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近臣營救
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
州,月余,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陝州民范
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里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
擒義超訴有司。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
正其罪。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
刑辟,哀矜無辜,嘗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先王用刑,蓋不
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
市蔥笞園戶,病創死。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
其凶虐殘忍,特處死。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絕其吭而殺之。
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雍熙元年,開
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將死。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
掠治,元吉自誣伏。俄劉死。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
月未決。府白於上,以其毒無顯狀,令免死,決徒。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
召問張,盡得其狀。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問,乃劉有奸狀,慚悸成疾,
懼其子發覺而誣之。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
隱王氏財物及推吏受贓者,並流海島;余決罰有差。司錄主吏賞緡錢,賜束帛。
初,元吉之系,左軍巡卒系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帝令以其法縛
獄卒,宛轉號叫求速死。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帝謂宰相曰:“京邑之內,
乃復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
請論以軍法。”帝遣中使就斬之。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
之乃決。”使至,果訊得乾寧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鹹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凶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贓。知饒州韓昌
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訕謗朝政,
仍偽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真宗察其詐,於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
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團練副使。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
產,積贓計四十萬。御史台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
過也。”論如律。其縱舍輕重,必當於義,多類此。
凡歲飢,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真宗
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
余悉論杖罪。帝下詔褒之。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
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之。”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飢
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雖然,無知迫於食不足耳。”命貸之。五年,陝西旱,
因詔:“民劫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自是,諸路
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者甚眾。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
“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飢偷盜斛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
臣竊以為非便。《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
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
害良民,不可不除。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遇凶年,劫盜
斛斗,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
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百
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今歲府界、京東、
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御,又況降
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sha6*人更多也。”事報聞。
帝嘗御邇英閣經筵,講《周禮》“大荒大札,薄征緩刑”。楊安國曰:“緩
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今眾持兵杖劫糧廩,一切寬之,
恐不足以禁奸。”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
