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鄉兵一)
○陝西保毅 河北忠順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 河北河東強壯 河東陝西弓箭
手 河北等路弓箭社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周廣順
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
兵赴慶州。鹹平四年,令陝西系稅人戶家出一丁,號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
番戍守。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七月,以募兵
離去鄉土,有傷和氣,詔諸州點充強壯戶者,稅賦止令本州輸納,有司不得支移
之。先是,河北忠烈、宣勇無人承替者,雖老疾不得停籍。至是,詔自今委無家
業代替者,放令自便。自是以至天禧間,並、代廣銳老病之兵,雖非親屬而願代
者聽。河北強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閱之。忠烈、宣
勇、廣銳之歸農而闕員者,並自京差補;戍於河上而歲月久遠者,則特為遷補;
貧獨而無力召替者,則令逐處保明放停。
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
砦戶、強人、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
兵,川陝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qiang6*手、土丁,
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廣南東、西有壯丁。
當仁宗時,神銳、忠勇、強壯久廢,忠順、保毅僅有存者。康定初,詔河北、
河東添籍強壯,河北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皆以時訓練。自西師屢
衄,正兵不足,乃籍陝西之民,三丁選一,以為鄉弓手。未幾,刺充保捷,為指
揮一百八十五,分戍邊州。西師罷,多揀放焉。慶曆二年,籍河北強壯,得二十
九萬五千,揀十之七為義勇,且籍民丁以補其不足。河東揀籍如河北法。
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以時講習,無待儲廩,得古寓兵於農之意。
惜其束於列郡,止以為城守之備。誠能令河北邢、冀二州分東西兩路,命二郡守
分領,以時閱習,寇至,即兩路義勇翔集赴援,使其腹背受敵,則河北三十餘所
常伏銳兵矣”。朝廷下其議,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
戶丁男,三選其一,農隙則分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三年皆善射,舉部
內得勁卒二萬。既無廩費,府庫益實,乃繕甲兵為戰具,遂雄視山東。是時,天
下稱昭義步兵冠於諸軍,此近代之顯效,而或謂民兵只可城守,難備戰陣,非通
論也。但當無事時,便分義勇為兩路,置官統領,以張用兵之勢,外使敵人疑而
生謀,內亦搖動眾心,非計之得。姑令在所點集訓練,三二年間,武藝稍精,漸
習行陣。遇有警,得將臣如抱真者統馭,制其陣隊,示以賞罰,何敵不可戰哉?
至於部分布列,量敵應機,繫於臨時便宜,亦難預圖。況河北、河東皆邊州之地,
自置義勇,州縣以時按閱,耳目已熟,行固無疑。”詔如所議。
治平元年,宰相韓琦言:“古者籍民為兵,數雖多而贍至薄。唐置府兵,最
為近之,後廢不能復。今之義勇,河北幾十五萬,河東幾八萬,勇悍純實,出於
天性,而有物力資產,父母妻子之所系,若稍加練簡,與唐府兵何異?陝西嘗刺
弓手為保捷,河北、河東、陝西,皆控西北,事當一體。請於陝西諸州亦點義勇,
止涅手背,一時不無小擾,終成長利。”天子納其言,乃遣籍陝西義勇,得十三
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
是時,諫官司馬光累奏,謂:“陝西頃嘗籍鄉弓手,始諭以不去鄉里。既而
涅為保捷正兵,遣戍邊州,其後不可用,遂汰為民,徒使一路騷然,而於國無補。
祖宗平一海內,曷嘗有義勇哉?自趙元昊反,諸將覆師相繼,終不能出一旅之
眾,涉區脫之地。當是時,三路鄉兵數十萬,何嘗得一人之力?議者必曰:‘河
北、河東不用衣廩,得勝兵數十萬,閱教精熟,皆可以戰;又兵出民間,合於古
制。’臣謂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閱教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
與古同而實異。蓋州縣承朝廷之意,止求數多。閱教之日,觀者但見其旗號鮮明,
鉦鼓備具,行列有序,進退有節,莫不以為真可以戰。殊不知彼猶聚戲,若遇敵,
則瓦解星散,不知所之矣。古者兵出民間,耕桑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
足,出則精銳。今既賦斂農民粟帛以給正軍,又籍其身以為兵,是一家而給二家
之事也。如此,民之財力安得不屈?臣愚以為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還,
況陝西未刺之民乎?”帝弗聽。於是三路鄉兵,唯義勇為最盛。
熙寧以來,則尤重蕃兵、保甲之法,余多承舊制。前史沿革,不復具述,取
其有損益者著於篇。南渡而後,土宇雖不及前,而兵制多仍其故,凡其鄉兵、砦
兵之可改者,皆附見焉。
陝西保毅 開寶八年,發渭州平涼、潘原二縣民治城隍,因立為保毅弓箭手,
分戍鎮砦。能自置馬,免役。逃、死,以親屬代,因周廣順舊制也。
鹹平初,秦州極邊止置千人,分番守戍。上番人月給米六斗,仲冬,賜指揮
使至副都頭紫綾綿袍,十將以下皂綾袍。五年,點陝西沿邊丁壯充保毅,凡得六
萬八千人。給資糧,與正兵同戍邊郡。
慶曆初,詔悉刺為保捷軍,唯秦州增置及三千人,環、慶、保全亦各籍置。
是時,諸州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
皇祐五年,涇原都總管程戡上言:“陝西保毅,近歲止給役州縣,無復責以
武技。自黥刺為保捷,而家猶不免於保毅之籍,或折賣田產,而得產者以分數助
役。今秦州僅三千人,久廢農業,請罷遣。”詔自今敢私役者,計傭坐之。治平
初,詔置保毅田承名額者,悉揀刺以為義勇。熙寧四年,詔廢其軍。
環慶砦戶、強人弓手,九年,詔如禁軍法,上其籍,隸於馬軍司,廩給視中
禁軍。
河北忠順 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寧、順安、保定軍置忠順,凡
三千人,分番巡徼,隸沿邊戰棹巡檢司。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
營農。慶曆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八年,以水沴,多逋亡者,權益正兵代
其闕額。皇祐四年,權放業農,後不復補。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強人弓手 名號不一。鹹平四年,募河北民諳契丹道
路、勇銳可為間伺者充強人,置都頭、指揮使。無事散處田野,寇至追集,給器
甲、口糧、食錢,遣出塞偷斫賊壘,能斬首級、奪馬者如賞格。虜獲財畜皆畀之。
慶曆二年,環州亦募,涅手背,自備戎械並馬,置押官、甲頭、隊長,戶四等以
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廩。三年,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環、慶二州復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
毅弓手同。
大順城、西谷砦有強人弓手,天禧、慶曆間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
人賦田八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隨軍訓練。為
指揮六。
河北、河東強壯 五代時,瀛、霸諸州已置。鹹平三年,詔河北家二丁、三
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五百人為
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所在置籍,擇善騎
射者第補校長,聽自置馬,勝甲者蠲其戶役。五年,募其勇敢,團結附大軍為柵,
官給鎧甲。景德元年,遣使分詣河北、河東集強壯,借庫兵給糧訓練,非緣邊即
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
至康定初,州縣不複閱習,其籍多亡。乃詔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迭
糾游惰及作奸者。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
都為指揮,置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
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慶曆二年,悉揀以為義勇,
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而河東強壯自此浸廢矣。
其募於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熙
寧七年罷之,以其田募民耕,戶兩頃,蠲其賦,以為保甲。
河東、陝西弓箭手 周廣順初,鎮州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餘九戶
資以器甲芻糧。建隆二年,詔釋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鎮戎軍曹瑋言:“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請給以閒田,蠲其徭
賦,有警,可參正兵為前鋒,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詔:“人給田二頃,出甲
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設堡戍,列部伍,補指揮使以下,據兵有功勞者,
亦補軍都指揮使,置巡檢以統之。”其後,鄜延、環慶、涇原並河東州軍亦各募
置。
慶曆中,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為指揮一百九十二。是時,河東都
轉運使歐陽修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
充弓箭手。”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以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
十里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既以並
州明鎬沮議而止。
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邊耕民
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復業,遂名禁地,歲久
為戎人侵耕,漸失疆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
得四千餘戶。”下并州富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
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坂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山險為屋,
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
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
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堡戍守。至治平末,河
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並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先是,康
