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奉祿制下)
○增給 公用錢 給券 職田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
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元豐添
保和殿大學士。)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權及權發遣同。)開封府判官,
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
十七千。(任都知、押班者,二十千。資政、端明、翰林侍讀、(元祐復置翰林
侍讀、侍講學士,紹聖中罷。)龍圖、天章學士,(元豐添保和、延康、定文、
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後改(述古殿。)龍圖、天章直學士,(元豐添定
文、顯謨、微猷直學士,保和、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奠待制。)十五
千。(春、冬綾各五匹,絹十七匹,羅一匹,綿五十兩。已上大學士至待制,奉
隨本官,衣賜如本官例,大即依本官例;小即依逐等。大觀二年,戶部尚書左睿
言:“見編修《祿格》,學士添支比正任料錢相去遼邈,如觀文殿大學士、節度
使從二品,大學士添支三十千而已,節度使料錢乃四百千,傔)從、粟帛等稱
是。或謂大學士有寄祿官料錢,故添支數少。今以銀青光祿大夫任觀文殿大學士
較之,則通料錢不及節度使之半,其厚薄不均明矣。自餘學士視諸正任,率皆不
等。欲將職錢改作貼職錢以別之。正任料錢、公使為率,參酌立定。自學士至直
閣以上貼職錢,不以內外,並給。觀文殿大學士,百千。觀文學士,資政大學士,
八十千。端明後改延康殿學士,五十千。前執政加二十千。龍圖、天章、寶文、
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改述古學士,四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
直學士,三十千。待制,二十千。集賢改集英殿修撰,十五千。直龍圖閣至直秘
閣,十千。”詔從之。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沈積中、侍郎王蕃言:“元豐法,帶
職人依《嘉祐祿令》,該載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添支錢三等,自三十千
至十五千。大觀中,因敕令所啟請,改作貼職錢,觀文大學士至直秘閣,自百千
至十千,凡九等。兼增添在京供職米麥,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
五石四等,比舊法增多數倍。”又奏:“學士提舉在京官,除本身請給外,更請
貼職,並差遣添支,比六曹尚書、翰林學士承旨幾及一倍以上,非稱事制祿之意。
”詔並依元豐法,御史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籍田令七千;並依元豐三年
詔,司農寺丞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選人十千。熙寧三年,詔廣親、睦親
宅記室、講書十五千,教授十二千,軍巡使十七千,權使及判官七千。已上並元
豐制,已下惟增散官而已。)群牧使、副使,開封推官,三司河渠勾當公事、同
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群牧都監,十三千。銀台司,審官院,三班院,吏部
銓,登聞檢院、鼓院,太常禮院主判官,糾祭在京刑獄,群牧判官,監察使,十
千。判司農寺,七千。
其知、判諸路州、軍、府,有六十千至七千,凡八等。有以官者:三師,三
公,六十千。僕射,東宮三師,並曾任中書、樞密,特進,五十千。尚書並左、
右丞,東宮三少,金紫光祿大夫至光祿大夫,學士,給事中,諫議,舍人,待制
已上,並橫班使、副,三十千。(橫班有二百千者。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
州路知州,給鐵錢二百千。橫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諸州、軍者,八十
千。)大卿監,諸司使、副至供奉官,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功郎至秉義郎,閤
門祗候已上,十五千。(十五千已上有從州、府地望給者。不系大卿,充益、梓、
利、夔知州,給鐵錢一百五十千。諸司副使至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知四州同。
若知諸州、軍,八十千。惟諸司使一百千。)朝官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
十千。(朝官權知軍、州、府者同。若知四路諸州、府,給鐵錢八十千,知軍六
十千。侍禁、閤門祗候、知諸軍、州同。)保義郎,殿直,閤門祗候,八千。
(若知四路諸州、軍者,給鐵錢五十千。)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知四路
州、府,給鐵錢六十千;知軍,五十千。)試銜及州縣官,職官兼知春州,七千。
有以州望者:河南、大名、荊南、永興、江寧,杭、揚,潭、並、代州,三十千。
應天、真定、鳳翔、陝府,秦、青、洪州,二十千。河中,鄆、許、襄、孟、滑、
鄭、滄、刑、澶、貝、相、華、晉、潞、廬、壽、宿、泗、楚、蘇、越、潤、常
州,十五千。(廣州知州,歲七百千,逐月均給。舊月給百千,大中祥符六年,
令歲取五百千,餘充添給。益州給鐵錢三百千,梓州二百千,夔州百五十千,餘
州約銅錢數而給之。)
有都總管、經略安撫等使者、河北四路,(真定、瀛州、定州、大名。)陝
西逐路,永興、秦州、渭州、慶州、延州。)河東路,(太原。)前任兩府,並
五十千;諫議、舍人、待制、太中大夫已上,三十千。(並特添二十千。知大名
府帶河北路安撫使同。知并州帶學士即五十千,而無特給。)三路管勾機宜文字,
朝官十千,京官七千。石桂州充文南西路都鈐轄、經略安撫使,自諫議、舍人、
待制及大卿監、太中大夫、中散大夫已上,三十千。(朝臣充廣西路兵馬都鈐轄
兼本路安撫管勾經略司公事,即二十。)河北沿邊安撫副使、都監以橫行使充者,
三十千。(自橫行副使並諸司使、副至崇班、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
千。供奉官、秉義郎、閤門祗候充都監,十五千。)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公事,
以橫行副使至內殿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
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五千者。餘州、軍,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
千。(朝官通判益州,給鐵錢八十千,京官六十千。)朝官通判益、梓、利、夔
路州、軍、府,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簽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朝官
簽判益、梓州,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轉運使,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等稅都大發運使,諫議、待制、大
卿監以下,太中、中散以上,三十千。朝官充發運使、副,二十千。(武功大夫
至武翼郎、諸司使副充發運使副、都監同朝官;充判官,十千。)三門、白波發
運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諸路轉運使、副,朝官宣德
郎以下,二十千,任四路者,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判官十千。(任福建、廣南東
西路,十五千。任益、梓、利、夔四路,給鐵錢八十千。)諸路提點刑獄,勸農
使、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二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任諸
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並府界同提點,武郎、內殿崇班已上者,十五千。朝官並
秉義郎、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任四路提點刑獄,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忠翊郎、
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一百千。)
諸路副都總管,權總管,都鈐轄,路分鈐轄,州鈐轄,路分都監,有五十千
至八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府界及諸路州、
府、軍、監、縣、鎮都監、巡檢、砦主、監押,自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職,武功
大夫至承信郎已上,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一百千至五十千,
凡四等。陝西、河東沿邊諸族蕃官巡檢,自十五千至四千,凡六等。諸路走馬承
受公事,自從義郎至保義郎。供奉官至殿直,並兩省自供奉官至黃門,自十千至
五千,凡四等。(任四路,給鐵錢自六十千至四十千,)凡三等。府界並諸路州、