飢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
死,四人遂引服。其家辨於州,州不為理,悉論死。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
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余皆除名流嶺南。賜錢粟五
家,復其役三年。因下詔戒敕州縣。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
公罪應贖。帝謂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復生,而獄吏雖廢,復得敘官。”命
特治之,會赦勿敘用。尚書比部員外郎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
失入人死罪,不與。其重人命如此。
時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實,不付有司議法。諫官王贄言:“情有輕重,理
分故失,而一切出於聖斷,前後差異,有傷政體,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請自今悉
付有司正以法。”詔可。近臣間有乾請,輒為言官所斥。諫官陳昇之嘗言:“有
司斷獄,或事連權幸,多以中旨釋之。請有緣中旨得釋者,劾其乾請之罪,以違
制論。”許之。仁宗於賞罰無所私,尤不以貴近廢法。屢戒有司:“被內降者,
執奏,毋輒行。”未嘗屈法以自徇也。知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
不實法。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或抑而不聞。今守臣自陳墊溺官
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淺,於政令未及有所更制。然以吏習平安,慢於奉法,稍欲振起
其怠惰。三班奉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隸福建路牢城。知
審刑院盧士宗請稍寬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
之道。俟有過誤,貸無傷也。”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
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於嶺外,歲余方知,請行服。神宗曰:
“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
停。四年,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碭山縣尉,嘗納官贖父配隸罪,
請同舉人法,得免丁徭。”帝憫之,復賜出身,仍與注官。九年,知桂州沈起欲
經略交阯,取其慈恩州,交人遂破欽,犯邕管。詔邊人橫遭屠戮,職其致寇,罪
悉在起,特削官爵,編置遠惡州。
復仇,後世無法。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德更赦,玉私殺德以
復父仇。帝義之,決杖、編管。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能
復仇。幾冠,刺仇,斷支首祭父墓,自首。論當斬。帝以殺仇祭父,又自歸罪,
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縊殺之,又殺兄子,
強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鄰里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罪人以死,奸亂之事
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
父,又殺其兄,戕其侄,逆理敗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紹聖以來,連起黨獄,忠良屏斥,國以空虛。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內
窮聲色之欲,徵發亡度,號令靡常。於是蔡京、王黼之屬,得以誣上行私,變亂
法制。崇寧五年,詔曰:“出令製法,重輕予奪在上。比降特旨處分,而三省引
用敕令,以為妨礙,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殺生之謂
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臣強之漸,不可不戒。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
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論。”明年,詔:
“凡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如違,並以違御筆論。”又定令:“凡應承
受御筆官府,稽滯一時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
以大不恭論。”由是吏因緣為奸,用法巧文浸深,無復祖宗忠厚之志。窮極奢侈,
以竭民力,自速禍機。靖康雖知悔悟,稍誅奸惡,而謀國匪人,終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於用法,每從寬厚,罪有過貸,而未嘗過殺。知常州周杞
擅sha6*人,帝曰:“朕日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理耳。”即命削杞籍。大
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為之。獄官入對,即以慘酷為戒。台臣、士曹有所平反,
輒與之轉官。每臨軒慮囚,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望,鍛鍊以為重輕
也。”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回,遷左司諫,帝尋以為秘書少監。謂宰臣朱
勝非曰:“大中奉使,頗多興獄,今使為諫官,恐四方觀望耳。”其用心忠厚如
此。後詔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親民,止與遠小監當差遣。
當建、紹間,天下盜起,往往攻城屠邑,至興師以討之,然得貸亦眾。同知
樞密院事李回嘗奏強盜之數,帝曰:“皆吾赤子也,豈可一一誅之?誅其渠魁三
兩人足矣。”至待貪吏則極嚴:應受贓者,不許堂除及親民;犯枉法自盜者,籍
其名中書,罪至徒即不敘,至死者,籍其貲。諸文臣寄祿官並帶“左”、“右”
字,贓罪人則去之。是年,申嚴真決贓吏法。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舊法棄
市事上者,帝曰:“何至爾耶?但斷遣之足矣。貪吏害民,雜用刑威,有不得已,
然豈忍寘縉紳於死地邪?”
在徽宗時,刑法已峻。雖嘗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猶從重。比中興之初,