定元年,詔麟、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其制與弓箭
手略同,而不給田。
熙寧二年,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
萬六千三百,今唯秦鳳有砦戶。
三年,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置弓箭手。
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今當置屯列堡,為戰守計。
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於旁塞堡,將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農器、
旗鼓之屬並官予。置堡之法,諸屯併力,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
掩擊。”從之。
五年,趙禼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
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六年,禼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
歸京師。詔審度之。十月,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強勇願自占田,
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願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
七年正月,帶御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遠
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
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箭
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管勾。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
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於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十月,中書條
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城諸役,即申
經略安撫、鈐轄司。其有擅差發及科配、和雇者,併科違制之罪。從之。其夔州
路義軍、廣南qiang6*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qiang6*手,依此法。
八年,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
別置熙河策應將副。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
權行差補,未曾團定指揮。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將校統轄,
即於臨時易為勾集。”從之。
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涇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
諸州。從之。
三年,詔:“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
及以本屬酋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凡募
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
斗、任負帶者。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
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於手背。”
四年,涇原路經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川原
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應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
大經制司言;“乞依熙河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
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收入官,別招弓箭手。”皆從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圖、塞門五砦
地置漢蕃弓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並用舊條。從之。二月,詔提舉熙河
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四月,詔:“蕃弓箭手陣
亡,依漢弓箭手給賻。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並依軍例賜其家。”
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
復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
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余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
一員幹當。”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於近里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
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詔保甲願充
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詔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涇原路隴
山一帶系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奸弊。”
從之。其後,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
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諭。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別置
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
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
累經戰鬥,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
承刺,如無,即別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詔:“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
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qiang6*手並改充弓箭手,
兼習蕃槍。四年,詔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
若干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鍾傳奏,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
牟等處。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乞權於熙、秦兩路輟那。新城內土
田並招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
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從之。七月,詔:
“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換。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
勿用。”三年,提舉涇原路弓箭手安師文知涇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寧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並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
廣,遠者數百里,近者不減百里,罷兵以來,未曾措置。田多膏腴,雖累降詔置
弓箭手,類多貧乏,或致逃走。州縣鎮砦污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於平民,且
並緣舊疆,侵占新土。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
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舊弓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詔湯景仁
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元符三
年罷提舉司,今復置。)
崇寧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
將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
詔安師文特授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
“朝廷給田養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今拓境益遠,
熙、秦漢蕃弓箭手乃在腹里,理合移出。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
團成耕夫使佃官莊。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
其所便。”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復,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餘萬。鄭僅初
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蓋鄯、湟乃西
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
壤。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於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
足,取於所屬之民。自朝廷收復以來,名為使蕃民各占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鬥,
殺戮竄逐,所存無幾。今兵將官、帥臣、知州多召閒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
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之一入於
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擾動眾情;且言蕃
