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歷八
○明天曆
步晷漏術
二至限:一百八十一日六十二分。
一象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
訊息法:一萬六百八十九。
辰法:三千二百五十。
刻法:三百九十。
半辰法:一千六百二十五。
昏明刻分:九百七十五。
昏明:二刻一百九十五分。
冬至岳台晷景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岳台晷景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三十七日。
求岳台晷景入二至後日數:計入二至後來日數,以二至約余減之,仍加半日
之分,即為入二至後來日午中積數及分。
求岳台晷景午中定數:置所求午中積數,如初限以下者為在初;已上者,覆
減二至限,余為在末。其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減一千九百三
十七半,為泛差;仍以入限日分乘其日盈縮積,(盈縮積在日度術中。)五因百
約之,用減泛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
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減冬至常晷,余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若所求入冬至後
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乃三約入限日分,以減四百八十五少,余為泛差;仍以盈
縮差減極數,余者若在春分後、秋分前者,直以四約之,以加泛差,為定差;若
春分前、秋分後者,以去二分日數及分乘之,滿六百而一,以減泛差,余為定差;
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加
夏至常晷,即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
求每日訊息定數:置所求日中日度分,如在二至限以下者為在息;以上者去
之,余為在消。又視入訊息度加一象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余為
在末。其初、末度自相乘,以一萬乘而再折之,滿訊息法除之,為常數。乃副之,
用減一千九百五十,余以乘其副,滿八千六百五十除之,所得以加常數,為所求
訊息定數。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置其日訊息定數,以四因之,滿三百二十
五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所得,在春分後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在秋分後
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為所求日黃道去極度及分。以黃道去極度與一象度
相減,余為赤道內、外度。若去極度少,為日在赤道內;若去極度多,為日在赤
道外。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以其日訊息定數,春分後加六千八百二十五,秋
分後減一萬七百二十五,余為所求日晨分;用減元法,余為昏分。以昏明分加晨
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
求每日距中距子度及每更差度:置其日晨分,以七百乘之,滿七萬四千七百
四十二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子度;用減半周天,余為距中度。(若
倍距子度,五除之,即為每更差度及分。若依司辰星漏歷,則倍距子度,減去待
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余以五約之,即每更差度。)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其日晨分,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即所求日夜半
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為夜刻。用減一百刻,
余為晝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滿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刻法除之為刻,又
不滿,為刻分。命辰數從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
入辰刻。(若以半辰刻加之,即命從辰初也。)
求更點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為點差刻;五因之,為更差刻。以
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
點所入辰刻及分。(若同司辰星漏歷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一十刻,余依術
求之,即同內中更點。)
求昏曉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日
昏中星所格宿次,其昏中星便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中
星;累加之,得逐更中星所格宿次。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曉中星所格
宿次。(若同司辰星漏歷中星,則倍距子度,減去待旦十刻之度三十六度五十二
分半,余約之為五更,即同內中更點中星。)
求九服距差日:各於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岳台北,測冬至後與岳台冬至晷
景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若地在岳台南,測夏至後與岳台晷景同者,
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岳台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余日;
以余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岳台冬至晷景常數,為
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冬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乃減去距差日,余依前術求之,