詔用政和遞減法,自是迄嘉定不易。自蔡京當國,凡所請御筆以壞zheng6*法者,悉厘
正之。諸獄具,令當職官依式檢校。枷以乾木為之,輕重長短刻識其上,笞、杖
不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官給火印。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
杻,刑、寺輪官一員,躬親監視。諸獄司並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別具
單狀。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聞,法司朱書檢坐條例、推司錄問、檢法官吏姓
名於後。
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各置籍。各路提點刑獄司,
歲具本路州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州申提刑司。其應書禁歷而不書,應申所屬而
不申,奏案不依式,檢坐開具違令,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提刑司詳覆大辟而稽
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知州兼統兵者,非出師臨陳,毋用重刑。
州縣月具繫囚存亡之數申提刑司,歲終比較,死囚最多者,當職官黜責,其最少
者,褒賞之。
舊以絹計贓者,千三百為一匹,竊盜至二貫者徒。至是,又加優減,以二千
為一匹,盜至三貫者徒一年。三年,復詔以三千為一匹,竊盜及凡以錢定罪,遞
增五分。四年,又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當者,許大理寺奏審。”
五年,歲終比較,宣州、衢州、福州無病死囚,當職官各轉一官。舒州病死
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當職官各降一官。六年,令刑部體量公事,邵州、廣州、
高州勘命官淹系至久不報,詔知州降一官,當職官展二年磨勘,當行吏永不收敘。
德慶府勘封川縣令事,七月不報,詔知州、勘官各抵罪。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廣
西催斷刑獄,還言:“雷州海賊兩獄,並系平人七人,內五人已死。”帝惻然,
詔本路提刑以下重致罰。十二年,御史台點檢錢塘、仁和縣獄具,錢塘大杖,一
多五錢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輕半斤,詔縣官各降一官。十三年,詔:“禁
囚無供飯者,臨安日支錢二十文,外路十五文。”十六年,詔:“諸鞫獄追到乾
證人,無罪遣還者,每程給米一升半,錢十五文。”二十一年,詔官支病囚藥物
錢。
舊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而異事,有
防閒考覆之意。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少卿止一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
有不得其情,法有不當於理者,無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之。
詔刑部郎官依元豐法,分左、右廳治事。二十七年,詔四川以錢引科罪者,準銅
錢。
孝宗究心庶獄,每歲臨軒慮囚,率先數日令有司進款案披閱,然後決遣。法
司更定律令,必親為訂正之。丞相趙雄上《淳熙條法事類》,帝讀至收騾馬、舟
船、契書稅,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譏。”《戶令》:“戶絕之家,許給其
家三千貫,及二萬貫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絕,及二萬貫乃取之,是有
心利其財也。”又《捕亡律》:“公人不獲盜者,罰金。”帝曰:“罰金而不加
罪,是使之受財縱盜也。”又:“監司、知州無額上供者賞。”帝曰:“上供既
無額,是白取於民也,可賞以誘之乎?”並令削去之。其明審如此。且於用刑,
未嘗以私廢法。鎮江都統戚方以刻剝被罪,宰臣陳俊卿言內臣有主之者,帝曰:
“朕亦聞之。”乃以內侍陳瑜、李宗回等付大理獄,究其賂狀,獄成,決配之。
乾道二年,下詔曰:“獄,重事也。用法一傾,ze6*民無所措手足。比年以來,治
獄之吏,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
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迪於刑之中,勉之哉,毋忽!”三年,詔曰:“獄,
重事也。稽者有律,當者有比,疑者有讞。比年顧以獄情白於執政,探取旨意,
以為輕重,甚亡謂也。自今其祗乃心,敬於刑,惟當為貴,毋習前非。不如吾詔,
吾將大寘於罰,罔攸赦。”六年,詔:“以絹計贓者,更增一貫。以四千為一匹。”
議者又言:“犯盜,以敕計錢定罪,以律計絹。今律以絹定罪者遞增一千,敕內
以錢定罪,亦合例增一千。”從之。
臨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獄,杖直獄子以無所給,至為無籍。七年,詔:
“人月給錢十貫,米六斗,每院止許置一十二人。”時州縣獄禁淹延,八年,詔:
“徒以上罪入禁三月者,提刑司類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後,又詔中書
置禁,奏取會籍,大臣按閱,以察刑寺稽違,與夫不應問難而問難,不應會而會
者。
淳熙初,浙西提刑鄭興裔上《檢驗格目》,詔頒之諸路提刑司。凡檢覆必給
三本:一申所屬,一申本司,一給被害之家。紹興法,鞫獄官推勘不得實,故有
不當者,一案坐之。乾道法,又恐有移替事故者,即致淹延,乃令先決罪人不當,
官吏案後收坐。至是,所司請更定死罪依紹興法,余依乾道施行,從之。其後,
有司以覆勘不同,則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其弊,十四年,詔特
免一案推結一次。於是小大之獄,多得其情。二廣州軍獄吏,畏憲司點檢送勘之
害,凡有重囚,多斃於獄。臣僚以為請,乃詔二廣提刑司詳覆公事,若小節不完,
不須追逮獄吏,委本州究實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三衙及江上諸軍,各有推獄,謂之“後司”。獄成,決於主帥,不經屬官,
故軍吏多受財為奸。光宗時,乃詔通曉條制屬官兼管之。廣東路瘴癘,惟英德府
為最甚,謂之“人間生地獄”。諸司公事欲速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誣
伏,亟就刑責以出。五年,臣僚言之,詔本路諸司公事應送別州者,無送英德府。
至寧宗時,刑獄滋濫。嘉泰初,天下上死案,一全年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斷
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余皆貸之。乃詔諸憲台,歲終檢舉州軍有獄空並禁人少者,
申省取旨。嘉定四年,詔以絹計贓定罪者,江北鐵錢依四川法,二當銅錢一。江
