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御史台 秘書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
附:光祿寺 衛尉寺 大仆寺
御史台 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
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
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鹹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
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
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
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
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 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
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
中丞 一人,為台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
權。熙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
綰為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
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
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
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
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台諫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
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万俟禼、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
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 一人,掌貳台政。
殿中侍御史 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
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 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
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
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台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
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閣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
謂之“里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台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
不應格。”乃詔舉三任以上知縣為里行。熙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
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
監察御史里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
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
詔台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台。又改六察旬奏
為季奏。四年,詔:“應台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
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台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
明:“台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
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台參謝辭。
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
”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
元豐、紹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台增入監察御史言
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台諫官。舊《台令》,御史上下半年
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
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復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
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
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台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
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
“監察御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
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
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鹹
平中,置推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里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
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
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
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並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
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
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台 管勾台事各一人,舊曰判台。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
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 監 少監 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歷數之
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
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
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仇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於
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於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尚書、學士、侍郎、
待制、兩省諫官、御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聽以早歸。大典禮,
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太平興國初,於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
書院。三年,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為史
館書庫。大中祥符八年,創外院於右掖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討、
校勘等員。檢討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內侍二人為
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
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 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跡等藏
之。淳化元年,詔次三館置直閣、(以朝官充。)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
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閣事。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秘閣所藏。供
御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
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秘閣於
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
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初,
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耶?”歐陽
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上曰:“卿等各
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
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試。
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
館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
應選舉可用人並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秘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內外官並許帶,
恩數仍舊。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校書郎供職二年,
除集賢校理。秘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丞及
三年除秘閣校理。三年二月,詔御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九月,復
試賢良於閣下。五年,置集賢院學士並校對黃本書籍官員。紹聖初,罷校對,以
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書校理。
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仇之課,月終具奏。(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
舊,從蘇軾之請。)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帶館職,
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並除進士出身人。政和五年四月,詔秘書省殿以
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
詔曰:“延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
之盛,宜重行修展。”八月,詔秘書省移於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七年,詔類
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
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製作未遑。紹興元年,始詔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
著作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
士院而後命之。自是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秘書省復建史館,以
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五年,
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
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別為一所,以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惟修
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正名實。十三年,詔復每
歲曝書會。是冬,新省成,少監游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侍郎
秦熺,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字充。
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幹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
監、少並置,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復詔不立額。紹熙二
年,館職闕人,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
丞外,多止除二員,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並舊館閣校勘三
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
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
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
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
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 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
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舊於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
元豐元年詔:“宣徽院等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
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秘書省長、
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銜,以防漏泄,如舊編修院法焉。八年,詔
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職事官兼職自此始。元祐五年,移國史案
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省,更不隸秘書省。
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秘書省。宣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曆所系
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
並依元豐法。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修
纂。三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四年,
詔以史館為名。十年,詔依舊制並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
官罷歸元官。尋復詔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並修《神宗》、《哲宗寶訓》。隆興