即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地在岳台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
為余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泛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岳台夏至晷
景常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數。如夏至前後日數多於距差日,乃減岳台夏至常晷,
余即晷在表南也。若夏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余依前術求之,各
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求定數,依立成以求午中晷景定數。)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二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地二至夜刻,乃
相減,余為冬、夏至差刻。置岳台其日訊息定數,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如岳台
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為其地其日訊息定數。乃倍訊息定數,滿刻法約之為
刻,不滿為分,乃加減其地二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減冬至夜刻;春分後、
秋分前,加夏至夜刻。)為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余為晝刻。(其日出入
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並依前術求之。)
步月離術
轉度母:八千一百一十二萬。
轉終分:二百九十八億八千二百二十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一。
朔差:二十一億四千二百八十八萬七千。
朔差:二十六度。(餘三千三百七十六萬七千,約餘四千一百六十二半。)
轉法:一十億八千四百四十七萬三千。
會周:三百二十億二千五百一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一。
轉終:三百六十八度。(餘三十八萬二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三千七百八。)
轉終:二十七日。(餘六億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五千五百四
十六。)
中度:一百八十四度。(餘一千五百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半,約餘一千八百
五十四。)
象度:九十二度。(餘七百五十二萬五百六十二太,約分九百二十七。)
月平行:十三度。(餘二千九百九十一萬三千,約分三千六百八十七半。)
望差:一百九十七度。(餘三千一百九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五半,約分三千
九百三十四。)
弦差:九十八度。(餘五千六百五十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二太,約分六千九百
六十七。)
日衰:一十八、小分九。
求月行入轉度:以朔差乘所求積月,滿轉終分去之,不盡為轉余。滿轉度母
除為度,不滿為余,(其餘若以一萬乘之,滿轉度母除之,即得約分;若以轉法
除轉余,即為入轉日及余。)即得所求月加時入轉度及余。(若以弦度及余累加
之,即得上弦、望、下弦及後朔加時入轉度及分;其度若滿轉終度及余去之。)
其入轉度如在中度以下為月行在疾歷;如在中度以上者,乃減去中度及余,為月
入遲歷。
求月行遲疾差度及定差:置所求月行入遲速度,如在象度以下為在初。以上,
覆減中度,余為在末。(其度余用約分百為母。)置初、末度於上,列二百一度
九分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為積數;滿一千九百七十六除為度,不滿,
退除為分,命曰遲疾差度。(在疾為減,在遲為加。)以一萬乘積數,滿六千七
百七十三半除之,為遲疾定差。(疾加、遲減,若用立成者,以其度下損益率乘
度余,滿轉度母而一,所得,隨其損益,即得遲疾及定差。其遲疾、初末損益分
為二日者,各加其初、末以乘除。)
求朔弦望所直度下月行定分:置遲疾所入初、末度分,進一位,滿七百三十
九除之,用減一百二十七,余為衰差。乃以衰差疾初遲末減、遲初疾末加,皆加
減平行度分,為其度所直月行定分。(其度以百命為分。)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日躔盈縮、月行遲疾定差加減經朔、弦、望小余,滿若
不足,進退大余,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余。若定朔乾名與後朔乾名同
者月大,不同月小,月內無中氣者為閏月。(凡注歷,觀定朔小余,秋分後四分
之三已上者,進一日;若春分後,其定朔晨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約之,以減四
分之三;如定朔小余及此數已上者,進一日;朔或當交有食,初虧在日入已前者,
其朔不進。弦、望定小余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其望或當交有食,初虧在日出
已前,其定望小余雖滿日出分者,亦退之。又月行九道遲疾,歷有三大二小;日
行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循其常,則當察加時早晚,隨其
所近而進退之,使月之大小不過連三。舊說,正月朔有交,必須訊息前後一兩月,
移食在晦、二之日。且日食當朔,月食當望,蓋自然之理。夫日之食,蓋天之垂
誡,警悟時政,若道化得中,則變咎為祥。國家務以至公理天下,不可私移晦朔,
宜順天誡。故《春秋傳》書日食,乃糾正其朔,不可專移食於晦、二。其正月朔
有交,一從近典,不可移避。)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朔、弦、望中日及約分,以日躔盈縮度及分盈加縮
減之,又以元法退除遲疾定差,疾加遲減之,余為其朔、弦、望加時定日。以天
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所求朔、弦、望加時定日所在宿次。(朔、望
有交,則依後術。)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
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夏、立冬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
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
