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方田 賦稅)
方田 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
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
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
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
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
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
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
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
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其均當,勿拘以五。七年,京
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
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諸路
及開封府界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余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乞通一縣災傷
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定五縣,
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準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
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擾民,詔罷之。天下之
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
余,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神
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
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ze6*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今文
籍具在,可舉而行。”詔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官習熟其法,諭州縣官吏各以豐稔日
推行,自京西、北兩路始。四年,指教官每三縣加一員,點檢官每路二員。未幾,
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又不專差點檢官,從提舉司於本路見任人內選差。
五年,詔罷方田。大觀二年,復詔行之,四年罷其稅賦依未方舊則輸納。十一月,
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時廢
業失所。監司其悉改正,毋失其舊。”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
不過十等。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
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若不入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
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
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
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
折第一等一畝,即十等之上,受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十
等之下,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几上下輕重皆均。”詔諸路概行
其法。五年,福建、利路茶戶山園,如鹽田例免方量均稅。
宣化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行繵拍峰、驗定土色,
一付之胥吏。致御史台受訴,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一
十七畝者,虔之瑞金縣是也。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
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縣者是也。詔望常平使者檢察。”二年,遂
詔罷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誘歸業;荒閒田土,召人請佃。自今諸司毋得
起請方田。諸路已方量者,賦稅不以有無訴論,悉如舊額輸納;民逃移歸業,已
前逋欠稅租,並與除放。
賦稅 自唐建中初變租庸調法作年支兩稅,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
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於五代極矣。
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
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
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
輸之是也。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谷之品
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帛之品
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櫬,五曰絁,六曰綢,七曰雜折,八曰絲
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
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
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其輸有常處,而
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
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
為之期,所以紓民力。諸州歲奏戶帳,具載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
兩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奸,稅不均適,繇是百姓失業,
田多荒蕪。太祖即位,詔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選官分蒞京
畿倉瘐,及詣諸道,受民租調,有增羨者輒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
舊諸州收稅畢,符屬縣追吏會鈔,縣吏厚斂里胥以賂州之吏,里胥復率於民,
民甚苦之。建炎四年,乃下詔禁止。令諸州受租籍不得稱分、毫、合、龠、銖、
厘、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
綢不滿半匹、絹不滿一匹者,許計丈尺輸直,無得三戶、五戶聚合成匹,送納煩
擾。民輸夏稅,所在遣縣尉部弓手於要路巡護,後聞擾民,罷之,止令鄉耆、壯
丁防援。
諸州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二稅
須於三限前半月畢輸。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稅秋苗
畝桑功及緣科物為帳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印,給付
令佐。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
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河北、河東諸
州氣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潁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
浙、福建、廣南、荊湖、川峽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秋稅自九月一日起
納,十二月十五日畢,後又並加一月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不同,有司臨時
奏裁。繼而以河北、河東諸州秋稅多輸邊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兩浙、荊
湖、廣南、福建土多粳稻,須霜降成實,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納官吏以限外欠
數,差定其罰。限前畢,減選,升資。民逋租逾限,取保歸辦,母得禁系。中國
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錢千。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乃詔蠲之,定
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今折徵,絹
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
千,今請估一千三百,余以次增損。”從之。
鹹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
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
廣令種植。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六年,罷廣南西路轉運使
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
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賦。”亟命停罷。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
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
大中祥符初,連歲豐稔,邊儲有備,河北諸路稅賦,並聽於本州軍輸納。二
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
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於籍,而賦稅無所增。四年,詔禁之。雍
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並身有廢疾者,免之。至是,又
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九年,詔諸路支
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秸、薪蒸
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
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剗革,尺
縑斗粟,未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
歉,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冒偽,未嘗考按,故賦
入之利視前代為薄。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
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
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特詔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
賦。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書屯田員外郎
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監察御史
朱諫以為傷民,不可。即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後又詔
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
州無此比。”詔除之。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
“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優,民以為患。明道
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悉除諸名品,並為一物,夏秋歲入,
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
簿,以藏有司。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景祐元年,侍
御史韓瀆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鉤考。
請復置實行簿。”詔再閏一造。至慶曆中復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又詔曰:“稅籍
有偽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如此之類,縣令、佐
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
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
