記》顯相剌謬。《特牲禮》曰:“佐食盛肵俎,俎
釋三個。”鄭《注》:“個猶枚也。”《有司徹》曰:“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
個。”《士虞禮》曰:“舉魚臘俎,俎釋三個。”《少儀曰》:“太牢則以牛左
肩臂臑九個。”是個為牲體,諸經鑿鑿。斯大於《檀弓》乃廢個之正文而從介之
借讀,影響甚矣。斯大又謂《雜記》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
七月而卒哭;大夫以上間月卒哭。若亦間日虞,則終虞與卒哭相去日遠,於《檀
弓》所言“必於是日也接”不合。大夫以上,初虞皆是葬日,自後或間五日,或
七日,或九日。今考《檀弓》曰:“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
不忍一日未有所歸。”《注》曰:“有所用接之處,禮所謂他用剛日也。”賈疏
《喪服小記》:“赴葬者,赴虞三月而後卒哭。彼據士禮而言,速葬速虞而後,
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謂之為變。大夫以上依時葬,及虞者後卒哭,
雖遠,其間不復祭。”據此,則大夫以上虞與卒哭異月,本是常禮,為赴葬、赴
虞者設,並不為大夫以上虞、卒哭異月設也。然則虞、卒哭不相接,於大夫以上
何嫌哉?《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故再虞、次虞,止間日一舉。
若間五日、七日、九日一舉,則與弗忍離之意太遠。又《喪服》章:“大功三月,
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注》:“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
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據此,大夫於虞訖受
服,《經》明雲三月受服,則大夫之卒哭自在五月,而初虞自在三月明矣。斯大
謂大夫以上虞必與卒哭之日相接,因延虞期以下就卒哭之月,殊屬臆測。又斯大
謂魯有周廟,即頖宮也。魯立頖宮之學,以后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後人因頖
宮祀文王,故以周廟為文王之廟。今考《文王世子》:“必釋奠於先聖、先師。”
鄭《注》:“先聖,周公若孔子。”又曰:“凡學,春官釋奠於先師。”鄭注
《周禮》曰:“凡有道有德者,使教國子,死則以為樂祖,祭於瞽宗。”此先師
之類也。斯大謂魯頖宮以后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未之前聞也。又考《襄公十
二年傳》曰:“吳王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
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
胙、祭臨於周公之廟。”杜《注》“宗廟,所出王之廟。”又考《檀弓》:“兄
弟吾哭諸廟。”若頖宮則鄭《禮器注》所謂郊之學也。為同姓哭臨,不應在郊學,
則周廟非頖宮明矣。《昭十八年傳》:“鄭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豈亦曰頖宮
乎?是其尤不可通者也。其他若謂周每年時祭皆祫,《儀禮》、《覲禮》與《曲
禮》天子當寧而立曰朝,本是一禮。深衣十二片,四片屬於內衽,四片屬於外衽。
其誤已於所為《儀禮商》、《學春秋隨筆》、黃宗羲《深衣考》中辨之。至謂祭
天之圜丘即《覲禮》之方明壇,則尤駭見聞,不足深詰已。
△《曾子問講錄》·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是書載許輶以下諸人質問之辭,
而各為之答。大抵掊擊鄭《注》、孔《疏》,獨標己見。其中決不可通者,如
《經》文:“壻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壻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
母死,壻亦如之。”孔《疏》曰:“女之父母已葬,壻家使人請,女家不許,
壻然後別取,禮也。”蓋孔氏以女家不許而男別取,與男家不許而女別嫁,互
文見義。奇齡則謂壻辭婚後,女家復請重理前說,而男家反故以餘哀未忘,弗
敢即取,然後女家徐徐嫁之。謂仍嫁此壻,弗別嫁也。殆因何孟春《餘冬序錄》
深疑此記之有訛,故奇齡解以此說。然案之《經》文,全不相合。夫讀古人書,
當心知其立言之意,而不可拘滯於其辭。《禮記》此文,蓋為屆婚期而遭喪者,
男或以中饋之乏主,不能待其女免喪,而先議別取。女或以摽梅之過期,不能待
其壻免喪,而先議別嫁。故聖人明為之制,使必待三年免喪而後請。明未三年
免喪以前,不容有異說也。使必待壻不取而後別嫁,必待女不嫁而後別取,明
苟非壻不取、女不嫁,則斷無別嫁、別取之理也。然則所謂壻不取、女不嫁
者,乃充類至義之盡,要以必無之事,猶晉文公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後嫁”耳。
何必作是曲說哉?況《左傳》載齊桓公出蔡姬,蔡人嫁之。魏犨以嬖妾屬其子曰:
“必嫁之。”則嫁之為別嫁,明矣。何得解為仍嫁此壻,弗別嫁也?是皆橫生
臆見,殊不可從。惟謂三月廟見為廟見舅姑,謂除喪不復昏為不復行昏禮數條,
尚能恪守《經》文《注》義,不為譎變之說耳。
△《禮記詳說》(無卷數,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冉覲祖撰。覲祖有《易經詳說》,已著錄。其《自序》謂明太祖時專以
《注》、《疏》衡士,及成祖始用陳氏《集說》。考《元史·選舉志》,仁宗皇
慶中,已以《禮記註疏》取士,不始於明。覲祖考之未審也。其書於《注》、
《疏》錄十之五,兼采衛湜、吳澄、郝敬及諸家之說,大旨取足與陳澔《集說》
相發明者。《自序》謂坊本諸講,其標宗旨、剔字句、順口吻、聯脈絡、化板為
圓,亦足醒人心目,故編檢而分載之,附先儒後。則其作書之旨,大略可知已。
△《禮記章義》·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兆錫有《周易本義述蘊》,已著錄。是書大意,謂《禮記》
由漢儒掇拾而成,章段繁碎,說者往往誤斷誤連,當分章以明其義,故曰“章義。”
其說謂如《曲禮》“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當通下父子、兄弟二條為章,“
儗人必於其倫”當通下君大夫、士庶各條為章。又有本非一篇而牽合為篇者,
如《經解》之“天子”以下,《聘義》之“問玉”之屬。有簡篇互錯者,如《射
義》篇首之“射必先燕”節,當是領起《燕義》、《鄉飲酒義》之總辭。《燕義》
篇首之“秋合諸射”節,當是領起《射義》之辭。逐條討論,時有所見。至於孔
氏之不喪出母及降婦人而後行禮諸條,皆徵引《儀禮》以駁前人之謬,亦間有考
證。較之陳澔所注,固為稍密,而大致循文推衍者多。如《檀弓》:“子張死,
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此自孔子沒後之事,兆錫乃注曰:“豈其未聞
教之初則然歟?”是未詳子張少孔子四十八歲也。疏略如是,而動輒排擊鄭、孔,
談何容易乎?
△《校補禮記纂言》·三十六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元吳澄原本。國朝朱軾重訂。澄有《易纂言》,軾有《周易傳義合訂》,皆
已著錄。是書篇目、注釋,一仍原刻。惟軾有所辨定發明者,以“軾案”二字為
別,附載於澄注之末,然不及十分之一二。其中間有旁涉他文者。如注《曲禮》
“左青龍而右bai6*虎”一節云:“軾按此節,一首絕好古詩。‘急繕其怒’四字,
摹寫入神。予嘗閱兵,壁壘森嚴,旌旗四匝,中建大纛,鼓停金靜,寂無人語。
已而風動大纛,如驚鴻乍起,急不可引。又如雷聲,山鳴谷應,奔濤駭浪,澎湃
衝擊。乃知‘急繕其怒’四字之妙。”殆偶有所見,即筆於書,後來編錄校刊之
時失於刪削歟?