府、軍、監、縣、鎮監當,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凡二等。武功大夫以下
至進義校尉,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至三千,同七等。朝官任川峽州、
府、軍、監,給鐵錢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三班使臣任四路
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陝西及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舉、提點鑄錢等公事,自二十千
至十五千,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舉河渠司,勾當及提舉宮觀,並催遣輦運、催
納,諸州監物務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任四路,給鐵錢七十千。)京
官充催促輦運、催裝斛斗綱船,並諸州監物務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任
四路,給鐵錢五十千。)都大提舉修護黃河堤埽岸,諸處巡檢,並監北京大內軍
器庫,並蔡河撥發催綱等。並以兩省供奉官以下至內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
等。(舊志有諸路都部署、鈐轄,有五十千至十五千,凡四等。駐泊都監,兵馬
都監,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六等。諸州監場務,朝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
五千,奉職內品三千,內課頤大者,京朝官與京官同,使臣與兵馬監押同。)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添給羊,
凡外任給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面,
有三十石至二石,凡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
匹,凡六等。舊志數不同。今從《四朝志》。
建炎南渡以後,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興
之始,宰執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
半支給,皆權宜也。其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修
者有折食錢,在京厘務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
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昔。今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製,以官寄祿。南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
九十貫。(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金
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各二十匹,小綾七匹,
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宣奉大夫,正奉大夫,正議大夫,通奉大夫。(料錢
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小綾五匹,春羅一區。冬綿五十兩。)通議大夫,
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
直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
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
冬綿三十兩。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以上料錢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
三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一十匹,冬綿三十兩。)
奉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通直郎。(料錢
十八貫,春、冬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宣教郎。(料錢十五貫,春、
冬絹五匹,冬綿十五兩。)宣議郎。)料錢十二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
兩。)承事郎。(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承奉郎。(料錢
八貫。)承務郎。(料錢七貫,元豐以來,厘務止支驛料,大觀二年定支。)以
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
驛料。
承直郎。(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藁四
十束,柴二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儒林郎。料錢二十貫,
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
五匹,冬綿十兩,文林郎料錢一十五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
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綿十兩。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
已上料錢各一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二石。迪功郎。料錢一十二貫,
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一石五斗。以上錢折支中給一半見錢,一半折支。每貫折
見錢七百文。厘務日給,滿替日住。
武臣請奉:太尉。(料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及絹各十匹,冬服小綾
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正任節度使。(在光祿大夫之下,初授及帶管軍
同,料錢四百貫,祿粟一百五十石。承宣使。在通議大夫之下,料錢三百貫,祿
粟一百石。觀察使。在中大夫之下,料錢各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十五石。)
防禦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各十二石五斗。)
團練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五十貫,祿粟七十石,米麥各九石。諸州
刺史。(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貫,祿粟五十石,米、麥各七石五斗。自承
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奉與次
任、正任一同。靖康指揮:遙郡以上奉錢、衣賜、傔人、奉馬,權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廂、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料錢一百貫文。
春、冬服絹各十匹。)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料錢五十
貫,衣同前。)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同捧日、天武。)龍、
神衛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同殿前。)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在光祿大夫之下。)諸衛上將軍。
(在通奉大夫之下。以上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綾各五匹,絹各一十匹,春羅
一匹,冬綿五十兩。左、右金吾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五貫,
春、冬綾三匹,絹七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諸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
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諸衛
將軍。(在朝奉郎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各二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
冬綿十五兩。)率府率,(在奉議郎之下。)率府副率。(在通直郎之下。料錢
十三貫,春、冬絹各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一十五兩。)