西提刑徐似道言:“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互動,以故吏奸出入人罪。
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隨《格目》給下,令於傷損去處,依樣朱紅書畫,唱喝傷痕,
眾無異詞,然後署押。”詔從之,頒之天下。五年,詔三衙及江上、四川諸軍,
以武舉人主管後司公事。
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即詔天下恤刑,又親制《審刑銘》
以警有位。每歲大暑,必臨軒慮囚。自謀殺、故殺、斗殺已sha6*人者,偽造符印、
會子,放火,官員犯入己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自余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
降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有一歲
凡數疏決者。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帝之用刑可
謂極厚矣,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
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所委之人,類皆肆行威福,以要饋遺。監司、郡守,
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
吏卒,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款。而又擅置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
掊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或纏繩於首,
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
謂之“超棍”,痛深骨髓,幾於殞命。富貴之家,稍有罥偏,動籍其貲。又以趁
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
諸重刑,皆申提刑司詳覆,或具案奏裁,即無州縣專殺之理,往往殺之而待
罪。法無拘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盜賊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
愆。或一月、兩月,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是時,州縣殘
忍,拘鎖者竟無限日,不支口食,淹滯囚系,死而後已。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
鎖尉砦。亦有豪強賂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甚至戶婚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
不充,飢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
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至
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初,群臣犯法,體大者多下御史台獄,
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
事出中書,則曰“推勘院”,獄已乃罷。
熙寧二年,命尚書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無擇於秀州,內侍乘驛追逮。
御史張戩等言:“無擇三朝近侍,而驟系囹圄,非朝廷以廉恥風厲臣下之意,請
免其就獄,止就審問。”不從。又命崇文院校書張載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於
越州。獄成,無擇坐貸官錢及借公使酒,謫忠正軍節度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堯罪
及所為不法,謫復州團練副使。獄半年乃決,辭所連逮官吏,坐勒停、沖替、編
管又十餘人,皆御史王子韶啟其事。自是詔獄屢興,其悖於法及國體所系者著之,
其餘不足紀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餘姚主簿李逢謀反。提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跡,但謗
讟,語涉指斥及妄說休咎,請編配。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輔劾治。中書
以庭筠所奏不當,並劾之。庭筠懼,自縊死。逢辭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
劉育等、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詔捕系台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范百祿與御
史徐禧雜治。獄具,賜世居死,李逢、劉育及徐革並凌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
進士郝士宣皆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百姓李士寧杖脊,並湖南編管。余連逮
者追官落職。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舊勘鞫官吏並劾罪。
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見世居母康,以仁宗御製詩上之。百祿謂士
寧熒惑世居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禧乃奏:“士寧贈詩,實仁宗御
制,今獄官以為反因,臣不敢同。”百祿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鍊附致妖言
死罪,卒論士寧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詔詳劾理曲者以聞。百祿
坐報上不實,落職。若凌遲、腰斬之法,熙寧以前未嘗用於元兇巨蠹,而自是以
口語狂悖致罪者,麗於極法矣。蓋詔獄之興,始由柄國之臣藉此以威縉紳,逞其
私憾,朋黨之禍遂起,流毒不已。
紹聖間,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貶呂公著、司馬光,及謫呂大防等嶺外,
意猶未快,仍用黃履疏高士京狀追貶王珪,皆誣以“圖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
上頗惑之。最後,起同文館獄,將悉誅元祐舊臣。時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
