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三 奏議卷十七

◎樞府進札子四首
【論均稅札子〈嘉祐五年〉】
臣為諫官時,嘗首言均稅事,乞差郭諮、孫琳,蒙朝廷依臣所言,起自蔡州
一縣,以方田法均稅。事方施行,而議者多言不便,尋即罷之。近者伏見朝廷特
置均稅一司,差官分往河北、陝西均稅。始聞河北傳言,人戶虛驚,斫伐桑棗,
尚不為信。次見陝西州郡有上言歲儉民飢、乞罷均稅者,稍已疑此一事,果為難
行。而朝廷之意,決在必行,言者遂不能入。近者又見河北人戶凡千百人,聚訴
於三司。然則道路傳言與州郡上言,雖為不足信,其如聚集千人於京師,此事不
可掩蔽,ze6*民情可知矣。蓋均稅非以規利,而本以便民,如此,民果便乎?竊知
朝廷本只以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初不令其別生額外之數也。近聞衛州、通利軍
括出民冒佃田土,不於見在管催數內均減重者攤與冒佃戶,卻別生立稅數配之。
此非朝廷本意,而民所以喧訴也。又聞澶州諸縣於見今實額管催數外,將帳頭自
來樁坐有名無納,及夫開閣將行兩項遠年稅數,並系祥符、景德已前,以至五代
長興年樁管虛數,並攤與見今人戶。又聞以地肥瘠定為四等,其下等田有白鹼帶
鹹地,並鹹鹵沙薄可殖地、死沙不可殖地,並一例均攤與稅數,謂此雖不可耕種,
尚可煎鹽。且河北之民自祖宗以來,蒙賜恩恤,放行鹽不禁,只令據鹽斤兩納稅。
今煎鹽者已納鹽稅,又令更納田稅,豈祖宗所以惠河北之民意?又聞河南不殖之
地,系禁鹽地分者,亦均攤與稅,又不知使民何以納也?澶、衛去京師近,偶可
聞知者如此,其餘遠方,謂所均稅悉便於民,其可得乎?以此見朝廷行事至難。
小人希意承旨者,言利而不言害。俗吏貪功希賞,見小利,忘大害,為國斂怨於
民。朝廷不知則已,苟已知之,其可不為救其失哉?欲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
所只如朝廷本議,將實催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
放免,及未均地分,並且罷均。且均稅一事,本是臣先建言,聞今事有不便,臣
固不敢緘默。今取進止。
【乞差檢討官校國史札子〈嘉祐六年〉】
臣前為學士日,兼充史館修撰,竊見本院國史自進本入內後,官守空司,因
具奏陳乞降付院收藏,以備檢討。尋準朝旨,於龍圖閣寫本關送本院,令修撰官
躬親對讀修改。其國史尋已寫了。竊緣本院元有修撰官三員,後來孫抃及臣相次
別蒙差任,今止有胡宿一員,其未經對讀卷數尚多。竊慮寫下多日,闕官校對,
久不了當,漸至因循。欲乞添差檢討官三兩員同共對讀,早令了當。況檢討官檢
閱本朝故事,亦是本職,仍乞不令漏泄。今取進止。
【論牧馬草地札子〈嘉祐六年〉】
臣為學士日,兼充群牧使,朝廷以馬政久弊,差吳中復等與臣共議利害,欲
有改更。為未見得牧地善惡多少,難為廢置,欲乞差官先且打量牧馬草地次。臣
遽蒙恩,擢在樞府,所有牧馬利害商量未了事件,臣有愚見,方欲條陳。今聞諸
監所差官各將前去,竊緣監牧馬舊管地甚多,自來界至不明,官私作弊積久,為
民間侵占耕種,年歲已深。昨已曾差高訪等根括打量,人戶多稱父祖世業,失卻
契書,無憑照驗,但追呼搔擾而已。今若更行根究,必亦難明,徒為追擾,未見
其利,民先被害。臣今欲乞令差去官,只據見在草地,逐段先打量的實頃畝,明
立封標界至,因便相度其地肥瘠,宜與不宜牧馬。其廢置改更,候逐官回日,令
相度牧馬所據利害,擘畫申奏。其已為民間侵耕地土,更不根究。蓋以本議欲以
見在牧地給與民耕,豈可卻根究已耕之地,重為搔擾?至於民間養馬等事,利害
甚多,臣當續具奏聞。其不根究侵耕地土一事,伏乞先賜指揮。今取進止。
【論台諫官唐介等宜早牽復札子〈嘉祐六年〉】
臣材識庸暗,碌碌於眾人中,蒙陛下不次拔擢,置在樞府,其於報效,自宜
如何?而自居職以來,已逾半歲,凡事關大體,必須眾議之協同,其餘日逐進呈,
皆是有司之常務。至於謀酞啟沃,蔑爾無聞。上辜聖恩,下愧清議,人雖未責,
臣豈自安?所以夙夜思維,願竭愚慮,苟有可采,冀裨萬一。臣近見諫官唐介、
台官范師道等,因言陳旭事得罪,或與小郡,或竄遠方。陛下自臨御已來,擢用
諍臣,開廣言路,雖言者時有中否,而聖慈每賜優容。一旦台諫聯翩,被逐四出,
命下之日,中外驚疑。臣雖不知台諫所言是非,但見唐介、范師道皆久在言職,
其人立朝,各有本末,前後言事,補益甚多。豈於此時,頓然改節,故為欺罔,
上昧聖聰?在於人情,不宜有此。
臣竊以謂自古人臣之進諫於其君者,有難有易,各因其時而已。若剛暴猜忌
之君,不欲自聞其過,而樂聞臣下之過,人主好察多疑於上,大臣側足畏罪於下。
於此之時,諫人主者難,而言大臣者易。若寬仁恭儉之主,動遵禮法,自聞其失,
則從諫如流,聞臣下之過,則務為優容以保全之。而為大臣者,外秉國權,內有
左右之助,言事者未及見聽,而怨仇已結於其身。故於此時,諫人主者易,言大
臣者難。此不可不察也。自古人主之聽言也,亦有難有易,在知其術而已。夫忠
邪並進於前,而公論與私言交入於耳,此所以聽之難也。若知其人之忠邪,辨其
言之公私,則聽之易也。凡言拙而直,逆耳違意,初聞若可惡者,此忠臣之言也。
言婉而順,希旨合意,初聞若可喜者,邪臣之言也。至於言事之官,各舉其職,
或當朝正色,顯言於廷,或連章列署,共論其事。言一出,則萬口爭傳,眾目共
視,雖欲為私,其勢不可。故凡明言於外,不畏人知者,皆公言也。若非其言職,