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得任之。”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
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
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里腳錢,民不能堪。五年,詔陝
西特蠲之,且令後勿復取。既而詔河東亦然。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
前期半歲書於榜以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皇祐中,詔:“廣西賦
布,匹為錢二百。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復故。”州郡歲常先奏雨
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又損開封諸縣
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於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
皆免。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
科為平估,毋得害農。久之,復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復變
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自今有此,州長吏即
時上聞。”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
如故。至天聖中,始並除婺、秀二州丁錢。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
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
歲減十餘萬石。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嘉祐四年,復命轉運司裁定郴、永、
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
復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
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
賦不均,其弊如此。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
歲增賦谷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
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嘉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
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
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
蠲除以便於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
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除
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
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元豐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
並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錢半歲諭民,使民
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
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
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
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
於朱崖自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
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
載並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並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
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
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六年,御史翟恩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
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無
曠土。近聞轉運司闢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致轉徙。望戒飭使者,量加以
寬民。”帝每遇水旱,輒輕馳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
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患天下
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岩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百為催法。兗州鄒令張
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太忠令農戶支移,斗輸腳錢十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
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
里,五等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輸道里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河
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逾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詔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俄以所在時估實
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
谷,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
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
崇寧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
熙寧法從事,民以谷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大觀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
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乃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
令。支移本以便邊餉,內郡罕用焉。間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
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準折,
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輕重。”七月,詔曰:“比聞慢
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
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論更加等。”舊凡以赦令蠲賦,雖
多不過三分。四年,乃詔:天下逋賦,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里
腳費,則宜輸。”自是歲以為常。腳費,斗為錢五十六,比元豐即當正稅之數,
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
言者極論其害。政和元年,遂詔應支移而所輸地里腳錢不及斗者,免之。尋詔五
等戶稅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時天下戶口類多不實,雖嘗立法比較鉤考,歲終會其數,按籍隱括脫漏,定
賞罰之格,然蔡攸等計德、霸二州戶口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訛隱,不待校
而知。乃詔諸路凡奏戶口,令提刑司及提舉常平司參考保奏。而終莫能拯其弊,
故租稅亦不得而均焉。
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
用其言,置務掌之,號“稻田務’。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及
澠池,北逾大河,民田有溢於初券步畝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末,又置營繕所,
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並於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
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
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
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
責民所無,其費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
豐,齎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腳
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詔申戒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內
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盪、湖濼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
應奉。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匹,草十圍
計錢二十。今本路絹不用本色,匹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
二十三千。東蜀如之。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產者眾。”七年,言者又論:
“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
於錢。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墾
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復元豐
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政和三年,轉運使王璹復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
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欽宗立,詔蠲焉。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
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
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
悉蠲之。庚子,詔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紹興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奸,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
已而貸於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
過數科率。”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
農末殆不聊生。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蒙,民無
所措手足。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願重科斂之罪,嚴貪墨之刑。”詔漕司究實
以聞。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四月,建盜范汝為平,詔
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科役錢。既而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
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薄,示民以不疑也。
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綢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綢絹各折七千,
江南六千有半,每匹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諫王搢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