△《戴記緒言》·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陸奎勛撰。奎勛有《陸堂易學》,已著錄。是書大旨以《禮記》多出漢
儒,不免有附會古義之處,而鄭康成以下諸家,又往往牽合穿鑿以就其說,乃參
考諸經,旁采眾說以正之。每篇各以小序為綱,而逐字逐句條辨於後。然自信太
勇,過於疑經疑傳,牽合穿鑿,亦自不能免也。
△《禮記類編》·三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元滄編。元滄字麟洲,仁和人。康熙丁酉副榜貢生。以修書議敘,官
文昌縣知縣。是書取《禮記》四十七篇分類排纂,先五典,次五禮,而冠以《通
論》、《廣論》。《通論》兼禮、樂,《廣論》分敬、仁、行、學、治、政六條
目。末附諸禮儀節。如《曲禮》毋不敬”至“樂不可極”數語,列於《廣論》敬
之首,“賢者狎而敬之”至“直而勿有”數語,列於《廣論》行之首,“夫禮者
所以定親疏”至“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數段,列於開卷《通論》禮之首,頗
為繁碎。《自序》云:“割截《經》文,各依門類,先儒有行之者。”且謂“此
書非誦習之書,而考索之書也。誦習則《檀弓》有《檀弓》之文,《緇衣》有
《緇衣》之文。考索則《曲禮》有《內則》之事,《內則》有《少儀》之事”雲
雲。其書蓋取檢閱之便,然而《經》文變為類書矣。
△《學禮闕疑》·八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劉青蓮撰。青蓮字華岳,襄城人。是書皆補正陳澔《禮記集說》之訛
漏,凡有所辨定者鹹著於篇,其無所疑者則不載焉。始於雍正戊申,至乾隆己未,
僅成七卷,自《曲禮》至《奔喪》篇止。末一卷則其弟青芝所續成也。其駁陳氏
之誤者,如“入臨不翔”,《集說》“臨,哭也”,青蓮則引《周禮注》“以尊
適卑曰臨”以駁之,謂“臨”當解作“蒞”;“禮不下庶人”,《集說》從黃氏
之誤續“大夫撫式,士下之”之下,此謂先儒俱合下“刑不上大夫”為一節,辭
句對屬:皆頗有所據。其拾陳氏之遺者,如“黃冠草服及好田好女者亡其國”,
《集說》俱雲未詳,此引《周禮注》及先儒舊說以補之,亦多可取。然詳於議論,
而略於考據,又時時橫生臆說。如以喪服之免為明之網巾,與吳廷華之以免為即
今之襯冠,同一杜撰也。
△《檀弓論文》·二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孫濩孫撰。濩孫字邃人,高郵人。雍正庚戌進士,官至監察御史。是書
專論《檀弓》之文,故圈點旁批,以櫛疏其章法、句法之妙。每章之下,復綴以
總評,亦附註其文義。其《凡例》謂《檀弓》有益舉業,凡制義中大小題格局法
律無一不備。是為時文而設,非詁經之書也。
△《禮記章句》·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任啟運撰。啟運有《周易洗心》,已著錄。是編前有康熙戊戌《自序》,
蓋其未通籍時所輯也。案《禮記》諸篇之分類,自劉向《別錄》首肇其端。如以
《內則》屬子法,《文王世子》屬世子法,《曲禮》、《少儀》、《王制》、
《禮器》、《玉藻》、《深衣》屬制度之類,今孔《疏》篇目猶備載之。其後魏
有孫炎,復改易舊本,以類相從。而唐魏徵亦以《戴記》綜匯不倫,更作《類禮》
二十篇,上之秘府。其書今皆不傳。至宋朱子,嘗與呂祖謙商訂三《禮》編次,
欲取《戴記》中有關於《儀禮》者附之《經》,其不系於《儀禮》者仍別為《記》。
其大綱存於文集,而晚年編次《儀禮經傳通解》,則其條例與前所訂又有不同。
元吳澄作《三禮敘錄》,別《投壺》,《奔喪》補《儀禮》之《經》,《冠》、
《婚》、《鄉飲》、《燕射》、《聘義》為《儀禮》之《傳》。其餘三十六篇,
為《通禮》者九,為《喪禮》者十有一,為《祭禮》者四,為《通論》者十二。
此則啟運是書之所本也。然啟運之意,則以朱子《經傳通解》一書中喪祭二禮續
諸黃氏,其於《禮記》不為完書,而偽本吳澄《考注》,分合增減,尚多未安。
惟國初芮城所定三十八篇,名《禮記通識》。其條分規合,遠過偽吳氏本。然於
啟運之意,猶有異同。因復更其後先,補其闕略,定為四十二篇。以《大學》、
《中庸》冠於首,《明倫》、《敬身》、《立政》次之,《五禮》又次之,《樂》
又次之,《通論》又次之。其移易章次,如《深衣篇》全附入《玉藻》內,而又
取《少儀》之句以附之。《服問篇》全附入《小記》內。《檀弓》則分其半合諸
《問喪》、《三年問》、《間傳》、《喪服四制》而總謂之《喪義》。《郊特牲》
則分其半入《禮器篇》內,而其半分入《冠》、《昏》、《祭義》。其餘補附參
合,或章或句,尚非一處。蓋與劉向《別錄》之以全篇分類者,大不同矣。
△《禮記彙編》·八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國朝王心敬撰。心敬有《豐川易說》,已著錄。是編取《禮記》四十九篇,
自以己意排纂,分為三編。上編首孔子論禮之言,曰《聖賢訓拾遺》;次以《大
學》、《中庸》;又次以《曾子拾遺》、《諸子拾遺》;又次以《樂記》。中編
括《記》中禮之大體,曰《諸儒紀要》;次以《月令》;又次以《王制》;又次
以《嘉言善行》。下編聚列《記》中瑣節末事及附會不經之條,曰《紀錄雜聞》。
其意蓋欲別勒一經,踞漢儒之上。然自孫炎以來弗能也。況心敬乎?
