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會子 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
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
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
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
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神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
乃詔置交子務於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
四年,復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
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幾竟罷。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
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
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
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
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之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效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
並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準
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並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並歸買鈔所。時錢
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明
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
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
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
之。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二
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
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
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
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
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
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謫。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易,自後止如
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
侵移者準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
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
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
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
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於
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余如舊鬻之,或於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
支封樁錢法。詔可。靖康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
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
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
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今引價復平。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
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
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
怨。六年,詔置行在交子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浸失本意,改
為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儲見錢印造關子。二
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
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
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
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明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犯人處斬。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
受賞,願補官者聽。)當時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會子初
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
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
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詔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
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乾道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及南
庫銀一百萬收之。二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又詔損會貫百錢數
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以低價收者坐之。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
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造新換舊。以戶部尚書曾懷同
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凡舊會破
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茶、
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
分收錢,三分收會。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淳熙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
額外浮鹽,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子。三年,詔
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當
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
者才二百萬耳。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
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於是詔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元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嘉定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
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
二百餘萬貫。(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詔封樁庫撥
金一百五萬兩,(兩為錢四十貫。)度牒七千道,(每道為錢一千貫。)官告綾
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湊成三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
品搭入輸。(十一界會子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以舊會之二,易新
會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三億二千九百餘萬。端平二年,臣僚言:“兩界會
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污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樁
庫貯之,脫有緩急,或可濟事。”有旨從之。淳熙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
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
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
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
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者
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
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更印,已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
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
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
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
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
遠行使。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復日增印
會子一十五萬貫。
鹹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
文足,三道準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五年,
復申嚴關子減落之禁。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輸送,
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川引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為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
止。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不許。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
每界一百二十餘萬。今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
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酒等陰為稱提。是以餉臣王之
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為朝廷遠慮。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
萬。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淳熙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
立額不令再增。光宗紹熙二年,詔川引展界行使。寧宗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
三百餘萬緡,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末,餉臣陳鹹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緡止直鐵
錢四百以下,鹹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
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復為奸。於是商賈不行,
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
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
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喜定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
馬司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余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
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
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
舊引百,貼納二十引。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復如故。昔高宗因論
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餞買之,
方得無弊。
九年,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自開禧軍興以後,
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率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
致民聽惶惑。今欲以十年為一界,著為定令,ze6*民旅不復懷疑。”從之。
寶祐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
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
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
楮價不損。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鹹淳五年,復以會板發下成都
運司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
萬為額。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
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於兩淮,其舊會
聽對易。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
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
用。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
商賈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調其利害,
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並會子不過江,是致民旅未便。於是詔銅錢並會子依
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左藏庫。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
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紹熙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
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慶元四年,詔兩
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
印三百萬。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
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於大軍庫儲
見錢,印造五百並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印造之權既專,印
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
便。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
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所會子
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淳熙七年,詔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
換破會。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於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
稱提不行。”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
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從之。
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紹熙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
舊會取數,仿行在例立界收換。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
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乞別樣製作兩界,印造收換。”
從之。
嘉定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
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
三場,不便。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
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十四年,
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嘉熙二年,撥第
七界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
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
鹼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
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
耗則鹽成。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復其家。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
歲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
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
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
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凡禁榷之地,官立
標識、候望以曉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
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
渭、鄜阝、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全鎮戎軍,及澶州
諸縣之在河北者。顆、末鹽皆以五斤為斗,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
有三等。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
三年,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
鹹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為
陝西制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承睿言:“鄜、延、環、
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令商人入芻粟,運解鹽於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
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今聞運解鹽於邊,俗與內
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繼又有
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池即禁止商販。旋運鹽赴邊,
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市,物論紛擾。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
張永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詔切責鼎,罷度支使。大中祥符九年,
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慮尚有
遺利,望行條約。”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
不許。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
鹼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三年,增闌入
至三十斤、鬻鹼至十五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乾德四年後,每
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鬻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
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正配本州牢城。
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
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夫二人,
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
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
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而通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
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芻粟,以鹽償之。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
經界,以防侵越。天聖初,計置司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
入錢京師榷貨務。乾興元年,歲入才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請一
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久之,
復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於轉輸。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
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聽通商,
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
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
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
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
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
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十
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行
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
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康
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未幾,復弛京師
榷法,並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