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
當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分、
秋分後,朱道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
當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分、
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正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
宿,當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
道相會,故月行九道。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視正交九道宿度所入節候,即其
道、其節所起。)滿象度及分去之餘,(入交積度及象度並在交會術中。)若在
半象以下為在初限。以上,覆減象度及分,為在末限。用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
分,余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退位,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為
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之赤道,隨數遷變不常。)計去二
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黃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
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
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
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皆加
減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宿積度減其宿九道宿積度,余為其宿
九道宿度及分。(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三數。)
求月行九道入交度:置其朔加時定日度,以其朔交初度及分減之,余為其朔
加時月行入交度及余。(其餘以一萬乘之,以元法退除之,即為約余。)以天正
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正交月離所在黃道宿度。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余以正
交度及分乘之,退一等,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命曰定差。以定差
加黃道宿度,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定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同異名加減
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所在宿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
加。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先置朔、
弦、望加時黃道宿度,以正交加時黃道宿度減之,余以加其正交加時九道宿度,
命起正交宿次,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其合朔加時若非正近,
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故云月行
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各以弦、望度及分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
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以所求經朔小余減其朔加時入轉日余,(其經朔小余,以
二萬七千八百七乘之,即母轉法。)為其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余有進退者,
亦進退轉日,無進退則因經為定。(其餘以轉法退收之,即為約分。)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分
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滿轉終日及約分去之,即次月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
去命如前,各得逐日夜半入轉日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各置加時小余,(若非朔、望有交者,有用定朔、弦、
望小余。)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滿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加時
度。以減其日加時月度,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
求晨昏月: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為晨度;用減月行定分,余
為昏度。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余為朔後昏定程;以上
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余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余為望後
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次朔晨定月,余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轉積度: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程;乃自所入
日計求定之,為其程轉積度分。(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一十,
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千三百