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
手矣。”廷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若蕃兵,則其舊
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
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朝廷,何計之
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時累詔令雄括空閒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
以挺之所奏為然。挺之又云:“鄯、湟之復,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
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和糴入粟,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
湟州五十餘貫。蓋倉場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請給斛斗,中官獲利百倍,
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熙寧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
甚博。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糴,於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
朝廷別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
歲邊用粗足。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錢數
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
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
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然康國不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
武雜然和之。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七年,詔:“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閒,芻粟翔踴,歲糴本不貲。昨累
降指揮,令涇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
邊無窮之利。訪聞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其提
舉涇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罷。”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復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
市物隨踴,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乞委帥臣、
監司講求,或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以期於不闕;或拘或誘,何為而
使蕃部著業而責以耕耘。田既墾則谷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
充國之利也。”詔:“熙、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
得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可令詳
究本末,條畫來上。”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
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
強弩掎角。”蓋蕃長於馬,漢長於弩也。今則不然。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
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潤,最能逾高超遠,輕足善走。有平夏騎兵謂之“鐵
鷂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每於平原馳騁
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
為擊刺掩襲之用。此西人步騎之長也。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
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又沿邊土兵,習于山川,慣於馳驟。關
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此中國步騎之
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
手足而遁。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眾守隘,官軍不能進。於是用牌子為
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
潰。若遇賊于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
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或遇賊於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
發而盡殪。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前所謂勁馬奔沖,強弩
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鷂子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
魁健材力之卒,皆用zhan6*6*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李嗣業用陌刀法。遇鐵鷂子沖
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zhan6*6*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
詔樞密院札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詔:“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頃在先朝,使者在廷,
猶或犯境。今植養積歲,屢飢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修備御於
無事之時,戒不虞於萃聚之際,正在今日。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
治軍器,繕修樓櫓,收積芻糧,常若寇至。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怠,墮其奸
謀。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將佐偏
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並行軍法。”
五年二月,詔:“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
洮州、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併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至今累
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
失措置。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即
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若不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闢閒田,補
助邊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浸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
大計。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沖冒寒暑。可令陝西、河東逐路,
並復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並依提舉保甲
條例施行。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並
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以聞。”
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里弓箭手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
幾杜絕侵冒之弊。”從之。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
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剗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且
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今欲將系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
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限。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
佃戶,致有此弊。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
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
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
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
租稅,每畝三斗五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今相
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
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從之。
七年三月,詔:“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
官兵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
物,與之貿易田土。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宣和六年七月,詔:“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
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