○附錄
△《夏小正解》·一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徐世溥撰。世溥字巨源,新建人。前明諸生。是編總題曰《榆墩集選》,
蓋其集中之一卷也。其注“鳴蜮”曰:“凡釋者貴以邇言土名通之。釋紥以寧縣,
釋蜮以屈造,是猶釋荇菜以接余彌令人不可解矣。”其注“匽之興,五日翕,望
乃伏”曰:“六字以為夏五可也。”是亦不務奧僻,不尚穿鑿之旨。然注“shuang6*死”
以為爽鳩祭鳥,恐古文雖奧,不至此。解“俊風”為俊美之風,是又未考《尚書
大傳》“時有俊風,俊者大也”之文,而以意解之矣。
△《夏小正注》·一卷(編修勵守謙家藏本)
國朝黃叔琳撰。叔琳有《硯北易鈔》,已著錄。《夏小正》一書,原載《大
戴禮》中,自《隋志》始別為一卷。宋傅崧卿始分別經傳而為之注。朱子沿用其
例,稍加考定,附於《儀禮經傳通解》中,而未言所本。元金履祥亦未見傅氏之
書,遂以為朱子舊本,采附《通鑑前編》夏禹元年下,而句為之注,與《傳》頗
有異同。國朝濟陽張爾岐合輯《傳》、《注》為一編,附以己說。叔琳以《傳》、
《注》多相重複,乃汰其繁蕪,以成是注,亦以己說附之。其稱“傳”者,《大
戴禮》之文。其稱“注”者,履祥之說。注中稱“張氏曰”者,爾岐說。稱“案”
者,叔琳說也。其中如改“種黍菽糜”作“菽穈而下“菽穈”作“菽麋”;
“鹿人從”,引《易》“即鹿從禽”;“丹鳥、白鳥”不主螢火、蝙蝠及蚊蚋之
說;以匽為蟬;以“納卵蒜”為二物:皆與舊說不同。至“鳴蜮”《傳》中“屈
造”之屬,引《淮南子》“鼓造”之文,謂為蝦蟆,則牽合甚矣。
△《大戴禮刪翼》·四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是編節錄《大戴禮記》而自為之注。其孫奭跋其後曰:刪翼
者,因舊本而刪其繁冗,翼其義理者也。刪其繁冗,如《保傅篇》刪去魏公子無
忌等文。翼其義理,如《禮三本篇》據《荀子》“利爵”以正“利省”之誤是也。
有注在《家語》而從略者,如《王言》、《五義》、《五帝德》、《盛德》等篇
是也。有注在《禮記》而從略者,如《哀公問》、《禮察》、《曾子大孝》、
《朝事》、《投壺》等篇是也。有注在《儀禮》外編而略互見其義者,如《夏小
正》、《武王踐阼》等篇是也。有舊本無注而箋解者,如《曾子立事》、《本孝》、
《制言》、《天圓》與《少間》、《本命》等篇是也。”其述兆錫之意頗悉。然
古書存者僅矣,翼可,刪不可也。
△《夏小正詁》·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諸錦撰。錦有《毛詩說》,已著錄。是編解《夏小正》之文。或采他說,
或出己意,欲仿鄭玄之說《檀弓》、《注》簡於《經》,故所注最略。然頗斷以
臆見。如“正月雉震呴”,此自感陽氣而震動。舊解謂雷在地中,人不聞而雉聞
之,已為穿鑿。錦乃斷“雉”為一句,“震”為一句,“呴”為一句,意訓震
為雷。正月安得有雷乎?“雞孚粥”讀粥如字,解為祝雞聲,引韓愈詩“群雌粥
之”為證。然則“二月出初俊羔,助厥母粥”,亦解粥為祝雞聲乎?古文簡奧,
傳寫多訛,固不必一一強為之辭。必欲盡通之,則不鑿不止耳。
──右“禮類”《禮記》之屬四十一部,五百五十四卷,內一部無卷數,
《附錄》四部,七卷,皆附《存目》。
△《批點檀弓》·二卷(兵部侍郎紀昀家藏本)
舊本題“宋謝枋得撰”。枋得字君直,號疊山,信州弋陽人。寶祐四年進士。
宋末為江東制置使。臨安破後,即弋陽起義兵。兵潰後遁跡浦城,元福建行省魏
天佑迫脅送燕京,遂絕食而卒。事跡具《宋史·忠義傳》。是編莫知所自來。明
萬曆丙辰,烏程閔齊伋始以朱墨版刻之。齊伋《序》稱得謝高泉所校舊本,亦不
言謝本出誰氏。書中圈點甚密,而評則但標章法、句法等字,似孫鑛等評書之
法,不類宋人體例。疑因枋得有《文章軌範》,依託為之。又題“楊升庵附註”,
而與慎《檀弓叢訓》復不相同。據齊伋《序》,稱匯《注》、《疏》、《集注》、
《集說》諸書,去其繁而存其要,以著於簡端。則齊伋之所加,非慎原注也。蓋
明季刊本,名實舛互,往往如斯矣。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一卷(通行本)
舊本題“元吳澄撰”。其書以七十二候分屬於二十四氣,各訓釋其所以然。
考《禮記·月令》,本無七十二候之說。《逸周書·時訓解》乃以五日為一候。
澄作《禮記纂言》亦引《唐月令》,分著五日一候之義,然不聞更有此書。其說
以《經》文所記多指北方,非南方之所習見,乃博考《說文》、《埤雅》諸書,
兼訪之於農牧,著為此編。然考證名物,罕所發明。又既以螻蟈為土狗,又載鼯
鼠五技之說,自相矛盾。既以虹為日映雨氣,又引虹首如驢之說,兼采雜書,亦
乖解經之法。疑好事者為之,託名于澄也。
△《檀弓叢訓》·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楊慎撰。慎字用修,號升庵,新都人。正德辛未進士第一,授翰林院修撰。
以諫大禮,謫戍滇中。事跡具《明史》本傳。此本前有慎《自序》,後有永昌張
含《跋》。蓋慎在滇中,采鄭、孔、賀、陸、黃、吳諸家注義,以補陳澔《集
傳》所未備。然如胡寅以檀弓為曾子門人,與子思同纂修《論語》。魏了翁又斷
為子游門人。此書既單行,何得於著書之人略而不敘,但引孔《疏》數言,無所
訂正。又言思為子游之子,《注》復遺之。至大夫遣車五乘,與《周官·典命》
之文不合者,亦未置一語。蓋邊地無書,姑以點勘遣日,原不足以言詁經也。
△《就正錄禮記會要》·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宗周撰。周字維翰,興化人。嘉靖辛卯舉人,官至馬湖府知府。是編於先
王之制、先聖之言多以意斷制,懸定是非。其義皆不考於古,其體亦近於語錄,
頗不雅馴。
△《禮記明音》·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王覺撰。覺,江陰人。《江南通志》作武進人。嘉靖辛丑進士。書末有南
京禮部郎中巴郡劉起宗《跋》,稱溝東王子。溝東蓋其別號也。是書大抵據陳
澔《集說》,專標字音,因書而及其義,因聲而及其形。其所引諸書,刪節詳
略,初無體例,亦間有不著出典者。雖於訂正俗讀,不為無功,要亦鄉塾課蒙之
本而已。
△《禮記集說辨疑》·一卷(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明戴冠撰。冠字章甫,長洲人。以選貢授紹興府訓導。是書所論,凡《曲禮》
六條,《檀弓》九條、《王制》三條、《曾子問》二條、《文王世子》一條、
《禮器》一條、《郊特牲》一條、《內則》五條、《玉藻》二條、《大傳》一條、
《少儀》一條、《喪大記》二條、《祭義》一條、《表記》一條、《緇衣》一條,
蓋未竟之書也。嘉靖丁未,陸粲刊冠所作《濯纓亭筆記》,附載於末。然筆記為
雜說,而此書究為經解。今仍析為二,各著錄焉。
△《禮記集注》·三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徐師曾撰。師曾有《今文周易演義》,已著錄。是書以陳澔《集說》為