二十八,乃觀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以百為分母。)
求每日晨昏月:以轉積度與晨昏定程相減,余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
(定程多為加,定程少為減。)以加減每日月行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以每
日轉定度及分加朔、弦、望晨昏月,滿九道宿次去之,即為每日晨、昏月離所在
宿度及分。(凡注歷,朔後注昏,望後注晨。)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
算術之精微。若注歷求其速要者,即依後術以推黃道月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以天正經朔小余乘平行度分,元法而一為度,
不滿,退除為分秒,所得,為經朔加時度。用減其朔中日,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
月積度。(若定朔有進退,以平行度分加減之。)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
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次月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
八十分六十一秒,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七十三秒半,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即
每月定朔之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定弦望夜半平行月、計弦、望距定朔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定
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即定弦、望之日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亦可直求
朔望,不復求度,從簡易也。)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度:置天正經朔小余,以平行月度及分乘之,滿元法除
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命為加時度;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度及約分,
余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夜半入轉度及分。若定朔大余有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分,
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秒。
求次月定朔及弦望夜半入轉度:因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分,大月加三
十二度六十九分一十七秒,小月加十九度三十二分二十九秒半,即各得次月定朔
夜半入轉度及分。各以朔、弦、望相距日數乘平行度分以加之,滿轉終度及秒即
去之,如在中度以下者為在疾;以上者去之,余為入遲歷,即各得次朔、弦、望
定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若以平行月度及分收之,即為定朔、弦、望入轉日。)
求定朔弦望夜半定月:以定朔、弦、望夜半入轉度分乘其度損益衰,以一萬
約之為分,百約之為秒,損益其度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乃以遲加疾減夜半平
行月,為朔、弦、望夜半定月積度。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定朔、弦、
望夜半月離所在宿次。(若有求晨昏月,以其日晨昏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
一,所得為晨昏度;以加其夜半定月,即得朔、弦、望晨昏月度。)
求朔弦望定程:各以朔、弦、望定月相減,余為定程。(若求晨昏定程,則
用晨昏定月相減,朔後用昏,望後用晨。)
求朔弦望轉積度分: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分;
乃自所入日計之,為其程轉積度分。(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
一十,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
千三百二十八,乃視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分以百為母。)
求每日月離宿次:各以其朔、弦、望定程與轉積度相減,余為程差。以距後
程日數除之,為日差。(定程多為益差,定程少為損差。)以日差加減月行定分。
為每日月行定分;以每日月行定分累加定朔、弦、望夜半月在宿次,命之,即每
日晨前夜半月離宿次。(如晨昏宿次,即得每日晨昏月度。)
步交會術
交度母:六百二十四萬。
周天分: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四百四十七。
朔差:九百九十萬一千一百五十九。
朔差:一度、餘三百六十六萬一千一百五十九。
望差:空度、餘四百九十五萬五百七十九半。
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餘三百九十二萬二百二十三半,約分六千二百八
十二。)
日食限:一千四百六十四。
月食限:一千三百三十八。
盈初限縮末限:六十度八十七分半。
縮初限盈末限: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
求交初度:置所求積月,以朔差乘之,滿周天分去之,不盡,覆減周天分,
滿交度母除之為度,不滿為余,即得所求月交初度及余;以半周天加之,滿周天
去之,余為交中度及余。(若以望差減之,即得其月望交初度及余;以朔差減之,
即得次月交初度及余;以交度母退除,即得余分。若以天正黃道日度加而命之,
即各得交初、中所在宿度及分。)
求日月食甚小余及加時辰刻:以其朔、望月行遲疾定差疾加遲減經朔望小余,
(若不足減者,退大餘一,加元法以減之;若加之滿元法者,但積其數。)以一
千三百三十七乘之,滿其度所直月行定分除之,為月行差數;乃以日躔盈定差盈
加縮減之,余為其朔、望食甚小余。(凡加減滿若不足,進退其日,此朔望加時
以究月行遲疾之數,若非有交會,直以經定小余為定。)置之,如前發斂加時術
入之,即各得日、月食甚所在晨刻。(視食甚小余,如半法以下者,覆減半法,
