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韶,字元善”閱讀答案解析及翻譯

李韶,字元善。韶五歲,能賦梅花。嘉定四年,與其兄寧同舉進士。調南雄州教授。校文廣州,時有當國之親故私報所業,韶卻之。調慶元。丞相史彌遠薦士競學職,韶不與。袁燮求學宮射圃益其居,亦不與,燮以此更敬韶。
以廉勤薦,遷太學博士。上封事諫濟王竑獄,且以書曉史彌遠,言甚懇到。又救太學生寧式,迕學官。丐外,通判泉州。郡守游九功素清嚴,獨異顧韶。改知道州。葺周敦頤故居,錄其子孫於學宮,且周其家。入為國子監丞,改知泉州。
拜右正言。奏乞以國事、邊防二事專委丞相鄭清之、喬行簡各任責。論汰兵、節財及襄、蜀邊防。又論史嵩之、王遂和戰異議,迄無成功,請出遂於要藩,易嵩之於邊面,使各盡其才。吏宅之將守袁州,韶率同列一再劾之。俱不報。乞解言職,拜殿中侍御史,辭,不允。
劾女冠吳知古在宮掖招權納賄,宜出之禁庭。帝怒,韶還笏殿陛乞歸。權工部侍郎,遷起居舍人。應詔上封事,幾數千言。帝諭左右曰:“李韶真有愛朕憂國之心。”凡三辭不獲,以生死祈哀去。帝蹙額謂韶曰:“曲為朕留。”退,復累疏乞補外,以集英殿修撰知漳州,號稱廉平。朝廷分遣使者諸路提官楮[注],韶極言其弊。
時游似以人望用,然有牽制之者,韶奏云:“人主職論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輕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為所言之事不必聽所用之人不必從疑畏憂沮而權去之矣。”擢翰林學士,不拜。
詔趣赴闕,辭,遷戶部侍郎,再辭。卒,年七十五。韶忠厚純實,不溺於聲色貨利,默坐一室,門無雜賓雲。
(節選自《宋史·李韶傳》,略有刪改)
【注】楮(chǔ):紙幣。
10.下列對文中畫波浪線部分的斷句,正確的一項是(3分)
A.人主職論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輕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為/所言之事不必聽/所用之人不必從/疑畏憂沮/而權去之矣
B.人主職論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輕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為/所言之事不必聽/所用之人不必從/疑畏憂沮/而權去之矣
C.人主職論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輕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為/所言之事不必聽/所用之人不必從/疑畏憂沮/而權去之矣
D.人主職論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輕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為/所言之事不必聽/所用之人不必從/疑畏憂沮/而權去之矣
11.下列對文中加點詞語的相關內容的解說,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國子監:我國封建時代最高的教育管理機關,有的朝代兼為最高學府。
B.笏:古代君臣在朝廷相見時手中所拿的狹長板子,上面可以記事,後來只有大臣使用。
C.工部,官署名,六部之一,掌管工程、賦稅、軍械等事務,長官為工部尚書。
D.闕是宮門兩側的高台,又可借指宮廷;“赴闕”既可指赴朝廷,又可指赴京都。
12.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李韶剛強不屈。他刊校文章,有當權者的親戚想作弊,被他拒絕;他敢於反對丞相的一些意見;他反對袁燮用學校的土地擴建居室,袁燮更敬重他。
B.李韶恪盡職守。他上奏諫諍濟王案件,又寫信給史彌遠,言辭懇切;他不怕得罪學官,營救學生;他極力反對朝廷派人到各地提取官府紙幣的做法。
C.李韶關心國事。他上奏建議由專人分管國事、邊防;他評議裁軍、節約等事務;他認為史嵩之、王遂意見不合,都沒有才能,應調出朝廷。
D.李韶正直敢言。他忠誠淳樸,不沉湎聲色,不好熱鬧;他彈劾敢在宮廷受賄的吳知古,惹惱皇帝;他上奏幾千字的文章,感動皇帝。
13.把文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10分)
(1)葺周敦頤故居,錄其子孫於學宮,且周其家。
(2)凡三辭不獲,以生死祈哀去。帝蹙額謂韶曰:“曲為朕留。”
參考答案
10、A 人主職論一相而已,非其人不以輕授。始而授之,如不得已,既乃疑之,反使不得有所為。所言之事不必聽,所用之人不必從,疑畏憂沮,而權去之矣。
11、C
12、C
13、修繕周敦頤的故居,將他的子孫錄取到學校,並且接濟他們家。
(2)一共辭官三次都沒有被找準,用生死為由求憐憫而離去。皇帝皺眉頭對李韶說:“委屈為我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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