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鹽
金制,榷貨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為稱
首。貞元初,蔡松年為戶部尚書,始復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鈔,合鹽
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七年一釐革之。初,遼、金故地濱海多產鹽,
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里石壘部有
鹽池,皆足以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
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而已。益都、濱州舊置兩鹽司,大定十三
年四月,並為山東鹽司。二十一年滄州及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
或隳法,遂並為海豐鹽使司。十一月,又並遼東等路諸鹽場,為兩鹽司。大定二
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京七
鹽司。
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鈔 、引、公據三者俱備
然後聽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寶坻零鹽較其斤數,
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
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運司同鬻,其輸粟於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
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
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鈔,石一引。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
其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南、
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潁、宿、泗、曹、睢、鈞、單、壽諸州。
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臨洪場行贛榆縣,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朐山、東
海縣,板浦場行漣水、沐陽縣,信陽場行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沂、邳、
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縣,衡村場行既墨、萊陽縣,
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引,聽本州縣鬻之。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黃
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場行福山縣,是三場又通行旁
縣棲霞。寧海州場行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寶坻鹽行中都路,平州
副使於馬城縣置局貯錢。解鹽行河東南北路,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
唐、鄧、嵩、汝諸州。西京、遼東鹽各行其地。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
潢府、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軍私煮鹽及盜官鹽之法,命猛安謀克巡捕。三年十一
月,詔以銀牌給益都、濱、滄鹽使司。十一年正月,用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
濼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俁為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以是歲入錢為定額。四月,
以烏古里石壘民飢,罷其鹽池稅。十二年十月,詔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
人奴婢,皆給食鹽。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里之費。”遂命計口給
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十三年二月,並榷永鹽為寶坻使司,罷平、灤鹽錢。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
月,州人李格請復置,詔遣使相視。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且食鹽戶
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遂寢其議。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
復免烏古里石壘部鹽池之稅。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梁肅言:“寶坻及傍縣多
闕食,可減鹽價增粟價,而以粟易鹽。”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
若減價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虧課。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比又以恩、
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易也。”遂罷。十二月,罷平州椿配
鹽課。二十三年七月,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鹹土二法以上。
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重,而犯者猶眾,不可縱也。”上曰:
“刮鹼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鹼而食,將侵官課矣。”
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鹼科罪。後犯則同私鹽fa6*論。
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十斤,慮有風乾折耗。”
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灶戶。
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寧尹蒲察通言,其
地猛安謀克戶甚艱。舊速頻以東食海鹽。蒲與、胡里改等路食肇州鹽,初定額萬
貫,今增至二萬七千。若罷鹽引,添灶戶,庶可易得。”元忠對曰:“已嘗遣使
鹹平府以東規畫矣。”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為之。”通又言:“可罷上京酒
務,聽民自造以輸稅。”上曰:“先灤州諸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
豈可令民自沽耶?”二十五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
家食鹽,但無引目者, 既以私治罪。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
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因為之罷北京、遼東鹽使司。二十八年,尚書省論
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鹽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
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鹽司苟圖羨增,雖知其誣
亦復加刑。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五月,創巡捕使,山
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各一員。山東則置於濰州、招遠縣,滄置於深州
及寧津縣,寶坻置於易州及永濟縣,解置於澄城縣,西京置於兜答館,秩從六品,
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 不得於人家搜尋,若食鹽
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煮則捕之,在三百里內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
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多有鹽
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
十二月,戶部尚書鄭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幹辦錢,又必別市而食,
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
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而反無之,何哉?
