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軍統領衙門

歷史字典解釋

名。簡稱“步軍營”。清朝負責京師、稽查之機構。以官署設於北城,又稱“北衙門”。初為正二品衙門,設步軍統領及左、右翼總尉各一人,專管八旗步兵。康熙十三年(1674),兼提督京城九門事務。三十年兼管京師綠營之巡捕三營 (南、北、中)。雍正七年(1729),始簡部臣一人辦理刑名,並定為“步軍統領衙門”。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巡捕營為五營(南、北、中、左、右)。步軍統領始稱“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嘉慶四年(1799),升為從一品衙門。其職掌為,對京師地面實行分汛防,稽查出入,嚴行門禁,緝捕追逃,審斷案件,編查保甲,發信號炮,頒布禁令等。長官即步軍統。下設左、右翼總兵各一人。所轄軍隊,一為八旗步軍營,兵額二萬一千餘,一為巡捕五營,兵額一萬一千餘,總計三萬二千餘人。八旗步軍營設有翼尉、幫辦翼尉、協尉、副尉、步軍校、委署步軍校等官。巡捕五營設有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各官。分管所轄營眾。此外,尚設白塔信炮總管一人,掌鳴炮報警事。


官署名。清代特設,其長官稱為提督九門巡捕五營步軍統領。在清初唯稱步軍統領,專管滿洲蒙古、漢軍八旗步兵。到康熙十三年(公元1674年)兼提督京城九門事務(兵部管理),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又兼管綠營巡捕三營事務(初有南北二營,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添設中營,原由兵部督管)。始名為“提督九門巡捕三營步軍統領”。到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巡捕營又增加兵額,改為中、南、北、左、右五營,其統領官的銜稱中“巡捕三營”亦改為“巡捕五營”。故提督九門巡捕五營步軍統領所統軍隊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八旗的步兵,組為步軍營,有步軍二萬一千餘人;另一部分是京城綠營的馬步兵,組為巡捕五營,分馬兵、戰兵、守兵三種,員額有一萬一千餘人。八旗步軍與綠營軍巡捕五營的職掌都是分訊防守、稽查。其分工如下:八旗步軍防守城內,並調一部分官兵(步軍校四十人、步軍三百二十人)專任緝捕之事。巡捕五營掌防守外城及京郊地方。內外城各城門另設官兵駐守,管理門禁事務。內九門設城門領、城門吏、門千總各十人,均為滿洲籍;外七門設城門領、城門吏各七人,門千總十四人均為漢軍籍。此外,並有專管信炮的官兵,以信炮總管一人統轄之。步軍統領衙門的職掌,除上述防守、稽查、門禁緝捕等事務之外,尚有斷獄、編查保甲、執行朝廷各種禁令(如官民住房與車服是否違制,內城不許開設戲院,不許刊行淫詞小說,夜間不得在街上行走等),以及救火、巡夜諸事。從職掌看,步軍統領衙門兼具北洋政府時期的警備司令部京師警察廳兩個官署的職權。因其職務重要,故步軍統領一職,須是部院親信大臣才能充任。至於步軍統領衙門的設官,在步軍統領之下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主事各三人,掌理章奏文移及審理詞訟;務所司務一人,掌稽察簿籍及關支俸餉事務;筆帖式十八人,學習筆帖式若干人, 經承四人, 協助辦理章奏文移及管理檔案事務。其領兵之官,八旗步軍營有翼尉二人(左右翼各一人),幫辦協尉二人(左右翼各一人),協尉、副尉各二十六人,步軍校三百三十六人,委署步軍校七十二人。巡捕五營設副將一人(統領中軍),參將、游擊、都司各五人(每營各一人),守備十七人,千總四十六人,把總九十二人,外委二百零五人。步軍統領衙門設在城北,因其審理案件如同刑部,當時人們稱之為北衙門,意指設在南城的刑部為南衙門。步軍統領衙門尚染有明代錦衣衛鎮撫司的余習,其所屬番役往往借緝捕偵查為名,濫用刑罰,為害不淺。

詞語分解

  • 步軍的解釋 步兵。《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龐涓 ﹞乃棄其步軍,與其輕鋭倍日並行逐之。”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三官保》:“比金吾步軍來捕,三人已去遠。” 劉立凱 《五四--六三愛國運動大事日錄》:“至於
  • 衙門的解釋 舊時官吏辦公的地方;官署詳細解釋.舊時官吏辦事的地方。《北齊書·宋世良傳》:“每日衙門虛寂,無復訴訟者。” 明 馬愈 《馬氏日抄·牌額》:“ 正統 間,京師營造衙門,其牌額皆 程南雲 書。”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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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牧簋銘》:“牧,昔先王既命汝作司土”,“今汝辟百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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