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榷場
與敵國互市之所也。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
大有助於經用焉。熙宗皇統二年五月,許宋人之請,遂各置於兩界。九月,命壽
州、鄧州、鳳翔府等處皆置。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罷鳳翔府、唐、鄧、潁、蔡、
鞏、洮等州並膠西縣所置者,而專置於泗州。尋伐宋,亦罷之。五年八月,命榷
場起赴南京。國初於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馬於夏國之榷場。四年,以尚書省奏,復置泗、壽、蔡、唐、
鄧、潁、密、鳳翔、秦、鞏、洮諸場。七年,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麵、及羊豕之臘、
並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十七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
石交通,恐枉害生靈,不可不備。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余悉罷之。令所
司嚴察奸細。”前此,以防奸細,罷西界蘭州、保全、綏德三榷場。二十一年正
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以保全、蘭州無所產,而且稅少,惟於綏德為要
地,可復設互市,命省臣議之。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緣有榷場,
故奸人得往來,擬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並罷之。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
貿易不通,其令環州置一場。”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
十二月,禁壽州榷場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
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舉察。惟東勝、淨、
慶州,來遠軍者仍舊,余皆修完之。泗州場,大定間,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
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所須雜物,泗州場歲
供進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欖五百斤、芭蕉乾三
百個、蘇木千斤、溫柑七千個、橘子八千個、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
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
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承安二年,
復置於保全、蘭州。三年九月,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擬於轄里尼要
安置。”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尋定製,隨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與外人交易
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宋界諸場,以伐宋皆罷。泰和八年八月,以與宋和,
宋人請如舊置之,遂復置於唐、鄧、壽、泗、息州及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元年,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袞州復開
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三年七月,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上曰:
“如此,是公使銀入外界也。”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莫如
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之。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
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產銀
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興定元年,集賢
咨議官呂鑒言:“嘗監息州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
金銀之稅。世宗大定五年,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
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初,朕欲泉貨流通,故令行,豈可反
害民乎?”遂罷之。十二年,詔金銀坑冶,恣民采,毋收稅。二十七年,尚書省
奏:“聽民於農隙采銀,承納官課。”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鋌,銀五
十五萬二千餘鋌。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諸處銀冶,禁民采煉。五年,以御史台
奏,請令民采煉隨處金銀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
戶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眾私煉。上有禁之之名。而無杜絕之
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
均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如此,則可以久行。比之官役顧工,糜費百端者,
有間矣。”遂定製,有冶之地,委謀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禁權要、官吏、弓
兵、里胥皆不得與。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
上曰:“此終非長策。”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
也。譬之酒酤,蓋先為坊場,從後官榷也。”上亦以為然,遂從之。墳山、西銀
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糴
熙宗皇統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
有司增價和糴。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
山東東、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三年,謂宰臣曰:
“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
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自
余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儲,其敕戶部宜急為計。”
五年,責宰臣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
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
以備水旱。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
謹飭邊備,以戒不虞。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稟。詔州縣和糴,毋
得抑配百姓。”十二年
十二月,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又詔凡秋熟之郡,廣糴以備
水旱。十六年五月,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在和
糴,以備緩急。”十七年春,尚書省奏:“先奉詔賑濟東京等路饑民,三路粟數
不能給。”上曰:“朕嘗諭卿等,豐年廣糴以備凶歉。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
今欲賑濟,乃雲不給。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即今不
給,可於鄰道取之。自今多備,當以為常。”四月,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
猛安尤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遣官詣復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
蓄積有餘增直以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猛安、西
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鹹平府慶雲縣寔松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諭旨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
如?”於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
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
詔從之。明昌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
其明告民,不須貴价私糴也。”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詔制內飢謹之地令減價
糶之,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
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恆產者,雖應賑貸,亦請賑濟。”上遂命間隔
饑荒之地,可以辨錢收糴者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令民輸挽入京,復命在京諸倉
糴民輸之餘粟。侍御史黃摑奴申言:“汝礪所糴足給歲支,民既於租賦之外轉挽
而來,亦已勞矣!止將其餘以為歸資,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糴此有日矣,而止
得二百餘石,此何濟也。”詔罷之。十二月,附近郡縣多糴於京師,谷價騰踴,
遂禁其出境。四年,河北行省侯摯言:“河北人相食,觀、滄等州斗米銀十餘兩。
伏見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然每石官糴其八,商人無利,誰肯為之。且河朔之民
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視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願止其糴,
縱民輸販為便。”詔從之。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糴處糶,而私販渡河者,杖
百。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徒年、杖數並的決從重,以物沒官。上以河北州
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省臣奏:“已命山東、河北榷酤及
濱、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今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眾,宜權立法以遮糴之。
擬於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財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
回易糴本,兼收見錢。不惟杜奸弊,亦使錢入京師。”從之。又上封事者曰:
“比年以來屢艱食,雖由調度征斂之繁,亦兼併之家有以奪之也。收則乘賤多糴,
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券質,名為無利而實數倍。饑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場
功甫畢,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者也。國朝立法,舉
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願明敕有司,舉行
舊法,豐熟之日增價和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詔宰臣行之。是年,權
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邀糴事。(見《鹽志》下。)
興定元年,上頗聞百姓以和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戶
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馬之用,奏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
寬民。從之。
六月,立和糴賞格。
○常平倉
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製,詔中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
史請復設,敕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糴,
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
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
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眾,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
出不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
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諸
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
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糴。”詔從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倉豐糴儉糶,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
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往往有名無實。
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製,縣距州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戶口三月之糧,恐數
多致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
萬五千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在是數。州縣有
倉仍舊,否則創置。郡縣吏受代,所糴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如無同管勾,
亦準上交割。違 限,委州府並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收糴不及一
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
升降,為永制。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
粟數以聞。”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里改等路,
猛安謀克民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
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
濟,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五
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
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
見錢既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預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
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水田
明昌五年閏十月,言事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詔下州郡。既而
八路提 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千餘
畝,詔命行之。六年十月,定製,縣官任內有能興水利田及百頃以上者,升本等
首注除。謀克所管屯田。能創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匹,其租稅止從陸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蓮潭東閘水與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詔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
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
余頃,比之陸田所收數倍。以此較之,它境無不可行者。”遂令轉運司因出計點,
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
興作。
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淵言:“碭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
麥,所收倍於陸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十萬石。”詔從之。興定
五年五月,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詔升職二等,仍錄其最狀遍諭諸道。
十一月,議興水田。省奏:“漢召信臣於南陽灌溉三萬頃。魏賈逵堰汝水為
新陂,通運二百餘里,人謂之賈侯渠。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淮、潁、大治
諸陂於潁之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今河南郡縣多古所開水田之地,收
獲多於陸地數倍。”敕令分治戶部按行州郡,有可開者誘民赴功,其租止依陸田,
不復添征,仍以官賞激之。陝西除三白渠設官外,亦宜視例施行。元光元年正月,
遣戶部郎中楊大有等詣京東、西、南三路開水田。
○區田之法
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章宗
明昌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農民不達此
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四年夏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
胥持國曰:“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既多,費用亦厚。若區種之法行,良多利益。”
上曰:“ 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
者,蓋民未見其利。今已令試種於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之
利,當不率行者自效矣。”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
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壠畝之田功也。”上曰:“姑試行之。”六月,上問參知
政事胥持國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河東及
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
稼。五年正月,敕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
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既定,遂敕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
之地,須區種三十餘畝,多種者聽。無水之地則從民便。仍委各千戶謀克縣官依
法勸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
丁多者五畝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
五畝即止。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
天旱乃始用之,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區種,農民
見有利自當勉效之。不然,督責雖嚴,亦徒勞耳。”敕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
宜勸諭,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
熙宗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飢,詔許富民入粟補官。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
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五年,上謂宰
臣曰:“頃以邊事未定,財用闕乏,自東、南兩京外,命民進納補官,及賣僧、
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師號,寺觀名額。今邊鄙已寧,其悉罷之。慶壽寺、
天長觀歲給度牒,每道折錢二十萬以賜之。”明昌二年,敕山東、河北闕食之地,
納粟補官有差。承安二年,賣度牒、師號、寺觀額,復令人入粟補官。三年,西
京飢,詔賣度牒以濟之。
宣宗貞祐二年,從知大興府事胥鼎所請,定權宜鬻恩例格,進宮升職、丁憂
人許應舉求仕、監戶從良之類,入粟草各有數。三年,制無問官民,有能勸率諸
人納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遷官一階,正班任使。七百石兩階,除諸司。千石三
階,除丞簿。過此數則請於朝廷議賞。推司縣官有能勸二千石遷一階,三千石兩
階,以濟軍儲。又定製,司縣guan6*能勸率進糧至五千石以上者減一資考,萬石以上
遷一官,減二等考,二萬石以上遷一官、升一等,皆注見闕。四年,河東行省胥
鼎言:“河東兵多民少,倉空歲飢。竊見潞州元帥府雖設鬻爵恩例,然條目至少,
未盡勸率之術。今擬凡補買正班,依格止蔭一名。若願輸許增蔭一名。僧道已具
師號者,許補買本司官。職官願納粟或不願給俸及券糧者,宜量數遷加。三舉終
場人年五十以上,四舉年四十五以上,並許入粟,該恩大小官及承應人。令譯史
吏員,雖未系班,亦許進納遷官。其有品官應注諸司者,聽獻物借注丞簿。丞簿
注縣令,差使免一差。掌軍guan6*能自備芻糧者,依職官例遷官如舊。”四年,耀州
僧廣惠言:“軍儲不足,凡京府節鎮以上僧道官,乞令納粟百石。防刺郡副綱、
威儀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滿替。諸監寺十石,周年一代,願復買者聽。”
詔從之。
興定元年,潞州行元帥府事粘割貞言:“近承奏格,凡去歲覃恩之官,以品
從差等聽其入粟,委帥府書空宣敕授之,則人無陳訴之勞,而官有儲蓄矣。比年
屢降覃恩,凡羈縻軍職者多未暇授,若止許遷新覃,則將隔越矣。乞令計前後所
該輸粟積遷。”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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