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監門 六部架閣
吏部 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
勛、賞罰殿最之法。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
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
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
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
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系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
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
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
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
郎官。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勛,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
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勛、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
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
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
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
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即不復置,本曹
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吊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
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奉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
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歷之事。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
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
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舊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
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
“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元祐初,
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
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
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
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閒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
司封、司勛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製祿三等。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紥,但務從簡,於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
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
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差已
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
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
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寧初,立法
大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
郡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 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
賜勛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
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功賞、
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於尚書,驗實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
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決,
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幣以
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百司,吏部
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
始實領職事。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
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
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
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
司勛、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
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
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
功司。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
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
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
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
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
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
“乾道九年詔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
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創無條例者,
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守。”從之。
侍郎 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
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曆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
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
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
正闕。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大祭祀則
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
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
十有七。(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
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
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為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左選,
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
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
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
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熙三年,
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
書,則“侍左”“侍右”逕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員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
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
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權攝、添
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御,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
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
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
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
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
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
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
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
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
而為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
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
曰子,曰男。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五:
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
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
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
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
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
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
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勛通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
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
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
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二年,詔:“寺監官雜壓
在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教郎,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
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
公夫人之類。)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
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
朝應封贈者,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
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
甚無謂也。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
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
幾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勛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勛賞之事。凡勛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
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
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
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云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
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
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擬定,以上尚書省,謂
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
系及勛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
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
“元豐官制,司勛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
驗,自後應乾錢穀,本部指定關司勛,則是戶部兼司勛之職,請依舊制。”從之。
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勛行下所屬,將
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又詔以詳定國朝勛德臣僚職位
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並,以司封郎官兼領。淳
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勛,未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
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凡命官,隨
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於歷,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
歷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
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
獄,七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
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
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
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
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
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
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
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
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
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
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
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
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縊者,覆太常所
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
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
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
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
十有八。
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
劣等應罰而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
“元豐末,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
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三十個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
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謚,審
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謚,命詞給告,餘給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
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
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
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 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
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掌吏、兵、勛、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
官、內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
及命婦用司封,加勛用司勛。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
凡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
“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本
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
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紥,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
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物,套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
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鹹平、景德
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
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
詳矣。
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
韜,色帶。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
天下樂錦褾犀軸,色帶。左右僕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綾紙二等。(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韜,
玳瑁軸,色帶。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
郡王,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袞、青、徐、揚、荊、豫、
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一等一十七張,
暈錦褾韜,玳瑁軸,色帶。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