余為午前分;半法已上者,減去半法,余為午後分。)
求朔望加時日月度:以其朔、望加時小余與經朔望小余相減,余以元法退收
之,以加減其朔、望中日及約分,(經朔望少,加;經朔望多,減。)為其朔、
望加時中日。乃以所入日升降分乘所入日約分,以一萬約之,所得,隨以損益其
日下盈縮積,為盈縮定度;以盈加縮減加時中日,為其朔、望加時定日;望則更
加半周天,為加時定月;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朔、望加
時日月所在宿度及分。
求朔望日月加時去交度分:置朔望日月加時定度與交初、交中度相減,余為
去交度分。(就近者相減之,其度以百通之為分。)加時度多為後,少為前,即
得其朔望去交前、後分。(交初後、交中前,為月行外道陽曆;交中後、交初前,
為月行內道陰曆。)
求日食四正食差定數:置其朔加時定日,如半周天以下者為在盈。以上者去
之,余為在縮。視之,如在初限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
置初、末限度及分,(盈初限、縮末限者倍之。)置於上位,列二百四十三度半
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以一百六乘之,滿三千九十三除之,為東西食差
泛數。用減五百八,余為南北食差泛數。其求南北食差定數者,乃視午前、後分,
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覆減之,余以乘泛數。若以上者即去之,余以乘泛數,皆滿
九千七百五十除之,為南北食差定數。盈初縮末限者,(食甚在卯酉以南,內減
外加;食甚在卯酉以北,內加外減。)縮初盈末限者,(食甚在卯酉以南,內加
外減;食甚在卯酉以北,內減外加。)其求東西食差定數者,乃視午前、後分,
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以乘泛數;以上者,覆減半法,余乘泛數,皆滿九千七百五
十除之,為東西食差定數。盈初縮末限者,(食甚在子午以東,內減外加;食甚
在子午以西,內加外減。)縮初盈末限者,(食甚在子午以東,內加外減;食甚
在子午以西,內減外加。)即得其朔四正食差加減定數。
求日月食去交定分:視其朔四正食差,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余
為食差加減總數;以加減去交分,余為日食去交定分。(其去交定分不足減、乃
覆減食差總數、若陽曆覆減入陰曆,為入食限;若陰曆覆減入陽曆,為不入食限。
凡加之滿食限以上者,亦不入食限。)其望食者,以其望去交分便為其望月食去
交定分。
求日月食分:日食者,視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倍之,類同陽曆食
分。以上者,覆減食限,余為陰曆食分。皆進一位,滿九百七十六除為大分,不
滿,退除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日食之大、小分。月食者,視去交定分,如食限
三之一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覆減食限。余進一位,滿八百九十二除之為大分,
不滿,退除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月食之大、小分。(其食不滿大分者,雖交而
數淺,或不見食也。)
求日食泛用刻分:置陰、陽曆食分於上,列一千九百五十二於下,以上減下,
余以乘上,滿二百七十一除之,為日食泛用刻、分。
求月食泛用刻分:置去交定分,自相乘,交初以四百五十九除,交中以五百
四十除之,所得,交初以減三千九百,交中以減三千三百一十五,余為月食泛用
刻、分。
求日月食定用刻分:置日月食泛用刻、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所直
度下月行定分除之,所得為日月食定用刻、分。
求日月食虧初復滿時刻:以定用刻分減食甚小余,為虧初小余;加食甚,為
復滿小余;各滿辰法為辰數,不盡,滿刻法除之為刻數,不滿為分。命辰數從子
正,算外,即得虧初、復末辰、刻及分。(若以半辰數加之,即命從時初也。)
求日月食初虧復滿方位:其日食在陽曆者,初食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
日在陰曆者,初食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其食過八分者,皆初食正西,復
於正東。其月食者,月在陰曆,初食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月在陽曆,初
食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其食八分已上者,皆初食正東,復於正西。(此
皆審其食甚所向,據午正而論之,其食余方察其斜正,則初虧、復滿乃可知矣。)
求月食更點定法:倍其望晨分,五而一,為更法;又五而一,為點法。(若
依司辰星注歷,同內中更點,則倍晨分,減去待旦十刻之分,余,五而一,為更
法;又五而一,為點法。)
求月食入更點:各置初虧、食甚、復滿小余,如在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在
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余以更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點法除之為點數。其更數
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點。
求月食既內外刻分:置月食去交分,覆減食限三之一,(不及減者為食不既。)
余列於上位;乃列三之二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以一百七十除之,所得,
以定用刻分乘之,滿泛用刻分除之,為月食既內刻分;用減定用刻分,余為既外
刻、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所見分數:視食甚小余在日出分以下者,為月見食甚、日不
見食甚;以日出分減復滿小余,若食甚小余在日出分已上者,為日見食甚、月不
見食甚;以初虧小余減日出分,各為帶食差;(若月食既者,以既內刻分減帶食
差,余乘所食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即帶食既出入也。)以乘所食之分,
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出、月帶食入所見之分。(凡虧初小余多如日出
分為在晝,復滿小余多如日出分為在夜,不帶食出入也。)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
以下者,為日見食甚、月不見食甚;以日入分減復滿小余,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
已上者,為月見食甚、日不見食甚;以初虧小余減日入分,各為帶食差;(若月
