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官署名。民國時,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過去司法機關由行政機關兼理,清朝末年,行政和司法才開始分開,設初級、地方、高等審判廳及大理院為審判機關,採用四級三審制。民國改各級審判廳為法院,分初級、地方、高等四級法院。後廢初級法院,改為三級三審制。
法院字典分解
法院的解釋 [court of justice] 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法院慣例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院的解釋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