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節度、承宣、觀察,並
用之。)
大綾紙四等。(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
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
猷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
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
詹事,侯,用之。一等十二張,法錦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給事中,中
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
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一等一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
大牙軸,色帶。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中奉、中散大夫,
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正侍、中侍
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練使,
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一等八張,盤球錦
褾,大牙軸,色帶。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
少尹,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諭德,左
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
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
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內內侍省、
內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
右司諫、正言,監察御史,和安大夫至翰林良醫,男,用之。內殿中侍御史、監
察御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其小異者也。)
中綾紙二等。(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
朝散、朝奉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
衛,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
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
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
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
用之。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奉議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
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承,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
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內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通判,御史台檢法
官、主簿,九寺主簿,親王記室,閣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
太學、武學博士,開封諸曹掾,陵台令,兩赤縣令,忠訓、忠翊郎,節度、防禦、
團練副使,行軍司馬,太醫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醫官,辟廱博
士,太子諸率府副率,用之。)
小綾紙二等。(一等五張,黃花錦褾,角軸,青帶。校書郎,正字,宣
教郎,太常寺協律、奉禮郎,太祝,郊社、太官令,律學博士,國子、少府、將
作、軍器、都水監主簿,宣幾郎,保義、成忠郎,太學正、錄,律學,承事、承
奉、承務、承信、承、節郎,門下、中書省錄事,尚書省都事,三省、樞密院主
事,辟廱正、錄,用之。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幕職、州
縣官,三省樞密院令史、書史,流外官,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文學、司士、
助教,技術官,用之。
凡宮掖至外命婦羅紙七種,分十等:
遍地銷金龍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
絲綱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大犀軸。大長公主、長公主、公
主用之。一等一十七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帉
錔,滴粉縷金花鳳子中犀軸。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
內宰用之。
遍地銷金鳳子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五張,韜帶,銷金鳳子褾,紅絲
綱子,金塗銀帉錔,滴粉縷金雲鳳玳瑁軸。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
修媛、充儀、充容、充媛、副宰用之。一等一十二張,韜帶,銷金盤鳳標,紅絲
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金雲鳳玳瑁軸。婕妤、才人、貴人、美人用之。
銷金團窠花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張,八荅暈錦逯韜,色帶,紫絲網子,
銀帉錔,滴粉縷金葵花玳瑁褾軸。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
內史,宰相曾祖母、祖母、母、妻,親王妻,用之。一等八張,翠色獅子錦標韜,
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梔子花玳瑁軸。郡主,縣主,國夫人,
內命婦,郡夫人,執政官祖母、母、妻,用之。)
銷金大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雲雁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
錔,滴粉縷金玳瑁軸。寶林御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書省掌籍、掌樂,
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法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
縷金玳瑁軸。郡夫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
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諸神
廟夫人,用之。)
五色素羅紙一等。(七張,錦褾韜,色帶,紫絲綱子,銀帉錔,大牙
軸。宗室女,升朝官妻,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指揮使、忠
佐妻,用之。)
凡內外軍校封贈綾紙三種,分四等:
大綾紙二等。(一等七張,法錦褾,大牙軸,青帶。遙郡刺史以上用之。
一等七張,大錦褾,大牙軸,青帶。藩方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都副都軍頭、
馬步軍都軍頭、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用之。內帶遙郡者,法錦褾,色帶。)
中陵紙一等。(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都虞候以上諸班指揮使,
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之。內加至爵邑
者,用大綾紙,大牙軸,大錦褾。)
小綾紙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
如加至爵邑者,同上。)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
五色銷金花綾紙一等。(一十八張,翠色獅子錦褾,法錦韜,紫絲網子,
銀帉)錔,滴粉縷金牡丹花玳瑁軸,色帶。南平、占城、真臘、闍婆國王用
之。
中綾紙一等。(七張,法錦褾,中牙軸,青帶。藩蠻官承襲、轉官用之。)
大觀並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建炎元年,詔:“文臣太
中大夫、武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上給告,以下並給敕。”三年,詔逐等
依舊給告。紹興二年,詔:“四品以下官及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官告並用錦
褾外,其餘官並封贈權用纈羅代充。”十四年,始盡用錦。其後,又詔內外命
婦、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網袋及銷金,其餘則否。至二十六年,詔內外文武臣僚
告敕並依大觀格式製造。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戶部 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
以上充,以受天下上貢,元會陳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
土地、錢穀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稅賦持軍國之歲
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
以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左曹。以常平之法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
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之法聯比閭、察資賊,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
扼,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
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
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
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
條例看詳,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
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
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
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
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
元佑初,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
納見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
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
理。”詔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司舊例,戶部
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穀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
幹當公事,置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役、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元定官制。
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jing6*國元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
年五月,詔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又詔依
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
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 侍郎 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
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徵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
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
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
物。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兵興,嘗以知樞
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
提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
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
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任滿賞罰,繳
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
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
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
買撲鹽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六:曰常
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
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
十人,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
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
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 右曹) 員外郎 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並郎曹,惟戶
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並,仍各置一員。紹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
戶部左曹郎官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置主管左、右
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以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
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決者,許
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員外郎 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
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辨。歲終,則會諸
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
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
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
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
曰賞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支掌之。裁減吏額,置五十人。淳
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
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
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不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凡造度、量、權、
衡,則頒其法式。契約取索及奉給、時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日
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年,
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
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
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
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
有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糶
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
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 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祭之名有三:
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廟曰饗。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
服,各從其等。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
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
章。若有事於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
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飭有司辨具,閱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
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
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凡天下選士,具注於籍,三歲貢舉,
與夫學校試補三捨生。掌后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
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
皆掌焉。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於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
充。主吏無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
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
印之事。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
舉數、年齒而藏之。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
判。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設官十:尚書、
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元祐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
部。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建炎以後並同。
尚書 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
員外郎參領之。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諮決,而質
於尚書省。大祭祀則省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
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后妃、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
公主降嫁,稽其彝章以詔上下而舉行之。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
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
其儀節。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
凡關於禮樂者,皆掌之。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並歸於禮部,太常、國子監
亦隸焉。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各隨
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續又減四人。)
侍郎 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祼),受瓚奉盤。歲祀昊天上