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斂,則所科歸之下戶。”詔戶部申嚴禁之。十有二月,
詔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是月戊申,詔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於民,
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監司郡守,朕所委寄
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復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民之侵漁納賄者,按
劾以聞。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是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
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自是以為例。
七年二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並蠲之。七月,詔:
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並納,
劉豫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
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僣,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
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
蔬。”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並歸之官,詔獎諭
而可之。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
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勛戚之家與編戶等
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余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
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詔從之。越數年
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
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俊惶悚,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準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
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
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游言:“青陽縣苗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
齊丘食邑,畝輸三斗,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是時,兩浙
州縣合輸綿、綢、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
畝輸四五斗者。京西括田,租加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曲引
錢,名色不一。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
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積逋至二十餘萬緡。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
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衝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
漕計合收窠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
余緡。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
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緡。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
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
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財賦是念,
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
“今銓曹有知縣、令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
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安矣。”乃詔行之。
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水旱,
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
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詔:
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
不盡書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
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
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
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州縣因
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七月,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
併科罪;民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著為令。八月,
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奸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
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
(此孝宗初詔也。)
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
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
令與晉陵、武進、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
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
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
軍秋稅,歲余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
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至八年,乃並其半蠲之。)三年
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際稅賦之半。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
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
錢。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
與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
九千餘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
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蓋以
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
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復、岳、鄂、
漢、沔污萊彌望,戶口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攜幼,遠來請佃,以田畝
寬而稅賦輕也。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如
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辟,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
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望其依紹興十六年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
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詔
戶部議之。
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
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
名數,諭民通知。”詔可。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
嘉與海內共享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郡邑兩稅,
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若有故違,重置於法。
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六年,以諫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
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詔:“自今
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於大。”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
以供軍,州縣無復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今民貧賦重,惟有核兵籍,廣屯田,
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使州縣之力浸紓,然後禁
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八年,詔監司、
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民者劾之。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
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上諭王淮曰:“若盡令核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
放。惟寧國數最多,可令漕司核實而蠲之。”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
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
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
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詔從之。
秘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
矣。輸帛於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舊和買官給其直,
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矣。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
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
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
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用節而後財
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
不然,日復日,歲復歲,臣未知其所終也。”(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於淮,
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
因轉對而有是言也。)
二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頒
宣寬條,嘉與四方臻於安富。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
德,庶幾政平訟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
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
屬之意。國用有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
