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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

官名。隋有過海判官。唐遍置於使府。《唐六典》卷二:“凡別敕差使,事務繁劇者給判官二人”,“非繁劇者,判官一人”。採訪、節度、觀察、招討、經略、防禦、團練、度支、營田、監軍等使之下皆置。綜理本使日常事務,權重務劇,為幕府上佐,甚至充任留後。府州諸曹參軍事或稱判官。五代領州郡事,成為州府職官。方鎮全部幕職亦泛稱判官。北宋三司各部置,分管各案;開封府所置,分日輪流審案;左、右軍巡院所置,掌京城爭鬥與審理案;節度州、觀察州、防禦州、團練州、軍事州所置,為幕職官;南宋臨安府及節度州亦置。遼代南面官如諸州、軍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及五京留守司、計司皆置為下屬,協助長官處理日常事。北面宮官、邊防官部分官署亦設。金代三司、司天台、武衛軍都指揮使司、諸京留守司、諸總管府、諸州、警巡院、錄事司皆設,品秩自從五品至從八品不等。元代大都、上都留守司與路、府、州、錄事司、警巡院各置,參決民政,或兼捕盜之事,品秩自正五品至正八品不等。少數中央官署,如太醫院、京畿都漕運使司等,亦設。明代諸州所置,分掌都糧、緝捕等事;都轉運使司所置,助理鹽政,分督各場、倉鹽課司。清代沿襲,簡稱州判、運判。

判官字典分解

判官的解釋 [official] 唐宋時輔助地方長官處理公事的人員,借指閻王手下掌管生死簿的官坐謫興國州判官。—— 清· 張廷玉《明史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官的解釋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

不妨一看:判司勛事【歷史官職】

官名。北宋前期置,員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任,無職掌。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司勛司復置郎中、員外郎,遂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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