通侍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五十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
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
大夫,協忠大夫,中侍大夫。(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各三十七貫,祿粟二
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中亮大夫。
(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
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中衛大夫,翊衛大夫,親衛大夫,(在中散大夫
之下,防禦使之上。)拱衛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並在奉直大夫之下,
諸司正使之上。以上料錢並二十七貫,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武功
大夫,武德大夫,武顯大夫,武節大夫,武略大夫,武經大夫,武義大夫,武翼
大夫。(並在朝奉大夫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絹
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協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衛郎,翊衛郎,親
衛郎,拱衛郎,左武郎,右武郎。(以上並在朝奉郎之下。錢各二十貫,春絹五
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武功郎,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翼
郎,武義郎。(並在承議郎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貫,廚料米、面各一石,春絹
五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訓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
綿二十兩。)修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從
義郎,秉義郎。(並料錢十貫,帶職錢十二貫,春絹四匹,冬絹五匹,綿一十兩。)
忠訓郎,忠翊郎。(並料錢七貫,帶職錢十貫,春、冬絹各四匹,冬綿十五兩。)
成忠郎,保義郎。(並料錢五貫,帶職錢七貫,春、冬絹各四匹,綿一十五兩。)
承節郎,承信郎。(並料錢四貫,春、冬絹各三匹,錢二貫文。)
進武校尉。(料錢三貫,春、冬絹各三匹。)進義校尉。(料錢二貫,春、
冬絹各三匹。)下班祗應。(各隨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錢七百文,
糧二石五斗,(春、冬絹各五匹。)進武副尉。(料錢三貫。進義副尉。料錢一
貫。)守闕進義副尉。(料錢二貫。)
料錢、職錢,紹興仍政和之舊:宰相,樞密使,料錢月三百貫。(政和左輔、
右弼為宰相,紹興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舊制,春、冬服小綾各二
十匹,絹各三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一百兩。初,建炎元年指揮,宰執請受並權
支三分之二,支賜支一半。)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
簽書樞密院事。(料錢二百貫,春、冬服小綾各十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
冬綿五十兩。)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料錢三百貫,春服羅
三匹,權支一匹;小綾三十匹,支二十匹;絹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綾、絹同。
綿二百兩,支一百兩。)
以下職事官並支職錢:開封牧,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絹各十
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太子太師,太傅,太保,職錢二百
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少師,
少傅,少保,百五十貫。(春、冬服小綾各七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
五十兩。)御史大夫,六部尚書。(行,六十貫;守,五十五貫;試,五十貫。
春服羅一匹,小綾五匹,絹十七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翰林學士承旨,
翰林學士,五十貫。春服同上。)左、右散騎常侍。(行,五十五貫;守,五十
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三匹,絹十五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五十兩。)
權六曹尚書,御史中丞,六曹侍郎並同常侍,太子賓客。(行,五十貫;守,四
十七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七匹,絹二十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三
十兩。)太子詹事。(錢、衣同賓客,小綾各止三匹。)給事中,中書舍人。
(行,五十貫;守,四十五貫;試,四十貫。服同詹事。)左、右諫議大夫。
(行,四十五貫;守,四十貫;試,三十七貫。餘同舍人。)權六曹侍郎。(職
錢四十貫,絹同上。)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貫;守,三十五貫;試,三
十二貫。春、冬衣隨官序。)
秘書監。(行,四十二貫;守,三十八貫;試,三十五貫。)七寺卿,國子
祭酒。(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太常、宗正少卿,秘和
少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
事,左、右司郎中。(行,四十貫;守,三十七貫;試,三十五貫。)國子司業,
少府、將作、軍器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太子少
詹事。(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太子左、右諭德。(行,
三十三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九貫;)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行,
三十七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同
上。)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七貫。諸司員外郎。
(同司諫。)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貫;守,二十八貫;試,二十
五貫。)太子侍讀、侍講。(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監
察御史。(同正言。)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行,二十貫;守,十九貫;試,
十八貫。)太常丞,太醫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
(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紹興元年指揮,宣教郎任館職,
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簿、正、司直,添給職錢一十六貫,指揮每
月特支米三石。)七寺丞。(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秘書郎。(行,二
十二貫;守,二十貫;試,一十八貫。)太常博士。(同七寺丞。)著作佐郎。
(同秘書郎。)國子監丞。(同七寺丞。)大理司直、評事。(同著作郎。)少
府、將作、都水監丞。(行,二十貫;守,十八貫。)秘書省校書郎;(行,十
八貫;守,十六貫;試,十四貫。)正官。(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
四貫。)御史台檢法、主簿,九寺簿,(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諸王宮大
國小教授,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試,十六貫。今諸王
府翊善、贊讀、直講、記室料錢,並支見錢。)律學博士。(行,十八貫;守,
十七貫;試,十六貫。)太常寺奉禮郎。(十六貫。)太常寺太祝、郊社令。
(行,十八貫、守,十六貫。)太官令。(十六貫。)五監主簿。(行,十八貫;
