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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事

官名。漢朝光祿勛所屬有南北廬主事、三署主事,於諸郎中察茂才高第者為之,秩四百石。三國魏沿置,屬中書,官七品。晉朝門下、中書亦置,官八品。南朝宋、齊、梁、陳及北朝魏、齊並置,稱主事令史。北齊尚書諸曹、隋初諸省亦置。隋煬帝改制,規定每十令史置一主事。雜用才術之士。唐、五代以流外官入流者充任,為中央部分官府掌管署覆文書案牘之下級官員。然亦常得擅權。一般為九品上階,開元二十四年 (736) 稍增其秩。宋朝尚書省二十四司皆置,為高級吏職。金、元設於六部,為首領官,掌管案牘和管轄吏員等。金各部設四至五名,秩從七品,多以進士任職,非特旨不得用吏員。元朝員數不等,秩七品,多由吏員升任。明朝初年亦為六部首領官,洪武二十九年 (1396) 始改為司官,為司官中最低一級,秩正六品。清朝中央各部、院及其他機構皆置,或稱司官,掌章奏文移及繕寫諸事。清初設六部時稱額哲庫,順治元年 (1644) 更定六部官制,改置主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理藩院、太僕寺、內務府、宗人府、鑾儀衛、侍衛處、盛京五部等機構及盛京、吉林、黑龍江各駐防將軍衙門均置,名額不等,歷由滿洲蒙古漢軍宗室人員充任。初制四品,順治十六年改六品,康熙六年(1667)升五品,九年定為正六品。各部院等衙署又有堂主事(在堂上辦事者)及委署主事(尚未實授者)之稱。清時新進士分部或庶吉士散館分部用者先補主事,以次遷升為員外郎、郎中。光緒年間先後成立、改設之外務部、民政部、度支部、學部、陸軍部、法部、工農商部、郵傳部等均設此職,沿至清亡。


官名,漢始置,光祿勛屬下有南北廬主事、三署主事,從諸郎中察茂材才高第者擔任,秩四百石。三國魏置,屬中書省,七品。晉朝中書、門下皆置,八品。南北朝時有令史,是官署中的事務人員,其首領稱主事令史,也不算官。隋煬帝三年,改主事令史為主事,省去令史二字。根據事務的多少置令史,每十令史置一主事。唐沿隋制,六部各司皆置主事數人,掌司中事務,仍不在九品官之數。到金代才為正式官員,各部皆置,二至五人不等,從七品,下有令史若干人;掌公文信件及雜務等,也分掌郎中、員外郎所掌之事。明、清六部各司皆置,正六品,不僅為正式司員,而且握有實權。其他官署,如內務府也置主事。民國初期,國務院秘書廳、各部、及駐外使館也有主事,為委任職。見《通典·職官四·歷代都事主事令史》、《新唐書·百官一·尚書省》、《金史·百官一·六部》、《明史·職官一·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清史稿·職官一、職官五》。

主事字典分解

主事的解釋 [manage] 主持處理事情主事人當家主事戶部主事。——《明史》

主的解釋 主 zhǔ 權力或財物的所有者,家庭的首腦:主人。物主。失主(失掉財物的人)。當家作主。 舊時臣子稱君王,下級稱上級,僕人稱家主:君主。主上。 對事物的意見或認

事的解釋 事 shì 自然界和社會中的現象和活動:事情。事件。事業。 變故:事故(出於某種原因而發生的不幸事情,如工作中的死傷等)。事端。 職業:謀事(指找職業)。 關係

多學一學:主鬯【歷史典故】

源見“匕鬯”。《易.震》“震驚百里,不喪匕鬯”唐 孔穎達疏:“《震卦》施之於人,又為長子。長子則正體於上,將所傳重,出則撫軍,守則監國,威震驚於百里,可以奉承宗廟彝器粢盛,守而不失也。”後因稱太子為“主鬯”。唐 柳宗元《賀踐祚表》:“主鬯彰孝恭之美,撫軍著神武之功。”《舊唐書.玄宗紀上》:“平王有聖德,定天下,又聞成器已下鹹有推讓,宜膺主鬯,以副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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