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公署審判官考試
北洋政府選拔縣級司法官的考試制度。依照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縣司法公署審判官考試任用章程》的規定關於縣司法公署審判官的考試由各省高等審判廳廳長於省會組織典試委員會執行。典試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由高等審判廳廳長兼任,典試委員十人,由委員長延聘或委任;監試委員四人,由委員長延聘或委任。凡年滿三十歲以上的中國男子,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審判官考試: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專門學校修法律學三年以上得有文憑者;二、曾任幫審員或承審員一年以上,經正式委任者;三、曾任各法院書記官長、民刑事記錄書記官滿一年以上,並經司法部任命者;四、在前清曾充任各官署刑幕五年以上,並有原官(或現任本省薦任以上官)證明者。考試科目為中華民國憲法、暫行新刑律、民法、商法、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法院編制法、關於法務部分各項現行法令、設案判斷。考試分筆試與口試兩種:筆試考以上各科目,口試考以上第二至第五各科目。考試前先行甄錄,試論文一道。錄取者須先行學習五個月;檢察廳一個月,審判廳刑事庭一個半月,民事庭和民事執行處一個半月,審判廳書記科一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由高等審判廳以廳令委派試署各縣審判官;成績欠佳者延長學習期限。試署滿一年後,經高等審判廳考核稱職,呈請法務部任命;成績欠佳者,延長試署期或撤銷其審判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