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
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
余,亦不全失所減之數。況今府庫金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
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乞令平、灤幹辦鹽課亦宜減價,
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幹辦
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
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己。又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
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及太原鹵
地可依舊幹辦,余同儼議。”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
而犯之者也。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尋。”同知大興府事王翛請每
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左諫議大夫徒單鎰則以幹辦為便。宰臣奏:“以每斤
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
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
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準新價足之,余從所請。
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時既詔罷幹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
剌九勝奴、廣寧推官宋扆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
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罷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幹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故民多逃徙,
乞緩其征督。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二年五月,省
臣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遂
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輒捕。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尋。巡尉弓兵
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
鹽,三百里內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征捕獲之賞於販造者。猛安謀克部
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則免罪。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
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創設巡檢,山東、寶坻、滄
鹽司判官乞升為從七品,用進士。”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余皆從之。尚書省
奏:“山東濱、益九場之鹽行於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於沂、邳、徐、宿、
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其五場官
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奸弊。”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
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遂遣使按視十三
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系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
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
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
數不復盡實附歷納官。”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
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
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屬轉運司,三百里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所屬吝
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
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並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後以國用
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復加三文為三十三文。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書省奏:“鹽
利至大,今天下戶口蕃息,食者倍於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
豈以價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遂復定山東、寶坻、滄
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為六貫四百文。遼東、
北京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舊石二貫文,增為二貫八百文,
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為二貫文,既增其價,復加其所鬻之數。七鹽司舊課歲入
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
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六貫,增
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貫四百文。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貫,
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寶坻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
文,增為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解州舊入八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
五百文,增為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遼東舊入十三萬一千
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增為三十七萬六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北京舊
入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
七文二分。西京舊入十萬四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十四