又不敢顯言,或密奏乞留中,或面言乞出自聖斷,不欲人知言有主名者,蓋其言
涉傾邪,懼遭彈劾。故凡陰有奏陳而畏人知者,皆挾私之說也。自古人主能以此
術知臣下之情,則聽言易也。
伏惟陛下仁聖寬慈,躬履勤儉,樂聞諫諍,容納直言。其於大臣尤所優禮,
常欲保全終始;思與臣下愛惜名節,尤慎重於進退。故臣謂方今言事者,規切人
主則易,欲言大臣則難。臣自立朝,耳目所記,景祐中,范仲淹言宰相呂夷簡,
貶知饒州。皇祐中,唐介言宰相文彥博,貶春州別駕。至和初,吳中復、呂景初、
馬遵言宰相梁適,並罷職出外。其後趙抃、范師道言宰相劉沆,並罷職出外。前
年韓絳言富弼,貶知蔡州。今又唐介等五人言陳旭得罪。自范仲淹貶饒州後,至
今凡二十年間,居台諫者多矣,未聞有規諫人主而得罪者。臣故謂方今諫人主則
易,言大臣則難。陛下若推此以察介等所言,則可知其用心矣。昨所罷黜台諫五
人,惟是從誨入台未久,其他四人出處本末,跡狀甚明,可以歷數也。唐介前因
言文彥博,遠竄廣西煙瘴之地,賴陛下仁恕哀憐,移置湖南,得存性命。范師道、
趙抃並因言忤劉沆,罷台職,守外郡,連延數年,然後復。今三人者,又以言樞
臣罷黜。然則介不以前蹈必死之地為懼,師道與抃不以中滯進用數年為戒,遇事
必言,得罪不悔,蓋所謂進退一節,終始不變之士也。至如王陶者,本出孤寒,
只因韓絳薦舉,始得台官。及絳為中丞,陶不敢內雇私恩,與之爭議,絳終得罪。
夫牽顧私恩,人之常情爾,斷恩以義,非知義之士不能也。以此言之,陶可謂徇
公滅私之臣矣。此四人者,出處本末之跡如此,可以知其為人也,就使言雖不中,
亦其情必無他。議者或謂言事之臣好相朋黨,動搖大臣,以作威勢,臣竊以謂不
然。至於去歲韓絳言富弼之時,介與師道不與絳為黨,乃與諸台諫共論絳為非,
然則非相朋黨、非欲動搖大臣可明矣。臣固謂未可以此疑言事之臣也。況介等此
比者雖為謫官,幸蒙陛下寬恩,各得為郡,未至失所。其可惜者,斥逐諫臣,非
朝廷美事,阻塞言路,不為國家之利,而介等盡忠守節,未蒙憐察也。欲望聖慈
特賜召還介等,置之朝廷,以勸守節敢言之士,則天下幸甚。今取進止。
◎政府進札子四首
【舉劉攽呂惠卿充館職札子〈嘉祐六年〉】
臣伏見前廬州觀察推官劉攽,辭學優贍,履行修謹,記問該博,可以備朝
廷詢訪。前真州軍事推官呂惠卿,材識明敏,文藝優通,好古飭躬,可謂端雅之
士。並宜置之館閣,以副聖朝養育賢材之選。臣以庸繆,參聞政論,無能報國,
敢舉所知。其劉攽、呂惠卿,欲望聖慈俾充館閣之職。如後不如舉狀,臣甘同
罪。取進止。
【論祠祭行事札子〈嘉祐八年〉】
臣近準敕,差祭神州地祗於北郊。竊見有司行事,不合典禮。據《開寶通禮》,
當先引行事官於東壝門外,道南北向立,次引入壝門,就壇東南位,西向行事。
蓋即事有漸,自外而入,於禮為宜。今卻先引行事官於壇下阼階之側,北向立,
次引東行向外就行事位。由內而外,乖背禮文。臣遂於本院檢詳,蓋是往年撰
《祀儀》之時,誤此一節。今據《祀儀》,四時及三王五帝、上辛祈谷、春分祀
九宮、朝日、高禖、孟夏雩、秋分夕月、仲秋祀九宮貴神、季秋大享明堂、冬至
祀昊天、臘蠟、夏至祀皇地祗及孟冬祭神州地祗,凡一十七祭,並系大祀,一例
錯誤,併合改正,依《開寶通禮》。兼禮生贊唱生疏,多不依禮文。臣伏見朝廷
近年新制祭祀器服,修飭壇壝,務極精嚴。而有司失傳,行事之際,於禮繆誤。
伏乞下禮院詳定,依《開寶通禮》改正《禮儀》,及教習禮生,使依典禮,以上
副聖朝精嚴禮事之意。今取進止。
【論逐路取人札子〈治平元年〉】
臣伏見近有臣寮上言,乞將南省考試舉人各以路分糊名,於逐路每十人解一
人等事。雖已奉聖旨,送兩制詳定,臣亦有愚見,合具敷陳。竊以國家取士之制,
比於前世,最號至公。蓋累聖留心,請求曲盡。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
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惟材是擇。各糊名眷錄而考之,
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薄厚於其間。故議者謂國家科
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
易之制也。《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今言
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臣所謂偶見
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
使多取西北進士爾。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東南之
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所以科場取士,
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隨其多少取之。今以進
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
其不可者一也。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
多減東南之數。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
