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編纂會
法典編纂機關。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編纂會官制》規定,負責編纂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附屬法及其他各項法典。設會長一人,由法制局局長兼任;纂修八人,調查員若干人。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改為“法律編查會”,參見該條。
法典編纂會字典分解
法典的解釋 [code;statute book] 法令典章。經過整理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某一類法律的總稱拿破崙法典
法典編纂機關。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編纂會官制》規定,負責編纂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附屬法及其他各項法典。設會長一人,由法制局局長兼任;纂修八人,調查員若干人。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改為“法律編查會”,參見該條。
法典的解釋 [code;statute book] 法令典章。經過整理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某一類法律的總稱拿破崙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