帝,祭皇地祇,與尚書迭為亞獻。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祀九
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蜡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書奏藩
國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
為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
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南渡,諸曹長、貳互置。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
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
貢舉之事。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諮決。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祠部、主客、
膳部並列為四。建炎三年,並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隆興元年,復
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並行四司之事矣。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月奏祠祭、國
忌、休暇之日。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
日。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天祺、
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
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若神祠封進爵號,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凡宮觀、寺
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初補醫生,令有司試藝業,
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 員外郎 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
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
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分案四,置吏七。(元祐六年七月,兵
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
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舊來無例,創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
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
報兵部。”從之。)
膳部郎中 員外郎 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
度支。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季冬命
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 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
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
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
冊,用黃麾細仗。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
授有司。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凡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
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御盜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
團結以御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羌分隸邊將為蕃兵。籍其名數而頒其禁
令。大將出征,奏捷則告於廟,破賊則露布以聞。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
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其屬三:曰職方,曰駕
部,曰庫部。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
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於朝。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
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
員,以職方兼庫部。紹興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 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
地域。凡陳鹵簿,設仗衛,飭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凡軍兵以名籍
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侍郎為之貳,郎中、
員外郎參掌之。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
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並徹。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凡蕃夷屬戶
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建炎三年,並衛尉寺隸焉。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
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祗應並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
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於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
赴部行遣。”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參掌本部長貳之事。建炎三年,詔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
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厥後間或並置,
若從軍或將命於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里之
遠近。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
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分案三,置吏五。舊判司事一
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淳化
四年,令再閏一造;鹹平四年,令上職方。轉運畫本路諸州圖,十年一上。紹熙
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並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 員外郎 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大禮,戒有司具五輅。
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馬如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總內外
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凡市馬於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分案六,置
吏十有三。建炎三年,並太僕寺隸焉。
庫部郎中 員外郎 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凡內
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若御大慶、文德殿,套用鹵簿名數,前期以
戒有司。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
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 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
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
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斗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於未然
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
案狀,傳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
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
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復,則以期數定之。其屬三:曰都官,
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
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
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
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
子論決。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
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凡大辟,
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
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
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
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增
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
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
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
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台刑察兼領。其
御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
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並制勘、體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
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
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 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
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
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
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駁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
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
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
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
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
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
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置三十
五人。
侍郎 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
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
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
也。
郎中 員外郎 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
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
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
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
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 員外郎 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
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
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
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
復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
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
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
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
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 員外郎 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
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
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
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逾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
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
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
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
官制行,厘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
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
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台奏劾。”用郎官梅執
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 員外郎 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應官
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
行。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 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
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
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關,則隨以緩急招募。
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
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
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
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 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
若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
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
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
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並將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
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
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
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
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
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
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
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
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
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 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
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
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 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
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員外郎 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
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
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 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
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
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
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
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
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
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
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
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 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
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
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 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舊有管幹架閣
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復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
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喜定八年,
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監門 六部架閣
吏部 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
勛、賞罰殿最之法。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
