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處事之方(凡六十四條)

伊川先生上疏曰:夫鍾,怒而擊之則武,悲而擊之則哀,誠意之感而入也。
告於人亦如是,古人所以齋戒而告君也。臣前後兩得進講,未嘗敢不宿齋預戒,
潛思存誠,覬感動於上心。若使營營於職事,紛紛其思慮,待至上前,然後善其
辭說,徒以頰舌感人,不亦淺乎?
伊川《答人示奏稿書》云:觀公之意,專以畏亂為主。頤欲公以愛民為先,
力言百姓飢且死,丐朝廷哀憐,因懼將為寇亂,可也。不惟告君之體當如是,事
勢亦宜爾。公方求財以活人,祈之以仁愛,則當輕財而重民;懼之以利害,則將
恃財以自保。古之時,得丘民則得天下,後世以兵制民,以財聚眾,聚財者能守,
保民者為迂。惟當以誠意感動,覬其有不忍之心而已。
明道為邑,及民之事,多眾人所謂“法所拘”者,然為之未嘗大戾於法,眾
亦不甚駭。謂之得伸其志則不可,求小補,則過今之為政者遠矣。人雖異之,不
至指為狂也。至謂之狂,則大駭矣。盡誠為之,不容而後去,又何嫌乎?
明道先生曰:一命之士,苟存心於愛物,於人必有所濟。
伊川先生曰:君子觀天水違行之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
其始,絕訟端於事之始,則訟無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券之類
是也。
《師》之九二,為師之主。恃專,則失為下之道;不專,則無成功之理,故
得中為吉。凡師之道,威和並至,則吉也。
世儒有論魯祀周公以天子禮樂,以為周公能為人臣不能為之功,則可用人臣
不得用之禮樂,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則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
為者,皆所當為也。周公乃盡其職耳。
《大有》之九三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傳》曰:三當大有之
時,居諸侯之位,有其富盛,必用亨通於天子,謂以其有為天子之有也,乃人臣
之常義也。若小人處之,則專其富有以為私,不知公己奉上之道,故曰“小人弗
克”也。
人心所從,多所親愛者也。常人之情,愛之則見其是,惡之則見其非。故妻
孥之言,雖失而多從;所憎之言,雖善為惡也。苟以親愛而隨之,則是私情所與,
豈合正理?故《隨》之初九,出門而交,則有功也。
《隨》九五之《象》曰:“孚於嘉吉,位正中也。”《傳》曰:隨以得中為
善,隨之所防者過也。蓋心所說隨,則不知其過矣。
《坎》之liu6*四曰:“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傳》曰:
此言人臣以忠信善道結於君心,必自其所明處,乃能入也。人心有所蔽,有所通,
通者,明處也,當就其明處而告之,求信則易也,故曰“納約自牖”。能如是,
則雖艱險之時,終得無咎也。且如君心蔽於荒樂,唯其蔽也故爾,雖力詆其荒樂
之非,如其不省何?必於所不蔽之事,推而及之,則能悟其心矣。自古能諫其君
者,未有不因其所明者也。故訐直強勁者,率多取忤;而溫厚明辨者,其說多行。
非唯告於君者如此,為教者亦然。夫教,必就人之所長。所長者,心之所明也。
從其心之所明而入,然後推及其餘,孟子所謂“成德”、“達才”是也。
《恆》之初六曰:“浚恆,貞凶。”《象》曰:“浚恆之凶,始求深也。”
《傳》曰:初六居下,而四為正應。四以剛居高,又為二三所隔,應初之志,異
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變也。世之責望故素而至悔咎者,皆浚
恆者也。
《遁》之九三曰:“系遁,有疾厲;畜臣妾,吉。”《傳》曰:繫戀之私恩,
懷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養臣妾則吉。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
《睽》之《象》曰:“君子以同而異。”《傳》曰:聖賢之處世,在人理之