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
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則是已裁抑
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者二也。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
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
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
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至於他路,理
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
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捨顛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且朝廷
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繆濫,只要諸路數停。此其
不可者四也。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爭趨而往,
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今廣南東、西路
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其人亦自知無藝,只來一就省試而歸,
冀作攝官爾。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今若一例與
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繆濫,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凡此六者,乃大
概爾。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則弊濫隨生,何可勝數!故臣以謂且遵舊制,但
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就如新議,亦須只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
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此甚不然之論也。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
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眾,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
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
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別有術,不在科場也。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
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
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
雖朝廷素有禁約,條制甚嚴,而上下因循,不復申舉。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
言事者獨不及之。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臣忝貳宰司,預聞國
論,苟不能為陛下守祖宗之法,而言又不足取信於人主,則厚顏尸祿,豈敢偷安
而久處乎?故猶此強言,乞賜裁擇。
【乞獎用孫沔札子〈治平二年〉】
臣伏見諒祚猖狂,漸違誓約,僣叛之跡,彰露已多,年歲之間,必為邊患。
國家御備之計,先在擇人。而自慶曆罷兵以來,至今二十餘年,當時經用舊人,
零落無幾,惟尚書戶部侍郎孫沔尚在。西事時,沔守環慶一路。其人磊落有智勇,
但以未嘗出兵,又不遇敵,故未有臨陣破賊之功。然其養練士卒,招撫蕃夷,恩
信著於一方,至今邊人思之。雖世不乏材,朝廷方務推擇,若求曾經西事可用之
人,則臣謂無如沔者。沔今年雖七十,聞其心力不衰,飛鷹走馬,尚如平日。況
所用者取其智謀,藉其威信,前世老將強起成功者多。沔雖中間曾以罪廢,棄瑕
使過,正是用人之術。臣今欲乞朝廷更加察訪,如沔實未衰羸,伏望聖慈特賜獎
用,庶於擇材難得之時,可備一方之寄。取進止。
卷一一三  奏議卷十七_歐陽修集原文_國學 集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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