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
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
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
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系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
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
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
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
郎官。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勛,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
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勛、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
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
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
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
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即不復置,本曹
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吊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
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奉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
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歷之事。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
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
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舊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
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
“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元祐初,
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
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
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
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閒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
司封、司勛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製祿三等。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紥,但務從簡,於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
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
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差已
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
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
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寧初,立法
大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
郡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 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
賜勛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
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功賞、
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於尚書,驗實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
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決,
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幣以
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百司,吏部
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
始實領職事。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
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
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
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
司勛、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
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
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
功司。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
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
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
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
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
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
“乾道九年詔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
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創無條例者,
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守。”從之。
侍郎 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
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曆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
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
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
正闕。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大祭祀則
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
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
十有七。(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
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
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為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左選,
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
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
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
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熙三年,
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
書,則“侍左”“侍右”逕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員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
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
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權攝、添
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御,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
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
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
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
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
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
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
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
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
而為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
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
曰子,曰男。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五:
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
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
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
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
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
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
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勛通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
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
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
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二年,詔:“寺監官雜壓
在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教郎,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
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
公夫人之類。)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
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
朝應封贈者,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
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
甚無謂也。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
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
幾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勛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勛賞之事。凡勛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
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
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
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云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
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
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擬定,以上尚書省,謂
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
系及勛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
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
“元豐官制,司勛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
驗,自後應乾錢穀,本部指定關司勛,則是戶部兼司勛之職,請依舊制。”從之。
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勛行下所屬,將
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又詔以詳定國朝勛德臣僚職位
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並,以司封郎官兼領。淳
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勛,未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
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凡命官,隨
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於歷,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
歷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
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
獄,七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
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
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
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
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
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
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
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
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
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
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
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
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縊者,覆太常所
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
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
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
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
十有八。
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
劣等應罰而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
“元豐末,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
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三十個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
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謚,審
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謚,命詞給告,餘給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
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
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
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 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
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掌吏、兵、勛、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
官、內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
及命婦用司封,加勛用司勛。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
凡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
“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本
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
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紥,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
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物,套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
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鹹平、景德
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
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
詳矣。
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
韜,色帶。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
天下樂錦褾犀軸,色帶。左右僕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綾紙二等。(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韜,
玳瑁軸,色帶。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
郡王,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袞、青、徐、揚、荊、豫、
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一等一十七張,
暈錦褾韜,玳瑁軸,色帶。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
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節度、承宣、觀察,並
用之。)
大綾紙四等。(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
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