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並歸日曆所,依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 以省官通任其事。紹興九年,詔秘書省官仇校《國朝會要》,逐官
添給茶湯錢。乾道四年,詔尚書右僕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
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並
令國史日曆所官兼。五年,令本省再加刪定,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九年,
秘書少監陳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要》為名。”並從之。
其後接續修纂,並隸秘書省。
國史實隸院 提舉國史 監修國史 提舉實錄院 修國史 同修國史 史館
修撰、同修撰 實錄院修撰、同修撰 直史館 編修官 檢討官 校勘、檢閱、
校正、編校官 初,紹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
從官充修撰,續以左僕射呂頤浩提舉國史,右僕射朱勝非監修國史。四年,置直
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五年,置修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是時,國史、
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九年,修《徽宗實錄》,詔以實錄院為名,
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官充檢討,無定員。明年,以未修正
史,詔罷史館官吏並歸實錄院。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正史》,復置
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提舉
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
官各一員。以內侍省官充。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並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
同修國史。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
皆前所未有。二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
領。四年,實錄告成,詔修《欽宗正史》。以右僕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
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淳熙三年,特命李燾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
實靈院同修撰。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十五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
史院,復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實錄》。六
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為額。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
宗實錄》。二年,復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
事,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 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
日具所占以聞。歲頒歷於天下,則預造進呈。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
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
郎,有保章正。其判局及同判,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
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院、測驗
渾儀刻漏所,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歷所,掌雕印曆書。南渡後,並同隸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 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
博士,中、次為學諭。元祐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準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
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崇寧三年,遂將元豐算學
條制修成敕令。五年,罷算學,令附於國子監。十一月,從薛昂請,復置算學。
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朴以上從祀,凡七
十人。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宣和二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 監 少監 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御、幄帟、
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總六局:日尚食,掌膳羞之事;
日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
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六尚各有典御二人,奉御六人
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
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
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而事存,凡官隨局而
移,不領於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御殿,及禘袷後廟、神主赴太
高,供具傘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為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復建此官,
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詔御輦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
藏庫,見乘輿服御雜貯百物中,乃乞復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宗乃出
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
年也。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並《看詳》凡六十
卷,仍冠以“崇寧”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
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
害,非祖宗舊制,其並除之。”
御藥院 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
御及供奉禁中之用。(舊制,勾當御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
乾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五年,詔御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
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非勾當御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 副使 舊曰內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二人,以內侍、三班
充,掌駕頭服御傘扇之名物。凡御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於
禁中以待進御,事已,復還內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內衣物庫(在文德殿後,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川
鹿胎、綾、羅、絹、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監官二人,以京朝官並內侍充,
(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受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
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
並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
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在太平坊。)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
雜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並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
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後,一在右掖門
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
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舊
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並之。)
太常寺 卿 少卿 丞各一人 博士四人 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
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
有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制度儀式。祭祀有大
祠,有小祠。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
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祀
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
事,差官、卜日、齋戒皆檢舉以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
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御札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
警場,率前期按閱即習。餘祀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樂
有所損益,及祀典、神祀、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擬上於禮部。凡太
醫之政令,以時頒行。
宋初,舊置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別
置太常禮院,雖隸本寺,其實專達。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
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併兼禮院事。元豐正名,始專其職。公案五,置
吏十有一。無祐三年,詔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紹聖中,復舊制。大觀
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禮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政和四年
令,祠事監察御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館職攝充。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
一檢,舉接續編修。建炎初,並省冗職,惟太常、大理不並。詔太常少卿一員兼
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紹興三年,復置丞。九年,臣僚言:“元
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以稱朝廷蒐補闕軼、
緝熙彌文之意。”詔添博士一員。十年,置簿一員。十五年,詔太常討論置籍田
令,續置太社令。隆興元年,並省博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並歸太常,
罷丞。明年,詔丞、簿並依舊制。
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封定謚、檢舉忌辰。曰祠
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並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壇、廟
域、陵寢。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
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
曰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官二人,
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闕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
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正三人,
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
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凡於法應謚者,考其行狀,撰定
諡文。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大祭祀享宴用樂,
則執麾以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板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會,掌巡視四郊及社稷。
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 南郊太廟祭器庫 提點朝服法物庫所 朝服法物庫
南郊什物庫 太廟什物庫 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
而頒於執事之臣。
教坊及鈐轄教坊所 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 掌先世后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 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
太醫局,熙寧九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
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
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太學、律學、武學
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
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
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三學生原預者聽受,
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隸醫學,詳見《選舉志》。
孝宗隆興元年,省並醫官而罷局生。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醫學科,逐舉附試
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紹熙二年,復置太醫局,局生以百員
為額,餘並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
大晟府 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協律
郎。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
