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部選 省選 廉察 薦舉 功酬虧永
凡吏部選授之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新官制。
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賾
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並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銓注,
余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製。貞元二年,命擬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
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世宗大定元年,敕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
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饋獻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詔隨季選人,如無過或有功酬
者,依格銓注。有廉能及污濫者,約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
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跡出眾者,及贓污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
年老者勿授縣令。又謂宰臣曰:“隨朝guan6*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
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
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又曰:“今用人
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人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而
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卿等當審於用人,以革此弊。”時清
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於法而不得升,
以致人材多滯下位。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
庶使有懼心。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
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從之。十年,上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
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
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
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二十六年,以闕官,敕:“見行格法
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
事及下縣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zheng6*府、統軍司
令譯史,合曆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曆縣令亦免一任。
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
以疑難三事,體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宰執奏曰:
“既體察知與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遂定製,若
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
合降者免降,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
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並掌錢穀及丁憂去者,候解由
到部。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
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明昌七年,敕復令如舊。泰和元年,上以縣令見守
闕,近者十四月,遠者十六月,又以縣令丞簿員闕不相副,敕省臣:“右選官見
格,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宣武者注丞簿,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是無別也。”
遂定製,曾犯選格及虧永者,廣威注令,明威注丞簿。衛紹王大安元年,以縣令
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
宣宗貞祐二年,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
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乃奏罷之。時李英言:“兵興以來,百
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大定間,
以監察御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核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之效,庶幾使人
自勵。”詔從之。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諸色遷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
司不奉,妄生分別,以至上下相疑。”詔以違制禁之。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
部以秋冬於南京、春夏於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於北行,率皆南來,遂並於南京
設之。三月,命汰不勝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材幹者量
緩急易之。興定元年,詔有司議減冗員。又詔,自今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
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官司委
使者。又定製,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
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
職,以鎮軍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決罰。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
又半年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四事為中等,減二
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截罷。
凡省選之制,自熙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貞
元遷都,始罷是制。其常調製,正七品兩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從五品,從五品
兩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內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隨朝官以三十月
為任,升職一等。自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
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則書於貼黃,不
及則附於闕滿簿。內外三品官以五十月為任。泰和三年,制凡文資右職官應遷三
品職事者,五品以上歷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門蔭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至
三品者,皆歷六十月,方許告遷。七年,自按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內外四
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遷三品。泰和八年,詔以門蔭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
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至三品者,即許告遷三品。此省選資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歷外任,不能悉知人之優劣,每除一官
必以不稱職為憂。夫薦賢乃相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貽笑天下。”又曰:“凡
擬注之際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又曰:“守令之職當擇材能,
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邊民也。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
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復降,庶可以完復邊陲也。”邊升之制,蓋始於此。三
年,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四年,敕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
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令具闕及人以聞。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約量勞績
歲月,特恩遷官。七年,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其歷過成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
或經革撥,可於除目內備書以聞。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並五品合升除官,
皆具闕及人以聞。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擬定而復奏。上又謂宰臣曰:“擬注外
官,往往未當。州縣之官良則政舉,否則政隳。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
相勉勵,庶幾成治矣。”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徽院同簽銀術可以
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且
如自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
是不倫也。”十年,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常調。
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稱職,即與外
除。”十一年,上謂宰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歷,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當