常,莫不大同,於世俗所同者,則有時而獨異。不能大同者,亂常拂理之人也;
不能獨異者,隨俗習非之人也。要在同而能異耳。
《睽》之初九,當睽之時,雖同德者相與,然小人乖異者至眾,若棄絕之,
不幾盡天下以仇君子乎?如此,則失含宏之義,致凶咎之道也,又安能化不善而
使之合乎?故必“見惡人,則無咎”也。古之聖王,所以能化奸凶為善良,革仇
敵為臣民者,由弗絕也。
《睽》之九二,當睽之時,君心未合,賢臣在下,竭力盡誠,期使之信合而
已。至誠以感動之,盡力以扶持之,明義理以致其知,杜蔽惑以誠其意,如是宛
轉以求其合也。“遇”非枉道逢迎也,“巷”非邪僻由徑也,故《象》曰:“遇
主於巷,未失道也。”
《損》之九二曰:“弗損益之。”《傳》曰:不自損其剛貞,則能益其上,
乃益之也。若失其剛貞而用柔說,適足以損之而已。世之愚者,有雖無邪心,而
惟知竭力順上為忠者,蓋不知“弗損益之”之義也。
《益》之初九曰:“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象》曰:“元吉,無咎,
下不厚事也。”《傳》曰:在下者,本不當處厚事。厚事,重大之事也。以為在
上所任,所以當大事,必能濟大事,而致元吉,乃為無咎。能致元吉,則在上者
任之為知人,己當之為勝任。不然,則上下皆有咎也。
革而無甚益,猶可悔也,況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漸》之九三曰:“利禦寇。”《傳》曰:君子之與小人比也,自守以正。
豈惟君子自完其己而已乎?亦使小人得不陷於非義。是以順道相保,御止其惡也。
《旅》之初六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傳》曰:志卑之人,既處旅
困,鄙猥瑣細,無所不至,乃其所以致悔辱、取災咎也。
在旅而過剛自高,致困災之道也。
《兌》之上六曰:“引兌。”《象》曰:“未光也。”《傳》曰:說既極矣,
又引而長之,雖說之之心不已,而事理已過,實無所說。事之盛,則有光輝,既
極而強引之長,其無意味甚矣,豈有光也?
《中孚》之《象》曰:“君子以議獄緩死。”《傳》曰:君子之於議獄,盡
其忠而已;於決死,極其惻而已。天下之事,無所不盡其忠,而議獄緩死,最其
大者也。
事有時而當過,所以從宜,然豈可甚過也?如過恭、過哀、過儉,大過則不
可;所以小過為順乎宜也。能順乎宜,所以大吉。
防小人之道,正己為先。
周公至公不私,進退以道,無利慾之蔽。其處己也,夔夔然存恭畏之心;其
存誠也,蕩蕩焉無顧慮之意。所以雖在危疑之地,而不失其聖也。《詩》曰:
“公孫碩膚,赤舄几几。”
采察求訪,使臣之大務。
明道先生與吳師禮談介甫之學錯處,謂師禮曰:為我盡達諸介甫,我亦未敢
自以為是,如有說,願往復。此天下公理,無彼我。果能明辨,不有益於介甫,
則必有益於我。
天祺在司竹,常愛用一卒長,及將代,自見其人盜筍皮,遂治之;無少貸;
罪已正,待之復如初,略不介意。其德量如此。
因論“口將言而囁嚅”云:若合開口時,要他頭,也須開口,(如荊軻於樊
於期。)須是“聽其言也厲”。
須是就事上學。“蠱,振民育德”,然有所知後,方能如此。何必讀書,然
後為學?
先生見一學者忙迫,問其故,曰:“欲了幾處人事。”曰:“某非不欲周旋
人事者,曷嘗似賢急迫。”
安定之門人,往往知稽古愛民矣,則於為政也何有?
門人有曰:“吾與人居,視其有過而不告,則於心有所不安;告之而人不受,
則奈何?”曰:“與之處而不告其過,非忠也。要使誠意之交通,在於未言之前,
則言出而人信矣。”又曰:“責善之道,要使誠有餘而言不足,則於人有益,而
在我者,無自辱矣。”
職事不可以巧免。
居是邦不非其大夫,此理最好。
克勤小物最難。
欲當大任,須是篤實。
凡為人言者,理勝則事明,氣忿則招怫。
居今之時,不安今之法令,非義也。若論為治,不為則已,如復為之,須於
今之法度內處得其當,方為合義。若須更改而後為,則何義之有?
今之監司,多不與州縣一體,監司專欲伺察,州縣專欲掩蔽。不若推誠心與
之共治,有所不逮,可教者教之,可督者督之。至於不聽,擇其甚者去一二,使
足以警眾可也。
伊川先生曰:人惡多事,或人憫之。世事雖多,儘是人事。人事不教人做,
更責誰做?
