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參事會
縣自治行政的輔助機關。民國初年,各省除設縣議事會之外並設有縣參事會,為辦理自治行政的輔助機關,但可以代替縣議事會議決各種事項,在一定條件下兼具立法機關的性質。其議決的主要事項為:一、縣議事會議決事件的執行方法及其順序;二、縣議事會委託代辦事件;三、縣知事交與代替縣議事會議決的事件;四、審查縣知事提出縣議事會的議案;五、處理選舉舞弊的本縣全體訴訟以及和解事件,六、公斷或和解城鎮鄉自治許可權以內的事件。縣參事會得會同知事或其可派委員查核自治經費的收支帳目。縣知事對於縣參事會的決議,有提出複議和撒銷之權。參事會由縣知事兼任會長,參事員四至十二人,由縣議事會議員互選;並得酌設職員若干人,由縣知事派充。縣參事會常會每月開會一次,由知事召集或參事員半數以上的請求,得開臨時會,會期由知事酌定,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停辦各級地方自治後,縣參事會被撤銷。
縣參事會字典分解
事會的解釋 (1).機遇;時機。《三國志·蜀志·先主傳》“ 表 不能用” 裴松之 注引《漢晉春秋》:“今天下分裂,日尋干戈,事會之來,豈有終極乎?若能應之於後者,則此未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