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違。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
而奏謝言‘臣內歷兩考’,意謂合得五品則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察
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
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
等出之。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嘗取尚書省百
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即今居
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護衛中有考滿者,若令出職,慮其年幼不
閒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
乎?”皆曰:“善。”十六年,敕宰臣:“選調擬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
至尚書省堂量材受職。”二十一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復
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以舊資考太滯,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
辛苦、資歷、年甲,以次奏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製,自正七品而上皆以兩任而後升。明昌四年,以前
制有職官已帶三品者不許告遷,有司因之不舉,以致無由遷敘。上慮其滯,遂定
制,已帶三品散官寶曆五十月,從有司照勘,格前進官一階,格後為始再算。五
年,命宰臣擬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以觀其人。六年,命隨朝五品之要職,
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七年,敕隨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
有急闕,則具闕及人奏稟。尋復令,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歷而已。承安四
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無封駁司,若
設之,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可也。”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
者,以五日內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從五品闕少,敕命歷三任正七品而
後升六品。泰和元年,諭旨宰臣曰:“凡遇急闕,與其用資歷未及之人,何如止
起復丁憂舊人也。”命內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
後升除,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遇闕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歷近者奏稟。二年,命
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補,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別除補之。是制既行之後,至六年,
以一例遞升復恐太濫,命量材續稟。衛紹王大安元年,定文資本職出身內,有至
一品職事官應遷一品散官者,實歷五十月方許告遷。二品三品職事官應告本品循
遷者,亦歷五十月,不得過本品外。四品以下職事官如遷三品者,亦歷五十月,
止許告遷三品一資。六品以下職事官曆六十月告遷,帶至三品更不許告。犯選格
者皆不許。如已至三品以上職事者,六十月亦聽。凡遷三品官資及致仕並橫遷三
品者,則具行止以聞。四品則六十月告遷,雜班則否。宣宗興定元年,徒單頑僧
言:“兵興以來,恩命數出,以勞進階者比年尤多。賤職下僚散官或至極品,名
器之輕莫此為甚。自今非親王子及職一品,餘人雖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許封公。若
已封者,雖不追奪其儀衛,亦當降從二品之制。”從之。
凡選監察御史,尚書省具才能者疏名進呈,以聽制授。任滿,御史台奏其能
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於解由,以送尚書省。如所察事皆無謬戾為稱職,則有
升擢。庸常者臨期取旨,不稱者降除,任未滿者不許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嘗
令六十以上者為之。後,台官以年老者多廢事為言,乃敕尚書省於六品七品內取
六十以下廉乾者備選。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舉。明昌三年,復命尚書省擬注,
每一闕則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承安三年,敕監察給由必經部而後呈省。
泰和四年,制以給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優劣。八年,定製,事有失糾察者
以怠慢治罪。貞祐二年,定製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為稱職,數不及且無切
務者為庸常,數內有二事不實者為不稱職。四年,命台官辟舉,以名申省,定其
可否。
廉察之制,始見於海陵時,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復與差除之令。大定三
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升一等,其次約量注授。污濫官第一等殿三年
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猛安謀克,廉能者第一等遷兩官,
其次遷一官。污濫者第一等決杖百,罷去,擇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
等杖七十,皆令復職。蒲輦決則罷去,永不補差。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
所廉之官,上曰:“職官多貪污,以致罪廢,其餘亦有因循以苟歲月者。今所察
能實可甄獎,若即與升除,恐無以慰民愛留之意,且可遷加,候秩滿日升除。”
十年正月,上謂宰臣曰:“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人,何以遍
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復恐久則生弊。
不若選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升黜之,何如?”宰臣曰:“當如聖訓。”
十一年,奏所廉善惡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禁制妻拏
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
朕自處之。”時陳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郡縣
動搖,誰復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中矣。又謂宰臣曰:“朕以欲遍
知天下官吏善惡,故每使採訪,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勸也。若常設訪察,恐任
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罷之。”皆曰:“是官不設,何以知官吏之善惡也?”
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盡心親察之。”上曰:“宜加詳,勿使名實淆混。”
十二年,以同知城陽軍山和尚等清強,上曰:“此輩,暗察明訪皆著政聲。夫賞
罰必信,則善者勸、惡者懼,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績旌賞之。”三月,
詔贓官既已被廉,若仍舊在職必復害民,其遣驛使遍詣諸道,即日罷之。大定二
十八年,制以閣門祗候、筆硯承奏、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宗室郎君,
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選試才能用之,不須體察。內藏本把、不入殿小底、與
入殿小底、及知把書畫,則亦不體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則有清廉之聲,而政績則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
淵等四人,雖清廉為百姓所喜,而復有行事邀順人情之語,則與公正廉能人不同,
敕命降注。凡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四年,上曰:“凡被舉者,或先選
者不同,其後為人再舉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後察者不同,當何以處之?其
議可久通行無窒之術以聞。”省臣奏曰:“保舉與體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攝提刑
司境內職事,再令體察,如果同則依格用,不同則還本資歷。”時有議“凡當舉
人之官,歲限以數,減資注受者。”是日,省臣並奏,以謂如此恐滋久長求請僥
幸之弊。遂擬:“被舉官如體察相同,隨常升用,不如所舉者元舉官約量降除。
如自囑求舉,或因勢要及為人請囑而舉之者,各追一官,受賄者以枉fa6*論,體察
官亦同此。歲舉不限數,不舉不坐罪,但不如所舉則有降罰,如此則必不敢濫舉,
而實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條理,施行一二年,當別思其法。”承安四年,
以按察司不兼採訪,遂罷平倒別路除授之制。泰和元年,定製,自第一等闕外,
第二等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
與錄事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滿,合注縣令
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
以上者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資考內通減兩任呈省。
已任七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經保充縣令,明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
隨朝者考滿升注,既升除後將來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宣宗南遷,嘗以御史巡察。
興定元年,以縣官或非材,監察御史一過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
仍別選官巡訪,以行黜陟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設司農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
治臧否,以升黜之。
舉薦。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三年,
定製,若察得所舉相同者,即議旌除。若聲跡穢濫,所舉官約量降罰。九年,上
曰:“朕思得忠廉之臣,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於今數年矣!以
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
舉官者,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上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材或
難,恐涉於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
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且人情始慕進,故多廉慎,
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