未得《經》義,故別采先儒舊說以為此注。於鄭、賈《注》、《疏》間能體會,
然訾斥《經》文者不一而足。如《曾子問》云:“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
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
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賜服,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師曾謂齊衰、大小
功待除而冠,未為遲,何必因喪而冠?冠禮三加而醮,冠畢而醴,若諸侯大夫服
賜服,不雲三加,安得有醮而無醴?遂指二句為誤,當雲“有冠醴,無冠醮”。
蓋師曾以《儀禮·士冠禮》之三醮一醴並為周人一代之制,故謂三醮之時各有醮,
冠畢而又醴。今《經》文既無三加,則第當有醴,不當有醮。不知周制三加之時
並無三醮,待冠畢而始一醴耳。其三加、三醮乃殷禮,故《經》文次在冠畢而醴
之後,先本朝而後前代也。《士冠禮》鄭《注》、賈《疏》甚明。此《經》因遭
喪殺禮,故改冠後之一醴為一醮,自用周制。師曾不考《注》、《疏》,誤執殷
禮,故有是說。蓋於三《禮》經義未能融合。僅隨文而生義,宜其說之多誤也。
△《禮記日錄》·三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黃乾行撰。乾行字玉岩,福寧人。嘉靖癸未進士,官至重慶府知府。是書
首有嘉靖乙卯鍾一元《序》,言乾行以是經掇科第,拜京秩,膺命相禮衡藩,乃
以公之士類。今觀其書,割裂《周禮》、《儀禮》,散綴於《禮記》之中,不復
別識。與朱子《經傳通解》之例,已大相剌謬。又以國小故實竄入《經》文,混
合為一,尤為龐雜。其注或一節附論一篇,或十餘節附論一篇,多牽引道學語錄,
義皆膚廓。
△《禮記輯覽》·八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徐養相撰。養相,睢陽衛籍,鳳陽人。嘉靖丙辰進士。其書蓋為科舉而設,
不載《經》文,惟以某章某節標目,循文訓釋,不出陳澔之緒論。
△《禮記要旨補》·十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舊本題“戈九疇撰,聞人德行增補”。蔡必大《序》又稱:“古睦守戈公以
聞人先生舊所傳《要旨》版行,先生獨弗是,曰是吾土苴也。因取舊稿改竄補綴,
以備一家之言。”據此,則是書始終出德行手,九疇特刊行之耳,與標題殊相矛
盾。又朱彝尊《經義考》載聞人德行《禮記要旨補》十六卷,又載戈九疇《禮記
要旨》十六卷。戈氏書既載其後,不應聞人氏書先雲補,尤為舛互。此本僅有十
卷,而兼題二人之名。其書乃鄉塾講章,每節下綴以破題,最為猥陋。殆書賈以
二家之言合併竄亂,以成此本歟?明季坊本,其不足信類如此,不足深詰也。九
疇字雨泉,錦衣衛人。嘉靖己未進士。據蔡必大《序》,其官為嚴州府知府。德
行字越望,餘姚人。嘉靖戊戌進士。據呂本《序》,其官乃由翰林外謫。其詳則
均不可考矣。
△《禮記中說》·三十六卷(內府藏本)
明ma6*時6*敏撰。時敏字晉卿,陳留人。隆慶中貢生。是編不載《經》文,但如
坊刻時文題目之式,標某章某節,而敷衍其語氣。其名“中說”者,謂折眾說而
得其中也。然大旨株守陳澔《集說》,未見其折中者安在。
△《禮記新義》·三十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明湯三才撰。三才字中立,丹陽人。朱彝尊《經義考》敘其書於王翼明、趙
宧光之前,蓋隆慶、萬曆間人也。前有其子道衡《序》。其書與先儒傳注多所牴
牾,如解“純素”謂純字不當讀準;解“負劍辟咡”謂負劍為長者背負童子:
皆不可為訓。惟於名物度數偶有考證,間或可備一解耳。
△《禮記疑問》·十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姚舜牧撰。舜牧有《易經疑問》,已著錄。是書依文訓義,多作語錄之體。
間有新說,則多與《經》義違背。如《曲禮》:“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純
素。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鄭氏《注》:“純,緣也。”《玉藻》曰:“縞
冠玄武,子姓之冠也。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深衣》曰:“具父母,衣純
以青。孤子,衣純以素。”訓最明晰。舜牧乃雲《論語》“麻冕禮也,今也純儉”。
此純字亦將作飾緣解乎?是並字義未及詳考,而漫與鄭、孔為難也。
△《檀弓輯注》·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陳與郊撰。與郊字子野,海寧人。萬曆甲戌進士,官至太常寺少卿。是書
惟解《檀弓》上、下二篇。於鄭《注》全錄,於孔《疏》則刪繁存簡,謂之《疏
略》。其陳澔諸家之說,則分行附書,各略以已意為論斷。所論如《檀弓》名
篇取首二字,不從《正義》非門徒而達禮之說;孔子少孤一條,釋其慎也即如字,
謂必誠必信曰慎,不從鄭氏改慎為引之訓:皆有可取。然於喪禮異同,反無是正,
未免舉小而遺大耳。
△《檀弓述注》·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林兆珂撰。兆珂有《詩經多識編》,已著錄。是書集鄭《注》及諸家之說
而斷以己意。如二三子群居則絰,辨鄭《注》以為朋友之非;速貧速朽取方希古
之言,以為傳者之繆:皆為有見。惟《經》文加以評點,非先儒訓詁之法。如王
廷相論立後笄榛,與王應麟考證蒼梧之類,皆事關《經》義,而轉與論文剩語列
在上方,亦非體例也。
△《禮記通解》·二十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郝敬撰。敬有《周易正解》,已著錄。言《禮記》者當以鄭《注》為宗。
雖朱子掊擊漢儒,不遺餘力,而亦不能不取其《禮注》。蓋他經可推求文句,據
理而談。三《禮》則非有授受淵源,不能臆揣也。敬作此注,於鄭義多所駁難,
然得者僅十一二,失者乃十之ba6*九。如謂“未仕者不稅人”,稅當為襚。“國
君七個,遣車七乘”,個字同介。《月令》“冬祀行”是祀井,非祀道塗之行,
若祀道塗,則祀土矣。又謂“鄉人禓”是袒裼相逐,不讀為陽,鄭訓為強鬼,
非也。又謂“動乎四體”為人之四體,非龜也。凡此之類,有前人已言者,亦有
自立義者,固足以匡鄭氏之誤。至於《曲禮》“蔥處末”,鄭訓為
熟蔥,本自不誤。蓋上文有膾炙、有醯醬。膾為細切之肉,腥細者為膾,炙為炮
肉,皆二物也。蔥分生熟,亦承上二物而來。而敬引“井渫不食”,謂
即渫字,通為屑,蓋蔥屑也。考之《爾雅》、《說文》、《玉篇》、《廣
韻》諸書,古無訓為屑者也。又謂醆酒涚於清,汁獻涚於醆酒,猶明
清於舊澤之酒,本以茅泲醴盛於醆,和之以水,加鬱金汁以獻,如今人以水和飲
陳酒之類。舊澤謂舊酒醲厚如膏澤。鄭援《周禮》,謂明酌為事酒,醆酒為盎齊,