入中芻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繇是羽毛、
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猾商貪吏,表里為奸,至入椽木
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
販者不行,公私無費。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
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復禁永興、
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
前主之。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
中以售。久之,東、南鹽地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所得鹽
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
師錢幣,帑藏益虛。
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
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
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
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去。八年,祥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
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
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
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
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馳兵民輦運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
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
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
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
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
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榷
貨務錢幣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
私便之。
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
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
者,增直以售,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
公私並貿,余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
轉運使,賜金紫服。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緡錢二百二
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
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
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
和元年,百六十九萬。時祥已坐他罪貶,命轉運使李恭代之。三年,遂以元年入
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
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
課,無慮百萬。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復用祥,於是復以祥總鹽事。
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
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
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
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復舊。未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
之。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歷所至合輸算錢,並率以為入中
之數。自後州縣猶算如舊。嘉祐六年,向悉罷之,並奏減八州軍鬻鹽價。兩池畦
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
代。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
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
復禁。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
入十萬石售縣官。仁宗以其亂法,不許。自范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
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眾,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詔
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為民害者,上請。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
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熙寧初,詔淮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靖指向
欺隱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諫官范純仁言賞罰
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
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四年,詔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七年,中書議陝西
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抬逼糴之患。請用交子法,使
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又
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
以百八十萬為額。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
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然商人慾變易見錢,而官
不為買,即為兼併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
價平之。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
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
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滯,
則送解池毀之。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九年,乃詔御史劾陝西
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又東、西、
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請先收舊鈔,
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準新價增
之,印鹽席,給符驗。東、南舊法鹽鈔,席才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
買。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乃許賣。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
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罷兩處禁榷官賣,
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應通
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
當加納錢。”皆行之。而別定官賣鹽地,市易司以買鹽,亦加納錢。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自仁宗時,解鹽通商,
官不復榷;熙寧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
賣解鹽,於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
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
未幾,復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
陳、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
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仍詔三司
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
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於是
民間騷怨。鹽鈔舊法每席六緡,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召陝西轉
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王安石主景溫,
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緡錢二十餘萬。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
罷。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
尉氏、鄢陵、扶溝、太康、鹹平、新鄭聽通商,其入不及官賣者,官復自賣;澶、
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
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十;民鹽
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三百三十萬緡為額。又令京師置七
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
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鹽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
於變易。詔用其議。公弼請復范祥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於京
師。先是,解鹽分東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鈔及
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於是增西鹽價比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
復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
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商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
法價平。元豐三年,三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
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
而鹽池所出才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席,余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司,其勢不得
不賤。”遂下三司住給。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
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元祐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鎮戎、保全、德
順等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軍折博務,算
給交引,如范祥舊法。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
轉運司糴買。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於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
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
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詔皆
從之。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買鹽費錢二萬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
入中解鹽,並效熙河鈔,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
二百。時,陝西民多以朴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紹聖三年,制
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
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
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商,
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永興軍渭州河北高陽、櫟陽、涇陽等縣,如同、華
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
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於本路,
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
催促陝西、河東木栰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崇寧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
七百餘斤。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亘百餘里,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
壞。至是,乃議修復;四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
者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
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
口。
崇寧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
乞復范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
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
及二百萬緡。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復,
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
鈔止行陝西。五年,詔:“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
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河東,
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
者在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
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
增高,乃裁限之。崇寧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客持鈔算請,
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後又詔減
落鈔價逾五十者,論以法。
及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
亂。繼而有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
籍,輸官償其價,隱匿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
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
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
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今所至州軍批引;
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復以陝西通
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谷減少。若限
以六千,陝西唯行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斗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
聽之。二年,蔡京復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六年,兩池漫生鹽,
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
七年,議復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復盡收
入官,官給其直,在京於平貨、在外於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
私鹽法。重和元年,詔復行解鹽舊法。逾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
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
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逾者論如私鹽法。京畿、京西復
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利博,行於
數路。既復行解鹽,商旅苦於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輸諸路,鈔法
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
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
面;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京批鈔之擾。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鬻鹽之地
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
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
嘗有一定之制。末鹽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至道三年,鬻錢
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唯登、
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舊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
池鹽,余皆食二州鹽,官自鬻之。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
淮陽八州軍仍歲凶菑,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
戶輸租錢。其後兗、鄆皆以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
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至和中,始詔百姓輸
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
二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其法,盡灶戶所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
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餘緡,而息幾半之。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
鹽法,利入益多。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
三十六萬緡。察、居厚皆進官,加賜居厚三品服。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
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於居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棣、祈州雜支,並京
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
磁、德、博、濱、棣、祈、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河、通利、永靜、乾
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安肅軍則通商。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
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復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嘗請
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
數年之間,未得休息。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
率契丹之法簡易,鹽曲俱賤,科役不煩故也。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今若
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將何及。河朔土多鹽滷,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
刮鹼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鹽價若高,犯法亦眾,邊民怨望,非國之福,
乞且仍舊通商。”其議遂寢。
慶曆六年,三司使王拱辰復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其利。都轉運使魚周
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取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請敷
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之十餘萬。”三司奏
用其策。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
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方平曰:
“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
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
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福也。契丹鹽入益多,非用
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
之。”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自下出也。”上喜,
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
刻詔北京。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久之,緡錢所入益耗,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
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斗,斗為鹽六斤,
除三斗為耗勿算,余算其半。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
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並沒其貲。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
合議上聞,召試行之。逾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製。熙寧八年,三司使
章惇又請榷河北鹽,詔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周革入議,將施行焉。文彥博論其不
便,乃詔仍舊。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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