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舉之矣。”十年,上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
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十一年,上謂
宰臣曰:“昨觀貼黃,五品以下官多闕,而難於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則自知,
五品以下,不能盡識,卿等曾無一言見舉者。國家之務,朕豈能獨盡哉!蓋嘗思
之,欲畫久安之計,興百姓之利,而無良輔佐,雖有所行皆尋常事耳。”十九年,
時朝廷既取民所譽望之官而升遷之,後,上以隨路之民赴都舉請者,往往無廉能
之實,多為所使而來沽名者,不須舉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御合魯諭尚書省定擬。
其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
兩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
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於資格之滯,至於如
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
擬,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於第二任未滿人內,選
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
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資考升除者,任滿回日一而復降之。如正七滿
回降除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可為免降。”尚書吏
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並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
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
其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從宜遷注。”
其四曰:“從來宰相不得與求仕官相見,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優劣。其許相
見,以訪才能。”尚書刑部謂:“在制,求仕官不得於私第謁見達官,違者追一
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請饋遺,則以奏聞,仍委御史糾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舊時,臣下雖知親友有可用者,皆欲遠嫌而不引薦。古者舉賢不
避親仇,如祁奚舉仇,仁傑舉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親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
各舉所知幾人,違者加以蔽賢之罪。”吏部議,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每歲保廉
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隨朝六品願舉者聽。若不如所舉者,各約量降罰。今擬賢
而不舉者,亦當約量降罰。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後,即舉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舉自代
以備交承。”吏部按《唐會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參官外,節度、觀察、
防禦、軍使、刺史、赤令、畿令、並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評事,受命之三日,
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外官則馳驛奏聞。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所
舉多者量授。今擬內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須舉所知才行官一員以自代。太傅、丞
相、平章謂:“自古人材難得,若令舉以自代,恐濫而不得實材。”參政謂:
“自代非謂即令代其人也,止類姓名,取所舉多者約量授之爾,此蓋舜官相讓,
《周官》推賢之遺意。”上以參政所言與吏部同,從之。
其七曰:“隨朝、外路長官,一任之內足知僚屬之能否,每任可令舉幾人。”
吏部擬,今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長,於僚屬內須舉才能官一人,數外舉者聽。
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
用之。”吏部擬,監臨諸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
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
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
其九曰:“親軍出職,內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
察,如資考高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歷,恐
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其十曰:“內外官所薦人材,即依所舉試之,委提刑司採訪虛實,若果能稱
職,更加遷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調。古者進賢受上賞,進不肖有罰,其立定賞
罰條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議,隨款各欲舉人,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
人。自古知人為難,人材亦自難得,限數多則猥避責罰、務苟簡,不副聖主求賢
之意。擬以前項各款,隨色能舉一人,即充歲舉之數。如此則不濫,而實材得矣。
每歲貢人數,尚書省覆察相同,則置簿籍之,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
明昌元年,敕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縣舉之,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明
昌元年,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跡者,元舉官依例治罪。
宣宗興定元年,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
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定辟舉縣令制。稱職,則元舉官減一資
歷。中平,約量升除。不稱,罰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私罪解任、
杖罪、贓污者,約量降除。污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資考。三品以上舉
縣令,稱職者約量升除,不稱奪俸一月。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奪俸兩月。贓污
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奪俸三月,獄成,而會赦原者,亦原之。五年,制辟舉縣令
考平者,元舉者不得復舉,他人舉之者聽。又舊制,保舉縣令秩滿之後,以六事
論升降,三事以下減一資歷,四事減兩資歷,六事皆備則升職一等。既而御史張
升卿言:“進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監官至明威當入縣丞主簿,而三事以下減一資
歷注下令,四事減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復八品矣。輕重相戾,宜更定之。”
遂定製,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六事完者,進士中下甲及第、監官當入縣丞主簿
人,減三資歷,註上令。余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雖未秩滿,若以理去
官,六事之跡已經覆察,論升如秩滿例。五年,以舉官或私其親,或徇於請求,
或謬於鑒裁而妄舉,數歲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乃罷辟舉縣令之制。至哀宗正
大元年,乃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
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故舉
主既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是時雖迫危亡,而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
有足取雲。
功酬虧永之制。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虧月日
用之。大定四年,定製,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
降十五人,若有增羨則依此升遷,其升降不盡之數,於後任充折。二十一年,以
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
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製,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
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
罷余前升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制犯選及虧永者,右職漢人至宣
武將軍從五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方注縣令。又吏格,曾犯選及虧永者,
女直至武義從六,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皆注諸司,亦兩除一差,至明威方
注丞簿。貞祐三年,制曾虧永、犯選者,遷至宣武,注諸司,至懷遠從四下,方
注丞簿,至安遠從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選、曾虧永者,至廣威與諸司、兩除一差,至安遠注丞簿,
三任,其至鎮國從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
駝增二頭,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
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征及征二分半以上,為上等,升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
二,羊增三,大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升除。駝不
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征虧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余
畜皆依元數,而大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五
年,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騬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決四
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征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_金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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