清為清酒,汁獻作汁沙,舊澤當作舊醳,皆誤。今詳推鄭義,皆援據精詳,無
可駁詰。敬乃以意更易,徒形臆斷。又謂襲上有衣,不宜又加以裼,多衣則累,
古義不明。不知錦在裘上,上有絅衣,經典分明,何可居今而議古?又謂孚尹,
孚為信,尹為割,鄭作浮筠者非。不知玉之浮光旁達,猶誠信之及人,若第訓孚
為信,則下文固有信字在,豈非重文累句乎?大抵鄭氏之學,其間附會讖文以及
牽合古義者,誠不能無所出入,而大致則貫穿群籍,所得為多。魏王肅之學百倍
於敬,竭一生之力與鄭氏為難,至於偽造《家語》以助申己說。然日久論定,迄
不能奪康成之席也。敬乃恃其聰明,不量力而與之角,其動輒自敗,固亦宜矣。
△《禮記新裁》·三十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童維岩撰。維岩字叔嶷,錢塘人。其書但標舉題目,詮發作法。蓋鄉塾課
本,專為制義而設者。
△《檀弓原》·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姚應仁撰。應仁字安之,徽州人。是編取《檀弓》上、下二篇,刪節陳氏
《集說》,益以諸家評註,而參以已意,亦往往失之臆斷。如“何居”之居,謂
不應音姬,當作何處講,則並不知古義。又“君子有終身之憂,故忌日不樂”,
蓋以喪期有限,而思慕無窮,故於此日戒之終身。而應仁謂一日不足以概終身,
唯曾子不忍食羊棗,謂之日日忌,尤曲說矣。
△《禮記說義集訂》·二十四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楊梧撰。梧字鳳閣,一字嶧珍,涇陽人。萬曆壬子舉人,官青州府同知。
是書不載《經》文,但如時文題目之式,標其首句,而xia6*注曰幾節。大旨以陳
澔《禮記集說》、胡廣《禮記大全》為藍本,不甚研求古義。如鄭《注》釋
“曾子吊於負夏”一條,謂“填池”當作“奠徹”。胡氏詮謂池以竹為之,衣以
青布,所謂池視重霤者。填者縣也,魚以貫之,謂將行也。與鄭大異。而此書但
雲填池當作奠徹,不言本自康成,亦不復考訂同異。又如“孺子<享黃>”一條,
論設撥之制,謂設撥是設定撥榆沈之人。蓋以榆性堅忍,所謂“不剝不木,十年
成穀”者,性沈難轉,故設撥以撥輴。其說本諸陸佃,與鄭《注》讀撥為拂者
迥殊,亦不題出陸名及參校鄭義。凡此之類,不可勝數。蓋鈔撮講章,非一一采
自本書,故不能元元本本,折眾說之得失也。
△《禮記纂注》·三十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湯道衡撰。道衡字平子,丹陽人。萬曆丙辰進士,官至僉都御史,巡撫甘
肅。其父三才,嘗作《禮記新義》三十卷,已著於錄。此本乃道衡居憂之時,自
采陳澔《集說》、徐師曾《集注》,掇其所長,裒為一編,而以己所偶得,附
載書之下方,故名《纂注》。與《新義》截然二書。卷首標題,亦不名《新義》。
而李維楨、胡士容二《序》皆稱曰《禮記纂注新義》,竟合兩書而一之,殊為舛
誤。朱彝尊作《經義考》,但載三才書,而不及此書。殆亦誤以為一也。獨是刊
書之時,道衡尚在,不應不一視維楨、士容之《序》,遽授之梓。此則理所不可
解耳。
△《禮記手書》·十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陳鴻恩撰。鴻恩,黃岡人。萬曆中舉人。此書成於崇禎癸未,乃鄉塾課蒙
之本。
△《檀弓通》·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徐昭慶撰。昭慶有《考工記通》,已著錄。此編亦取便於初學,體例與所
解《考工記》同。其釋“曾子易簀”一章,謂寢簟無定製,不過大夫華而士朴。
案古制流傳,雖不可悉考,然以席之重數與夫粉純、黼純之異及車旂衣服之別推
之,則大夫、士之簟亦必有辨。既明曰大夫之簟,則簟為大夫之制明矣,不必好
立異說也。
△《禮記意評》·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泰貞撰。泰貞字道子,海鹽人。萬曆丙辰進士,官至監察御史。漢儒說
《禮》,考《禮》之制。宋儒說《禮》,明《禮》之義,而亦未敢盡略其制。蓋
名物度數,不可以空談測也。泰貞此書,乃棄置一切,惟事推求語氣。某字應某
字,某句承某句,如場屋之講試題,非說經之道也。
△《說禮約》·十七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許兆金撰。兆金字丙仲,餘姚人。天啟中貢生,官弋陽縣知縣。是書乃坊
刻講章,於名物制度絕無考證。其注《王制》有曰:“三命玄,再命絺。”考
《周禮》孤四命絺冕,非再命也。如此者比比而是,亦太疏舛矣。
△《禮記敬業》·八卷(江蘇周厚堉家藏本)
明楊鼎熙撰。鼎熙字緝庵,京山人。崇禎庚午舉人。是書專為舉業而作,徑
以時文之法詁經。又刪去《曾子問》、《明堂位》、《喪服小記》、《喪大記》、
《奔喪》、《問喪》、《間傳》、《三年問》、《喪服四制》九篇。宋人《禮部
韻略》,凡字出喪禮者不載,已為紕謬,然未敢刪《經》也。至明代而喪禮不命
題,士子亦遂棄而不讀。如鼎熙輩者,汨於俗學,乃並《經》文去之。時文盛而
經義荒,此亦一驗矣。宋人亦以《檀弓》為喪禮,故“何居”之“居”,《韻略》
不載,楊伯嵒《九經韻補》欲增之。此篇獨有《檀弓》,蓋以坊選古文多錄之,
以為有資於八比,故不敢去也。
△《讀禮記略記》·四十九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朝瑛撰。朝瑛有《周易略記》,已著錄。是書以一篇為一卷,每段之下
附以注,無注亦存《經》文。其研究典物,有裨於實義者僅十之一,餘皆詮釋文
句而已。至於三年一禘、五年一祫之說,謂不可信,考證尤疏。惟前有《三禮總
論》,言異同之故,乃頗有可采。
△《檀弓評》·二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牛斗星撰。斗星字杓司,杭州人。是編每章皆摘錄陳澔《集說》,而以
評語載於上闌,如唐韓愈、宋謝枋得、元吳澄、明楊慎、茅坤諸家悉采入之,而
謝氏之說獨多。
△《禮記提綱集解》·四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邱元復撰。元復字漢標,號嵋庵,諸城人。是書不列《經》文,但如時
文之式,標某章某節題目,隨文衍義,以陳氏《集說》為主。蓋經生揣摩弋獲之
本也。前有李煥章《序》。煥章以淹通名,未必肯序此書,或託名歟?
△《禮記疏略》·四十七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沐撰。沐有《周易疏略》,已著錄。沐於《易》、《詩》、《書》、
《春秋》皆有完書。此《經》則但有《禮運》、《禮器》、《樂記》、《學記》
四篇。其餘乃武進王渭、登封馮五典、上蔡李范世及其從子煓所分注,而沐總
其成。書內又有張燧、張烒所注者,《內則》一篇,則又全用陳澔注。龐雜
湊泊,無復體例。《自序》謂他經皆疏略,《五經》闕一不可。又謂“耄矣倦於
勤,不得已,會同志而屬之以分注”云云。夫詁經本著所心得,何必務取足數乎?