食既者,以既內刻分減帶食差,余乘所差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即帶食
既出入也。)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入、月帶食出所見
之分。(凡虧初小余多如日入分為在夜,復滿小余少如日入分為在晝,並不帶食
出入也。)
步五星術
木星終率:一千五百五十五萬六千五百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日。(餘三萬四千五百四,約分八千八百四十七。)
歷差:六萬一千七百五十。
見伏常度:一十四度。
火星終率:三千四十一萬七千五百三十六。
終日:七百七十九日。(餘三萬六千五百三十六,約分九千三百六十八。)
歷差:六萬一千二百四十。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
土星終率:一千四百七十四萬五千四百四十六。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三千四百四十六,約分八百八十三。)
歷差:六萬一千三百五十。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半。
金星終率:二千二百七十七萬二千一百九十六。
終日:五百八十三日。(餘三萬五千一百九十六,約分九千二十四。)
見伏常度:一十一度少。
水星終率:四百五十一萬九千一百八十四。(改九千一百九十四。)
終日:一百一十五日。(餘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約分八千七百六十五。)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諸段中積中星:置氣積分,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覆
減終率,余滿元法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即天正冬至後其星平合中積。重列之
為中星,因命為前一段之初,以諸段變日、變度累加減之,即為諸段中星。(變
日加減中積,變度加減中星。)
求木火土三星入歷:以其星曆差乘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以度母除之
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差度;以減其星平合中星,即為平合入歷度分;以
其星其段歷度加之,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各得其星其段入歷度分。(金、水附日
而行,更不求歷差。其木、火、土三星前變為晨,後變為夕。金、水二星前變為
夕,後變為晨。)
求木火土三星諸段盈縮定差:木、土二星,置其星其段入歷度分,如半周天
以下者為在盈。以上者,減去半周天,余為在縮。置盈縮度分,如在一象以下者
為在初限。以上者,覆減半周天,余為在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於上,列半周
天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木進一位,土九因之。)皆滿百為分,分滿百
為度,命曰盈縮定差。其火星,置盈縮度分,如在初限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
覆減半周天,余為在末。(以四十五度六十五分半為盈初、縮末限度,以一百三
十六度九十六分半為縮初、盈末限度分。)置初、末限度於上,(盈初、縮末三
因之。)列二百七十三度九十三分於下,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以一十二乘之,
滿百為度,不滿,百約為分,命曰盈縮定差。(若用立成法,以其度下損益率乘
度下約分,滿百者,以損益其度下盈縮差度為盈縮定差,若在留退段者,即在盈
縮泛差。)
求木火土三星留退差:置後退、後留盈縮泛差,各列其星盈縮極度於下,
(木極度,八度三十三分;火極度,二十二度五十一分;土極度,七度五十分。)
以上減下,余以下乘上,(水、土三因之,火倍之。)皆滿百為度,命曰留退差。
(後退初半之,後留全用。)其留退差,在盈益減損加、在縮損減益加其段盈縮
泛差,為後退、後留定差。(因為後遲初段定差,各須類會前留定差,觀其盈縮,
察其降差也。)
求五星諸段定積: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星
其段定積及分;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約分加之,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
即得日辰。(其五星合見、伏,即為推算段定日;後求見、伏合定日,即歷注其
日。)
求五星諸段所在月日:各置諸段定積,以天正閏日及約分加之,滿朔策及分
去之,為月數;不滿,為入月以來日數及分。其月數命從天正十一月,算外,即
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數及分。(定朔有進退者,亦進退其日,以日辰為定。若
以氣策及約分去定積,命從冬至,算外,即得其段入氣日及分。)
求五星諸段加時定星:各置其星其段中星,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
五星諸段定星。若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段加時定星所在宿次。
(五星皆以前留為前退初定星,後留為後順初定星。)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其星其段盈縮定差與次
度下盈縮定差相減,余為其度損益差;以乘其段初行率,一百約之,所得,以加
減其段初行率,(在盈,益加損減;在縮,益減損加。)以一百乘之,為初行積
分;又置一百分,亦依其數加減之,以除初行積分,為初日定行分。以乘其段初
日約分,以一百約之,順減退加其段定星,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以天正冬
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金、水二星,直以初行率便為初日定行
分。)
求太陽盈縮度:各置其段定積,如二至限以下為在盈;以上者去之,余為在
縮。又視入盈縮度,如一象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余為在末。置
初、末限度及分,如前日度術求之,即得所求。(若用立成者,直以其度下損益
分乘度余,百約之,所得,損益其度下盈縮差,亦得所求。)
求諸段日度率:以二段日晨相距為日率,又以二段夜半定星相減,余為其段
度率及分。
求諸段平行分:各置其段度率及分,以其段日率除之,為其段平行分。
求諸段泛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余為泛差;並前段泛差,