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浸壞。欲乞詳酌,
罷提舉官,以弓箭手復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詔從之,河東路依此。四月,
樞密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將舊人已
給田分擘,招刺新人。蓋緣提舉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
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復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
事。”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
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均濟。仍仰帥臣嚴切奉行。
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詳議司。
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
有虛名。臣委二將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
博軍子嘗歷戰陣者補其闕。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
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余遇調發,
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詔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
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淹
速相遠,甚非朝廷第功均賞之意。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以
三百,涇原路以五百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斗,馬射九斗,奉錢千;第二等
以下遞減一斗,奉七百至五百。季首閱試於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
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戰有功者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
隊長,三、守闕軍將,四、軍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
職。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
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
八、借職。即以闕排連者次遷。
元豐三年,詔涇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為額。自是以後,蕃部益眾,
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弓箭社 河北舊有之。熙寧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
處,民間各有弓箭社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欲乞下本道逐州縣,並
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每歲之春,長吏就
閱試之。北人勁悍,緩急可用。”從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言:
北邊久和,河朔無事。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
藝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
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
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若進取深入,交
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至於平日保境,備御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此古今
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
以備敵國。寶元、慶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餘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
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范仲淹、劉{山成}、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
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其人者非一道。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復
臣。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
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
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坂,飲食長技與敵國同。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
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遇其警急,
擊鼓,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若寇至。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
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
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並行廢罷。熙寧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
除元有弓箭社、強壯並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看詳上件兩次聖
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併合廢罷。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
承,元不廢罷,只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
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
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
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
人戶祖業田產,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
相遠,未盡其用。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
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
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
罰,加意拊循其人,輒復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廷立
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今已密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
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
一火,總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將吏常加
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而
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
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
關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
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原
立法之意,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御賊之具爾。奈何邀功生事之人,
唯以入社之民眾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於星火,取五等之籍
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法始行於西路,西
路既已冒受厚賞,於是東路憲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
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陛下灼知
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核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
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
歟?此其誕謾可知矣。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
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
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將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於發內庫之藏,
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盪宥其罪戾,丁寧纖悉,罔不曲盡。方將歸
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
嚴。三路保伍之法,雖於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於官府。今弓箭社一
切兵器,民皆自藏於家,不幾於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
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脅之擾,以安其生。應兩路緣弓箭社推
恩者並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
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奸,實今日之先務也。
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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