△《禮記惜陰錄》·八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徐世沐撰。世沐有《周易惜陰錄》,已著錄。是書合《曲禮》、《檀弓》、
《雜記》各為一篇,刪古本上下之目。《大學》、《中庸》二篇則仍從古本,全
錄以成完書。每篇之首各注其大意,每篇之末各評其得失。所注多襲陳澔之文,
而簡略彌甚。如《月令》:“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穀於上帝,乃擇元辰,天
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世沐釋元日曰上辛,釋元辰曰郊後吉日。
今考《正義》:“甲乙丙丁等謂之日,郊用上辛,故云元日。子醜寅卯等謂之辰,
耕用亥日,故云元辰。”蔡邕《獨斷》曰:“青帝以未臘卯祖,赤帝以戌臘午祖,
白帝以醜臘酉祖,黑帝以辰臘子祖,黃帝以辰臘未祖。”是皆祭之用元辰,與用
元日異者也。今世沐知元日為上辛,而不知元辰之為亥日,但云郊後吉日,是並
未考《正義》也。又《月令》:“令百工審五庫之量。”世沐云:“庫門設此五
庫。”今考《玉海》引《三禮義宗》曰:“因其近庫,即以為名,非即於庫門設
此五庫也。”《周書·作雒篇》“應門庫台元閫”,蓋謂庫門亦為台門之制。
《公羊傳注》:“禮,天子諸侯台門外闕兩觀,諸侯內闕一觀。”此兩觀、一觀
之地,豈遂以為可設五庫乎?又《玉藻》曰:“日中而餕,奏而食。”世沐云:
“疑朝食無樂,至日中餕餘乃用樂勸飫。”今考《膳夫》曰:“王日一舉鼎,十
有二物皆有俎,以樂侑食。卒食,以樂徹於造。”此非謂餕餘之食也,而侑食皆
有樂,故《玉藻》孔《疏》曰:“言餕餘之時,奏樂而食。”餕尚奏樂,即朝食
奏樂可知。此義甚顯,而世沐疑其無樂,疏矣。觀其《自序》,世沐手錄此稿時,
年七十四矣,可謂耄而好學,而其書如是。蓋講學家之談經,類以訓詁為末務也。
△《禮記偶箋》·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萬斯大撰。斯大有《儀禮商》,已著錄。是書與所為《學禮質疑》相表
里,皆欲獨出新義,而多不能自通。如謂《士喪禮》所云乘車、道車、稾車即是
遣車,則士亦有遣車,鄭《注》謂士無遣車誤。又謂牲體不載於遣車。今考《雜
記》:“遣車,疏布輤,四面有章。”《注》:“輤其蓋也。四面皆有章蔽,
以陰翳牢肉。”而《既夕》記薦乘車,鹿淺幦、乾笮、革靾,載旟,纓轡、貝
勒,縣於衡。但稱鹿幦,則僅覆式之章,而無四面之章可知。又凡喪車之有輤
者,《經》文必特著之。《雜記》曰:“其輤有裧,緇布裳帷。”又曰:
“大夫以布為輤。”又曰:“士輤蒲蓆以為裳帷。”其於遣車,亦特著曰布
輤。《士喪禮》經文於乘車詳及幦、笮、靾、旃、及纓轡、貝勒之細,而不
著輤及四面之章,則異於遣車明矣。又《士喪禮》:“乘車載皮弁,道車載朝
服,稾車載蓑笠。”而《雜記》曰:“遣車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載
粻。”蓋載牲兼載粻也,與載皮弁、朝服、蓑笠不同。乃斯大謂遣車載粻
而不載牲,烏知載皮弁、朝服之車又豈容兼載粻乎?又鄭注“置於四隅”,謂
以此遣車置於槨之四隅。故《周禮·巾車》云:“大喪飾遣車。”鄭亦云:“使
人以次舉之,以如墓。”蓋遣車小,故可以人舉之,置諸槨中。即斯大亦信其說。
若《士喪禮》之乘車、道車、稾車,賈《疏》云:“此三車皆當有馬,故有纓、
轡、勒。”則非人力之所能舉而槨之所能容也,與遣車安得合而為一?《檀弓》
曰:“諸侯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是遣車載牲之明證。乃斯
大謂個與介通,七乘、五乘乃視七介、五介之數。今考《雜記》曰:“遣車視牢
具。”《注》:“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遣奠,天子太牢包九個,
諸侯亦太牢包七個,大夫亦太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
據此,則《雜記》所云“牢具”,即《檀弓》所云七個、五個。惟遣車載牢具,
故其數視牢具。其牢具有七個、五個,故《檀弓》有七乘、五乘。斯大乃謂遣車
不載牲,於《檀弓》、《雜記》顯相剌謬。《特牲禮》曰:“佐食盛肵俎,俎
釋三個。”鄭《注》:“個猶枚也。”《有司徹》曰:“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
個。”《士虞禮》曰:“舉魚臘俎,俎釋三個。”《少儀曰》:“太牢則以牛左
肩臂臑九個。”是個為牲體,諸經鑿鑿。斯大於《檀弓》乃廢個之正文而從介之
借讀,影響甚矣。斯大又謂《雜記》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
七月而卒哭;大夫以上間月卒哭。若亦間日虞,則終虞與卒哭相去日遠,於《檀
弓》所言“必於是日也接”不合。大夫以上,初虞皆是葬日,自後或間五日,或
七日,或九日。今考《檀弓》曰:“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
不忍一日未有所歸。”《注》曰:“有所用接之處,禮所謂他用剛日也。”賈疏
《喪服小記》:“赴葬者,赴虞三月而後卒哭。彼據士禮而言,速葬速虞而後,
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謂之為變。大夫以上依時葬,及虞者後卒哭,
雖遠,其間不復祭。”據此,則大夫以上虞與卒哭異月,本是常禮,為赴葬、赴
虞者設,並不為大夫以上虞、卒哭異月設也。然則虞、卒哭不相接,於大夫以上
何嫌哉?《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故再虞、次虞,止間日一舉。
若間五日、七日、九日一舉,則與弗忍離之意太遠。又《喪服》章:“大功三月,
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注》:“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
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據此,大夫於虞訖受
服,《經》明雲三月受服,則大夫之卒哭自在五月,而初虞自在三月明矣。斯大
謂大夫以上虞必與卒哭之日相接,因延虞期以下就卒哭之月,殊屬臆測。又斯大
謂魯有周廟,即頖宮也。魯立頖宮之學,以后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後人因頖
宮祀文王,故以周廟為文王之廟。今考《文王世子》:“必釋奠於先聖、先師。”
鄭《注》:“先聖,周公若孔子。”又曰:“凡學,春官釋奠於先師。”鄭注
《周禮》曰:“凡有道有德者,使教國子,死則以為樂祖,祭於瞽宗。”此先師
之類也。斯大謂魯頖宮以后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未之前聞也。又考《襄公十