四因之,退一等,為其段總差。(五星前留前、後留後一段,皆以六因平行分,
退一等,為其段總差,水星為半總差。其在退行者,木、火、土以十二乘其段平
行分,退一等,為其段總差。金星退行者,以其段泛差為總差,後變則反用初、
末。水星退行者,以其段平行分為總差,若在前後順第一段者,乃半次段總差,
為其段總差。)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其段初、末日行分。
(前變加為初,減為末;後變減為初,加為末。其在退段者,前則減為初,加為
末;後則加為初,減為末。若前後段行分多少不倫者,乃平注之;或總差不備大
分者,亦平注之:皆類會前後初、末,不可失其衰殺。)
求諸段日差:減其段日率一,以除其段總差,為其段日差。(後行分少為損,
後行分多為益。)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為每日行分。
以每日行分累加減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命之,即每日星行宿次。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以乘日差,以加減初日行分,(後少,減
之;後多,加之。)為所求日行分;乃加初日行分而半之,以所求日數乘之,為
徑求積度;以加減其段初日宿次,命之,即徑求其日星宿次。
求五星定合定日: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行分減一百分,余以除其日
太陽盈縮余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合差日及分。以差日及分減太陽盈縮
分,余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減縮加。金、水二星平合者,以百分減初日
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陽盈縮余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合差日及分。以減
太陽盈縮分,余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金、水星再合者,以初日
行分加一百分,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再合差日;以
減太陽盈縮分,余為再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差度則反其加減。)
皆以加減定積,為再合定日。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約分加而命之,即得定合日辰。
求五星定見伏:木、火、土三星,各以其段初日行分減一百分,余以除其日
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退除為分,以盈減縮加。金、水二星夕見、晨伏者,以
一百分減初日行分,余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退除為分,以盈加縮減。
其在晨見、夕伏者,以一百分加其段初日行分,以除其日太陽盈縮分為日,不滿,
退除為分,以盈減縮加。皆加減其段定積,為見、伏定日。以加冬至大余及約分,
滿紀法去之,命從甲子,算外,即得五星見、伏定日日辰。
琮又論歷曰:“古今之歷,必有術過於前人,而可以為萬世之法者,乃為勝
也。若一行為《大衍曆》,議及略例,校正歷世,以求曆法強弱,為歷家體要,
得中平之數。劉焯悟日行有盈縮之差。(舊曆推日行平行一度,至此方悟日行有
盈縮,冬至前後定日八十八日八十九分,夏至前後定日九十三日七十四分,冬至
前後日行一度有餘,夏至前後日行不及一度。)李淳風悟定朔之法,並氣朔、閏
余,皆同一術。(舊曆定朔平注一大一小,至此以日行盈縮、月行遲疾加減朔余,
余為定朔、望加時,以定大小,不過三數。自此後日食在朔,月食在望,更無晦、
二之差。舊曆皆須用章歲、章月之數,使閏余有差,淳風造《麟德歷》,以氣朔、
閏余同歸一母。)張子信悟月行有交道表里,五星有入氣加減。(北齊學士張子
信因葛榮亂,隱居海島三十餘年,專以圓儀揆測天道,始悟月行有交道表里,在
表為外道陽曆,在里為內道陰曆。月行在內道,則日有食之,月行在外道則無食。
若月外之人北戶向日之地,則反觀有食。又舊曆五星率無盈縮,至是始悟五星皆
有盈縮、加減之數。)宋何承天始悟測景以定氣序。(景極長,冬至;景極短,
夏至。始立八尺之表,連測十餘年,即知舊《景初歷》冬至常遲天三日。乃造《
元嘉歷》,冬至加時比舊退減三日。)晉姜岌始悟以月食所沖之宿,為日所在之
度。(日所在不知宿度,至此以月食之宿所沖,為日所在宿度。)後漢劉洪作《
乾象曆》,始悟月行有遲疾數。(舊曆,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至是始悟
月行有遲疾之差,極遲則日行十二度強,極疾則日行十四度太,其遲疾極差五度
有餘。)宋祖沖之始悟歲差。(《書·堯典》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宵中
星虛,以殷仲秋。”至今三千餘年,中星所差三十餘度,則知每歲有漸差之數,
造《大明曆》率四十五年九月而退差一度。)唐徐升作《宣明歷》,悟日食有氣、
刻差數。(舊曆推日食皆平求食分,多不允合,至是推日食,以氣刻差數增損之,
測日食分數,稍近天驗。)《明天曆》悟日月會合為朔,所立日法,積年有自然
之數,及立法推求晷景,知氣節加時所在。(自《元嘉歷》後所立日法,以四十
九分之二十六為強率、以十七分之九為弱率,並強弱之數為日法、朔余,自後諸
歷效之。殊不知日月會合為朔,並朔余虛分為日法,蓋自然之理。其氣節加時,
晉、漢以來約而要取,有差半日,今立法推求,得盡其數。)後之造歷者,莫不
遵用焉。其疏謬之甚者,即苗守信之《乾元歷》、馬重績之《調元歷》、郭紹之
《五紀曆》也。大概無出於此矣。然造歷者,皆須會日月之行,以為晦朔之數,
驗《春秋》日食,以明強弱。其於氣序,則取驗於《傳》之南至。其日行盈縮、
月行遲疾、五星加減、二曜食差、日宿月離、中星晷景、立數立法,悉本之於前
語。然後較驗,上自夏仲康五年九月“辰弗集於房”,以至於今,其星辰氣朔、
日月交食等,使三千年間若應準繩。而有前有後、有親有疏者,即為中平之數,
乃可施於後世。其較驗則依一行、孫思恭,取數多而不以少,得為親密。較日月
交食,若一分二刻以下為親,二分四刻以下為近,三分五刻以上為遠。以歷注有
食而天驗無食,或天驗有食而歷注無食者為失。其較星度,則以差天二度以下為
親,三度以下為近,四度以上為遠;其較晷景尺寸,以二分以下為親,三分以下
為近,四分以上為遠。若較古而得數多,又近於今,兼立法、立數,得其理而通
於本者為最也。”琮自謂善歷,嘗曰:“世之知歷者甚少,近世獨孫思恭為妙。”
而思恭又嘗推劉羲叟為知歷焉。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_宋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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