守,十六貫。)太學正、錄,武學諭。(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律學正。(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樞密院官屬:都承旨,承旨。(料錢四十貫,職錢三十貫,承旨二十五貫。
春服羅一匹,小綾三匹,絹十五匹,冬服小綾五匹,絹十五匹,綿五十兩。)副
都承旨。(料錢三十貫,職錢二十貫,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十五貫,若諸房副承
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貫。春衣羅一匹,絹十五匹,冬絹同,綿三十兩。)
檢詳諸房文字。(職錢三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計議、編修官。(添支錢
十貫,第三等折食錢二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凡諸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準“行”給。職事官衣,
如寄祿官例,及無立定則例者,隨寄祿官給。職料錢、米麥計實數給,兩應給者,
從多給。(謂職錢、米麥。)諸承直以下充職事官,(謂大理司直、評事。秘書
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聽支階官請受、
添給。諸稱請受者,謂衣糧、料錢,餘並為添給。
舊制,觀文殿大學士,三十貫。(米三石,面五石。)觀文殿學士,資政、
保和殿大學士,二十貫。(米三石,面五石。)資政、保和殿學士,十五貫。
(米三石,面五石,同上。春、冬小綾各五匹,絹各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
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十五貫。(春、
冬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保和殿,龍圖、天章、
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同。
先是,大觀,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後,自學士而下改名貼職錢:觀文殿大
學士;(貼職錢一百貫文,米麥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貼職錢八十貫,米麥同,添支錢十貫,添
支米麵同。)資政、保和殿學士;(貼職錢七十貫,米麥同,添支米麵同,萬字
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綿五十兩。羅一匹,)端明殿學士;(貼
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
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
學士,樞密直學士;(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米麥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
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
圖、天章、寶文、徽奠、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貼職錢三十貫,米麥各
一十七石五斗,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
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石五斗,
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集英殿修撰,右文殿
修撰,秘閣修撰;(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
徽猷、敷文閣,直秘閣。(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士至保和
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隨本官;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
給。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並支;其餘在京支,外任
不支。米、面、茶、炭、奉馬、傔人衣糧,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
外任勿給。外依祖例添支,(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
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
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有特
旨添支。如紹興元年指揮: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
博士,添職錢一十貫。六年指揮:五寺、三監、秘書、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
作、秘書、校書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評事,台簿,刪定官,
檢、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計議、編修官二石。
祿粟及隨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紹興: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左、
右僕射同平章事,並為宰相。隨身七十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
同知樞密院事,一百石,隨身五十人。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
一百石,舊制百五十石。隨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隨身五十人。節度使,祿
粟已具奉祿類。隨五十人,承宣使,元隨五十人。觀察使,防禦使,元隨三十人。
團練使,已上並具奉祿類。元隨三十人。諸州刺史,同上。元隨二十人,通侍大
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祿粟、傔人並具奉
祿類。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旨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龍、神衛
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同。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
十五石,傔五人。(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於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十人。觀文殿學士,
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傔十人。資政、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
徽猷、敷文閣學士,傔七人。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
七人。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中書堂
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數。因仍前制,舊
史已書。凡任宰相、執政有隨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隨,餘止傔人。
紹興折色:凡祿粟每石細色六斗米麥中支。管軍給米六分,麥四公。隨身、
元隨、傔人糧,每斗折錢三十文,衣絹每匹一貫。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綿
每兩四十文。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萬
貫至三千貫,凡四等。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觀察使,三千
貫至二千五百貫,凡二等。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團練使,二千
貫至千貫,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亦有不給者。(觀察使
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罷者如故,皆隨月給受,
如祿奉焉。鹹平五年,令河北、河東、陝西諸州,皆逐季給。
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會靈觀使,
六十千。祥源觀都大管勾,五十千。御史台,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
刑部,九十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閣,二十千。宗正寺,