二年傳》曰:“吳王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
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
胙、祭臨於周公之廟。”杜《注》“宗廟,所出王之廟。”又考《檀弓》:“兄
弟吾哭諸廟。”若頖宮則鄭《禮器注》所謂郊之學也。為同姓哭臨,不應在郊學,
則周廟非頖宮明矣。《昭十八年傳》:“鄭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豈亦曰頖宮
乎?是其尤不可通者也。其他若謂周每年時祭皆祫,《儀禮》、《覲禮》與《曲
禮》天子當寧而立曰朝,本是一禮。深衣十二片,四片屬於內衽,四片屬於外衽。
其誤已於所為《儀禮商》、《學春秋隨筆》、黃宗羲《深衣考》中辨之。至謂祭
天之圜丘即《覲禮》之方明壇,則尤駭見聞,不足深詰已。
△《曾子問講錄》·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是書載許輶以下諸人質問之辭,
而各為之答。大抵掊擊鄭《注》、孔《疏》,獨標己見。其中決不可通者,如
《經》文:“壻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壻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
母死,壻亦如之。”孔《疏》曰:“女之父母已葬,壻家使人請,女家不許,
壻然後別取,禮也。”蓋孔氏以女家不許而男別取,與男家不許而女別嫁,互
文見義。奇齡則謂壻辭婚後,女家復請重理前說,而男家反故以餘哀未忘,弗
敢即取,然後女家徐徐嫁之。謂仍嫁此壻,弗別嫁也。殆因何孟春《餘冬序錄》
深疑此記之有訛,故奇齡解以此說。然案之《經》文,全不相合。夫讀古人書,
當心知其立言之意,而不可拘滯於其辭。《禮記》此文,蓋為屆婚期而遭喪者,
男或以中饋之乏主,不能待其女免喪,而先議別取。女或以摽梅之過期,不能待
其壻免喪,而先議別嫁。故聖人明為之制,使必待三年免喪而後請。明未三年
免喪以前,不容有異說也。使必待壻不取而後別嫁,必待女不嫁而後別取,明
苟非壻不取、女不嫁,則斷無別嫁、別取之理也。然則所謂壻不取、女不嫁
者,乃充類至義之盡,要以必無之事,猶晉文公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後嫁”耳。
何必作是曲說哉?況《左傳》載齊桓公出蔡姬,蔡人嫁之。魏犨以嬖妾屬其子曰:
“必嫁之。”則嫁之為別嫁,明矣。何得解為仍嫁此壻,弗別嫁也?是皆橫生
臆見,殊不可從。惟謂三月廟見為廟見舅姑,謂除喪不復昏為不復行昏禮數條,
尚能恪守《經》文《注》義,不為譎變之說耳。
△《禮記詳說》(無卷數,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冉覲祖撰。覲祖有《易經詳說》,已著錄。其《自序》謂明太祖時專以
《注》、《疏》衡士,及成祖始用陳氏《集說》。考《元史·選舉志》,仁宗皇
慶中,已以《禮記註疏》取士,不始於明。覲祖考之未審也。其書於《注》、
《疏》錄十之五,兼采衛湜、吳澄、郝敬及諸家之說,大旨取足與陳澔《集說》
相發明者。《自序》謂坊本諸講,其標宗旨、剔字句、順口吻、聯脈絡、化板為
圓,亦足醒人心目,故編檢而分載之,附先儒後。則其作書之旨,大略可知已。
△《禮記章義》·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兆錫有《周易本義述蘊》,已著錄。是書大意,謂《禮記》
由漢儒掇拾而成,章段繁碎,說者往往誤斷誤連,當分章以明其義,故曰“章義。”
其說謂如《曲禮》“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當通下父子、兄弟二條為章,“
儗人必於其倫”當通下君大夫、士庶各條為章。又有本非一篇而牽合為篇者,
如《經解》之“天子”以下,《聘義》之“問玉”之屬。有簡篇互錯者,如《射
義》篇首之“射必先燕”節,當是領起《燕義》、《鄉飲酒義》之總辭。《燕義》
篇首之“秋合諸射”節,當是領起《射義》之辭。逐條討論,時有所見。至於孔
氏之不喪出母及降婦人而後行禮諸條,皆徵引《儀禮》以駁前人之謬,亦間有考
證。較之陳澔所注,固為稍密,而大致循文推衍者多。如《檀弓》:“子張死,
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此自孔子沒後之事,兆錫乃注曰:“豈其未聞
教之初則然歟?”是未詳子張少孔子四十八歲也。疏略如是,而動輒排擊鄭、孔,
談何容易乎?
△《校補禮記纂言》·三十六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元吳澄原本。國朝朱軾重訂。澄有《易纂言》,軾有《周易傳義合訂》,皆
已著錄。是書篇目、注釋,一仍原刻。惟軾有所辨定發明者,以“軾案”二字為
別,附載於澄注之末,然不及十分之一二。其中間有旁涉他文者。如注《曲禮》
“左青龍而右bai6*虎”一節云:“軾按此節,一首絕好古詩。‘急繕其怒’四字,
摹寫入神。予嘗閱兵,壁壘森嚴,旌旗四匝,中建大纛,鼓停金靜,寂無人語。
已而風動大纛,如驚鴻乍起,急不可引。又如雷聲,山鳴谷應,奔濤駭浪,澎湃
衝擊。乃知‘急繕其怒’四字之妙。”殆偶有所見,即筆於書,後來編錄校刊之
時失於刪削歟?
△《戴記緒言》·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陸奎勛撰。奎勛有《陸堂易學》,已著錄。是書大旨以《禮記》多出漢
儒,不免有附會古義之處,而鄭康成以下諸家,又往往牽合穿鑿以就其說,乃參
考諸經,旁采眾說以正之。每篇各以小序為綱,而逐字逐句條辨於後。然自信太
勇,過於疑經疑傳,牽合穿鑿,亦自不能免也。
△《禮記類編》·三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元滄編。元滄字麟洲,仁和人。康熙丁酉副榜貢生。以修書議敘,官
文昌縣知縣。是書取《禮記》四十七篇分類排纂,先五典,次五禮,而冠以《通
論》、《廣論》。《通論》兼禮、樂,《廣論》分敬、仁、行、學、治、政六條
目。末附諸禮儀節。如《曲禮》毋不敬”至“樂不可極”數語,列於《廣論》敬
之首,“賢者狎而敬之”至“直而勿有”數語,列於《廣論》行之首,“夫禮者
所以定親疏”至“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數段,列於開卷《通論》禮之首,頗
為繁碎。《自序》云:“割截《經》文,各依門類,先儒有行之者。”且謂“此
書非誦習之書,而考索之書也。誦習則《檀弓》有《檀弓》之文,《緇衣》有
《緇衣》之文。考索則《曲禮》有《內則》之事,《內則》有《少儀》之事”雲
雲。其書蓋取檢閱之便,然而《經》文變為類書矣。
△《學禮闕疑》·八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劉青蓮撰。青蓮字華岳,襄城人。是書皆補正陳澔《禮記集說》之訛
