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文閱讀《獻縣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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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縣近事

理所必無者,事或竟有;然究亦理之所有也,執理者自泥古耳。

獻縣近歲有二事:一為韓守立妻俞氏,事祖姑至孝。乾隆庚辰,祖姑失明,百計醫禱,皆無驗。有黠者紿①以刲肉燃燈,祈神佑,則可速愈。婦不知其紿也,竟刲肉燃之。越十餘日,祖姑目竟復明。夫受紿亦愚矣,然惟愚故誠,惟誠故鬼神為之格。此無理而有至理也。

一為丐者王希聖,足雙攣,以股代足,以肘撐之行。一日,於路得遺金二百,移橐②匿草間,坐守以待覓者。俄商家主人張際飛倉皇尋至,叩之,語相符,舉以還之。際飛請分取,不受。延至家,議養贍終其身。希聖曰:吾形殘廢,天所罰也。違天坐食,將必有大咎。毅然竟去。後困臥裴聖公祠下(裴聖公不知何時人,志乘亦不能詳。士人云,祈雨時有驗),忽有醉人曳其足,痛不可忍。醉人去後,足已伸矣。由是遂能行。至乾隆己卯乃卒。際飛故先祖門客,余猶及見。自述此事甚詳。蓋希聖為善宜受報,而以命自安,不受人報,故神代報焉。非似無理而亦有至理乎!

戈芥舟前輩嘗載此二事於縣誌,講學家頗病其語怪。余謂芥舟此志,惟乩仙聯句及王生殤子二條,偶不割愛耳。全書皆體例謹嚴,具有史法。其載此二事,正以見匹夫匹婦,足感神明,用以激發善心,砥礪薄俗,非以小說家言濫登輿記也。漢建安中,河間太守劉照妻葳蕤鎖事,載《錄異傳》;晉武帝時,河間女子剖棺再活事,載《搜神記》。皆獻邑故實,何嘗不刪薙③其文哉!

(選自《閱微草堂筆記·卷七·如是我聞一》)

【注】①紿(dài):哄騙,欺騙。②橐(tuó):口袋。 ③薙(tì):割除。

1.對下列句子中加點詞的解釋,不正確的一項是( )(3分)

A. 執理者自泥古耳 泥:拘泥 B. 叩之,語相符 叩:磕,敲打

C. 延至家,議養贍終其身 延:邀請 D. 講學家頗病其語怪 病:不滿,指責

2.下列句子陳述的內容皆屬於理所必無者的一項是( )(3分)

①越十餘日,祖姑目竟復明。 ②惟愚故誠,惟誠故鬼神為之格。 ③際飛請分取,不受。

④忽有醉人曳其足,痛不可忍。 ⑤醉人去後,足已伸矣。由是遂能行。

A. ①③⑤ B. ①②⑤ C. ②③④ D. ②④⑤

3.下列對文章有關內容的概括與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3分)

A. 韓守立的妻子俞氏,千方百計為眼睛失明的祖婆婆醫治、祈禱,都無效果,最後相信了一個奸黠的人的欺哄她,竟割自己的肉點燈,祈神保佑,祖婆婆的眼睛果然復明了。

B. 乞丐王希聖在路上拾得別人丟失的二百兩銀子,將錢如數還給主人,也不肯接受主人為他養老的建議,認為自己受苦是天意決定的,不可違逆,但他堅信自己行善一定會得到好報。

C.作者認為俞氏和王希聖之事都是看似不合常理,但探究起來卻是含著至理的:善有善報,理所固然。

D. 作者認為戈芥舟修的縣誌,體例是謹嚴的,具有史學家的筆法。講學家們責備他所記載的怪事恰可用來激發善心,砥礪薄情的俗風,並非小說家的胡編亂造。

4.把文中劃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6分)

(1)違天坐食,將必有大咎。(2分)

譯:

(2)蓋希聖為善宜受報,而以命自安,不受人報,故神代報焉。(4分)

譯:

參考答案:

1.(3分)B 叩:應為發問,詢問

2.(3分)B 可排除③④,此皆按情理會發生之事,不合理所必無者

3.(3分)B但他堅信自己行善一定會得到好報這一點在文中沒有依據。

4.(1)(2分)譯:違背天意吃閒飯,將要有大禍。

(2)(4分)譯:大概是因為王希聖做善事應受好報,卻安身知命,不受人報,所以神靈代為報答他。

【文言文閱讀《獻縣近事》譯文】

按情理必定沒有的,事實有時竟產生了;但探究下去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執著情理的人過於泥古罷了。

獻縣最近有兩件事。一件是韓守立的妻子俞氏,侍奉祖姑盡孝。乾隆二十五年,祖婆婆眼睛失明,俞氏千方百計為她醫治、祈禱,都無效果。有個奸黠的人欺哄她,說割自己的肉點燈,祈神保佑,就可以速愈。俞氏不知他在欺哄她,竟真的割肉燃燈。過了十多天,祖婆婆的.眼睛竟然復明。受欺哄是愚蠢的,然而正由於愚笨所以真誠,因真誠鬼神才被感動。這是沒有道理的事,卻又最有道理。

一件事是乞丐王希聖,雙足蜷曲不能伸直,以股代替腳,以肘撐地而行。一天,他在路上拾得別人丟失的二百兩銀子,便把錢袋藏在乾草中,坐等丟錢的人。一會兒,商家主人張際飛倉皇地找來,叩問王希聖。王希聖聽他說的錢數符合,便舉錢還給了他。張際飛要把銀子分給他一半,王希聖不收。張際飛請他到家中,要養他老。王希聖說:我身體殘廢,是上天的懲罰。違背天意吃閒飯,將要有大禍。說完毅然離去。後來他睏倦躺臥在斐聖公祠下,忽然有一醉酒之人拽他的腳,痛不可忍。醉人離開後,他的腿已能伸直,從此就能行走了。王希聖到乾隆二十四年死去。張際飛過去是我先祖的門客,我還見過他,他自述此事很詳細。大概是因為王希聖做善事應受好報,卻安身知命,不受人報,所以神靈代為報答他,這不是看似無理卻又很有道理嗎?

前輩戈芥舟曾在縣誌中記載了這兩件事,講學家們責備他記載怪事。我認為芥舟修的縣誌,惟有乩仙聯句及王生亡子二條記載,是他不肯割愛的。全書的體例是謹嚴的,具有史學家的筆法。書中記載這兩件事,正可見出匹夫匹婦的行為足以感動神明。這可用來激發善心,砥礪薄情的俗風,不像小說家的胡編亂造。漢代建安年間,河間太守劉照的妻子贈太守葳蕤鎖的故事,記錄在《錄異傳》;晉武帝時,河間女子開棺復活的事,載於《搜神記》,都是獻縣的故事,不是也沒刪除這些文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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