感慨殺身者易,從容就義者難。
人或勸先生以加禮近貴,先生曰:“何不見責以盡禮,而責之以加禮?禮盡
則已,豈有加也。”
或問:“簿,佐令者也。簿所欲為,令或不從,奈何?”曰:“當以誠意動
之。今令與簿不和,只是爭私意。令是邑之長,若能以事父兄之道事之,過則歸
己,善則唯恐不歸於今,積此誠意,豈有不動得人。”
問:“人於議論,多欲直己,無含容之氣,是氣不平否?”曰:“固是氣不
平,亦是量狹。人量隨識長,亦有人識高而量不長者,是識實未至也。大凡別事
人都強得,惟識量不可強。今人有斗筲之量,有釜斛之量,有鐘鼎之量,有江河
之量。江河之量亦大矣,然有涯,有涯亦有時而滿,惟天地之量則無滿。故聖人
者,天地之量也。聖人之量,道也;常人之有量者,天資也。天資有量須有限,
大抵六尺之軀,力量只如此,雖欲不滿,不可得也。如鄧艾,位三公,年七十,
處得甚好,及因下蜀有功,便動了。謝安聞謝玄破苻堅,對客圍棋,報至不喜,
及歸,折屐齒,強終不得也。更如人大醉後益恭謹者,只益恭謹便是動了,雖與
放肆者不同,其為酒所動一也。又如貴公子,位益高,益卑謙,只卑謙便是動了,
雖與驕傲者不同,其為位所動一也。然惟知道者,量自然宏大,不待勉強而成。
今人有所見卑下者,無他,亦是識量不足也。”
人才有意於為公,便是私心。昔有人典選,其子弟系磨勘,皆不為理,此乃
是私心。人多言古時用直,不避嫌得,後世用此不得。自是無人,豈是無時?
(因言少師典舉、明道薦才事。)
君實嘗問先生云:“欲除一人給事中,誰可為者?”先生曰:“初若泛論人
才卻可,今既如此,頤雖有其人,何可言?”君實曰:“出於公口,入於光耳,
又何害?”先生終不言。
先生云:韓持國服義,最不可得。一日,頤與持國、范夷叟泛舟於潁昌西湖,
須臾,客將云:“有一官員上書謁見大資。”頤將為有甚急切公事,乃是求知己。
頤云:“大資居位,卻不求人,乃使人倒來求己,是甚道理?”夷叟云:“只為
正叔太執,求薦章,常事也。”頤云:“不然,只為曾有不求者不與,來求者與
之,遂致人如此。”持國便服。
先生因言:今日供職,只第一件便做他底不得。吏人押申轉運司狀,頤不曾
簽。國子監自系台省,台省系朝廷官;外司有事,合行申狀,豈有台省倒申外司
之理?只為從前人只計較利害,不計較事體,直得恁地。須看聖人慾正名處,見
得道名不正時,便至禮樂不興,是自然住不得。
學者不可不通世務。天下事譬如一家,非我為,則彼為;非甲為,則乙為。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思慮當在事外。
聖人之責人也常緩,便見只欲事正,無顯人過惡之意。
伊川先生云:今之守令,惟制民之產一事不得為,其他在法度中甚有可為者,
患人不為耳。
明道先生作縣,凡坐處,皆書“視民如傷”四字,常曰:“顥常愧此四字。”
伊川每見人論前輩之短,則曰:“汝輩且取他長處。”
劉安禮云:王荊公執政,議法改令,言者攻之甚力。明道先生嘗被旨赴中堂
議事,荊公方怒言者,厲色待之。先生徐曰:“天下之事,非一家私議,願公平
氣以聽。”荊公為之愧屈。
劉安禮問臨民,明道先生曰:“使民各得輸其情。”問御吏,曰:“正己以
格物。”
橫渠先生曰:凡人為上則易,為下則難。然不能為下,亦未能使下,不盡其
情偽也。大抵使人,常在其前己嘗為之,則能使人。
《坎》“維心亨”,故“行有尚”。外雖積險,苟處之心亨不疑,則雖難必
濟,而“往有功也”。今水臨萬仞之山,要下即下,無復凝滯之。在前惟知有義
理而已,則復何迴避?所以心通。
人所以不能行己者,於其所難者則惰,其異俗者雖易而羞縮。惟心宏,則不
顧人之非笑,所趨義理耳,視天下莫能移其道;然為之,人亦未必怪。正以在己
者義理不勝惰與羞縮之病,消則有長,不消則病常在,意思齷齪,無由作事。在
古氣節之士,冒死以有為,於義未必中,然非有志概者莫能,況吾於義理已明,
何為不為?
《姤》初六:“羸豕孚蹢躅。”豕方羸時,力未能動,然至誠在於蹢
躅,得伸則伸矣。如李德裕處置閹宦,徒知其帖息威伏,而忽於志不忘逞,照察
少不至,則失其幾也。
人教小童,亦可取益。絆己不出入,一益也;授人數數,己亦了此文義,二
益也;對之,必正衣冠,尊瞻視,三益也;常以因己而壞人之才為憂,則不敢惰,
四益也。
卷十 處事之方(凡六十四條)_近思錄原文_國學 子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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