漏,凡有所辨定者鹹著於篇,其無所疑者則不載焉。始於雍正戊申,至乾隆己未,
僅成七卷,自《曲禮》至《奔喪》篇止。末一卷則其弟青芝所續成也。其駁陳氏
之誤者,如“入臨不翔”,《集說》“臨,哭也”,青蓮則引《周禮注》“以尊
適卑曰臨”以駁之,謂“臨”當解作“蒞”;“禮不下庶人”,《集說》從黃氏
之誤續“大夫撫式,士下之”之下,此謂先儒俱合下“刑不上大夫”為一節,辭
句對屬:皆頗有所據。其拾陳氏之遺者,如“黃冠草服及好田好女者亡其國”,
《集說》俱雲未詳,此引《周禮注》及先儒舊說以補之,亦多可取。然詳於議論,
而略於考據,又時時橫生臆說。如以喪服之免為明之網巾,與吳廷華之以免為即
今之襯冠,同一杜撰也。
△《檀弓論文》·二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孫濩孫撰。濩孫字邃人,高郵人。雍正庚戌進士,官至監察御史。是書
專論《檀弓》之文,故圈點旁批,以櫛疏其章法、句法之妙。每章之下,復綴以
總評,亦附註其文義。其《凡例》謂《檀弓》有益舉業,凡制義中大小題格局法
律無一不備。是為時文而設,非詁經之書也。
△《禮記章句》·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任啟運撰。啟運有《周易洗心》,已著錄。是編前有康熙戊戌《自序》,
蓋其未通籍時所輯也。案《禮記》諸篇之分類,自劉向《別錄》首肇其端。如以
《內則》屬子法,《文王世子》屬世子法,《曲禮》、《少儀》、《王制》、
《禮器》、《玉藻》、《深衣》屬制度之類,今孔《疏》篇目猶備載之。其後魏
有孫炎,復改易舊本,以類相從。而唐魏徵亦以《戴記》綜匯不倫,更作《類禮》
二十篇,上之秘府。其書今皆不傳。至宋朱子,嘗與呂祖謙商訂三《禮》編次,
欲取《戴記》中有關於《儀禮》者附之《經》,其不系於《儀禮》者仍別為《記》。
其大綱存於文集,而晚年編次《儀禮經傳通解》,則其條例與前所訂又有不同。
元吳澄作《三禮敘錄》,別《投壺》,《奔喪》補《儀禮》之《經》,《冠》、
《婚》、《鄉飲》、《燕射》、《聘義》為《儀禮》之《傳》。其餘三十六篇,
為《通禮》者九,為《喪禮》者十有一,為《祭禮》者四,為《通論》者十二。
此則啟運是書之所本也。然啟運之意,則以朱子《經傳通解》一書中喪祭二禮續
諸黃氏,其於《禮記》不為完書,而偽本吳澄《考注》,分合增減,尚多未安。
惟國初芮城所定三十八篇,名《禮記通識》。其條分規合,遠過偽吳氏本。然於
啟運之意,猶有異同。因復更其後先,補其闕略,定為四十二篇。以《大學》、
《中庸》冠於首,《明倫》、《敬身》、《立政》次之,《五禮》又次之,《樂》
又次之,《通論》又次之。其移易章次,如《深衣篇》全附入《玉藻》內,而又
取《少儀》之句以附之。《服問篇》全附入《小記》內。《檀弓》則分其半合諸
《問喪》、《三年問》、《間傳》、《喪服四制》而總謂之《喪義》。《郊特牲》
則分其半入《禮器篇》內,而其半分入《冠》、《昏》、《祭義》。其餘補附參
合,或章或句,尚非一處。蓋與劉向《別錄》之以全篇分類者,大不同矣。
△《禮記彙編》·八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國朝王心敬撰。心敬有《豐川易說》,已著錄。是編取《禮記》四十九篇,
自以己意排纂,分為三編。上編首孔子論禮之言,曰《聖賢訓拾遺》;次以《大
學》、《中庸》;又次以《曾子拾遺》、《諸子拾遺》;又次以《樂記》。中編
括《記》中禮之大體,曰《諸儒紀要》;次以《月令》;又次以《王制》;又次
以《嘉言善行》。下編聚列《記》中瑣節末事及附會不經之條,曰《紀錄雜聞》。
其意蓋欲別勒一經,踞漢儒之上。然自孫炎以來弗能也。況心敬乎?
○附錄
△《夏小正解》·一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徐世溥撰。世溥字巨源,新建人。前明諸生。是編總題曰《榆墩集選》,
蓋其集中之一卷也。其注“鳴蜮”曰:“凡釋者貴以邇言土名通之。釋紥以寧縣,
釋蜮以屈造,是猶釋荇菜以接余彌令人不可解矣。”其注“匽之興,五日翕,望
乃伏”曰:“六字以為夏五可也。”是亦不務奧僻,不尚穿鑿之旨。然注“shuang6*死”
以為爽鳩祭鳥,恐古文雖奧,不至此。解“俊風”為俊美之風,是又未考《尚書
大傳》“時有俊風,俊者大也”之文,而以意解之矣。
△《夏小正注》·一卷(編修勵守謙家藏本)
國朝黃叔琳撰。叔琳有《硯北易鈔》,已著錄。《夏小正》一書,原載《大
戴禮》中,自《隋志》始別為一卷。宋傅崧卿始分別經傳而為之注。朱子沿用其
例,稍加考定,附於《儀禮經傳通解》中,而未言所本。元金履祥亦未見傅氏之
書,遂以為朱子舊本,采附《通鑑前編》夏禹元年下,而句為之注,與《傳》頗
有異同。國朝濟陽張爾岐合輯《傳》、《注》為一編,附以己說。叔琳以《傳》、
《注》多相重複,乃汰其繁蕪,以成是注,亦以己說附之。其稱“傳”者,《大
戴禮》之文。其稱“注”者,履祥之說。注中稱“張氏曰”者,爾岐說。稱“案”
者,叔琳說也。其中如改“種黍菽糜”作“菽穈而下“菽穈”作“菽麋”;
“鹿人從”,引《易》“即鹿從禽”;“丹鳥、白鳥”不主螢火、蝙蝠及蚊蚋之
說;以匽為蟬;以“納卵蒜”為二物:皆與舊說不同。至“鳴蜮”《傳》中“屈
造”之屬,引《淮南子》“鼓造”之文,謂為蝦蟆,則牽合甚矣。
△《大戴禮刪翼》·四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是編節錄《大戴禮記》而自為之注。其孫奭跋其後曰:刪翼
者,因舊本而刪其繁冗,翼其義理者也。刪其繁冗,如《保傅篇》刪去魏公子無
忌等文。翼其義理,如《禮三本篇》據《荀子》“利爵”以正“利省”之誤是也。
有注在《家語》而從略者,如《王言》、《五義》、《五帝德》、《盛德》等篇
是也。有注在《禮記》而從略者,如《哀公問》、《禮察》、《曾子大孝》、
《朝事》、《投壺》等篇是也。有注在《儀禮》外編而略互見其義者,如《夏小
正》、《武王踐阼》等篇是也。有舊本無注而箋解者,如《曾子立事》、《本孝》、
《制言》、《天圓》與《少間》、《本命》等篇是也。”其述兆錫之意頗悉。然
古書存者僅矣,翼可,刪不可也。
△《夏小正詁》·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諸錦撰。錦有《毛詩說》,已著錄。是編解《夏小正》之文。或采他說,
或出己意,欲仿鄭玄之說《檀弓》、《注》簡於《經》,故所注最略。然頗斷以
臆見。如“正月雉震呴”,此自感陽氣而震動。舊解謂雷在地中,人不聞而雉聞
之,已為穿鑿。錦乃斷“雉”為一句,“震”為一句,“呴”為一句,意訓震
為雷。正月安得有雷乎?“雞孚粥”讀粥如字,解為祝雞聲,引韓愈詩“群雌粥
之”為證。然則“二月出初俊羔,助厥母粥”,亦解粥為祝雞聲乎?古文簡奧,
傳寫多訛,固不必一一強為之辭。必欲盡通之,則不鑿不止耳。
──右“禮類”《禮記》之屬四十一部,五百五十四卷,內一部無卷數,
《附錄》四部,七卷,皆附《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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