所貴於守令者。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慶元二年,詔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綢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紹興
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綢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
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
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嘆之聲如故。嘗覺漢史恤民之詔,多減明年田租。
今宜仿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
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從之。
淳祐八年,監察御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
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
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
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
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奸,公私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
夏侯太初並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於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
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
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
革,民瘼有瘳矣。”
鹹淳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
之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
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鍾
鳴鼎食之家,蒼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食,優遊死生。安平
無事之時尤且不可,而況艱難多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
當紓州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釐正也。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
之。”詔可。
建炎二年,初復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掌之。紹興二年,詔偽造券旁者
並依軍法。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勘合錢,即所謂鈔旁定帖錢也。
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調度
不足,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具田宅之數而輸其直。既而以苛擾稽緩,乃立
價:凡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
廣下戶差減;期三月足輸送行在,旱傷及四分以上者聽旨。
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
分屬系省。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詔從
之。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
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乾道五年,戶部尚書曾懷言:
“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亦得錢三十餘萬緡,他路恬不加意。”詔:“百
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輸送及十一萬緡者,知、
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淳熙六年,敕令所進
《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之,曰:“恐後世有算
及舟車之言。”
建炎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jun6*轉運使,
總領四川財賦。自蜀有西師,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川峽布絹之
給陝西、河東、京西者。)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
以來封樁者。)次科激賞絹,(是年初科三十三萬匹,俟邊事寧即罷。紹興十六
年,減利、夔三萬匹,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次奇零絹估錢,(即上
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西川匹理十一引,東川十引。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
兩川並減至六引。)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郡,自天聖間,
官以三百錢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匹輸估錢三
引,歲七十餘萬匹,為錢二百餘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餘萬引。)次常
平司積年本息,(此熙、豐以來所謂青苗錢者。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礪
括得八百餘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石,則又
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及他名色錢。(如酒、鹽等。)大抵於先朝常賦外,
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茶不預焉。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
紹興五年,浚召拜尚書右僕射,以席益為四川安撫制置大使,趙開為四川都
轉運使。益頗侵用軍期錢,開訴於朝,又數增錢引,而軍計猶不給。六年,以龍
圖閣直學士李迨代開為都轉運使。都官員外郎馮康國言:“四川地狹民貧,祖宗
時,正稅重者折科稍輕,正稅輕者折科稍重,二者平準,所以無偏重偏輕之患。
百有餘年,民甚安之。近年,漕、總二司輒更舊法,反覆紐折,取數務多,致民
棄業逃移。望並罷之,一遵舊制。”詔如所請,令憲臣察其不如法者。
七年三月,迨以贍軍錢糧令四路漕臣分認,而榷茶錢不用,蜀人不以為是。
九月,浚罷,趙鼎為尚書左僕射。十有一月,以直秘閣張深主管四川茶馬,迨請
祠。八年二月,命深及宣撫司參議官陳遠猷併兼四川轉運副使。席益以憂去,樞
密直學士胡世將代之。十月,鼎罷,秦檜獨相。九年,和議成。簽書樞密院事樓
召宣諭陝西還,以金四千兩、銀二十萬兩輸激賞庫,皆取諸蜀者。會吳玠卒,
以世將為宣撫副使,以吏部尚書張燾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撫使。上諭輔臣曰:“燾
可付以便宜。如四川前日橫斂,宜令減以紓民。”成都帥行民事,自燾始。世將
奏以宣撫司參議官井度兼四川轉運副使。
十一年正月,趙開卒。自金人犯陝、蜀,開職饋餉者十年,軍用無乏,一時
賴之。其後計臣屢易,於開經畫無敢變更。然茶、鹽、榷酤、奇零絹布之徵,自
是為蜀之常賦,雖屢經蠲減而害不去,議者不能無咎開之作俑焉。
十月,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十二年,世將卒,改宣撫使。十三年,剛中
獻黃金萬兩。十五年正月,剛中奏減成都路對糴米三之一。四月,省四川都轉運
使,以其事歸宣撫司。剛中尋以事忤秦檜,於是置四川總領所錢糧官,以太府少
卿趙不棄為之。又改命不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十六年,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
三十二萬緡,激賞絹二萬匹,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總制錢五十萬緡充
邊費。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召剛中赴行在,不棄
權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
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
即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
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兩川布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千緡,坊場、
河度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錢四十二萬緡。時宣撫司降賜庫
貯米一百萬石,乃命行中酌度對糴分數均減。
十八年,罷四川宣撫司,以璆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太府少卿汪召
嗣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宣撫司降賜庫錢,除制置司取撥二十萬緡,余令總領
所貯之。二十二年,總領所奏蠲諸路欠紹興十七年以前折估糴本等錢一百二十九
萬餘緡,米九萬八千七百餘石,綾、絹一萬四千餘匹。先是,自講和後,歲減錢
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以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鍾世明同四川制、
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
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科斛腳錢十二萬緡,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額錢七
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餘匹,合一百六十餘萬緡;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
折估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
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
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二十六年,上以蜀民久困供
億,詔制置蕭振、總領湯允恭、主管茶馬李澗、成都轉運判官許尹、潼川轉運判
官王之望措置寬恤,于是之望奏減四川上供之半。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
川對糴米十六萬九千餘石,夔路激賞絹五萬匹,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有奇,潼
川、成都奇零折帛匹一千;又減韓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
錢歲九十五萬餘緡。
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
“此所以備水旱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卒,李
文會代之。二十八年,文會卒,中書舍人王剛中代之。二十九年,蠲四川折估糴
本積欠錢三百四十萬緡。
乾道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餘緡。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
九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緡。四年,又詔:四川諸
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瞻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欠等
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五萬緡。淳熙十六年詔:“四川歲
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
之額,制置、總領同諸路轉運、提刑司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紹熙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縣租稅,資普榮敘州、富順監凡夏輸亦如之。
尋又詔:“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四年,
蠲紹熙三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
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十五匹。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嘉定七年,再蠲四川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三
年。十一年,蠲天水軍今年租役差科,西和州蠲十之七,成州蠲十之六,將利、
河池兩縣各蠲十之五,以經兵也。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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