為之。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
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國朝禮、樂掌於奉常。崇寧
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
員,並之禮官;九月,復舊。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
員,吏祿並視太常格。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宗正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敘宗派屬籍,以別昭穆而定其親
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修纂牒、譜、圖、籍,其別有五:曰玉牒,以編
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歷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焉,曰各籍,
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曰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
而列其名位品秩。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系以本宗。曰仙源類譜,
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敘而著其功罪、生死。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
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闕則以宗
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
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大
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九年,始定丞、
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其卿闕,則丞以
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
司以統皇族也。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紹興三年,復置少卿
一人。五年,復置丞;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並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
嘉定九年,詔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案二;曰屬籍,曰
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 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
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
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
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
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於籍,季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
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國小之事。
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為判。熙寧
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
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官,以其事歸宗正。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
圭為之。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
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
循前代所已行者。”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
詔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
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國小,自八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
詔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四年,詔宗室若婦女自外還京,並報宗
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條貫事跡關宗正寺,修纂圖牒。政和三年,
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司於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
議司言:“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從
之。仍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
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
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置知大宗正丞
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飭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
給,核其當否;嫁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除合該賜名
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詔予奪。其
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復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
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
糾合、檢防、訓飭如大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
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初,先徙宗室於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
江寧,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州,南外止於泉州;
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隨其所寓而分管轄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於
蜀,不果,後並歸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
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 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鹹平
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
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丞王鞏奏:
“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寧中范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
修。仙源類譜自慶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乞別立法,其修
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
隨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並為一字相連。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建玉
牒所。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
同修纂。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
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
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
搜訪討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乾道
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內侍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
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
牢、郁鬯及尊彝、籩豆、簠簋、鼎俎、鉶登之實,前期飭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
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禮畢,進胙於天子而頒於百執事之人。分案五,
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政和六年二月,監察御史王桓奏:“祭祀牢
醴之具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
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光祿卿、少,皆為寄祿。元豐制行,始歸本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太官令 掌膳羞割烹之事。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
火之齊。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朝會宴享,則供
其酒膳。凡給賜,視其品秩而為之等。元祐初,罷太官令。二年復置。(崇寧三
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庫 內酒坊 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若造
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內
酒坊惟造酒,以待餘用。
太官物料庫 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 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 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 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 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 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儀衛兵械、甲胃之政令,少卿為
之貳,丞參領之。凡內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
如式者罰之。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御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每季委官檢
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
仗。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凡仗衛,供羽儀、節鉞、
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
修焉。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鸞司,
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四,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
所隸官司十有三: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
器械、甲胃,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軍器什物庫、宣德樓
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
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凡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
而校其遷補之事。中興後,衛尉寺廢,併入工部。
太僕寺 卿 少卿 丞 主簿各一人。卿掌車輅、廄牧之令,少卿為之貳,
丞參領之。國有大禮,供其輦輅、屬車,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凡儀仗既陳,則
巡視其行列。后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總國之馬
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
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騣尾、筋革入於官府。凡閱馬,差次其高下,應給賜
則如格。歲終鉤覆帳籍,以上駕部。若有事於南北郊,侍中請降輿升輅,則卿授
綏。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牧司、
騏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輅、屬車,后妃、王公車輅,給大中小祀羊。元
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元祐二年,詔外監事,
令本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內外馬事專隸太僕,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
駕部。三年,詔省主簿一員。崇寧二年,詔太僕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
應馬事,上樞密院所隸官司。
車輅院 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
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騏驥院 左、右天駟監 掌國馬,別其駑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轡庫 應奉御馬鞍勒,及以韉轡給賜臣下。
養象所 掌調御馴象。
駝坊 車營 致遠務 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牧養上下監 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元豐末,廢畿內牧
馬監。元祐初,置左、右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
監。中興後,廢太僕寺,併入兵部。
群牧司 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至道三年,罷而復
置。使一人,鹹平三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
充。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內外廄牧之事,周
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凡受宣詔、文牒,則以時下於院、監。大事則制置
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
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
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 使 副使 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內侍充。掌御馬金
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並國信韉轡之名物。勾管一人,典五人,掌
庫十四人。元豐併入太僕寺。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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