猷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
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
詹事,侯,用之。一等十二張,法錦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給事中,中
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
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一等一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
大牙軸,色帶。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中奉、中散大夫,
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正侍、中侍
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練使,
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一等八張,盤球錦
褾,大牙軸,色帶。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
少尹,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諭德,左
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
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
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內內侍省、
內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
右司諫、正言,監察御史,和安大夫至翰林良醫,男,用之。內殿中侍御史、監
察御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其小異者也。)
中綾紙二等。(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
朝散、朝奉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
衛,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
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
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御,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
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
用之。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奉議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
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承,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
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內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通判,御史台檢法
官、主簿,九寺主簿,親王記室,閣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
太學、武學博士,開封諸曹掾,陵台令,兩赤縣令,忠訓、忠翊郎,節度、防禦、
團練副使,行軍司馬,太醫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醫官,辟廱博
士,太子諸率府副率,用之。)
小綾紙二等。(一等五張,黃花錦褾,角軸,青帶。校書郎,正字,宣
教郎,太常寺協律、奉禮郎,太祝,郊社、太官令,律學博士,國子、少府、將
作、軍器、都水監主簿,宣幾郎,保義、成忠郎,太學正、錄,律學,承事、承
奉、承務、承信、承、節郎,門下、中書省錄事,尚書省都事,三省、樞密院主
事,辟廱正、錄,用之。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幕職、州
縣官,三省樞密院令史、書史,流外官,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文學、司士、
助教,技術官,用之。
凡宮掖至外命婦羅紙七種,分十等:
遍地銷金龍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
絲綱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大犀軸。大長公主、長公主、公
主用之。一等一十七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帉
錔,滴粉縷金花鳳子中犀軸。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
內宰用之。
遍地銷金鳳子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五張,韜帶,銷金鳳子褾,紅絲
綱子,金塗銀帉錔,滴粉縷金雲鳳玳瑁軸。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
修媛、充儀、充容、充媛、副宰用之。一等一十二張,韜帶,銷金盤鳳標,紅絲
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金雲鳳玳瑁軸。婕妤、才人、貴人、美人用之。
銷金團窠花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張,八荅暈錦逯韜,色帶,紫絲網子,
銀帉錔,滴粉縷金葵花玳瑁褾軸。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
內史,宰相曾祖母、祖母、母、妻,親王妻,用之。一等八張,翠色獅子錦標韜,
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梔子花玳瑁軸。郡主,縣主,國夫人,
內命婦,郡夫人,執政官祖母、母、妻,用之。)
銷金大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雲雁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
錔,滴粉縷金玳瑁軸。寶林御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書省掌籍、掌樂,
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法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
縷金玳瑁軸。郡夫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
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諸神
廟夫人,用之。)
五色素羅紙一等。(七張,錦褾韜,色帶,紫絲綱子,銀帉錔,大牙
軸。宗室女,升朝官妻,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指揮使、忠
佐妻,用之。)
凡內外軍校封贈綾紙三種,分四等:
大綾紙二等。(一等七張,法錦褾,大牙軸,青帶。遙郡刺史以上用之。
一等七張,大錦褾,大牙軸,青帶。藩方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都副都軍頭、
馬步軍都軍頭、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用之。內帶遙郡者,法錦褾,色帶。)
中陵紙一等。(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都虞候以上諸班指揮使,
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之。內加至爵邑
者,用大綾紙,大牙軸,大錦褾。)
小綾紙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
如加至爵邑者,同上。)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
五色銷金花綾紙一等。(一十八張,翠色獅子錦褾,法錦韜,紫絲網子,
銀帉)錔,滴粉縷金牡丹花玳瑁軸,色帶。南平、占城、真臘、闍婆國王用
之。
中綾紙一等。(七張,法錦褾,中牙軸,青帶。藩蠻官承襲、轉官用之。)
大觀並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建炎元年,詔:“文臣太
中大夫、武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上給告,以下並給敕。”三年,詔逐等
依舊給告。紹興二年,詔:“四品以下官及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官告並用錦
褾外,其餘官並封贈權用纈羅代充。”十四年,始盡用錦。其後,又詔內外命
婦、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網袋及銷金,其餘則否。至二十六年,詔內外文武臣僚
告敕並依大觀格式製造。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戶部 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
以上充,以受天下上貢,元會陳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
土地、錢穀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稅賦持軍國之歲
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
以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左曹。以常平之法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
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之法聯比閭、察資賊,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
扼,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
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
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
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
條例看詳,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
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
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
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
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
元佑初,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
納見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
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
理。”詔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司舊例,戶部
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穀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
幹當公事,置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役、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元定官制。
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jing6*國元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
年五月,詔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又詔依
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
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 侍郎 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
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徵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
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
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
物。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兵興,嘗以知樞
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
提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
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
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任滿賞罰,繳
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
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
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
買撲鹽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六:曰常
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
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
十人,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
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
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 右曹) 員外郎 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並郎曹,惟戶
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並,仍各置一員。紹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
戶部左曹郎官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置主管左、右
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以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
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決者,許
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員外郎 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
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辨。歲終,則會諸
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
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
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
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
曰賞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支掌之。裁減吏額,置五十人。淳
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
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
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不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凡造度、量、權、
衡,則頒其法式。契約取索及奉給、時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日
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年,
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 員外郎 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
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
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
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
有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糶
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
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 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祭之名有三:
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廟曰饗。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
服,各從其等。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
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
章。若有事於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
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飭有司辨具,閱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
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
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凡天下選士,具注於籍,三歲貢舉,
與夫學校試補三捨生。掌后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
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
皆掌焉。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於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
充。主吏無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
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
印之事。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
舉數、年齒而藏之。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
判。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設官十:尚書、
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元祐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
部。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建炎以後並同。
尚書 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
員外郎參領之。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諮決,而質
於尚書省。大祭祀則省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
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后妃、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
公主降嫁,稽其彝章以詔上下而舉行之。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
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
其儀節。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
凡關於禮樂者,皆掌之。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並歸於禮部,太常、國子監
亦隸焉。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各隨
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續又減四人。)
侍郎 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祼),受瓚奉盤。歲祀昊天上
帝,祭皇地祇,與尚書迭為亞獻。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祀九