貫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
察者,以數多寡論罪。今乃有身犯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襲權貴之家,
不可不禁。”遂定製徒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滄、濱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清州
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弛其禁,令民時采而織之。
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
皆征於犯人。然鹽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
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
皆征以入官,則罪賞均矣。”詔從之。三年二月,以解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
邑。十一月,定進士授鹽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
四年六月,以七鹽使司課額七年 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時桓州刺
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
六月,詔以山東、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為經畫,而
管勾、監同與合乾人互為奸弊,以致然也。即選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及部
令史、譯人、書史、譯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為管勾,而罷其舊
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鹼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
詔定製,收鹼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五年六月,以
山東、滄州兩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言令兩司分辦為便。詔
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陳、蔡、許、潁州隸滄鹽司,
以山東東西路、開、濮州、歸德府、曹、單、亳、壽、泗州隸山東鹽司,各計口
承課。十月,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
者眾,可量戶口均配之。”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
年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無籍之人,豈以
配買而不為哉!”遂定製,命與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
六年三月,右丞相內族宗浩、參知政事賈鉉言:“國家經費惟賴鹽課,今山
東虧五十餘萬貫,蓋以私煮盜販者成黨,鹽司既不能捕,統軍司、按察司亦不為
禁,若止論犯私鹽者之數,罰俸降職,彼將抑而不申,愈難制矣!宜立制,以各
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令鹽司以達省部,以為升降。”遂詔諸統軍、招討司,京
府州軍官,所部有犯者,兩次則奪半月俸,一歲五次則奏裁,巡捕官但犯則的決,
令按察司御史察之。
四月,從涿州剌史夾谷蒲乃言,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七年九月,
定西北京、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增虧升降格,凡文資官吏員,諸局署承應
人、應驗資歷注者,增不及分者升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兩資,遷一官,
四分減兩資,遷兩官,虧則視此為降。如任回驗官注擬者,增不及分升本等首,
一分減一資,二分減一資、遷一階,四分減兩資、遷兩階,虧者亦視此為降。
十二月,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遂定製灶戶盜賣課鹽法,若應納鹽課外有餘,
則盡以申官,若留者減盜一等。若刮鹼土煎食之,采黃穗草燒灰淋鹵,及以酵粥
為酒者,杖八十。八年七月,宋克俊言:“鹽管勾自改注進士諸科人,而監官有
失超升縣令之階,以故怠而虧課,乞依舊為便。”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時,選當
時到部人截替,遂擬以秋季到部人注代。八年七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
市易。
宣宗貞祐二年十月,戶部言:“陽武、延津、原武、滎澤、河陰諸縣饒鹼鹵,
民私煎不能禁。”遂詔置場,設判官、管勾各一員,隸戶部。既而,御史台奏:
“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而商販不行。”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約。三年十二月,
河東南路權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絳、解民多業販鹽,由大陽關以易陝、虢
之粟,及還渡河,而官邀糴其八,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而河南行部復自運以易
粟於陝,以盡奪民利。比歲河東旱蝗,加以邀糴,物價踴貴,人民流亡,誠可閔
也。乞罷邀糴,以紓其患。”四年七月,慶壽又言:“河中乏糧,既不能濟,而
又邀糴以奪之。夫鹽乃官物,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
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夫鹽乃官物,
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
每石復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夫轉鹽易物,本濟河中,而陝西復強取之,
非奪而何?乞彼此壹聽民便,則公私皆濟。”上從之。興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
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綏德之嗣武城、義合、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請設鹽場
管勾一員,歲獲十三萬餘斤,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三年,詔用其言,設官鬻
鹽給邊用。四年,李復享言:“以河中西岸解鹽舊所易粟麥萬七千石充關東之用。”
尋命解鹽不得通陝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元光二年內族訛可言,民運解
鹽有助軍食,詔修石牆以固之。
○酒
金榷酤因遼、宋舊制,天會三年始命榷官以周歲為滿。世宗大定三年,詔宗
室私釀者,從轉運司鞫治。三年,省奏中都酒戶多逃,以故課額愈虧。上曰:
“此官不嚴禁私釀所致也。”命設軍百人,隸兵馬司,同酒使副合千人巡察,雖
權要家亦許搜尋。奴婢犯禁,杖其主百。且令大興少尹招復酒戶。八年,更定酒
使司課及五萬貫以上,鹽場不及五萬貫者,依舊例通注文武官,余並右職有才能,
累差不虧者為之。九年,大興縣官以廣陽鎮務虧課,而懼奪其俸,乃以酒散部民,
使輸其稅。大理寺以財非入己,請以贖論。上曰:“雖非私贓,而貧民亦被其害,
若止從贖,何以懲後。”特命解職。二十六年,省奏鹽鐵酒麴自定課後,增各有
差。上曰:“朕頃在上京,酒味不嘉。朕欲如中都曲院取課,庶使民得美酒。朕
日膳亦減省,嘗有一公主至,而無餘膳可與。朕欲日用五十羊何難哉!慮費用皆
出於民,不忍為也。監臨官惟知利己,不知利何從來?若恢辦增羨者酬遷,虧者
懲殿,仍更定並增並虧之課,無失元額。如橫班只虧者,與余差一例降罰,庶有
激勸。且如功酬合辦二萬貫,而止得萬七八千,難迭兩酬者,必止納萬貫,而輒
以余錢入己。今後可令見差使內不迭酬余錢,與後差使內所增錢通算為酬,庶錢
可入官。及監官食直,若不先與,何以責廉。今後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