十五千。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
各五十千。
歲給者:尚書都省,銀台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
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
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淳化元年九月,詔
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
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給券
文武君臣奉使於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賓幕、軍將、隨身、牙
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
官、軍將隨;諸司使以上有軍將、橐駝。餘皆有牙官、馬<馬盧>),惟節、察有賓
幕。諸州及四夷貢奉使,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四夷有譯語、通事、書狀、
換醫、十券頭、首領、部署、子弟之名,貢奉使有廳頭、子將、推船、防授之名,
職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
較錢穀,覆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
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
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
職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 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
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鹹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
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
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餘差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
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
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厘
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準例蠲課。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
史王奇上言,請天下納職田以助振貨。帝曰:“奇未曉給納之理。然朕每覽法寺
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備牛種,水旱之際又不蠲省,致民無告。”遂
罷奇奏,因下詔戒飭之。
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
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
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復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
fa6*論。
又十餘年,至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
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
職官三頃五十畝。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
職官三頃。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
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
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
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
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許
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並砦主,都同
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撥
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人有定製,士有定限,吏
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焉。
至熙寧間,復詔詳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寧府,延、秦、揚、杭、潭、
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軍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
南安、建昌、邵武、興化。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
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以下幕職
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
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
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
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尉,餘視不滿萬戶者。
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視餘州。發運、轉運判官,
常平倉司提舉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事,視節鎮
通判。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
令。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視節鎮
判官。
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
節鎮通判。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
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
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
遞鋪,監堰並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
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又詔:“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
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斛斗價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
始,知成都府,一千石。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
鈐轄。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當糧料院,監軍
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系大使臣。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內
職官系兩使支掌以上資序者同。如系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監商稅、市
賣院、交子務,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視職官。城外巡檢,監排岸,十縣巡檢,
(系三班使臣者。)各一百五十石。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系敕紥正
授者。)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康軍,
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
駐泊,都巡檢,(系大使臣者。)簽判,推、判官,(系兩使職官並支掌以上資
序。)知錄,京朝官並職官知縣,監棚口鎮,系京朝官。視成都職官。監押,巡