父碩,嘗於邢恕處見文及甫元祐中所寄恕書,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謀。及甫,彥
博子也,必知奸狀。”詔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同究問。初,及甫與恕書,
自謂:“畢禫當求外,入朝之計未可必,聞已逆為機穽,以榛塞其途。”又謂:
“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云:“濟之以粉昆,朋類錯立,欲以眇躬為甘心
快意之地。”及甫嘗語蔡碩,謂司馬昭指劉摯,粉昆指韓忠彥,眇躬,及甫自謂。
蓋俗稱駙馬都尉為“粉侯”,人以王師約故,呼其父克臣為“粉父”,忠彥乃嘉
彥之兄也。及甫除都司,為劉摯論列。又摯嘗論彥博不可除三省長官,故止為平
章重事。及彥博致仕,及甫自權侍郎以修撰守郡,母喪除,與恕書請補外,因為
躁忿詆毀之辭。及置對,則以昭比摯如舊,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謂指王岩叟
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燾字況之,以“況”為兄,故曰“昆”,斥摯將謀廢
立,不利於上躬。京、惇言:“事涉不順,及甫止聞其父言,無他證佐,望別差
官審問。”乃詔中書舍人蹇序辰審問,仍差內侍一員同往。蔡京、安惇等共治之,
將大有所誅戮,然卒不得其要領。會星變,上怒稍息,然京、惇極力鍛鍊不少置。
既而梁燾卒於化州,劉摯卒於新州,眾皆疑二人不得其死。明年五月,詔:“摯、
燾據文及甫等所供言語,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驗,明正典刑。摯、燾諸子並勒停,
永不收敘。”先時,三省進呈,帝曰:“摯等已謫遐方,朕遵祖宗遺志,未嘗殺
戮大臣,其釋勿治。”
初,元祐更政,嘗置訴理所,申理冤濫。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
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未親政時,奸臣置訴理所,凡得罪熙寧、元豐之間者,
鹹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復依元斷施行。”
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
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自是,
以伸雪復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右正言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
之外,改正者七百餘人。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
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
遂使紛紛不已。考之公議,宜正典刑。”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辰、
安惇並除名、放歸田裡。
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言者論
黼欺君罔上,專權怙寵,蠹財害民,壞法敗國,朔方之釁,黼主其謀。遣吏追至
雍丘殺之,取其首以獻,仍籍其家。又詔賜拱衛大夫、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彥
根括民田,奪民常產,重斂租課,百姓失業,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送獄,
多至憤死,故特誅之。暴少保梁師成朋比王黼之罪,責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
追殺之。台諫極論朱勔肆行奸惡,起花石綱,竭百姓膏血,罄州縣帑藏,子侄承
宣、觀察者數人,廝役為橫行,媵妾有封號,園第器用悉擬宮禁。三月,竄勔廣
南,尋賜死。趙良嗣者,本燕人馬植。政和初,童貫使遼國,植邀於路,說以覆
宗國之策,貫挾之以歸,卒用其計,以基南北之禍。至是,伏誅。七月,暴童貫
十罪,遣人即所至斬之。九月,言者論蔡攸興燕山之役,禍及天下,驕奢淫佚,
載籍所無。詔誅攸並弟翛。
高宗承大亂之後,治王時雍等賣國之罪,洪芻、余大均、陳冲、張卿才、李
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並下御史台獄。獄具,刑寺論芻納景王寵姬,大均
納喬貴妃侍兒,及之苦辱寧德皇后女弟,當流;沖括金銀自盜,與宮人飲,當絞;
懿文、卿才、彝與宮人飲,卿才、彝當徒,懿文當杖;思文於推擇張邦昌狀內添
諂奉之詞,罰銅十斤:並該赦。上閱狀大怒,李綱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於殺
士大夫,乃詔芻、大均、沖各特貸命、流沙門島,永不放還;卿才、彝、及之、
懿文、思文並以別駕安置邊郡。宋齊愈下台獄,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裁。
詔齊愈謀立異姓,以危宗社,非受偽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斬都市。詔東京及
行在官擅離任者,並就本處根勘之。淮寧守趙子崧,靖康末,傅檄四方,語頗不
遜。二年,詔御史置獄京囗鞫之。情得,帝不欲暴其罪,以棄鎮江罪貶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閹宦恣橫,及聞王淵為樞密,愈不平,乃與王世修
謀逆。詔御史捕世脩鞫之,斬於市。七月,韓世忠執苗傅等,磔之建康。統制王
德擅殺軍將陳彥章,台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慶遠軍節度使范瓊領兵
入見,面對不遜。知樞密院張浚奏瓊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獄具,賜死。越
州守郭仲荀,寇至棄城遁,過行在不朝。付御史台、大理寺雜治,貶廣州。神武
軍統制魯珏坐賊殺不辜,掠良家子女,帝以其有戰功,貸之,貶瑞州。
紹興元年,監察御史婁寅亮陳宗社大計,秦檜惡之。十一月,使言者論其父
死匿不舉哀,下大理寺劾治,迄無所得,詔免所居官。十一年,樞密使張俊使人
誣張憲,謂收岳飛文字謀為變。秦檜欲乘此誅飛,命万俟卨鍛鍊成之。飛賜死,
誅其子云及憲於市。汾州進士智浹上書訟飛冤,決杖、編管袁州。廣西帥胡舜陟
與轉運使呂源有隙,源奏舜陟贓污僣擬,又以書抵檜,言舜陟訕笑朝政。檜素惡
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於獄。飛與舜陟死,檜權愈
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
故不備錄雲。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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