又奏罷杓欄人。二十七年,議以天下院務,依中都例,改收曲課,而聽民酤。戶
部遣官詢問遼東來遠軍,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使司、白登縣、迭剌
部族、天成縣七處,除稅課外,願自承課賣酒。上曰:“自昔監官多私官錢,若
令百姓承辦,庶革此弊。其試行之。”
明昌元年正月,更定新課,令即日收辦。中都曲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三十
六萬一千五百貫,承安元年歲獲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西京酒使司,大定間,
歲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承安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
三貫。七月,定中都曲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為界,通比均取一年之數
為額。五年四月,省奏:“舊隨處酒稅務,所設杓欄人,以射糧軍歷過隨朝差役
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罷去,其隨朝應役軍入,各給添支錢粟酬其勞。今擬將元收
杓欄錢,以代添支,令各院務驗所收之數,百分中取三,隨課代輸,更不入比,
歲約得錢三十餘萬,以佐國用。”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曲使司,自定課
以來八年並增,宜依舊法,以八年通該課程,均其一年之數,仍取新增諸物一分
稅錢併入,通為課額。以後之課,每五年一定其制。”又令隨處酒務,元額上通
取三分作糟酵錢。六年,制院務賣酒數各有差,若數外賣、及將帶過數者,罪之。
宣宗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稅歲及十萬貫者,始設使司,
其後二萬貫亦設,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餘員,虛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元光元
年,復設曲使司。
○醋稅
自大定初,以國用不足,設官榷之,以助經用。至二十三年,以府庫充牣,
遂罷之。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允所出,言事者請榷醋息,遂令設官榷之,
其課額,俟當差官定之。後罷。承安三年三月,省臣以國用浩大,遂復榷之。五
百貫以上設都監,千貫以上設同監一員。
○茶
自宋人歲供之外,皆貿易於宋界之榷場。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販,乃更
定香茶罪賞格。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謂費國用而資敵,遂命設官制之。以尚書
省令史承德郎劉成往河南視官造者,以不親嘗其味,但采民言謂為溫桑,實非茶
也,還即白上。上以為不乾,杖七十,罷之。四年三月,於淄、密、寧海、蔡州
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為袋,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販運,命山東、
河北四路轉運司以各路戶口均其袋數,付各司縣鬻之。買引者,納錢及折物,各
從其便。
五月,以山東人戶造賣私茶,侵侔榷貨,遂定比煎私礬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謂宰臣曰:“朕賞新茶,味雖不嘉,亦豈不可食也。比令近侍
察之,乃知山東、河北四路悉椿配於人。既曰強民,宜抵以罪。此舉未知運司與
縣官孰為之,所屬按察司亦當坐罪也。其閱實以聞。自今其令每袋價減三百文,
至來年四月不售,雖腐敗無傷也。”五年春,罷造茶之坊。三月,上諭省臣曰:
“今雖不造茶,其勿伐其樹,其地則恣民耕樵。”六年,河南茶樹槁者,命補植
之。十一月,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下上競啜,農民尤
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
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
饋獻。不應留者,以斤兩立罪賞。七年,更定食茶制。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
宋土草芽,而易中國絲錦錦絹有益之物,不可也。國家之鹽貨出於滷水,歲取不
竭,可令易茶。省臣以謂所易不廣,遂奏令兼以雜物博易。宣宗元光二年三月,
省臣以國蹙財竭,奏曰:“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闕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
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
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
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銀二兩,
是一歲之中妄費民銀三十餘萬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
主及見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
告者賞寶泉一萬貫。
○諸征商
海陵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賜隨朝大小職官及護駕軍,七月,各征錢有
差。大定二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八月,罷諸路關稅,止令譏察。三年,尚
書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多逋欠。”詔如監臨制,以年歲遠近為
差,蠲減。又以尚書工部令史劉行義言,定城郭出賃房稅之制。五年,以前此河
濼罷設官,復召民射買,兩界之後,仍舊設官。二十年正月,定商稅法,金銀百
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戶部言天下河泊已許與民同利,其
七處設官可罷之,委所屬禁豪強毋得擅其利。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書省,定院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外,
比舊減九十四萬一千餘貫,遂罷坊場,免賃房稅。十月,尚書省奏:“今天下使
司務,既減課額,而監官增虧既有升遷追殿之制,宜罷提點所給賞罰俸之制,但
委提刑司,察提點官侵犯場務者,則論如制。”詔從之。二年,詔減南京出賃官
房及地基錢。三年,諭提刑司,禁勢力家不得固山澤之利。又司竹監歲采入破竹
五十萬竿,春秋兩次輸都水監,備河防,余邊刀筍皮等賣錢三千貫,葦錢二千貫,
為額。明昌五年,陳言者乞復舊置坊場,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
定製,遂擬遼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添設院務於二
十三處,自今歲九月一日立界,制可。大定間,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
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務
課虧,令運司差監榷。
○金銀之稅
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
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銀則額所不能盡該,自余金銀
可並添一分。詔從之。七年三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
錢四分,而金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復止三分,是為不倫,亦乞一例收
之。”省臣議以為如此恐多匿隱。遂止從舊。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_金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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