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練公所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年(1904)由各省開設。掌編練一省新軍。分兵備、參謀、教練三處,置總辦、幫辦、提調等官。宣統三年(1911)改為籌備、糧餉二科和軍械局,置督辦、參議官、副官。三十三年沿各省督練公所制而設近畿陸軍各鎮督練公所。
督練公所字典分解
公所的解釋 (1).官府。《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 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2).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團體。同業或同鄉組織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年(1904)由各省開設。掌編練一省新軍。分兵備、參謀、教練三處,置總辦、幫辦、提調等官。宣統三年(1911)改為籌備、糧餉二科和軍械局,置督辦、參議官、副官。三十三年沿各省督練公所制而設近畿陸軍各鎮督練公所。
公所的解釋 (1).官府。《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 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2).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團體。同業或同鄉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