檢,同巡檢,駐泊,系三班使臣。初等職官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
知縣,視成都城外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監
稅、監鹽,巡轄馬鋪,(系三班使臣。)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系職員權攝者
不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為之增減。初,權御史中丞呂誨、御
史知雜劉述奉詔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職田,誨等以成都路歲收子利稻麥、
桑絲、麻竹等物逐處不同,遂計實直紐作稻穀一色,每斗中價百有二十,自知成
都府以下官屬等第均定。及再詔詳定,而三路數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數
目以聞,中書再行詳定,而有是詔。
元豐中,詔熙河、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以其元
給田及新造之區,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為營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
“職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法,無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
此意,以限月之法,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或交書請
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乞復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
之。
建中jing6*國元年,知延安府范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職田,
因李君卿為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共弊,郡守
時彥歲減所入十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優厚,
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皂監獲,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
東、陝西監司,悉令改正。”從之。
大觀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奸吏挾
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慮其弊,以提點弄獄官察之,
未嘗給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於他司,
故積年利病,壅於上聞。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並提
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司,兼領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詳修立,
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
增給職田一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復不齊。多至九百斛,
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降,
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
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處;川峽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
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詔應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
催促摽撥。
宣和無年詔:“諸路職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
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窬法抑都保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
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
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以枉fa6*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靖康元年,詔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並與落租額。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詔
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又詔將空閒之
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無職田,選人並親民小
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一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
以厚其養廉之利。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核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
定過多之額。凡職租不許輒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
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禁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
以防其不廉之害。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馬料,旋
復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
若其頃畝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謂三京、潁昌、京兆、成都、太原、
建康、江陵、延安、興仁隆德、開德、臨安府,秦、揚潭、廣州。)二十頃。發
運、圍運使副,總管,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知餘州及廣濟、淮陽、無為、
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並路分鈐
轄,一十頃。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
官,通判藩府,八頃。知餘軍及監,並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
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藩
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都監,發運、轉運司主
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五頃。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並
謂承務郎以上者。)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
走馬承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節度掌書
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
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軍、監都監,
三頃五十畝。)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
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
(謂承直郎以下。)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
監當及監堰,三頃。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不滿五
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
畝。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猜你喜歡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