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蜡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書奏藩
國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
為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
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南渡,諸曹長、貳互置。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
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
貢舉之事。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諮決。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祠部、主客、
膳部並列為四。建炎三年,並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隆興元年,復
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並行四司之事矣。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月奏祠祭、國
忌、休暇之日。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
日。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天祺、
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
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若神祠封進爵號,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凡宮觀、寺
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初補醫生,令有司試藝業,
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 員外郎 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
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
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分案四,置吏七。(元祐六年七月,兵
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
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舊來無例,創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
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
報兵部。”從之。)
膳部郎中 員外郎 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
度支。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季冬命
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 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
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
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
冊,用黃麾細仗。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
授有司。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凡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
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御盜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
團結以御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羌分隸邊將為蕃兵。籍其名數而頒其禁
令。大將出征,奏捷則告於廟,破賊則露布以聞。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
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其屬三:曰職方,曰駕
部,曰庫部。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
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於朝。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
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
員,以職方兼庫部。紹興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 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
地域。凡陳鹵簿,設仗衛,飭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凡軍兵以名籍
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侍郎為之貳,郎中、
員外郎參掌之。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
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並徹。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凡蕃夷屬戶
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建炎三年,並衛尉寺隸焉。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
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祗應並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
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於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
赴部行遣。”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參掌本部長貳之事。建炎三年,詔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
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厥後間或並置,
若從軍或將命於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 員外郎 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里之
遠近。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
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分案三,置吏五。舊判司事一
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淳化
四年,令再閏一造;鹹平四年,令上職方。轉運畫本路諸州圖,十年一上。紹熙
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並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 員外郎 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大禮,戒有司具五輅。
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馬如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總內外
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凡市馬於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分案六,置
吏十有三。建炎三年,並太僕寺隸焉。
庫部郎中 員外郎 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凡內
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若御大慶、文德殿,套用鹵簿名數,前期以
戒有司。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
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 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
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
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斗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於未然
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
案狀,傳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
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
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復,則以期數定之。其屬三:曰都官,
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
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
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
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
子論決。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
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凡大辟,
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
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
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
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增
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
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
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
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台刑察兼領。其
御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
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並制勘、體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
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
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 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
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
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
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駁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
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
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
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
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
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
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置三十
五人。
侍郎 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
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
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
也。
郎中 員外郎 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
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
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
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
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 員外郎 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
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
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
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
復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
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
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
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
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 員外郎 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
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
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
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逾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
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
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
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
官制行,厘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
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
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台奏劾。”用郎官梅執
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 員外郎 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應官
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
行。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 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
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
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關,則隨以緩急招募。
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
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
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
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 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
若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
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
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
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並將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
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
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
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
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
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
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 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 員外郎 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
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
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
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 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
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
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 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
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員外郎 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
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
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 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
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
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
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
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
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
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
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
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 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
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
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 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舊有管幹架閣
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復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
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喜定八年,
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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